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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高教出版社经济法律法规第三版课件第三单元.ppt

  • 上传人(卖家):晟晟文业
  • 文档编号:4318241
  • 上传时间:2022-11-29
  • 格式:PPT
  • 页数:30
  • 大小:560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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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高教 出版社 经济 法律法规 第三 课件 单元
    资源描述:

    1、第三章第三章 公司法律制度公司法律制度一二公司法的概念和特征公司法的概念和特征公司的分类公司的分类第一节第一节 公司法概述公司法概述概念公司法是调整公司设立、组织及其对内对外活动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特征1、组织法和行为法相结合2、强制性与任意性相结合3、实体法和程序法相结合4、国内性与国际性相结合作用公司法的制定和实施,有利于规范市场主体的组织行为,深化企业改革,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有利于加快转换企业经营机制的步伐,明晰产权关系,完善企业法人制度;有利于加快市场体系的培养和完善,规范市场交易行为,从而更好地发挥市场机制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有利于促进政府职能的转变,真正实现政企

    2、分开,从而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第一节第一节 公司法概述公司法概述法定分类无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两合公司 股份两合公司学理分类根据信用基础不同分类按资本筹集方式及出资转让方式不同分类根据公司国籍不同分类根据一个公司对另一个公司的控制与依附关系分类根据公司管辖系统分类第三章第三章 公司法律制度公司法律制度独资一一二二三三四四五五有限责任公司概述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一人公司国有独资公司第二节第二节 有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是依照公司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的企业法人。概 念(1)

    3、有限责任公司由50名以下的股东设立,具有法人资格,能够独立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经济实体。(2)股东均负有限责任。所谓有限责任,是指公司的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或风险)负责。公司的债务只能以公司的财产清偿。(3)公司股份不分成等额股份,证明股东出资份额的权利凭证是出资证明书(或股单),而不是股票。(4)有限责任公司具有人合与资合公司的双重性质。(5)有限责任公司设立采用发起设立的方式。特 征第二节第二节 有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条件设立程序分公司与子公司的设立第二节第二节 有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1、股东会2、董事会(或执行董事)3、经理4、

    4、监事会(或监事)从公司各组织机构的职能看,公司的决策权一般由股东会、董事会行使;其执行权一般由董事长、董事、经理行使;其监督权由监事会或监事行使。第二节第二节 有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和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万元。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一人公司一人公司第二节第二节 有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一)国有独资公司概念和特征国有独资公司,是指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单独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公司有如下特点:1 主体单一性2 资产国有性3 行业特殊性国有独资公司不设

    5、股东会,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但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增减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必须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决定。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经理,未经国家授权的机构或者授权的部门同意,不得兼任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经营组织的负责人。国有独资公司组织机构第三章第三章 公司法律制度公司法律制度一二三四股份有限公司概述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上市公司第三节第三节 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概念股份有限公司的概念股份有限公司,是指依照公司法在中国境内设立,其全部资本分为

    6、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这种公司起源于17世纪,是现今各个国家最重要的一种公司形式。(1)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划分为等额股份。(2)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体现为股票形式。(3)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承担有限责任。(4)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程序较为复杂。特征第三节第三节 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条件设立条件设立方式设立方式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设立第三节第三节 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组织结构股东大会董事会经理监事会第三节第三节 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是指经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

    7、交易股票的股份有限公司。第三章第三章 公司法律制度公司法律制度一、财务会计制度和财务会计报告二、公司盈余分配三、禁止性规定第四节第四节 公司财务和会计公司财务和会计 公司依法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是保证公司正常运行的基础和前提,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审查验证。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财务状况变动表财务情况说明书利润分配表财务会计报告包括财务会计报告包括第四节第四节 公司财务和会计公司财务和会计公积金是公司基于增强自身财力,以扩大经营范围和预防意外亏损为目的,依照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从盈余中提取的累积资金。根据公积金提取的依据不同,公积金分为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公

    8、司公积金利润分配公司利润在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法定公益金后所余利润的分配,根据公司性质不同而有所区别。有限责任公司按股东的出资比例进行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股东所持股份进行分配。如果股东会或者董事会违反上述原则进行分配,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第四节第四节 公司财务和会计公司财务和会计(一)公司不得另立会计账册会计账册是反映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情况的重要记录。公司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财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另立账册。(二)不得以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公司资产是公司作为法人的财产,包括公司法人代表在内的任何个人,都不能以自己的名义对公司资产开立账户存储,以防止化公为私。第三章第三章 公司法律制度

    9、公司法律制度一、公司股票二、公司债券第五节第五节 公司股票与债券公司股票与债券公司股票公司股票股份发行股份发行股份转让股份转让股份和股票股份和股票123第五节第五节 公司股票与债券公司股票与债券(一)公司债券的概念公司债券是指公司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发行的,约定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第五节第五节 公司股票与债券公司股票与债券(二)公司债券的种类1 记名债券和无记名债券2 担保债券和无担保债券3 可转换债券和不可转换债券第五节第五节 公司股票与债券公司股票与债券(三)公司债券的发行1、发行条件(1)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额不低于人民币3 000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额不低于人民币6 000万元

    10、;(2)累计债券总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额的40%;(3)最近3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1年的利息;(4)筹集的资金投向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5)债券的利率不得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6)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五节第五节 公司股票与债券公司股票与债券(三)公司债券的发行2、债券发行程序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发行公司债券,由董事会制订方案,股东会做出决议。国有独资公司发行公司债券,应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做出决定。第五节第五节 公司股票与债券公司股票与债券(四)公司债券的转让公司法规定:公司债券可以转让。转让公司债券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记名公司债券的转让

    11、由债券持有人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并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处所记载于公司债券存根簿。无记名公司债券的转让由债券持有人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将该债券交付给受让人后即发生转让的效力。第三章第三章 公司法律制度公司法律制度123公司责任发起人责任直接责任人员责任第六节第六节 法律责任法律责任(一)公司以欺诈手段取得公司登记或募集资金的法律责任;(二)公司不依法经营的法律责任;(三)公司不依法变更的法律责任;(四)擅自发行股票或者公司债券的法律责任;(五)另立会计账册的法律责任;(六)不按规定提取公积金和公益金的法律责任;(七)在变更或清算时,拒不履行告知义务,隐匿或

    12、非法处理公司财产的法律责任;第六节第六节 法律责任法律责任(1)公司发起人对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2)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利息的连带责任;(3)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4)公司发起人、股东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欺骗债权人和社会公众的,责令改正,并处以虚假出资金额5%以上15%以下的罚款;(5)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出资的,责令改正,并处以抽逃出资金额5%以上15%以下的罚款。第六节第六节 法律责任法律责任(1)公司向股东和社会公众

    13、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2)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低价出售或者无偿分配给个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3)公司在清算时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财产清单作虚伪记载或者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的,除应当对公司处以罚款外,还应当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清算组成员徇私舞弊、谋取非法收入或者侵占公司财产的,责令退还公司财产,没收非法所得,并可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4)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

    14、验资的机构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或因过失提供报告有重大遗漏的,分别处以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并可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责令该机构停业,吊销直接责任人员的资格证书。(5)对不符合公司法规定条件设立公司、发行股份、募集股份、股票上市和债券发行的申请予以批准,情节严重的,对直接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节第六节 法律责任法律责任(6)公司登记机关的上级部门强令公司登记机关对不符合公司法规定条件的登记申请予以登记的,或者对违法登记进行包庇的,对直接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7)将公司资产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

    15、户存储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8)董事、经理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的,责令取消担保,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将违法提供担保取得的收入归公司所有。情节严重的,由公司给予处分。董事、监事、经理利用职权收受贿赂、其他非法收入或者侵占公司财产的,没收违法所得,责令退还公司财产,由公司给予处分;董事、经理挪用公司资金或者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的,责令退还公司的资金,由公司给予处分,将其所得收入归公司所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9)董事、经理违反本法规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同类的营业的,除将其所得收入归公司所有外,并可由公司给予处分。(10)清算组不按照公司法规定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或者报送清算报告隐瞒重要事实或者有重大遗漏的,责令改正。清算组成员利用职权徇私舞弊、牟取非法收入或者侵占公司财产的,责令退还公司财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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