课件民法(第九版)(上册).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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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课件 民法 第九 上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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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 法 (第九版)(上册)第一编民法总则第一章民法概述第一节 民法的概念一、民法的语源一、民法的语源“民法”一词最早见于尚书孔氏传。不过,尚书孔氏传中提及的民法一词,并非近代意义上的民法。至于古代法律典籍中出现的“民事”一词,也与现代民法中的民事一词有极大的差异。据许多学者考证,私法意义上的“民法”一词出现于明治时代的日本,中文“民法”一词是由日文转译而来,而日文中“民法”一词究竟是译自法语还是荷兰语,目前仍有争议。近代一些大陆法系国家所使用的“民法”一词皆由市民法转译而来。西方学者大多认为,罗马法的万民法为国际法的语源,而市民法则为民法的语源。第一节 民法的概念二、我国民法的概念二、我国民法
2、的概念我国民法典第2条从民法的调整对象和任务的角度,给民法下了一个定义,即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民法典第2条对民法的界定具有以下意义:确立了我国民法统一调整社会主义市场交易关系的基本法地位。突出了对人的尊重,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理念。界定了民法典的体系。确立了我国的民商合一的立法模式。第一节 民法的概念三、形式意义上的民法和实质意义上的民法三、形式意义上的民法和实质意义上的民法(一)形式意义上的民法(一)形式意义上的民法形式意义上的民法就是指民法典。(二)实质意义上的民法(二)实质意义上的民法实质意义上的民法,是指所有调整民事关系的法
3、律规范的总称,包括民法典和其他民事法律、法规等所包含的民事法律规范。第一节 民法的概念四、民法和商法四、民法和商法商法,又称商事法,可以分为形式意义上的商法和实质意义上的商法。关于民法与商法的关系,历来存在民商合一和民商分立的观点。民商分立的体制最早起源于法国。20世纪初瑞士民法典中包括了公司法、商业登记法等商法的内容,从而开创了民商合一的立法体例。我国民法典明确采纳了民商合一的体例。第二节 我国民法的调整对象一、民法的调整对象概述一、民法的调整对象概述民法的调整对象就是民法规范所调整的各种社会关系。我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的最本质特点在于其平等性,这是
4、民法区别于其他部门法的根本特点。二、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二、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所谓人身关系,是指没有直接的财产内容但具有人身属性的社会关系。人身关系包括以下两类:基于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人格产生的人身关系。基于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一定身份产生的人身关系。第二节 我国民法的调整对象三、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三、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一)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的内容(一)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的内容所谓财产关系,是指人们在产品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形成的具有经济内容的关系。民法所调整的财产关系只是发生在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的
5、财产关系。其特点在于:主体平等。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包括财产归属关系和财产流转关系。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的重心是交易关系。第二节 我国民法的调整对象三、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三、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二)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的特征(二)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的特征第一,财产关系是一种以经济利益的计算为核心的关系。第二,财产关系充分体现了主体的自由意志。第三,财产关系具有很强的变动性。第四,就救济方式而言,财产关系遭受侵害时主要通过损害赔偿等财产性的救济方法对受害人提供保护;而亲属、婚姻等身份关系在受侵害时较多使用非财产救济手段。第三节 我国民法典的编纂和体系
6、一、我国民法典的编纂一、我国民法典的编纂(一)民法典的编纂过程(一)民法典的编纂过程中国古代实行“诸法合一、民刑不分”的立法政策,以刑为本,并没有形成近代意义上的民法,甚至不存在民法的概念。清末变法时,西学东渐,民法开始传入中国,清政府于1911年第一次制定了民律草案。2001年,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组织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草案)。2014年10月,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加强市场法律制度建设,并作出了“编纂民法典”的重大决定。自此,民法典的编纂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阶段。2020年5月28日,最终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的第一部民法典。第三节 我国民法典的编纂和体系一、我国民法典的编纂一
7、、我国民法典的编纂(二)编纂民法典的意义(二)编纂民法典的意义1.推进民事立法的体系化2.有效提升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3.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4.为实现人民群众美好幸福生活提供保障5.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6.为依法行政、公正司法提供基本遵循第三节 我国民法典的编纂和体系二、我国民法典的体系二、我国民法典的体系(一)大陆法系国家经典的民法典体系(一)大陆法系国家经典的民法典体系民法典体系包括形式体系(外在体系)和价值体系(内在体系)两方面。大陆法系国家的民法典历来以私法自治为价值展开体系。就形式体系(外在体系)而言,从世界范围来看,大陆法国家具有两种具有代表性的民法典体系。罗
8、马式,它是由罗马法学家盖尤斯在其法学阶梯一书中提出的,优帝编制法律时采用了这种形式,将民法分为人法、物法和诉讼法。德国式。该体系把民法典分为五编:总则、债法、物权、亲属、继承。第三节 我国民法典的编纂和体系二、我国民法典的体系二、我国民法典的体系(二)我国民法典的体系(二)我国民法典的体系我国民法典采取了七编制体例,即由总则、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七编构成。我国民法典七编制的模式既借鉴了大陆法系国家民法典的经验,又为了回应当代中国的实践需要和时代需要而进行了体例上的创新,主要表现在:一是以民事权利为中心而构建。二是体系的重大创新。三是民法典的体系是以从权利到救济的逻辑体系
9、而展开的。四是民法典各编自成体系,其主要是按照总分结构来构建的。第四节 民法的性质一、民法是私法二、民法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三、民法是市民社会的百科全书四、民法是权利法五、民法是人法六、民法主要是实体法第五节 民法与其他法律部门的关系一、民法和宪法二、民法和行政法三、民法和经济法四、民法和社会法五、民法与民事诉讼法第六节 民法的渊源一、宪法二、民事法律三、行政法规四、行政规章五、司法解释六、地方性法规或者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七、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八、不违背公序良俗的习惯第七节 民法的适用一、民法的适用范围一、民法的适用范围(一)民法在时间上的适用范围(一)民法在时间上的适用范围民法在时间上的适用范
10、围,是指民事法律规范在时间上所具有的法律效力。其具体包括两个方面:民法的生效和民法的失效。民事法律规范对其实施前发生的民事关系有无溯及既往的效力,是关于民法在时间上的效力的一个重要问题。一般的原则是新法没有溯及既往的效力。(二)民法在空间上的适用范围(二)民法在空间上的适用范围民法在空间上的适用范围,是指民事法律规范在地域上所具有的效力。关于空间效力,一般可以分为域内效力和域外效力。第七节 民法的适用一、民法的适用范围一、民法的适用范围(二)民法在空间上的适用范围(二)民法在空间上的适用范围民法典第1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民事活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11、。”(三)民法对人的适用范围(三)民法对人的适用范围民法对人的适用范围,就是指民事法律规范对于哪些人具有法律效力。关于一国法律的对人效力,存在两种不同的理论:一是属人主义;二是属地主义。从民法典第12条规定来看,其对属地主义作出了规定,但没有对属人主义作出规定。民法应当为属人主义预留空间。第七节 民法的适用二、民法适用的基本原则二、民法适用的基本原则(一)上位法优先于下位法原则(二)新法优先于旧法原则(三)特别法优先于普通法原则(四)强行法优先于任意法原则第二章民法的基本原则第一节 民法基本原则概述民法的基本原则,即观察、处理民法问题的准绳。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民事立法的准则。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民事
12、主体进行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民法的基本原则是裁判者对民事法律、法规进行解释的基本依据。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民法学者讨论价值判断问题时应当权衡的主要因素。在我国现行的民事立法上,承认了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公序良俗原则以及绿色原则。第二节 平等原则所谓平等原则,也称为法律地位平等原则。我国民法典第4条明文规定: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平等观念是民法得以产生和发展的思想前提。平等原则首先体现为一项民事立法和民事司法的准则:即立法者和裁判者对于民事主体应平等对待。平等原则还体现为一项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的行为准则,即要求民事主体之间应平等相待。民法可以确认平等原则
13、,并通过兼顾弱式意义上的平等对待,在一定程度上推动实质平等的实现。第三节 自愿原则自愿原则,又称意思自治原则,是指法律确认民事主体得自由地基于其意志去进行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我国民法典第5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意思自治原则是市民社会自治在私法领域的体现。意思自治原则强调私人相互间的法律关系应取决于个人的自由意思,从而给民事主体提供了一种受法律保护的自由。意思自治原则的核心是合同自由原则。意思自治原则所保障的民事主体的自由从来都不是绝对的、无限制的自由。第四节 公平原则公平原则是进步和正义的道德观在法律上的体现,对于弥补法律规
14、定的不足和在交易领域保证意思自治原则的实现,具有重要意义。我国民法典第6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公平原则包括两层含义:一是立法者和裁判者在民事立法和司法的过程中应维持民事主体之间的利益均衡;二是民事主体应依据社会公认的公平观念从事民事活动,以维持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均衡。第五节 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要求处于法律上特殊联系的民事主体应忠诚、守信,做到谨慎维护对方的利益、满足对方的正当期待、给对方提供必要的信息等。民法典第7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诚实信用原则作为一般条款,对当事人的民事活动起着指导作用,确
15、立了当事人以善意方式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行为规则。诚实信用原则为不少民法规范提供了正当性依据,也是解释法律和民事法律行为的依据。此外,诚实信用原则尚有补充性功能,即诚实信用原则具有填补法律漏洞的功能。诚实信用原则着力维护最低限度的道德要求。第六节 公序良俗原则公序良俗是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的合称,其包括两层含义:一是从国家的角度定义公共秩序,二是从社会的角度定义善良风俗。公序良俗原则是现代民法一项重要的法律原则,是指一切民事活动应当遵守公共秩序及善良风俗。我国民法典第8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公序良俗原则中的公序,一般应当限定为经由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16、建构的秩序。良俗,即善良风俗,学界一般认为系指为社会、国家的存在和发展所必要的一般道德,是特定社会所尊重的起码的伦理要求。与诚实信用原则相仿,公序良俗原则具有填补法律漏洞的功效。第七节 绿色原则绿色原则,是指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的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原则。民法典第9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绿色原则首先要求在人与自然的关系上秉承一代人之内的分配正义,即代内正义;又要求在人与自然的关系上秉承不同代人之间的分配正义,即代际正义;还要求在人与自然的关系上秉承人与其他物种之间的分配正义,即种际正义,是三重正义观的体现。第三章民事法律关系第一节 民事法
17、律关系概述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民事法律关系,即民法调整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是民法的基本概念。民事法律关系是由民事法律规范调整所形成的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核心内容的社会关系,是民法所调整的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在法律上的表现。二、民事法律关系的分类二、民事法律关系的分类(一)人身法律关系和财产法律关系(二)绝对法律关系和相对法律关系(三)物权关系和债权关系第二节 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一、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一、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简称民事主体,是指参加民事法律关系的人。在我国,民事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和国家等。二、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二
18、、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主要包括民事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可以行使的权力、负担的义务以及受到的其他法律拘束等。其中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是民事法律关系的核心要素。三、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三、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主要有五类,即物、行为、智力成果以及商业标志、人身利益和权利。第三节 民事法律事实一、民事法律事实的概念和意义一、民事法律事实的概念和意义民事法律事实,是民法的基本概念,指民法认可的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现象。法律事实出现时,产生如下法律后果:第一,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第二,引起民事法律关
19、系的变更。第三,引起民事法律关系消灭,使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等不再存在。第三节 民事法律事实二、民事法律事实的分类二、民事法律事实的分类根据是否与当事人的意志有关,将法律事实分为事件和行为两大类。表示行为包括民事法律行为和准民事法律行为,非表示行为是指事实行为。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准民事法律行为,是指行为人实施的有助于确定民事法律关系相关事实因素的意愿表达或事实通知行为。准民事法律行为主要包括:()催告。()通知。()宽恕。事实行为,是指行为人实施的一定行为,一旦符合了法律的构成要件,不管当事人主观上是否有确立、变更或消灭某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意思
20、,都会由于法律的规定,从而引起一定的民事法律效果的行为。第四章自然人第一节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一、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法律赋予自然人得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它是自然人参加民事法律关系,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法律依据,也是自然人享有民事主体资格的标志。二、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特征二、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特征(一)普遍性与平等性(二)不可转让性第一节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三、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三、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如何确定自然人的出生时间,在民法学界主要有三种学说,即一部露出说、
21、全部露出说、独立呼吸说。我国实际上是采用独立呼吸说。四、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终止四、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终止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终于死亡。民法上讲的死亡,包括生理死亡和宣告死亡。在我国,一般是以呼吸和心跳均告停止为自然人生理死亡的时间。但不少学者主张应改采脑死亡说。第二节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一、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一、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能够独立通过意思表示,进行民事行为的能力。自然人要有民事行为能力,一方面要达到一定的年龄,从而具备一定的社会活动经验;另一方面还要有正常的精神状态,能够理智地进行民事活动。二、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划分二、自然人民事行为
22、能力的划分(一)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三)无民事行为能力第二节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三、自然人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认定三、自然人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认定我国立法对自然人的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采取认定制度。认定自然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必须具备以下要件:()自然人须为不能辨认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须经其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申请。认定自然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意在保护不能辨认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并维护正常的社会交往秩序。自然人被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
23、为能力人,其行为能力只是处于一时的中止或受限制的状态。第二节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四、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终止四、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终止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终止,是指其民事行为能力的消灭。自然人自生理死亡时起,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同时归于消灭。自然人在一定期间内因处于精神病状态丧失意思能力,只能认为其民事行为能力中止。五、自然人的诉讼行为能力五、自然人的诉讼行为能力自然人的诉讼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得以自己的独立意志进行诉讼行为的能力。无诉讼行为能力人由他的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第三节 自然人的民事责任能力广义上自然人的民事责任能力是指自然人对自己的侵权行为、债务不履行行为以及其他民事违法
24、行为,如违反先合同义务的行为等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狭义上自然人的民事责任能力是指以过错责任作为侵权损害赔偿一般归责原则时,自然人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能力。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具备民事责任能力,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具备民事责任能力。第四节 监护一、监护的概念和沿革一、监护的概念和沿革监护是指对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和成年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一种民事法律制度。二、监护权的性质二、监护权的性质关于监护权的性质,历来有不同认识,主要有以下三种观点:一为权利说;二为义务说;三为职责说。我国民法典第34条明文规定监护为职责。第四节 监护三、监护人的设定三、监护人的设定依照民
25、法典的规定,我国监护人的设定方式有:(一)法定监护(二)遗嘱监护(三)协议确定监护人(四)指定监护(五)意定监护(六)委托监护第四节 监护四、监护权的内容四、监护权的内容(一)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二)担任被监护人的法定代理人(三)教育和照顾被监护人五、监护关系的终止五、监护关系的终止监护关系得基于以下原因终止:()被监护人取得或者恢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被监护人或者监护人死亡;()人民法院认定监护关系终止的其他情形。监护关系终止后,被监护人仍然需要监护的,应当依法另行确定监护人。第五节 自然人的姓名、住所、户籍和身份证一、姓名一、姓名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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