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制(第三版)》课件3第三章消费税.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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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三章第三章 消费税消费税第一节 消费税概述第二节 征收范围和纳税义务人第三节 税目和税率第四节 计税依据的确定第五节 应纳税额的计算第六节 出口应税消费品退(免)税第七节 征收管理与申报缴纳本章要点提示本章要点提示消费税的概念消费税的特点消费税的作用消费税的征收范围消费税的纳税义务人消费税的税率消费税销售额的确定消费税准予扣除已纳税额的确定消费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消费税的纳税地点 第一节第一节 消费税概述消费税概述 一、消费税的概念 消费税是以特定消费品和消费行为的流转额为课税对象征收的一种税。世界各国普遍征收消费税,目前有120多个国家和地区征收消费税。我国消费税是国家为了体现消费政策,对
2、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取得的收入征收的一种税。消费税是1994年税制改革时新设立的一个税种,它和增值税共同构成我国流转税的双层次调节结构。我国现行消费税是1994年税制改革新设立的税种。二、消费税的特点二、消费税的特点(一)具有特殊调节作用 消费税是国家运用税收杠杆对特定消费品和消费行为进行特殊调节的税种,即消费税与增值税相配合,根据国家的产业政策和消费政策,在对货物普遍征收增值税的基础上,选择特定的应税消费品和消费行为再进行一次特殊调节。同时,对选定的特殊应税消费品和消费行为,制定高低不同的税率,对需要限制和控制的消费品和消费行为实行较重的税负。(二)具有较强的聚财功能
3、消费税尽管征税范围较小,但纳入征税范围的消费品的消费量一般都比较大,且使用面广,因而税源充足。另外,纳入消费税征收范围的消费品有些本身就是具有重要财政意义的产品,因此消费税具有较强的聚财功能。(三)具有征税项目的选择性 我国消费税的应税消费品是根据我国的产业政策和消费政策而选择的高档消费品、奢侈品、高能耗消费品、不可再生资源消费品和限制消费的消费品等。对这些消费品征税,既不会影响人们的生活水平,又可以发挥限制有害消费品的使用、抑制不良消费行为、促进资源有效利用和缓解社会分配不公的作用。(四)具有征税环节的单一性 消费税选择在生产、流通或消费的某一环节一次性征收,其他环节不再征收。税源比较集中,
4、一方面可以防止税款的流失,另一方面可以节约征收成本,提高征管效率。三、消费税的作用三、消费税的作用(一)贯彻国家的产业政策和消费政策,调节消费结构,引导消费行为 消费税对特定的消费品征税,税率一般都比较高,并且其税负最终由消费者负担,这就使消费税具有了一定的调节消费的作用。消费环节征税的范围仅限于国家选择的少数商品,这些商品或者具有一定的财政意义,或者是属于国家控制或限制的特殊商品。对消费税的征税范围,国家还可根据一定时期的经济形势变化进行调整,分别确定高低不同的税率,以体现调节意图。由于税收负担的高低直接影响到价格的高低,进而关系到消费者的切身利益,影响到消费者的消费决策,因此,通过一定时期
5、对消费税的征税范围及税率等进行调整,可以调节纳税人的经济利益,引导消费的方向和结构,体现国家的消费政策。由于消费对生产的反作用,消费结构的变化对生产结构也会产生直接的影响,进而可以引导产业结构和产品结构的调整。消费税通过调节纳税人的经济利益,影响其经营活动的方向和内容,进而调节整个社会的消费结构,实现国家的消费政策。(二)保证国家财政收入的稳定增长 由于消费税是在1994年税制改革的大背景下出台的,而此前的流转税主要是增值税、产品税,其收入主要集中在卷烟、酒、石化、化工等几类产品上,税率高且档次多,组织收入的作用强。税制改革后许多高税率产品改征增值税,而增值税又是中性税种,只设一档基本税率(1
6、7%)和一档低税率(13%),使得税负减少很多,影响了国家的财政收入。为了确保税制改革尽量不减少财政收入,同时又不削弱税收对某些产品生产和消费的调节作用,就需要开征消费税。消费税的开征一方面保证了国家的财政收入,另一方面又发挥了税收的调节作用。消费税尽管征税范围较小,但在取得财政收入方面具有重要意义。这是因为消费税的税源广泛,平均税率比较高,以及以流转全额为计税依据,与企业的经营成本无关,这使得消费税可以稳定、及时、足额地聚集财政资金。(三)缓解社会分配不公的矛盾 在我国当前以及今后相当长的一段时间里,居民个人收入水平客观上还会存在较大的差异,在税收上除了可通过征收个人所得税等有关税种缓解收入
7、差距外,还可以通过消费税来加以调节。因为在我国现阶段,受多种因素制约,仅靠个人所得税不可能完全实现税收的公平分配目标。通过对某些奢侈品和高消费行为征收消费税,从调节个人支付能力的角度增加某些消费者的税收负担,达到调节高收入者的高消费、缓解社会分配不公矛盾的目的。第二节第二节 征收范围和纳税义务人征收范围和纳税义务人 一、征收范围 消费税的征收范围是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应税消费品。就具体的征税品目来看,并非是所有的消费品都纳入消费税的征收范围,而是选择了部分特定的消费品,这些消费品大致有以下特征:(1)过度消费会对人身健康、社会秩序和生态环境造成危害的特定消费品,如烟、酒、鞭炮、焰火等。(2)非
8、生活必需品中的奢侈品,如高档化妆品、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等。(3)高能耗及高档消费品,如摩托车、小汽车、游艇等。(4)不可再生且不宜替代的稀缺性资源消费品,如成品油等。消费税的征收范围并非一成不变,它会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根据国家的宏观经济政策和消费结构的变化等,适时进行调整。二、纳税义务人二、纳税义务人消费税纳税义务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国务院确定的销售应税消费品的其他单位和个人。所谓“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是指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起运地或所在地在境内;“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个人
9、”是指个体工商户及其他个人。消费税纳税义务人具体包括:(1)生产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2)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3)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其中,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受托方于委托方提货时代扣代缴(受托方为个体工商户除外);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由自产自用单位和个人在移送使用时缴纳消费税。第三节第三节 税目和税率税目和税率 一、税目 消费税暂行条例及相关法规规定的税目有15个,即烟、酒、高档化妆品、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鞭炮焰火、成品油、小汽车、摩托车、高尔夫球及球具、高档手表、游艇、木制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电池、涂料。消费税属于价内税,并实行单一环节征收,一般在应税消费品
10、的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环节缴纳,在以后的批发、零售环节因价款中已经包含消费税而不再征收。从1995年1月1日起,金银首饰的消费税由生产销售环节改为零售环节征收;从2002年1月1日起,钻石及钻石饰品的消费税由生产、进口环节改为零售环节征收。二、税率 消费税的税率形式包括比例税率和定额税率,不同的应税消费品适用不同的税率形式,其中卷烟、粮食白酒和薯类白酒既适用比例税率,又适用定额税率。消费税对不同的应税消费品适用不同的税率形式,甚至对同一种应税消费品适用不同的税率形式,目的是贯彻国家的消费政策。第四节第四节 计税依据的确定计税依据的确定(一)销售额的确定 1.销售额的一般规定 销售额是指纳税人销
11、售应税消费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包括应向购货方收取的增值税税款。所称价外费用,是指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2.含税销售额的换算 应税消费品在缴纳消费税的同时,还应缴纳增值税。按照消费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不包括向购货方收取的增值税税款。3.纳税人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价格明显偏低 并无正当理由的纳税人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计税价格。二、从量定额计算方法二、从量
12、定额计算方法(一)销售数量的确定(1)销售应税消费品,为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数量。(2)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为应税消费品的移送使用数量。(3)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为纳税人收回的应税消费品数量。(4)进口的应税消费品,为海关核定的应税消费品进口数量。(二)计量单位的换算 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黄酒、啤酒以吨为税额单位;汽油、柴油以升为税额单位。但是,考虑到在实际销售过程中,一些纳税人会把吨或升这两个计量单位混用,为了规范不同产品的计量单位,以准确计算应纳税额,现介绍吨与升两个计量单位的换算标准如下:黄酒1吨962升啤酒1吨988升汽油1吨1 388升柴油1吨1 176升航空煤油1吨=1 246升石脑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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