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局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参考模板范本.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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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9县民政局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序号权力类型项目名称 子项实施依据责任事项追责情形1行政审批社会团体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及修改章程核准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第六条:“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第九条:“申请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由发起人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筹备。”第二十条:”社会团体的登记事项、备案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变更备案(以下统称变更登记)。社会团体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
2、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1、受理阶段责任:受理社会团体相关行政许可申请书,验资报告,场所使用权证明,章程草案等申报材料,并对材料的齐全性、内容的完整性进行查验,符合要求的,直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之原因及补正材料;2、审查阶段责任:审核材料,必要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组织专家评审或实地考察,提出初审意见;3、决定阶段责任:法定告知、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文书;5、事后监管责任:材料归档,信息公开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社会团体登记申请不予受理的、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2、未说明不受理社会团体登记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3、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社会团体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4、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5、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2行政审批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及修改章程核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五条:“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
4、理机关)。第十一条:”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成立登记申请的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第十五条:”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第十六条:”民办非企业单位自行解散的,分立、合并的,或者由于其他原因需要注销登记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1、受理阶段责任:受理民办非企业登记申请书,场所使用权证明,验资报告,章程草案等申报材料,并对材料的齐全性、内容的完整性进行查验,符合要求的,直接受理,不符合
5、要求的,一次性告之原因及补正材料;2、审查阶段责任:审核材料,必要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组织专家评审或实地考察,提出初审意见;3、决定阶段责任:法定告知、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文书;5、事后监管责任:材料归档,信息公开;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民办非企业登记申请不予受理的、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2、未说明不受理民办非企业登记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3、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民办非
6、企业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4、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5、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第 1 页3行政审批公益性公墓、殡仪服务站、骨灰堂建设的审批殡葬管理条例(国务院第628号令)第8条“第八条建设殡仪馆、火葬场,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提出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建设殡仪服务站、骨灰堂,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批;建设公墓,经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7、。利用外资建设殡葬设施,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民政部门审批。农村为村民设置公益性墓地,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公墓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县级以上各级民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墓主管部门。”第九条:”建立公益性公墓,由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报县级民政部门批准。”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一次性告知补正建设公益性公墓许可的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阶段责任:审核行政相对人的申报材料,以及乡镇人民政府的审核意见,组织人员对现场核查准。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
8、应当告知理由)。4、送达阶段责任:制作同意筹建公益性公墓的批复,送达并信息公开。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日常检查,督促行政相对人落实国家殡改法规政策,防止行政相对人随意更改建设规划、扩大建设用地面积或降低生态节地葬式比例等,推进绿色节地生态公墓建设。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2、未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3、擅自增设、变更建设公益性公墓审批程序或审批条件的;4、对不符合建设公益性公墓许可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5、对符合建设公
9、益性公墓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6、对未经许可建设公益性公墓的行为查处不力的;7、在建设公益性公墓审批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8、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4行政审批投资兴建养老机构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四十四条“设立养老机构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行政许可;经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登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养老机构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其他有关部门依照职责分工对养老机构实施监督。”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第四条“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全国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
10、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工作。”安徽省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第四条第四条第四条“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全省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工作。”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告知申请人养老机构设立许可所需条件、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申报程序以及其他应当公示的内容,并按申请人的要求进行相关解释说明。2、审核阶段责任:审核申请人提供的相关材料并进行实地查验。3、决定阶段责任:做出审核决定,对符合条件的作出核准决定,对不符合条件不予核准的说明理由。4、送达阶段责任:发放核准文书,及时在民政局等网站进行公示;5、事后监管责任:对养老机构进行监督检
11、查。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养老机构,依法予以查处;情节严重的,依法撤销;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养老机构设立申请不予受理的、不予核准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核准决定的;2、未说明不受理养老机构设立申请或者不予核准的理由的;3、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养老机构准予核准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核准决定的;4、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5、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序号权力类型项目名称 子项实施依据责任事项追责情形
12、第 2 页5行政处罚社会团体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或者自取得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之日起1年未开展活动的处罚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第250号令)第三十二条:“社会团体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或者自取得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之日起1年未开展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撤销登记。”1、立案阶段责任:登记管理机关检查或者接到举报等,发现社会团体的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或者自取得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之日起1年未开展活动的,应予以审查,并在7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13、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7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3、审查阶段责任: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决定。4、告知阶段责任: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依法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组织听证的费用。5、决定阶段责任:决定给予社会团体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要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
14、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7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收缴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和印章,监督检查行政处罚执行情况;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对社会团体实施撤销登记的;2、对应当予以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不予撤销登记的;3、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4、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5、。序号权力类型项目名称 子项实施依据责任事项追责情形第 3 页6行政处罚社会团体不按规定使用法人登记证书、印章,不按章程和业务范围开展活动等违反登记管理条例和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处罚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第250号令)第三十三条:“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涂改、出租、出借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社会团体印章的;(二)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三)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四)不
16、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五)擅自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者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六)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七)侵占、私分、挪用社会团体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八)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1、立案阶段责任:登记管理机关检查或者接到举报等,发现社会团体的违法、违规情形,应及时制止,予以审查,并在7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
17、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7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3、审查阶段责任: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4、告知阶段责任: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依法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组织听证的费用。5、决定阶段责任:决定给
18、予社会团体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要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7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检查行政处罚执行情况,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采取加处罚款;需要移送有权机关的按程序移送。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对社会团体实施行政处罚的;2、违反法定程序对社会团体进行处罚的;3、擅自改变对社会
19、团体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4、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5、违法处罚,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或后果的;6、违反“缴罚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7.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0、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未移送的;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序号权力类型项目名称 子项实施依据责任事项追责情形第 4 页7行政处罚未经登记以及被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擅自以及继续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的处罚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10月25日国
20、务院第250号令)第三十五条:“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以及被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继续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取缔,没收非法财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1、立案阶段责任:登记管理机关检查或者接到举报等,发现社会团体的未经批准,擅自开展全省性、跨市行政区域社会团体筹备活动,或未经登记以及被撤销登记的全省性或跨市行政区域社会团体,擅自以及继续以全省性或跨市行政区域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的,应立即制止,予以审查,并在7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
21、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7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3、审查阶段责任: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决定。4、告知阶段责任: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依法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组织听证的费用。5、决定阶段责任:决定给予社会团体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要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
22、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7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检查行政处罚执行情况;需要移送有权机关的按程序移送;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对非法社会团体和活动应当予以取缔而没有取缔的;4、对应当没收非法财产而没有没收的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5、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23、6、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序号权力类型项目名称 子项实施依据责任事项追责情形第 5 页8行政处罚民办非企业单位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或者业务主管单位撤销批准后的处罚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第251号令)第二十四条:“民办非企业单位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或者业务主管单位撤销批准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撤销登记。”1、立案阶段责任:登记管理机关检查发现或者接到举报等,发现民办非企业单位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或者业务主管单位撤销批准的,应予以审查,并在7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取证阶段责任
24、: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7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3、审查阶段责任: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决定。4、告知阶段责任: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依法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组织听证的费用。5、决定阶段责任:决定给予民办非企业
25、单位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要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7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收缴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和印章,监督检查行政处罚执行情况;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对民办非企业实施撤销登记的;2、对应当予以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不予撤销登记的;3、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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