课件破产法(第四版).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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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课件 破产 第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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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编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一、破产的概念与特征 破产是市场经济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必然出现的法律现象。破产法是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法律上的破产,是指处理经济上破产时债务如何清偿的一种法律制度,即对丧失清偿能力的债务人,经法院审理与监督,强制清算其全部财产,公平清偿全体债权人的法律制度。破产概念的法律特征法律上的破产概念与经济(或经济学)上的破产概念的区别破产程序与民事执行程序的区别 破产程序的法律性质 新编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二、破产法的概念与性质 破产法是规定在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时,法院强制对其全部财产清算分配、公平清偿债权人,或通过债务人与债权人会议达成的和解协议清偿债务,或进行企
2、业重整,避免债务人破产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破产法的特征破产法的性质一、破产法的立法宗旨2006年企业破产法第1条规定:“为规范企业破产程序,公平清理债权债务,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制定本法。”这表明企业破产法的立法宗旨贯彻的是市场经济理念。企业破产法在立法宗旨与原则上进行了改革与创新二、破产法的社会调整作用(一)破产法的直接调整作用破产法的直接调整作用,是保障决定市场经济能否正常运转的债务关系在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时的最终有序、公平实现,维护全体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利益与正常经济秩序。第二节 破产法的社会调整作用(二)破产法的间接社会影响破产法在调整
3、债务关系的同时,对市场经济与社会还会产生广泛的间接影响。它可以进一步完善市场经济优胜劣汰的竞争机制,去除僵尸企业,完善市场退出机制,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利用破产的压力,促进企业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通过破产与重整制度,优化社会资源的配置与使用,调整社会的产业与产品结构,促进供给侧改革;等等。第二节 破产法的社会调整作用 三、破产法的市场化实施破产法作为市场经济之法律,必然要求市场化的实施,才能真正实现其立法目的。破产法在市场经济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原因之一就是因为它是具有强外部性的法律。企业破产社会配套制度不健全的主要原因之一,是政府未能积极、有预见地做到“为实施市场化破产程序创造条件”。本
4、书认为,解决这一问题,首先是要让政府有关部门端正观念,认识到解决企业破产衍生社会问题是政府的本职工作;其次,各级政府要主动承担起建立解决破产衍生社会问题常态化、规范化调整的法律与制度的责任 第二节 破产法的社会调整作用 目前各级政府在解决破产衍生社会问题方面提供直接或间接支持与服务的方式,主要是“府院联动”机制。我们既要重视府院联动机制在现阶段的作用与意义,也必须看到其存在的不足与发展方向。首先,府院联动机制建立与实施的宗旨,是要完成中央“为实施市场化破产程序创造条件”的任务,是要在当前努力保障破产法的市场化、法治化实施,而不能演化成为政府不当干预破产审理的理由与渠道。其次,从长远看,我们不能
5、满足于现有的府院联动机制并止步于此,在承认其具有的积极作用的同时,也要清醒看到其存在的体制性缺陷和发展方向。第二节 破产法的社会调整作用 一、破产制度的历史沿革(一)古罗马时期破产法的萌芽(二)中世纪欧洲各国破产法(三)近现代西方国家破产法二、中国破产制度的历史沿革(一)旧中国的破产法律制度(二)新中国破产法的产生发展第三节 破产立法发展沿革 一、企业破产法的主体适用范围(一)企业破产法对破产能力的规定在我国旧的企业破产法(试行)的立法体系之下,破产程序适用于企业法人,只有企业法人具有破产能力。在将破产法的适用范围扩大到何种程度适宜的问题上,参与立法者的意见并不一致,分歧主要集中在自然人应否被
6、纳入破产法调整,以及应在何种程度上纳入破产法的调整范围内。(一)企业破产法对破产能力的规定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破产法的适用范围可分为适用范围与参照适用范围两种情况。企业破产法“参照适用”的规定,将企业法人以外的组织也纳入其调整之下。第四节 我国破产法的适用范围 (二)破产法关于破产能力的一般理论确定破产法的主体适用范围,要遵循有关破产能力的一般理论。破产能力是指债务人能够适用破产程序解决债务清偿问题的资格,也就是民事主体可以被宣告破产的资格。第四节 我国破产法的适用范围 1、自然人(个人)的破产能力破产制度最早是从自然人(主要是商自然人)破产发展而来的。从适用的一般原则讲,对自然人的破产能力
7、,各国破产立法存在两种立法主义,即商人破产主义和一般破产主义。对自然人的破产能力,通常是在狭义上理解,仅指自然人个人的破产能力,若略加延伸在广义上理解,也可包括自然人企业如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破产能力。第四节 我国破产法的适用范围 2、法人的破产能力第一,公法人。公法人是以行使社会公共管理职能为目的而设立的国家政府机关。第二,公益法人。公益法人属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如政治党团、工会、商会、消费者协会、慈善组织等。第三,企业法人。第四节 我国破产法的适用范围 3、外国人的破产能力对外国人的破产能力问题,各国往往通过签订国际公约或双边条约的方式解决。在未订立国际公约或双边条约的情况下,大多数国
8、家在立法上采取对等原则处理,在本国人的破产能力得到对方承认的前提下,承认他国人在本国的破产能力。也有的国家立法不承认外国人在本国具有破产能力,仅承认其作为破产债权人的地位。第四节 我国破产法的适用范围 二、企业破产法的适用地域范围破产法在立法国的司法管辖领域内适用,这是各国法律普遍的原则。所谓破产法的适用地域范围,主要是指破产法的域外效力问题,即一国的破产程序对位于其他国家或法域的破产人财产等是否有效。破产法的域外效力发生在跨境破产的情况下。关于破产法的域外效力,在历史上主要有两种立法理论。一种称为属地主义。另一种称为普及主义。第四节 我国破产法的适用范围 二、企业破产法的适用地域范围还有一些
9、国家提出折中主义,主张视破产人财产的性质确认破产程序的效力,即破产程序对破产人在国外财产的效力及于动产而不及于不动产。我国采取的对境外破产案件当事人利益的变通保护措施 如今,在跨境破产问题上,世界各国正在努力实现法律与实践的统一化,并已在一些国际组织的推动下取得了显著的进展。第四节 我国破产法的适用范围 二、企业破产法的适用地域范围目前我国企业破产法对跨境破产问题采取了有限制的普及主义原则。据此规定,首先,我国的破产程序对境内债务人在我国领域外的财产发生效力。其次,我国也将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破产案件的判决、裁定。在我国,承认外国破产程序的效力需要启动
10、本国法院的承认程序。第四节 我国破产法的适用范围 二、企业破产法的适用地域范围对与我国没有签订包括破产裁判内容在内的民商事双边司法协助条约的国家,人民法院应按照互惠原则进行审查。企业破产法还规定,被承认的外国破产裁判必须不违反我国“法律的基本原则,不损害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破产审判会议纪要在其第九部分“跨境破产”中作出了一些原则性规定。第四节 我国破产法的适用范围 二、企业破产法的适用地域范围展望我国跨境破产立法与制度的建立与完善,本书提出以下建议:第一,将对外国的破产案件判决、裁定及与破产有关的判决、裁定共同纳入承认和执行的范围。第二,充分研究并借鉴联合国贸法会关于跨国界破产示范
11、法关于承认和执行与破产有关判决的示范法等相关示范法和立法指南的规定,将我国承认和执行破产及与破产有关判决的制度建立在世界各国立法智慧、经验与共识的基础上。第三,在制定的条款与内容方面应当采取“宜细不宜粗”的原则。第四,在立法形式上,建议在企业破产法修订中对此问题作出详尽规定,在立法修改之前,可以先由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相关司法解释。第四节 我国破产法的适用范围 1如何正确理解法律上的破产概念及特征?2法律上的破产概念与经济上的破产概念存在哪些区别?3如何理解破产程序与民事执行程序的关系?4如何理解破产法的概念和基本特征?5如何理解破产法的社会调整作用以及直接社会调整作用与间接社会影响的关系?6回顾
12、我国破产法制的发展历程,并结合市场经济的规律,谈企业破产法出台的意义及其理念与制度层面的创新。7结合时代背景,分析破产法律制度在各个历史发展阶段的主要内容及特征。8关于破产能力都存在哪些主要的理论?我国企业破产法对破产能力是如何规定的?9谈谈我国在跨境破产问题上的立法完善。新编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一、破产原因的概念破产原因,是指认定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当事人得以提出破产申请,法院据以启动破产程序的法律事实,即引起破产程序发生的原因。在我国,理解破产原因概念时,需特别注意将破产原因与导致破产原因发生的各种经济原因相互区别。由于各国破产立法规定的破产程序启动的时间点不同,因而破产原因仅指引起破产程
13、序发生的原因,而不一定是破产宣告(即不可逆转地进入破产清算程序)的原因,这两个概念是有所不同的。一、破产原因的概念此外,破产原因与当事人尤其是债权人可以提出破产申请的原因即破产申请原因,两者之间也存在一定的差异。但对债务人自己提出的破产清算申请,一些国家往往并不对债务人是否存在破产原因进行严格审查。债务人是否存在破产原因,是确认当事人能否提出破产申请、法院应否受理破产案件的依据。第一节 破产原因二、对破产原因的不同立法主义如何确认债务人丧失债务清偿能力,达到破产界限,在各国破产立法上,主要有两种具体规定方式:一种是列举主义,另一种是概括主义。列举主义在立法形式上受早期破产犯罪立法思想的影响,将
14、着眼点放在债务人具体实施的不当行为上,故采用列举的方式逐项加以规定。目前各国在破产原因的立法上,已有向概括主义转化的趋势,一些原采取列举主义的国家开始改行概括主义。我国破产立法在破产原因上采取的是概括主义的立法方式。第一节 破产原因三、破产原因的理论分析(一)不能清偿1、债务人因丧失清偿能力而无法清偿债务,即不能以财产、信用或者能力等任何方法清偿债务。2、债务人不能清偿的是已到偿还期限、提出清偿要求且无合理争议或经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第一节 破产原因(一)不能清偿3、债务不限于以货币支付为标的,但必须是能够以货币评价即能够折合为货币的债务,否则因其债务形式在破产程序中无法得到偿还,让债务人
15、进入破产程序并宣告其破产无实际意义。4、债务人因清偿能力丧失而在较长期间内持续不能清偿,或曰一般地停止清偿,而不是因一时的资金周转困难等问题暂时中止支付。此外,还有一种观点认为,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还应表现为对全部债务不能清偿的综合概括状态,并非对个别债权人之特定债务不能履行或拒绝履行的状态。在债务人提出破产申请时,通常应证明其已经丧失清偿能力,因其具备对此的举证能力。第一节 破产原因(二)资不抵债资不抵债也是一些国家法律规定的破产原因之一,但通常是适用于特定主体或特殊情况的辅助性破产原因,尤其是在破产申请原因方面大多仅适用于债务人。资不抵债是指债务人的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即“消极财产(债务
16、)的估价总额超过了积极财产(资产)的估价总额的客观状况”由于资不抵债并不必然导致债务人对到期债务清偿能力的丧失,所以其作为破产原因,在各国一般仅适用于资合法人、解散后处于清算中的资合法人以及遗产等的破产,即仅以有限财产为清偿范围、无人对其债务负无限责任的债务主体。第一节 破产原因(二)资不抵债以资不抵债为破产原因时,对债务人的清偿能力要进行综合评价,并非发生资不抵债情况时就一定要认定其存在破产原因。我国在企业破产法立法过程中对是否以资不抵债为特殊破产原因、其适用范围如何等问题,也曾予以考虑。采取何种标准作为破产原因,涉及对经济秩序维护、债权人与债务人权益保护的视角与力度问题。第一节 破产原因(
17、三)停止支付停止支付是指债务人以其行为向债权人作出不能支付债务的主观意思表示。停止支付的构成要点如下:1、停止支付是指债务人依主观意思作出的外部行为,而不是依其财产客观状况,这是停止支付与不能清偿和资不抵债的主要区别。2、停止支付包括以明示、暗示等形式表示的各种行为。第一节 破产原因3、停止支付是对到期要求清偿、无合理争议或经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停止支付,这一点与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相同。4、停止支付应是持续一定期间的停止支付,而非一时的中止支付。第一节 破产原因(四)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所谓“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实际上也是推定债务人发生破产原因的理由,其作用与停止支付相同。如果说两者存在什么差异,
18、本书认为:其一,从文义上分析,停止支付是根据债务人的外在行为表现作出发生破产原因的推定,而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则不仅是从债务人的外在行为表现方面进行推定,而且可以通过债务人的资产负债情况等从内在清偿能力方面进行推定,其强调的是清偿能力的缺乏。第一节 破产原因其二,停止支付在一些国家的破产立法中可以是独立的破产原因,而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是各国破产立法中从未使用过的概念,缺乏理论上的明确内涵和适用上的确定外延,因而其无法构成独立的破产原因。破产法解释一第4条规定 第一节 破产原因四、我国破产法对破产原因的规定企业破产法第2条第1款规定,破产原因是“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
19、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其第2款规定:“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如单纯从这一规定的文义上讲,破产原因可以分为两种情况:第一,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第二,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第一节 破产原因一、启动破产程序之申请主义与职权主义各国破产法对破产程序由何时开始规定不一 有的国家采取宣告开始主义,以法院作出破产宣告为破产清算程序的开始;还有的国家采取受理开始主义,以法院对破产申请的受理为破产程序的开始。一、启动破产程序之申请主义与职权主义在破产程序的启动方式上,各国破产立法的规定有申请主义与职权
20、主义的区别 谓申请主义,是指法院必须依据债权人、债务人等当事人的申请启动破产程序,无权在无人申请的情况下,自行依职权启动破产程序。所谓职权主义,是指法院启动破产程序,并不以存在当事人等的申请为必备条件,只要债务人发生破产原因,在法律规定的特定情况下,法院可以依职权启动破产程序。第二节 破产申请的提出一、启动破产程序之申请主义与职权主义在破产程序的启动方式上,各国破产立法的规定有申请主义与职权主义的区别 谓申请主义,是指法院必须依据债权人、债务人等当事人的申请启动破产程序,无权在无人申请的情况下,自行依职权启动破产程序。所谓职权主义,是指法院启动破产程序,并不以存在当事人等的申请为必备条件,只要
21、债务人发生破产原因,在法律规定的特定情况下,法院可以依职权启动破产程序。第二节 破产申请的提出一、启动破产程序之申请主义与职权主义当代各国破产立法早已摈弃有罪破产之概念,认为破产程序的启动主要属于私法调整之范围,国家不宜过度干预当事人的民事处分权利,故现各国破产立法之趋势以申请主义为主。一些国家或地区的破产立法对破产程序的启动采用以申请主义为主、职权主义为辅的原则。我国破产法在破产程序启动即破产案件受理问题上,目前采取申请主义的原则。在此需注意,我国企业破产法中规定有若干种人民法院可依职权作出破产宣告的情况,这与对破产程序的启动采取职权主义的立法原则的性质是完全不同的。第二节 破产申请的提出一
22、、启动破产程序之申请主义与职权主义在民事诉讼尤其是民事执行过程中,发现债务人存在破产原因时,如严守申请主义,可能会造成对多数债权人的清偿不公,并影响社会经济秩序,但采取职权主义,又可能侵害当事人的民事处分权利,客观上存在一个利弊权衡的问题。本书以为,一般而言,破产程序的启动主要属于私法调整范围,当事人对之应有民事处分的选择权利,除法律有明文规定的特殊情况外(如企业破产法第134条关于国务院金融监管机构申请权的规定),国家不宜通过法院职权进行过多干预。第二节 破产申请的提出二、破产申请的一般规定破产申请的提出与受理,在我国的破产法中构成破产程序中的独立阶段。目前,破产申请的提出是启动破产程序必要
23、的预备阶段。破产申请是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向法院提出的要求启动对债务人的破产程序以清偿债务的请求。享有提出破产申请权利的人称为破产申请权人。从各国破产立法看,其通常包括债权人、债务人、准债务人。第二节 破产申请的提出二、破产申请的一般规定根据法律规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债务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和解的申请权专属于债务人,债权人无申请权。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此外,企业破产法第70条规定,债务人企业的出资人在法定条件下可以
24、提出重整申请。第二节 破产申请的提出三、债权人申请权债权人申请破产,亦称非自愿破产。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是在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的情况下主张自己民事权利的法定方式,具有中断诉讼时效的法律效力。其他债权人在破产案件受理后申报债权,同样具有中断诉讼时效的法律效力。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时应享有对债务人的债权,但仅以法院作出受理破产案件的裁定时为准。第二节 破产申请的提出三、债权人申请权各国破产立法对不同性质的债权人在破产申请权方面的具体规定有所不同1、对债务人特定财产无担保权的债权人2、对债务人特定财产有担保权的债权人3、其他特定债权人的破产申请权第二节 破产申请的提出四、债务人申请权根据企业破产法第7
25、条的规定,债务人享有破产申请权。债务人提出破产申请的案件称为自愿破产。债权人申请破产是其权利。我国公司清算组在法定情况下,作为准债务人享有破产申请权,并负有破产申请义务。第二节 破产申请的提出五、破产申请的提出(一)提出破产申请时应提交的文件根据企业破产法第8条的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应当提交破产申请书和有关证据。破产法解释一第6条规定,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时,应当提交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有关证据。但根据该司法解释第2条的规定,债权人需要举证证明的实际上已经不再是不能清偿,而是停止支付,即债权债务关系依法成立、债务履行期限已经届满、债务人未完全清偿债务,其举证责任大为减轻且具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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