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概论第六章-破产法课件.ppt
- 【下载声明】
1. 本站全部试题类文档,若标题没写含答案,则无答案;标题注明含答案的文档,主观题也可能无答案。请谨慎下单,一旦售出,不予退换。
2. 本站全部PPT文档均不含视频和音频,PPT中出现的音频或视频标识(或文字)仅表示流程,实际无音频或视频文件。请谨慎下单,一旦售出,不予退换。
3. 本页资料《经济法概论第六章-破产法课件.ppt》由用户(晟晟文业)主动上传,其收益全归该用户。163文库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该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传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 若此文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163文库(点击联系客服),我们立即给予删除!
4. 请根据预览情况,自愿下载本文。本站不保证下载资源的准确性、安全性和完整性, 同时也不承担用户因使用这些下载资源对自己和他人造成任何形式的伤害或损失。
5. 本站所有资源如无特殊说明,都需要本地电脑安装OFFICE2007及以上版本和PDF阅读器,压缩文件请下载最新的WinRAR软件解压。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经济法 概论 第六 破产 课件
- 资源描述:
-
1、第六章 破产法 o 我国破产法概况o 破产案件的申请和受理o 管理人和债权人会议的组成和职责o 债务人财产和债权申报o 重整和和解制度o 破产宣告和破产财产分配重要概念和术语 o 破产、破产法、破产申请、管理人、债权人会议、债权人委员会、债务人财产、债权申报、重整、重整计划、和解、破产宣告、破产财产、破产债权、破产费用、共益债务第一节 破产法概述 o 一、破产的概念和特征o 破产(bankruptcy)是企业退出市场的一种方式,是指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时,依照法定程序公平清理债务的活动。o 广义上的破产还包括为避免企业破产而进行的重整和和解制度
2、o 破产具有下列特征:o 1破产是对企业财产的执行程序,具有司法性,人民法院是破产程序中的当然主体。o 2破产是为公平清偿全体债权人债权而进行的程序,不是针对个别债权人进行的。o 3破产终结可以直接导致债务企业主体资格的消灭,是企业退出市场的一种方式。o 4破产有利于防止债务企业经营的持续恶化,有利于最大限度地保证债权的清偿 二、破产法概述 o 破产法是界定破产界限、明确破产程序、设定破产当事人权责关系的规范,既有程序内容,也有实体内容。o 我国最早出现的破产立法是地方行政规章o 我国第一部破产基本法是1986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破产法(试行)。该法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企业 o 2006年
3、8月27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了企业破产法。新法扩大了适用范围,减少了以往政策性破产的不合理措施,细化了破产程序和当事人的权责,使破产制度更加符合现代企业制度发展的方向。新法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破产法(试行)届时废止。o 企业破产法适用于企业法人,企业法人以外的组织进行破产清算的,可以参照适用该法规定的程序 第二节 破产申请和受理 o 一、破产申请o(一)债务人提出破产申请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申请。o(二)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破产
4、清算的申请 o(三)清算责任人提出破产申请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o(四)国务院金融监管机构提出破产申请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该金融机构进行破产清算的申请 二、破产申请的受理 o(一)破产案件的管辖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o(二)破产申请的受理除债务人对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有异议的情形外,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15日内裁定是否受理,有特殊情况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
5、可以延长15日。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5日内送达申请人 o 人民法院裁定不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5日内送达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o 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同时指定管理人,并且自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25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三)受理破产申请的后果 o 1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o 2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o 3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并通知对方当事人 o
6、4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o 5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后,该诉讼或者仲裁继续进行。o 6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 第三节 管理人和债权人会议 o 一、管理人的概念和组成o(一)管理人的概念o 管理人是人民法院指定的,在破产程序中管理债务企业财产和经营事务的临时性机构。管理人依法执行职务,向人民法院报告工作,并接受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二)管理人的组成 o 管理人可以由社会中介组织或者专业人员担任。社会中介组织包括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或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
7、、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机构。个人担任管理人的,应当参加执业责任保险 二、管理人的职责 o(1)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o(2)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o(3)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o(4)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o(5)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o(6)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o(7)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o(8)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o(9)人民法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三、债权人会议的概念和组成 o(一)债权人会议的概念o 债权人会议是由债务企业的债权人组成的,审议决定破产实
8、施过程中涉及债权人利益的重要事项的临时性机构(二)债权人会议的组成 o 1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是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享有表决权。o 2债权人会议应当有债务人的职工和工会的代表参加,对有关事项发表意见。o 3债权人会议设主席一人,由人民法院从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中指定。债权人会议主席主持债权人会议 四、债权人会议的职权 o(1)核查债权;o(2)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o(3)监督管理人;o(4)选任和更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o(5)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o(6)通过重整计划;o(7)通过和解协议;o(8)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o(9)通过破产财产
9、的变价方案;o(10)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o(11)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债权人会议行使的其他职权。五、债权人会议的召集和决议(一)债权人会议的召集 o 债权人会议的召集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自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15日内召开。以后的债权人会议,在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或者管理人、债权人委员会、占债权总额1/4以上的债权人向债权人会议主席提议时召开(二)债权人会议的决议 o 债权人会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1/2以上,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债权人会议的决议,对于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o 债权人财产的管理方案和破产财产的
展开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