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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婚姻家庭继承法第六版》课件继承法第十一章.ppt

  • 上传人(卖家):momomo
  • 文档编号:4325090
  • 上传时间:2022-11-29
  • 格式: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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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婚姻家庭继承法第六版 婚姻家庭 继承法 第六 课件 第十一
    资源描述:

    1、第十一章第十一章 法定继承法定继承1 第一节 法定继承概述2 第二节 代位继承3 第三节 转继承4 第四节 应继份与酌情分得遗产第一节第一节 法定继承概述法定继承概述1.1 一、法定继承的概念和特点1.2 二、法定继承的适用范围1.3 三、法定继承人的范围1.4 四、法定继承人的继承顺序第一节第一节 法定继承概述法定继承概述v 一、法定继承的概念和特点一、法定继承的概念和特点v 法定继承,是指依照法律直接规定的继承人范围、继承顺序、继承份额等,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一种继承方式。v 法定继承具有如下特点:v 1.法定继承的规范具有强制性v 2.法定继承以一定的身份关系为前提v 3.法定继承是遗嘱继

    2、承的补充和限制第一节第一节 法定继承概述法定继承概述v 二、法定继承的适用范围二、法定继承的适用范围v(一)遗嘱在先原则v(二)适用法定继承的情形v(1)被继承人生前未与他人订立遗赠扶养协议又没有遗嘱;v(2)遗赠扶养协议无效或不能执行,被继承人的遗嘱又全部无效v(3)遗嘱未处分的遗产v(4)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或者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v(5)遗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丧失继承权或受遗赠权v(6)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或者终止第一节第一节 法定继承概述法定继承概述v 三、法定继承人的范围三、法定继承人的范围v(一)配偶v 1.已经办理了结婚登记,但未共同生活的男女双方的继承权问题v 2.法院

    3、判决离婚,但离婚判决书尚未生效时一方死亡的继承问题v 3.未经登记结婚的男女双方的继承问题第一节第一节 法定继承法定继承概述概述v(二)子女v 1.婚生子女v 2.非婚生子女v 3.养子女v 4.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v(三)父母v 1.生父母v 2.养父母v 3.形成扶养关系的继父母第一节第一节 法定继承法定继承概述概述v(四)兄弟姐妹v 1.同父母的兄弟姐妹v 2.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v 3.养兄弟姐妹v 4.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第一节第一节 法定继承法定继承概述概述v(五)祖父母、外祖父母v 1.自然血亲的祖父母、外祖父母v 2.养祖父母、养外祖父母v 3.有扶养关系的继祖父母

    4、、外祖父母v(六)对公婆、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女婿v 1.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认定v 2.丧偶儿媳、女婿的继承地位v 3.丧偶儿媳、女婿的继承不受再婚及子女代为继承与否的影响第一节第一节 法定继承法定继承概述概述v 四、法定继承人的继承顺序四、法定继承人的继承顺序v(一)确定继承顺序的根据v 其他国家,除配偶外,其他血亲继承顺序的确定主要依据的是血缘关系的远近。我国的主要依据有:第一节第一节 法定继承法定继承概述概述v(1)血亲关系的亲疏v(2)生活关系的依赖程度v(3)相互法定义务的性质v(二)在我国法定继承人的继承顺序v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对公婆或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

    5、务的丧偶儿媳或女婿。v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v 孙子女、外孙子女并非第二顺序继承人,只能在父母死亡时代位继承祖父母、外祖父母的遗产。第二节第二节 代位继承代位继承v 2.1 一、代位继承的概念v 2.2 二、代位继承的性质v 2.3 三、代位继承的条件v 2.4 四、代位继承的应继份额第二节第二节 代位继承代位继承v 一、代位继承的概念一、代位继承的概念v 代位继承是指在法定继承中,被继承人的子女或者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或者兄弟姐妹的子女代替继承其应继份额的法律制度。小明的爸爸去世后,小明能不能继承爷爷奶奶的遗产第二节第二节 代位继承代位

    6、继承v 代位继承的概念包含以下四层含义:v 1.代位继承只能发生在法定继承中,遗嘱继承中无代位继承的适用v 2.代位继承人发生在被继承人的子女或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情形v 3.代位继承人是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或者兄弟姐妹的子女v 4.代位继承人继承的份额是被代位继承人应当继承的份额第二节第二节 代位继承代位继承v 二、代位继承的性质v 1.固有权说。该说认为,代位继承人参加继承是自己本身固有的权利,只要被代位继承人不能继承,代位继承人就可以继承。v 2.代表权说。该说认为,代位继承人参加继承不是基于自己本身固有的权利,而是代表被代位继承人参加继承,在被代位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情况下

    7、,不发生代位继承。v 民法典对代位继承的性质没有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中采取代表权说。第二节第二节 代位继承代位继承v 三、代位继承的条件三、代位继承的条件v 1.被代位继承人继承开始前死亡v 2.被代位继承人为被继承人的子女或兄弟姐妹v 3.代位继承人为被代位继承人的直系晚辈血亲或子女v 民法典第1128条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v 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第二节第二节 代位继承代位继承v 四、代位继承的应继承份额四、代位继承的应继承份额v(一)代位继承应继份额的立法例v 1.按份均分说v 2.

    8、按人均分说v(二)我国民法典v 我国民法典明确坚持按份均分说。不论被代位继承人是否全部死亡,代位继承人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应继承的遗产份额。v 民法典第1128条第3款 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第三节第三节 转继承转继承v 3.1 一、转继承的概念和性质v 3.2 二、转继承的条件v 3.3 三、转继承与代位继承的区别第三节第三节 转继承转继承v 一、转继承的概念和性质一、转继承的概念和性质v(一)转继承的概念v 转继承是指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死亡,其所应继承的遗产份额转由其继承人承受的法律制度。v 我国民法典第1152条规定了转继承制度。在转继承中,死

    9、亡的继承人成为被转继承人,被转继承人的继承人称为转继承人第三节第三节 转继承转继承v(二)转继承的性质v 1.转继承为本位继承v 2.转继承的客体的争论v(1)继承权说v(2)遗产份额说v 3.被转继承人的应继份额为其同配偶的共同财产v 二、转继承的条件二、转继承的条件v(一)被转继承于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死亡v(二)被转继承人未丧失继承权或放弃继承权v(三)遗嘱没有另有安排第三节第三节 转继承转继承v 三、转继承与代位继承的区别三、转继承与代位继承的区别v(一)性质不同。转继承是两个本位继承的连续,代位继承则与本位继承对应,是由代位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v(二)发生条件不同。转继承发生

    10、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继承人死亡情形,而代位继承则发生在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情形。v(三)主体不同。转继承情况下,享有转继承权的人并不局限于被转继承人的直系晚辈血亲。v(四)适用范围不同。转继承既适用于法定继承,也适用于遗嘱继承。代位继承只适用于法定继承。第四节第四节 应继份与酌情分得遗产应继份与酌情分得遗产v 4.1 一、应继份v 4.2 二、酌情分得遗产第四节第四节 应继份与酌情分得遗产应继份与酌情分得遗产v 一、应继份一、应继份v(一)应继份确定方式的立法例v 1.分股原则v 2.均分原则v(二)我国民法典的规定v 我国民法典采用均分原则v 1.同一顺序继承人的应继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11、;v 2.特殊情况下继承人的应继份额可以不均等:v(1)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第四节第四节 应继份与酌情分得遗产应继份与酌情分得遗产v(2)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v(3)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v(4)继承人协商同意不均分。第四节第四节 应继份与酌情分得遗产应继份与酌情分得遗产v 二、酌情分得遗产二、酌情分得遗产v(一)酌情分得遗产人的种类与条件v 1.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v 2.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v(二)酌情分得遗产的份额v 1.酌情分得遗产的数额v 2.酌情分得遗产数额的认定标准v(三)酌情分得遗产的保护v 酌情分得遗产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为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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