课件民法(第九版)(下册).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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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课件 民法 第九 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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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 法 (第九版)(下册)第三编合同第三十章债的一般原理第一节 债的概念及特征一、债的概念一、债的概念债是特定人之间请求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关系。二、债的特征二、债的特征第一,债是一种民事法律关系。第二,债是一种财产法律关系。第三,债是发生在特定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这也称为债的相对性。第四,债是一种一方向另一方给付的法律关系。第五,效力具有平等性。第六,产生原因具有多样性。第一节 债的概念及特征三、债权与物权的区分三、债权与物权的区分第一,债权是请求权,而物权是支配权。第二,债权是对人权和相对权,而物权是对世权和绝对权。第三,债权具有平等性,而物权具有优先性。第四,债权具有非公开性,而物
2、权是公开化的权利。第五,债权可以由当事人自由约定,而物权的设立采法定主义。第六,债权主要以行为为客体,而物权的客体主要是有体物。第七,债权具有一定的存续期限,而物权具有永久性或长期性。第二节 债的要素一、债的主体一、债的主体债的主体包括双方当事人,即债权人和债务人。二、债的内容二、债的内容(一)债权(一)债权债权是指债权人有权请求债务人为一定行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因此债权也称为请求权。债权是财产权。债权在性质上属于相对权。债权的内容主要包括如下权利:一是请求权。二是给付保有权。三是抵销权。四是保全权。五是受领权。第二节 债的要素二、债的内容二、债的内容(二)债务(二)债务1.债务的概念和
3、特征债务是指债务人对债权人所负有的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义务。总体上看,债务具有如下几个特点:第一,债务具有拘束性。第二,债务是向特定人负担的义务。第三,债务是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义务。第二节 债的要素二、债的内容二、债的内容(二)债务(二)债务2.债务的分类()作为债务和不作为债务。()完全债务与不完全债务。()主给付义务、从给付义务和附随义务。3.债务与责任责任原则上以债务的存在为前提,但责任本身并不是债务,而是债务人违反债务所应承担的后果。第二节 债的要素三、债的客体三、债的客体债的客体就是债的标的。在法律上,债的客体就是给付。给付包括了作为和不作为。作为债的客体的给付具有如下
4、特点:一是具有合法性。二是具有确定性。三是一般具有财产性。以给付的性质是积极的作为还是消极的不作为为标准,可以将给付义务区分为作为义务与不作为义务。依据给付之财产性的内容不同,又可以将作为义务分为以下两大类:一是交付财产,二是提供劳务。第三节 债的分类一、单一之债与多数人之债。二、按份之债和连带之债三、选择之债和简单之债四、金钱之债与非金钱之债五、种类之债和特定之债第四节 债的法律适用一、债法的概念一、债法的概念债法又称为债权法、债务关系法,它是指调整债权债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二、债的法律适用二、债的法律适用(一)因合同产生的债的法律适用(一)因合同产生的债的法律适用因合同产生的债,适用民
5、法典之合同编的规则。(二)非因合同产生的债的法律适用(二)非因合同产生的债的法律适用1.非合同之债适用有关该债权债务关系的法律规定2.如果没有特别规定,非合同之债适用民法典之合同编中通则的规定第三十一章合同与合同法导论第一节 合同的概念与特征一、合同的概念一、合同的概念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所实施的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合同以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和宗旨。()合同的成立需要当事人意思表示达成一致。二、有身份关系的协议的法律适用二、有身份关系的协议的法律适用第一,对于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
6、首先应当适用有关身份关系的法律规定,这是特别法优先于一般法这一原则的必然要求。第二,在有关身份关系的法律规范中没有规定时,应当依据该协议的性质,参照适用民法典合同编的规定。第二节 合同关系一、合同关系的构成一、合同关系的构成(一)合同关系的主体:合同关系的主体又称为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债权人和债务人。(二)合同关系的内容:合同关系的内容包括基于合同而产生的债权和债务,又称合同债权和合同债务。(三)合同关系的客体:合同关系的客体为合同债权与合同债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合同债权的客体是行为,即债务人应为的特定行为。第二节 合同关系二、合同关系的相对性二、合同关系的相对性(一)合同关系相对性的概念和内容
7、(一)合同关系相对性的概念和内容合同关系的相对性在大陆法中被称为“债的相对性”,它是指合同主要在特定的合同当事人之间发生,合同当事人一方只能基于合同向与其有合同关系的另一方,通常不能向与其无合同关系的第三人提出合同上的请求,也不能擅自为第三人设定合同上的义务。合同相对性规则主要包含如下三个方面的内容:1.合同主体的相对性2.合同内容的相对性3.违约责任的相对性第二节 合同关系二、合同关系的相对性二、合同关系的相对性(二)合同相对性规则的例外(二)合同相对性规则的例外合同相对性的例外只有通过法律规定的方式才能发生,单纯有当事人的意思并不能使合同对当事人之外的人产生效力。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一是
8、利益第三人合同。二是合同的保全。三是建设工程合同对第三人的效力。四是运输合同对第三人的效力。第三节 合同的分类一、典型合同与非典型合同二、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三、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四、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五、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六、主合同与从合同七、本约合同与预约合同八、为订约人自己订立的合同与为第三人利益订立的合同第四节 合同法的概念、特征与调整对象一、合同法的概念与特征一、合同法的概念与特征合同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交易关系的法律,它主要规范合同的订立、合同的效力,合同的履行、变更、解除、保全,违反合同的责任等问题。合同法有形式意义的合同法与实质意义的 合同法之分。形式意义的合同法是指民法典之
9、合同编(第三编);实质意义的合同法是所有调整合同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民法典之合同编与合同法之间的关系表现在如下方面:1.民法典之合同编是合同法的重要组成部分2.民法典之合同编是合同法最基本的组成部分3.民法典之合同编是解释合同法的重要依据第四节 合同法的概念、特征与调整对象二、民法典合同编与债法的关系二、民法典合同编与债法的关系第一,民法典之合同编是债法的组成部分,不能概括所有的债法内容。第二,民法典之合同编具有相对独立性。第三,民法典之合同编发挥了债法总则的功能。三、合同法的调整对象三、合同法的调整对象(一)合同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协议(二)合同法调整以确立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协议(三)合
10、同法调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四)合同法调整各类合同关系第四节 合同法的概念、特征与调整对象四、合同法的功能四、合同法的功能第一,鼓励交易、创造财富。第二,分配风险、规范交易。第三,保障自由、实现允诺。第四,保护信赖、维护秩序。第五,组织私人生活、保障生活秩序。第三十二章合同的订立第一节 合同的成立和法律拘束力一、合同成立的概念和要件一、合同成立的概念和要件合同的成立,是指合同各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在一般情况下,合法的合同一经成立便生效,合同成立的时间也就是合同生效的时间,因此,合同成立的时间可以成为判断合同生效时间的标准。二、合同成立的要件二、合同成立的要件(一)存在双
11、方或多方当事人(二)订约当事人经过要约、承诺而达成了合意(三)当事人就合同主要条款达成合意第一节 合同的成立和法律拘束力三、合同的法律约束力三、合同的法律约束力第一,从权利方面来说,合同当事人依据法律和合同的约定所产生的权利依法受到法律保护。第二,从义务方面来说,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拘束力,当事人根据合同所产生的义务具有强制性,当事人应当按照法定和约定的义务履行合同。第三,从责任方面来说,当事人如果违反合同义务,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第二节 要约一、要约的概念和构成要件一、要约的概念和构成要件要约又称为发盘、出盘、发价、出价或报价等,是订立合同所必须经过的程序。要约主要具有如下法律特征:第一,要约是
12、一种意思表示。第二,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第三,要约不是民事法律行为。二、要约的有效条件二、要约的有效条件(一)要约是由特定主体作出的意思表示(二)要约必须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的意图(三)要约必须向要约人希望与之缔结合同的受要约人发出(四)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确定第二节 要约三、要约与要约邀请三、要约与要约邀请(一)要约邀请的概念(一)要约邀请的概念要约邀请又称引诱要约,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表示。要约邀请虽然仍然是一种事实行为,但它是具有一定的法律意义的事实行为。(二)要约和要约邀请的区别(二)要约和要约邀请的区别()依法律规定作出区分。()根据当
13、事人的意愿作出区分。()根据提议的内容是否包含合同的主要条款来区分。()根据交易的习惯来区分。第二节 要约四、几种典型的要约邀请行为四、几种典型的要约邀请行为1.拍卖公告2.招标公告3.招股说明书4.债券募集方法5.基金招募说明书6.商业广告和宣传7.寄送的价目表第二节 要约五、要约的法律效力五、要约的法律效力(一)要约生效的时间(一)要约生效的时间1.以对话方式作出的要约,在相对人知道其内容时生效2.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要约,在到达相对人时生效3.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要约的生效(二)要约的存续期限(二)要约的存续期限要约的存续期限是指要约可在多长时间内发生法律效力。要约的存续期
14、限完全由要约人决定。如果要约人没有确定,则只能以要约的具体情况来确定合理期限。第二节 要约五、要约的法律效力五、要约的法律效力(三)要约的法律效力的内容(三)要约的法律效力的内容()要约对要约人的拘束力。()要约对受要约人的拘束力。六、要约的撤回和撤销六、要约的撤回和撤销(一)要约的撤回(一)要约的撤回要约的撤回,是指要约人在要约发出以后达到受要约人之前,有权宣告取消要约,从而阻止要约生效。第二节 要约六、要约的撤回和撤销六、要约的撤回和撤销(二)要约的撤销(二)要约的撤销所谓要约的撤销,是指要约人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并生效以后、受要约人作出承诺前,将该项要约取消,从而使要约的效力归于消灭。七、
15、要约失效七、要约失效要约失效,是指要约丧失了法律拘束力,即不再对要约人和受要约人产生拘束。要约失效的情形主要有如下几种:一是要约被拒绝。二是要约被依法撤销。三是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四是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第三节 承诺一、承诺的概念和要件一、承诺的概念和要件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同意接受要约的条件以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承诺必须具备如下条件,才能产生法律效力:(一)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二)承诺是受要约人决定与要约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三)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四)承诺必须在要约规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五)承诺的方式必须符合要约的要求第三节 承诺二、承诺
16、的期限二、承诺的期限(一)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二)要约没有确定承诺期限时承诺期限的确定:第一,如果要约是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受要约人应当即时作出承诺。第二,如果要约是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受要约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作出承诺。(三)以信件或者电报作出要约时承诺期限的确定:关于承诺期限的起算,第一,对于以信件作出的要约,承诺期限从信件载明的日期起算。第二,没有载明日期的,以投寄邮戳日期为起算点。第三,要约以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快速通讯方式作出的,承诺期限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开始计算。第三节 承诺三、承诺的迟延三、承诺的迟延(一)承诺的通常迟延(一)承诺的通常迟延所谓承诺迟延,是指受要
17、约人未在承诺期限内作出承诺。超过承诺期限作出承诺的,该承诺不产生效力。(二)承诺的特殊迟延(二)承诺的特殊迟延承诺的特殊迟延,是指受要约人没有迟发承诺通知,但因为送达等原因而迟延。对承诺的特殊迟延而言,如果要约人没有及时通知受要约人承诺的迟延,则承诺可以发生效力。第三节 承诺四、承诺的撤回四、承诺的撤回所谓承诺的撤回,是指受要约人在发出承诺通知以后,在承诺正式生效之前撤回其承诺。撤回承诺的意思表示只能在如下两种情况下生效:一是撤回的通知在承诺到达相对人之前生效。二是撤回的通知与承诺同时到达相对人。五、承诺的生效五、承诺的生效(一)以通知方式作出的承诺的生效(二)无须以通知方式作出的承诺的生效第
18、四节 特殊形式的要约与承诺一、确认书及其性质一、确认书及其性质所谓确认书,就是合同正式成立前,一方要求最终确认的表示。确认书通常采用书面的形式。确认书主要适用于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情况。签订确认书本身是双方约定的结果,应当以签订确认书的时间作为合同成立的时间。二、网上发布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符合要约条件时合同的成立时间二、网上发布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符合要约条件时合同的成立时间当事人一方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发布的商品或 者服务信息符合要约条件的,对方选择该商品或者服务并提交订单成功时合同成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四节 特殊形式的要约与承诺三、交叉要约三、交叉要约所谓交叉
19、要约,是指订约当事人采取非直接对话的方式,相互不约而同地向对方发出了内容相同的要约。交叉要约具有如下特点:第一,双方各自向对方发出要约。第二,双方是以口头形式以外的方式发出要约。第三,双方的要约必须到达对方。第四,双方的要约在合同必要条款方面是一致的。第四节 特殊形式的要约与承诺四、悬赏广告四、悬赏广告(一)悬赏广告的概念和特征(一)悬赏广告的概念和特征所谓悬赏广告,是指悬赏人以广告的形式声明对于完成悬赏广告中规定的特定行为的人,给付广告中约定的报酬的行为。悬赏广告具有如下特征:第一,悬赏广告是以公开的方式所作出的意思表示。第二,它是以向完成特定行为的人给予报酬为内容的意思表示。第三,悬赏广告
20、是一种单方民事法律行为。第四,悬赏广告是独立的债的发生原因。第四节 特殊形式的要约与承诺四、悬赏广告四、悬赏广告(二)悬赏广告的性质(二)悬赏广告的性质民法典将悬赏广告界定为单方行为。(三)悬赏人负有按照其允诺支付报酬的义务(三)悬赏人负有按照其允诺支付报酬的义务一旦悬赏广告生效,悬赏人就负有对任何完成悬赏广告所声明的行为的人给付报酬的义务。与此相应,完成特定行为的相对人即享有报酬请求权。如果数人都完成了特定行为,则应当按照先来后到的原则,认定谁最先完成了该行为。第五节 强制缔约一、强制缔约的概念和特征一、强制缔约的概念和特征所谓强制缔约,是指只要一方当事人提出缔结合同的请求,另一方当事人就依
21、法负有法定的与之缔结合同的义务。与一般的合同缔结相比,强制缔约具有如下特点:第一,强制缔约属于法定义务。第二,强制缔约是对合同自由的限制。第三,强制缔约的功能在于维护公共利益。第四,强制缔约仍然要经过要约和承诺的程序,只不过一方当事人必须发出要约或者必须作出承诺而已。第五节 强制缔约二、根据指令性任务或者国家订货任务签订合同二、根据指令性任务或者国家订货任务签订合同国家根据抢险救灾、疫情防控或者其他需要下达国家订货任务、指令性任务的,有关民事主体之间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订立合同。三、强制要约三、强制要约所谓强制要约,是指依据法律或行政法规的规定,一方当事人必须向他方当事人
22、作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四、强制承诺四、强制承诺所谓强制承诺,是指依据法律或行政法规的规定,一方当事人必须针对他人的要约作出承诺的意思表示,即对接受要约义务的强制。第六节 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一、合同成立的时间一、合同成立的时间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二、合同成立的地点二、合同成立的地点(一)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二)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时合同成立的地点: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三)以合同书形式订约的合同成立地点: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最后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但是当事人另有
23、约定的除外。第七节 缔约过失责任一、缔约过失责任的概念一、缔约过失责任的概念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违背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和法律规定所承担的义务致另一方的信赖利益遭受损失时,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缔约过失责任的成立须具备如下条件:(一)缔约过失发生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二)一方违背其依诚实信用原则所应付的义务(三)造成他人信赖利益的损失第七节 缔约过失责任二、缔约过失责任的类型二、缔约过失责任的类型(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商业秘密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信息(四)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三、缔约过失责任
24、的赔偿范围三、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在缔约过失责任中,应当以信赖利益作为赔偿的基本范围。信赖利益的损失限于直接损失,这里的直接损失是指因为信赖合同的成立和生效所支出的各种费用。第三十三章合同的内容和形式第一节 合同的内容概述一、合同的内容概述一、合同的内容概述合同的内容,是由法律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所确定的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对合同的内容可以从如下两方面理解:(一)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二)合同条款。二、合同一般包括的条款二、合同一般包括的条款(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二)标的(三)数量和质量(四)价款或者报酬第一节 合同的内容概述二、合同一般包括的条款二、合同一般包括的条款(五)履行
25、期限、地点和方式(六)违约责任(七)解决争议的方法三、合同条款的分类三、合同条款的分类(一)必要条款和非必要条款(二)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三)实体条款和程序条款第二节 格式条款一、格式条款的概念与特征一、格式条款的概念与特征所谓格式条款,是指一方当事人为了反复使用而预先制定的并由不特定的第三人所接受的,在订立合同时不与对方协商的条款。格式条款具有如下特点:第一,格式条款是一方为了反复使用而预先制定的。第二,格式条款的一方通常是不特定的。第三,格式条款的内容具有定型化的特点。第四,相对人在订约中居于附从地位。第二节 格式条款二、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负有遵循公平原则、提请注意或说明的义务二、提供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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