课件商法通论(第七版).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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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课件 商法 通论 第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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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第一编总论第一章商法总论第一节 商法概述一、商的概念一、商的概念按照商法学者们的通说,现代商法中商事的范围可分为以下四种:第一,直接媒介财货交易以及传统上被纳入基本商事活动的“固有商”,学说中又将其称为“第一种商”。第二,间接以媒介货物交易为目的的营业活动。它实际上是某种辅助“固有商”营业得以实现的“辅助商”,学说中又将其称为“第二种商”。第三,虽不具有直接或间接媒介货物交易之行为目的,但其行为性质与“固有商”和“辅助商”有密切联系或者为其提供商业条件的营业活动,学者又将其称为“第三种商”。第四,仅与“辅助商”或第三种商有牵连关系的营业活动,学者多将其称为“第四种商”。第一节 商法概述二、商
2、法的概念二、商法的概念(一)英美法系的商法概念(一)英美法系的商法概念Commercial Law,Business Law,Mercantile Law 和和 Law Merchant在英美法系国家,商法(Commercial Law)一般不构成一个独立的法律实体或法律部门,它是一个概括性的称谓。不列颠百科全书(国际中文版)将“Business Law”译为“商业法”,是“指通过公约、协议、国内或国际立法规定的调整商业事务中人际关系的法规总称”。Mercantile Law 译为“商事法”,实际上是“商法”的同义词,但比其更古老。与商法一样,它是关于商事活动的法规的通用简称。Law Merc
3、hant 确切的译法是“商人法”,是指产生于中世纪西欧商人中间的,调整他们彼此间关系的一系列习惯和法律。第一节 商法概述二、商法的概念二、商法的概念(二)大陆法系的商法概念(二)大陆法系的商法概念与英美法系国家(地区)不同的是,大陆法系许多国家(地区)都制定了商法典。法国的商法是以其商法典为基础的,从商法的内容观之,法国商法更侧重于以商行为观念为基础,因此,我们姑且可以将法国商法定义为规范商行为的法律。德国商法典是调整特定营利事业企业经济活动的特别法。该法典名称中的“商”字并不能表示该法典的全部内容。它除包括原来意义上的“商”,即在生产者和消费者之间的商品流转之外,也包括工业、手工业和采掘业的
4、法律关系。在德国,商法历来被认为是“适用于商人的特别私法”。第一节 商法概述二、商法的概念二、商法的概念(三)我国的商法概念(三)我国的商法概念在我国,对于什么是商法,学者作了不同的表述,归纳起来,主要有三种。第一种观点认为,商法是调整商事关系的法律。第二种观点认为,商法是调整商人以及商事活动的法律。第三种观点认为,商法是市场交易行为的基本准则。探讨我国的商法概念,必须立足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这一经济运行基础。第一节 商法概述三、商法的分类三、商法的分类(一)古代商法、中世纪商法、近代商法和现代商法:按照商法的时代特征对商法进行的分类(二)英美法系商法和大陆法系商法:按照法系对商法进行的分类
5、。(三)形式商法和实质商法:从表现形式上对商法进行的分类。(四)广义商法和狭义商法:按照商法包括的范围进行的分类。第一节 商法概述四、商法的调整对象四、商法的调整对象商事关系商事关系商法的调整对象是指由商法规范(实质意义的商法)所调整的特定范围的社会关系商事关系,即从事营业行为所引起的社会经济关系以及与此相联系的社会关系的总和。按照我国学者的观点,商事关系具有下列特点:(一)商事关系是发生在平等商事主体之间的社会经济关系(二)商事关系是商事主体基于营利目的而建立的第一节 商法概述五、商法与其他部门法的关系五、商法与其他部门法的关系(一)商法与民法的关系(二)商法与经济法的关系(三)商法与劳动法
6、的关系(四)商法与国际法的关系第二节 商法的历史发展一、古代商法一、古代商法一般认为,古代商法是指中世纪以前的商法。这时的商法从严格意义上说还不是今天我们所说的商法,既没有形成成文的商法典,也没有专门的商法规范,有关商事的规定散见于民法、刑法、行政法等法律中。第二节 商法的历史发展二、中世纪的商法二、中世纪的商法通说认为,欧洲中世纪的商法是近代商法的起源。形成于中世纪的商人习惯法就其形式和内容而言,具有下列特点:其一,中世纪的商法是商人法。其二,商人习惯法的内容往往涉及某些最主要的商事要素和商事活动。其三,商人习惯法实质上是不同地域、不同商人团体的各类不成文法的总称,而不同地域所形成和适用的商
7、人习惯法往往又有内容差异。第二节 商法的历史发展三、近代商法三、近代商法近代商法是在中世纪商法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客观地讲,欧洲大陆各国早期的商事成文法实际上仅仅是对中世纪商人习惯法的确认,这使得这一时期的商事成文法打上了深刻的商人法或属人法的烙印。客观地讲,近代欧洲的商事立法是从商人习惯法向现代商法典转变过程中的一个具有重要作用的阶段。1840年鸦片战争以后,中国由古代社会向近现代社会演变。20世纪初,清朝走上了推行新政和变法的道路,古代商法进入转型期。正是在这一时期,我国最终形成了民商合一的商法体例。第二节 商法的历史发展四、现代商法四、现代商法从19世纪开始,欧洲大陆国家相继开始了大规模
8、的法典制定活动,由此,“商法开始在大多数大陆法系国家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出现”。在英美法学者看来,尽管在英美法中不存在类似于大陆法那样的统一的商法典、,但是“商法”或“商业法”的观念却是深入人心的。19世纪以后,英美国家相继制定的大量以“商事条例”“商法典”命名的法律不过是此种商法观念的部分反映。1979年,我国实行改革开放,率先推进经济体制改革,密集制定了大量商法规范。1992年召开的党的十四大,明确提出了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由此,我国加快了商法的立法步伐。2020年颁布的民法典就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的集大成者。第二节 商法的历史发展五、商法产生的原因及现代
9、商法的发展趋势五、商法产生的原因及现代商法的发展趋势(一)商法产生的原因(一)商法产生的原因1.商法的产生是商品经济进一步发展的内在要求2.商法的产生是国家推行重商主义政策的结果(二)现代商法的发展趋势(二)现代商法的发展趋势1.动态化的趋向2.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相互渗透3.国际化与统一的趋向4.商务电子化的趋向第三节 商法的基本特点与原则一、商法的基本特点一、商法的基本特点(一)商法兼具公法和私法的特性,是公、私法结合的法,但其本质仍为私法(二)商法以促进和保护商事交易中的利益实现为主旨,具有营利性(三)商法适应商事交易现代化、科技化的要求,具有较强的技术性(四)商法适应商事交易国际化的要
10、求,具有国际性(五)组织法与行为法相结合第三节 商法的基本特点与原则二、商法的原则二、商法的原则(一)依法自由行使权利原则(二)商事主体意思自治原则(三)诚实信用原则(四)合法原则(五)公序良俗原则(六)鼓励交易原则(七)保障交易便捷原则(八)维护交易安全原则第四节 民商合一的理论基础一、民商合一与民商分立的主要观点一、民商合一与民商分立的主要观点所谓民商分立,是指将民事商事分别立法,于民法法典之外,再制定商法法典,民事法典与商事法典各自独立存在。所谓民商合一,即将民事、商事统一立法,不设民商之区别,将商事之规定,或编入民法法典之中,或将其制定为民法法典的单行特别法规,其在立法逻辑和制度体系上
11、具有内在的适应性。民商分立与民商合一孰优孰劣,仅从形式上尚难加以论定。民商合一体例从来不意味着要否定实质意义的商事特别法,离开了确认商事特别法的存在这一前提,也就无所谓合分问题。第四节 民商合一的理论基础二、对民商合一与民商分立的主要观点的评析二、对民商合一与民商分立的主要观点的评析从客观社会经济条件看,要在“商”主体或“商”行为上做文章,委实脱离实际。人的普遍商化使得商事主体与一般法律主体相融合,无法将“商人”与民法规定的公民和法人相区别,要把“商行为”区别于民事行为也如同抽刀断水般困难。从法的调整及自身逻辑看,民商合一和私法公法化已使“商”成为无以依归之物。经济民主和泛商化使商法回归于民法
12、,而私法公法化和公法私法化的影响主要是在商法部分。第四节 民商合一的理论基础三、民商合一与民商分立对于现代民商立法的影响三、民商合一与民商分立对于现代民商立法的影响现在民事与商事的划分在逐渐合一。在资本主义社会初期,民商分立有社会上的一些需要,那时可以把社会上的人划分为两类:一类是营利的,另一类是非营利的。但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社会上的大部分人都被卷入商品经济的洪流中。人人都可以参加营利活动,要划分民事与商事的界限,已很困难。民事法院与商事法院的管辖权也很难划分。在中国民法的发展历史中,也存在民法之外是否制定商法之争。争议中主张采纳瑞士、苏俄民法的民商合一的模式占据上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
13、“中华民国民法”仅在中国台湾地区适用,但民商合一的体例并没有动摇和改变。第四节 民商合一的理论基础四、构建和谐的民商合一法律体系四、构建和谐的民商合一法律体系在民商立法和法律适用中,应处理好如下三个方面的关系:第一,在立法文件的制定上,要采取制定民法典的同时在民法典之外另订商事法规的办法。第二,在立法内容上,民法典规范一般的商品经济活动,商事法规规范具体的商品经济活动。第三,在法律适用效力上,商事法规有优先于民法适用的效力。通过民法和商法相互补充,逐步形成私法范围内统一的、和谐的我国民商法体系。第五节 商法思维与学习方法一、什么是商法思维?一、什么是商法思维?基于商事活动区别于一般民事法律行为
14、的特殊性,在理解商事立法、从事商事实务以及学习商法时,必须形成系统的价值体系、独特的视角以及精细而严谨的逻辑方法,也就是商法的思维。二、如何形成商法的思维?二、如何形成商法的思维?(一)建立以商人为视角的法律风险思维(二)深刻理解商法意思自治原则并灵活运用(三)明确鼓励交易为核心的商事立法原则第五节 商法思维与学习方法三、商法学习的基本方法三、商法学习的基本方法(一)扎实的民法学理论基础(二)在实践中学习商法并融会贯通(三)广泛了解其他学科的基础知识(四)了解国际商事立法条约以及国际商事规则和惯例第二章商事主体第一节 概述一、商事主体的概念一、商事主体的概念商事主体,是指具有商事权利能力,依法
15、独立享有商事权利和承担商事义务的个人和组织。关于如何确定商事主体的概念,理论上有三种体例,即主观主义(商人主义、形式主义)、客观主义(商行为主义、实质主义)与折中主义。商事主体以持续地从事某种商事经营行为为基本条件。商事,是指以商业或营利为目的的事业或行为,即商行为或商务经营活动。经营是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的、持续的、不间断的职业性经济活动。第一节 概述二、商事主体的分类二、商事主体的分类德国旧商法典对商人概念进行复杂的划分,按是否需要商业登记及有无登记的强制性义务,分为法定商人、注册商人、自由登记商人及小商人;按被认定为商人的原因,分为完全商人、拟制商人及表见商人;并将公司商人进一步分为形式
16、商人和其他商人性公司等。德国新商法典就商人身份的确定只提供了两个独立的界限标准:第一,必须存在一个经营性的企业;第二,这个企业在方法和范围上满 足以商人方式进行经营的需要。在日本法上,商事主体分为固有商人、拟制商人和小商人。第一节 概述三、企业与商事主体三、企业与商事主体企业是现代市场经济中最重要的商事主体。企业是人力和物力相组合的、有组织的经济实体,它包含企业主和雇员的实际活动,包含土地、厂房、设备、机器、商品、资金等有形资产,也包含专利权、商标权、债权、债务以及客户网络、商业秘密和商誉等无形资产。在当代一些国家或地区的立法中,企业一词已经部分或完全取代了商人的概念。第二节 商事个人一、个体
17、工商户一、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是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有经营能力的公民。(一)设立和登记(一)设立和登记申请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不属于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进入的行业的,登记机关应当依法予以登记。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申请注册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登记事项属于依法须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许可证明。个体工商户不再从事经营活动的,应当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第二节 商事个人一、个体工商户一、个体工商户(二)商事权利和商事义务(二)商事权利和商事义务1.商事权利:商事权利,是指商事主体依据商法或商事特别法能够为一定行为或
18、不为一定行为的可能性,以及能够要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可能性。个体工商户除依照我国民法享有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等各种民事权利之外,还根据有关法规和规章享有权利和国家的扶助性政策。2.商事义务:商事义务指商事主体依法为实现他人的利益而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必要性。个体工商户除应履行一般民事主体依法承担的义务,如恪守诚信、不违反公序良俗等外,依照有关规定还要履行其他的义务。第二节 商事个人一、个体工商户一、个体工商户(三)债务承担(三)债务承担个体工商户属于个人营业,经营者应对营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无法区分的,
19、以家庭财产承担。二、农村承包经营户二、农村承包经营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依法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从事家庭承包经营的,为农村承包经营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在商事能力、注册登记、商事权利与义务等方面类似于个体工商户。在责任承担方面,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债务,以从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的农户财产承担;事实上由农户部分成员经营的,以该部分成员的财产承担。第二节 商事个人三、独资企业三、独资企业(一)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与变更(一)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与变更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个人独资企业所在地的登记机关提交设立申请书、投资人身份证明、生产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等文件。委托代理人申请
20、设立登记时,应当出具投资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合法证明。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作出变更决定之日起的15日内依法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登记机关应当将个人独资企业登记、备案信息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第二节 商事个人三、独资企业三、独资企业(二)商事权利和义务(二)商事权利和义务(三)个人独资企业事务的管理(三)个人独资企业事务的管理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可以自行管理企业事务,也可以委托或者聘用其他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负责企业的事务管理。(四)债务清偿责任(四)债务清偿责任投资人应当对个人独资企业的对外负债承担无限清偿责任。第二节 商事个人三、独资企业三、独资企
21、业(五)解散和清算(五)解散和清算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的,由投资人自行清算或者由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个人独资企业财产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清偿:(1)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2)所欠税款;(3)其他债务。清算期间,个人独资企业不得开展与清算目的无关的经营活动。第三节 商事合伙一、概述一、概述(一)合伙的历史与现状(一)合伙的历史与现状出于募集资金、分担经营负担和分散风险的需要,商事主体的经营方式由“独资经营”进化到了“合伙经营”。从罗马法到法国、德国的民法典和商法典,其中都能看到对于合伙的具体规定。我国传统上“重义轻利”的伦理观为合伙这种人际关系色彩极为浓厚的组织提供了孕育、生长
22、的土壤。从20世纪50年代后期开始,我国经济体制集权化、单一化的趋势日趋显著,合伙企业一度销声匿迹。而20世纪80年代以来,随着改革开放的快速推进,我国的合伙企业有了很大发展。第三节 商事合伙一、概述一、概述(二)合伙的法律地位(二)合伙的法律地位鉴于合伙可以独立地为法律行为,可享有独立的财产,并可独立地承担责任,已经具备了成为独立的法律主体的充分依据,应当承认合伙作为民商事主体的独立地位。(三)我国合伙法的渊源(三)我国合伙法的渊源对于合伙法律制度,我国形成了民法典总则编、民法典合同编、合伙企业法分别调整的模式。第三节 商事合伙二、商事合伙的设立二、商事合伙的设立(一)合伙人责任的性质(一)
23、合伙人责任的性质在我国,商事合伙的合伙人已有普通合伙人与有限合伙人之分。根据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服务机构发展的需要,在立法中引入了有限责任合伙制度,称其“特殊的普通合伙”。(二)合伙协议的性质(二)合伙协议的性质合伙企业法还规定书面协议是合伙企业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的必备文件。对于依据民法典成立的民事合伙,则需基于合伙协议成立。第三节 商事合伙二、商事合伙的设立二、商事合伙的设立(三)出资(三)出资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以及劳务出资。(四)商业登记(四)商业登记在我国,合伙企业必须依法经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在此之前不得以合伙企业名
24、义从事合伙业务;合伙企业设立分支机构,也应当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企业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第三节 商事合伙二、商事合伙的设立二、商事合伙的设立(五)合伙成立的效力(五)合伙成立的效力在我国,合伙企业一旦成立,在合伙人之间产生出资给付、利益分配及在合伙解散后分配剩余财产等债权债务关系。合伙成立还有物权的效力,它会产生与合伙人财产相分离的财产,即合伙财产。三、商事合伙的财产三、商事合伙的财产合伙企业的财产包括合伙人的出资、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和依法取得的其他财产。共有乃至共同共有的规定是各国民法上合伙财产立法的主流。第三节 商事合伙四、合伙事务的执行四、合伙事务的执行商事合伙中事务的执
25、行,包括合伙事务的决定与具体执行。决定商事合伙的重大事务必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商事合伙的其他事务,由合伙人按 照合伙协议约定的表决办法作出决议,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实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的表决办法。商事合伙事务的具体执行,可由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实践中更多的却是由部分合伙人执行。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就有限合伙而言,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第三节 商事合伙五、损益分配五、损益分配根据我国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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