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解读与无照经营查处风险防范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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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 无照经营 查处 办法 解读 风险 防范 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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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解读与无照经营查处风险防范兰考县工商局公职律师 李朋飞2017年9月25日一、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解读;一、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解读;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无照经营查处风险防范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无照经营查处风险防范一、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解读一、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解读一、解读一、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解读一、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解读办法出台的背景办法的特点、变化与重点条文解读一、解读办法出台的背景一、解读1、规范“五小”企业(小火电厂、小玻璃厂、小水泥厂、小炼油厂、小钢铁厂)等无证无照经营活动比较突出的问题。2、随着商事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实施中出现了一些与实际情况不适应的
2、问题,主要是对无证无照经营查处的范围过宽,难以满足鼓励创业创新的需求,对工商部门与许可部门的监管职责划分也不够清晰,相关条款与行政强制法规定不一致等。一、解读 3、随着市场监管政策的调整与修法,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与许可部门的职责划分也越来越清晰。一、解读一、解读一、解读一、解读一、解读一、解读一、解读一、解读一、解读办法的特点、变化与重点条文解读一、解读1 1、办法明确限定了无证无照经营的查处范围、办法明确限定了无证无照经营的查处范围第三条第三条下列经营活动,不属于无证无照经营:(一)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场所和时间,销售农副产品、日常生活用品,或者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
3、便民劳务活动;(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从事无须取得许可或者办理注册登记的经营活动。一、解读2 2、办法、办法调整了工商部门和许可部门分工(但仍不太清晰)调整了工商部门和许可部门分工(但仍不太清晰)第五条第五条经营者未依法取得许可从事经营活动的,由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的部门予以查处;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予以查处。第六条第六条经营者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查处。第七条第七条经营者未依法取得许可且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依照本办法第
4、五条的规定予以查处。一、解读3 3、取消了一概、取消了一概“取缔取缔”的简单化执法。的简单化执法。第十条第十条查处部门依法查处无证无照经营,应当坚持查处与引导相结合、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具备办理证照的法定条件、经营者有继续经营意愿的,应当督促、引导其依法办理相应证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对于无照经营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无照经营行为规模较大、社会危害严重的,并
5、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无照经营行为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没收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无照经营行为的处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一、解读4 4、办法适当减轻了无照经营者的法律责任,降低了罚款数额。、办法适当减轻了无照经营者的法律责任,降低了罚款数额。第十三条第十三条从事无照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对无照经营的处罚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十四条第十
6、四条明知属于无照经营而为经营者提供经营场所,或者提供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对于无照经营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无照经营行为规模较大、社会危害严重的,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无照经营行为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没收专门用于
7、从事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无照经营行为的处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一、解读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属于本办法规定的无照经营行为而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为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无照经营行为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解读5 5、增加了信用惩戒措施。、增加了信用惩戒措施。第十五条第十五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从事无证无照经营的,
8、由查处部门记入信用记录,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公示。一、解读6 6、明确了分工负责、协调配合的查处工作机制。、明确了分工负责、协调配合的查处工作机制。第四条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工作,建立有关部门分工负责、协调配合的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工作机制。第八条第八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及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以下统称查处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密切协同配合,利用信息网络平台加强信息共享;发现不属于本部门查处职责的无证无照经营,应当及时通报有关部门。一、解读7 7、增加了相关信息公开、对举报人的告知、保密义
9、务。、增加了相关信息公开、对举报人的告知、保密义务。第九条第九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权向查处部门举报无证无照经营。查处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开受理举报的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并安排人员受理举报,依法予以处理。对实名举报的,查处部门应当告知处理结果,并为举报人保密。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无照经营查处风险防范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无照经营查处风险防范二、风险防范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无照经营查处的职责第六条第六条经营者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查处。第八条第八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及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
10、定的部门(以下统称查处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密切协同配合,利用信息网络平台加强信息共享;发现不属于本部门查处职责的无证无照经营,应当及时通报有关部门。第九条第九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权向查处部门举报无证无照经营。查处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开受理举报的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并安排人员受理举报,依法予以处理。对实名举报的,查处部门应当告知处理结果,并为举报人保密。第十四条第十四条明知属于无照经营而为经营者提供经营场所,或者提供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第十五条第十五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从事无证无照经营的,由查处部门记入信用
11、记录,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公示。二、风险防范 目前我局无照经营查处中的风险点二、风险防范 目前我局无照经营查处中的风险点 不依法履职;适用法律法规错误(或不当);两个重要提示。二、风险防范 不依法履职1、收到办照申请,以各种理由不予办理;2、发现无照经营行为不查处;3、不公开相关信息、不告知举报人、不公示查处信息;4、发现无证经营不主动通报相关部门。二、风险防范 适用法律法规错误(或不当)1、无论何种情形,一律适用办法;2、所有无证经营行为都不归工商部门查处;3、超越职权办理应由其他部门管理的案件(种子、粮食、网吧等);4、协调处理案件,处罚标准不统一;二、风险防范 适用法律法规错误
12、(或不当)1、无论何种情形,一律适用办法办法第六条第六条经营者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查处。第十三条第十三条从事无照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对无照经营的处罚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二、风险防范公司法公司法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条 未依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而冒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名义的,或者未依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而冒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名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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