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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课件民法(第六版).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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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课件 民法 第六
    资源描述:

    1、 第一编民法总则第一章民法概述第一节 民法的含义和调整对象一、民法的含义一、民法的含义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一)形式民法与实质民法(二)普通民法与特别民法(三)成文民法与不成文民法二、民法的调整对象二、民法的调整对象民法的调整对象是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第二节 民法的性质和任务一、民法的性质一、民法的性质(一)民法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基础性法律(二)民法为私法(三)民法为权利法(四)民法为实体法(五)民法为任意法第二节 民法的性质和任务二、民法的任务二、民法的任务(一)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二)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三)促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

    2、的发展(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第三节 民法的基本原则一、平等原则二、自愿原则三、公平原则四、诚信原则五、守法与公序良俗原则六、绿色原则第四节 民法的法源一、宪法中的民事规定二、民事法律三、其他法律中的民事规范四、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中的民事规范五、行政规章中的民事规范六、民事司法解释七、民事习惯第五节 民法的适用一、民法的适用范围一、民法的适用范围(一)民法在时间上的适用范围(一)民法在时间上的适用范围民法在时间上的适用范围即民法在时间上的效力,是指民法规范在何期间内有效。关于民法在时间上的适用范围,主要涉及以下三个问题:一是民法规范的生效时间。二是民法规范的失效时间。三是法不溯及既往的原

    3、则。第五节 民法的适用一、民法的适用范围一、民法的适用范围(二)民法在空间上的适用范围(二)民法在空间上的适用范围民法在空间上的适用范围即民法在空间上的效力,是指民法规范适用于何地域内发生的民事活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民事活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三)民法对人的适用范围(三)民法对人的适用范围民法对人的适用范围即民法对人的效力,是指民法规范适用于哪些人。第五节 民法的适用二、民法的适用规则二、民法的适用规则(一)特别法优于普通法(二)后法优于前法(三)强行法优于任意法(四)例外规定排除一般规定(五)具体规定优于一般条款第二章民事法律关系第一节 民事法律关

    4、系的含义和要素一、民事法律关系的含义一、民事法律关系的含义民事法律关系是由民法规范所确立的具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二、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二、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是民事法律关系必要的构成因素或条件。(一)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二)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三)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第二节 民事法律关系的变动一、民事法律关系变动的形态一、民事法律关系变动的形态民事法律关系的变动是指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消灭,因此,民事法律关系变动的形态包括以下三种:一是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即在民事主体之间产生民事法律关系。二是民事法律关系的变更,即民事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发生了变化。这里的变更

    5、包括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内容和客体的变更。三是民事法律关系的消灭,即民事主体之间不再存在民事法律关系。这里的消灭包括绝对消灭和相对消灭。第二节 民事法律关系的变动二、民事法律关系变动的原因二、民事法律关系变动的原因(一)民事法律事实的含义(一)民事法律事实的含义所谓民事法律事实,是指民法规范所规定的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或消灭的客观现象。(二)民事法律事实的分类(二)民事法律事实的分类1.自然事实2.人的行为第三节 民事权利一、民事权利的含义一、民事权利的含义民事权利是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并受法律保护的利益范围或者实施一定行为以实现某种利益的可能性。民事权利具有以下特点:第一,民事权利是

    6、由法律规定的,但民事主体只有在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中才能享有具体的权利。第二,民事权利以利益为内容,是民事主体利用各种社会财富以满足个人与社会需要的法律形式和手段。第三,民事权利是权利主体享有的利益范围和实现某种利益的限度。第三节 民事权利二、民事权利的分类二、民事权利的分类(一)根据民事权利有无财产内容,民事权利可以分为人身权与财产权(二)根据民事权利的效力范围,民事权利可以分为绝对权与相对权(三)根据民事权利的作用,民事权利可以分为支配权、请求权、抗辩权与形成权(四)根据两项相互联系的民事权利之间的关系,民事权利可以分为主权利与从权利(五)根据民事权利有无让与性,民事权利可以分为专属权与非专

    7、属权(六)根据民事权利的实现条件是否完全具备,民事权利可以分为既得权与期待权(七)根据两项民事权利之间的派生关系,民事权利可以分为原权利与救济权第三节 民事权利三、民事权利的取得和行使三、民事权利的取得和行使民事权利的取得是指民事主体依据特定的民事法律事实取得具体的某项民事权利。民事权利可以依据民事法律行为、事实行为、法律规定的事件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取得。民事权利的行使是指民事主体为实现民事权利而实施一定的行为。民事权利的行使有事实方式和法律方式。四、民事权利的保护四、民事权利的保护民事权利的保护是指当民事权利受到侵犯时所采取的各种救济措施。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

    8、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从保护力量上讲,民事权利的保护包括私力保护与公力保护。第四节 民事义务一、民事义务的含义一、民事义务的含义民事义务是指义务人为满足权利人的利益需要而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法律约束。二、民事义务的分类二、民事义务的分类(一)根据民事义务的发生原因,民事义务可以分为法定义务与约定义务(二)根据民事义务的内容,民事义务可以分为积极义务与消极义务(三)根据民事义务有无让与性,民事义务可以分为专属义务与非专属义务(四)根据民事义务的性质,民事义务可以分为一般义务与附随义务第五节 民事责任一、民事责任的含义一、民事责任的含义民事责任是指民事主体因违反民事义务而依法应承

    9、担的民事法律后果。二、民事责任的分类二、民事责任的分类(一)根据民事责任发生的原因,民事责任可以分为债务不履行的民事责任与侵权的民事责任(二)根据民事责任的内容有无财产性,民事责任可以分为财产责任与非财产责任(三)根据民事责任的主体人数,民事责任可以分为单独责任与共同责任(四)根据共同责任中责任人之间的关系,民事责任可以分为按份责任、连带责任与补充责任第五节 民事责任二、民事责任的分类二、民事责任的分类(五)根据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民事责任可以分为过错责任与无过错责任三、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和免责事由三、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和免责事由(一)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一)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民事责任的承担方

    10、式是指责任人向受害人承担民事责任的具体形式。(二)民事责任的免责事由(二)民事责任的免责事由1.不可抗力;2.正当防卫;3.紧急避险;4.自愿紧急救助行为。第五节 民事责任四、民事补偿四、民事补偿民事补偿是指受益人对于受害人的损失给予补偿的制度。受益人给予受害人民事补偿,不同于民事赔偿,其并不是因违法行为引起的,而是基于受益的原因,是出于公平原则的考量。第三章自然人第一节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含义一、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含义自然人是指基于自然规律而出生的人。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法律赋予自然人的享受民事权利和负担民事义务的资格。二、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二、自然人民

    11、事权利能力的开始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自应从其出生开始,即出生是自然人取得民事权利能力的法律事实。三、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终止三、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终止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为自然人一生所享有的,因而自然人死亡时,其民事权利能力终止,即死亡是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终止的法律事实。自然人的死亡既包括自然死亡,也包括宣告死亡。第二节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一、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的含义一、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的含义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法律确认的自然人通过自己的独立行为取得和行使民事权利、设定和履行民事义务的资格。二、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划分二、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划分(一)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完全民事

    12、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具有的完全独立地通过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具有的,可以通过自己的行为取得部分民事权利和承担部分民事义务的资格。第二节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二、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划分二、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划分(三)无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不具有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三、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认定三、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认定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认定是指对成年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状况依法定程序作出确认。第三节 监护一、监护的含义一、监护的含义监护是指为未成年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与限制民事行为

    13、能力的成年人设置保护人,以监督和保护其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的制度。二、监护人的设立二、监护人的设立(一)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的设立(一)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的设立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第三节 监护二、监护人的设立二、监护人的设立(二)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的监护人的设立(二)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的监护人的设立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1)配偶;(2)父母、子女;(3)其他近亲属;(4)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三)监护人的协商确定和指定(三)监护人的协商

    14、确定和指定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可以协议确定监护人。在协议确定监护人时,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第三节 监护二、监护人的设立二、监护人的设立(四)国家监护和意定监护(四)国家监护和意定监护国家监护是指在没有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情形下,由法定的组织依法担任被监护人的监护人。意定监护是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与他人协商,在其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由该他人担任监护人。三、监护人的职责三、监护人的职责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第三节 监护四、监护人资格的撤销四、监护人资格的撤销(1)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行为

    15、;(2)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3)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五、监护关系的终止五、监护关系的终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护关系终止:(1)被监护人取得或者恢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3)被监护人或者监护人死亡;(4)人民法院认定监护关系终止的其他情形。在监护关系终止后,如果被监护人仍然需要监护的,应当依法另行确定监护人。第四节 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一、宣告失踪一、宣告失踪(一)宣告失踪的含义(一)宣告失踪的含义宣告失踪是指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将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间的自然人宣告

    16、为失踪人的制度。(二)宣告失踪的条件(二)宣告失踪的条件第一,自然人下落不明须满法定期间。第二,利害关系人须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第三,人民法院须依法定程序宣告。第四节 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一、宣告失踪一、宣告失踪(三)宣告失踪的法律后果(三)宣告失踪的法律后果自然人被宣告失踪后,其民事权利能力并没有终止,因此,宣告失踪并不发生人身关系方面的法律后果,而仅发生财产关系方面的法律后果,这一法律后果就是为失踪人的财产设立代管人。(四)失踪宣告的撤销(四)失踪宣告的撤销失踪人重新出现,经本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失踪宣告。失踪人重新出现的,有权请求财产代管人及时移交有关财产并报告财产代管情况

    17、。第四节 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二、宣告死亡二、宣告死亡(一)宣告死亡的含义(一)宣告死亡的含义宣告死亡是指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将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间的自然人宣告为死亡人的制度。(二)宣告死亡的条件(二)宣告死亡的条件1.自然人下落不明须满法定期间2.利害关系人须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3.人民法院须依法定程序宣告第四节 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二、宣告死亡二、宣告死亡(三)宣告死亡的法律后果(三)宣告死亡的法律后果自然人被宣告死亡的,发生与其自然死亡相同的法律后果。自确定的死亡之日起,被宣告死亡人所参与的各种民事法律关系终止。(四)死亡宣告的撤销(四)死亡宣告的撤销宣告死亡为推定死亡,因此,若被宣告死

    18、亡的人重新出现的,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死亡宣告。宣告死亡的判决撤销后,在人身关系与财产关系方面均会产生一定的法律后果。第五节 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一、个体工商户一、个体工商户自然人从事工商业经营,经依法登记,为个体工商户。二、农村承包经营户二、农村承包经营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依法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从事家庭承包经营的,为农村承包经营户。第六节 住所和身份证明一、住所一、住所(一)住所的含义(一)住所的含义住所是指自然人生活和进行民事活动的主要基地与中心场所,是自然人参与民事法律关系的主要地方。(二)住所的确定(二)住所的确定自然人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

    19、登记记载的居所为住所;经常居所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所视为住所。第六节 住所和身份证明一、住所一、住所(三)住所的法律效力(三)住所的法律效力第一,确定民事主体的状态。第二,确定某些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终止和履行的地点。第三,确定有关民事事项的管辖权。第四,确定涉外民事法律关系法律适用的准据法。二、身份证明二、身份证明自然人的身份证明文件主要包括户籍和居民身份证。第四章法人第一节 法人概述一、法人的含义一、法人的含义法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二、法人的分类二、法人的分类(一)学理上的法人分类(一)学理上的法人分类1.根据法人成立的基

    20、础,法人可以分为社团法人与财团法人2.根据法人的设立目的,法人可以分为营利法人与公益法人3.根据法人的国籍,法人可以分为本国法人与外国法人第一节 法人概述二、法人的分类二、法人的分类(二)民法典对法人的分类(二)民法典对法人的分类1.营利法人2.非营利法人3.特别法人第二节 法人的设立一、法人设立的原则一、法人设立的原则在法人的设立上,法律针对不同类型的法人实行不同的原则,主要有特许主义、许可主义、准则主义、强制主义。二、法人设立的条件二、法人设立的条件第一,依法成立。第二,应当有自己的财产或者经费。第三,应当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住所。第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第三节 法人的民事能力一、

    21、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法人以自己的名义独立享受民事权利和负担民事义务的资格。二、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法人通过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第四节 法人组织机构一、法人组织机构的含义一、法人组织机构的含义法人组织机构又称法人机关,是指根据法律、法人章程的规定,在法人成立时无须特别授权就能够以法人的名义对内管理法人的事务、对外代表法人进行民事活动的机构。二、法人组织机构的类型二、法人组织机构的类型一般来说,法人组织机构包括权力机构、执行机构和监督机构。三、法定代表人三、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是指依照法律或

    22、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第五节 法人的变更和终止一、法人的变更一、法人的变更法人的变更是指法人在存续期间所发生的重要事项的变动。(一)法人组织体的变更(一)法人组织体的变更法人组织体的变更包括合并和分立两种情形。(二)法人组织形式的变更(二)法人组织形式的变更法人组织形式的变更即法人组织结构的变化,是在原法人主体的基础上创设新法人。(三)法人其他重要事项的变更(三)法人其他重要事项的变更法人登记的其他事项,如法人的名称、住所、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经营方式、注册资本等事项变更的,亦属于法人的变更。第五节 法人的变更和终止二、法人的终止二、法人的终止(一)法人终

    23、止的原因(一)法人终止的原因第一,法人解散。第二,法人被宣告破产。第三,法律规定的其他原因。(二)法人的清算(二)法人的清算法人的清算是指法人终止时由清算组织依据职权清理并消灭法人参与的全部财产关系,使法人归于消灭的行为。第五章非法人组织第一节 非法人组织概述一、非法人组织的含义一、非法人组织的含义非法人组织又称非法人团体,是指不具有法人资格,但能够依法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组织,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等。二、非法人组织的设立与解散二、非法人组织的设立与解散非法人组织应当按照法律规定设立,并应当进行登记。在下列情形下,非法人组织解散:(1)章程规定的存续期

    24、间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2)出资人或者设立人决定解散;(3)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非法人组织解散的,应当依法进行清算。第二节 合伙企业一、合伙企业的含义一、合伙企业的含义合伙企业包括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两种形式。二、合伙企业的内部关系二、合伙企业的内部关系(一)合伙财产的使用、管理(一)合伙财产的使用、管理合伙财产是合伙企业存在的财产基础,包括合伙人的出资和合伙存续期间以合伙名义取得的收益和依法取得的其他财产。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履行出资义务。以非货币财产出

    25、资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第二节 合伙企业二、合伙企业的内部关系二、合伙企业的内部关系(二)合伙事务的决策、执行和监督(二)合伙事务的决策、执行和监督在普通合伙企业中,合伙人对合伙事务享有同等的决策和执行的权利,依法应由全体合伙人同意的事项,须经全体合伙人决定。(三)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亏损分担(三)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亏损分担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第二节 合伙企业三、合伙企业

    26、的外部关系三、合伙企业的外部关系(一)善意第三人的保护(一)善意第三人的保护合伙人以合伙企业名义代表合伙企业进行的经营活动,为合伙企业的行为,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民事责任。合伙企业对于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二)合伙债务的清偿(二)合伙债务的清偿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由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但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数额超过其按照亏损比例应当承担的数额的,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第二节 合伙企业四、合伙企业的入伙四、合伙企业的入伙入伙是指在合伙存续期间第三人加入合伙企业而成为合伙人。新合伙人入伙,除合

    27、伙协议另有约定以外,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订立入伙协议时,原合伙人应当向新合伙人如实告知原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五、合伙企业的退伙五、合伙企业的退伙(一)退伙的类型(一)退伙的类型退伙是指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脱离合伙企业关系而不再为合伙人。退伙分为任意退伙、法定退伙、强制退伙三种。第二节 合伙企业五、合伙企业的退伙五、合伙企业的退伙(二)退伙人的责任(二)退伙人的责任合伙人退伙,其他合伙人应当与该退伙人按照退伙时的合伙企业财产状况进行结算,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六、合伙企业的解散六、合伙企业的解散合伙企业的解散是指合伙人之间的合伙关系终止,合伙企业的主

    28、体资格消灭。合伙解散,应当由清算人进行清算。第三节 其他非法人组织一、个人独资企业一、个人独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是指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二、专业服务机构二、专业服务机构专业服务机构是指利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在特定领域为服务对象提供服务的社会组织,例如,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科技咨询服务机构、市场调查服务机构等。第三节 其他非法人组织三、法人的分支机构和设立中的法人三、法人的分支机构和设立中的法人(一)法人的分支机构(一)法人的分支机构法人的分支机构是指法人为实现其职能而设立的,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但不能独立承担民事

    29、责任的独立机构。(二)设立中的法人(二)设立中的法人设立中的法人是指为设立法人而进行筹建活动的组织。第六章物第一节 物的概述一、物的含义一、物的含义物是指人身之外的能够为民事主体实际支配或控制,并能满足其社会需要的物质资料。二、物的分类二、物的分类(一)根据物是否具有可移动性,物可以分为不动产与动产(二)根据两个物之间的关系,物可以分为主物与从物(三)根据两物之间的派生关系,物可以分为原物与孳息(四)根据物的流通性,物可以分为流通物、限制流通物与禁止流通物(五)根据物经使用后形态的变化性,物可以分为消耗物与非消耗物第一节 物的概述二、物的分类二、物的分类(六)根据物是否可分割,物可以分为可分物

    30、与不可分物(七)根据物在交易中的确定方式,物可以分为特定物与种类物(八)根据物是否具有可代替性,物可以分为代替物与非代替物(九)根据物是否有所有权人,物可以分为有主物与无主物(十)根据物的构成形态,物可以分为单一物、合成物与集合物第二节 货币和有价证券一、货币一、货币货币是指在流通中充当一般等价物的一种特殊的物。二、有价证券二、有价证券(一)有价证券的含义(一)有价证券的含义有价证券是指设定或证明持券人有权取得一定财产权利的书面凭证。第二节 货币和有价证券二、有价证券二、有价证券(二)有价证券的分类(二)有价证券的分类1.根据有价证券所设定和代表的权利性质,有价证券可以分为以下三种:(1)设定

    31、和代表一定债权的有价证券,如票据和债券。(2)设定和代表一定物权的有价证券,如仓单、提单。(3)设定和代表一定股份权利的有价证券,如股票。2.根据有价证券载明的权利的标的性质,有价证券可以分为以下三种:(1)金钱有价证券。(2)物品有价证券。(3)服务有价证券。3.根据有价证券上权利的转让方式,有价证券可以分为以下三种:(1)记名有价证券。(2)指示有价证券。(3)无记名有价证券。第七章民事法律行为第一节 民事法律行为概述一、民事法律行为的含义一、民事法律行为的含义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二、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二、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一)根据行为人

    32、实施行为所要发生的法律后果的性质,民事法律行为可以分为财产行为与身份行为(二)根据构成民事法律行为的意思表示状况,民事法律行为可以分为双方或多方行为与单方行为(三)根据民事法律行为是否有对价,民事法律行为可以分为有偿行为与无偿行为第一节 民事法律行为概述二、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二、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四)根据民事法律行为中当事人是否存在对待给付关系,民事法律行为可以分为双务行为与单务行为(五)根据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是否以标的物的实际交付为要件,民事法律行为可以分为诺成行为与实践行为(六)根据民事法律行为是否须以法律规定的特定方式为之,民事法律行为可以分为要式行为与不要式行为(七)根据两个民事法律

    33、行为之间的关系,民事法律行为可以分为主行为与从行为第一节 民事法律行为概述二、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二、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八)根据民事法律行为发生效力的时间,民事法律行为可以分为生前行为与死后行为(九)根据行为与原因之间的关系,民事法律行为可以分为要因行为与不要因行为三、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三、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也就是当事人进行意思表示的形式。(一)口头形式、书面形式和其他形式(二)约定形式和法定形式第二节 意思表示一、意思表示的含义一、意思表示的含义意思表示是指民事法律行为的行为人将其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目的以一定的方式表现于外部。二、意思表示的分类二、意思表示的分类(一)根据意

    34、思表示有无相对人,意思表示可以分为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与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二)根据表示到达的方式可以分为对话的意思表示与非对话的意思表示(三)根据意思表示有无瑕疵,意思表示可以分为健全的意思表示与不健全的意思表示(四)根据意思表示的外部表示形式,意思表示可以分为明示的意思表示与默示的意思表示第二节 意思表示三、意思表示的撤回三、意思表示的撤回意思表示的撤回是指行为人在作出意思表示后取消该意思表示,从而使该未生效的意思表示不发生效力的行为。四、意思表示的解释四、意思表示的解释意思表示的解释是指阐明并确定当事人意思表示的真实含义。意思表示的解释因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与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而有所不同。第

    35、三节 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和生效一、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一、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一)民事法律行为的一般成立条件(一)民事法律行为的一般成立条件第一,须有行为人。第二,须有意思表示。第三,须有标的。(二)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别成立条件(二)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别成立条件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别成立条件是指一些特别的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所需具备的特有条件。何种民事法律行为需要特别的成立条件依民事法律行为的性质而有所不同。第三节 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和生效二、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二、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一)民事法律行为的一般生效条件(一)民事法律行为的一般生效条件第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第二,意思表示真实。第三,

    36、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二)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别生效条件(二)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别生效条件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别生效条件是指一些特殊的民事法律行为除了具备一般生效要件,还需具备的生效要件。第四节 无效民事法律行为一、无效民事法律行为的含义一、无效民事法律行为的含义无效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因根本不具备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自始就确定地当然不能发生效力的民事法律行为。二、无效民事法律行为的种类二、无效民事法律行为的种类(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独立实施的单方行为(三)虚假的民事法律行为(四)恶意串通的民事法律行为第四节 无效民事法律行为二

    37、、无效民事法律行为的种类二、无效民事法律行为的种类(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六)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三、无效民事法律行为的后果三、无效民事法律行为的后果1.返还财产2.折价补偿3.赔偿损失第五节 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一、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的含义一、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的含义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因意思表示有缺陷,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二、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的种类二、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的种类(一)重大误解的民事法律行为(二)受欺诈的民事法律行为(三)受胁迫的民事法律行为(四)显失公平的民事法律行为第五节 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三、可撤销

    38、民事法律行为的撤销三、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的撤销(一)撤销权的行使(一)撤销权的行使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实施后,当事人一方享有撤销权。在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中,只有受到损害的一方即意思表示不真实的一方才享有撤销权。当事人应当在规定期间内行使撤销权。撤销权的行使期间为除斥期间,当事人未在该期间内行使撤销权的,该权利消灭。(二)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被撤销的后果(二)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被撤销的后果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经当事人行使撤销权而被撤销的,则该行为自成立时起归于无效,发生与无效民事法律行为相同的法律后果。第六节 效力待定民事法律行为一、效力待定民事法律行为的含义一、效力待定民事法律行为的含义效力待定民事

    39、法律行为是指民事法律行为有效还是无效尚不能确定,须有待于其他行为使之效力确定的民事法律行为。二、效力待定民事法律行为的种类二、效力待定民事法律行为的种类1.民事行为能力欠缺的民事法律行为2.代理权欠缺的民事法律行为第七节 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和附期限民事法律行为一、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一、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一)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的含义(一)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的含义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是指行为人在民事法律行为中设立一定的条件,并以该条件的成就与否作为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发生或消灭根据的民事法律行为。(二)条件的含义(二)条件的含义民事法律行为中所附的条件是指当事人在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时用以限制民事法律行为

    40、的效力的客观事实。第七节 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和附期限民事法律行为一、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一、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三)条件的分类(三)条件的分类1.根据条件的作用,条件可以分为生效条件与解除条件2.根据条件的内容,条件可以分为积极条件与消极条件(四)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四)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在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中,民事法律行为生效抑或消灭,取决于条件的成就与否。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因民事法律行为所附条件的种类不同而有所差别。第七节 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和附期限民事法律行为二、附期限民事法律行为二、附期限民事法律行为(一)附期限民事法律行为的含义(一)附期限民事法律行为的含义附期限民

    41、事法律行为是指当事人以将来确定到来的客观事实来限制民事法律行为之效力的民事法律行为。(二)期限的分类(二)期限的分类1.根据期限的作用,期限可以分为始期与终期2.根据期限是否确定,期限可以分为确定期限与不确定期限第七节 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和附期限民事法律行为二、附期限民事法律行为二、附期限民事法律行为(三)附期限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三)附期限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在附始期的民事法律行为中,在期限届至前,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处于停止状态;在期限届至后,民事法律行为发生效力。在附终期的民事法律行为中,在期限届至前,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继续;在期限届至时,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消灭。第八章代理第一节 代理概述一

    42、、代理的含义一、代理的含义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由被代理人直接承受法律后果的制度。二、代理的分类二、代理的分类(一)根据代理人是否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代理行为,代理分为直接代理与间接代理(二)根据代理权的发生根据,代理可以分为委托代理与法定代理(三)根据代理权限的范围,代理可以分为一般代理与特别代理第一节 代理概述二、代理的分类二、代理的分类(四)根据代理人的人数,代理可以分为单独代理与共同代理(五)根据代理权授予的来源不同,代理可以分为本代理与再代理三、代理的适用范围三、代理的适用范围民事主体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但是,下列行为不得适用代理:第一,

    43、应当由本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第二,事实行为。第三,违法行为。第二节 代理权一、代理权的授予一、代理权的授予代理权是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并由被代理人承受其行为后果的法律资格。在委托代理中,代理权由被代理人授予,没有被代理人的授权行为,就没有代理权的发生。二、代理权的行使原则二、代理权的行使原则第一,在代理权限内行使代理权的原则。第二,积极行使代理权的原则。第三,亲自行使代理权的原则。第四,维护被代理人的利益的原则。第二节 代理权三、代理权滥用三、代理权滥用(一)代理权滥用的含义和构成(一)代理权滥用的含义和构成代理权滥用是指代理人在行使代理权时,违背代理的宗旨而实施损害被代理人

    44、的利益的行为。代理权滥用须具备以下条件:(1)代理人有代理权。(2)代理人实施行使代理权的代理行为。(3)代理权的行使违反代理权的行使原则,有损被代理人的利益。(二)代理权滥用的主要形态(二)代理权滥用的主要形态代理权滥用的形态主要包括自己代理、双方代理、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等。第三节 无权代理一、无权代理的含义一、无权代理的含义无权代理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而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相对人从事民事活动的现象。二、狭义无权代理二、狭义无权代理狭义无权代理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也没有足以使相对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客观事实,而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相对人从事民事活动所为的代理。(一)被代理人与相对人之间的关系

    45、(二)行为人与相对人之间的关系(三)行为人与被代理人之间的关系第三节 无权代理三、表见代理三、表见代理(一)表见代理的构成(一)表见代理的构成第一,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而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第二,行为人与相对人之间的民事法律行为具备生效要件。第三,客观上存在足以使相对人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事实。第四,相对人主观须为善意。(二)表见代理的效力(二)表见代理的效力表见代理与有效代理产生相同的效力,即行为人所为的代理行为的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受。第四节 代理的终止一、委托代理的终止一、委托代理的终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代理终止:(1)代理期限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2)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

    46、理人辞去委托。(3)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4)代理人或被代理人死亡。(5)作为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的法人、非法人组织终止。第四节 代理的终止二、法定代理的终止二、法定代理的终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定代理终止:第一,被代理人取得或者恢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二,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第三,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死亡。第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九章诉讼时效和期限第一节 诉讼时效一、诉讼时效的含义一、诉讼时效的含义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于一定期间内不行使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民事权利的请求权,就丧失该项请求权的时效制度。二、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二、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诉讼时效只适用于请求权,而不适用于支配权、抗

    47、辩权、形成权。下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1)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2)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3)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4)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第一节 诉讼时效三、诉讼时效的种类三、诉讼时效的种类(一)普通诉讼时效(二)特别诉讼时效(三)最长诉讼时效四、诉讼时效的起算四、诉讼时效的起算诉讼时效的起算是指诉讼时效期间开始计算。诉讼时效期间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权利人于何时才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在不同的情形下有不同的标准。第一节 诉讼时效五、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和延长五、诉讼时效的中止

    48、、中断和延长(一)诉讼时效的中止(一)诉讼时效的中止诉讼时效中止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发生法定事由,致使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暂停计算时效期间,待中止的事由消除后,再继续计算诉讼时效期间的法律制度。诉讼时效中止后,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二)诉讼时效的中断(二)诉讼时效的中断诉讼时效中断是指在诉讼时效进行中,发生法定事由,致使已经经过的诉讼时效期间全归无效,待中断时效的事由消除后,重新开始计算诉讼时效期间的法律制度。第一节 诉讼时效五、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和延长五、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和延长(二)诉讼时效的中断(二)诉讼时效的中断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包

    49、括以下四种情形:(1)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要求。(2)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3)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4)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诉讼时效中断后,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第一节 诉讼时效五、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和延长五、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和延长(三)诉讼时效的延长(三)诉讼时效的延长诉讼时效的延长是指在诉讼时效完成后,权利人向人民法院提出请求时,经人民法院查明权利人确有正当理由未能及时行使权利的,可延长时效期间,使诉讼时效不完成。六、诉讼时效的效力六、诉讼时效的效力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

    50、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义务人已经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人民法院不得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第二节 除斥期间一、除斥期间的含义一、除斥期间的含义除斥期间又称预定期间,是指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依法约定的某种权利预定的存续期间。二、除斥期间的适用范围二、除斥期间的适用范围除斥期间适用于形成权,而不适用于请求权、支配权、抗辩权。三、除斥期间的起算和效力三、除斥期间的起算和效力关于除斥期间的起算,通常有两种确定方法:一是根据法律的规定确定除斥期间的起算。二是法律没有规定除斥期间起算的,除斥期间应当自权利发生之日起计算。除斥期间届满后,发生权利消灭的法律后果。第三节 期限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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