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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经济法基础与实务-教学课件-汤先-第九章担保法及担保物权.ppt

  • 上传人(卖家):晟晟文业
  • 文档编号:4316398
  • 上传时间:2022-1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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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经济法 基础 实务 教学 课件 第九 担保法 担保
    资源描述:

    1、在线教务辅导网:在线教务辅导网:http:/教材其余课件及动画素材请查阅在线教务辅导网教材其余课件及动画素材请查阅在线教务辅导网QQ:349134187 或者直接输入下面地址:或者直接输入下面地址:http:/1995年10月1日实施物权法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物权法第四编 担保物权物权法第178条:担保法与本法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本法。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定金 1、保证人 2、保证方式 3、保证范围 4、保证期间必须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法律规定不得作为保证人的除外一般保证责任连带保证 某林场在驻地某乡政府的保证下,与山东某乡一林业专业户签订了树苗购销合同。后林场供给林业专业户树苗2000棵

    2、,价值10万元。但由于专业户经营不善,无力偿还货款。林场要求乡政府偿还,但乡政府以“国家机关不能担任保证人”为由拒不履行代偿义务。本案如何处理?抵押的概念及法律特征抵押物抵押合同与抵押登记抵押担保的效力抵押权的实现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二)建设用地使用权;(三)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

    3、、产品;(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六)交通运输工具;(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O(一)土地所有权;O(二)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O(三)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O(四)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O(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O(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抵押人的权利抵押人的权利 抵押物的处分权 抵押物的出抵权 抵押物上用益物权的设定权 抵押物的占有权抵押权人的权利抵押权人

    4、的权利 保全权 处分权 优先受偿权 A房地产公司(下称A公司)与B建筑公司(下称B公司)达成一项协议,由B公司为A公司承建一栋商品房。合同约定,标的总额6000万元,8个月交工,任何一方违约,按合同总标的额20%支付违约金。合同签订后,为筹集工程建设资金,A公司用其建设用地使用权作抵押向甲银行贷款3000万元,乙公司为此笔贷款承担保证责任,但对保证方式未作约定。B公司未经A公司同意,将部分施工任务交给丙建筑企业施工,该企业由张、李、王三人合伙出资组成。施工中,工人刘某不慎掉落手中的砖头,将路过工地的行人陈某砸成重伤,花去医药费2万元。A公司在施工开始后即进行商品房预售。丁某购买了1号楼101号

    5、房屋,预交了5万元房款,约定该笔款项作为定金。但不久,A公司又与汪某签订了一份合同,将上述房屋卖给了汪某,并在房屋竣工后将该房的产权证办理给了汪某。汪某不知该房已经卖给丁某的事实。汪某入住后,全家人出现皮肤瘙痒、流泪、头晕目眩等不适。经检测,发现室内甲醛等化学指标严重超标。但购房合同中未对化学指标作明确约定。因A公司不能偿还甲银行贷款,甲银行欲对A公司开发的商品房行使抵押权。1、若甲银行行使抵押权,其权利标的是什么?甲银行如何实现自己的抵押权?答:甲银行的抵押权标的为土地使用权,不包括商品房。物权法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后,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不属于抵押财产。甲银行实现抵押权时可以将商品房一并

    6、处分,但不能就商品房所得价款优先受偿。2、丁某在得知房屋卖给汪某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A公司履行合同交付房屋,其主张应否得到支持?为什么?答:不能得到支持。因为汪某已经取得商品房的所有权,不动产以登记作为物权变动的依据。【思考】3、乙公司的保证责任如何界定?4、陈某的医药费由谁支付?5、丁某怎么办?甲向乙购买了100万元的电冰柜。以其拥有的价值50万元的小轿车1辆、价值20万元的房屋4间、价值60万元的卡车10辆作为抵押。双方办理了相关的登记手续。事后不久,甲将小轿车转让给了丙,既未告知乙,也未告知丙抵押的情况;甲将4间房屋卖给了张,价格10万,被乙知悉后,乙要求甲提供充分的担保遭拒绝;甲在

    7、通知乙并告知丁卡车已抵押的情况下,将2辆卡车以12万元的价格卖给了丁。【思考】1甲将用作抵押的轿车转让给丙有效吗?2甲能否将用作抵押的四间房屋卖给张?3甲卖卡车的12万元如何处理?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一)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二)抵押权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三)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黄河公司以其房屋作抵押,先后向甲银行借款100万元,乙银行借款300万元,丙银行借款500万元,并依次办理了抵押登记。后丙银行与甲银行商定交换各自抵押权的顺位,并办理了变更登记,但乙银行并

    8、不知情。因黄河公司无力偿还三家银行的到期债务,银行拍卖其房屋,仅得价款600万元。关于三家银行对该价款的分配,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甲银行100万元、乙银行300万元、丙银行200万元B.甲银行得不到清偿、乙银行100万元、丙银行500万元C.甲银行得不到清偿、乙银行300万元、丙银行300万元D.甲银行100万元、乙银行200万元、丙银行300万元答案:C 解析:物权法第194条规定,抵押权人可以放弃抵押权或者抵押权的顺位。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可以协议变更抵押权顺位以及被担保的债权数额等内容,但抵押权的变更,未经其他抵押权人书面同意,不得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本题中,甲银行和丙银行协议

    9、变更抵押权的顺位,未经抵押权人乙银行的书面同意,不得对其产生不利影响。因此,虽然排在第一位的抵押权人丙银行有500万的债权,但是其中只有100万可以先于乙银行受偿,否则就对乙银行造成了不利影响,这是法律所不允许的。至于丙银行的其余200万债权,只有乙银行受偿300万之后,才可以受偿,所以最终受偿顺序如下:丙银行的100万债权乙银行的300万债权丙银行的200万债权甲银行的100万债权。因为黄河公司的房产只有600万,所以最终实际上甲银行的100万债权无法得到清偿,答案C是正确的。动产质押权利质押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

    10、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转让的动产不得出质。质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u(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u(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u(三)质押财产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u(四)担保的范围;u(五)质押财产交付的时间。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第二百一十四条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擅自使用、处分质押财产,给出质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二百一十五条质权人负有妥善保管质押财产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

    11、担赔偿责任。质权人的行为可能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出质人可以要求质权人将质押财产提存,或者要求提前清偿债务并返还质押财产。甲向乙借款5000元,并将自己的一台笔记本电脑出质给乙。乙在出质期间将电脑无偿借给丙使用。丁因丙欠钱不还,趁丙不注意时拿走电脑并向丙声称要以其抵债。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甲有权基于其所有权请求丁返还电脑B.乙有权基于其质权请求丁返还电脑C.丙有权基于其占有被侵害请求丁返还电脑D.丁有权主张以电脑抵偿丙对自己的债务答案:ABC解析:物权法第34条规定:“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本题中,甲乙是该台笔记本电脑的权利人,所以AB正确。物权法第245

    12、条第1款规定:“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侵占的,占有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对妨害占有的行为,占有人有权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因侵占或者妨害造成损害的,占有人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本题中,丙虽然没有该台笔记本电脑的所有权,但是丙是占有人,其占有的标的物被侵占后,丙有权请求返还原物,因此C项正确。另外,丁趁丙不注意拿走该笔记本属于违法取得,D是错误的。第二百二十三条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一)汇票、支票、本票;(二)债券、存款单;(三)仓单、提单;(四)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五)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六)应收账款;(七)法律、行政

    13、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适于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及其他法律规定可以留置动产的合同。留置财产为可分物的,留置财产的价值应当相当于债务的金额。留置权人负有妥善保管留置财产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留置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留置权人与债务人应当约定留置财产后的债务履行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留置权人应当给债务人两个月以上履行债务的期间,但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动产除外。债务人逾期未履行的,留置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

    14、卖、变卖留置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甲于2月3日向乙借用一台彩电,乙于2月6日向甲借用了一部手机。到期后,甲未向乙归还彩电,乙因此也拒绝向甲归还手机。关于乙的行为,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A、是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B、是行使不安抗辩权C、是行使留置权D、是行使抵销权担保的实现注意事项 甲向乙订购15万元货物,双方约定:“乙收到甲的5万元定金后,即应交付全部货物。”合同订立后,乙在约定的时间内只收到甲的2万元定金。下列说法哪一个正确?A实际交付的定金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定金合同不成立B实际交付的定金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定金合同不生效

    15、C实际交付的定金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定金合同的变更D约定的定金超过合同标的额20%,定金合同无效 某养鸡场为引进良种鸡急需资金20万元,遂向甲公司借款10万元,以其价值15万元的面包车作抵押,双方立有抵押字据,但未办理抵押登记。养鸡场又向乙公司借款10万元,以该面包车作了质押,双方立有质押字据,并将面包车交付乙公司占有。养鸡场得款后与县良种站签订了良种鸡引进合同。合同约定良种鸡总价款共计20万元,养鸡场付定金1万元,违约金按合同总额的30%计算,养鸡场以销售肉鸡的款项偿还良种站的货款,该合同未约定合同的履行地点。后来,良种站将良种鸡送交养鸡场,要求其支付运费被拒绝。因发生鸡瘟(未将此情况通知良

    16、种站),养鸡场预计的收入未能实现,致使养鸡场不能及时偿还借款和支付货款,而与甲、乙及良种站发生纠纷。而乙在占有面包车期间,不慎将车撞坏,送丙汽车修理部修理,因无力支付修理费1万元,该面包车被丙留置。本案该如何处理?甲向乙借款20万元,以其价值10万元的房屋、5万元的汽车作为抵押担保,以1万元的音响设备作质押担保,同时还由丙为其提供保证担保。其间汽车遇车祸损毁,获保险赔偿金3万元。如果上述担保均有效,丙应对借款本金在多大数额内承担保证责任?A、7万元 B、6万元 C、5万元 D、4万元 甲公司将10台价值为20万元的笔记本电脑存放在乙仓库,约定存放期为3个月,保管费1万元。存放3个月后,甲因资金

    17、周转困难,要求仓库允许其先将10台电脑提走,一周内即付清保管费。乙不同意,并将10台电脑全部扣留。3个月后,该仓库遭雷击失火,10台电脑全部烧毁。甲无法向用户交货同,经法院判决支付给用户违约金4万元,甲的损失应如何承担?A、乙合法留置保管物,留置期间留置物因不可抗力毁损,乙不承担责任,甲自行承担且应向乙支付保管费B、乙赔偿甲10台电脑的损失C、乙赔偿甲9台电脑的损失及4万元间接损失D、乙赔偿甲9台电脑的损失及3.6万元间接损失 陈某向贺某借款20万元,借期2年。张某为该借款合同提供保证担保,担保条款约定,张某在陈某不能履行债务时承担保证责任,但未约定保证期间。陈某同时以自己的房屋提供抵押担保并

    18、办理了登记。1、抵押期间,谢某向陈某表示愿意以50万元购买陈某的房屋。下列选项正确的是:A.陈某将该房屋卖给谢某应得到贺某的同意 B.如陈某将该房屋卖给了谢某,则应将转让所得价款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C.如陈某另行提供担保,则陈某的转让行为无须得到贺某同意 D.如谢某代为偿还20万元借款,则陈某的转让行为无须得到贺某同意答案:ABD解析:物权法第191条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

    19、抵押权的除外。由此,ABD的说法是正确的,当选;至于C,如果陈某另行提供担保,其另行提供担保和转让原担保物的行为都是需要经过贺某的同意的,C的说法错误,不当选。2、如果贺某打算放弃对陈某房屋的抵押权,并将这一情况通知了张某,张某表示反对。下列选项正确的是:A.贺某不得放弃抵押权,因为张某不同意 B.若贺某放弃抵押权,张某仍应对全部债务承担保证责任 C.若贺某放弃抵押权,则张某对全部债务免除保证责任 D.若贺某放弃抵押权,则张某在贺某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答案:D解析:物权法第194条第2款规定,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设定抵押,抵押权人放弃该抵押权、抵押权顺位或者变更抵押权的,其他担保人在抵押

    20、权人丧失优先受偿权益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但其他担保人承诺仍然提供担保的除外。由此,D的说法正确。3、关于贺某的抵押权存续期间及张某的保证期间的说法下列选项正确的是:A.贺某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 B.贺某在主债权诉讼时效结束后的两年内仍可行使抵押权 C.张某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D.张某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答案:AC 解析:物权法第202条 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由此A正确,当选;B的说法错误,不当选;担保法第25条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由此C的说法正确,当选;D的说法错误,不当选。本题正确答案是A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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