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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解读与无照经营查处风险防范课件.ppt

  • 上传人(卖家):晟晟文业
  • 文档编号:4301352
  • 上传时间:2022-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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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 无照经营 查处 办法 解读 风险 防范 课件
    资源描述:

    1、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解读与无照经营查处风险防范兰考县工商局公职律师 李朋飞2017年9月25日一、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解读;一、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解读;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无照经营查处风险防范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无照经营查处风险防范一、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解读一、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解读一、解读一、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解读一、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解读办法出台的背景办法的特点、变化与重点条文解读一、解读办法出台的背景一、解读1、规范“五小”企业(小火电厂、小玻璃厂、小水泥厂、小炼油厂、小钢铁厂)等无证无照经营活动比较突出的问题。2、随着商事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实施中出现了一些与实际情况不适应的

    2、问题,主要是对无证无照经营查处的范围过宽,难以满足鼓励创业创新的需求,对工商部门与许可部门的监管职责划分也不够清晰,相关条款与行政强制法规定不一致等。一、解读 3、随着市场监管政策的调整与修法,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与许可部门的职责划分也越来越清晰。一、解读一、解读一、解读一、解读一、解读一、解读一、解读一、解读一、解读办法的特点、变化与重点条文解读一、解读1 1、办法明确限定了无证无照经营的查处范围、办法明确限定了无证无照经营的查处范围第三条第三条下列经营活动,不属于无证无照经营:(一)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场所和时间,销售农副产品、日常生活用品,或者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

    3、便民劳务活动;(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从事无须取得许可或者办理注册登记的经营活动。一、解读2 2、办法、办法调整了工商部门和许可部门分工(但仍不太清晰)调整了工商部门和许可部门分工(但仍不太清晰)第五条第五条经营者未依法取得许可从事经营活动的,由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的部门予以查处;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予以查处。第六条第六条经营者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查处。第七条第七条经营者未依法取得许可且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依照本办法第

    4、五条的规定予以查处。一、解读3 3、取消了一概、取消了一概“取缔取缔”的简单化执法。的简单化执法。第十条第十条查处部门依法查处无证无照经营,应当坚持查处与引导相结合、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具备办理证照的法定条件、经营者有继续经营意愿的,应当督促、引导其依法办理相应证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对于无照经营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无照经营行为规模较大、社会危害严重的,并

    5、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无照经营行为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没收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无照经营行为的处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一、解读4 4、办法适当减轻了无照经营者的法律责任,降低了罚款数额。、办法适当减轻了无照经营者的法律责任,降低了罚款数额。第十三条第十三条从事无照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对无照经营的处罚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十四条第十

    6、四条明知属于无照经营而为经营者提供经营场所,或者提供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对于无照经营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无照经营行为规模较大、社会危害严重的,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无照经营行为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没收专门用于

    7、从事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无照经营行为的处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一、解读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属于本办法规定的无照经营行为而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为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无照经营行为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解读5 5、增加了信用惩戒措施。、增加了信用惩戒措施。第十五条第十五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从事无证无照经营的,

    8、由查处部门记入信用记录,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公示。一、解读6 6、明确了分工负责、协调配合的查处工作机制。、明确了分工负责、协调配合的查处工作机制。第四条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工作,建立有关部门分工负责、协调配合的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工作机制。第八条第八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及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以下统称查处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密切协同配合,利用信息网络平台加强信息共享;发现不属于本部门查处职责的无证无照经营,应当及时通报有关部门。一、解读7 7、增加了相关信息公开、对举报人的告知、保密义

    9、务。、增加了相关信息公开、对举报人的告知、保密义务。第九条第九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权向查处部门举报无证无照经营。查处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开受理举报的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并安排人员受理举报,依法予以处理。对实名举报的,查处部门应当告知处理结果,并为举报人保密。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无照经营查处风险防范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无照经营查处风险防范二、风险防范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无照经营查处的职责第六条第六条经营者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查处。第八条第八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及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

    10、定的部门(以下统称查处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密切协同配合,利用信息网络平台加强信息共享;发现不属于本部门查处职责的无证无照经营,应当及时通报有关部门。第九条第九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权向查处部门举报无证无照经营。查处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开受理举报的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并安排人员受理举报,依法予以处理。对实名举报的,查处部门应当告知处理结果,并为举报人保密。第十四条第十四条明知属于无照经营而为经营者提供经营场所,或者提供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第十五条第十五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从事无证无照经营的,由查处部门记入信用

    11、记录,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公示。二、风险防范 目前我局无照经营查处中的风险点二、风险防范 目前我局无照经营查处中的风险点 不依法履职;适用法律法规错误(或不当);两个重要提示。二、风险防范 不依法履职1、收到办照申请,以各种理由不予办理;2、发现无照经营行为不查处;3、不公开相关信息、不告知举报人、不公示查处信息;4、发现无证经营不主动通报相关部门。二、风险防范 适用法律法规错误(或不当)1、无论何种情形,一律适用办法;2、所有无证经营行为都不归工商部门查处;3、超越职权办理应由其他部门管理的案件(种子、粮食、网吧等);4、协调处理案件,处罚标准不统一;二、风险防范 适用法律法规错误

    12、(或不当)1、无论何种情形,一律适用办法办法第六条第六条经营者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查处。第十三条第十三条从事无照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对无照经营的处罚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二、风险防范公司法公司法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条 未依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而冒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名义的,或者未依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而冒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名义

    13、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或者予以取缔,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独资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未领取营业执照,以个人独资企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的,责令停止经营活动,处以三千元以下的罚款。个人独资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按本法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责令限期办理变更登记;逾期不办理的,处以二千元以下的罚款。合伙企业法合伙企业法 第九十五条第九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领取营业执照,而以合伙企业或者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名义从事合伙业务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停止,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二、风险防范 适用法律法规错误(或不当)2、所有无证经营行为都不归工商部门查处

    14、二、风险防范一、现行法律法规规定仍由工商部门查处一、现行法律法规规定仍由工商部门查处“无证经营无证经营”行为行为(一)拍卖法拍卖法第六十条第六十条:违反本法第十一条的规定,未经许可从事拍卖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二)烟草专卖法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二条: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此外,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责

    15、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三)文物保护法文物保护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二条:未经许可,擅自设立文物商店、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或者擅自从事文物的商业经营活动,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制止,没收违法所得、非法经营的文物,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四)博物馆条例博物馆条例第四十条第四十条第一款:博物馆从事文物藏品的商业经营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文物保护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也就是说,博物馆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文物藏品

    16、的商业经营活动的,由工商部门依据文物保护法第七十二条进行查处。二、风险防范(五)直销管理条例直销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九条和第十条规定,未经批准从事直销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直销产品和违法销售收入,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依法予以取缔;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六)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未取得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资格定,擅自从事报废汽车回收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非法回收的报废汽车、“五大总成”以及其他零配件,送报废汽车回收企业拆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

    17、所得在2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经营单位的,吊销营业执照。(七)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未依法取得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从事对外劳务合作的,由商务主管部门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的规定查处取缔;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八)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擅自从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18、二、风险防范二、现行法律法规规定由工商部门和其他职能部门查处或与其他职能部门依据各自职权查处二、现行法律法规规定由工商部门和其他职能部门查处或与其他职能部门依据各自职权查处“无证经营无证经营”行为行为(一)邮政法邮政法第七十二条:未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经营快递业务,或者邮政企业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经营由邮政企业专营的信件寄递业务或者寄递国家机关公文的,由邮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快递企业,还可以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其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二)旅游法第九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旅

    19、行社业务的,由旅游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本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业务,或者出租、出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的,除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外,并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二、风险防范二、现行法律法规规定由工商部门和其他职能部门查处或与其他职能部门依据各自职权查处二、现行法律法规规定由工商部门

    20、和其他职能部门查处或与其他职能部门依据各自职权查处“无证经营无证经营”行为行为(三)野生动物保护法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未经批准、未取得或者未按照规定使用专用标识,或者未持有、未附有人工繁育许可证、批准文件的副本或者专用标识出售、购买、利用、运输、携带、寄递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本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和违法所得,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人工繁育许可证、撤销

    21、批准文件、收回专用标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第四款、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未持有合法来源证明出售、利用、运输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没收野生动物,并处野生动物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四)野生植物保护条例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十八条:禁止出售、收购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出售、收购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批准。第二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

    22、工没收野生植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0倍以下的罚款。二、风险防范二、现行法律法规规定由工商部门和其他职能部门查处或与其他职能部门依据各自职权查处二、现行法律法规规定由工商部门和其他职能部门查处或与其他职能部门依据各自职权查处“无证经营无证经营”行为行为(五)印刷业管理条例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设立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或者擅自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的,由出版行政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法定职权予以取缔,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以及进行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

    23、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单位内部设立的印刷厂(所)未依照本条例第二章的规定办理手续,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六)出版管理条例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出版物的出版、进口单位,或者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业务,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伪造、假冒报纸、期刊名称出版出版物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职权予以取缔;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

    24、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二、风险防范二、现行法律法规规定由工商部门和其他职能部门查处或与其他职能部门依据各自职权查处二、现行法律法规规定由工商部门和其他职能部门查处或与其他职能部门依据各自职权查处“无证经营无证经营”行为行为(七)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未经批准,擅自设立音像制品出版、制作、复制、进口、批发、零售单位,擅自从事音像制品出版、制作、复制业务或者进口、批发、零售经营活动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职权予以取缔;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以及进行

    25、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八)人民币管理条例第十三条: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研制、仿制、引进、销售、购买和使用印制人民币所特有的防伪材料、防伪技术、放伪工艺和专用设备。第四十一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行政执法机关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此外此外,如果地方性法规、国务院决定中明确规定某项未依法取得许可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证经营”行为由工商部门查处,那么工商部门也需依法履行查处职责。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对“无证经营”查处部门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的,如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由工商部门负责查处,那么工商部门也要依法履行查处职责。二、风险防范 两个重要提示1、10月1日后办案无照经营案件暂扣财物期限要严格依照行政强制法;2、2017年10月1日前不能结案的无照经营案件,要适用新办法。二、风险防范 防范建议:增强依法履职意识与能力虚心掌握学习法律法规,勤学、真学、多练!虚心掌握学习法律法规,勤学、真学、多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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