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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课件民法(第八版)(下册).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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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课件 民法 第八 下册
    资源描述:

    1、民法(第八版)(下册)第三编合同第三十章债的一般原理债是特定人之间请求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关系。民法典虽然没有单设债 法总则编,但是在合同编对债法总则的主要内容作出了规定,尤其是对多数人之债、债务 加入、选择之债、债的保全等作出了详细的规定。同时,在合同编的准合同部分对无因管 理和不当得利作出了规定。学习本章应当掌握债的概念及特征、债的要素、债的各种类型 以及非因合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如何适用 民法典之合同编的相关规定。本章概要本章概要第一节 债的概念及特征一、一、债的概念债的概念 债是特定人之间请求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关系。二、债的特征二、债的特征 第一,债是一种民事法律关系。第

    2、二,债是一种财产法律关系。第三,债是发生在特定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这也称为债的相对性。第四,债是一种一方向另一方给付的法律关系。第五,效力具有平等性。第六,产生原因具有多样性。第一节 债的概念及特征三、债权与物权的区分三、债权与物权的区分 第一,债权是请求权,而物权是支配权。第二,债权是对人权和相对权,而物权是对世权和绝对权。第三,债权具有平等性,而物权具有优先性。第四,债权具有非公开性,而物权是公开化的权利。第五,债权可以由当事人自由约定,而物权的设立采法定主义。第六,债权主要以行为为客体,而物权的客体主要是有体物。第七,债权具有一定的存续期限,而物权具有永久性或长期性。第二节 债的要素 一

    3、、债的主体 债的主体包括双方当事人,即债权人和债务人。在债的关系中,债权人和债务人都必 须是特定的。债权人是指有权请求对方当事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人,而债务人是指有义 务向对方当事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人。第二节 债的要素 二、债的内容 (一)债权(一)债权 债权是指债权人有权请求债务人为一定行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因此债权也称为请求权。(二)债务(二)债务 债务的概念和特征 债务是指债务人对债权人所负有的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义务。债务的分类()作为债务和不作为债务。()完全债务与不完全债务。()主给付义务、从给付义务和附随义务。第二节 债的要素 二、债的内容 (一)债权(一)债权 债

    4、权是指债权人有权请求债务人为一定行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因此债权也称为请求权。(二)债务(二)债务 债务的概念和特征 债务是指债务人对债权人所负有的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义务。债务的分类()作为债务和不作为债务。()完全债务与不完全债务。()主给付义务、从给付义务和附随义务。第二节 债的要素 债务与责任 责任原则上以债务的存在为前提,但责任本身并不是债务,而是债务人违反债务所应 承担的后果。民法典第条规定,民事主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当事人约定,履 行民事义务,承担民事责任。可见,责任与债务是相互依存的,责任主要是债务不履行的后果。第一节 民法的概念三、债的客体三、债的客体 债的客体就

    5、是债的标的。在法律上,债的客体就是给付。给付包括了作为和不作为。如果给付的内容是债务人的作为,就是积极给付;如果给付的内容是债务人的不作为,就 是消极给付。第三节 债的分类一、单一之债与多数人之债一、单一之债与多数人之债 根据债的主体特征,可以将债区分为单一之债与多数人之债。所谓单一之债,是指债 权人、债务人仅为一人的债。所谓多数人之债,又称多数当事人的债或复数主体的债,是 指债权人或者债务人一方为二人以上的债。也就是说,多数人之债中债的主体是多数人,但其标的为同一给付的债的关系。如果各个主体之间发生了多个给付关系,则不属于多 数人之债,而是数个独立的债的关系。第三节 债的分类二、按份之债和连

    6、带之债二、按份之债和连带之债(一)按份之债(一)按份之债 所谓按份之债,是指数个债权人或数个债务人按照一定的份额享有债权或负担债务。在按份之债中,作为债的给付的标的必须是可分的,而且每个债权人按照特定的份额行使 权利,每个债务人按照特定的份额承担义务。民法典第条规定:债权人为二人以 上,标的可分,按照份额各自享有债权的,为按份债权;债务人为二人以上,标的可分,按照份额各自负担债务的,为按份债务。按份债权人或者按份债务人的份额难以确定的,视为份额相同。这就在法律上确立了按份之债。按份之债包括按份债权和按份债务。第三节 债的分类二、按份之债和连带之债二、按份之债和连带之债(二)连带之债(二)连带之

    7、债 连带之债的概念 所谓连带之债,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债权人或者债务人,依照法律或者当事人的 约定形成连带关系,享有连带权利的每个债权人都有权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负有连带义 务的每个债务人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在连带之债中,各连带债权人或者连带债务 人之间存在连带关系。在连带债务中,债权人有权要求任何一个债务人作出全部或者部分的履行。第三节 债的分类二、按份之债和连带之债二、按份之债和连带之债(二)连带之债(二)连带之债 连带之债的成立要件()债的主体是数人。()多数债权人或多数债务人之间存在连带关系。()原则上以同一给付为标的。()连带债务的产生以法律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为限。第三节 债

    8、的分类三、选择之债和简单之债三、选择之债和简单之债(一)选择之债和简单之债概述(一)选择之债和简单之债概述 所谓选择之债,是指在债成立时就有两种以上的给付可供选择的债。民法典第 条规定:标的有多项而债务人只需履行其中一项的,债务人享有选择权;但是,法律另有 规定、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享有选择权的当事人在约定期限内或者 履行期限届满未作选择,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选择的,选择权转移至对方。该条对 选择之债作出了规定。第三节 债的分类三、选择之债和简单之债三、选择之债和简单之债(二)选择之债的履行(二)选择之债的履行 与简单之债相比,选择之债的特殊性主要体现在其履行方面,即在选

    9、择之债履行之前,一方对债的履行享有选择权。这也是选择之债的核心特征。第三节 债的分类四、金钱之债与非金钱之债四、金钱之债与非金钱之债(一)金钱之债和非金钱之债概述(一)金钱之债和非金钱之债概述 金钱之债又称货币之债,它是指债务人必须以给付一定货币履行债务的债。金钱之 债的标的物一般包括:通用货币、外国货币和特种货币。非金钱之债的范围十分广 泛,依据给付内容的不同,可以将非金钱之债分为以下两类:一是交付财产之债,主要是 指债务人需要按照债的内容向债权人交付一定的财产,以履行债务。此处所说的财产主要 是指有形的财产类型,无形财产一般不发生交付的问题。二是提供服务之债,其主要是指债务人应当按照债的内

    10、容向债权人提供一定的服 务,从而实现债的目的。第三节 债的分类五、种类之债和特定之债五、种类之债和特定之债(一)种类之债和特定之债概述(一)种类之债和特定之债概述 种类之债是指以种类物的给付为标的的债。(二)种类之债与特定之债的区别(二)种类之债与特定之债的区别(三)种类之债的成立与履行(三)种类之债的成立与履行第四节 债的法律适用一、债法的概念一、债法的概念 债法又称为债权法、债务关系法,它是指调整债权债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在 德国民法典制定之前,学者一般使用“债权法”的称谓,以突出债权()的 概念。但 德国民法典将债编称为“债务关系编”。此种称谓表明,其是从债务人视角 而非债权人视角来

    11、规范债的关系的。日本民法典将债编称为“债权编”,此种称谓凸 显了债权的意义,从而符合权利本位的理念。本书认为:无论是将债法称为“债权法”,还是将其称为“债务关系法”,都并不十分妥当。虽然债权和债务是相互对立的,但两者毕竟又具有相应性,债权毕竟对应着债务,反之亦然。所以,将其称为“债法”突出了债 法的包容性,无论是债权还是债务,都可以涵盖其中。第四节 债的法律适用二、债的法律适用二、债的法律适用(一)因合同产生的债的法律适用(二)非因合同产生的债的法律适用第四节 债的法律适用二、债的法律适用二、债的法律适用(一)因合同产生的债的法律适用(二)非因合同产生的债的法律适用第三十一章合同与合同法导论债

    12、是特定人之间请求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关系。民法典虽然没有单设债 法总则编,但是在合同编对债法总则的主要内容作出了规定,尤其是对多数人之债、债务 加入、选择之债、债的保全等作出了详细的规定。同时,在合同编的准合同部分对无因管 理和不当得利作出了规定。学习本章应当掌握债的概念及特征、债的要素、债的各种类型 以及非因合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如何适用 民法典之合同编的相关规定。本章概要本章概要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合同法主要规范合同的订立、效力、履行、保全、变更、转让、消灭、违反合同的责任等问题。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是合 同自由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合法原则和鼓励交易原则。本章

    13、概要本章概要第一节 合同的概念与特征一、合同的概念一、合同的概念 合同也称契约。大陆法学者基本上认为合同是一种合意或协议,而英美法 学者大都认为合同是一种允诺。合同是反映交易的法律形式,它反映的是等价交换的基本原则。第一节 合同的概念与特征二、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与合同的关系二、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与合同的关系所谓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是指基于身份关系而订立的不以交易为主要内容的协议。这些协议虽然也是当事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的协议,但其不是具有平等、等价有偿属性的民事合同,与市场经济活动存在本质的区别。此类协议是以身份关系的取 得和变更为内容的协议。具体而言,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主要有如下

    14、几种:一是婚姻关系 中的协议。二是收养协议。三是监护协议。四是其他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如 民法典之继承编规定的遗赠抚养协议等。应当看到,随着社会生活的发展,有关身份 关系的协议也在不断发展,法律上很难全面列举。第二节 合同关系一、合同关系的构成一、合同关系的构成(一)合同关系的主体(一)合同关系的主体 合同关系的主体又称为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债权人和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请求债务人 依据合同和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而债务人则应依据合同和法律的规定履行实施一定行为 的义务。当然,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地位是相对的,双务合同关系中双方互为债权人和债务 人。合同关系的主体都是特定的,债权人只能向特定的债务人基于合

    15、同提出请求,合同债 权也只能对抗特定的债务人。正是因为这一原因,合同债权又称为“对人权”,它与能够 对抗一切不特定的第三人的物权是有区别的第二节 合同关系一、合同关系的构成一、合同关系的构成(二)合同关系的内容(二)合同关系的内容 合同关系的内容包括基于合同而产生的债权和债务,又称合同债权和合同债务。民 法典第条第款规定,债权是因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以及法律的 其他规定,权利人请求特定义务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所谓合同债权,是指债权 人依据合同的约定以及法律的规定而享有的请求债务人为一定行为的权利。合同债务是指债务人所承担的义务,即债务人向债权人为特定行为的义务。合同债务

    16、根据不同的标准有不同的种类,如主要义务和次要义务、给付义务和附随义务、明示义务 和默示义务等。无论何种义务,债务人都应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履行。第二节 合同关系一、合同关系的构成一、合同关系的构成(三)合同关系的客体(三)合同关系的客体 合同关系的客体为合同债权与合同债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合同债权的客体是行为,即债务人应为的特定行为。第二节 合同关系二、合同关系的相对性二、合同关系的相对性(一)合同关系相对性的概念和内容(一)合同关系相对性的概念和内容合同关系的相对性在大陆法中被称为“债的相对性”,它是指合同主要在特定的合同 当事人之间发生,合同当事人一方只能基于合同向与其有合同关系的另一方

    17、,而不能向与 其无合同关系的第三人提出合同上的请求,也不能擅自为第三人设定合同上的义务。(二)合同相对性规则的例外(二)合同相对性规则的例外在法律具有特别规定的情形下,合同也可以产生对第三人的效力。民法典第 条第款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三节 合同的分类一、典型合同与非典型合同一、典型合同与非典型合同二、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二、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三、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三、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四、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四、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五、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五、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六、主合同与从合同六、主合同与从合同七、本约合同与预约合同七、本约合

    18、同与预约合同八、为订约人自己订立的合同与为第三人利益订立的合同八、为订约人自己订立的合同与为第三人利益订立的合同第四节 合同法的概念、特征与调整对象一、合同法的概念与特征一、合同法的概念与特征合同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交易关系的法律,它主要规范合同的订立、合同的效 力,合同的履行、变更、解除、保全,违反合同的责任等问题。合同法并不是一个独立的 法律部门,只是我国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合同法有形式意义的合同法与实质意义的合同 法之分。形式意义的合同法是指 民法典之合同编(第三编);实质意义的合同法是所 有调整合同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如 民法典之合同编以外的有关民事法律以及相关 司法解释对合同的规

    19、定。本书是在实质意义上使用“合同法”的概念的。第四节 合同法的概念、特征与调整对象二、民法典之合同编与债法的关系二、民法典之合同编与债法的关系第一,民法典之合同编是债法的组成部分,不能概括所有的债法内容。第二,民法典之合同编具有相对独立性。第三,民法典之合同编发挥了债法总则的功能。第四节 合同法的概念、特征与调整对象三、合同法的调整对象三、合同法的调整对象(一)合同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协议(一)合同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协议(二)合同法调整以确立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协议(二)合同法调整以确立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协议(三)合同法调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三)合同法调整设立、变更、

    20、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四)合同法调整各类合同关系(四)合同法调整各类合同关系第四节 合同法的概念、特征与调整对象四、合同法的功能四、合同法的功能第一,鼓励交易、创造财富。第二,分配风险、规范交易。第三,保障自由、实现允诺。第四,保护信赖、维护秩序。第五,组织私人生活、保障生活秩序。第三十二章合同的订立合同的订立是两个以上当事人互为意思表示、达成合意的过程。其中,希望与他人订 立合同的意思表示为要约,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为承诺。合同各方当事人的意思 表示一致的,合同就成立。合同成立后就具有法律拘束力。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当事 人违背诚实信用原则而损害另一方当事人的信赖利益的,应承担

    21、缔约过失责任。本章概要本章概要第一节 合同的成立和法律拘束力一、合同成立的概念和要件一、合同成立的概念和要件合同的成立,是指合同各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换言之,当事人对合同的主要条 款达成合意。合同如果是在双方当事人之间订立的,就应当在双方之间达成合意;如果是 在多方当事人之间订立的,则应当由所有当事人达成合意。合同成立制度旨在解决合同是 否存在的问题。合同的成立是合同履行、变更、终止、解释等制度的前提,也是认定合同 效力的基础。第一节 合同的成立和法律拘束力二、合同成立的要件二、合同成立的要件(一)存在双方或多方当事人(一)存在双方或多方当事人(二)订约当事人经过要约、承诺而达成了合意(二

    22、)订约当事人经过要约、承诺而达成了合意(三)当事人就合同主要条款达成合意(三)当事人就合同主要条款达成合意第一节 合同的成立和法律拘束力三、合同的法律拘束力三、合同的法律拘束力民法典第条第款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所谓受法律保护,就是指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拘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任何一方违反合同,都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合同的法律拘束力主要体现在对当事人的拘束力上,具体体现为权利、义务和责任三 个方面。第二节 要约一、要约的概念和构成要件一、要约的概念和构成要件(一)要约的概念(一)要约的概念要约又称为发盘、出盘、发价、出价或

    23、报价等,是订立合同所必须经过的程序。民法典第条规定,“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依据这一规定,要 约是一方当事人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对方当事人所作的意思表示。发出要约的人称为要约 人,接受要约的人则称为受要约人、相对人或者承诺人。第二节 要约二、要约的有效条件二、要约的有效条件(一)要约是由特定主体作出的意思表示(一)要约是由特定主体作出的意思表示(二)要约必须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二)要约必须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三)要约必须向要约人希望与之缔结合同的受要约人发出(三)要约必须向要约人希望与之缔结合同的受要约人发出(四)要约的内容必须

    24、具体、确定(四)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确定第二节 要约三、要约与要约邀请三、要约与要约邀请(一)要约邀请的概念(一)要约邀请的概念 要约邀请又称引诱要约,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表示。民法典第条 第款第一句规定,“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表示”。(二)要约和要约邀请的区别(二)要约和要约邀请的区别第二节 要约四、几种典型的要约邀请行为四、几种典型的要约邀请行为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债券募集办法基金招募说明书商业广告和宣传寄送的价目表第二节 要约五、要约的法律效力五、要约的法律效力(一)要约生效的时间(一)要约生效的时间以对话方式作出的要约,在相对人知道其内容时生效以非对话方式作

    25、出的要约,在到达相对人时生效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要约的生效(二)要约的存续期限(二)要约的存续期限要约的存续期限是指要约可在多长时间内发生法律效力。要约的存续期限完全由要约人决定,如果要约人在要约中具体规定了存续期限(如规定本要约有效期限为天,或 规定本要约于某年某月某日前答复有效),则该期限为要约的有效存续期限。如果要约人 没有确定,则只能以要约的具体情况来确定合理期限。第二节 要约五、要约的法律效力五、要约的法律效力(三)要约的法律效力的内容(三)要约的法律效力的内容()要约对要约人的拘束力。此种拘束力又称为要约的形式拘束力。法律允许要约人 在要约到达之前撤回要约。但是,在

    26、要约生效以后,要约人不得随意撤销或对要约的内容 随意加以限制、变更和扩张。()要约对受要约人的拘束力。此种拘束力又称为承诺适格,是指在要约生效以后,只有受要约人才享有对要约作出承诺的权利,受要约人必须根据要约规定的期限、方式等 作出承诺,否则,不构成有效的承诺。第二节 要约六、要约的撤回和撤销六、要约的撤回和撤销(一)要约的撤回(一)要约的撤回 要约的撤回,是指要约人在要约发出以后达到受要约人之前,有权宣告取消要约,从而阻 止要约生效。(二)要约的撤销(二)要约的撤销 所谓要约的撤销,是指要约人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并生效以后、受要约人作出承诺 前,将该项要约取消,从而使要约的效力归于消灭。第二节

    27、 要约七、要约失效七、要约失效 要约失效,是指要约丧失了法律拘束力,即不再对要约人和受要约人产生拘束。依据 民法典第条的规定,要约失效的情形主要有如下几种:一是要约被拒绝。二是要 约被依法撤销。三是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四是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 出实质性变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限制、更改或扩张的,表明受要约人已 拒绝了要约,但从鼓励交易出发,可以将其视为向要约人发出了新的要约。在要约失效 后,受要约人也丧失了其承诺的资格,其发出同意接受要约的表示只能被视为向要约人发 出新的要约。因此,判断要约是否失效,对于认定合同是否成立十分重要。第三节 承诺一、承诺的概念和要件一、

    28、承诺的概念和要件 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换言之,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同意接受要约 的条件以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民法典第条规定,“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 思表示”。(一)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二)承诺是受要约人决定与要约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三)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四)承诺必须在要约规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五)承诺的方式必须符合要约的要求第三节 承诺二、承诺的期限二、承诺的期限(一)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一)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二)要约没有确定承诺期限时承诺期限的确定(二)要约没有确定承诺期限时承诺期限的确定(三)以信件或者

    29、电报作出要约时承诺期限的确定(三)以信件或者电报作出要约时承诺期限的确定第三节 承诺三、承诺的迟延三、承诺的迟延(一)承诺的通常迟延(一)承诺的通常迟延(二)承诺的特殊迟延(二)承诺的特殊迟延第三节 承诺四、承诺的撤回四、承诺的撤回 所谓承诺的撤回,是指受要约人在发出承诺通知以后,在承诺正式生效之前撤回其承 诺。承诺为一种意思表示,在作出之后,应当允许当事人在其生效前撤回。承诺的撤回对要约人并不会产生不利的影响,因为该撤回的表示需要先于承诺或与承诺同时到达要约 人。第三节 承诺五、承诺的生效五、承诺的生效(一)以通知方式作出的承诺的生效(一)以通知方式作出的承诺的生效以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的生效

    30、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的生效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承诺的生效(二)无须以通知方式作出的承诺的生效(二)无须以通知方式作出的承诺的生效 民法典第条第款规定:“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 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据此,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承诺在以行为方式作出时生效。第四节 特殊形式的要约与承诺一、确认书及其性质一、确认书及其性质二、网上发布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符合要约条件时合同的成立时间二、网上发布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符合要约条件时合同的成立时间三、交叉要约三、交叉要约四、悬赏广告四、悬赏广告第五节 强制缔约一、强制缔约的概念和特征一、强制缔

    31、约的概念和特征 所谓强制缔约,是指只要一方当事人提出缔结合同的请求,另一方当事人就依法负有 法定的与之缔结合同的义务。强制缔约制度是对意思自治原则下当事人缔约自由的限制。当代合同法在保障自由价值的同时,注重伸张社会正义和公平,以实现当事人之间及当事 人与社会利益之间的平衡。强制缔约即为对合同自由的限制,通过此种限制可以有效地 保护弱势群体的利益,实现合同的实质正义。第五节 强制缔约二、根据指令性任务或者国家订货任务签订合同二、根据指令性任务或者国家订货任务签订合同 强制缔约应当包括对缔约的限制和对内容的限制两方面的内容,因为合同一方当事人 不仅负有与相对人订立合同的义务,而且还负有以相对人可接

    32、受的合理、相同内容订立合 同的义务。第五节 强制缔约三、强制要约三、强制要约 所谓强制要约,是指依据法律或行政法规的规定,一方当事人必须向他方当事人作出 要约的意思表示。四、强制承诺四、强制承诺 所谓强制承诺,是指依据法律或行政法规的规定,一方当事人必须针对他人的要约作 出承诺的意思表示,即对接受要约义务的强制。第六节 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一、合同成立的时间一、合同成立的时间 民法典第条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 约定的除外”。依据该条规定,承诺的效果在于使合同成立,即一旦承诺生效,合同便宣 告成立。承诺生效的时间,是指承诺什么时候产生法律效力。由于要约因承诺而

    33、使合同成 立,因此,承诺生效的时间在合同中具有重要的意义,其直接决定了合同成立的时间。第六节 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二、合同成立的地点二、合同成立的地点(一)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一)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二)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时合同成立的地点(二)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时合同成立的地点(三)以合同书形式订约的合同成立地点(三)以合同书形式订约的合同成立地点第七节 缔约过失责任一、缔约过失责任的概念一、缔约过失责任的概念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违背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和法律规定所承 担的义务致另一方的信赖利益遭受损失时,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根据 民法典第条

    34、的规定,缔约过失责任的成立须具备如下条件。(一)缔约过失发生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二)一方违背其依诚实信用原则所应负的义务(三)造成他人信赖利益的损失第七节 缔约过失责任二、缔约过失责任的类型二、缔约过失责任的类型(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商业秘密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信息(三)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商业秘密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信息(四)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四)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第七节 缔约过失责任三、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

    35、范围三、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依据 民法典第条第项的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实施了假借订立合 同恶意进行磋商等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需要指出的 是,此处所说的赔偿责任并非违约责任,因为在缔约阶段,合同还没有成立,即使实施了假 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等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另一方也不得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第三十三章合同的内容和形式合同的内容,是由法律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所确定的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合同 的订立就是要对这些权利、义务达成协议,而合同的履行就是对这些内容作出履行。提供 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

    36、关 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格式条款的无效,是指格式条款因 为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以及公序良俗而应当被宣告无效。本章概要本章概要第一节 合同的内容概述一、合同的内容的概念一、合同的内容的概念合同的内容,是由法律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所确定的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合同 的订立就是要对这些权利、义务达成协议,而合同的履行就是对这些内容作出履行。(一)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二)合同条款第一节 合同的内容概述二、合同一般包括的条款二、合同一般包括的条款(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二)标的(三)数量和质量(四)价款或者报酬(五)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六)违约责任(七)

    37、解决争议的方法第一节 合同的内容概述三、合同条款的分类三、合同条款的分类(一)必要条款和非必要条款(二)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三)实体条款和程序条款第二节 格式条款一、格式条款的概念与特征一、格式条款的概念与特征 民法典第条第款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 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依据这一规定,所谓格式条款,是指一方当事人为了 反复使用而预先制定的并由不特定的第三人所接受的,在订立合同时不与对方协商的条 款。格式条款的产生和发展是世纪合同法发展的重要标志之一。格式条款的出现,不 仅改变了传统的订约方式,而且对合同自由原则形成了挑战。第二节 格式条款二、提供格式条

    38、款的一方负有遵循公平原则、提请注意或说明的二、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负有遵循公平原则、提请注意或说明的义务义务(一)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二)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 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三)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四)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的后果第二节 格式条款三、格式条款的无效三、格式条款的无效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形格式条款无效的后果第二节 格式条款四、格式条款的解释四、格式条款的解释所谓格式条款的解释,是指根据一定的事实,遵循有关的原则,对格式条款的含义作

    39、 出说明。由于格式条款与非格式条款之间存在诸多差异,因而格式条款的解释也具有一定 的特殊性。因为格式条款不是为特定的相对人制定的,而是为不特定的相对人制定的,所 以格式条款的解释所依据的原则又具有特殊性。第三节 免责条款一、免责条款的概念与特征一、免责条款的概念与特征免责条款是当事人双方在合同中事先约定的,旨在限制或免除其未来的责任的条款。民法典第条对免责条款作出了规定。按照合同自由原则,当事人可以在法律规定 的范围内,自由约定合同条款,因此当事人既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合同义务和违约责任,也 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免责条款。依法成立的免责条款是有效的。第三节 免责条款二、免责条款的生效和无效二、免责条款

    40、的生效和无效免责条款一旦订入合同,就意味着当事人已经就免责条款达成了合意,但当事人已经 达成的免责条款并不是当然有效的。我国法律从合同自由原则及经济效率考虑,允许当事 人达成免责条款,但这并不意味着当事人可以对免责条款任意作出约定。虽然违约责任具 有一定程度的任意性,但又具有一定的强制性。当事人在不违反法律和公序良俗的情况 下,可以自由设定免责条款,但免责条款必须符合法律规定,才能合法有效。第四节 合同的形式一、合同的形式概述一、合同的形式概述所谓合同的形式,又称合同的方式,是当事人的合意所采取的方式。合同的形式是合 同内容的表现方式,与合同的内容密不可分。合同是一种法律关系,它可以有多种表现

    41、形 式:既可以为书面形式,也可以是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形式不过是内容的外在表现,是内容的载体。第四节 合同的形式二、合同形式的种类二、合同形式的种类(一)书面形式(二)口头形式(三)其他形式第三十四章合同的履行合同的履行是指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其义务。合同的履行原 则,包括全面履行原则、诚信履行原则与绿色履行原则。合同的履行规则,分别包括履行 人、受领人、部分履行、履行地点、履行期限、履行方式、履行费用、电子合同的义务履行 时间等方面的规则。涉他合同包括(不真正的和真正的)利益第三人合同以及由第三人履行 的合同。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包括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与不

    42、安抗辩权。本章概要本章概要第一节 合同的履行概述一、概一、概 述述合同的履行是指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履行其义务。民法典第 条第款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债务人履行了自己的义务,债权人的债权得到实现,其利益才能得到满足。合同的履行规则,依据 民法典第 条,实际上构成债的履行的一般性规则,适用于所有债权,而非仅适用于合同债权。第一节 合同的履行概述二、履行的原则二、履行的原则(一)全面履行原则(二)诚信履行原则(三)绿色履行原则第二节 履行的具体规则一、履行人一、履行人(一)债务人(二)第三人代为履行第二节 履行的具体规则二、受领人二、受领人三、部分履行三、部

    43、分履行 民法典第条规定: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但是部分履行不损 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第二节 履行的具体规则四、履行地点四、履行地点履行地点,是指债务人应为履行行为的地点。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履行地点等内容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 者交易习惯确定(民法典第条)。依据上述规则仍不能确定的,如果是给付货币,在接受给付一方的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给付其他标的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民法典第条第项)。此外,民法典对于若干典 型合同的履行地点作了特别规定。第

    44、二节 履行的具体规则五、履行期限五、履行期限履行期限是指债务人依据债的规定应当作出履行的时间。在合同关系中,履行期限对 于判断债务人是否违约具有重要意义,履行期限届满后债务人仍未履行债务,即构成违约。第二节 履行的具体规则六、履行方式六、履行方式履行方式是指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的具体做法。不同的合同类型,决定了其履行方式 的差异。买卖合同的履行方式是交付标的物,而承揽合同的履行方式是交付工作成果。履 行可以是一次性的,也可以是在一定时期内分期、分批的。运输合同按照运输方式的不同 可以分为公路、铁路、海上、航空等履行方式。履行方式还包括价款或者报酬的支付方 式、结算方式等,如现金结算、转账结算、同

    45、城转账结算、异地转账结算、托收承付、支 票结算、委托付款、限额支票、信用证、汇兑结算、委托收款等。第二节 履行的具体规则七、履行费用七、履行费用履行费用,是指履行合同所需要的必要费用,例如运输费、包装费、邮寄费、装卸 费、登记费、关税等。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履行费用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 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民法典第 条)。依据上述规则仍不能确定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因债权人原因增加的履行费用,由债权人负担(民法典第条第项)。第二节 履行的具体规则八、履行标准八、履行标准九、电子合同的义务履行时间九、电子合同的义务履行时间第三节 涉他合同涉

    46、他合同,又称为涉及第三人的合同,包括利益第三人合同(向第三人履行的合同)和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第三节 涉他合同一、利益第三人合同一、利益第三人合同(一)不真正利益第三人合同(一)不真正利益第三人合同(二)真正利益第三人合同(二)真正利益第三人合同第三节 涉他合同二、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二、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约定债务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第四节 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一、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概述一、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概述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是指在符合法定条件时,当事人一方对抗对方当事人的履 行请求权,暂时拒绝履行其债务的权利。它包括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

    47、辩权和不安抗 辩权。履行抗辩权属于一时的抗辩权,只是在一定期限内中止履行债务,并不消灭债的履 行效力。产生抗辩权的原因消失后,债务人仍应履行其债务。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对于抗辩权人是一种保护手段,免去自己履行后却得不到 对方履行的风险,使对方当事人产生及时履行、提供担保等压力,所以它们是债权保障的 法律制度。第四节 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二、同时履行抗辩权二、同时履行抗辩权(一)同时履行抗辩权概述(一)同时履行抗辩权概述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在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一方当事人在对方当事人未履行或者履行不符合约定的情况下,享有拒绝对待给付的抗辩权(民法典第 条)。第四节 双务合同履行中

    48、的抗辩权二、同时履行抗辩权二、同时履行抗辩权(二)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构成要件(二)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构成要件须由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当事人的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双方互负的债务均已届履行期限对方当事人未履行或者履行不符合约定第四节 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二、同时履行抗辩权二、同时履行抗辩权(三)同时履行抗辩权的适用范围及其扩张(三)同时履行抗辩权的适用范围及其扩张(四)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效力(四)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效力第四节 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三、先履行抗辩权三、先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时,应当先履行债务一方未履 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

    49、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 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民法典第条)。第四节 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三、先履行抗辩权三、先履行抗辩权(一)先履行抗辩权的构成要件(一)先履行抗辩权的构成要件(二)先履行抗辩权的行使与效力(二)先履行抗辩权的行使与效力第四节 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四、不安抗辩权四、不安抗辩权不安抗辩权指,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 债务能力的,有权中止履行合同义务(民法典第条)。当事人中止履行的,应当及 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的,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 复履行能力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视为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

    50、务,中止履行的一 方可以解除合同并可以请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民法典第条)。第四节 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四、不安抗辩权四、不安抗辩权(一)不安抗辩权的构成要件(一)不安抗辩权的构成要件当事人基于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当事人互负的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后履行的当事人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债务履行能力的情形(二)不安抗辩权的行使与效力(二)不安抗辩权的行使与效力第三十五章合同的保全合同的保全是债权人为防止债务人的财产不应减少而减少或者应增加而未增加而危害 其债权的实现,对债的关系以外的第三人所采取的保护债权的法律措施。债权人保全债权 的权利包括代位权与撤销权。债权人的代位权是为保持债务人的责任财产而设的,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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