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企业公司章程参考范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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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目录第一章 总则2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4第三章 股份和注册资本4第四章 减资和购回股份9第五章 购买公司股份的财务资助12第六章 股票和股东名册13第七章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17第八章 股东大会21第九章 类别股东表决的特别程序36第十章 董事会39第十一章 公司董事会秘书46第十二章 公司经理46第十三章 监事会48第十四章 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51第十五章 财务会计制度与利润分配58第十六章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62第十七章 公司的合并与分立65第十八章 公司解散和清算66第十九章 公司章程的修订程序69第二十章 争议的解决70第二十一章 通告71第二十二章 定
2、义71发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第二条:本公司系依照(简称)、(简称)和国家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于1994年9月10日,经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以体改生(1994)106号文批准,以发起方式设立,于年月日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公司营业执照。公司的营业执照号码为:。公司的发起人为:中国电力集团公司(“集团公司”)、电力开发投资公司(“投资公司”)、省建设投资公(“投资公
3、司”)。第三条:公司注册名称:中文名称:发电股份有限公司英文名称: 第四条:公司住所:市区街号。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第五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公司董事长。 第六条: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第七条:公司章程自公司审批部门批准之日起生效。自公司章程生效之日起,公司章程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之间、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第八条:公司章程对公司及其股东、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均有约束力;前述人员均可以依据公司章程提出与公司事宜有关的权利主张。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公司;公司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股东;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股东股东可以
4、依据公司章程起诉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前款所称起诉,包括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第九条: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公司可以向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并以该出资额为限对所投资公司承担责任。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第十条:公司的经营宗旨是:筹集资金,发展电力工业,改善电力企业经营机制,提高科技、管理水平,为社会提供优质、可靠的电能,使股东获得合理的经济利益。第十一条:公司的经营范围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的项目为准;公司经营范围包括:建设、经营电厂,销售电力、热力;电力设备的检修与调试
5、;电力技术服务。第三章 股份和注册资本第十二条:公司在任何时候均设置普通股;公司根据需要,经国务院授权的公司审批部门批准,可以设置其他种类的股份。第十三条: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第十四条: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公司发行的股票,均为有面值股票,每股面值人民币1元。第十五条:经国务院证券主管机构批准,公司可以向境内投资人和境外投资人发行股票。前款所称境外投资人是指认购公司发行股份的外国和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投资人;境内投资人是指认购公司发行股份的、除前述地区以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投资人。 第十六条:公司向境内投资人发行的以人民币认购
6、的股份,称为内资股。公司向境外投资人发行的以外币认购的股份,称为外资股。外资股在境外上市的,称为境外上市外资股。第十七条:公司发行的内资股,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集中存管。第十八条:经国务院授权的公司审批部门批准,公司可以发行的普通股总数为5,162,849,000股。成立时向发起人发行内资股3,732,180,000股,占公司可发行的普通股总数的72.29%,公司成立后向境外投资人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1,430,669,000股,该等境外上市外资股在香港联合交易所和伦敦股票交易所上市,占公司可以发行的普通股总数的27.71。公司发起人之一集团公司将其1,775,331,800
7、股公司股份分别转让给投资公司、投资公司和天津市津能投资公司(“津能公司”)575,732,400股、639,772,400股和559,827,000股。转让完成后的公司股本结构为:集团公司、投资公司、投资公司及津能公司所拥有的股份分别为1,828,768,200股、671,792,400股、671,792,400股和559,827,000股,分别占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35.43%、13.01%、13.01%及10.84%,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持有1,430,669,000股,占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27.71%。根据国务院国函200316号“国务院关于组建中国集团公司有关问题的批复”文件规定,集团
8、公司持有的公司全部股份已划拨到中国集团公司(“集团”),集团替代集团公司持有1,828,768,200公司股份,占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35.43%。经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投资公司持有的公司13.01%的股权划转给其重组后成立的能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京能集团”)持有。经公司股东大会特别决议通过,并经国务院授权的审批部门批准,2006年公司发行内资股500,000,000股(含向集团、津能公司配售股份),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本次发行完成后的公司股本结构为:已发行股份(均为普通股)总数为5,662,849,000股,其中集团持有1,979,620,580股,占公司已发行股
9、份总数的34.96%;京能集团持有671,792,400股,占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11.86%;投资公司持有671,792,400股,占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11.86%;津能公司持有606,006,300股,占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10.70%;其他内资股股东持有302,968,320股,占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5.35%;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持有1,430,669,000股,占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25.26%。经公司股东大会特别决议通过,公司以2007年7月18日已发行股份总数计5,844,880,580股(包括公司可转换债券已转换为公司境外上市外资股的股份计182,031,580股)为基础,实施
10、了每10股转增10股的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共计转增5,844,880,580股。上述转增股本方案实施完成后的公司股本结构为:已发行股份(均为普通股)总数为11,689,761,160股,其中:内资股8,464,360,000股,占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72.40%;境外上市外资股3,225,401,160股,占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27.60%经公司股东大会特别决议通过,并经国务院授权的审批部门批准,2003年公司发行的本金总额为153,800,000美元可转换为公司境外上市外资股的债券,至2008年债券到期日全部转换成公司境外上市外资股,共计增加境外上市外资股272,307,998股。上述债
11、券转股完成后的股本结构为:已发行股份(均为普通股)总数为11,780,037,578股,其中:内资股8,464,360,000股,约占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71.85%;境外上市外资股3,315,677,578股,约占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28.15%。经公司股东大会特别决议通过,并经国务院授权的审批部门批准,2010年公司完成非公开发行内资股530,000,000股。经公司股东大会特别决议通过,并经国务院授权的审批部门批准,2011年公司完成非公开发行内资股1,000,000,000股。目前的股本结构为:已发行股份(均为普通股)总数为13,310,037,578股,其中,内资股9,994,360
12、,000股,约占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75.09%;境外上市外资股3,315,677,578股,占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24.91%。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在授予的权限范围内,在决定公司单独或同时配售或发行内资股、境外上市外资股的数量并经国务院授权的公司审批部门批准后,上述股份数额应做相应的修改。第十九条:经国务院证券主管机构批准的公司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和内资股的计划,公司董事会可以作出分别发行的实施安排。公司依照前款规定分别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和内资股的计划,可以自国务院证券主管机构批准之日起15个月内分别实施。第二十条:公司在发行计划确定的股份总数内,分别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和内资股的,应当分
13、别一次募足;有特殊情况不能一次募足的,经国务院证券委员会批准,也可以分次发行。 第二十一条: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3,310,037,578元。第二十二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可以按照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批准增加资本,并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办理。公司增加资本可以采取下列方式:1、向非特定投资人募集新股;2、向现有股东配售新股;3、向现有股东派送新股;4、以公积金转增股本;5、已登记外债转增股本;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第二十三条: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公司股份可以自由转让,并不附带任何留置权。第二十四条: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标的
14、。第二十五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公司股份自公司该次发行的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第二十六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6个月时间限制。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
15、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第四章 减资和购回股份第二十七条:在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公司可以按照章程规定减少其注册资本。第二十八: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全国性经济类或证券类任意一份报纸上至少公告3次。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90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偿债担保。公司减少资本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
16、于法定的最低限额。第二十九条: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经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通过,报国家有关主管机构批准,购回其发行在外的股份:1、为减少公司资本而注销股份;2、与持有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3、将股份奖励给公司职工;4、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5、法律、行政法规许可的其他情况第三十条:公司经国家有关主管机构批准购回股份,可以下列方式之一进行:1. 向全体股东按照相同比例发出购回要约;2. 在证券交易所通过公开交易方式购回;3. 在证券交易所外以协议方式购回;4. 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三十一条:公司在证券交易所外以协议方式购回股份时,应当事先
17、经股东大会按公司章程的规定批准。经股东大会以同一方式事先批准,公司可以解除或者改变经前述方式已订立的合同,或者放弃其合同中的任何权利。前款所称购回股份的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同意承担购回股份义务和取得购回股份权利的协议。公司不得转让购回其股份的合同或者合同中规定的任何权利。 第三十二条:公司依法购回股份后,应当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内,转让或者注销该部分股份,如需要应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册资本变更登记。被注销股份的票面总值应当从公司的注册资本中核减。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九条“将股份奖励给公司职工”的规定收购的公司股份,将不超过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
18、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1年内转让给职工。 第三十三条:除非公司已经进入清算阶段,公司购回其发行在外的股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1、公司以面值价格购回股份的,其款项应当从公司的可分配利润帐面余额、为购回旧股而发行的新股所得中减除;2、公司以高于面值价格购回股份的,相当于面值的部分从公司的可分配利润帐面余额、为购回旧股而发行的新股所得中减除;高出面值的部分,按照下述办法办理:(1)购回的股份是以面值价格发行的,从公司的可分配利润帐面余额中减除;(2)购回的股份是以高于面值的价格发行的,从公司的可分配利润帐面余额、为购回旧股而发行的新股所得中减除但是从发行新股所得中减除的金额,不得超过购回的旧股发
19、行时所得的溢价总额,也不得超过购回时公司资本公积金帐户上的金额(包括发行新股的溢价金额);3、公司为下列用途所支付的款项,应当从公司的可分配利润中支出:(1)取得购回其股份的购回权;(2)变更购回其股份的合同;(3)解除其在购回合同中的义务。4、被注销股份的票面总值根据有关规定从公司的注册资本中核减后,从可分配的利润中减除的用于购回股份面值部分的金额,应当计入公司的资本公积金帐户中。第五章 购买公司股份的财务资助第三十四条:公司或者其子公司在任何时候均不应当以任何方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财务资助。前述购买公司股份的人,包括因购买公司股份而直接或者间接承担义务的人。公司或者其子
20、公司在任何时候均不应当以任何方式,为减少或者解除前述义务人的义务向其提供财务资助。本条规定不适用于本章第三十六条所述的情形。 第三十五条:本章所称财务资助,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方式:1、馈赠;2、担保(包括由保证人承担责任或者提供财产以保证义务人履行义务)、补偿(但是不包括因公司本身的过错所引起的补偿)、解除或者放弃权利;3、提供贷款或者订立由公司先于他方履行义务的合同,以及该贷款、合同当事方的变更和该贷款、合同中权利的转让等;4、公司在无力偿还债务、没有净资产或者将会导致净资产大幅度减少的情形下,以任何其他方式提供的财务资助。本章所称承担义务,包括义务人因订立合同或者作出安排(不论该合同或者
21、安排是否可以强制执行,也不论是由其个人或者与任何其他人共同承担),或者以任何其他方式改变了其财务状况而承担的义务。 第三十六条:下列行为不视为本章第三十四条禁止的行为:1、公司提供的有关财务资助是诚实地为了公司利益,并且该项财务资助的主要目的不是为购买本公司股份,或者该项财务资助是公司某项总计划中附带的一部分;2、公司依法以其财产作为股利进行分配;3、以股份的形式分配股利;4、依据公司章程减少注册资本、购回股份、调整股权结构等;5、公司在其经营范围内,为其正常的业务活动提供贷款(但是不应当导致公司的净资产减少,或者即使构成了减少,但该项财务资助是从公司的可分配利润中支出的);6、公司为职工持股
22、计划提供款项(但是不应当导致公司的净资产减少,或者即使构成了减少,但该项财务资助是从公司的可分配利润中支出的)。第六章 股票和股东名册第三十七条:公司股票采用记名式。公司股票应当载明的事项,除规定的外,还应当包括公司股票上市的证券交易所要求载明的其他事项。第三十八条:股票由董事长签署。公司股票上市的证券交易所要求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签署的,还应当由其他有关高级管理人员签署。股票经加盖公司印章或者以印刷形式加盖印章后生效。在股票上加盖公司印章,应当有董事会的授权。公司董事长或者其他有关高级管理人员在股票上的签字也可以采取印刷形式。第三十九条:公司应当设立股东名册,登记以下事项:1、各股东的姓名(
23、名称)、地址(住所)、职业或性质;2、各股东所持股份的类别及其数量;3、各股东所持股份已付或者应付的款项;4、各股东所持股份的编号;5、各股东取得股份的日期及登记为股东的日期;6、各股东终止为股东的日期。股东名册为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但是有相反证据的除外。第四十条:公司可以依据国务院证券主管机构与境外证券监管机构达成的谅解、协议,将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名册存放在境外,并委托境外代理机构管理。在香港上市的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名册正本的存放地为香港。公司应当将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名册的副本备置于公司住所;受委托的境外代理机构应当随时保证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名册正、副本的一致性。境外上市外资股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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