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各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参考模板范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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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目 录矿长安全生产责任制1总工程师安全生产责任制2安全矿长安全生产责任制4生产矿长安全生产责任制5机电矿长安全生产责任制7经营矿长安全生产责任制9技术科长安全生产责任制9安全科长安全生产责任制10机电科长安全生产责任制12调度室主任安全生产责任制14办公室主任安全生产责任制15地质工程师安全生产责任制16测量工程师安全生产责任制17通风工程师安全生产责任制18采掘工程师安全生产责任制20安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21班组长安全生产责任制21钻眼工安全生产责任制23爆破工安全生产责任制23支护工安全生产责任制24机电维修工安全生产责任制24电工安全生产责任制24凿岩机工安全生产责任制25装载机司机安全
2、生产责任制25提升机安全生产责任制26把钩工安全生产责任制26信号工安全生产责任制27人力推车工安全生产责任制27电焊工安全生产责任制27压风机司机安全生产责任制28瓦检员安全生产责任制28测凤工安全生产责任制29测尘工安全生产责任制31电瓶车司机安全生产责任制32喷浆工安全生产责任制33架棚支护工安全生产责任制33巷修工安全生产责任制35调度绞车司机安全生产责任制37扇风机安全生产责任制38水泵司机安全生产责任制39安全监测工安全生产责任制41矿长矿长是矿井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者,对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矿长必须掌握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相关专业知识,具有领导安全生产和处理安全事故的能力,
3、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第1条 认真组织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工作的指令、规定,保证在生产、建设过程中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第2条 按有关规定要求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适应工作需要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瓦斯检测专业技术人员,建立瓦斯治理责任制和管理制度,落实治理资金。第3条 组织建立、健全矿井各级领导安全生产责任制、职能机构安全生产责任制、岗位人员责任制,并严格按规定进行考核。第4条 组织建立、健全矿井安全目标管理制度、安全奖惩制度、安全检查制度、安全隐患排查制度、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等,并严格按照相关制度对各部门、人员
4、进行考核奖惩。第5条 建立、健全符合实际情况的各岗位工种操作规程,并做好宣传贯彻、教育工作,确保各岗位工种按章作业。第6条 保证矿井的安全生产投入符合有关规定要求,保证相关的资金及时到位、使用适当。第7条 负责组织编制年度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方案,并组织实施。第8条 积极推行全生产新技术,开展安全生产科研攻关,不断提高矿井技术水平和产品的科技含量。第9条 确保人、财、物等资源能够满足安全生产的需求。第10条 每月至少主持召开或参加一次矿井安全生产办公会议,贯彻上级的安全生产指标,分析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和安全隐患,制定解决措施,检查上一次办公会议确定的重点工作的落实情况,研究矿井安全生产中的
5、重大决策。 第11条 深入施工现场,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第12条 积极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提高矿井的安全管理水平。第13条 负责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重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第14条 按照有关规定,督导职能部门对从业人员进行相关安全教育、培训,不得安排未经培训的特殊工种人员上岗作业。第15条 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如实报告矿井的安全生产工作,自觉接受监督。第16条 加强职业危害的防治与管理,做好作业现场的劳动保护工作,按规定督导有关部门组织对相关从业人员进行健康检查。第17条 确保矿井依法生产,不得超施工资质、超核定能力生产。第18条 在矿井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应当亲临现场指
6、挥事故的抢救,组织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并按规定及时、如实向有关部门报告全事故。第19条 在外出期间,必须明确专人代行矿长职权。二、责任追究第20条 未依照有关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须需的资金投入,致使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导致安全事故发生的,应当给予矿长罚款处罚,并可视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第21条 未履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处罚。第22条 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撤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职、撤职的处分。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依照前款规定进行处罚。第23条 未及时组织本单位重大事故隐患排查
7、的,给予矿长记过、直至撤职的处分。对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未采取措施进行治理的,给予矿长记大过直至撤职的处分。对排查出的难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给予矿长撤职、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第24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矿长警告处分;(一)对工人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二) 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第25条 矿井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矿长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安全事故的;伪造、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第26条 矿井未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做好职业危
8、害的防治与管理、劳动保护、健康检查等工作,依法对矿长给予降级或撤职的处分。第27条 未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上级有关安全工作的指令、规定,或在生产、建设过程中未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的,矿长负直接责任或领导责任。第28条 矿井未按有关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适应工作需要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在矿山工程施工过程中未按有关规定配备瓦斯检测专业技术人员的,矿长负直接责任。第29条 矿井未按规定建立、健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职能机构安全生产责任制、岗位人员责任制,矿长应负直接责任。第29条 不能够充分保证安全、生产所需的人、财、物等资源
9、影响到安全生产的,矿长负直接责任。第30条 未按规定主持或参加召开矿井安全生产办公会议,贯彻上级的安全生产指标,分析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和隐患,制定解决的措施,检查上一次办公会议确定的重点工作的落实情况的,矿长对导致的后果负直接责任。第31条 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安全审查中,矿长或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矿长负直接责任。第32条 未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如实报告安全生产工作情况,或故意报告虚假的工作情况的,矿长负直接责任。第33条 管理层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矿长负直接责任。第34条 外出期间未明确专人代行矿长职权,造成管理空岗的,矿长负直接责任。第3
10、5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领导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序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总工程师(技术矿长)总工程师是矿井安全生产技术管理的第一责任者,负责技术管理工作。总工程师必须熟练掌握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相关专业知识,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总工程师在工作中应尽职尽责,切实搞好矿井的技术管理工作。一、岗位职责第1条 全面负责矿井技术管理工作,必须保证矿井在生产建设过程中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第2条 负责抓好“一通三防”和防治水工作。对矿井通风及瓦斯、煤尘、自然发火、顶板、水等灾害的治理负技术责任
11、,负责组织制定治理上述灾害的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负责资金的安排使用。第3条 组织编制矿井长远发展规划、安全技术发展规划,认真组织研究、制定矿井的生产布局及接续计划,确保施工接续正常,有利于矿井安全管理。第4条 组织编制年度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并根据工作安排,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救灾演习。第5条 对矿井施工组织设计、作业规程等安全措施进行严格审查。第6条 积极推广安全生产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开展安全生产科研攻关,不断提高矿井安全技术水平。第7条 定期组织进行矿井重大事故隐患排查,制定治理措施。第8条 按时参加矿长组织召开的有关安全工作会议,并提出安全技术管理工作意见。第9条 定期组织召开
12、技术工作例会,及时总结技术工作开展情况,部署下阶段技术工作任务。第10条 督促、检查相关部门(人员)的责任制落实和技术管理等工作,定期组织进行评比活动。第11条 协助矿长组织事故的抢险救灾工作。第12条 组织编制重大事故应急救援方案。第13条 外出期间必须明确专人代行职权。二、责任追究第14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总工程师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一)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二)对工人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四)拒不执行上级安全监察机构及其安全监察人员安全监察指令的。第15条
13、 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总工程师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事故; (二)伪造、故意破坏事故现场; (三)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第16条 未按时组织进行重大事故隐患排查,给予记过直至撤职处分。对排查的重大事故隐患未制定治理措施,给予记大过直至撤职处分。对排查出的难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给予撤职直至开除处分。第17条 总工程师对矿井技术管理负直接责任或领导责任。第18条 矿井生产(施工)技术规定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总工程师负
14、直接责任。第19条 在审查矿井有关设计中出现明显技术失误和决策失误的,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或领导责任。第20条 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违反有关规定,审查中没有发现的,技术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第21条 重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不能够指导应急救援,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第22条 外出期间未明确专人代行职权,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第23条 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审查中,总工程师或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第24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领导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
15、追究刑事责任。安全副矿长一、岗位职责第1条 积极配合矿长工作,在安全管理、监督、检查过程中,认真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工作的指令、规定,保证生产过程中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第2条 及时向矿长提出设置安全管理部门(科室)、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和装备的具体意见,确保符合法律法规要求并适应本矿井的安全需要。第3条 协助矿长检查各分管副矿长、业务部门、人员的业务保安、安全岗位责任制、安全管理制度等的落实情况。第4条 参加矿长主持召开的安全生产办公会议,并对本矿井安全管理中的具体问题提出主导意见。第5条 组织编制本矿井安全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并组织落实。
16、第6条 协助矿长编制本专业化矿井安全年度考核管理目标和考核奖罚细则。第7条 每周主持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工作会,及时贯彻上级安全生产指示,分析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和隐患,制定解决的措施,解决上次安全会议确定的重点工作的落实情况。第8条 对各类灾害治理工作负监督检查责任,组织安全、质量大检查,负责重大隐患的排查、治理工作。第9条 组织本矿井事故的调查处理,提出主导意见。第10条 负责本矿井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从业人员安全培训,不断提高业务能力和工作水平。二、责任追究第11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安全副矿长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章指挥或者强令工人违章、
17、冒险作业的;(二)对工人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四)拒不执行安全监察机构及安全监察指令的。第12条 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安全副矿长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事故的;(二)伪造、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三)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第13条 矿井安全管理部门的设置不符合有关规定要求,配备的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监察人员和装备不适应工作需要,未及时向矿长提出建议的,安全副矿长负直接责任。第14条 未按规定主持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会,
18、贯彻上级的安全生产指示,分析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和隐患,制定解决的措施,安全副矿长负直接责任。第15条 矿井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的,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安全副矿长负直接责任。第16条 未履行灾害治理工作监督检查责任,不能够深入现场,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安全副矿长负直接责任。第17条 发现或得知作业地点风量、温度以及有害气体不符合标准以及规定要求,但未及时采取相关措施的,或在带队检查中有违章现象未及时制止的,安全副矿长负直接责任。第18条 未及时监督矿井重大隐患的排查、治理工作,安全副矿长负直接责任。第19条 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审查中
19、,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安全副矿长负直接责任。第20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重要责任、领导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生产矿长生产矿长是矿井采掘生产过程中安全生产的主要负责人,对采掘生产过程的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必须熟练掌握煤矿安全生产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必须合理组织生产,保证安全生产。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积极配合矿长开展工作,在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第2条 加强对分管单位的领导,协调好相关的工作,及时发现、解决有关问题。第3条 参加矿长主持召开的安全生产办公会议
20、,并对生产过程中的具体问题提出主导意见。第4条 组织编制、实施专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管理制度。第5条 组织编制、实施生产专业年度安全考核管理目标和考核奖罚细则。第6条 每月至少应主持召开一次生产专业会,贯彻上级的安全生产指示、分析安全生产中(特别是一通三防、防治水、顶板管理)存在的重大问题和安全隐患、制定解决的措施、检查上次会议确定的重点工作的落实情况。第7条 定期组织进行分管专业的重大隐患排查、治理。对排查出来的安全隐患,要保证人员、时间、资金、措施、质量“五落实”。第8条 坚持开展专业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切实提高矿井安全管理水平。第9条 负责组织编制、实施生产过程中的安全技措工程计划。第
21、10条 负责专业生产范围的矿井通风及瓦斯、煤尘、自然发火、水害等治理方案措施的落实,要坚持带班深入现场,及时组织专业安全生产(质量)大检查,督促相关部门(人员)整改安全隐患。第11条 负责监督生产区队落实作业规程和施工措施。第12条 负责组织相关部门、人员进行采煤工作面投产验收,对存在的问题要及时组织复查。第13条 负责组织成立采煤工作面安装、初采、初放、回撤领导小组,并进行指导。第14条 协助矿长组织事故的抢险救灾工作。第15条 外出期间必须明确专人代行职权。第16条 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二、责任追究 第17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生产矿长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
22、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二)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第18条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采煤副矿长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第19条 未及时组织进行采掘生产系统重大事故隐患排查的,给予记过直至撤职的处分。 对排查出的重大
23、事故隐患未采取措施进行治理的,给予记大过直至撤职的处分。对排查出的难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处分。第20条 对生产过程中的安全生产负直接责任或领导责任。第21条 生产过程中未认真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采煤副矿长负直接责任。第22条 专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的,生产矿长负直接责任。 第23条 未按规定主持召开每月至少一次专业安全生产专业会,及时贯彻上级的安全生产指示、分析安全生产中(特别是一通三防、防治水、顶板管理)存在的重大问题和安全隐患、制定解决措施检查上次会议确定的重点工作的落实情况的,生产矿长负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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