课件民法(第八版)(下册).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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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课件 民法 第八 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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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法(第八版)(下册)第三编合同第三十章债的一般原理债是特定人之间请求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关系。民法典虽然没有单设债 法总则编,但是在合同编对债法总则的主要内容作出了规定,尤其是对多数人之债、债务 加入、选择之债、债的保全等作出了详细的规定。同时,在合同编的准合同部分对无因管 理和不当得利作出了规定。学习本章应当掌握债的概念及特征、债的要素、债的各种类型 以及非因合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如何适用 民法典之合同编的相关规定。本章概要本章概要第一节 债的概念及特征一、一、债的概念债的概念 债是特定人之间请求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关系。二、债的特征二、债的特征 第一,债是一种民事法律关系。第
2、二,债是一种财产法律关系。第三,债是发生在特定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这也称为债的相对性。第四,债是一种一方向另一方给付的法律关系。第五,效力具有平等性。第六,产生原因具有多样性。第一节 债的概念及特征三、债权与物权的区分三、债权与物权的区分 第一,债权是请求权,而物权是支配权。第二,债权是对人权和相对权,而物权是对世权和绝对权。第三,债权具有平等性,而物权具有优先性。第四,债权具有非公开性,而物权是公开化的权利。第五,债权可以由当事人自由约定,而物权的设立采法定主义。第六,债权主要以行为为客体,而物权的客体主要是有体物。第七,债权具有一定的存续期限,而物权具有永久性或长期性。第二节 债的要素 一
3、、债的主体 债的主体包括双方当事人,即债权人和债务人。在债的关系中,债权人和债务人都必 须是特定的。债权人是指有权请求对方当事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人,而债务人是指有义 务向对方当事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人。第二节 债的要素 二、债的内容 (一)债权(一)债权 债权是指债权人有权请求债务人为一定行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因此债权也称为请求权。(二)债务(二)债务 债务的概念和特征 债务是指债务人对债权人所负有的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义务。债务的分类()作为债务和不作为债务。()完全债务与不完全债务。()主给付义务、从给付义务和附随义务。第二节 债的要素 二、债的内容 (一)债权(一)债权 债
4、权是指债权人有权请求债务人为一定行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因此债权也称为请求权。(二)债务(二)债务 债务的概念和特征 债务是指债务人对债权人所负有的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义务。债务的分类()作为债务和不作为债务。()完全债务与不完全债务。()主给付义务、从给付义务和附随义务。第二节 债的要素 债务与责任 责任原则上以债务的存在为前提,但责任本身并不是债务,而是债务人违反债务所应 承担的后果。民法典第条规定,民事主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当事人约定,履 行民事义务,承担民事责任。可见,责任与债务是相互依存的,责任主要是债务不履行的后果。第一节 民法的概念三、债的客体三、债的客体 债的客体就
5、是债的标的。在法律上,债的客体就是给付。给付包括了作为和不作为。如果给付的内容是债务人的作为,就是积极给付;如果给付的内容是债务人的不作为,就 是消极给付。第三节 债的分类一、单一之债与多数人之债一、单一之债与多数人之债 根据债的主体特征,可以将债区分为单一之债与多数人之债。所谓单一之债,是指债 权人、债务人仅为一人的债。所谓多数人之债,又称多数当事人的债或复数主体的债,是 指债权人或者债务人一方为二人以上的债。也就是说,多数人之债中债的主体是多数人,但其标的为同一给付的债的关系。如果各个主体之间发生了多个给付关系,则不属于多 数人之债,而是数个独立的债的关系。第三节 债的分类二、按份之债和连
6、带之债二、按份之债和连带之债(一)按份之债(一)按份之债 所谓按份之债,是指数个债权人或数个债务人按照一定的份额享有债权或负担债务。在按份之债中,作为债的给付的标的必须是可分的,而且每个债权人按照特定的份额行使 权利,每个债务人按照特定的份额承担义务。民法典第条规定:债权人为二人以 上,标的可分,按照份额各自享有债权的,为按份债权;债务人为二人以上,标的可分,按照份额各自负担债务的,为按份债务。按份债权人或者按份债务人的份额难以确定的,视为份额相同。这就在法律上确立了按份之债。按份之债包括按份债权和按份债务。第三节 债的分类二、按份之债和连带之债二、按份之债和连带之债(二)连带之债(二)连带之
7、债 连带之债的概念 所谓连带之债,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债权人或者债务人,依照法律或者当事人的 约定形成连带关系,享有连带权利的每个债权人都有权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负有连带义 务的每个债务人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在连带之债中,各连带债权人或者连带债务 人之间存在连带关系。在连带债务中,债权人有权要求任何一个债务人作出全部或者部分的履行。第三节 债的分类二、按份之债和连带之债二、按份之债和连带之债(二)连带之债(二)连带之债 连带之债的成立要件()债的主体是数人。()多数债权人或多数债务人之间存在连带关系。()原则上以同一给付为标的。()连带债务的产生以法律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为限。第三节 债
8、的分类三、选择之债和简单之债三、选择之债和简单之债(一)选择之债和简单之债概述(一)选择之债和简单之债概述 所谓选择之债,是指在债成立时就有两种以上的给付可供选择的债。民法典第 条规定:标的有多项而债务人只需履行其中一项的,债务人享有选择权;但是,法律另有 规定、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享有选择权的当事人在约定期限内或者 履行期限届满未作选择,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选择的,选择权转移至对方。该条对 选择之债作出了规定。第三节 债的分类三、选择之债和简单之债三、选择之债和简单之债(二)选择之债的履行(二)选择之债的履行 与简单之债相比,选择之债的特殊性主要体现在其履行方面,即在选
9、择之债履行之前,一方对债的履行享有选择权。这也是选择之债的核心特征。第三节 债的分类四、金钱之债与非金钱之债四、金钱之债与非金钱之债(一)金钱之债和非金钱之债概述(一)金钱之债和非金钱之债概述 金钱之债又称货币之债,它是指债务人必须以给付一定货币履行债务的债。金钱之 债的标的物一般包括:通用货币、外国货币和特种货币。非金钱之债的范围十分广 泛,依据给付内容的不同,可以将非金钱之债分为以下两类:一是交付财产之债,主要是 指债务人需要按照债的内容向债权人交付一定的财产,以履行债务。此处所说的财产主要 是指有形的财产类型,无形财产一般不发生交付的问题。二是提供服务之债,其主要是指债务人应当按照债的内
10、容向债权人提供一定的服 务,从而实现债的目的。第三节 债的分类五、种类之债和特定之债五、种类之债和特定之债(一)种类之债和特定之债概述(一)种类之债和特定之债概述 种类之债是指以种类物的给付为标的的债。(二)种类之债与特定之债的区别(二)种类之债与特定之债的区别(三)种类之债的成立与履行(三)种类之债的成立与履行第四节 债的法律适用一、债法的概念一、债法的概念 债法又称为债权法、债务关系法,它是指调整债权债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在 德国民法典制定之前,学者一般使用“债权法”的称谓,以突出债权()的 概念。但 德国民法典将债编称为“债务关系编”。此种称谓表明,其是从债务人视角 而非债权人视角来
11、规范债的关系的。日本民法典将债编称为“债权编”,此种称谓凸 显了债权的意义,从而符合权利本位的理念。本书认为:无论是将债法称为“债权法”,还是将其称为“债务关系法”,都并不十分妥当。虽然债权和债务是相互对立的,但两者毕竟又具有相应性,债权毕竟对应着债务,反之亦然。所以,将其称为“债法”突出了债 法的包容性,无论是债权还是债务,都可以涵盖其中。第四节 债的法律适用二、债的法律适用二、债的法律适用(一)因合同产生的债的法律适用(二)非因合同产生的债的法律适用第四节 债的法律适用二、债的法律适用二、债的法律适用(一)因合同产生的债的法律适用(二)非因合同产生的债的法律适用第三十一章合同与合同法导论债
12、是特定人之间请求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关系。民法典虽然没有单设债 法总则编,但是在合同编对债法总则的主要内容作出了规定,尤其是对多数人之债、债务 加入、选择之债、债的保全等作出了详细的规定。同时,在合同编的准合同部分对无因管 理和不当得利作出了规定。学习本章应当掌握债的概念及特征、债的要素、债的各种类型 以及非因合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如何适用 民法典之合同编的相关规定。本章概要本章概要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合同法主要规范合同的订立、效力、履行、保全、变更、转让、消灭、违反合同的责任等问题。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是合 同自由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合法原则和鼓励交易原则。本章
13、概要本章概要第一节 合同的概念与特征一、合同的概念一、合同的概念 合同也称契约。大陆法学者基本上认为合同是一种合意或协议,而英美法 学者大都认为合同是一种允诺。合同是反映交易的法律形式,它反映的是等价交换的基本原则。第一节 合同的概念与特征二、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与合同的关系二、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与合同的关系所谓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是指基于身份关系而订立的不以交易为主要内容的协议。这些协议虽然也是当事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的协议,但其不是具有平等、等价有偿属性的民事合同,与市场经济活动存在本质的区别。此类协议是以身份关系的取 得和变更为内容的协议。具体而言,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主要有如下
14、几种:一是婚姻关系 中的协议。二是收养协议。三是监护协议。四是其他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如 民法典之继承编规定的遗赠抚养协议等。应当看到,随着社会生活的发展,有关身份 关系的协议也在不断发展,法律上很难全面列举。第二节 合同关系一、合同关系的构成一、合同关系的构成(一)合同关系的主体(一)合同关系的主体 合同关系的主体又称为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债权人和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请求债务人 依据合同和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而债务人则应依据合同和法律的规定履行实施一定行为 的义务。当然,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地位是相对的,双务合同关系中双方互为债权人和债务 人。合同关系的主体都是特定的,债权人只能向特定的债务人基于合
15、同提出请求,合同债 权也只能对抗特定的债务人。正是因为这一原因,合同债权又称为“对人权”,它与能够 对抗一切不特定的第三人的物权是有区别的第二节 合同关系一、合同关系的构成一、合同关系的构成(二)合同关系的内容(二)合同关系的内容 合同关系的内容包括基于合同而产生的债权和债务,又称合同债权和合同债务。民 法典第条第款规定,债权是因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以及法律的 其他规定,权利人请求特定义务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所谓合同债权,是指债权 人依据合同的约定以及法律的规定而享有的请求债务人为一定行为的权利。合同债务是指债务人所承担的义务,即债务人向债权人为特定行为的义务。合同债务
16、根据不同的标准有不同的种类,如主要义务和次要义务、给付义务和附随义务、明示义务 和默示义务等。无论何种义务,债务人都应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履行。第二节 合同关系一、合同关系的构成一、合同关系的构成(三)合同关系的客体(三)合同关系的客体 合同关系的客体为合同债权与合同债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合同债权的客体是行为,即债务人应为的特定行为。第二节 合同关系二、合同关系的相对性二、合同关系的相对性(一)合同关系相对性的概念和内容(一)合同关系相对性的概念和内容合同关系的相对性在大陆法中被称为“债的相对性”,它是指合同主要在特定的合同 当事人之间发生,合同当事人一方只能基于合同向与其有合同关系的另一方
17、,而不能向与 其无合同关系的第三人提出合同上的请求,也不能擅自为第三人设定合同上的义务。(二)合同相对性规则的例外(二)合同相对性规则的例外在法律具有特别规定的情形下,合同也可以产生对第三人的效力。民法典第 条第款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三节 合同的分类一、典型合同与非典型合同一、典型合同与非典型合同二、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二、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三、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三、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四、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四、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五、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五、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六、主合同与从合同六、主合同与从合同七、本约合同与预约合同七、本约合
18、同与预约合同八、为订约人自己订立的合同与为第三人利益订立的合同八、为订约人自己订立的合同与为第三人利益订立的合同第四节 合同法的概念、特征与调整对象一、合同法的概念与特征一、合同法的概念与特征合同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交易关系的法律,它主要规范合同的订立、合同的效 力,合同的履行、变更、解除、保全,违反合同的责任等问题。合同法并不是一个独立的 法律部门,只是我国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合同法有形式意义的合同法与实质意义的合同 法之分。形式意义的合同法是指 民法典之合同编(第三编);实质意义的合同法是所 有调整合同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如 民法典之合同编以外的有关民事法律以及相关 司法解释对合同的规
19、定。本书是在实质意义上使用“合同法”的概念的。第四节 合同法的概念、特征与调整对象二、民法典之合同编与债法的关系二、民法典之合同编与债法的关系第一,民法典之合同编是债法的组成部分,不能概括所有的债法内容。第二,民法典之合同编具有相对独立性。第三,民法典之合同编发挥了债法总则的功能。第四节 合同法的概念、特征与调整对象三、合同法的调整对象三、合同法的调整对象(一)合同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协议(一)合同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协议(二)合同法调整以确立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协议(二)合同法调整以确立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协议(三)合同法调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三)合同法调整设立、变更、
20、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四)合同法调整各类合同关系(四)合同法调整各类合同关系第四节 合同法的概念、特征与调整对象四、合同法的功能四、合同法的功能第一,鼓励交易、创造财富。第二,分配风险、规范交易。第三,保障自由、实现允诺。第四,保护信赖、维护秩序。第五,组织私人生活、保障生活秩序。第三十二章合同的订立合同的订立是两个以上当事人互为意思表示、达成合意的过程。其中,希望与他人订 立合同的意思表示为要约,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为承诺。合同各方当事人的意思 表示一致的,合同就成立。合同成立后就具有法律拘束力。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当事 人违背诚实信用原则而损害另一方当事人的信赖利益的,应承担
21、缔约过失责任。本章概要本章概要第一节 合同的成立和法律拘束力一、合同成立的概念和要件一、合同成立的概念和要件合同的成立,是指合同各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换言之,当事人对合同的主要条 款达成合意。合同如果是在双方当事人之间订立的,就应当在双方之间达成合意;如果是 在多方当事人之间订立的,则应当由所有当事人达成合意。合同成立制度旨在解决合同是 否存在的问题。合同的成立是合同履行、变更、终止、解释等制度的前提,也是认定合同 效力的基础。第一节 合同的成立和法律拘束力二、合同成立的要件二、合同成立的要件(一)存在双方或多方当事人(一)存在双方或多方当事人(二)订约当事人经过要约、承诺而达成了合意(二
22、)订约当事人经过要约、承诺而达成了合意(三)当事人就合同主要条款达成合意(三)当事人就合同主要条款达成合意第一节 合同的成立和法律拘束力三、合同的法律拘束力三、合同的法律拘束力民法典第条第款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所谓受法律保护,就是指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拘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任何一方违反合同,都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合同的法律拘束力主要体现在对当事人的拘束力上,具体体现为权利、义务和责任三 个方面。第二节 要约一、要约的概念和构成要件一、要约的概念和构成要件(一)要约的概念(一)要约的概念要约又称为发盘、出盘、发价、出价或
23、报价等,是订立合同所必须经过的程序。民法典第条规定,“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依据这一规定,要 约是一方当事人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对方当事人所作的意思表示。发出要约的人称为要约 人,接受要约的人则称为受要约人、相对人或者承诺人。第二节 要约二、要约的有效条件二、要约的有效条件(一)要约是由特定主体作出的意思表示(一)要约是由特定主体作出的意思表示(二)要约必须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二)要约必须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三)要约必须向要约人希望与之缔结合同的受要约人发出(三)要约必须向要约人希望与之缔结合同的受要约人发出(四)要约的内容必须
24、具体、确定(四)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确定第二节 要约三、要约与要约邀请三、要约与要约邀请(一)要约邀请的概念(一)要约邀请的概念 要约邀请又称引诱要约,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表示。民法典第条 第款第一句规定,“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表示”。(二)要约和要约邀请的区别(二)要约和要约邀请的区别第二节 要约四、几种典型的要约邀请行为四、几种典型的要约邀请行为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债券募集办法基金招募说明书商业广告和宣传寄送的价目表第二节 要约五、要约的法律效力五、要约的法律效力(一)要约生效的时间(一)要约生效的时间以对话方式作出的要约,在相对人知道其内容时生效以非对话方式作
25、出的要约,在到达相对人时生效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要约的生效(二)要约的存续期限(二)要约的存续期限要约的存续期限是指要约可在多长时间内发生法律效力。要约的存续期限完全由要约人决定,如果要约人在要约中具体规定了存续期限(如规定本要约有效期限为天,或 规定本要约于某年某月某日前答复有效),则该期限为要约的有效存续期限。如果要约人 没有确定,则只能以要约的具体情况来确定合理期限。第二节 要约五、要约的法律效力五、要约的法律效力(三)要约的法律效力的内容(三)要约的法律效力的内容()要约对要约人的拘束力。此种拘束力又称为要约的形式拘束力。法律允许要约人 在要约到达之前撤回要约。但是,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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