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签 分享 收藏 举报 版权申诉 / 52
上传文档赚钱

类型教育培训机构安全规章制度范文.docx

  • 上传人(卖家):淡然人生
  • 文档编号:4305195
  • 上传时间:2022-11-27
  • 格式:DOCX
  • 页数:52
  • 大小:40.02KB
  • 【下载声明】
    1. 本站全部试题类文档,若标题没写含答案,则无答案;标题注明含答案的文档,主观题也可能无答案。请谨慎下单,一旦售出,不予退换。
    2. 本站全部PPT文档均不含视频和音频,PPT中出现的音频或视频标识(或文字)仅表示流程,实际无音频或视频文件。请谨慎下单,一旦售出,不予退换。
    3. 本页资料《教育培训机构安全规章制度范文.docx》由用户(淡然人生)主动上传,其收益全归该用户。163文库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该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传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 若此文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163文库(点击联系客服),我们立即给予删除!
    4. 请根据预览情况,自愿下载本文。本站不保证下载资源的准确性、安全性和完整性, 同时也不承担用户因使用这些下载资源对自己和他人造成任何形式的伤害或损失。
    5. 本站所有资源如无特殊说明,都需要本地电脑安装OFFICE2007及以上版本和PDF阅读器,压缩文件请下载最新的WinRAR软件解压。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关 键  词:
    教育 培训 机构 安全 规章制度 范文
    资源描述:

    1、教育培训机构安全规章制度范文1、教育培训机构安全规章制度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贯彻国家“积极鼓励、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落实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完善民办学校设置管理,促进我市民办教育健康有序发展,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指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利用氟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不具备颁发学历证书资格的民办学校(以下简称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申请设立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技术等级培训的民办教育培训机构,以及各部门、各单位面向本部门、本单位职工开展的非学历教育培训,不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设置非学历教育

    2、培训机构应适应本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符合地区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和实际需求。第四条 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应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保证教育质量,培养合格人才;接受政府的管理、监督、检查、评估和审计。第二章 设置条件第五条 举办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举办者应为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具有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个人。(二)拟任非学历教育机构校长年龄不超过70周岁,身体健康,能专职主持日常工作,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学本科以上学历,5年以上的相关教育教学经验。(三)具有稳定的办学经费来源,注册资金不少于50万元(其中20万元

    3、为风险资金)。(四)具有能够满足教学需要的相对稳定的办学场地和教学用房,校舍面积不低于500平方米,其中教学面积不少于80。房屋产权清楚,租用期或使用期限不低于3年,适合办学,无安全隐患。不得使用居民住宅、地下室作为办学场所。教室和办公室应设在一处。(五)举办计算机专业培训应具有不少于40台的较新型号计算机;举办其他专业性较强的培训应具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教学设备和场所;有一定数量的图书资料。(六)举办非全日制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助学辅导机构的,其校舍建筑总面积应不少于1000平方米;举办全日制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助学辅导机构的,校舍建筑总面积应不少于3000平方米,并按照办学规模保持生均不低于10平

    4、方米的建筑面积。设备总值应不少于100万元,图书资料不少于10000册。按照不低于201的生师比配备专任教师,参照有关规定配备班主任等学生教育管理人员。(七)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应当设立理事会、董事会或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组数应为不少于5人的单数),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或者理事应当具有5年以上的教育教学经验。(八)举办专业性较强、对公民身心健康、安全影响较的培训须经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不得举办事、警察、等类培训。(九)有完善的办学章程、教学计划或方案。(十)有2名以上具有专业资质的财务人员。(十一)有一定数量与开办专业和办学规模相适应的教师。(十二)2名以上专职行政

    5、管理人员。第三章 设置申请第六条 申请举办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由申办者向拟设地所在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提出。凡申请举办卫生、体育、保安等内容的教育机构,须先经区县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第七条 申请办学应提交下列材料:(一)办学申办报告。须写明举办者、校长和学校名称、办学校址、经费筹措来源及数额及管理使用办法,办学内容、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设施、设备等)、内部管理体制。举办者为单位的应加盖单位公章,举办者为公民个人的应由本人签字。(二)举办者的资格证明文件。单位举办者应提交法人证书、营业执照的原件及复印件。个人举办者应提交本人户口本、身

    6、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三)拟任培训机构校长的资格证明文件及档案关系所在单位意见。职称证书或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户口本、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四)办学场地证明。自有办学场地需提交相应的房屋和土地产权证明复印件(应加斧章);租赁场地应提交出租方的房地产产权证明的复印件(需加盖产权单位公章)、租赁协议(租赁协议应写明校舍总面积和租赁期限)、消防治安、卫生合格证明文件。(五)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章程应包括以下内容:1、机构名称、办学地址;2、办学宗旨、内容、规模、层次、形式等;3、资产数额、来源、性质等;4、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产生方式、人员构成、任期、议事规则等;5、学校的法定代表

    7、人;6、出资人是否要求合理回报;7、学校自行终止的条件;8、章程修改程序;9、学校应规定的其他事项。(六)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首届会议决议(应写明时间、地点、参加人、决议内容,包括通过学校办学章程的决议、董事长和任命校长的决议、全体成员签字)、理事长(董事长)及理事(董事)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七)拟聘财会人员会计证原件及复印件。(八)所设专业教师资格证书(专业资格证书、专业技术职称或技术等级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九)教学计划。教学计划中应写明教学目标、开设课程、学习期限、教学安排、使用教材、考核方式。(十)必要的教学设备和图书资料的购置证明。(十一)联合出资举办民办

    8、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的应提交经过公证的联合办学协议,并写明出资数额、方式和各自权利、义务,争议调解解决方式等。第八条 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聘请专兼职教师和管理人员均需经其所在单位同意,并签订合法、公正的聘用合同。第九条 教育机构对聘用的专职教职工,应依据国家的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保障其工资、福利待遇,办理社会保障和医疗保险等。第四章 评议审批第十条 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接受申办者的办学申请后,对符合办学基本条件,申报材料齐全的申办者,可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考察和集中评议,并根据本区县教育发展规划、教育结构布局和教育需求等进行审批。第十一条 经批准的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由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发给民办学

    9、校办学许可证,并报市教育员会备案。第十二条 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的名称应符合国家行规的有关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名称一般应为“培训 (专修、研修、自修、补习、辅导)学校或中心”,不得称做 “学院”,名称前须冠以“区(县)”的字样。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十三条 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应按照审批机关核准的章程,建立并完善各项规章制度,规范内部管理,确保教育教学质量,依法开展办学活动。第十四条 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领取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后,需到法人登记主管机关办理法人登记,到区县技术监督局办理法人代码证书,到银行开设帐号,到区地税局办理税务登记。将刻制印章的式样、开户银行及帐号报审批机关备案。

    10、第十五条 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开展办学活动所使用的名称须同审批机关核准的名称相一致。第十六条 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发布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内容应当真实准确,应当与向审批机关备案的内容相一致。第十七条 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不得设立分支机构,不得将招生和其承担的教育教学任务托或承包给其他单位、中介机构和个人实施。第十八条 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应报价格管理部门备案并公示。在交费时应将有关退费办法向学生进行公示,并与学生签订退费协议,退费时依照协议处理。第十九条 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应当建立学生注册登记制度和学生学业成绩档案。第二十条 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

    11、机构变更办学地址或在审批机关批准的区域以外增设教学地点,应重新办理审批、登记手续。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在审批机关批准的区域内增设教学地点,应当报审批机关备案。第二十一条 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应于每一年度结束后,向审批机关报告年度办学基本情况。报告内容包括:(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包括:办学资金是否到位、有无转移、抽逃、挪用现象;财务收支及管理、纳税、票据使用情况;合理回报数额、留存发展基金是否达到年度净资产增加额的25等情况。(二)由校长签署的学校依法办学情况的书面报告。(三)民办学校年度办学情况登记表。(四)房产或房屋租赁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及卫生、消防、部门的证明文件。(五)举办者资质证

    12、明(法人证书、营业执照及校长、董事长(理事长)身份证明)复印件。第二十二条 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要组织有关人员定期或不定期地对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进行检查、督导、评估,加强对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的管理监督。加强与财政、税务、物价、审计、工商、劳动保障等部门的协作,配合有关部门依法开展管理工作。第六章 变更与终止第二十三条 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变更名称、层次、类别应报审批机关批准。变更举办者应报审批机关核准。第二十四条 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合并,应当进行财产清查和财务结算,并由合并后的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妥善安置原在校学生。第二十五条 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因故无法开展正常的教育教学活动

    13、的,举办者或校董事会根据章程规定要求停办的,应当依法进行财产审计和清算,在妥善安置在校学生后,审批机关可予以解散或停办。第二十六条 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终止时,应由审批机关收回办学许可证和销毁印章,并办理注销登记。第七章 附则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20xx年9月1日起施行。原北京市高等教育机构设置办法(试行)(京教社20xx5号)、北京市民办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学校设置标准(京教计20xx78号)同时废止。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由北京市教育员会负责解释。2、教育培训学校规章制度为确保师生在校的一切安全,保证师生身心健康发展和学校工作的有序进行,特制定以下安全管理制度。一、课堂教学制度1、每堂

    14、课的任课教师是当堂课的安全责任人。2、严禁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不准把学生赶出教室。3、规范课堂教学行为,检查教学设备设施。4、严禁迟进课堂或擅自脱离课堂。5、教师如发现学生无故不上课,应在第一时间内通知学生家长。二、课间管理制度1、校区主任、副主任必须加强课间巡视工作。2、教育学生课间不攀高、不跳台阶、不追跑,上厕所不拥挤、不做危险性游戏等。三、组织保障制度1、建立学校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学校安全工作。法人代表是学校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学校安全工作由法人代表领导下的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含常务校长、副校长、教务处主任、各校区主任及副主任)2、健全安全工作责任制,确保安全工

    15、作落实到人,每学期要签订各类安全责任书。建立重事故报告制度。校内学生出现的重伤亡事故一小时以内报告教育局;学生出走、失踪要及时报告;对事故的报告要形成书面报告一式三份,一份报教育局,一份报派出所,一份报市人民政府,不得隐瞒责任事故。3、定期排查不安全隐患。四、突发灾害安全防护工作制度1、学校应在各类灾害发生前做好信息收集和预测工作,化被动为主动,实行全员监控。2、在遭遇不可预见的火灾、地震等灾害时,应有序组织学生紧急疏散和撤离现场,保证学生的生命安全。3、加强对学生进行防灾、抗灾的教育,传授遇灾后的自救、互救办法,培养学生的自救能力。4、要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请求有关部门和社会的援助,全力保护

    16、学生的安全。5、未经上级有关部门批准,不得组织学生参加救火、救灾等。6、实行全员参与安全工作制度,不得回避安全工作责任。3、教育培训学校规章制度办公室1、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学校发展的整体方向2、负责学校各部门的沟通联络3、负责教职工的考勤、纪律督查及福利发放4、接听前台电话,并根据需要传达给相关人员5、负责与来家长沟通,针对沟通情况做好记录6、负责上课时间家长接待,解答家长疑问7、负责办公用品的保管、采购计划及各部门发放招生处1、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学校发展的整体方向2、负责制定招生计划,在特定时期至少提前一个月做出计划,如寒暑假、艺考、短训、集训、汇报演出等3、负责招生计划

    17、的落实和执行,包括招生简章内容的制定、招生范围的落实、招生简章的派发,并根据执行情况及时总结、加以改善。4、负责到家长的后期跟进、电话回5、在特定时期做出招生计划之后,第一时间向旧生源家长进行短信群发。6、负责流失生源的电话跟进,查找生源流失原因,并报备教务处,做好学籍管理。宣传处1、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学校发展的整体方向2、日常跟进宣传品的设计、制作、交稿3、负责学校内部展示部分摆放和更新4、负责学校宣传品的保管和使用5、负责学校网站的更新和资料上传,每周更新网站内容三篇6、负责网络推广及媒体交流,每日在至少一个论坛发布宣传资料7、负责在各次活动时摄影、摄像,整理学校资料库,存档备案

    18、教务处1、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学校发展的整体方向2、负责学生的学籍管理,维护学籍管理档案,做到详尽、准确、清晰3、负责教师档案管理,及时更新教师资料,随时能与教师取得联系4、负责上课情况管理,负责教师、学生的考勤,做好上课登激作5、负责学生上课情况统计、整理、更新,及时向财务报通报学生需缴纳费用情况6、负责新学员督导,在新学员入校前三节课,保持与家长沟通,不使生源流失7、负责教师教学计划的跟进、教师考核的执行8、负责定期向家长发放学生学习情况汇报表,一般按学期上课者,半学期一次,按上课次数者,十节课一次。财务处会计:1、日常出入账管理登记,保证账面清晰整洁、完整、准去2、现金池使用管理

    19、,保持现金流充裕3、每月25号前进行固定资产盘点,并制作报表,向校长办公会递交。4、每月10日前进行网上税务申报5、每月5日前出具前一个月的营收报表,向校长办公会递交。6、每月25日前盘点销售账目,做出销售物品报表,并提出销售物品采买补充建议7、整理报销凭证,做好财务档案,做到每一笔资金的出入都有据可依、随时备查8、公司财务章的管理,并按规定使用出纳1、日常费用的收款和付款,并做好数据填写,加斧章2、每月5日前与会计核准前一个月的营收报表,做到账面与现金统一3、办公用品、工资、奖励等的按时发放和支付4、办公物品及时按需采购,办公费用如电话费、水电费等的支付5、销售物品的采购、补充,销售营收的统

    20、计和现金管理6、其他所有费用的支出和收入7、公司公章的管理并按规定使用4、教育培训机构安全规章制度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贯彻国家“积极鼓励、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落实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完善民办学校设置管理,促进我市民办教育健康有序发展,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指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利用氟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不具备颁发学历证书资格的民办学校(以下简称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申请设立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技术等级培训的民办教育培训机构,以及各部门、各单位面向本部门、本单位职工开展的非学历教育

    21、培训,不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设置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应适应本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符合地区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和实际需求。第四条 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应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保证教育质量,培养合格人才;接受政府的管理、监督、检查、评估和审计。第二章 设置条件第五条 举办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举办者应为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具有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个人。(二)拟任非学历教育机构校长年龄不超过70周岁,身体健康,能专职主持日常工作,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学本科以上学历,5年以上的相关教育教学经验。(三)具有稳定的办学经费

    22、来源,注册资金不少于50万元(其中20万元为风险资金)。(四)具有能够满足教学需要的相对稳定的办学场地和教学用房,校舍面积不低于500平方米,其中教学面积不少于80。房屋产权清楚,租用期或使用期限不低于3年,适合办学,无安全隐患。不得使用居民住宅、地下室作为办学场所。教室和办公室应设在一处。(五)举办计算机专业培训应具有不少于40台的较新型号计算机;举办其他专业性较强的培训应具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教学设备和场所;有一定数量的图书资料。(六)举办非全日制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助学辅导机构的,其校舍建筑总面积应不少于1000平方米;举办全日制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助学辅导机构的,校舍建筑总面积应不少于3000

    23、平方米,并按照办学规模保持生均不低于10平方米的建筑面积。设备总值应不少于100万元,图书资料不少于10000册。按照不低于201的生师比配备专任教师,参照有关规定配备班主任等学生教育管理人员。(七)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应当设立理事会、董事会或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组数应为不少于5人的单数),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或者理事应当具有5年以上的教育教学经验。(八)举办专业性较强、对公民身心健康、安全影响较的培训须经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不得举办事、警察、等类培训。(九)有完善的办学章程、教学计划或方案。(十)有2名以上具有专业资质的财务人员。(十一)有一定数量与开办专业和办学

    24、规模相适应的教师。(十二)2名以上专职行政管理人员。第三章 设置申请第六条 申请举办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由申办者向拟设地所在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提出。凡申请举办卫生、体育、保安等内容的教育机构,须先经区县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第七条 申请办学应提交下列材料:(一)办学申办报告。须写明举办者、校长和学校名称、办学校址、经费筹措来源及数额及管理使用办法,办学内容、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设施、设备等)、内部管理体制。举办者为单位的应加盖单位公章,举办者为公民个人的应由本人签字。(二)举办者的资格证明文件。单位举办者应提交法人证书、营业执照的原

    25、件及复印件。个人举办者应提交本人户口本、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三)拟任培训机构校长的资格证明文件及档案关系所在单位意见。职称证书或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户口本、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四)办学场地证明。自有办学场地需提交相应的房屋和土地产权证明复印件(应加斧章);租赁场地应提交出租方的房地产产权证明的复印件(需加盖产权单位公章)、租赁协议(租赁协议应写明校舍总面积和租赁期限)、消防治安、卫生合格证明文件。(五)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章程应包括以下内容:1、机构名称、办学地址;2、办学宗旨、内容、规模、层次、形式等;3、资产数额、来源、性质等;4、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产生方式、人员

    26、构成、任期、议事规则等;5、学校的法定代表人;6、出资人是否要求合理回报;7、学校自行终止的条件;8、章程修改程序;9、学校应规定的其他事项。(六)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首届会议决议(应写明时间、地点、参加人、决议内容,包括通过学校办学章程的决议、董事长和任命校长的决议、全体成员签字)、理事长(董事长)及理事(董事)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七)拟聘财会人员会计证原件及复印件。(八)所设专业教师资格证书(专业资格证书、专业技术职称或技术等级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九)教学计划。教学计划中应写明教学目标、开设课程、学习期限、教学安排、使用教材、考核方式。(十)必要的教学设备和图

    27、书资料的购置证明。(十一)联合出资举办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的应提交经过公证的联合办学协议,并写明出资数额、方式和各自权利、义务,争议调解解决方式等。第八条 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聘请专兼职教师和管理人员均需经其所在单位同意,并签订合法、公正的聘用合同。第九条 教育机构对聘用的专职教职工,应依据国家的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保障其工资、福利待遇,办理社会保障和医疗保险等。第四章 评议审批第十条 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接受申办者的办学申请后,对符合办学基本条件,申报材料齐全的申办者,可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考察和集中评议,并根据本区县教育发展规划、教育结构布局和教育需求等进行审批。第十一条 经批准的民办非学历教

    28、育培训机构,由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发给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并报市教育员会备案。第十二条 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的名称应符合国家行规的有关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名称一般应为“培训 (专修、研修、自修、补习、辅导)学校或中心”,不得称做 “学院”,名称前须冠以“区(县)”的字样。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十三条 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应按照审批机关核准的章程,建立并完善各项规章制度,规范内部管理,确保教育教学质量,依法开展办学活动。第十四条 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领取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后,需到法人登记主管机关办理法人登记,到区县技术监督局办理法人代码证书,到银行开设帐号,到区地税局办理税务登记。将刻制

    29、印章的式样、开户银行及帐号报审批机关备案。第十五条 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开展办学活动所使用的名称须同审批机关核准的名称相一致。第十六条 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发布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内容应当真实准确,应当与向审批机关备案的内容相一致。第十七条 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不得设立分支机构,不得将招生和其承担的教育教学任务托或承包给其他单位、中介机构和个人实施。第十八条 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应报价格管理部门备案并公示。在交费时应将有关退费办法向学生进行公示,并与学生签订退费协议,退费时依照协议处理。第十九条 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应当建立学生注册登记制度和学生

    30、学业成绩档案。第二十条 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变更办学地址或在审批机关批准的区域以外增设教学地点,应重新办理审批、登记手续。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在审批机关批准的区域内增设教学地点,应当报审批机关备案。第二十一条 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应于每一年度结束后,向审批机关报告年度办学基本情况。报告内容包括:(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包括:办学资金是否到位、有无转移、抽逃、挪用现象;财务收支及管理、纳税、票据使用情况;合理回报数额、留存发展基金是否达到年度净资产增加额的25等情况。(二)由校长签署的学校依法办学情况的书面报告。(三)民办学校年度办学情况登记表。(四)房产或房屋租赁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及卫生

    31、、消防、部门的证明文件。(五)举办者资质证明(法人证书、营业执照及校长、董事长(理事长)身份证明)复印件。第二十二条 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要组织有关人员定期或不定期地对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进行检查、督导、评估,加强对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的管理监督。加强与财政、税务、物价、审计、工商、劳动保障等部门的协作,配合有关部门依法开展管理工作。第六章 变更与终止第二十三条 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变更名称、层次、类别应报审批机关批准。变更举办者应报审批机关核准。第二十四条 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合并,应当进行财产清查和财务结算,并由合并后的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妥善安置原在校学生。第二十五条 民办非学历

    32、教育培训机构因故无法开展正常的教育教学活动的,举办者或校董事会根据章程规定要求停办的,应当依法进行财产审计和清算,在妥善安置在校学生后,审批机关可予以解散或停办。第二十六条 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终止时,应由审批机关收回办学许可证和销毁印章,并办理注销登记。第七章 附则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20xx年9月1日起施行。原北京市高等教育机构设置办法(试行)(京教社20xx5号)、北京市民办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学校设置标准(京教计20xx78号)同时废止。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由北京市教育员会负责解释。5、教育培训机构安全规章制度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提高公民消防安

    33、全素质,有效预防火灾,减少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以下统称单位)、社区居民员会、村民员会依照本规定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第三条 、教育、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文化、广电、安全监管、旅游、文物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能,依法组织和监督管理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并纳入相关工作检查、考评。各部门应当建立协作机制,定期研究、共同做好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第四条 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的内容应当符合全国统一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纲的要求,主要包括:(一)国家消防工作方针、政策;(二)消防法律法规;(三)火灾预防知识;(

    34、四)火灾扑救、人员疏散逃生和自救互救知识;(五)其他应当教育培训的内容。第二章 管理职责第五条 机关应当履行下列职责,并由机关消防机构具体实施:(一)掌握本地区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情况,向本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提出工作建议;(二)协调有关部门指导和监督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三)会同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机构实施监督管理;(四)定期对社区居民员会、村民员会的负责人和专(兼)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的负责人开展消防安全培训。第六条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将学校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纳入教育培训规划,并进行教育督导和工作考核;(二)指导和监督学校将消防安

    35、全知识纳入教学内容;(三)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学校管理人员和教师在职培训内容;(四)依法在职责范围内对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机构进行审批和监督管理。第七条 民政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将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纳入减灾规划并组织实施,结合救灾、扶贫济困和社会优抚安置、慈善等工作开展消防安全教育;(二)指导社区居民员会、村民员会和各类福利机构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三)负责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机构的登记,并实施监督管理。第八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指导和监督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干部、职工教育、培训内容;(二)依法在职责范围内对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机构进行审批和监督

    36、管理。第九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部门应当指导和监督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城市燃气企业、物业服务企业、风景名胜区经营管理单位和城市公园绿地管理单位等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将消防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纳入建设行业相关执业人员的继续教育和从业人员的岗位培训及考核内容。第十条 文化、文物行政部门应当积极引导创作优秀消防安全文化产品,指导和监督文物保护单位、公共娱乐场所和公共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文化站等文化单位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第十一条 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应当指导和协调广播影视制作机构和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制作、播出相关消防安全节目,开展公益性消防安全

    37、宣传教育,指导和监督电影院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第十二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指导、监督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二)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安全生产监管监察人员和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内容;(三)将消防法律法规和有关消防技术标准纳入注册安全工程师培训及执业资格考试内容。第十三条 旅政部门应当指导和监督相关旅游企业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督促旅行社加强对游客的消防安全教育,并将消防安全条件纳入旅游饭店、旅游景区等相关行业标准,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旅游从业人员的岗

    38、位培训及考核内容。第三章 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第十四条 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特点,建立健全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制度,明确机构和人员,保障教育培训工作经费,按照下列规定对职工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一)定期开展形式多样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二)对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的职工进行上岗前消防安全培训;(三)对在岗的职工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四)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其他单位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单位对职工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应当将本单位的火灾危险性、防火灭火措施、消防设施及灭火器材的操作使用方法、人员疏散逃生知识等作为培训的重点。第十五条 各级各类学校应当开展下列消防安全教育

    39、工作:(一)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教学内容;(二)在开学初、放寒(暑)假前、学生训期间,对学生普遍开展专题消防安全教育;(三)结合不同课程实验课的特点和要求,对学生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安全教育;(四)组织学生到当地消防站参观体验;(五)每学年至少组织学生开展一次应急疏散演练;(六)对寄宿学生开展经常性的安全用火用电教育和应急疏散演练。各级各类学校应当至少确定一名熟悉消防安全知识的教师担任消防安全课教员,并选聘消防专业人员担任学校的兼职消防辅导员。第十六条 中小学校和学前教育机构应当针对不同年龄阶段学生认知特点,保证课时或者采取学科渗透、专题教育的方式,每学期对学生开展消防安全教育。第十七条 高等学校

    40、应当每学年至少举办一次消防安全专题讲座,在校园网络、广播、校内报刊等开设消防安全教育栏目,对学生进行消防法律法规、防火灭火知识、火灾自救他救知识和火灾案例教育。第十八条 国家支持和鼓励有条件的普通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设置消防类专业或者开设消防类课程,培养消防专业人才,并依法面向社会开展消防安全培训。第十九条 社区居民员会、村民员会应当开展下列消防安全教育工作:(一)组织制定防火安全公约;(二)在社区、村庄的公共活动场所设置消防宣传栏,利用文化活动站、学习室等场所,对居民、村民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三)组织志愿消防队、治安联防队和灾害信息员、保安人员等开展消防安

    41、全宣传教育;(四)利用社区、乡村广播、视频设备定时播放消防安全常识,在火灾多发季节、农业收获季节、重节日和乡村民俗活动期间,有针对性地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第二十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物业服务工作范围内,根据实际情况积极开展经常性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本单位员工和居民参加的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第二十一条 由两个以上单位管理或者使用的同一建筑物,负责公共消防安全管理的单位应当对建筑物内的单位和职工进行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第二十二条 歌舞厅、影剧院、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体育场馆、会堂、医院、客运车站、客运码头、民用机场、公共图书馆和公共展览馆等

    42、公共场所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对公众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一)在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和消防设施等处的醒目位置设置消防安全标志、标识等;(二)根据需要编印场所消防安全宣传资料供公众取阅;(三)利用单位广播、视频设备播放消防安全知识。养老院、福利院、救助站等单位,应当对服务对象开展经常性的用火用电和火场自救逃生安全教育。第二十三条 旅游景区、城市公园绿地的经营管理单位、型群众性活动主办单位应当在景区、公园绿地、活动场所醒目位置设置疏散路线、消防设施示意图和消防安全警示标识,利用广播、视频设备、宣传栏等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第二十四条 在建工程的施工单位应当开展下列消防安全教育工作:(一)建设工程施工前应

    43、当对施工人员进行消防安全教育;(二)在建设工地醒目位置、施工人员集中住宿场所设置消防安全宣传栏,悬挂消防安全挂图和消防安全警示标识;(三)对明火作业人员进行经常性的消防安全教育;(四)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第二十五条 新闻、广播、电视等单位应当积极开设消防安全教育栏目,制作节目,对公众开展公益性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第二十六条 、教育、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安全监管、旅游部门管理的培训机构,应当根据教育培训对象特点和实际需要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第四章 消防安全培训机构第二十七条 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氟家财政性经费,举办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机构,面向社会从事消防安全

    44、专业培训的,应当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依法批准,并到省级民政部门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第二十八条 成立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法人条件,有规范的名称和必要的组织机构;(二)注册资金或者开办费一百万元以上;(三)有健全的组织章程和培训、考试制度;(四)具有与培训规模和培训专业相适应的专(兼)职教员队伍;(五)有同时培训二百人以上规模的固定教学场所、训练场地,具有满足技能培训需要的消防设施、设备和器材;(六)消防安全专业培训需要的其他条件。前款第(四)项所指专(兼)职教员队伍中,专职教员应当不少于教员总数的二分之一;具有建筑、消防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

    45、称,并有五年以上消防相关工作经历的教员不少于十人;消防安全管理、自动消防设施、灭火救援等专业课程应当分别配备理论教员和实习操作教员不少于两人。第二十九条 申请成立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机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应当向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受理申请后,可以征求同级机关消防机构的意见。省级机关消防机构收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移送的申请材料后,应当配合对申请成立消防安全培训专业机构的师资条件、场地和设施、设备、器材等进行核查,并出具书面意见。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根据有关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规定,并综合机关消防机构出具的书面意见进行评定,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并向社会公告。第三十条 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机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章程规定,开展消防安全专业培训,保证培训质量。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机构开展消防安全专业培训,应当将消防安全管理、建筑防火和自动消防设施施工、操作、检测、维护技能作为培训的重点,对经理论和技能操作考核合格的人员,颁发培训证书。消防安全专业培训的收费标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向社会公布

    展开阅读全文
    提示  163文库所有资源均是用户自行上传分享,仅供网友学习交流,未经上传用户书面授权,请勿作他用。
    关于本文
    本文标题:教育培训机构安全规章制度范文.docx
    链接地址:https://www.163wenku.com/p-4305195.html

    Copyright@ 2017-2037 Www.163WenKu.Com  网站版权所有  |  资源地图   
    IPC备案号:蜀ICP备2021032737号  | 川公网安备 51099002000191号


    侵权投诉QQ:3464097650  资料上传QQ:3464097650
       


    【声明】本站为“文档C2C交易模式”,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卖给(下载)用户,本站只是网络空间服务平台,本站所有原创文档下载所得归上传人所有,如您发现上传作品侵犯了您的版权,请立刻联系我们并提供证据,我们将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改正。

    163文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