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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合同法学教材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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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 法学 教材 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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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合同法学第一章第一章 合同与合同法概述合同与合同法概述 导读案例导读案例 2008年2月1日,王由外地赶回家过年,由于遭遇50年一遇的大雪,长途汽车和火车票都买不到,为了尽快赶回家,王拦下一辆货运汽车,请求司机李将其带往其家所在地。李说:“雪大路滑,很危险,你不怕出事就上来。”王回家心切,二话不说便上了车。在距目的地50千米处,李因操作不当,撞到路边树上,导致王右臂折断,花去医药费1万元,其他损失4000元。王认为,其与李之间存在合同关系,故以李违约为由,要求其赔偿1.4万元。李以让王跟车是学雷锋行为,风险应该由王自己承担为由拒绝承担赔偿责任。双方协商不成,王起诉至法院。第一节第一节 合同概述

    2、合同概述一、合同的概念一、合同的概念 合同(contract)又称契约,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l合同有以下法律特征:合同有以下法律特征:(1)合同是双方的民事法律行为(2)合同是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3)合同是明确表示各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协议(4)合同是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 二、合同的分类二、合同的分类1.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 诺成合同诺成合同,又称为不要物合同,是指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的合同。如买卖合同、租赁合同、承揽合同、委托合同等属于诺成合同。实践合同实践合同,又称为要物合同,是指除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外,还

    3、须实际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给付行为方能成立的合同。2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 要式合同要式合同是指必须依法定方式才能成立的合同。不要式合同不要式合同是指无须采用特定方式就能成立的合同。二、合同的分类二、合同的分类(续续)3主合同与从合同主合同与从合同 主合同主合同,是指不依赖其他合同而独立存在的合同。从合同从合同,是指必须以其他合同的存在为前提、自身不能独立存在的合同。4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 双务合同双务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互相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合同,即一方当事人愿意负担义务,旨在使他方当事人因此负有对待给付的义务。单务合同单务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只承担义务、

    4、另一方只享受权利的合同。5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有偿合同有偿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因给付而取得对价的合同。无偿合同无偿合同,是指没有对价的合同。6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有名合同有名合同,又称典型合同,是指法律规定其名称的合同。无名合同无名合同,又称为非典型合同,是指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合同,即有名合同之外的所有合同。7为本人利益的合同与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为本人利益的合同与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8本合同与预约合同本合同与预约合同9格式合同与非格式合同格式合同与非格式合同 10确定合同与射幸合同确定合同与射幸合同11一时性合同与持续性合同一时性合同与持续性合同l三、合同关系的构

    5、成及相对性三、合同关系的构成及相对性1合同关系的构成合同关系的构成(1)合同关系的主体(2)合同关系的内容(3)合同关系的客体2合同关系的相对性合同关系的相对性(1)合同主体的相对性(2)合同内容的相对性(3)合同责任的相对性 第二节第二节 合同法概述合同法概述一、合同法的概念和适用范围1.合同法的概念合同法(contract law)是指调整合同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合同法具有以下特征:(1)合同法的任意性(2)合同法的意思自治的补充性 2.合同法的适用范围 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分关系的协议

    6、,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二、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二、合同法的基本原则1.合同法基本原则的概念和特征合同法基本原则的概念和特征 l基本原则是指贯穿于合同法整个领域,指导合同法的制定、解释,合同当事人的合同行为,以及合同司法行为的根本准则,是合同法的宗旨和价值判断的集中体现。l特征:特征: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是民法基本原则的具体化。合同法基本原则是合同法的根本准则,贯穿于整个合同法,统率合同法的各项制度及规范。合同法基本原则具有强行性,合同当事人都必须遵守。合同法基本原则是合同立法的准则,是制定各项具体制度和有关规范的根本依据。合同法基本原则是弥补成文合同法局限性的工具。2.合同法所规定的基本原则合同法所

    7、规定的基本原则(1)平等原则(2)自愿原则(3)公平原则(4)诚实信用原则(5)保护公序良俗原则 (6)合法原则 案例案例l【案例案例1-2】一已婚男子王某与一未婚女李某订立一书面合同,合同内容为:李某自愿与王某婚外同居2年,王某支付李某20万元人民币。合同签订后,李某依约与王某婚外同居达2年,但王某并未支付给李某一分钱,经反复索要无效后,李某将王某起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令王某支付20万元人民币。l问题:李某的诉讼请求能得到法院的支持吗?为什么?l分析:李某的诉讼请求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王某与李某之间的合同虽然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但是,由于合同的内容违反公序良俗原则,是无效合同,法律不予保护

    8、。第三节第三节 合同法的历史发展合同法的历史发展一、国外合同法的历史发展1.古代合同法 2.近代合同法3.现代合同法 合同关系的扩大化 合同自由受到限制 新的有名合同不断涌现 保护弱者的观念日益强化 国际融通性增强 二、中国合同法的历史发展二、中国合同法的历史发展1.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的历史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2.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的历史发展习题案例习题案例l1.甲公司与乙袜厂于2008年4月6日签订一份丝袜供应合同。合同规定:乙厂向甲公司供应丝袜20000双,总价人民币37200元(每双186元),同年4月29日交货,货到付款。合同有效期到同年4月30日止。l问题:请指出本案例中的合

    9、同关系的主体、客体、与内容。l2张某与某鲜花店约定,由该花店每天向在某公司上班的王小姐送一打玫瑰花。张某支付购买鲜花的费用。l问题:(1)张某和该花店是否必须事先通知或者征得王小姐的同意?为什么?l(2)如果王小姐拒绝接受鲜花,鲜花店应该如何处理?第二章第二章 合同的成立合同的成立【导读案例】l甲公司给乙公司发电报称:“欲购你公司SW-1型电扇1000台,每台400元,货到验收合格后即付款,立即发货。”乙公司收到电报后,回电称:“同意售你公司SW-1型电扇1000台,每台400元,货到验收合格后即付款,立即发货500台,15日内发送另500台。”甲公司收到电报后未作答复。乙公司即派员给甲公司运

    10、送了500台电扇。甲公司以已从他处购进同类产品为由,拒绝收货。为此,双方产生纠纷。在协商无效的情况下,乙公司将甲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令甲公司履行合同,并赔偿损失。第一节第一节 概述概述 一、合同成立的概念和特征合同的成立主要具有以下特征:1合同的成立是指合同在法律上被认为是一种客观存在的事实。但是对这一事实赋予何种法律后果则属于合同生效的问题。2合同的成立须符合一定要件,即必须具备法定或约定的构成要素。否则,法律将对其视而不见,认为其根本不存在。二、合同成立的要件二、合同成立的要件1.合同成立要件的概念合同成立要件的概念l合同的成立要件是指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所必不可少的事实因

    11、素。2.合同成立的一般要件合同成立的一般要件l合同成立的一般要件是指一切合同依法成立均必不可少的共同条件。l(1)存在双方当事人。l(2)须对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合意。3.合同的成立应具备合同的成立应具备要约和承诺要约和承诺阶段阶段第二节第二节 要约一、要约的概念和构成要件一、要约的概念和构成要件1要约的概念要约的概念 要约(offer)是指一方当事人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对方当事人发出的意思表示。2一项有效的要约应具备的条件一项有效的要约应具备的条件(1)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确定。(2)要约必须表明要约人愿意按要约的内容与对方订立合同的意思。(3)要约原则上应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的特定的受要约人发出。(

    12、4)要约必须送达受要约人。二、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二、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 要约邀请(invitation to make offer)又称要约引诱,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而作出的意思表示。要约与要约邀请的主要区别在于:要约是当事人主动愿意缔结合同的意思表示;而要约邀请的目的不是缔结合同,而是邀请对方当事人向其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是当事人订立合同的预备行为。要约中含有当事人愿意承受要约拘束的意图,要约人将自己置于一旦对方承诺、合同即成立的无可选择的地位;而要约邀请则不含有当事人愿意承受拘束的意图,邀请人希望自己处于一种可以选择是否接受对方要约的地位,其本身不具有法律意义。要约的内容必须具备

    13、足以使合同成立的必要条款;而要约邀请不必具备此等必要条款。案例案例l【案例2-2】雷恩一马歇尔公司诉普罗拉多过滤器分公司 (1982年)l1977年,原告收到一份寄自被告的广告性通函,其中附有若干种可供选择的购买普罗拉多牌商品的订单。依通函中说明,每购买一种商品,买方均可得到相应的回扣,回扣依订单金额大小而不同。其中一项规定,购买10万磅重的普罗拉多牌产品,普罗拉多公司将赠 送一辆1978年产全新的布依克一厄勒克特拉牌汽车和一架柯达一次成像相机。汽车和相机的零售价为17450美元,买主只须为此再付500美元。l原告在阅读了该通函后,将一张认购10万磅以上的普罗拉多牌石油过滤器的订单寄给被告,并

    14、要求得到上述回扣。在收到这一订单后,普罗拉多公司打电话给原告说,该订单没有被接受。此后,被告没有交货和支付回扣,原告也没有付款。原告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履行合同义务。l法院判决:“被告寄出的小册子不是一个要约,原告的订单才是要约。该要约没有被接受。”l(1)(1)要约生效的时间。要约生效的时间。l(2)要约的拘束力。l(3)要约的存续期间。三、要约的法律效力三、要约的法律效力四、要约的撤回和撤销四、要约的撤回和撤销 要约的撤回要约的撤回(withdraw of offer),是指要约人发出要约之后在其送达受要约人之前,将要约收回,使其不发生效力。要约的撤销要约的撤销(cancel of offe

    15、r),是指要约已经送达受要约人之后,即要约已经生效之后,要约人消灭要约效力的行为。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要约既可撤回,也可撤销。五、要约失效五、要约失效 要约失效要约失效(termination of the offer)是是指要约对要约人或受要约人不再具有约束力的情形。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要约失效的原因主要有:l(1)要约因被受要约人的拒绝而失效。l(2)要约因被要约人撤回或撤销而失效。l(3)要约有效期届满(lapse of the offer)。第三节第三节 承诺承诺l一、承诺的概念和构成要件一、承诺的概念和构成要件l1承诺的概念承诺的概念l承诺承诺(acceptance)是指受要约人在要约有

    16、效期内按照要约所规定的方式,对要约的内容表示同意的的一种意思表示。l2一项有效的承诺须具备的条件:l(1)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及其授权的代理人作出。l(2)承诺必须在要约有效期内作出。l(3)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l(4)承诺的方式必须符合要约所提出的要求。案例案例【案例2-3】卖方发出要约:现有M型水上飞机一架,单价5 000美元,如同意购买,请将5 000美元汇入我银行账户,可以立即交货。买方答复:同意购买,已经将5 000美元汇至你开户的银行,交货后立即付款。卖方收到买方的答复后,却将飞机卖给他人。问:卖方能否这样做?分析:卖方可以这样做。因为买方的答复不是承诺,而是新的要约:按

    17、卖方的条件,应该是先付款后交货;而按买方的答复,则成为先交货后付款:买方只是将5 000美元汇到了卖方的开户银行,并未按卖方要求汇入卖方账户,并且声称“交货后立即付款”。付款属于实质性条件,它的更改使买方的答复没有构成承诺,而成了一个新要约。所以,双方之间没有形成合同关系,卖方可以将飞机卖给他人。二、承诺的方式和期限二、承诺的方式和期限l承诺的方式是指回应要约的意思表示借以表达的方式。l承诺的期限有两种情形:要约明确规定承诺期限的。要约没有规定承诺期限的。四、承诺的撤回四、承诺的撤回撤回承诺是承诺人阻止承诺发生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五、强制缔约情形中的法定承诺义务五、强制缔约情形中的法定承诺义务

    18、 第四节第四节 合同的形式和内容合同的形式和内容 一、合同的形式一、合同的形式1合同形式的概念合同形式的概念l合同的形式,是指当事人之间订立合同内容的方式,也就是明确当事人权利义务的方式。2合同的形式合同的形式(1)书面形式l合同书 信件 数据电文(2)口头形式(3)其他形式l推定行为 默示行为 二、合同的内容二、合同的内容合同的内容,合同的内容,是指合同当事人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即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所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1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2标的。3数量。4质量。5价款或者报酬。6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7违约责任。8解决争议的方法。一、格式条款的概念和特征一、格式条

    19、款的概念和特征(一)格式条款的概念概念l格式条款是指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二)格式条款的特征特征(1)由一方当事人事先拟定(2)重复使用(3)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4)当事人法律地位的不平等性第五节第五节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二、格式条款的规制制度二、格式条款的规制制度(1)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2)格式条款订入合同之中,必须遵守特别的要求。(3)具有特定情形的格式条款无效。符合一般合同无效的情形的格式条款无效以格式条款的形式规定造成对方人身伤害或因故意、重大过失造成对方

    20、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无效。(4)关于格式条款的特殊解释规则。第六节 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一、合同成立的时间1采用合同书时合同的成立时间2采用确认书时合同的成立时间3未采用法定或约定形式的合同的成立时间二、合同成立的地点第七节第七节 缔约过失责任缔约过失责任一、缔约过失责任的概念和构成要件一、缔约过失责任的概念和构成要件(一)缔约过失责任的概念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当事人一方因违背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和法律规定的义务,而致使缔约相对方遭受信赖利益的损失时,所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二)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1当事人一方违反先合同义务2行为人有过错3造成他人信赖利益的损失4缔约过错行为与

    21、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二、缔约过失责任的类型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3泄露或不正当地使用商业秘密4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三、缔约过失责任与其他责任的区别三、缔约过失责任与其他责任的区别l(一)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l(二)缔约过失责任与侵权责任四、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四、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第三章第三章 合同的效力合同的效力l【导读案例】l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一个供货合同,约定由乙公司在一个月内向甲公司提供一级精铝锭100吨,价值130万元,双方约定如果乙公司不能按期供货的,每逾期一天须向甲公司支付货款价值0.1%的违约金。由于组织货源的

    22、原因,乙公司在两个月后才给甲公司交付了100吨精铝锭,甲公司验货时发现不是一级精铝锭,而是二级精铝锭,就以对方违约为由拒绝付款,要求乙公司支付一个月的违约金39000元,并且要求乙公司重新提供100吨一级精铝锭。但是乙公司称逾期供货不是自己的过错,而是国家的产业政策调整所致,不应该支付违约金,而且所提供的精铝锭是经过质量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的产品,甲公司不应当小题大做,现在精铝锭供应比较紧张,根本不可能重新提供精铝锭。甲公司坚持以公司应当支付违约金和按照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履行合同。双方为此发生争议,甲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乙公司支付违约金和重新履行合同。一、合同效力的涵义合同的效力(Validity

    23、)即合同的生效,是指已经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乃至第三人产生法律上的约束力。二、合同的成立与生效的关系两者存在的价值不同。两者产生的效力不同。两者否定性的法律后果不同。两者受国家干预的程度不同。第一节第一节 合同的生效概述合同的生效概述三、合同生效的时间和地点三、合同生效的时间和地点1.合同生效的时间(1)合同成立时生效(2)履行法定手续后生效(3)条件成就时生效(4)期限届至时合同生效 2.合同生效的地点第二节 合同的生效要件 合同生效的要件,是指已经成立的合同发生法律效力必须具备的条件。各国法律关于合同生效要件的规定是有区别的。1.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 3不违反法律或者

    24、社会公共利益案例l【案例3-1】麦卡瑟诉联合霍姆斯公司案l原告是被告公司的一个房客。一日晚上,当原告顺着通往她租用的公寓楼梯往下走时,由于楼梯未安装电灯,原告从楼梯上摔伤。她诉诸法院,要求被告就其疏忽对她负赔偿责任。被告辩称,双方签订的租约中含有一免责条款,免除了被告的此种赔偿责任。华盛顿州上诉法院在判决中指出,尽管该免责条款被认为是合法的,但它与确立已久的涉及房主与房客关系的普通法上的侵权责任规则是抵触的,违反了该州的公共政策,因而不能由本法院强制执行。第三节第三节 合同的无效合同的无效 一、合同的无效概述合同无效是相对于合同有效而言的,它是指合同欠缺有效要件,自始、确定、当然不发生法律效力

    25、,这样的合同,称无效合同(void contract)。合同无效,不发生该合同当事人所追求的法律效果,但并不意味着不发生任何其他意义上的法律效果。二、合同无效的原因(1)效力待定的合同,其效力未得到补正(2)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且损害了国家利益(3)合同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4)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5)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6)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三、无效的免责条款三、无效的免责条款1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免责条款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一、合同的撤销概述一、合同的撤销概述合同的撤销是指因意思表示不真实,通过有撤销权的当

    26、事人行使撤销权,使已经生效的合同之效力归于无效。二、合同可撤销的原因 1错误 2 欺诈3胁迫4乘人之危与显失公平第四节第四节 合同的撤销合同的撤销三、撤销权的行使三、撤销权的行使l撤销权撤销权(right of discharge),是指依法享有撤销权人根据其单方意思表示使合同自始归于消灭的权利。l撤销权必须在法定的期限内行使,否则不会产生法律效力。第五节第五节 效力待定的合同效力待定的合同 一、效力待定合同的概述一、效力待定合同的概述 效力待定合同,又称为效力未定合同,是指已成立的合同因欠缺一定的生效要件,是否生效有待于其他行为确认的合同。合同已经成立,也就是说已经具备了合同的全部成立要件。

    27、合同是否有效还未确定,既不是无效合同、可撤销合同,也不是已经生效的合同。合同是否有效将取决于权利人的追认与否。二、限制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订立的合同二、限制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订立的合同l【案例3-7】中学生赵某,15周岁,身高175cm,但面貌成熟,像二十七、八岁。赵某为了买一辆摩托车,欲将家中一套闲房卖掉筹购车款。后托人认识李某,与李某签订了购房合同,李某支付定金5万元,双方遂到房屋管理部门办理了房屋产权转让手续。赵某父亲发现此事后,起诉到法院。l问题:该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l分析:该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因为当事人一方赵某年满15周岁,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我国法律限制民

    28、事行为能力的人不能处分重大的民事行为。房屋买卖属于重大民事行为,赵某不具备这种民事权利能力,无权处分房屋产权。因缔约主体资格不合格,导致该合同无效,加上赵某的父亲事后并未予以追认,所以该房屋买卖合同是无效合同。三、三、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 1.无权代理的概念无权代理的概念无权代理是指代理人在欠缺代理权的情况下进行的代理行为。2.无权代理合同的情形无权代理合同的情形3.无权代理合同的效力补正无权代理合同的效力补正案例案例 l【案例3-8】甲与乙公司采购员丙协商由乙供给甲10台电脑,丙未经单位同意就口头承诺,甲当即交给丙8万元并打入乙公司帐户。后乙公司供给甲电脑5台,共计4万元

    29、,余货未供。甲催乙继续供货或退款,乙称系丙所为,责任应由丙承担,与其无关。l问题:乙的说法合理吗?为什么?l分析:丙未经乙公司同意,即乙公司并未授权的情况下,擅自与甲达成口头协议构成无权代理。但乙公司事后接受价金并提供5台电脑的行为可视为对丙无权代理行为的追认。乙应向甲继续供货或退款并赔偿损失。因为乙的追认已使丙的无权代理行为转化为了有权代理,乙应对丙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四、不属于效力待定合同的两种特殊情形四、不属于效力待定合同的两种特殊情形1.表见代理表见代理是指被代理人的行为足以使善意第三人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第三人基于此项信赖而与无权代理人进行交易,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的代

    30、理。2.超越代表权订立的合同五、无权处分人订立的合同五、无权处分人订立的合同1.无权处分人订立的合同的概念无权处分人订立的合同的概念无权处分人订立的合同,是指没有处分他人财产权利的行为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相对人订立了处分他人财产的合同。2.无权处分人订立的合同的效力补正无权处分人订立的合同的效力补正第六节第六节 合同无效或被撤销的后果合同无效或被撤销的后果 一、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一、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l1合同自始无效l2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l3合同无效,不影响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l4不再履行l5返还财产、折价补偿和赔偿损失l6收归国有或返还集体、第三人二、

    31、合同被撤销的后果二、合同被撤销的后果第四章第四章 合同的履行合同的履行l【导读案例】l 甲方与乙方于1995年7月26日签订一份鲜鱼购销合同。合同规定,乙方向甲方提供鲜鱼8 000公斤,单价每公斤15元,总货款为12 000元。合同还规定,若一方迟延履行,违约金为未履行合同部分总价款的20。合同签订后同年9月28日,乙方交鲜鱼1 000公斤。9月30日,甲方在找不到销路的情况下拒收鲜鱼1 200公斤。同年10月6日,市场鱼价上升,乙方要求甲方按每公斤200元计价。经双方协商,乙方同意按每公斤180元计价,交甲方鲜鱼3 000公斤。11月1日甲方付货款6 900元(前1 000公斤按150元计价

    32、,后3 000公斤按180元计价),但乙方仍按每公斤200元开出发票,并少交鲜鱼4 000公斤。甲方指责乙方违约,双方发生纠纷,协商不成,甲方于11月15日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实际履行合同。至法院审理该案时,鲜鱼价格涨至每公斤220元。第一节第一节 合同履行概述合同履行概述l一、合同履行的概念 l合同的履行,是指当事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全面、实际、适当地完成自己承担的义务,债权人的合同债权得到充分实现的行为。二、合同履行的法律特征l合同履行是合同效力最基本的体现。l合同履行是合同当事人履行合同约定的标的的行为。l合同履行是合同当事人全面、正确完成其合同义务的行

    33、为。l合同履行是合同当事人完成其合同义务的全过程。l合同履行是合同债权债务关系消灭的主要原因三、合同效力的相对性三、合同效力的相对性债的相对性具体又包括以下内容:(1)主体的相对性(2)内容的相对性(3)责任的相对性 第二节第二节 合同履行的原则合同履行的原则一、诚实信用原则二、适当履行原则三、协作履行原则四、经济合理原则五、情势变更原则第三节合同履行的规则第三节合同履行的规则 一、合同履行的要素一、合同履行的要素(一)合同履行主体合同的履行主体是指履行合同债务和接受合同履行的人,包括债务履行人和受领履行人。(二)履行标的 履行标的,是指债务人应当为履行的内容。如交付财产、移转权利、提供劳务、

    34、完成工作等。二、合同履行中的几个规则二、合同履行中的几个规则(一)法定义务规则1、通知对方的义务。2、协助对方的义务。3、方便义务。4、减损义务。5、保密义务。1、质量不明条款的履行2、价格不明条款的履行 3、地点不明条款的履行 4、期限不明的条款履行5、履行方式不明条款的履行 6、履行费用约定不明的履行(二)合同条款约定不明的履行规则(二)合同条款约定不明的履行规则一、同时履行抗辩权一、同时履行抗辩权 其构成条件有:l1须由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l2须双方互负的债务均已届清偿期。l3须对方未履行债务或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l4须对方的对待给付是可能的。第四节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第四节双务合同

    35、履行中的抗辩权二、先履行抗辩权二、先履行抗辩权 先履行抗辩权即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一方未履行之前,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三、不安抗辩权三、不安抗辩权 又称先履行抗辩权,即指双务合同成立后,应当先履行的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对方不能履行义务,或者有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可能时,在对方没有履行或者提供担保之前,有权中止履行合同义务。案例案例【案例4-1】1992年7月12日,原告国内某工贸公司(需方)与被告国外某电器公司(供方)签订了一份购销摄像机的合同。合同规定:由供方向需方提供某型号摄像机10台,单价:60

    36、0,000元人民币,总计6,000,000元人民币,交货日期为1993年11月底,需方应将货款于1993年11月20日前汇至供方在本国的开户银行,合同争议处理适用中国法律。合同签订不久,供方在中国的办事处从当地法院公告得知需方因涉嫌走私,法定代表人已被判处有期徒刑,公司被处以50万元人民币罚金,而且有大量到期债务尚未偿还,目前债台高筑,遂发传真告知供方。供方得知该情况,遂与需方协商履行合同事宜。需方表示,虽然目前公司经营困难,但仍有能力履行合同。供方鉴于需方情况,决定暂停履行交货义务,要求需方提供担保后再履行。双方协商不成,需方遂以供方违约为由,按合同中约定的争议处理条款向该市人民法院起诉。不

    37、安抗辩权的成立条件不安抗辩权的成立条件 1双方当事人因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2主张不安抗辩权的当事人须为先给付义务人。3有确切证据证明后给付义务人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存在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4上述现实危险发生在合同订立以后。第五章合同的保全第五章合同的保全 l【导读案例】l1994年5月,李明经工商局批准,以个体工商户名义申请营业执照,并起字号为“广明店”,专营日用百货等商品,业主李明经营期间,李明先后在某贸易公司所属的综合商店(以下简称综合商店)采购文具、洗涤剂、布料、鞋帽等商品多次,与该综合商店经理杨某熟悉。1995年3月10日,李明又采购一批货物,并称货款不足,要求赊账4 500

    38、元,经综合商店经理杨某的同意后,李明写下借据,签上自己的名字,借据上写明还款日期为1995年6月30日前。1995年5月20日又因购买文具等用品向综合商店赊账2 018元,同样写上6月30日前归还货款的借据,至此共计赊账6 518元。同年7月后,综合商店杨某多次派人催要货款,均被李明以各种理由拖延还款,双方业务关系中断。于是李明另觅进货渠道,于1995年8月又从同学王某处联系货源,同学王某也是个体工商户,经营百货批发业务。8月15日,李明从同学王某处提走一批玩具和20条被单,共计货款3 0152元,因两人关系较熟,李明货款又写了一张借条便将货物提走,同年9月30日李明又赊欠王某货款1 050元

    39、,总计人民币4 1552元,王某也不时向李明催要所欠货款。但因李明在股票交易中资金被套牢无法及时还款,只能搪塞。1995年12月,李明的广明店因经营不善再也无法经营,于是李明决定停止营业。综合商店和李明的同学王某得知后便与李明协商还款之事,李明提出无钱还款,只能以商品抵债的方式来解决欠款。此时,小店中所剩的货物不足1 200元。李明的同学王某得知李明的妻弟对李明负有一笔2万元的债务且这笔债务即将到期,遂提出从这笔财产中归还欠款。李明则辨称,其妻弟经营的商店目前刚刚起步,正缺钱花,因此这笔2万元的债务待其妻弟经营上手后再讨还。因此,目前他仍无钱还款,只能以小百货店内现存的货物折价付款。双方协商不

    40、成,综合商店及王某分别向某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人民法院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案例续第二节债权人的代位权第二节债权人的代位权一、代位权的概念一、代位权的概念代位权是指债权人在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从而危害到债权实现时,为了保障其债权不受损害,以自己的名义代替债务人行使该到期债权的行为。二、债权人代位权二、债权人代位权(一)债权人代位权的概念债权人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到期债权而对债权人的债权造成损害的,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的权利。三、债权人代位权的成立要件三、债权人代位权的成立要件1债务人对次债务人(即债务人

    41、的债务人)享有到期债权。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3债务人已陷入迟延。4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的行为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即有保全债权的必要。四、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1债权人代位权行使的主体是债权人。2债权人代位权必须通过诉讼程序行使。3债权人代位权行使的范围,以保全债权的必要范围为限。4对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也不是毫无限制的。五、债权人代位权行使的效力1对于债务人的效力 2对次债务人的效力 3对债权人的效力第三节债权人的撤销权第三节债权人的撤销权 一、撤销权的概念一、撤销权的概念 债权人撤销权又称废罢诉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所为的危害债权的行为,可以请求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二、撤销权的成立要件

    42、二、撤销权的成立要件 1客观要件,即债务人实施了有害于债权的行为。(1)须有债务人的行为。(2)债务人的行为必须以财产为标的。(3)债务人的行为须有害于债权。2主观要件,指行为人行为时具有的主观恶意,即债务人与第三人为法律行为时,明知行为有害于债权而为之的心理状态。三、撤销权的行使 1债权人撤销权由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通过诉讼方式行使。2在债权为连带债权的情况下,各债权人可作为共同原告主张债权人撤销权,也可以由其中的一个债权人作为原告主张债权人撤销权,但在后者情况下,其他共同债权人不得再就该撤销权的行使提起诉讼。3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74条的规定提起撤销权诉讼时,只以债务人为被告,未将受益人或受让

    43、人列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该受益人或受让人为第三人。4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也受到限制。四、债权人撤销权行使的效力四、债权人撤销权行使的效力1对债务人和受益人的效力。2对行使撤销权的债权人的效力。五、债权人撤销权行使的限制五、债权人撤销权行使的限制案例案例l甲公司向乙商业银行借款10万元,借款期限为一年。借款合同期满后,由于甲公司经营不善,无力偿还借款本息。但是丙公司欠甲公司到期货款20万元,甲公司不积极向丙公司主张支什货款。为此,乙商业银行以自己的名义请求法院执行丙公司的财产,以偿还甲公司的借款。l 问题:法院是否应支持乙商业银行的请求?为什么?第六章第六章 合同的变更和转让合同的变更和转

    44、让l导读案例导读案例l2000年1月至2001年6月,中国工商银行某市支行与某市海龙针织有限公司先后签订了流动资金借款合同24份,工商银行贷款给海龙针织有限公司1400万元,海龙针织有限公司以其房产作为抵押。合同规定借款期限为2年,到期本金和利息一次性付清。合同生效后,工商银行依约提供了贷款1400万元。借款期限届至后,海龙针织有限公司却仅仅归还本金100万元。工商银行多次催讨其余本金和利息,均无结果。自2001年1月至2003年3月,海龙针织有限公司为盘活企业资产,经上级部门同意,实行了“剥离分立”的改制,先后开办了三家公司。金龙制衣公司由海龙针织有限公司出资27.5万元,职工集资5万元注册

    45、成立;佳达制衣公司由海龙针织有限公司出资30万元注册成立;益安衣料贸易公司由海龙针织有限公司出资30万元,职工集资4万元注册成立。2003年8月,工商银行向法院起诉,以海龙针织有限公司欠贷不还,又将企业部分资产分出成立法人企业,新的法人企业拒不承担原先的债务,损害其合法权益为由,诉请海龙针织有限公司及其开办的3家公司共4个被告共同承担连带责任。海龙针织有限公司答辩称,其开办三家公司是按照上级的决定,剥离分立,盘活企业资产,并未损害银行利益。第一节合同的变更第一节合同的变更一、合同变更的概念和特征一、合同变更的概念和特征(一)合同变更的概念合同变更是指在合同订立之后,没有履行或者没有完全履行之前

    46、,当事人对合同的内容进行修改或者补充。(二)合同变更的特征 二、合同变更的要件二、合同变更的要件(一)原已存在着有效的合同关系(二)合同的变更必须依据法律的规定或当事人的约定(三)合同变更必须遵守法定的方式(四)必须有合同内容的变化三、合同变更的效力三、合同变更的效力合同变更的效力,是指合同变更对于当事人产生的法律拘束力。合同的变更,主要是在保持原合同关系的基础上,使合同内容发生变化。合同变更的实质是以变更后的合同代替了原合同。第二节合同权利的转让第二节合同权利的转让一、合同权利转让概述一、合同权利转让概述合同转让是指当事人一方依法将其合同的权利和义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二、合同权利转

    47、让的条件二、合同权利转让的条件(一)须有有效存在的合同权利,且转让不改变该权利的内容(二)让与人与受让人须就合同权利的转让达成协议(三)被转让的合同权利须具有让与性(四)合同债权人应当履行通知义务(五)履行必要程序 三、合同权利转让的法律效力三、合同权利转让的法律效力(一)转让合同权利的内部效力(二)转让合同权利的外部效力第三节合同义务的移转第三节合同义务的移转一、合同义务移转概述一、合同义务移转概述合同义务的移转,是指不改变合同的内容,债务人将其合同义务全部或部分地转移给第三人。二、合同义务移转的条件二、合同义务移转的条件(一)合同义务的转移首先须经债权人同意(二)让与人与受让人就合同义务的

    48、转让达成协议,被转让的合同义务具有可转让性。(三)合同义务的转移应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三、合同义务移转的法律效力三、合同义务移转的法律效力(一)免责的债务承担(二)并存的债务承担(三)从债务的承担(四)抗辩权的主张第四节合同权利和义务的概括移转第四节合同权利和义务的概括移转一、概述一、概述 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移转,又称为合同债权债务的概括转让,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将合同权利义务一并移转给第三人,由第三人概括地继受这些权利义务的法律现象。二、概括移转的类型二、概括移转的类型l(一)合同承受l1.合同承受的概念合同承受,指一方当事人与他人订立合同后,依照其与第三人的约定,并经对方当事人的同意,将合同上

    49、的权利义务一并转移于第三人,由第三人承受自己在合同上的地位,享受权利并负担义务。合同承受的生效要件合同承受的生效要件(1)须有有效的合同存在。(2)承受的合同须为双务合同。(3)原合同当事人与第三人达成合同承受的合意。(4)须经对方当事人同意。3.合同承受的效力 合同承受的效力在于承受人取得原合同当事人享有的一切权利和负担的一切义务,原合同当事人完全脱离合同关系。第七章第七章 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l【导读案例】l2004年5月12日甲乙签订大米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由乙向甲提供一级大米,每三个月供应300吨,合同时间为一年。合同还约定,如果市场销售价格连续十天低于每吨2800元,

    50、则双方可以终止合同。合同争议解决方法为卖方所在地仲裁机构仲裁。本合同从签订之日起开始执行。2004年10月初,一级大米市场销售价格超过十天低于每吨2800元,甲于2004年11月8日通过特快专递向乙发出终止买卖合同的通知。2004年11月11日乙接到通知,并于2004年11月12日向甲发出回函,认为自己已经开始准备下一个阶段的供货,不同意终止合同。该回函于2004年11月15日到达甲。双方发生争议。第一节合同权利义务终止概述第一节合同权利义务终止概述 一、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概念一、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概念 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简称合同终止,是指合同当事人双方间的权利义务于客观上已不复存在。二、合同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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