课件外国法制史(第七版).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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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课件 外国 法制史 第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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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绪论绪论一、外国法制史的研究对象体系及其在法律学科中的地位一、外国法制史的研究对象体系及其在法律学科中的地位外国法制史是一门研究世界上各种不同类型的、有影响的、有代表性的法律制度的内容、形式、本质、特点和相互联系及发展规律的科学。法律制度和其他社会现象一样,都有自己产生、发展的过程和规律。对于任何一种法律制度的研究,都应当把它放在一定的历史条件下,进行历史分析。外国法制史的研究对象决定了这门课程不仅要从总体上分别揭示历史上各种类型的法律制度发生、发展、变化的一般规律,而且必须按照不同国家法律制度演变过程中合乎逻辑的年代顺序来安排自己的体系。绪论二二、外国法律制度的回顾与瞻示、外国法律制度的回顾
2、与瞻示(一)古代时期古代时期一般是指奴隶制社会时期。非洲尼罗河流域的埃及和西亚两河流域的苏美尔地区是迄今为止被认为最早出现奴隶制法律制度的地区。继古埃及、两河流域之后,亚洲南部的印度和西部地区先后产生了古印度法和希伯来法。古代亚非国家的法律制度还很不完备,发展十分缓慢。(二)中世纪时期中世纪时期是指封建社会的建立和发展时期。西欧封建社会的法律制度在世界史上占有重要地位。西欧封建法律制度史分为早期、中期和晚期三个时期。绪论二二、外国法律制度的回顾与瞻示、外国法律制度的回顾与瞻示(三)近代时期近代时期是指资产阶级革命取得胜利后欧美各国开始建立资本主义法律制度的时期。从世界范围考察,通常把17世纪英
3、国资产阶级革命作为中世纪结束和近代史的开端;它的下限则止于1917年俄国十月社会主义革命胜利和第一次世界大战结束。(四)现代时期现代时期是指以十月社会主义革命胜利和第一次世界大战结束为开端一直发展至今的时期。在现代时期,随着社会经济、政治、文化和科技的进步,法律制度发生了巨大变化。第一章古埃及法第一节 古埃及法的形成和演变古埃及法是指适用于埃及奴隶制国家的整个历史时期(约公元前3000年至公元前6世纪)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古埃及的成文法未能完整地保存下来,根据考古发现的文献资料以及古典作家的片段转述,其概貌依稀可辨。从已被发现的铭文和纸草中可以清晰地辨认出诸如法老的敕令、判决记录、契约、遗嘱、继
4、承、账目和证明等法律文献,内容涉及公法和私法、实体法和程序法,表明古埃及的奴隶制法律文明已达到相当完备的程度,而且从希腊古典自然法学派的学说以及柏拉图、亚里士多德的著作中,也可以明显地透析出古埃及的法律对希腊和罗马的法律制度及立法思想所产生的深远影响。此外,公元前6世纪,雅典的政治家梭伦曾考察过古埃及的法律制度,著名的梭伦立法与古埃及的博克贺利斯立法有许多相似的内容。第二节 古埃及法的基本制度一一、专制制度、专制制度古埃及是典型的东方专制国家。法老是中央集权制下的专制君主。法老之下设有各种官吏。最高的行政官员是宰相,是整个官僚机构的全权首长,辅佐法老每天处理全国政务。祭司在国家机构系统中占有显
5、要位置,是法老的宗教事务的代理人。地方的行政长官为州长,由法老任命,兼有行政和司法大权,各州不仅具有完备的行政机关和官吏,而且拥有自己的军队和警察。军队是专制王权的重要支柱,埃及常备军由王室卫队和镇压国内暴乱的部队组成,战时根据需要,从地方征召军队服役。军权由法老直接掌管,宰相不兼军务。此外,埃及还有警察负责维持社会治安。第二节 古埃及法的基本制度二、土地制度二、土地制度法老作为全国土地的最高所有者,常常以分封或俸禄的方式把土地分配给寺庙、贵族和官吏。古埃及土地占有和使用的形式有以下几种:(1)王室土地;(2)神庙的土地;(3)贵族和大臣占有的土地;(4)农民占有的土地。第二节 古埃及法的基本
6、制度三三、契约制度、契约制度随着古埃及奴隶制经济的繁荣,出现了多种形式的契约,广泛适用于土地买卖、借贷、租赁和合伙等经济活动。契约的成立以当事人合意为基础,并辅以必要的形式。古埃及最为流行的契约形式是借贷契约,借贷契约的标的物主要是金钱和谷物。债务人可以以本人或亲属的人身甚至木乃伊作为偿还债务的抵押和担保,从博克贺利斯王起,废除了债务奴役制,同时禁止债权人擅自夺取债务人的财产,特别是耕畜和农具等农业生产用具,但法老和寺庙不在此例。博克贺利斯王还限定了利率,金钱借贷每年的最高利率为30%,谷物借贷每年的最高利率为33%,但主要的高利贷者即法老、官吏和寺庙放贷时不受此限制,此外还有租赁契约以及合伙
7、契约等。第二节 古埃及法的基本制度四、婚姻家庭与继承制度四、婚姻家庭与继承制度古埃及保留有显著的母权制的残余,子女一般从母姓,在亲属中以外祖父和舅父的地位为最尊,妇女在家庭中居于相当高的地位,是“家庭的统治者”,同男子一样在法律上享有完全的权利,可以拥有和继承财产、签订契约、订立遗嘱、充当证人、提起诉讼,甚至可以继承王位,但自第五王朝起,夫权得到了加强和扩张。婚姻主要实行一夫一妻制,随着夫权制的确立,纳妾也并不违法;契约是婚姻成立的基本要件,妇女作为契约当事人一方,以自己的名义与对方订立契约。古埃及法中规定在保障法定继承的前提下,可以将部分财产适用于遗嘱继承。无论哪一种继承方式,继承人及其继承
8、事实均得依法进行,并通过官署登记备案。第二节 古埃及法的基本制度五五、犯罪与刑罚制度、犯罪与刑罚制度古埃及的刑事法律制度具有犯罪与侵权不分、刑罚种类繁多、广泛适用死刑和残害肢体刑等奴隶制刑法的典型特征。最严重的犯罪行为是国事罪,即背叛、暴动和阴谋反对法老;泄露国家机密、违反宗教祭祀规则、捕杀祭天禽兽、违反圣书中所制定的医疗规则等,都是重大犯罪,犯者均处死刑;甚至违反誓言、诬告等行为也难免一死,可见死刑的适用范围相当广泛。刑罚手段十分残忍,残害肢体刑主要包括割手、割耳、割鼻、割舌、割生殖器等,此外还有劳役、监禁以及凌辱刑;血亲复仇已被禁止,尚无赎罪金的形式,但博克贺利斯法典开始准许以降为奴隶代替
9、死刑。第二节 古埃及法的基本制度六、司法制度六、司法制度法老拥有最高司法权,从中央到地方均实行司法与行政合一制,行政官员一般都兼任法官职务,直接履行司法职能。司法诉讼程序比较完备,一般由原告向法院提出起诉理由,如果法庭认为原告的论点是可以接受的,就传讯被告到庭受审。案件审理一般要经过审理、答辩、辩论、举证等程序,原告可以在诉状中就犯罪人应科处何种刑罚以及赔偿数额等问题表明自己的意见,法官宣判时不必说明理由,只要将挂在自己颈上的真理牌向某一当事人的额头上一贴,即表示此人胜诉。第三节 古埃及法的历史地位古埃及法作为世界上最为古老的法律体系之一,其存续时间近四千年之久。从已被发现的铭文和纸草中可以清
10、晰地辨认出诸如法老的敕令、判决记录、契约、遗嘱、继承、账目和证明等法律文献,内容涉及公法和私法、实体法和程序法,表明古埃及的奴隶制法律文明已达到相当完备的程度。从古希腊自然法学说以及柏拉图、亚里士多德的著作中,也可以明显地看出古埃及的法律对希腊和罗马的法律制度及立法思想所产生的深远影响。此外,公元前6世纪,雅典的政治家梭伦曾考察过古埃及的法律制度,著名的梭伦立法与古埃及的博克贺利斯立法有许多相似的内容。第二章楔形文字法第一节 楔形文字法的产生、发展演变和基本特征一、楔形文字法的产生与发展演变一、楔形文字法的产生与发展演变楔形文字法,是指形成于公元前3000年代左右的西亚幼发拉底与底格里斯两河流
11、域以楔形文字镌刻而成的奴隶制法的总称。因这种法律后来扩展至与其相毗邻的周围地区和国家,故也有楔形文字法系之称。公元前7世纪至公元前6世纪初的新巴比伦王国曾力图振兴古巴比伦王国的法律制度,但最终也未能扭转楔形文字法的衰落之势。楔形文字法一直适用到波斯帝国统治时期(公元前550年至公元前330年),到公元前1世纪,整个西亚地区成为罗马帝国的版图,楔形文字法的影响已基本消失。第一节 楔形文字法的产生、发展演变和基本特征二二、楔形文字法的基本特征、楔形文字法的基本特征适用楔形文字法的国家虽然因各国的历史条件、政治、经济状况不同,在各自的立法中对一些具体问题的规定有所不同,但由于都是建立在东方奴隶制经济
12、基础之上,法律文化传统相同,彼此间有着直接或间接的继承关系,因而其法律存在着一些共同的特征。1.法律的结构体系比较完整;2.法典的内容涉及面较广;3.楔形文字法大多是司法判例的汇编,并没有规定一般的抽象概念和立法原则;4.法律被描绘为遵从神意制定的,违反法律就会受到神的惩罚。第二节 汉穆拉比法典一、法典的制定和结构一、法典的制定和结构(一)法典的制定(一)法典的制定汉穆拉比法典的制定虽与当时统治阶级的立法思想有关,但从根本上说,是古巴比伦社会政治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制定汉穆拉比法典的政治经济背景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巴比伦统一两河流域以前,各城邦国家的习惯法和成文法存在很大差异;2.社会经济
13、生活以及人们之间的财产关系日益复杂化,客观上要求有相应的法律予以调整,以巩固和发展奴隶制经济;3.社会矛盾、阶级矛盾日趋尖锐化,这就要求从法律上限制高利贷者的专横,限制债务奴隶制,以缓和自由民内部的矛盾,稳定社会秩序,维护奴隶主阶级的统治。第二节 汉穆拉比法典(二二)法典的结构和体系)法典的结构和体系汉穆拉比法典分为序言、正文和结语三部分。序言部分主要以神的名义阐明了法典的立法思想和立法目的是“发扬正义于世,灭除不法邪恶之人,使强不凌弱”,使“公道与正义流传国境,并为人民造福”等;并用大量文字称颂汉穆拉比王的功绩,宣扬他是根据神的旨意来管理国家、统治人民的,集中表达了“君权神授”思想。法典正文
14、共282条:第1条至第5条,是关于保证法院公正审判的规定,包括对诬告、伪证及法官擅改判决的处罚等;第6条至第126条,是保护各种财产所有权及维护田主和高利贷者利益的规定,包括对盗窃各类财产、逃奴的惩罚,保护国家常备军士兵的财产,土地、果园的租佃,债权、债务和各种契约;第二节 汉穆拉比法典第127条至第193条,是有关婚姻、家庭和继承方面的规定;第194条至第214条,是关于人身伤害及处罚的规定;第215条至第241条,是关于医生、理发师、建筑师和造船工劳动报酬及责任事故处罚的规定;第242条至第277条,是关于各种动产租赁和雇工报酬的规定;第278条至第282条,是关于奴隶买卖的规定。结语部分
15、主要是告诫后人要严守这部法典,不得曲解、变更或废除它,并诅咒不遵守法典的人必将受到神意的惩罚。第二节 汉穆拉比法典二二、法典的基本内容和特点、法典的基本内容和特点(一)君主专制制度(一)君主专制制度古巴比伦王国实行的是君权与神权相结合的君主专制制度。国王是国家最高统治者,集行政、立法、司法、军事和祭祀大权于一身;国王还握有神权,被视为天神在人世间的代表。国王依靠以他为核心的官僚机构,自上而下实行集中统治。军队是官僚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专制政权的主要支柱。第二节 汉穆拉比法典(二二)社会各阶层的法律地位)社会各阶层的法律地位汉穆拉比法典作为古代东方较早的一部成文法典,与其尚不发达的奴隶制经济
16、形态相适应,不仅反映了巴比伦社会奴隶主与奴隶之间的阶级对立,同时也公开确认了自由民内部权利地位的不平等。法典将巴比伦居民分为自由民和奴隶两大类。奴隶主要来源于战争俘虏、破产的自由民及从外地买来的奴隶。自由民按其社会法律地位的不同,分为享有充分权利的自由民与不享有充分权利的自由民。第二节 汉穆拉比法典(三)财产法(三)财产法巴比伦长期实行土地公有制,在法律上国王对全部土地享有最高所有权,在实际经济生活中,则存在王室土地和公社占有土地两种形式。法典对其他动产,如牲畜、谷物、农具以及奴隶等,都规定为私有,并予以严格保护,尤其是神庙和王室财产、奴隶主阶级的财产以及国家常备军士兵的财产受到法律的特别保护
17、。法典对手工业、商业等方面的法律关系作了详细规定,这表明汉穆拉比统治时期巴比伦社会商品经济已相当发达。第二节 汉穆拉比法典(四四)债权法)债权法汉穆拉比统治时期,债权法已有一定发展。债的主要形式是契约,重要契约的签订必须遵循一定的规则和采用书面形式,一般契约的缔结只用口头和作出某些象征性动作即可成立。契约种类有买卖、财产租赁、借贷、保管、合伙、人身雇佣等,其中尤以买卖、借贷和财产租赁最为流行。买卖契约的标的是土地、房屋、牲畜及其他非禁止流转的财产,其中也包括奴隶。第二节 汉穆拉比法典(五)婚姻、家庭与继承法(五)婚姻、家庭与继承法在汉穆拉比法典中,家庭法具有重要地位,法典以大量条文规定了家长制
18、的家庭关系,确认了奴隶制条件下男女地位的不平等和家长在家庭中的特权地位。婚姻关系实行的是具有买卖性质的契约婚姻。夫妻关系是不平等的。子女在家庭中没有独立地位。财产只在家庭范围内继承,并且只有男子才享有充分的继承权。第二节 汉穆拉比法典(六六)刑法)刑法汉穆拉比法典中关于犯罪与刑罚的条文没有作为单独部分集中加以规定,大多分散地附在其他各类条文之后,用以加强各种法律规范的作用,保证其被严格遵守。刑罚十分残酷,保留了某些原始氏族制度的残余。危害法院公正裁判罪主要包括诬告、伪证和法官擅改判决的行为。法典对侵犯财产罪规定得最多,处刑也最为严厉,其中第6条至第25条集中规定了对各种侵犯财产的犯罪行为的处罚
19、。侵犯人身罪主要指殴打或因其他原因造成他人伤亡。侵犯家庭罪主要包括强奸罪、奸淫罪、通奸罪及养子不认养父母等行为。第二节 汉穆拉比法典(七)法院组织与诉讼(七)法院组织与诉讼巴比伦国家的司法权与行政权之间并无严格的划分。国王拥有国家最高司法审判权,一切不服法院判决的当事人均可上诉至国王,国王有权特赦或亲自审理法院久拖不决和兄弟间遗产纠纷案件,也可委托“王室法官”审理其他案件。诉讼完全由私人提起。诉讼制度中带有某些原始习惯残余,案件的判决,往往由双方当事人自己来执行。其证据制度,除证人的证言、证物外,发誓和神明裁判占重要地位。神明裁判主要适用“水审”,即将被控有罪者投入河中,沉入水底,则说明有罪,
20、否则无罪。巴比伦人认为“水”是神圣的,可检验真伪和辨别善恶。第三节 楔形文字法的历史地位楔形文字法在世界法律史上具有重要地位。它是人类历史上最早形成的法律体系之一,也是最早将习惯法成文化的先驱,对推动人类法制文明的进步与发展具有特殊的贡献。楔形文字法最集中、最典型的代表汉穆拉比法典,无论从内容到形式均发展到了奴隶制早期成文法典的高峰。对楔形文字法进行研究,可以了解奴隶制早期法律产生、发展的基本过程。楔形文字法是古代西南亚法的先驱。乌尔纳姆法典是其第一部成文法典,反映了楔形文字法早期的法律成就,汉穆拉比法典则继承了两河流域原有法律的精华,使其发展到完善地步。第三章古印度法第一节 古代印度法的产生
21、和演变一一、古代印度法的产生、古代印度法的产生有关古代印度法的断代问题学术界尚有很大争议,但一般认为,其上限是后期吠陀时期(约公元前1000年至公元前600年),下限则是公元4世纪至7世纪。约公元前7世纪,以崇拜自然为特征的原始宗教吠陀教逐渐演变为婆罗门教。婆罗门教产生以后,很快发展为国教,成为国家的统治支柱,对印度社会产生了深刻的影响。婆罗门教法的渊源除吠陀外,主要有“法经”和“法典”两大类。第一节 古代印度法的产生和演变二、古代印度法的发展和演变二、古代印度法的发展和演变公元前6世纪前后,印度北部的16国之间经常为了争夺土地和财富而爆发战争。公元前324年,16国中的摩揭陀王国统一了北印度
22、,建立了孔雀王朝。当佛教被定为国教后,佛教的经典便成为古代印度法的重要渊源之一。公元4世纪至7世纪,印度社会逐渐由奴隶制转向封建制,奴隶制法本应为封建制法所取代。但由于印度宗教的发展具有连续性,与宗教有密切联系的法律的发展也有极强的延续性。公元6世纪以后,佛教在其发源地印度逐渐衰落,应运而生的是经过改革的婆罗门教,即新婆罗门教或印度教。第二节 古代印度法的基本制度一、种姓制度一、种姓制度种姓制度是古代印度的社会等级制度,也是古代印度法的核心内容。种姓是与种族、姓氏有密切关系的社会集团,各集团严格实行内婚制,职业世袭。根据婆罗门教法的规定,各种姓的法律地位和权利义务是截然不同的。最高种姓为婆罗门
23、,即祭司种姓,掌握宗教祭祀大权;第二种姓为刹帝利,即武士种姓,掌握军政大权;第三种姓为吠舍,从事商业或农业生产,属平民种姓;第四是首陀罗,从事低贱职业,多数为奴隶。第二节 古代印度法的基本制度二二、所有权、所有权古代印度的土地所有制形式以国有制或王有制为基础,国王被誉为“大地的主人”,原则上是全国土地的最高所有者,凡占有土地者皆得向国王缴纳赋税。私人财产所有权受法律保护。偷盗小到井绳,大到珍宝和牲畜等各类物品,都会受到数额不等的罚款或断肢等体罚。但高等种姓和低等种姓所享有的财产权是有分别的。第二节 古代印度法的基本制度三、债法三、债法古代印度债法的主要特点是对高等种姓的债权给予特别保护。比如,
24、同是借贷者,但对高等种姓和低等种姓收取的法定利息是不同的,对婆罗门收取的月息是2%,刹帝利的为3%,吠舍的4%,而首陀罗的为5%。对不同种姓的债务人不按期履行债务的处罚也不相同:如果债务人与债权人属同一种姓或比债权人种姓低,债权人可以将债务人收为债务奴隶;但如果债务人的种姓高于债权人,则不能以劳动偿债,只能逐年偿还,以免沦为低等种姓的债务奴隶。第二节 古代印度法的基本制度四四、婚姻家庭法、婚姻家庭法古代印度的婚姻家庭法具有如下基本特征。(一)婚姻被认为是神意的结合;(二)严格维护种姓内婚制;(三)高等种姓一夫多妻,而低等种姓则一夫一妻。第二节 古代印度法的基本制度五、刑法五、刑法古代印度的刑法
25、有两个显著特点。(一)受宗教观念影响强烈古代印度许多罪名的设置及惩罚方式与宗教有直接关系。另外,由于教义的影响,再生人所犯的罪行几乎都可通过苦行来赎罪。(二)不同种姓同罪异罚高等种姓侵犯低等种姓时,可以减轻处罚;而低等种姓侵犯高等种姓时,则必须加重处罚。第二节 古代印度法的基本制度六六、诉讼制度、诉讼制度古代印度的诉讼制度不太发达,许多规定显得简单而原始。(一)缺乏统一而固定的法院组织最高司法权由国王直接控制,遇有重大讼事,国王将亲自或委任一位博学的婆罗门审理,并有三位精通吠陀的婆罗门做助手。绝大多数纠纷都在村社内部由长老们(有时组成种姓大会)解决。(二)借助神的力量进行裁判由于证人的证言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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