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范非法集资专题培训及公司非法集资相关制度宣导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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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防范非法集资专题培训及公司非法集资相关制度宣导2019年5月27日目录目录什么是非法集资非法集资的表现形式 保险领域非法集资涉及的刑法罪名 保险领域非法集资的犯罪形式及手段非法集资的防范重点非法集资案例公司非法集资相关制度宣导什么是非法集资?什么是非法集资?非法集资并不是一个法定的概念,在刑法上也不是一个罪名,而是一系列行为的统称。非法集资是指单位或个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及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给予回报的行为。非法集资的表现形式非法集资的表现形式1、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
2、自开办储蓄业务;2、具有吸收存款业务资格的金融机构,违反国家利率规定,擅自变动储蓄存款利率吸收存款的;3、具有吸收存款业务资格的金融机构,以给付回报实物等方式变相提高储蓄存款和利率吸收存款的;4、具有吸收存款业务资格的金融机构,以发行股金等方式吸收资金变相吸收存款的;5、以兴办实业,借种植、养殖、项目开发、庄园开发等名义,承诺回报进行非法集资的;6、以商品销售与返租、回购与转让、代管、代养、发展会员、商家加盟与“快速积分法”等方式销售商品收取保证金等形式进行非法集资的;7、以国家对生态环境保护、发展绿色产业、民间资金造林等方面采取的鼓励政策为幌子,许诺高额回报,进行非法集资的;8、以合作经营、
3、投资入股、入股分红或加盟为名,承诺回报,收取定金、股金、加盟费等非法向社会公众集资的;9、组织民间“抬会、合会、标会”等组织或者地下钱庄向社会公众集资的;10、以发行或变相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等权利凭证或者以期货交易、典当为名进行非法集资;11、通过会员卡、会员证、席位证、优惠卡、消费卡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12、利用现代电子网络技术构造的“虚拟”产品,如“电子商铺”、“电子百货”投资委托经营、到期回购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13、对物业、地产等资产进行等份分割,通过出售其份额的处置权进行非法集资;14、利用传销或秘密串联的形式非法集资;15、利用互联网设立投资基金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16
4、、利用“电子黄金投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17、其他非法吸收公众资金的行为。保险领域非法集资的刑法罪名保险领域非法集资的刑法罪名实践中,在保险行业从事非法集资可能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或者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与集资诈骗都有非法吸收公众资金的行为,从表面上看有一定的相似性,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人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而集资诈骗的行为人主观上则具有非法占有所募集的资金的目的。保险领域非法集资的刑法罪名保险领域非法集资的刑法罪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
5、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u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30人以上,或者数额在20万元以上,或者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即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保险领域非法集资的刑法罪名保险领域非法集资的刑法罪名集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犯集资诈骗罪,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
6、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u个人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较大”;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巨大”;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保险领域非法集资的犯罪形式及手段保险领域非法集资的犯罪形式及手段主导型案件犯罪形式:指保险从业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或公司管理漏洞,假借保险产品、保险合同或以保险公司名义实施集资诈骗。犯罪手段:犯罪分子虚构保险理财产品,或者在原有保险产品基础上承诺额外利益,或者与消费者签订“代客理财协议”,吸收资金;犯罪分子出具假保单,并在自购收据或公司作废
7、收据上加盖私刻的公章,甚至直接出具白条骗取资金。参与型案件犯罪形式:指保险从业人员参与社会集资、民间借贷及代销非保险金融产品。犯罪手段:保险从业人员同时推介保险产品与非保险金融产品,混淆两种产品性质;保险从业人员承诺非保险金融产品以保险公司信誉为担保,保本且收益率较高;诱导保险消费者退保或进行保单质押,获取现金购买非保险金融产品。被利用型案件犯罪形式:指不法机构假借保险公司信用,误导欺骗投资者,进行非法集资。犯罪手段:不法机构谎称与保险公司联合,虚构保险理财产品对外售卖,进行非法集资;将投保的险种偷换概念或夸大保险责任,宣称投资项目(财产)或资金安全由保险公司保障,进行非法集资;伪造保险协议,
8、对外谎称保险公司为投资人提供信用履约保证保险,同时以高息为诱饵开展P2P业务;假借保险名义,以筹建相互保险公司、获取高额投资收益为名吸引社会公众投资,或者以“互助计划”、众筹等为噱头,借助保险名义进行宣传,涉嫌诱导社会公众参与非法集资。防范重点范围防范重点范围避免虚假宣传在产品路演等相关宣传或销售过程中,要避免虚假宣传,按照产品的相关设计,如实向客户和投资者介绍和推销产品严控缴费环节所有产品的销售打款,直接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托管账户划款,完全避免销售人员接受现金支付加强对公司人员的宣传教育严厉查处并杜绝公司人员私刻印章、在外签订假合同等行为加强公司公章及各类印章管理。严格执行公司印章管理制度,
9、杜绝乱用印章或私用印章的行为非法集资案例非法集资案例案例一 张某某集资诈骗案一、基本案情张某某为某人身险公司保险代理人,利用身边熟人的信任,以月息3%、年息36%的高额回报和到期返还本金为诱饵,虚构险种、伪造保险公司印章、制作假保单,与投资人签订保险合同。张某某收到的钱款一部分用于支付先前承诺的3%月利息,一部分用于自己开销。一开始由于张某某能按期支付利息,找她投资的人越来越多,但需要返还的利息也越滚越多,这样滚雪球般经营几年之后,张某某已无力支付本息。几年下来,张某某共从22名客户处非法集资达2000多万元,投资人的投资款受到了不同程度的损失。二、法院判决法院以集资诈骗罪判处张某某有期徒刑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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