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展和改革局规范权利运行制度汇编参考范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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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展 改革 规范 权利 运行 制度 汇编 参考 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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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目 录第一部分 项目审批、核准备案、运行流程、责任追究制度1、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制度12、巩固退耕还林成果项目及资金计划安排制度73、工程建设招标事项核准制度114、交通项目审批、核准制度21第二部分 规范权力、行政效能制度1、行政效能建设制度262、违反行政许可法责任追究制度363、工作制度434、重大建设项目违规问题举报办法485、财务管理制度535第一部分 项目审批、核准备案、运行流程、责任追究制度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制度一、责任人局长主持全面工作,并对本项工作负全面责任,其他同志按照岗位分工,分别承担各自的工作任务。二、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二)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
2、决定(国发200420号)(三)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2004年19号令)(四)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国发200540号)(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国家发改委2005年第40号令)(六)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决定的实施意见(政发200511号)(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和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的通知(政办发200536号)(八)省政府核准的企业投资项目目录(2004年本)(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政办发200431号)三、权限审批、核准或备案项目实行国
3、家、省、市级和县级投资主管部门四级管理,县级投资主管部门范围内项目由县发改局负责;市级投资主管部门范围内的项目由郴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需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核准或备案的项目,由郴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查后报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需要国家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核准或备案的项目,由郴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查后报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转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核准。四、条件项目必须符合国务院关于发布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的决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有关规定要求,同时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行业准入条件和行业规划要求。五、申报材料(一)申请人(项目申报单位)应向项目核准
4、机关提交项目申请书一式五份,项目申请书应由具备相应工程咨询资质的机构编制。其中按省政府核准的企业投资项目目录规定应报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或经初审或出具意见后报省核准的项目,其项目申请书应由具备乙级及以上资质的机构编制(上报省核准的需具备甲级资质)。项目申请书应包括以下内容:1、申请人情况2、拟建项目情况3、建设用地与相关规划4、资源利用和能源耗用分析5、生态环境影响分析6、经济和社会影响分析(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分级权限规定出具的城市规划审查意见。(三)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按级权限规定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四)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分级权限规定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五
5、)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应提交的其它文件资料。六、办理程序和时限(一)承办人在确认项目单位申请材料齐全后签收。申报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有关要求的,应当在收到项目申请时或者自收到项目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项目单位进行补齐或者补正。对于项目单位提供材料齐全的,当场做出受理决定。(二)对涉及其他行业主管部门职能的项目,需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按规定需要咨询论证的,必须在4个工作日内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咨询机构进行评估论证。接受委托的咨询机构应在项目核准机关规定的时间内提出评估报告,并对评估结论承担责任。咨询机构在进行评估时,可要求申请人就有关问题进行说明。可能会对公众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项目,项目
6、审批、核准或备案机关在进行核准审查时应采取适当方式征求公众意见,特别是项目所在地居民的意见。对于特别重大的项目,可以实行专家评议制度。依法应当听证的,应组织听证。(三)在完成上述前期工作条件下,承办人提出初审意见上报分管领导核签,报局长签发。九、责任追究(一)过错责任内容行政审批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有下列过错情形之一的,必须追究责任:1、符合条件不对申报项目进行受理的。2、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准予批准或者超越法定职权批准的。3、违反法定程序做出决定的。4、不按法定期限办理的。5、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6、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7、私自泄漏申请单位有关应予保密的项目信息的。8、其
7、它过错行为的。(二)责任主体认定行政审批人员在工作过程中,故意违规、违法办理或者因过失造成严重后果的,按下列条款确定责任:1、承办人故意违规、违法的,由承办人承担责任。2、二人以上共同行使职权造成过错的,主办人承担主要责任,协办人承担次要责任,共同主办共同承担全部责任。3、行政行为经有关领导批准出现过错的,应追究批准人的领导责任。(三)追究形式1、科以下(含科级)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规定,情节较轻的,由县纪委监察局派驻纪检监察机构责令改正,进行诫勉谈话或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依法给予相应处分,并调离现有工作岗位,一年内不得从事与该岗位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工作。2、上述责任人违反本制度规定,构成犯罪
8、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附件: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工作流程图日附件: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工作流程图分管副局长确认申报材料承办人县发改局窗口项目业主窗口负责人局务会研究出文局长签发57巩固退耕还林成果项目及资金计划安排制度一、责任人局长和分管副局长为巩固退耕还林成果项目及资金计划安排责任人。二、权力行使依据(一)国务院关于完善退耕还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25号)。(二)财政部 国务院西部地区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 国家发展改革委 农业部 国家林业局 国家粮食局关于印发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07327号)(三)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退耕还林政策的实施意见(政发200815
9、号)(四)省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资金及建设项目管理办法(政办发200916号)三、办理程序和时限(一)对符合有关规定、具备建设条件的申报项目,提出全县巩固退耕还林成果项目及资金计划初步安排方案,并会签县财政局、林业局、水利、能源、蔬菜等县直有关部门。(三)会签县直有关部门后,报请分管副局长签批,报局长签发,正式下达全县巩固退耕还林成果项目及资金计划。(三)接受人大、政协等方面的监督检查。四、责任追究(一)过错责任内容行政审批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有下列过错情形之一的,必须追究责任:1、符合条件的申报项目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的。2、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准予批准或者超越法定职权批准的。3、违反法定程序
10、做出决定的。4、不按法定期限办理的。5、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6、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7、其它过错行为的。(二)责任主体认定行政审批人员在工作过程中,故意违规、违法办理或者因过失造成严重后果的,按下列条款确定责任:1、承办人故意违规、违法的,由承办人承担责任。2、二人以上共同行使职权造成过错的,主办人承担主要责任,协办人承担次要责任,共同主办共同承担全部责任。3、行政行为经有关领导批准出现过错的,应追究批准人的领导责任。4、局党组集体研究的行政行为出现过错的,追究委主要领导的责任。(三)追究形式科以下(含科级)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规定,情节较轻的,由县纪委监察局派驻纪检监察机
11、构责令改正,进行诫勉谈话或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依法给予相应处分,并调离现有工作岗位,一年内不得从事与该岗位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工作。附件:县级农林水利投资项目审批工作流程图附件:县级农林水利投资项目审批工作流程图县发改局会同相关部门提出年度项目初步方案,县政府审定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机构编制年度项目实施方案县发改局委托专业资质机构组织专家及市直相关部门评审呈分管领导审批送县直相关部门会签县发展和改革部门会同相关部门依据评审通过的年度项目实施方案申报年度计划呈局长签发形成年度计划最终稿,报局办公室办理正式文发文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事项核准制度一、责任单位政府招标投标领导小组办公室二、责任人县招标办实行主任
12、负责下的岗位分工责任制,主任主持招标办全面工作,副主任承担分管责任负责具体的业务工作。三、权力行使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三)省实施招标投标法办法(四)关于公布取消、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和保留的行政许可项目目录的决定(省人民政府令第235号)(五)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计委令2000年第3号)(六)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试行办法(国家计委令2000年第5号)(七)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增加招标内容和核准招标事项暂行规定(国家计委令2001年第9号)(八)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国家计委第七部委2003年第30号令)(九)工程建
13、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改委第八部委令2004年第2号)(十)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改委第七部委令2004年第27号)四、核准范围主管部门已审批、核准或备案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事项。五、办理条件(一)县以上发展和改革部门批复(含审批、核准、备案)的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根据省实施招标投法办法第五条,具体包括:(1)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2)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3)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项目;(4)国家融资的项目;(5)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二)项目法人已经成立(三)招标方式分
14、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对非国有资金投资或者非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的建设项目,法律法规对招标方式未作强制规定,依法可由项目单位自行选择。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以及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建设项目原则上应当实行公开招标,其中,勘察设计邀请招标应当符合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国家计委等八部委令第2号)第十一条规定的条件之一:(1)项目的技术性、专业性较强,或者环境资源条件特殊,符合条件的潜在投标人数量有限的;(2)如采用公开招标,所需费用占工程建设项目总投资的比例过大的;(3)建设条件受自然因素限制,如采用公开招标,将影响项目实施时机的。施工邀请招标应当符合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
15、国家计委等七部委令第30号)第十一条规定的条件之一:(1)项目技术复杂或有特殊要求,只有少数几家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2)受自然地域环境限制的;(3)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适宜招标但不宜公开招标的;(4)拟公开招标的费用与项目的价值相比,不值得的;(5)法律法规规定其他不宜公开招标的。货物邀请招标应当符合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改委第七部委令第27号)第十一条规定的条件之一:(1)货物技术复杂或有特殊要求,只有少数几家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2)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适宜招标但不宜公开招标的;(3)拟公开招标的费用与拟公开招标的节资相比,得不偿失的;(
16、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其他不宜公开招标的。(四)可以不招标的建设项目,其中勘察设计不招标的情形应当符合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国家计委第八部委令第2号)第四条规定的条件之一:(1)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2)抢险救灾的;(3)主要工艺、技术采用特定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4)技术复杂或者专业性强,能够满足条件的勘察设计单位少于三家,不能形成有效竞争的;(5)已建成项目需要改、扩建或者技术改造,由其他单位进行设计影响功能配套性的。施工不招标的应当符合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六条和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国家计委第七部委令第30号)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之一:(1)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
17、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不适宜进行招标的项目;(2)施工主要技术采用特定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3)施工企业自建自用的工程,且该施工企业资质等级符合工程要求的;(4)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原中标人仍具备承包能力的;(5)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三个,招标人依法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三个的,属于必须审批的工程建设项目,经原审批部门批准后可以不再进行招标。货物不招标的情形应当符合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改委第七部委令第27号)第三十四条第四款规定的条件之一: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三个,招标人依法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三个
18、的,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批准后可以不再进行招标。(五)招标组织形式分为委托招标和自行招标。申请实行自行招标的,应当具备省实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十七条和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试行办法(原国家计委令第5号)第四条规定的条件:(1)具有项目法人资格;(2)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工程技术、概预算、财务和工程管理等方面的专业技术力量;(3)有从事同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的经验;(4)设有专门的招标机构或者拥有3名以上专职招标业务人员;(5)熟悉和掌握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法规规章。(六)招标范围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项目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其规模标准
19、按照省实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十一条和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的意见(嘉政发20085号)的规定执行:(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二十万元人民币以上的;(2)重要设备材料等物质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五万元人民币以上的;(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单项合同估算价在五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六、申报材料按照投资体制改革分类管理的要求申报:政府投资项目,在项目资金申请报告中明确招标的内容;重大类和限制类企业投资项目,凡属于省政府核准的企业投资项目目录(2004年本)的建设项目,在投资项目申请报告中明确有关招标的内容。招标事项核准的申请材料一式三份。应包括以下内容:(一)县发改局的初审意见
20、;(二)招标基本情况表,明确招标范围(全部招标或者部分招标)、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三)申请自行招标的,报送的书面材料应当包括:1、项目法人营业执照,法人证书或者项目法人组建文件;2、与招标项目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情况表、技术职称复印件;3、内设的招标机构或者专职招标业务人员的基本情况,招标业务人员参加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配套法规培训的合格证书复印件;4、拟使用的专家库情况;5、以往编制的同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文件和评标报告,以及招标业绩的证明材料;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四)申请邀请招标的,应报送符合邀请招标的条件之一的相关证明材料。(五)申请不招标的,应报送符合不招标的条件之一
21、的相关证明材料。招标事项核准单独(含已核准招标事项拟需变更的)申报的,申报人除提交上述相关材料外,还需报送以下材料(一)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二)项目建设单位提出申请报告和项目主管部门的书面意见。七、办理程序和时限(一)项目单位在资金申请报告或核准申请报告中请求一并核准招标事项的,由相关业务股室在下发审批或核准文件时会签招投标办,由招投标办对该项目的招标事项(招标方式、招标范围和招标组织形式)依法进行核准。(二)招标事项核准单独(含已核准招标事项拟需变更的)申报的,按以下程序办理:(1)项目单位提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事项核准申请(市直单位可直接申报),并将申报材料送县发改局办事窗口统
22、一登记。(2)政务中心窗口承办人收到材料后,在3个工作日内核查有关资料,依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有关规定提出是否受理建议,并通知项目申请单位。对材料不全或不符合相关要求申请项目,应当一次性告知申报单位进行补正。(3)承办人提出初审意见,其中拟实行公开招标的,直接转送县招标办进行核准审批。拟实行邀请招标的,需知招标人书面请示出招标投标领导小组批示同意方能转送县招标办进行核准审批。(4)县招标办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此项工作。情况特殊不能如期完成的,县政府分管领导批准最多可延长10个工作日,并及时将延期理由告知项目单位。八、监督检查(一)建立完善室务会制度。每个办事环节经办人都要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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