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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快递安全操作管理制度范文.docx

  • 上传人(卖家):淡然人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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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时间:2022-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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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快递 安全 操作 管理制度 范文
    资源描述:

    1、快递安全操作管理制度范文快递安全操作管理制度11、目的为提升安全意识,加强各环节安全防范,保障职工的身体健康和公司财产物资的安全,特制定本制度。2、适用范围公司全体员工3、安全保障措施3.1仓库安全3.1.1库内按派送区域堆垛,存放排列整齐,不得紊乱,决不允许因保管不善造成意外事故和损失。3.1.2仓库内不得乱放互相起作用或互相影响的产品,应放置性质相同的产品。3.1.3仓库内的照明系统,须按时联系有关部门及时作好技术检查,检修,以免失效。3.1.4仓库用的一切防火设备要经常检查,保证完整好用。其数量按规定配备。3.1.5仓库保管员每天上下班时,对库内外要巡视一次,门窗是否牢固,是否有其它异状

    2、发生,如有可疑情况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以便追查处理。3.1.6仓库周围和内部,严禁烟火,不得有垃圾或易燃物品积存,以免引起火灾。3.1.7外来人员未经仓库主管领导批准不得擅自进入仓库,安全检查人员凭证件可进入检查。3.2分站点安全3.2.1严禁在分站点办公区域、仓库吸烟。3.2.2勤查电源线路、开关等火源安全。3.2.3外出要关好门窗,要牢记煤气阀门、水龙头的是否关闭。3.2.4分站点人货分开,办公、宿舍、厨房区域,不得堆放货物。3.3车辆安全3.3.1车辆统一管理、使用登记,填写出车记录。3.3.2遵守交通法规,合法驾驶。送货员必须持有效驾驶证驾驶,且驾驶有效行驶证的车辆。3.3.3树立“安

    3、全第一”理念,坚持自检自查(贯彻“车辆三检”方针),保证车辆良好的状态;驾驶摩托车、电动车的人员必须带上安全头盔。3.3.4文明驾驶,礼貌行车。3.3.5按章停车,并关好车门、锁好车窗,离开前再次确认检查。3.3.6冬季天冷、阴雨浓雾天气较多,派送员应多留意路面环境,关注车辆周围情况,控制车速,严禁违规超车、超速等,遇雷雨天气暂避缓行3.4员工人身安全3.4.1公司购买人身意外险,对员工负责。3.4.2各分站点主管合理划分派送区域,实行成片送货;派送员选择最佳投递路线,合理安排送货时间,天黑前返回分站点。3.4.3开展各类培训、讨论、会议教育引导员工加强树立安全意识。3.5货物安全3.5.1以

    4、下系列产品不能通过验视收件:公司服务协议限制配送的商品和武器、盗版软件和音像制品、赝品、非法药品、禁运物品、人类或动物遗体和器官、在经济上或操作上不适合运输的货物、以及其他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交易的物品。3.5.2自客服授单、仓库取件收货起,公司对订单全程跟踪,通过诚耀物流系统及时查询派送情况。3.5.3订单货物流向的所有环节,相关工作人员须字确认存档备查。3.5.4延误件、遗失件、破损件由客服部联系沟通上游客户,按相关服务协议赔偿。3.6信息安全3.6.1客服部人员实行人机固定,设本人管理密码。3.6.2禁止非客服人员使用客服部专用电脑。3.6.3信息中心对客服部专用电脑采用高端计算机防控技术

    5、,加强信息外泄防范。3.6.4开展各种形式的信息安全培训,提升员工保密意识。3.7货款安全3.7.1制定完善的.薪资制度,给予业务人员生活保障。3.7.2严格按照货款回笼操作规范。3.7.3常组织法律意识培训,使员工认识压款、挪用货款、携款逃跑等行为所引起的后果,认识回款必要性及重要性。4、安全保障措施落实执行体系4.1为了让各环节安全保障措施落实到位,公司成立专门安全小组,负责监管执行并修改完善安全保障措施。安全小组成员:诚耀速递总监、运营经理、运营主管、车辆主管、仓库主管、客服经理、行政经理4.2诚耀速递总监任安全小组组长,负责统筹指导安全工作。4.3运营经理任副组长,负责执行安全措施、并

    6、纠正保障措施,保证执行过程的规范性。4.4运营主管任安全宣导员,负责协助各环节安全措施的落实,并记录自查情况,整理整改方案。4.5行政经理任安全培训员,负责解培训需求、拟定并执行培训计划、组织多种形式培训,验证培训效果。4.6其它成员负责协助安全措施落实,收集措施执行情况,多渠道的保障安全保障措施的施行,防范人为因素导致安保措施未落实到各环节。5、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快递安全操作管理制度2为了加强公司的安全管理,消除各种隐患,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提高运输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根据本公司的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一、货物装载:1、货物要堆码整齐,捆扎牢固,关好车门,不超宽、超高、超重,保证运输全

    7、过程安全。2、装载时防止货物混杂、撒漏、破损。3、整批货物装载完毕后,敞蓬车辆如需遮蓬布时必须严密,绑扎牢固,关好车门,严防车辆行驶途中松动和甩物伤人。4、装载时,司机严禁离开现场。二、货物运输:1、在运货过程中严格遵守交通规则,严禁盲目开车、超速驾驶,要确保货物及驾驶员本人的安全,防止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发生散落或丢失的情况。2、行车过程中注意行车安全,文明礼让,防止因为违规或违章行驶发生交通事故,延误交货时间。三、货物卸载:1、当到达货物的目的地时,观察和选择最佳的停车位置。2、当车辆停稳熄火后方可卸货。3、卸货时注意货车周围的行人安全。4、与收货人(收货单位)核对货物后返回。5、卸载时,司机

    8、严禁离开现场。四、其他事宜:1、不运输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运输的货物,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运输的货物,应当按规定查验有关手续,符合要求的方可承运。2、每月至少开展一次全面安全检查,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立即通知整改,并立即抓好落实,及时消除。3、装载货物时,须检查超载及危险品等情况,确认无误后方可出车。4、要不定时检查驾驶员及车辆是否符合安全管理规定。5、定期对车辆和办公场所的消防器材、电路、车辆机件等进行自查自纠。快递安全操作管理制度3第一条为了保障社会公共安全和寄递信息、寄递物品安全,维护用户和寄递企业的合法权益,规范寄递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山东省邮政条例等有关法律

    9、、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寄递安全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寄递,是指将信件、包裹、印刷品等物品按照封装上的名址递送给特定个人或者单位的活动,包括收寄、分拣、运输、投递等环节。本办法所称寄递企业,是指从事信件、包裹、印刷品等物品收寄、分拣、运输、投递等全部或者部分环节活动的单位,包括邮政企业、快递企业以及其他相关企业等。第四条寄递安全管理实行属地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建立企业负责、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区域内寄递安全管理协调机制,研究解决寄递安全管理工作中的

    10、重大问题,明确相关部门配合邮政管理机构做好寄递安全管理工作。第六条省及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寄递安全管理工作。公安、国家安全、海关、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检验检疫等部门按照职责,依法做好寄递安全管理工作。第七条用户交寄物品应当遵守国家关于禁止寄递或者限制寄递物品的规定,如实填写寄递物品详细信息,不得通过寄递活动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第八条寄递企业是寄递安全的责任主体,对本单位的寄递安全承担主体责任。寄递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是寄递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寄递安全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寄递安全责任制;(二)组织

    11、制定并落实寄递安全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开展寄递安全标准化建设;(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寄递安全教育和培训计划;(四)保证寄递安全资金的投入和有效使用;(五)督促、检查寄递安全工作,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六)组织制定并实施寄递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七)及时、如实报告寄递安全事故。第九条寄递企业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寄递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寄递安全管理人员,并报所在地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备案。寄递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寄递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寄递安全知识和管理能力。第十条以加盟方式从事寄递活动的企业,被加盟人对加盟人负有安全管理责任。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事寄递活动的被加盟人应当在本省设

    12、立省级网络寄递安全管理机构,统一管理、协调本网络寄递安全等相关工作,并向省邮政管理机构备案。第十一条寄递企业应当在营业网点、处理中心、分拨中心以明显方式公示禁止寄递或者限制寄递物品名录、收寄验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突发事件应急处理规定和安全标识等内容。第十二条寄递企业应当执行收寄验视制度,制定收寄验视操作办法,并报所在地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备案。寄递企业收寄物品时,应当提示用户如实填写寄递详情单,包括寄件人、收件人名址和联系方式以及物品名称、类别、数量、重量等;对信件以外的寄递物品,应当当场验视内件;不能确定安全性的存疑物品,应当要求用户出具相关部门的安全证明。用户拒不如实填写寄递详情单、拒绝

    13、验视或者拒不提供安全证明的,寄递企业不予收寄。第十三条寄递企业在收寄过程中发现用户交寄国家规定禁止寄递物品的,应当拒绝收寄。寄递企业对已经收寄的禁止寄递物品,应当立即停止转发和投递;对其中依法应当没收或者销毁的,应当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并配合有关部门进行处理;对不需要没收、销毁的,寄递企业应当与用户取得联系,妥善处理。对在寄递过程中发现武器、弹药、毒品以及危险化学品等重大危害性禁止寄递物品的,寄递企业在报告有关部门处理的同时,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所在地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报告。第十四条寄递企业应当落实安全教育培训制度,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寄递安全培训,并建立培训档案。邮政管理、公安、国家安全、安全

    14、生产监督管理、检验检疫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寄递企业安全教育培训的业务指导。第十五条寄递企业应当采用技术手段,对收寄、分拣、运输、投递等环节实行安全监控,防止寄递物品在寄递过程中短少、丢失、损毁。监控设备应当二十四小时运转,监控资料保存时间不得少于三十天。第十六条寄递企业的处理中心、分拨中心应当配备符合国家标准、具备透视探测功能的安全检查设备,对寄递物品进行安全检查。第十七条寄递企业新建、改建和扩建处理中心、分拨中心的,其安全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寄递企业应当在竣工验收后三十日内,向所在地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备案。第十八条寄递企业在收寄、分拣、运输、投递等

    15、环节,应当做到规范操作,严禁抛扔、踩踏、坐压或者以其他危险方式造成寄递物品损毁。第十九条运输寄递物品的车辆应当符合国家和省道路交通运输技术规范和要求,并采用统一的运输专用标识。公安部门和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城市交通状况,为寄递运输车辆提供通行便利。收寄和投递寄递物品的车辆应当封闭,标明寄递企业标识。第二十条寄递企业应当采取必要措施确保寄递物品投递安全。高等院校、集中办公场所、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部门应当为寄递企业收寄、投递物品提供通行和车辆临时停放等便利条件。第二十一条寄递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突发事件应急机制,制定应急预案,根据情势变化适时修订。寄递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机

    16、制,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处置突发事件的应急演练,并记录在案。第二十二条因突发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的,寄递企业应当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及时向邮政管理机构和负有相关职责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公安、国家安全等部门报告。第二十三条因突发事件等原因造成服务阻断或者暂停经营活动的,寄递企业应当及时启动应急预案进行先期处置。寄递企业应当对处置前款所列事件有关的资料进行记录和保存。相关资料和书面记录至少保存一年。第二十四条以加盟方式从事寄递活动,因纠纷造成寄递物品滞留、积压的,加盟人、被加盟人应当及时协商处理,避免寄递物品延误、丢失、损毁。第二十五条寄递企业应当建立寄递详情单以及电子信息档案管

    17、理制度,采取必要措施确保信息安全,防止用户信息泄露、损毁、丢失。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用户信息泄露、损毁、丢失情况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寄递详情单的实物保存应当满足相关标准规定的档案保管期限。保管期满后,按照规定销毁。第二十六条邮政管理机构在寄递安全管理活动中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一)指导与监督寄递企业落实安全责任制,督促企业加强企业内部安全管理;(二)组织处置或者联系其他部门共同处置寄递安全突发事件;(三)及时受理处理用户的申诉、举报;(四)对监督检查过程中知悉的被检查寄递企业的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应当保密;(五)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职责。第二十七条寄递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制定行业安全规范

    18、,引导会员企业提高寄递安全管理水平,促进寄递企业健康发展。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一)私自开拆、隐匿、毁弃或者非法扣留、扣查他人寄递物品;(二)以围堵、聚众闹事等形式,扰乱寄递企业生产经营场所正常秩序;(三)非法拦截、强登、扒乘寄递物品运输车辆;(四)盗窃、冒领、倒卖寄递物品;(五)倒卖用户信息;(六)其他影响寄递安全的违法行为。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法律、法规已规定法律责任的,适用其规定;法律、法规未规定的,按照本办法执行。第三十条邮政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寄递安全管理活动中违反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19、任。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寄递安全管理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事寄递活动的被加盟人未在本省设立省级网络寄递安全管理机构,或者未按要求备案的,由省邮政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寄递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邮政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在营业网点、处理中心、分拨中心以明显方式公示禁止寄递或者限制寄递物品名录、收寄验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突发事件应急处理规定和安全标识等内容;(二)监控

    20、设备未二十四小时运转,或者监控资料保存时间少于三十天;(三)未建立寄递详情单或者相应电子信息档案管理制度。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对在寄递过程中发现重大危害性禁止寄递物品,寄递企业未按规定在二十四小时内向所在地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报告的,由邮政管理机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寄递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邮政管理机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抛扔、踩踏、坐压或者以其他危险方式造成寄递物品损毁;(二)因突发事件等原因造成服务阻断或者暂停经营活动,寄递企业未及时启动应急预案进行先期处置;(三)因纠纷造成寄递物品滞留、积压,加盟人、被加盟人未及时协商处理,寄递物品延

    21、误、丢失、损毁。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未按规定保管或者销毁寄递详情单的,由邮政管理机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一)私自开拆、隐匿、毁弃或者非法扣留、扣查他人寄递物品;(二)以围堵、聚众闹事等形式,扰乱寄递企业生产经营场所正常秩序;(三)非法拦截、强登、扒乘寄递物品运输车辆;(四)盗窃、冒领、倒卖寄递物品;(五)倒卖用户信息。快递安全操作管理制度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快递市场管理,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保护用户合法权益,促进快递服务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

    22、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实施细则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从事快递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快递,是指快速收寄、分发、运输、投递单独封装、具有名址的信件和包裹等物品,以及其他不需储存的物品,按照承诺时限递送到收件人或指定地点,并获得签收的寄递服务。第四条快递市场管理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促进快递市场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满足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邮政专营权受法律保护。从事快递经营活动的企业(以下简称快递企业)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公平竞争,为用户提供迅速、准确、安全、方便的快递服务。第五条快递协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并为快递企业提供信息、培训等方面的服务,促进

    23、快递服务的健康发展和总体水平的提升。第六条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他人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第七条国家邮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快递市场的监督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邮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快递市场的监督管理。第八条快递企业的运输活动应当遵守相关运输管理法规,接受运输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第二章快递服务第九条快递企业提供快递服务应当遵守其公开的服务承诺,符合快递服务邮政行业标准。第十条快递企业应当在营业场所公示或以其它方式向

    24、社会公布其服务种类、服务价格、营业时间、运递时限等服务承诺,并在规定时间内向省级邮政管理部门备案。第十一条快递企业应当以书面形式明确快递企业与用户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其格式合同条款应当做到公平合理、准确全面,并向省级邮政管理部门备案。第十二条快递企业应当建立与用户沟通的渠道和制度,向用户提供业务咨询、查询等服务,并采取公布服务监督电话等形式认真受理用户投诉。快递企业对邮政管理部门转办的用户申诉,应当妥善处理,并按要求给予回复。第十三条快递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突发事件应急机制。发生重大服务阻断时,快递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省级邮政管理部门报告。在事故处理过程中,快递企业应当对所有与事故

    25、有关的资料进行记录和保存。相关资料和书面记录至少保存1年。快递企业因停业、转产、破产等原因,停止快递经营活动的,应当及时妥善处理所收寄的快件,并向省级邮政管理部门报告。第十四条快递企业应当加强对快递从业人员的职业技能培训。快递业务员应当符合国家职业标准。第十五条快递企业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违反国家规定,收寄禁止寄递的物品,或未按规定收寄限制寄递的物品;(二)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快递企业或用户的合法权益;(三)冒用他人名称、商标标识和企业标识,扰乱市场经营秩序;(四)违法扣留用户快件;(五)违法泄露在从事快递服务过程中知悉的用户信息;(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第十六条快递从业人

    26、员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私自开拆、隐匿、毁弃、扣留、倒卖、盗窃快件;(二)违法泄露在从事快递服务过程中知悉的用户信息;(三)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第三章快递安全第十七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快递网络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下列物品禁止寄递:(一)法律法规禁止流通或者寄递的物品;(二)各种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政治稳定以及淫秽的出版物、宣传品、印刷品等;(三)武器、弹药、生化制品、传染性物品和爆炸性、易燃性、腐蚀性、放射性、毒性等危险物品;(四)妨害公共卫生的物品;(五)流通的各种货币;(六)国家规定禁止寄递的其他物品。第十八条快递企业应当建立并严格执行收寄验视制度

    27、。对用户交寄的信件以外的快件,快递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当场验视内件,当面封装。用户拒绝验视的,不予收寄。快递企业在收寄过程中发现有国家规定禁止寄递物品的,应当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第十九条快递企业对不能确定安全性的可疑物品,应当要求用户出具相关部门的安全证明。用户不能出具安全证明的,不予收寄。快递企业收寄已出具安全证明的物品时,应当如实记录收寄物品的名称、规格、数量、重量、收寄时间、寄件人收件人名址等内容,记录保存期限应当不少于1年。第二十条快递企业接受网络购物、电视购物和邮购等经营者委托提供快递服务的,应当与委托方签订安全保障协议,并报省级邮政管理部门备案。快递企业从事代收货款业务,应当遵

    28、守国家邮政管理部门的规定。第二十一条快递企业设置快件处理中心,应当事先征询省级邮政管理部门意见,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预留相关工作场地。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二十二条国家鼓励和引导快递企业采用先进技术,充分利用交通运输资源,促进规模化、品牌化、网络化经营。第二十三条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快递服务突发事件的管理。发生影响快递服务安全和快递网络正常运行的突发事件时,邮政管理部门立即启动应急预案,根据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需要,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第二十四条国家实行快递统计报告制度,快递企业应当按规定向邮政管理部门上报统计报表和报告。第二十五条国家实行快递企业等级评定制度,建立以公众满意度、时限准时率和用户申诉率

    29、为核心的快递服务质量评价体系,定期评估测试快递服务水平,并向社会公告。第二十六条为便于邮政管理部门获取相关信息,快递企业应当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到邮政管理部门办理备案手续。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经营快递业务或经营国际及港、澳、台快递业务的,企业总部到国家邮政管理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其他快递企业以及企业分支机构到省级邮政管理部门办理备案手续。第二十七条快递企业办理备案手续应当提交以下文件:(一)国家邮政管理部门制定的企业基本情况备案表;(二)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三)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四)服务与安全管理制度;(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第二十八条快递企业备案

    30、情况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发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原备案机关变更备案。第二十九条邮政管理部门在收到备案或变更备案文件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备案文件进行核查。对备案文件齐备的予以备案或变更备案。第三十条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快递企业及其从业人员遵守本办法情况的监督检查。邮政管理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有关场所进行检查;(二)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三)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凭证;(四)发现违禁品进行登记保存,移交有关部门处理;(五)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理。对重大违法行为,建议有关部门依法对其进行停业整顿,直至取消经营资格。第三十一条邮政管理部

    31、门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监督检查。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并由两名或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共同进行。被检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碍,并对有关情况予以保密。邮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对监督检查过程中知悉的被检查单位的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应当保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二条邮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三条快递企业违反快递服务标准,严重损害用户利益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和第二

    32、十四条规定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3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四)、(五)、(六)项规定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快递企业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快递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二)、(三)项规定的,由国家有关部门依法处理。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由邮政管理部门对快递企业处以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办理备案或变更备案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八条拒绝、阻碍邮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由邮政管理部门对被检查单位给予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九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邮政管理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向国家邮政管理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第六章附则第四十条本办法公布前领取营业执照的快递企业,应当在本办法施行之日起60日内到邮政管理部门办理备案手续。法律、行政法规对快递市场准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四十一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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