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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经济组织法课件.ppt

  • 上传人(卖家):晟晟文业
  • 文档编号:4297440
  • 上传时间:2022-1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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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经济 组织法 课件
    资源描述:

    1、2022-11-26经济组织法经济组织法经济组织法经济组织法本章主要内容n一、公司法n二、合伙企业法n三、个人独资企业法n四、国有独资公司n五、股份合作制企业经济组织法第二编复习参考题n名词解释:1)经济法主体;2)经济法主体的权利;3)经济法主体的义务;4)有限责任公司;5)股份有限公司;6)股份合作企业;7)合伙企业;)国家经济管理主体n简答题:n1简述我国经济法主体取得的方式n2简述国家经济管理主体职能的主要内容。n3简述国家经济管理主体的特征。n论述题:n1试论经济法主体的特征。n2试论我国经济法主体体系的结构。n3试论我国国家经济管理主体经济职能的完善。经济组织法经济组织法习题n简答

    2、题:n1简述股份合作企业的法律特征。n2简述国有独资公司组织制度的特殊法律规定。n论述题:n试论公司组织制度的法律规定。经济组织法、公司法主要内容n1、公司法总则n(1)什么是公司n(2)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n2、公司设立的法律规定n(1)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公司法第1930条)n(2)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公司法第7379条)n3、公司资本的法律规定n(1)遵循的原则公司资本三原则n(2)具体规定见法条n4、公司组织制度的法律规定n(1)股东会(股东大会)n(2)董事会、经理n(3)监事会n5、公司的变更、解散与清算经济组织法 1、公司法总则需要掌握的问题n(1)第二条:本法所称公司是指

    3、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第二条:本法所称公司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司和股份有限公司。(2)第三条: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是企业法人。)第三条: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是企业法人。n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其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股份有限公司,其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

    4、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n第四条:公司股东公司股东作为出资者按投入公司的资本额享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n公司享有由股东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公司享有由股东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承担民事责任。经济组织法2、公司设立的法律规定n(1)第十九条: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第十九条: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股东符合法定人数;(一)股东符合法定人数;(二)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二)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三)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三)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四)有公司

    5、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四)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五)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五)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第二十条:有限责任公司由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股东共同出资设第二十条:有限责任公司由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股东共同出资设立。立。n第九条:依照本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第九条:依照本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有限责任公司字样;股份有限公司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股份有有限责任公司字样;股份有限公司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股份有限公司字样。限公司字样。第十条:公司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

    6、所。第十条:公司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股份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条件幻灯片股份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条件幻灯片 7经济组织法n第十一条:设立公司必须依照本法制定公司章第十一条:设立公司必须依照本法制定公司章程。程。n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经理具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经理具有约束力有约束力n第十三条: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分公司不具第十三条: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有企业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企业法人资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经

    7、济组织法n第七十三条: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第七十三条: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二)发起人认缴和社会公开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三)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四)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并经创立大会通过;(五)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六)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第七十四条: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可以采取发起设立或者第七十四条: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可以采取发起设立或者募集设立的方式。募集设立的方式。发起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公司。募集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

    8、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部分向社会公开募集而设立公司。第七十五条: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五人以上为发起人,第七十五条: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五人以上为发起人,其中须有过半数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其中须有过半数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国有企业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可以少于五人,但应当采取募集设立方式。经济组织法n(2)设立登记的法律规定n公司登记机关对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公司营业执照;对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成立日期。公司发生任何变动都需要到登记机关注册登记。n设立登记的意义:(见教材第127页)n确认公司取

    9、得企业法人的法律资格n向社会公示,保护社会交易的安全n便于政府的监督管理、进行市场准入控制n取得对抗第三人的效力n案例链接幻灯片 9经济组织法关于公司登记案例关于公司登记案例1994年年5月,飞腾商业公司与另外月,飞腾商业公司与另外6家企业达成协议,家企业达成协议,决定共同投资,成了一家具有限公司。飞腾商业公司决定共同投资,成了一家具有限公司。飞腾商业公司草拟了公司章程,经草拟了公司章程,经7家企业审核后予以认可。确定家企业审核后予以认可。确定新公司名称为新公司名称为“明光家具有限公司明光家具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注册资本为200万元,其中飞腾商业公司出资万元,其中飞腾商业公司出资60万元,

    10、其余投资万元,其余投资由另外由另外6家企业承担,出资方式有货币、实物、土地家企业承担,出资方式有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等。相关手续依法办理到位。使用权等。相关手续依法办理到位。11月,明光家具月,明光家具有限公司筹备处向市工商局申请设立登记,并提交了有限公司筹备处向市工商局申请设立登记,并提交了公司登记申请书、公司章程、验资证明等文件。市工公司登记申请书、公司章程、验资证明等文件。市工商局经审查后认为明光家具有限公司的申请是合格的,商局经审查后认为明光家具有限公司的申请是合格的,但本地已有但本地已有4家家具厂,市场容量已趋饱和,该公司家家具厂,市场容量已趋饱和,该公司的设立对本地经济无大的促进

    11、作用,因此不予登记。的设立对本地经济无大的促进作用,因此不予登记。飞腾商业公司等企业不服,以市工商局为被告,向法飞腾商业公司等企业不服,以市工商局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市工商局对其设立新企业的申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市工商局对其设立新企业的申请予以登记。请予以登记。问题:飞腾商业公司等提起行政诉讼的做法是否正确?问题:飞腾商业公司等提起行政诉讼的做法是否正确?法院应如何解决该问题?法院应如何解决该问题?经济组织法3、公司资本的法律规定n(1)公司资本三原则:资本确定原则;资本维持原则;资本不变原则(具体内容见教材第133135页)n(2)我国公司法还规定了公司资本的法定最低限额第二十三

    12、第二十三条:条: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实缴的出资额。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下列最低限额: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下列最低限额:(一)以生产经营为主的公司人民币五十万元;(二)以商品批发为主的公司人民币五十万元;(三)以商业零售为主的公司人民币三十万元;(四)科技开发、咨询、服务性公司人民币十万元。n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一千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一千万元。特定行业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需高于前款所定限额的,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经济组织法4、公司组织制度的法律规定n(1)股东会或股东大会是公司的

    13、最高权力机构n(2)董事会(经理)是公司的执行机构n(3)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构n掌握相关的法律规定经济组织法5、公司的变更、解散与清算n(1)变更包括公司的合并与分立(公司法第六章)n(2)公司的解散与清算的法律规定(公司法第七章)n第一百九十五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公司财产能够清偿公司债务的,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工公司财产能够清偿公司债务的,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资和劳动保险费用,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公司财产按前款规定清偿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

    14、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清算期间,公司不得开展新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第二款的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经济组织法公司人格否认制度案例石某诉梁某案n(案情介绍)1991年10月,深圳市个体工商户梁某及其妻因购销买卖而欠下浙江某地个体户石某15万元债务。1992年6月,石某因多次要求梁某履行债务未果而起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判决梁某夫妇归还欠款。梁某到期仍未归还,石某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该夫妇与另外6个股东,每人分别出资4万元共计32万元设立了一家有限责任公司,该夫妇亲自担任该公司董事。因该夫妇其他财产不够执行,石某又向法院诉请取消该有限责任

    15、公司的成立,理由是梁某出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的行为已构成诈骗行为,要求取消其出资行为,以清偿债务。n法律问题: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经济组织法该案例的法理分析n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又称“揭开公司面纱”,指为阻止公司独立法人人格的滥用和保护公司债权人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就具体法律关系中的特定事实,否认公司与其背后的股东各自独立的人格及股东的有限责任,责令公司的股东对公司的债权或公共利益直接负责,以实现公平、正义目标之要求而设置的一种法律措施。n公司人格否认原则不是对公司独立人格全面的永久的剥夺,也不是对法人制度本身的否定,而是对公司法人人格本质的内涵的严格恪守。公司人格否认原则的效力范围

    16、限于特定法律关系中。n公司人格否认原则的意义公司人格否认原则的意义在于防止利用公司作为进行不法活动的工具和手段,以保障他人的合法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公司人格否认是公司独立人格的必要的、有益的补充。经济组织法n对公司人格否认原则的适用,需要具备下列条件:n公司设立合法有效,并且已经取得独立法人资格。n股东滥用对公司的控制权。n股东控制权的滥用,客观上损害了债权人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n公司人格独立的有限责任制和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宗旨都在于将商业风险合理地分配于股东与其他当事人之间,其较规则的设置乃是股东利益与其他利益衡平的结果。股东若合理地维护了公司独立性,就理所当然地享有有限责任制度的优惠;如果

    17、股东行为有悖于公司人格独立型原则时,若没有造成公司外部关系人的利益损失,也不应主张否认公司人格,因为公司人格否认原则的目的是保护公司的外部人的利益。只有外部关系人利益因此受到损害,才应当否认公司人格,对公司外部关系人予以必要的救济。经济组织法经济组织法二、合伙企业法的主要内容n1、合伙企业法概述n2、合伙企业设立的法律规定n3、合伙企业财产n4、合伙企业事务执行n5、合伙企业与第三人关系n6、合伙企业入伙、退伙n7、合伙企业解散、清算n8、法律责任经济组织法1、合伙企业法概述n(1)合伙企业概念:第二条:本法所称合伙企业合伙企业,是指依照本法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

    18、共同出资、合伙经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的营利性组织。n(2)合伙企业的法律特征:)合伙企业的法律特征:n合伙协议是合伙企业成立的基础。合伙协议是合伙企业成立的基础。n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属于自然人企业。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属于自然人企业。n合伙企业具有很强的人合性。合伙企业具有很强的人合性。n合伙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n(3)合伙企业法:是指调整在合伙企业的设立、组织、活动和解)合伙企业

    19、法:是指调整在合伙企业的设立、组织、活动和解散的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散的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n经济组织法n(4)合伙企业法的适用范围:以自然人为合伙人并)合伙企业法的适用范围:以自然人为合伙人并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合伙企业。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合伙企业。n未形成企业组织形式的合同型合伙、有限合伙、法人未形成企业组织形式的合同型合伙、有限合伙、法人之间以及法人与自然人之间的合伙、以及虽采取合伙之间以及法人与自然人之间的合伙、以及虽采取合伙组织形式但不是市场主体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组织形式但不是市场主体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均没有纳入所等中介机构

    20、,均没有纳入合伙企业法合伙企业法的适用范的适用范围。围。n(5)立法宗旨:第一条:为了规范合伙企业的行为,)立法宗旨:第一条:为了规范合伙企业的行为,保护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保护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经济组织法2、合伙企业设立的法律规定n(1)合伙人:两人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见合伙企业法第910条)n(2)出资:(见法条1112)n(3)合伙协议(见第1314条)n(4)设立登记(见1518条)经济组织法3、合伙企业财产n(1)合伙企业财产的构成和管理:n第

    21、十九条: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的出资和所有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均为合伙企业的财产。合伙企业的财产由全体合伙人依照本法共同管理和使用。n(2)财产的分割、转让及出质:(见第2024条)n经济组织法n第二十条:合伙企业进行清算前,合伙人不得请求分割合伙企业第二十条:合伙企业进行清算前,合伙人不得请求分割合伙企业的财产,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财产,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私自转移或者处分合伙企业财产的,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私自转移或者处分合伙企业财产的,合伙企业不得以此对抗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合伙企业不得以此对抗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第二十一条: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向

    22、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第二十一条: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致同意。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第二十二条:合伙人依法转让其财产份额的,在同等条件下,其第二十二条:合伙人依法转让其财产份额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受让的权利。他合伙人有优先受让的权利。第二十三条: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合伙人以外的人依法受让合伙第二十三条: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合伙

    23、人以外的人依法受让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的,经修改合伙协议即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依企业财产份额的,经修改合伙协议即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依照修改后的合伙协议享有权利,承担责任。照修改后的合伙协议享有权利,承担责任。第二十四条: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第二十四条: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其行为无效,或者作为退伙处理;由此给其他合伙份额出质的,其行为无效,或者作为退伙处理;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

    24、赔偿责任。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经济组织法4、合伙企业事务执行n(1)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方式: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各合伙人分别执行;委托一名合伙人执行;委托数名合伙人执行。n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n(2)合伙事务执行及监督(见第1620条)n(3)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及亏损分担:(见第3234条)经济组织法5、合伙企业与第三人关系n(1)合伙企业与善意第三人的关系:应当遵循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力的限制,不得对抗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n(2)合伙企业与其债权人的关系(见第3940条)n(3)合伙企业与合伙人个人

    25、的债权人之间的关系(见第4143条)经济组织法6、合伙企业的入伙、退伙n(1)入伙:第四十四条:新合伙人入伙时,应当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订立入伙协议时,原合伙人应当向新合伙人告知原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第四十五条: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入伙协议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n(2)退伙(见第4653条)n第五十四条:退伙人对其退伙前已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与其第五十四条:退伙人对其退伙前已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与其他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他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经济组织法7、合伙企业的解散、清算n合伙

    26、企业解散、清算的法律规定见第合伙企业解散、清算的法律规定见第5764条条n第六十一条:合伙企业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后,按下列顺序清偿:第六十一条:合伙企业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后,按下列顺序清偿:(一)合伙企业所欠招用的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n(二)合伙企业所欠税款;(三)合伙企业的债务;(四)返还合伙人的出资。合伙企业财产按上述顺序清偿后仍有剩余的,按本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比例进行分配。n第六十二条:合伙企业清算时,其全部财产不足清偿其债务的,第六十二条:合伙企业清算时,其全部财产不足清偿其债务的,依照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的规定办理。依照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的规定办理。第六十三条:合

    27、伙企业解散后,原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的第六十三条:合伙企业解散后,原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连带责任,但债权人在五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债务仍应承担连带责任,但债权人在五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请求的,该责任消灭。经济组织法合伙企业法案例一n某银行诉合伙企业合伙人偿还贷款案n(案情简介)n王某、李某、于某三人于1998年9月15日书面订立了一份合伙协议。约定三人共同出资10万元开设一家综合商店,其中王某出资4万元,李某于某各出资3万元;三人按出资比例分享收益或分担亏损。同年10月,三人依法登记领取了营业执照。1999年2月18日,为解决资金周转困难,三人向该

    28、市某银行贷款7万元,期限为一年。6月,李某向王某和于某提出,将自己的资产份额以3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张某,得到同意后,李某办妥了退伙手续,张某交付了转让款,入伙。王某、于某向张某介绍了有关综合商店的经营和财务状况,并修订了合伙协议,办理了变更登记手续。1999年年终结算时,该综合商店发生严重亏损。n2000年1月,王某、于某和张某商定解散综合商店,并将商店现有财产5万元予以分配,但对银行贷款未作处理。2000年2月18日,银行贷款到期,银行要求李某偿还全部贷款,李某以其已经退出综合商店为由,拒绝还贷,主张应由张某承担还贷责任。银行找到张某,张某认为该笔贷款发生在其入伙指前,其不应承担还贷义务。银行

    29、找到王某、于某要求还贷,二人表示指按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偿还贷款份额。银行遂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王某、李某、于某和张某归还贷款。n问题:本案中王某、李某、于某和张某的关于还贷的主张是否合法?n法院应如何处理这一纠纷?经济组织法该案例的分析要点n合伙企业债务的法律规定(合伙企业法第2条)n债权人的权利n王某、李某、于某和张某分别应承担的还贷义务或还贷份额(合伙企业法第45条、54条的规定)经济组织法合伙企业法案例二n梁某诉其他合伙人侵权案n1996年11月,梁某与其妻弟王甲、王乙商量,决定购买一台挖土机从事相应的经营活动。梁某出资5万元,王甲、王乙各出资3万元,由于挖土机价格为25万元,遂要请亲戚

    30、梁某岳母麦某出资10万元、另一亲戚张某出资4万元入伙。挖土机买来后,各方约定按出资比例承担风险、分享利益,并签署了出资证明书。由于梁某此时在市属某建筑公司就职,有一定的业务关系,大家口头商定由梁某主要负责业务联系,王甲、王乙负责日常经营活动及财务。由于大家齐心合力合伙业务发展情况良好,至1999年底共盈利80万元。其中,梁某分得25万元,王甲、王乙各得20万元。三人口头商定与款用于归还麦某、张某的出资,麦某、张某书面同意归还并收款。2000年初,梁某受公司委派远赴外省,临行前三人口头商定由王甲、王乙继续经营合伙业务,梁某负责合伙业务的财务事项。2000年底梁某归来发现,挖土机已被网架、王乙于当

    31、年11月底出卖。梁某立即找到二人要求协商解决。二王认为梁某仅仅是它们所请的业务经理,梁某所出资5万元购机款是借款并已以工资形式在1999年予以归还,故挖土机及其相关业务与梁某无关。协商不成梁某于2001年初向当地人民法院经济组织法n提起诉讼,请求法院确认其合伙人资格,判令二王购回挖土机或由他们三人按出资比例分配售机款,并以此比例赔偿其应得的2000年度的合伙业务。n问题:1)梁某请求法院确认合伙人资格的主张是否合法?n2)麦某、张某可否主张合伙人的利益?n分析:民法通则第30条规定:“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民法通

    32、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0条规定,“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协议,由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但具备合伙的其他条件,由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人证明有口头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合伙关系”。经济组织法三、个人独资企业法的主要内容n1、个人独资企业概述n2、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的法律规定n3、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及事务的管理n4、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和清算n5、法律责任经济组织法1、个人独资企业概述n(1)个人独资企业概念个人独资企业法.docn(2)个人独资企业法立法宗旨:规范个人独资企业的行为;保护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和债权人的合法利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n(3)适用范围:只适用于

    33、个人独资企业。不适用于具有独资特点的全民所有制企业,不适用于国有独资公司及外商独资企业。经济组织法2、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的法律规定n(1)设立条件n(2)设立登记经济组织法个人独资企业案例n陈某咨询设立个人独资企业案n(案情简介)n陈某是一家国有企业的职工,因其就职的企业近年来效益连连滑坡,工资收入不高,欲创建一家独资企业,自己当老板。其初步计划如下:企业名称为“鲜美糕点制作有限公司”,自己任董事长;注册资本暂定为500元,因为注册资本越少,自己承担的责任也就越少;准备借用一处即将拆迁的街面房作为经营场所,几个月后面临拆迁时再设法解决经营场所问题。计划雇用4名职工,但支付的工资中不打算包含社会养

    34、老金、失业保险金、医疗保险金等内容,这些项目由职工自己想办法解决。由于企业业务较少,不设置帐簿和配备专门的财务人员。因自己不懂经营管理,故聘用一名经理管理企业;但是须控制经理的权力,较重大的事项必须有自己来决定。如果经理在外代表企业所进行的活动超越其职权对企业不利的,则由经理自行对外负责。此外,独资企业不取得法人资格故物须登记,开业时作一块企业招牌挂在经营场所即可。陈某提出上述计划向律师咨询。n问题:陈某的上述计划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经济组织法该案例分析n本案中陈某的计划有以下几处不符合法律规定:n1)个人独资法第31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

    35、偿”,即独资企业的投资人要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所以独资企业名称中不能出现“有限责任公司”字样。n2)法律对个人独资企业的资本没有作出强制性规定,但要求其保证生产经营的实际需要。陈某暂定500元的计划不能保证生产经营的实际需要。n3)法律对独资企业的投资人有限制。根据我国的有关规定,国家公务员、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在职人员不能申办个人独资企业。本案中陈某是国有企业的在职人员,它与船舰的个人独资企业不设科技创业型,不符合投资人的条件,他应先向其就职的国有企业辞职。n4)第8条规定,设立独资企业必须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陈某必须找一处固定的营业用房。n5)第19条,“投资人对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n6)企业必须依法进行登记,办理税务登记,并依法设置会计帐簿,进行会计核算,缴纳企业所得税。2022-11-26经济组织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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