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第二版)》课件第十二章居住权.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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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物权法第二版 物权法 第二 课件 第十二 居住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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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十二章 居住权第一节 居住权的概述第二节 居住权的设立第三节 居住权的内容第四节 居住权的消灭第一节 居住权概述一 居住权的概念和特征二 居住权与相关权利三 居住权制度的历史发展居住权的概念和特征 是指居住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住房以及其他附着物所享有的占有、使 用的权利。民法典第366条规定:“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 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居住权的概念和特征居住权具有如下特点:第一,居住权是由特定民事主体所享有的用益物权。第二,居住权是一种意定的用益物权第三,居住权的客体是住宅第四,期限具有长期性第五,居住权的设定原则上是一种无偿行为第六,居住权具有人
2、身专属性居住权与相关权利1.居住权与租赁权2.居住权与借用权居住权制度的历史发展 我国原物权法在起草中曾经就是否规定居住权产生过争议,但原物权法最终并没有规定居住权制度。我国民法典第366条规定:“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第二节 居住权的设立一 居住权主要采取意定方式设立二 居住权设立的登记三 居住权原则上应无偿设立居住权主要采取意定方式设立 居住权主要是通过意定的方式设定的。所谓意定,是指根据房屋所有人的意愿而 在其房屋之上为他人设定居住权。设立人必须是房屋的所有人,任何人在他人的房屋 之上设定居住权都是无效的。主要包括:1.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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