船舶安全与管理教材课件.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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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船舶安全与管理第五章 船舶安全与出入境管理 本章重点讨论与船舶安全及出人境管理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际公约的主要内容,以及有关的技术性措施。其中,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是IMO关于海上人命安全的代表性公约,它包含了为改进航运安全的各种各样的强制性措施;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是我国关于海上交通安全管理的第一部基本法,也是加强海上交通安全,保障港口、船舶、设施和人命财产安全,维护国家利益的根本大法。学习这些国际公约和国内立法,旨在提高高级船员和航运管理人员的安全意识和管理水平,切实做到依法办事,按章操作,自觉维护和遵守水上交通秩序,保证航行安全,防止水域污染。第一节 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
2、 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The 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for the Safety of Life at Sea)是关于船舶在海上航行时,保障人命安全的公约,简称SOLAS公约。这一公约是海上人命安全方面最古老最重要的公约。SOLAS公约是因1912年Titanic轮沉没,致使1493人丧生,于1914年被通过的。其后有1929年、1948年、1960年SOLAS公约。现为SOLAS 7 4公约,于1980年5月25日起生效(以下称SOLAS公约)。我国政府于1980年1月7日核准了该公约。之后,IMO又通过了1978年和1988年两个议定书,以及若干不同年份的SO
3、LAS74修正案,这些修正案大都按照“默认程序”生效。第一节 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办约公约规定,SOLAS74及其78议定书和附则三者是不可分割的。它包含了为增进航运安全的各种各样的强制措施。公约附则主要内容有:总则(检验与证书);构造(分舱与稳性、机电设备;防火、探火和灭火);救生设备与装置;无线电通信;航行安全;货物装运;危险货物装运;核能船舶;船舶安全营运管理;高速船的安全措施;加强海上安全的特别措施。本节介绍“检验与证书”、“构造”、“航行安全”及“货物装运”等部分内容,其它内容在本书有关章节体现。第一节 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办约一、船舶检验与证书 1适用、定义与免除 本公约仅适用于从事国际航
4、行的船舶,但下列船舶例外:军用舰艇和运兵船;总吨位小于500总吨的货船;非机动船;制造简陋的木船;非营业的游艇;渔船。公约用语的含义:(1)主管机关:系指船旗国政府。(2)国际航行:系指由适用本公约的一国驶往该国以外港口或与此相反的航行。(3)旅客:除下列人员外皆为旅客:船长和船员,或在船上以任何职位从事或参加该船业务的其他人员;一周岁以下的儿童。(4)客船:系指载客超过12人的船舶。(5)货船:系指非客船的任何船舶。(6)液货船:指建造成或改建成适合于运输散装易燃液体货物的货船。(7)核能船舶:指设有核动力装置的船舶。第一节 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办约2.船舶检验和安全证书1)船舶检验公约强调:缔
5、约国无论采取何种方式,都应充分保证船舶检验和检查的全面性和有效性。缔约国所属船舶,经检验合格并取得相应证书后,才能从事国际航行。对非缔约国船舶,保证不给予更为优惠的待遇。对各种船舶的检验和检查包括:(1)初次检验:在船舶投人营运前进行。(2)定期检验(换证检验):客船每12个月检验1次;货船的检验间隔由主管机关定,但不得超过5年。第一节 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办约(3)期间检验:除定期检验外,对船龄10年及以上的液货船:在货船构造安全证书的有效期内,至少进行1次。如果在该证书的有效期内只有l次期间检验,则应在该证书有效期的中期之日前或后6个月内进行。在货船设备安全证书的每周年日期前或后3个月内进行。
6、(4)附加检验:在船舶发生重要修理或换新等情况下进行。(5)年度检验或不定期检查:在证书有效期间,应对船舶进行不定期检查,以保证船舶及其设备在各方面都适合该船预定的用途。如主管机关制定法定年度检验时,则不定期检查就不是强制性的。年度检验在相应证书每周年日期前或后3个月内进行。第一节 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办约2)船舶安全证书及其有效期 船舶经初次检验或定期检验,符合公约要求的,主管机关签发下列证书:客船安全证书;货船构造安全证书;货船设备安全证书;货船无线电安全证书;免除证书;货物构造安全证书的补充,货船设备安全证书的补充(均用于油船和载油的非油船,永久地附于相应安全证书之后);核能客船安全证书;核
7、能货船安全证书。货船构造安全证书的有效期自签发之日起不得超过5年,不允许对该证书的5年有效期进行展期。货船设备安全证书的有效期自签发之日起不得超过24个月。免除证书不得超过与该证书相关的证书的有效期。其他证书的有效期自签发之日起不得超过12个月。除货船构造安全证书的5年有效期不得展期外,如果某一证书期满时该船不在登记国或预定检验国港口,在正当合理的情况下,主管机关可将该证书展期,限于完成驶抵上述港口航次。展期期限不得超过5个月,船舶抵达后必须换妥新证书方可驶离。对于未按上述规定展期的证书,主管机关可自该证书到期之日起,给予至多1个月的宽限期。船舶安全证书在下列情况下失效:(1)船舶在规定期限内
8、,或在业已展期的证书期限内,未进行规定的检查或检验;(2)船舶变更船旗国。(若在两缔约国间变更船旗,允许在3个月内换取新证书)第一节 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办约二、操舵装置和应急电源1操舵装置每艘船舶应配备主管机关满意的主操舵装置和辅助操舵装置,两者之一发生故障,应不导致另一装置不能工作。主操舵装置应能在船舶最深航海吃水和以最大营运前进航速前进时将舵自一舷35”转至另一舷35“以及在相同条件下在不超过28 s内将舵自一舷350转至另一舷300。辅助操舵装置应能在船舶最深航海吃水和以最大营运前进航速一半或7 kn前进时(航速选大者)在不超过60 s内将舵自一舷15度转至另一舷150.第一节 国际海上人
9、命安全办约2应急电源每艘船舶应设有一独立的应急电源。该电源应有足够的功率在紧急情况下,能至少在下述规定时间内同时向下列设备供电:每一登乘救生艇、筏的集合地点,登乘地点和舷外的应急照明供电时间为货船3h、客船36 h(包括通达上述地点的走廊、梯道和出人口);而对其他处所的应急照明供电和安全应急设备供电时间为货船18h、客船36 h。应急电源应能在船舶横倾不超过22.50和纵倾不超过100的情况下全额供电。第一节 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办约三、航行安全1危险通报 每艘船舶的船长如遇到危险的冰、危险的漂浮物,或其他任何对航行的直接危险,或热带风暴,或遇到伴随强风的低于冰点的气温致使上层建筑严重积聚冰块,或
10、者未曾收到暴风警报而遇到蒲福风级10级或以上的风力时,均有责任自行采取一切措施将此信息通知附近各船及能与之通信的最近岸上主管当局(这种电文应冠以安全信号TTT)第一节 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办约2自动操舵仪的使用 在运输繁忙的地区、在能见度受限制的情况下以及在所有其他航行危险的处境中,如使用自动操舵仪,应能立即改为人工操舵。在此情况下,应毫不迟延地为值班驾驶员提供一位合格舵工,该舵工应随时准备接过操舵工作。自动操舵和人工操舵的相互转换,应由一位负责的驾驶员操作或在其监督下进行操作。在长期使用自动操舵仪以后,以及在进入需要特别谨慎驾驶的区域以前,均应试验人工操舵。第一节 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办约3操舵装置
11、的试验和操作 在需要特别注意的航区,船舶应有1台以上的操舵装置的动力设备同时进行工作。船舶开航前12h之内,应对操舵装置进行核查和试验:(1)按照所要求的操舵装置能力进行操满舵试验;(2)操舵装置及其联结部件的外观检查;(3)驾驶室及舵机室通信手段的工作试验。此外,至少每三个月应进行一次应急操舵演习。操演应包括在操舵装置室内的直接控制,与驾驶室的通信程序,以及转换动力供应的操作(如适用时)。上述核查和试验以及应急操舵演习的日期和详细内容应记人航海日志。第一节 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办约4配员、遇险信号、航海资料从事国际航行的一切客船和500总吨及以上的每艘船舶,应备有一份由主管机关颁发的适当的安全配
12、员文件或等效物,作为最少安全配员的凭证。除了表示船舶、飞机或人员遇险外,禁止使用国际遇险信号及任何与国际遇险信号可能相混的信号。所有船舶应备有为其计划航线所必需的足够和最新的海图、航路指南、灯塔表、航行通告、潮汐表以及一切其他航海资料。设有无线电装置的船舶,应备有国际信号规则。第一节 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办约四、货物系固公约第VI/5条“堆装与系固”中规定:(1)在甲板上和甲板下装运的货物和货物单元,其装载,堆装和系固,应尽可能防止在航行全过程中对船舶和船上人员造成损害或危险,以及防止货物落水灭失。(2)成组装运的货物,其在装载器具中的包装和系固,应能防止在整个航程中对船舶和船上人员造成损害和危险
13、。(3)在重货或异常外形尺寸货物的装船和运输过程中,应采取适当预防措施,确保不发生船舶结构损坏,并在整个航程中保持适当的稳性。第一节 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办约(4)在滚装船上货物单元的装载和运输过程中,应采取适当预防措施,特别是注意这种船上和装载器具上的系固装置,以及系固点和捆索的强度。(5)集装箱的装载应不超过国际集装箱安全公约规定的安全核准牌注明的最大总重一量。(6)货物单元(Cargo Units)包括载运工具和集装箱,在整个航行过程中,应按主管机关批准的货物系固手册的规定进行装载、堆装和系固。对船内的滚装货处所,应在船舶离泊位前,按货物系固手册完成所有货物单元的全部系固一工作,货物系固手册
14、至少应按相当于IM()拟定的指南(Guidelines)标准来制定。第一节 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办约 公约第VII/5条“单据”中也规定:货物运输单元(Cargo Transport Units)包括货运集装箱,在整个航行过程中,应按主管机关批准的货物系固手册的规定进行装载、堆装和系固。货物系固手册至少应按相当于IMO拟定的指南(Guidelines)标准来制定。公约第VII/6条“堆装要求”中还特别规定:危险货物应根据其性质安全地和适宜地装载、堆装和系固。性质不相容的货物应彼此分开。公约1994年修正案要求一切国际航行的新建及现有货船自1996年7月1日起在装载“货物单元”时应随船配备经主管机关
15、批准的货物系固手册。我国从1998年1月1日起实施检查。第一节 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办约IMO在货物系固手册编写指南中指明:(1)货物单元是指车辆(公路车辆、拖车等)、铁路货运车、集装箱、平台、货盘、可移动罐柜、中型散装容器、包装组件、成组运输件,其他货物运输组件和货运箱、货物实体如卷钢以及重货如机车和变压器。船上的装卸设备及其任何部分,如果没有永久固定在船上,也被认为是货物单元。(2)本指南不排除海员的良好船艺,也不替代堆装和系固的经验做法。(3)船上应有足够数量的备用系固设备。第一节 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办约 货物系固手册的基本内容:对各种常用货物系固设备及其布置提出技术要求,包括使用方法、检查和
16、维修说明;对不同形式的“货物单元”的堆装和系固提供操作和安全指导,包括“货物单元”的受力估算。在整个航次中,船长应对船舶、船员及货物的安全负责。船长在作出操纵决定时,特别在恶劣海况条件下应考虑货物类型、堆装位置和系固设备。所有系固工作应与整个航次中可能出现的恶劣天气和海况相适应。第一节 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办约IMO在货物系固手册编写指南中指明:(1)货物单元是指车辆(公路车辆、拖车等)、铁路货运车、集装箱、平台、货盘、可移动罐柜、中型散装容器、包装组件、成组运输件,其他货物运输组件和货运箱、货物实体如卷钢以及重货如机车和变压器。船上的装卸设备及其任何部分,如果没有永久固定在船上,也被认为是货物单
17、元。(2)本指南不排除海员的良好船艺,也不替代堆装和系固的经验做法。(3)船上应有足够数量的备用系固设备。货物系固手册的基本内容:对各种常用货物系固设备及其布置提出技术要求,包括使用方法、检查和维修说明;对不同形式的“货物单元”的堆装和系固提供操作和安全指导,包括“货物单元”的受力估算。在整个航次中,船长应对船舶、船员及货物的安全负责。船长在作出操纵决定时,特别在恶劣海况条件下应考虑货物类型、堆装位置和系固设备。所有系固工作应与整个航次中可能出现的恶劣天气和海况相适应。第二节 海洋法基础知识一、海洋与海洋法概念海洋是海和洋的总称,总面积约为36 106万km,占地球表面总面积的70.78,平均
18、深度为3795m。海洋的中心部分称为洋,水域浩瀚而深渊,约占海洋总面积的89,深度一般在3 000 m以上,有独立的风、潮汐和洋流系统。地球上有四大洋,即:太平洋、大西洋、印度洋和北冰洋。大洋四周的边缘部分称为海,海濒临大陆,面积约占海洋总面积的11。海的深度较浅,一般在2 000 m3 000 m以下,有的仅几十米,海的潮汐和海流受大洋的支配。第二节 海洋法基础知识 海洋法是有关各种海域的法律地位和各国在不同海域从事航行、资源开发和利用、海洋科学研究以及海洋环境保护的原则和规章制度的总称。海洋法包括领海与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公海、国际海底区域等海域的法律地位和法律制度。船长和船舶驾驶
19、人员,应当了解不同海域的界定和法律地位,尤其是沿海国对船舶的航行权和管辖权规定。第二节 海洋法基础知识二、海港与内水一)海港“港口”是指港湾或河流上具有天然条件或人工设施的用于船舶停泊、装卸货物和上下乘客的地方。在海洋法中,指的是用于装卸货物、上下乘客和船舶停泊、并具有各种工程设施的海域。凡位于海岸线上的港口统称为海港。按国际惯例,河海交汇处的第一个河口港也视为海港,如上海港、天津港、广州港、福州港等。对外国籍船舶开放的港口称为对外开放港口或开放港口,否则称为非开放港口。我国海上交通安全法所指的港口都是海港。海港处于内水水域,内水是国家领上的一部分,在国际上享有绝对的国家主权,因此港口国可对海
20、港制定一系列法律、法规和规章,对海港内事务实施排他性的全权管辖。第二节 海洋法基础知识(二)内水内水是指国家领陆以内及其领海基线向陆一侧的水域。它包括江河、湖泊、港口和港湾、内海、封闭性海湾和泊船处。海洋法中的内水是指位于领海基线和海岸线之间的内海水。内水处于一国主权的完全控制下,非经该国政府批准,外国船不准驶入。一国有权通过国内立法来确定其内水的法律制度。我国海上交通安全法规定,外国籍非军用船舶,未经主管机关(港务监督)批准,不得进入我国的内水和港口。但是,因人员病急、机件故障、遇难、避风等意外情况,未及获得批准,可以在进入的同时向主管机关紧急报告,并听从指挥。第二节 海洋法基础知识三、领海
21、与无害通过(一)领海1定义“领海”,通常是指处于某沿海国主权之下,与该国陆地领土和内水邻接的一定宽度的海域。海洋法公约规定:沿海国的主权及于其陆地领土及其内水以外邻接的一带海域,在群岛国的情形下则及于群岛水域以外邻接的一带海域,称为领海。我国领海及毗连区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为邻接中华人民共和国陆地领土和内水的一带海域。第二节 海洋法基础知识2领海的基线和宽度1)基线划定领海宽度用的起算基准线叫做领海基线。划定领海基线的常用方法有两种:正常基线 法和直线基线法。将两种基线结合使用的称为混合基线法。正常基线,也称为低潮基线或自然基线,即无论在大陆海岸旁还是在半岛周围或岛屿四 周,以落潮时海水
22、退到离岸最远的潮位线最低低潮线,作为测算领海的基线。海洋法公 约规定:测算领海宽度的正常基线是沿海国官方承认的大比例尺海图所标明的沿岸低潮线。正常基线适用于海陆分界明显、海岸线比较平直的海岸。正常基线是最古老最常用的领海基线。直线基线,也称为折线基线,即在海岸最突出的部位和沿海岛屿外缘选定一系列基点,将 这些基点用直线一一相连,形成一条沿海岸和岛屿走向的折线,作为领海基线。海岸较弯曲而 且沿海岛屿较多的国家,大多采用直线基线,以便于航海者正确地识别领海的外部界限。领海及毗连区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基线采用直线基线法划定,由各相邻基点之间的直线连线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基线由中华人民共和国
23、政府公布。第二节 海洋法基础知识2)宽度根据海洋法原则,只有沿海国才有权确定一定宽度的海域作为自己的领海。领海宽度由沿海国根据本国地理、经济、政治等因素,在合理范围内自行确定。各国确定的领海宽度差异很大,从3 n mile 200 n mile不等。为此,海洋法公约规定:每一国家有权确定其领海的宽度,直至从按照本公约确定的基线量起不超过12 n mile的界限为止。我国早在1958年领海声明中就宣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领海宽度为12 n mile。同大陆及其沿海岛屿隔有公海的台湾及其周围各岛、澎湖列岛、东沙群岛、西沙群岛、中沙群岛、南沙群岛以及其他属于中国的岛屿亦然。我国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缔约
24、国,我国领海及毗连区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的宽度从领海基线量起为12 n mile第二节 海洋法基础知识3领海的法律地位领海是国家领土在海中的延续,属于国家领土的一部分。国家对领海行使主权,对领海的一切人和物享有专属管辖权。国家对领海的主权及于领海的上空及其海床和底土。但是,海洋法公约规定:“对领海的主权行使受本公约和其他国际法规则的限制。”即国家在领海的主权并不像在内水中那样绝对,譬如,不得剥夺任何国家的商船在领海的“无害通过权”。换言之,内水可以关闭,但领海一般不可关闭。第二节 海洋法基础知识2领海的基线和宽度1)基线划定领海宽度用的起算基准线叫做领海基线。划定领海基线的常用方法有两种
25、:正常基线 法和直线基线法。将两种基线结合使用的称为混合基线法。正常基线,也称为低潮基线或自然基线,即无论在大陆海岸旁还是在半岛周围或岛屿四 周,以落潮时海水退到离岸最远的潮位线最低低潮线,作为测算领海的基线。海洋法公 约规定:测算领海宽度的正常基线是沿海国官方承认的大比例尺海图所标明的沿岸低潮线。正常基线适用于海陆分界明显、海岸线比较平直的海岸。正常基线是最古老最常用的领海基线。直线基线,也称为折线基线,即在海岸最突出的部位和沿海岛屿外缘选定一系列基点,将 这些基点用直线一一相连,形成一条沿海岸和岛屿走向的折线,作为领海基线。海岸较弯曲而 且沿海岛屿较多的国家,大多采用直线基线,以便于航海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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