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乡河长制工作制度参考模板范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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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某乡河长制工作制度 1.乡河长会议制度 2.乡河长制信息共享制度 3.乡河长制信息报送制度 4.乡河长制工作督察制度 5.乡河长制考核问责和激励制度 6.乡河长制验收制度 7.乡河长巡查制度 8.乡河长制江河湖库保洁制度 47乡河长会议制度第一条 为规范乡河长制工作,切实履行好乡河长会议职责,根据乡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方案文件精神,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乡河长会议的组织工作。各成员单位应结合当地实际,参照制定相应的河长会议制度。第三条 乡河长会议由乡派出所、乡财政所、乡国土规建交通环卫安监站、乡水利站、乡美丽办、乡农业服务中心、乡林业站、乡计生站、乡兽医站、乡文化站等单位组成。会议由乡
2、河长主持。乡河长主持召开的河长会议,各成员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参加;乡河长主持召开的会议,主要责任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和其他成员单位成员参加;其他参会人员由乡河长根据工作需要确定。乡河长会议由乡河长制办公室及乡人民政府办公室组织。第四条 乡河长会议主要内容如下:(一)贯彻落实自治区、桂林市和兴安县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决策部署;总结上年度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安排部署本年度工作任务;(二)研究制定河长制相关制度和办法;(三)协调解决江河湖库管理保护、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和重大事项;(四)统筹协调有关综合规划和专业规划的制定、衔接与实施;(五)协调解决部门之间、地区之间有关江河湖库管理保护的重
3、大争议;(六)部署开展综合考核工作;(七)需河长会议议定的其他事项。第五条 乡河长会议遵循如下工作规则:(一)会议频次。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全体会议。主要任务是:议定年度工作计划和阶段性工作安排;通报工作进展情况,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完善政策措施的建议;研究其它事项。根据工作需要,乡河长可以临时决定召开全体会议。不定期召开专门会议,研究开展调研、督导、考核等有关工作。(二)议题提出。由会议成员单位提出议题报乡河长制办公室,或乡河长制办公室根据乡河长批示指示和工作需要提出议题。(三)提议要求。提交乡河长会议讨论研究的议题,须在会前征求有关方面的意见,形成送审书面材料。遇有意见分歧的,由提议单位负责协
4、调;协调后仍不能形成一致意见的, 要将有关意见和理由在送审材料中说明清楚。(四)议题确定。乡河长制办公室将有关单位提出的议题按轻重缓急列出清单和审议时间计划,报请乡河长确定。(五)会议筹备。乡河长会议议题确定后,由乡河长制办公室通知议题单位按要求准备汇报材料和送审材料在会上分发。由乡河长制办公室制定会议方案并按程序报请乡河长审定后,按经审定的方案筹备。第六条 会议基本议程如下:(一)主持人宣布会议议题安排;(二)议题单位汇报。乡河长会议的议题,原则上由会议议题牵头单位主要负责人汇报;(三)会议审议。参会人员对议题进行讨论;(四)会议记录。乡河长制办公室负责会议记录;(五)会议决议。会议主持人根
5、据会议讨论情况,对议题作出决定;(六)会议纪要。由乡河长制办公室负责将会议审议决议情况形成会议纪要。第七条 经与会人员充分发表意见,乡河长综合讨论意见作出的会议决定,应以印发会议纪要形式最终形成会议决议。第八条 会议形成的会议纪要经乡河长审定后印发。会议研究决定事项由相关河长会议成员单位负责承办,乡河长制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督导,并定期将会议决定事项的落实情况向乡河长或县总河长报告。第九条 本制度由乡河长制办公室负责解释。第十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附件2:乡河长制信息共享制度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及时全面掌握各地各有关部门开展江河湖库管理保护和河长制工作情况,强化责任落实和协调联动,根据乡
6、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方案文件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用于规范乡本级河长制信息的采集、交换、通报、公开、共享工作。第三条 乡河长制信息的具体种类、详细内容、传输方式、存储格式等共享具体事项,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研究确定,另行规定。第四条 乡河长制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和监督、指导各河长成员单位制信息共享工作,负责信息管理系统的运行维护;重大事项应提请乡河长会议研究决定。第二章 信息公开第五条 乡河长制信息应利用公共传播媒体和宣传广告、公示牌等方式发布。有关保密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不宜公开的信息除外。第六条 河长制信息公开一般包括河长名单、河长职责、江河湖库基础属性信息及管理保护
7、动态信息、河长制工作监督举报、投诉电话等。第七条 河长名单、河长职责及时上网公开;河长制工作情况实施公开;江河湖库管理保护情况适时更新,且应每月至少更新一次。第八条 乡河长制办公室负责乡工作网站信息发布审核。未经审核的信息严禁上网发布。第三章 信息通报第九条 信息通报以乡河长会议、河长制工作简报等为主要载体进行。第十条 涉及公众利益的重大或敏感涉水事项信息,须经相关乡或县河长会议成员单位负责人审核,在适当范围内以一定形式通报。第十一条 通报信息内容为乡和县河长会议成员单位推行河长制工作情况:(一)对上级有关区域河长制工作重要部署的落实情况;(二)年度工作目标、工作重点推进情况;(三)工作的新思
8、路、新举措、新经验、新亮点;(四)对重点督办事项的整改要求、处理进度和完成效果;(五)工作推进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六)危害江河湖库管理保护的重大突发性应急事件处置;(七)考评结果、奖励与考核问责情况。第十二条 乡河长制办公室承办兴安县河长制信息通报工作,并对通报内容审签。第四章 信息共享第十三条 乡河长制信息共享遵循“以共享为原则,不共享为例外”、“需求导向,无偿使用”、“统一标准,统筹建设” 的原则。第十四条 信息共享内容主要包括江河湖库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水生态修复等方面的信息,以及直接或间接影响上述内容的相关信息。第十五条 共享信息分为无条件共享、有条件共享
9、等两种类型。可提供给所有部门共享使用的信息资源属于无条件共享信息;可提供给相关部门共享使用或仅能够部分提供给所有部门共享使用的信息资源属于有条件共享信息。各地各有关部门因其履行职责需要均可使用共享信息。第十六条 乡河长制办公室负责按照上级要求,统筹协调江河湖库管理保护共享信息数据交换与存取技术规则等工作,信息使用部门和社会公众按权限获取并使用共享信息。第十七条 乡河长制信息共享的运行管理维护纳入水利信息化建设规划和现有系统的运行维护,充分整合利用现有资源。第十八条 信息提供部门应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使用部门按授权使用共享信息。对不予共享的,提供部门应说明理由。第十九条 乡河长制办公室负责
10、督促指导相关部门按照河长制信息共享要求提供应共享的河长制信息。第五章 监督和保障第二十一条 乡河长制办公室加强对河长制信息共享工作的督促检查,做好信息共享保障工作。第二十二条 乡河长制办公室应逐步完善共享信息采集、传输、审核,发布工作机制。第二十三条 乡河长制办公室定期统计并通报乡河长会议各成员单位和信息公开、通报及共享情况。第二十四条 乡河长会议成员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乡河长制办公室通知整改;被通报单位须在规定的时间内整改到位并提交整改报告,确有困难的需给出书面情况说明;未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整改的,乡河长制办公室及时将有关情况上报乡推行河长制工作领导小组。(一)未按规定要求向信息共享平台提
11、供共享信息;(二)提供的信息未及时更新或提供的信息不符合规定要求;(三)未经共享信息提供单位同意,将共享信息用于履行本单位职责需要以外非公益性活动的;(四)违反本制度规定的其他行为。第六章 附则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乡河长制办公室负责解释。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附1乡河长制共享信息申请表附2:乡河长制信息发布(共享)审批表附 1乡河长制共享信息申请表信息使用部门联系人联系电话共享信息需求内容及用途(盖章) 年 月 日信息提供部门经办人联系电话信息提供部门意见(盖章) 年 月 日共享平台管理单位授权(盖章) 年 月 日附 2乡河长制信息发布(共享)审批表信息题目信息来源提交日期年 月
12、 日发布类别数据 公告 通知 新闻 其它表现形式文字 报表 图片 视频 链接经办人年 月 日提供者年 月 日经办部门意见年 月 日乡河长制办公室领导意见年 月 日附件3乡河长制信息报送制度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乡河长制信息报送工作,根据乡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方案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河长制信息报送应当及时、准确、全面、完整。实行分级负责、逐级报送。信息的报送、管理和使用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要求。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乡河长制信息的报送和监督管理。第四条 乡河长制办公室负责县本级河长制信息报送工作;负责督促乡河长会议成员单位开展信息报送工作。特别重要的河长制信息,经乡河长同意,可
13、越级上报。乡河长制办公室负责按照上级要求建设和维护乡河长制信息报送系统。第五条 乡河长制办公室和乡河长会议成员单位负责向县河长制办公室报送本辖区和本系统有关信息。第二章 报送内容第六条 河长制信息分为日常信息、年度信息、专题信息和专业信息。日常信息包括贯彻落实自治区、桂林市和兴安县全面推行河长制决策部署和任务安排,开展河长制有关工作情况,推行河长制工作中涌现的新思路、新举措、新经验、新亮点;反映河长制工作新情况、新问题和建议意见;新闻媒体、网络反映的涉及江河湖库管理保护和河长制工作的热点舆情信息等。年度信息是落实本年度河长制工作计划和目标相关工作的信息和下年度河长制工作安排的信息。专题信息是关
14、于跨流域、跨地区、跨部门的重大问题协调情况、推行河长制工作中出现的重大事件、突发水污染问题和检查发现的重大问题以及其他有必要以专题信息形式上报的信息。专业信息是河长会议成员单位用于江河湖库管理保护工作的江河湖库自然属性信息、水量与水质监测动态信息等。第七条 河长会议成员单位重点报送部门负责的主要任务进展情况、河长交办工作落实情况、河长制工作中出现的重大事件和重大问题,以及要求共享的专业监测动态信息等。按规定报送日常信息、年度信息、专题信息和专业信息。乡河长制办公室重点报送本行政区内河长制相关工作开展情况,包括辖区河长工作开展情况、河长制办公室工作开展情况、乡河长交办工作落实情况、本级河长会议成
15、员单位有关工作开展情况、河长制热点舆情、河长制工作中出现的重大事件和重大问题等。按规定报送日常信息、年度信息和专题信息。第三章 报送方式及程序第八条 报送方式可以采用公文报送、电话报送、微短信报送和网络报送等多种方式。重要信息应采取公文报送方式,须同时报送纸质版和电子版;如遇紧急情况,可先采取电话、微短信和网络等便捷方式报送后再行公文报送。第九条 信息报送实行专人负责、领导审核、逐级上报的工作程序。特别重要的信息,应报请总河长、河长审定,未经总河长审定或授权审定同意不得越级上报。乡河长会议成员单位、乡河长制办公室汇总、选取、审核、编辑信息后,向县河长制办公室报送,按照有关规定呈报县河长及有关领
16、导和上级部门,抄送有关单位。需要在网络上公开或共享的专业信息,按规定程序办理。第十条 日常信息原则上每月报送一次。乡河长制办公室每月3日前完成向县河长制办公室信息报送工作。乡河长会议成员单位、乡河长制办公室每年1月8日前报送上一年度的年度信息。第四章 责任追究第十二条 各单位应严格遵守信息报送制度,按规定明确信息报送责任人和联络员(信息员),组织开展信息报送工作。河长制信息报送工作是对落实河长制工作情况考核评估的重要内容。因组织不力、把关不严造成迟报、瞒报、误报、虚报、漏报,造成不利影响或导致工作被动的,对责任单位进行通报批评。约谈相关负责人,情节严重的提请有关权力机关进一步调查处理。第五章
17、附则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乡河长制办公室负责解释。第十四条 本制度从印发之日起实施。附件4乡河长制工作督察制度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河长制,强化责任与措施落实,根据兴安县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方案文件精神,加强对乡推行河长制工作的督察与指导,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乡河长对乡河长会议成员单位;适用于乡河长制办公室对各河长成员单位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督察;适用于乡河长会议成员单位对河长会议成员单位的督察。第三条 乡河长制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和督促、指导督察工作。第四条 督察工作坚持问题导向、督促指导、整改提高的原则。第五条 督察组织形式按督察主体和督察对象不同分为河长督察、河长制办公室督察和河长
18、会议成员单位督察三类。(一)河长督察。由乡河长对下级河长履职情况进行督察。具体督察工作由乡河长制办公室向乡党委、政府办公室统筹协调安排。(二)河长制办公室督察。由乡河长制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对各村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落实情况开展督察。(三)河长会议成员单位督察。由乡河长会议各成员单位负责组织实施,包括根据职责分工对下级部门职责履行情况的督察,以及对对口联系村督导检查。第六条 2017年12月前重点督察全面建立河长制进展情况。(一)工作方案到位。乡、村工作方案在明确时间内由党委和政府正式印发;工作方案应内容全面,明确河长制实施范围、河长组织体系、江河湖库管理保护目标、主要任务、责任分工和保障措施等
19、;结合当地实际有针 对性地制定工作方案;细化实化河长制主要任务,每项任务落实责任单位,有明确目标要求。(二)组织体系和责任落实到位。乡河长及分级分段河长全部设立,各级河长责任明确;河长公示牌设立规范,在江河湖库岸边显著位置竖立,标明河长姓名、职务、职责、管理保护目标任务、监督电话等内容,接受社会监督;河长制办公室设立,机构到位、人员到位、经费到位、办公场所和工作设施设备到位、工作制度到位,工作运行正常;各部门职责明确,协同推进各项工作,河长制办公室切实履行组织、协调、分办、督办等具体职能。(三)相关制度和政策措施到位。工作制度全部建立,出台中央及水利部明确要求的河长会议、信息共享、信息报送、工
20、作督察、考核问责和激励、验收等六项制度,因地制宜探索出台河长巡查、工作督办、联席会议、部门联合执法、重大问题报告、举报投诉受理处置、河长名单公告、保洁管护等制度;河长制有关江河湖库管理保护日常维护、监管、执法等方面的政策措施逐步完善,落实人员、设备、经费、保障政策等。(四)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估到位。严格落实工作督查制度,定期逐级开展监督检查,确保各项任务落到实处;严格执行考核问责,出台考核办法,实行差异化绩效评价考核, 并将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结果和整改情况作为考核重要参考,考核结果作为党政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重要依据,实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对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严格按照有关规定
21、追究责任;严格整改落实,对各级督察、督导、检查发现的问题,媒体曝光、群众举报的问题,限期整改到位;严格社会监督,通过举报电话、信箱等方式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聘请社会监督员对江河湖库管理保护效果进行监督和评价。第七条 2017年12月后重点督察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成效。(一)河长履职情况。(二)河长制工作方案实施情况。(三)组织体系运行情况。江河湖库管理保护、执法监督主体、人员、设备和经费落实情况;河长公示牌的设立及监督电话的情况等。(四)制度执行情况。河长会议、信息共享、信息报送、 考核问责与激励、工作督察、验收制度及其他制度的执行情况。(五)河长制任务推进实施情况。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保护
22、、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水生态修复、执法监管等主要任务实施情况。(六)“一江一策、一河一策、一湖一策、一库一策” 实施情况。(七)特定事项或任务实施情况。河长会议决定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河长批办事项落实情况,上级部门检查、督察发现问题以及媒体曝光、公众反映强烈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第八条 督察单位通过听取情况汇报、审阅自查报告和文件资料、实地察看核查、听取公众意见、突击暗访等形式开展督察。督察过程中可聘请社会监督员、第三方机构对江河湖库管理保护效果进行监督和评价,并将评价结果作为督察报告的部分内容。第九条 乡河长原则上每年开展一次督察。乡河长制办公室、乡河长会议成员单位原则上每半年开展一次督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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