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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课件商法通论(第七版).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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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课件 商法 通论 第七
    资源描述:

    1、 第一编总论第一章商法总论第一节 商法概述一、商的概念一、商的概念按照商法学者们的通说,现代商法中商事的范围可分为以下四种:第一,直接媒介财货交易以及传统上被纳入基本商事活动的“固有商”,学说中又将其称为“第一种商”。第二,间接以媒介货物交易为目的的营业活动。它实际上是某种辅助“固有商”营业得以实现的“辅助商”,学说中又将其称为“第二种商”。第三,虽不具有直接或间接媒介货物交易之行为目的,但其行为性质与“固有商”和“辅助商”有密切联系或者为其提供商业条件的营业活动,学者又将其称为“第三种商”。第四,仅与“辅助商”或第三种商有牵连关系的营业活动,学者多将其称为“第四种商”。第一节 商法概述二、商

    2、法的概念二、商法的概念(一)英美法系的商法概念(一)英美法系的商法概念Commercial Law,Business Law,Mercantile Law 和和 Law Merchant在英美法系国家,商法(Commercial Law)一般不构成一个独立的法律实体或法律部门,它是一个概括性的称谓。不列颠百科全书(国际中文版)将“Business Law”译为“商业法”,是“指通过公约、协议、国内或国际立法规定的调整商业事务中人际关系的法规总称”。Mercantile Law 译为“商事法”,实际上是“商法”的同义词,但比其更古老。与商法一样,它是关于商事活动的法规的通用简称。Law Merc

    3、hant 确切的译法是“商人法”,是指产生于中世纪西欧商人中间的,调整他们彼此间关系的一系列习惯和法律。第一节 商法概述二、商法的概念二、商法的概念(二)大陆法系的商法概念(二)大陆法系的商法概念与英美法系国家(地区)不同的是,大陆法系许多国家(地区)都制定了商法典。法国的商法是以其商法典为基础的,从商法的内容观之,法国商法更侧重于以商行为观念为基础,因此,我们姑且可以将法国商法定义为规范商行为的法律。德国商法典是调整特定营利事业企业经济活动的特别法。该法典名称中的“商”字并不能表示该法典的全部内容。它除包括原来意义上的“商”,即在生产者和消费者之间的商品流转之外,也包括工业、手工业和采掘业的

    4、法律关系。在德国,商法历来被认为是“适用于商人的特别私法”。第一节 商法概述二、商法的概念二、商法的概念(三)我国的商法概念(三)我国的商法概念在我国,对于什么是商法,学者作了不同的表述,归纳起来,主要有三种。第一种观点认为,商法是调整商事关系的法律。第二种观点认为,商法是调整商人以及商事活动的法律。第三种观点认为,商法是市场交易行为的基本准则。探讨我国的商法概念,必须立足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这一经济运行基础。第一节 商法概述三、商法的分类三、商法的分类(一)古代商法、中世纪商法、近代商法和现代商法:按照商法的时代特征对商法进行的分类(二)英美法系商法和大陆法系商法:按照法系对商法进行的分类

    5、。(三)形式商法和实质商法:从表现形式上对商法进行的分类。(四)广义商法和狭义商法:按照商法包括的范围进行的分类。第一节 商法概述四、商法的调整对象四、商法的调整对象商事关系商事关系商法的调整对象是指由商法规范(实质意义的商法)所调整的特定范围的社会关系商事关系,即从事营业行为所引起的社会经济关系以及与此相联系的社会关系的总和。按照我国学者的观点,商事关系具有下列特点:(一)商事关系是发生在平等商事主体之间的社会经济关系(二)商事关系是商事主体基于营利目的而建立的第一节 商法概述五、商法与其他部门法的关系五、商法与其他部门法的关系(一)商法与民法的关系(二)商法与经济法的关系(三)商法与劳动法

    6、的关系(四)商法与国际法的关系第二节 商法的历史发展一、古代商法一、古代商法一般认为,古代商法是指中世纪以前的商法。这时的商法从严格意义上说还不是今天我们所说的商法,既没有形成成文的商法典,也没有专门的商法规范,有关商事的规定散见于民法、刑法、行政法等法律中。第二节 商法的历史发展二、中世纪的商法二、中世纪的商法通说认为,欧洲中世纪的商法是近代商法的起源。形成于中世纪的商人习惯法就其形式和内容而言,具有下列特点:其一,中世纪的商法是商人法。其二,商人习惯法的内容往往涉及某些最主要的商事要素和商事活动。其三,商人习惯法实质上是不同地域、不同商人团体的各类不成文法的总称,而不同地域所形成和适用的商

    7、人习惯法往往又有内容差异。第二节 商法的历史发展三、近代商法三、近代商法近代商法是在中世纪商法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客观地讲,欧洲大陆各国早期的商事成文法实际上仅仅是对中世纪商人习惯法的确认,这使得这一时期的商事成文法打上了深刻的商人法或属人法的烙印。客观地讲,近代欧洲的商事立法是从商人习惯法向现代商法典转变过程中的一个具有重要作用的阶段。1840年鸦片战争以后,中国由古代社会向近现代社会演变。20世纪初,清朝走上了推行新政和变法的道路,古代商法进入转型期。正是在这一时期,我国最终形成了民商合一的商法体例。第二节 商法的历史发展四、现代商法四、现代商法从19世纪开始,欧洲大陆国家相继开始了大规模

    8、的法典制定活动,由此,“商法开始在大多数大陆法系国家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出现”。在英美法学者看来,尽管在英美法中不存在类似于大陆法那样的统一的商法典、,但是“商法”或“商业法”的观念却是深入人心的。19世纪以后,英美国家相继制定的大量以“商事条例”“商法典”命名的法律不过是此种商法观念的部分反映。1979年,我国实行改革开放,率先推进经济体制改革,密集制定了大量商法规范。1992年召开的党的十四大,明确提出了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由此,我国加快了商法的立法步伐。2020年颁布的民法典就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的集大成者。第二节 商法的历史发展五、商法产生的原因及现代

    9、商法的发展趋势五、商法产生的原因及现代商法的发展趋势(一)商法产生的原因(一)商法产生的原因1.商法的产生是商品经济进一步发展的内在要求2.商法的产生是国家推行重商主义政策的结果(二)现代商法的发展趋势(二)现代商法的发展趋势1.动态化的趋向2.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相互渗透3.国际化与统一的趋向4.商务电子化的趋向第三节 商法的基本特点与原则一、商法的基本特点一、商法的基本特点(一)商法兼具公法和私法的特性,是公、私法结合的法,但其本质仍为私法(二)商法以促进和保护商事交易中的利益实现为主旨,具有营利性(三)商法适应商事交易现代化、科技化的要求,具有较强的技术性(四)商法适应商事交易国际化的要

    10、求,具有国际性(五)组织法与行为法相结合第三节 商法的基本特点与原则二、商法的原则二、商法的原则(一)依法自由行使权利原则(二)商事主体意思自治原则(三)诚实信用原则(四)合法原则(五)公序良俗原则(六)鼓励交易原则(七)保障交易便捷原则(八)维护交易安全原则第四节 民商合一的理论基础一、民商合一与民商分立的主要观点一、民商合一与民商分立的主要观点所谓民商分立,是指将民事商事分别立法,于民法法典之外,再制定商法法典,民事法典与商事法典各自独立存在。所谓民商合一,即将民事、商事统一立法,不设民商之区别,将商事之规定,或编入民法法典之中,或将其制定为民法法典的单行特别法规,其在立法逻辑和制度体系上

    11、具有内在的适应性。民商分立与民商合一孰优孰劣,仅从形式上尚难加以论定。民商合一体例从来不意味着要否定实质意义的商事特别法,离开了确认商事特别法的存在这一前提,也就无所谓合分问题。第四节 民商合一的理论基础二、对民商合一与民商分立的主要观点的评析二、对民商合一与民商分立的主要观点的评析从客观社会经济条件看,要在“商”主体或“商”行为上做文章,委实脱离实际。人的普遍商化使得商事主体与一般法律主体相融合,无法将“商人”与民法规定的公民和法人相区别,要把“商行为”区别于民事行为也如同抽刀断水般困难。从法的调整及自身逻辑看,民商合一和私法公法化已使“商”成为无以依归之物。经济民主和泛商化使商法回归于民法

    12、,而私法公法化和公法私法化的影响主要是在商法部分。第四节 民商合一的理论基础三、民商合一与民商分立对于现代民商立法的影响三、民商合一与民商分立对于现代民商立法的影响现在民事与商事的划分在逐渐合一。在资本主义社会初期,民商分立有社会上的一些需要,那时可以把社会上的人划分为两类:一类是营利的,另一类是非营利的。但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社会上的大部分人都被卷入商品经济的洪流中。人人都可以参加营利活动,要划分民事与商事的界限,已很困难。民事法院与商事法院的管辖权也很难划分。在中国民法的发展历史中,也存在民法之外是否制定商法之争。争议中主张采纳瑞士、苏俄民法的民商合一的模式占据上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

    13、“中华民国民法”仅在中国台湾地区适用,但民商合一的体例并没有动摇和改变。第四节 民商合一的理论基础四、构建和谐的民商合一法律体系四、构建和谐的民商合一法律体系在民商立法和法律适用中,应处理好如下三个方面的关系:第一,在立法文件的制定上,要采取制定民法典的同时在民法典之外另订商事法规的办法。第二,在立法内容上,民法典规范一般的商品经济活动,商事法规规范具体的商品经济活动。第三,在法律适用效力上,商事法规有优先于民法适用的效力。通过民法和商法相互补充,逐步形成私法范围内统一的、和谐的我国民商法体系。第五节 商法思维与学习方法一、什么是商法思维?一、什么是商法思维?基于商事活动区别于一般民事法律行为

    14、的特殊性,在理解商事立法、从事商事实务以及学习商法时,必须形成系统的价值体系、独特的视角以及精细而严谨的逻辑方法,也就是商法的思维。二、如何形成商法的思维?二、如何形成商法的思维?(一)建立以商人为视角的法律风险思维(二)深刻理解商法意思自治原则并灵活运用(三)明确鼓励交易为核心的商事立法原则第五节 商法思维与学习方法三、商法学习的基本方法三、商法学习的基本方法(一)扎实的民法学理论基础(二)在实践中学习商法并融会贯通(三)广泛了解其他学科的基础知识(四)了解国际商事立法条约以及国际商事规则和惯例第二章商事主体第一节 概述一、商事主体的概念一、商事主体的概念商事主体,是指具有商事权利能力,依法

    15、独立享有商事权利和承担商事义务的个人和组织。关于如何确定商事主体的概念,理论上有三种体例,即主观主义(商人主义、形式主义)、客观主义(商行为主义、实质主义)与折中主义。商事主体以持续地从事某种商事经营行为为基本条件。商事,是指以商业或营利为目的的事业或行为,即商行为或商务经营活动。经营是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的、持续的、不间断的职业性经济活动。第一节 概述二、商事主体的分类二、商事主体的分类德国旧商法典对商人概念进行复杂的划分,按是否需要商业登记及有无登记的强制性义务,分为法定商人、注册商人、自由登记商人及小商人;按被认定为商人的原因,分为完全商人、拟制商人及表见商人;并将公司商人进一步分为形式

    16、商人和其他商人性公司等。德国新商法典就商人身份的确定只提供了两个独立的界限标准:第一,必须存在一个经营性的企业;第二,这个企业在方法和范围上满 足以商人方式进行经营的需要。在日本法上,商事主体分为固有商人、拟制商人和小商人。第一节 概述三、企业与商事主体三、企业与商事主体企业是现代市场经济中最重要的商事主体。企业是人力和物力相组合的、有组织的经济实体,它包含企业主和雇员的实际活动,包含土地、厂房、设备、机器、商品、资金等有形资产,也包含专利权、商标权、债权、债务以及客户网络、商业秘密和商誉等无形资产。在当代一些国家或地区的立法中,企业一词已经部分或完全取代了商人的概念。第二节 商事个人一、个体

    17、工商户一、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是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有经营能力的公民。(一)设立和登记(一)设立和登记申请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不属于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进入的行业的,登记机关应当依法予以登记。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申请注册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登记事项属于依法须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许可证明。个体工商户不再从事经营活动的,应当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第二节 商事个人一、个体工商户一、个体工商户(二)商事权利和商事义务(二)商事权利和商事义务1.商事权利:商事权利,是指商事主体依据商法或商事特别法能够为一定行为或

    18、不为一定行为的可能性,以及能够要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可能性。个体工商户除依照我国民法享有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等各种民事权利之外,还根据有关法规和规章享有权利和国家的扶助性政策。2.商事义务:商事义务指商事主体依法为实现他人的利益而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必要性。个体工商户除应履行一般民事主体依法承担的义务,如恪守诚信、不违反公序良俗等外,依照有关规定还要履行其他的义务。第二节 商事个人一、个体工商户一、个体工商户(三)债务承担(三)债务承担个体工商户属于个人营业,经营者应对营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无法区分的,

    19、以家庭财产承担。二、农村承包经营户二、农村承包经营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依法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从事家庭承包经营的,为农村承包经营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在商事能力、注册登记、商事权利与义务等方面类似于个体工商户。在责任承担方面,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债务,以从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的农户财产承担;事实上由农户部分成员经营的,以该部分成员的财产承担。第二节 商事个人三、独资企业三、独资企业(一)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与变更(一)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与变更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个人独资企业所在地的登记机关提交设立申请书、投资人身份证明、生产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等文件。委托代理人申请

    20、设立登记时,应当出具投资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合法证明。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作出变更决定之日起的15日内依法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登记机关应当将个人独资企业登记、备案信息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第二节 商事个人三、独资企业三、独资企业(二)商事权利和义务(二)商事权利和义务(三)个人独资企业事务的管理(三)个人独资企业事务的管理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可以自行管理企业事务,也可以委托或者聘用其他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负责企业的事务管理。(四)债务清偿责任(四)债务清偿责任投资人应当对个人独资企业的对外负债承担无限清偿责任。第二节 商事个人三、独资企业三、独资企

    21、业(五)解散和清算(五)解散和清算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的,由投资人自行清算或者由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个人独资企业财产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清偿:(1)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2)所欠税款;(3)其他债务。清算期间,个人独资企业不得开展与清算目的无关的经营活动。第三节 商事合伙一、概述一、概述(一)合伙的历史与现状(一)合伙的历史与现状出于募集资金、分担经营负担和分散风险的需要,商事主体的经营方式由“独资经营”进化到了“合伙经营”。从罗马法到法国、德国的民法典和商法典,其中都能看到对于合伙的具体规定。我国传统上“重义轻利”的伦理观为合伙这种人际关系色彩极为浓厚的组织提供了孕育、生长

    22、的土壤。从20世纪50年代后期开始,我国经济体制集权化、单一化的趋势日趋显著,合伙企业一度销声匿迹。而20世纪80年代以来,随着改革开放的快速推进,我国的合伙企业有了很大发展。第三节 商事合伙一、概述一、概述(二)合伙的法律地位(二)合伙的法律地位鉴于合伙可以独立地为法律行为,可享有独立的财产,并可独立地承担责任,已经具备了成为独立的法律主体的充分依据,应当承认合伙作为民商事主体的独立地位。(三)我国合伙法的渊源(三)我国合伙法的渊源对于合伙法律制度,我国形成了民法典总则编、民法典合同编、合伙企业法分别调整的模式。第三节 商事合伙二、商事合伙的设立二、商事合伙的设立(一)合伙人责任的性质(一)

    23、合伙人责任的性质在我国,商事合伙的合伙人已有普通合伙人与有限合伙人之分。根据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服务机构发展的需要,在立法中引入了有限责任合伙制度,称其“特殊的普通合伙”。(二)合伙协议的性质(二)合伙协议的性质合伙企业法还规定书面协议是合伙企业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的必备文件。对于依据民法典成立的民事合伙,则需基于合伙协议成立。第三节 商事合伙二、商事合伙的设立二、商事合伙的设立(三)出资(三)出资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以及劳务出资。(四)商业登记(四)商业登记在我国,合伙企业必须依法经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在此之前不得以合伙企业名

    24、义从事合伙业务;合伙企业设立分支机构,也应当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企业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第三节 商事合伙二、商事合伙的设立二、商事合伙的设立(五)合伙成立的效力(五)合伙成立的效力在我国,合伙企业一旦成立,在合伙人之间产生出资给付、利益分配及在合伙解散后分配剩余财产等债权债务关系。合伙成立还有物权的效力,它会产生与合伙人财产相分离的财产,即合伙财产。三、商事合伙的财产三、商事合伙的财产合伙企业的财产包括合伙人的出资、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和依法取得的其他财产。共有乃至共同共有的规定是各国民法上合伙财产立法的主流。第三节 商事合伙四、合伙事务的执行四、合伙事务的执行商事合伙中事务的执

    25、行,包括合伙事务的决定与具体执行。决定商事合伙的重大事务必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商事合伙的其他事务,由合伙人按 照合伙协议约定的表决办法作出决议,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实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的表决办法。商事合伙事务的具体执行,可由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实践中更多的却是由部分合伙人执行。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就有限合伙而言,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第三节 商事合伙五、损益分配五、损益分配根据我国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

    26、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六、合伙债务的承担六、合伙债务的承担我国民法典规定,合伙人对合伙 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合伙的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依合伙合同约定;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依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 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第三节 商事合伙七、入伙、退伙七、入伙、退伙(一)入伙(一)入伙新合伙人加入合伙企业,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二)退伙(二)退伙意定退伙,指依合伙人一方的意思表示终止该合伙人与其他合伙人之间的合伙契约及合伙法律关系

    27、;当然退伙,指合伙人出现法定情形的,无须一方的意思表示,当然发生退伙的效力;此外,合伙人另有法定情形之一的,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第三节 商事合伙八、商事合伙的解散、清算和破产八、商事合伙的解散、清算和破产(一)解散(一)解散合伙企业解散使全体合伙人之间的合伙关系归于消灭,但在解释上,至清算终结为止,在清算的必要范围内,合伙企业仍应视为存续。(二)清算和破产(二)清算和破产合伙企业解散后,必须经过清算程序,合伙关系才完全消灭。清算的目的在于清理合伙财产、了结合伙业务、收取合伙债权及清偿合伙债务、返还合伙人出资,以及将剩余财产分配给合伙人。第四节 商事公司现行公司法维持原有公司条

    28、例(草案)与规范意见的立法格局,只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两种公司形式。本来,商事主体立法应当尽其可能,为商事活动的参加者提供更多成熟的商事组织形式,供他们在实践中自行选择,但我国在公司立法之后又制定并修改了 合伙企业法,普通合伙企业在法律性质上已接近于大陆法系公司分类中的无限责任公司,而与民法典中规定的合伙有诸多不同之处;有限合伙企业则与两合公司相 类似,故公司法中暂不需要补充规定上述两种公司形式。第三章商事法律行为第一节 商事法律行为的概念和特征一、商事法律行为制度概述一、商事法律行为制度概述商事法律行为制度是商法制度最基本的组成部分之一。在实行民商分立的国家,商事法律行为、商事合

    29、同与民事法律行为、民事合同分别由商法典、民法典加以规范。在采用民商合一主义的国家,商法是民事特别法,属于民法的一部分,商事法律行为、商事合同只是民事法律行为、民事合同的一部分。我国立法上不区分商事主体、商事法律行为与民事主体、民事法律行为。第一节 商事法律行为的概念和特征二、商事法律行为的概念二、商事法律行为的概念(一)主观主义原则:采用这一原则的国家,往往强调商人的经营方法在确定商事行为中的意义。(二)客观主义原则:采用这一原则的 结果是,商事法依据行为的客观性质确认一定的行为为商事行为,商人概念在确认商事行为中的作用并不重要。(三)折中主义原则:折中主义原则是将主观主义原则与客观主义原则并

    30、用:一方面,一些商事法律行为仅在营业场合,根据商人的经营方法加以确定;另一方面,一些商事法律行为是根据一定行为的客观性质确定的。商事法律行为是以营利性营业为目的和内容的行为,是商事主体旨在产生、变更、消灭商事法律关系的各种具体的法律行为的统称。第一节 商事法律行为的概念和特征三、商事法律行为的特征三、商事法律行为的特征第一,商行为是主体以营利为目的而从事的行为。第二,商事法律行为是一种经营行为。第三,商事法律行为是连续性的行为。四、商事法律行为制度的特征四、商事法律行为制度的特征第一,商事法律行为法律制度具有以契约自由原则为前提的私法自治的特征。第二,商事法律行为法律制度规范具有宽松、任意的特

    31、征。第三,商事法律行为法律制度的形成具有交易习惯法律化的特征。第四,商事行为法律制度的体系具有实体与程序相结合的特点。第二节 商事法律行为的分类与主要内容一、商事法律行为的分类一、商事法律行为的分类(一)绝对商事法律行为与相对商事法律行为(二)双方商事法律行为与单方商事法律行为(三)基本商事法律行为与附属商事法律行为(四)纯然商事法律行为与推定商事法律行为第二节 商事法律行为的分类与主要内容二、商事法律行为的主要内容二、商事法律行为的主要内容商事合同商事合同(一)商事合同概述(一)商事合同概述商事合同是确定商事主体之间、商事主体与非商事主体之间发生的商品货币关系的法律形式,它是平等的商事主体之

    32、间、商事主体与非商事主体之间,为实现一定经济目的,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而订立的协议。商事合同的特征:(1)商事合同的当事人至少有一方是商事主体。(2)订立商事合同是为了获取经济权利或利益。(3)商事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第二节 商事法律行为的分类与主要内容二、商事法律行为的主要内容二、商事法律行为的主要内容商事合同商事合同(二)具体商事合同(二)具体商事合同1.货物运输合同2.租赁合同3.融资租赁合同4.技术合同5.建设工程合同6.财产保险合同7.行纪合同8.中介合同第三节 商法对于商事法律行为的主要法律控制一、对商事法律行为的法律控制概述一、对商事法律行为的法律控制概述(一)强行法的法律控制

    33、(一)强行法的法律控制强行法是指无条件适用的法律规范,这种规范的适用不依当事人的意志。强行法的规定对商事法律行为的成立起最基本的约束作用。(二)推定法的法律控制(二)推定法的法律控制商法对于商事法律行为的法律控制包括:(1)商法对商主体设立及存续期间的商事法律行为的静态控制。(2)商法对于商人与非商人之间的单方商事法律行为的特殊控制。(3)商法对于经营主体之间从事的各类商事法律行为的特殊控制,即商法对双方商事法律行为的法律控制。第三节 商法对于商事法律行为的主要法律控制二、商法对双方商事法律行为的主要法律控制二、商法对双方商事法律行为的主要法律控制传统商法规则主要是控制双方商事法律行为的,内容

    34、上大致包括商事买卖规则、交互计算、商事合同规则、商事代理规则、居间营业规则、票据结算规则、证券交易规则、海商法规则等。从现代商法的发展来看,最受重视的控制双方商事法律行为的法律是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一)对于垄断和限制性贸易行为的法律控制(二)对于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控制(三)商事法律行为控制中的严格主义第四节 商法对交易公平的特殊规制一、商法对于标准合同条款的特别控制一、商法对于标准合同条款的特别控制标准合同条款是指未经合同双方当事人个别磋商而事先拟定并普遍适用的合同条款。规制商人在单方商事法律行为中对标准合同条款的不正当使用的措施,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对标准合同形式的控制2.通

    35、过标准合同条款解释加以控制3.对标准合同条款内容的其他立法控制4.对标准合同条款的行政控制5.对标准合同条款的社会控制第四节 商法对交易公平的特殊规制二、商法关于产品责任的特别规定二、商法关于产品责任的特别规定狭义上的产品责任是指因商品的缺陷而给消费者造成人身或财产上的不合理损害而产生的责任。产品责任日趋严格,提高了对消费者的安全保障,为单方商事法律行为的商主体一方加上了更重的义务。产品责任的严格性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归责原则严格是产品责任严格的最根本表现2.产品责任严格化表现在产品责任人的范围及承担责任的方式上3.产品责任严格化还表现在责任人免责事由上第四节 商法对交易公平的特殊规制三、

    36、商法对消费商品的特殊规制三、商法对消费商品的特殊规制为保护消费者利益,商法主要规定如下一些制度,以控制单方商事法律行为中的消费品生产者和经销商。1.对消费品品质的说明义务2.对消费品质量的规制第四章商事登记第一节 商事登记制度概述一、商事登记的概念及法律特征一、商事登记的概念及法律特征商事登记是指商事筹办人或者商事主体为设立、变更或终止商事主体资格,而依法律规定的内容和程序向登记主管机关申请登记,并被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公告的法律行为。商事登记,就其法律性质而言,具有三个特征:1.商事登记是一种创设,变更或终止商事主体资格的民事法律行为2.商事登记是要式民事法律行为3.商事登记本质上是公法行为

    37、第一节 商事登记制度概述二、商事登记的目的二、商事登记的目的1.公示商事主体信息,保护社会公众利益2.保障商事主体的权益,昭示其营业信用3.便于登记主管部门监管第一节 商事登记制度概述三、商事登记制度的历史沿革三、商事登记制度的历史沿革早在古罗马时代,法律就规定商店必须悬挂招牌,以公示其营业的状态。这就是商事登记的起源。现代意义上的商事登记始于1861年德国商法典。我国最早的商事登记制度始于清末,当时的所谓登记规则实质上只是官商解禁时期的特许制度,其目的仅在于征收销售货物税,而不是监督和保护商业。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我国对于企业的登记管理制度十分重视。自2012年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在商事登

    38、记制度方面进行了一系列的改革。第二节 商事登记的主管机关一、商事登记的主管机关概述一、商事登记的主管机关概述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商事登记主管机关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我国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由三级组成,分别是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二、登记主管机关的权限二、登记主管机关的权限(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二)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三)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第三节 商事登记的程序一、商事登记的范围一、商事登记的范围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联营企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包括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

    39、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私营企业和其他企业,应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以及该施行细则的有关规定申请企业法人登记。实行企业化经营、国家不再核拨经费的事业单位和从事经营活动的科技性社会团体,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应当申请企业法人登记。此外,不具备法人条件的企业与经营单位,并不因不具备法人条件而被剥夺从事商业交易的权利,仍可以按上述所列的行业申请营业登记,从事经营活动。第三节 商事登记的程序二、商事登记的事项二、商事登记的事项(一)企业名称(二)住所(三)法定代表人(四)注册资本(五)主体类型(六)经营范围(七)经营期限第三节 商事登记的程序三、商事登记的程序三、商事登记的程序(一)申请和受理(二)审查(

    40、三)核准发照(四)公告第四节 商事登记的种类一、设立登记二、变更登记三、注销登记四、分支机构的登记第五节 商事登记的效力一、创设法律关系的效力二、免责效力三、公示效力第六节 商事登记监管一、监管内容一、监管内容1.建立企业档案2.年检3.证照管理4.对商业活动的监管二、违反商事登记管理法规的处罚二、违反商事登记管理法规的处罚主要的处罚方式包括:责令改正,责令终止经营活动,责令停业整顿或者扣缴营业执照,撤销登记,吊销营业执照,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罚款等。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章企业名称第一节 企业名称概述一、企业名称的概念一、企业名称的概念企业名称是商事主体用来在营业活动中表彰

    41、主体身份的名称,又称字号、商号、厂商名称、商业名称等。我国立法认为,企业名称是商业主体于营业上为法律行为时,用以署名、委托授权或与他人交易的名称,一般要求由两个以上的字组成。二、企业名称的法律特征二、企业名称的法律特征(一)使用企业名称的主体是商事主体(二)商事主体在营业活动中使用企业名称,并以此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三)企业名称是商事主体为区别与他人的营业活动,表彰自己的形象而设立第一节 企业名称概述三、企业名称的历史发展三、企业名称的历史发展中世纪时期,意大利及地中海沿岸各个城市共和国商业繁荣,出现了各种商业组织,公司便是其中的一种。为了区别,公司多采股东之姓名作为“商号”,这就是现代企业名

    42、称的起源。我国企业名称的使用不是始于公司组织这种商事主体,而是始于独资或合伙组织的商事主体,公司组织诞生以后,企业名称的使用才延伸到公司组织这种商事主体。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为适应当时经济的需要,我国先后颁布了私营企业暂行条例工商企业登记管理试行办法工商企业登记管理条例工商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暂行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第一节 企业名称概述四、与相关概念之间的区别四、与相关概念之间的区别(一)企业名称与姓名(二)企业名称与商标(三)企业名称与商业招牌第二节 企业名称的选用一、企业名称真实主义一、企业名称真实主义企业名称真实主义是指选定的企业名称必须与经营者的名称或与营业内容相一致,否则不被承认且无法

    43、被转让或继承。二、企业名称自由主义二、企业名称自由主义企业名称自由主义是指商事主体选用何种名称作为企业名称,以及企业名称与营业主的姓名及营业种类是否相同,法律原则上不予限制。我国企业名称选用原则上采用自由主义。第三节 企业名称的登记一、概述一、概述英美法系国家非公司的企业名称并不要求必须登记,而且企业名称既可以作为企业名称登记,也可以作为商标登记。但大陆法系国家大都采用强制登记制度,其理由为防止他人滥用企业名称,影响商业信誉。二、企业名称登记的种类与条件二、企业名称登记的种类与条件企业名称登记,依其登记原因和目的不同,可以分为:企业名称创设登记、变更登记、转让登记、废止登记和撤销登记。第三节

    44、企业名称的登记二、企业名称登记的种类与条件二、企业名称登记的种类与条件1.企业只能登记一个企业名称,企业名称应当使用规范汉字。2.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应当由两个以上汉字组成。3.企业名称需要冠以“中国”“中华”“中央”“全国”“国家”等字词的,需要按照有关规定从严审核,并报国务院批准。4.企业分支机构名称应当冠以其所从属企业的名称,并缀以“分公司”“分厂”“分店”等字词。5.企业集团名称应当与控股企业名称的行政区划名称、字号、行业或者经营特点一致。第三节 企业名称的登记三、企业名称登记的效力三、企业名称登记的效力(一)排他效力(二)救济效力第四节 企业名称的法律保护一、企业名称权的性质一、企业名称

    45、权的性质1.人格权说:人格权说认为,企业名称权为人格权的一种。2.财产权说:财产权说认为,企业名称在登记之后由商事主体取得专有使用权。3.折中说:折中说是目前的通说。该说认为,企业名称权兼具人格权与财产权的特性。二、企业名称权的限制二、企业名称权的限制(一)地域限制(二)转让限制第四节 企业名称的法律保护三、企业名称权的保护模式三、企业名称权的保护模式(一)适用民法进行保护(二)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三)适用专门的立法四、企业名称的国际保护四、企业名称的国际保护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从一开始就提供了对厂商名称的保护,也即对企业名称的保护。为了确保外国厂商名称在联盟各国受到保护,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

    46、专门拟定了第8条以保护厂商名称。第六章商业账簿第一节 商业账簿制度概述一、商业账簿的概念及历史发展一、商业账簿的概念及历史发展商业账簿,指商主体用以明白表示其营业状况及财产状况的会计账簿。会计账簿,指以会计凭证为依据,由有专门格式并相互连接的账页组成,按照时间顺序或特定的分类,全面、系统、连续记载商主体经济业务的簿册。古代埃及的“散页账簿记”和中国古代的“流水账”,是早期商业活动简单的书面记载。第一节 商业账簿制度概述二、商业账簿法的立法例二、商业账簿法的立法例各国对于商业账簿所采的立法例大致有以下三种:第一,干涉主义。第二,放任主义。第三,折中主义。我国采用了干涉主义立法例,严格规定了商业账

    47、簿的种类及记载方法,并且对违法情节严重的,还规定了刑事责任。各国也根据营业规模的大小、征税的便利及保障等因素,对不同商主体建立商业账簿做区别规定。第一节 商业账簿制度概述三、商业账簿的意义三、商业账簿的意义1.商业账簿的基本意义在于,向各财务会计信息的使用人提供相关可靠、清晰可比的财务会计信息,作为决策依据。2.商业账簿是相关国家机关审核商事主体的营业状况或实施行政行为的依据。3.商业账簿可成为民事诉讼中的重要证据。四、商业账簿的保存四、商业账簿的保存各国法律均要求商事主体保存商业账簿,并对保存年限作出规定。我国法律规定商业组织应当保留商业账簿,但在会计法中未统一规定保存期间。第二节 商业账簿

    48、的种类一、会计凭证一、会计凭证会计凭证是记录经济业务的发生和完成情况,明确经济责任的书面凭证,是登记账簿的依据。按填制程序和用途进行分类,会计凭证分为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两类。二、会计账簿二、会计账簿1.会计账簿的概念及作用:会计账簿,是以会计凭证为依据,连续地、系统地、全面综合地记录和反映各项经济业务的内容,并由相互联系的专门格式的账页所组成的簿籍。2.会计账簿的种类:按照会计账簿的用途分为:(1)序时账簿;(2)分类账;(3)备查账簿。第二节 商业账簿的种类三、会计报表三、会计报表(一)会计报表的概念与作用(一)会计报表的概念与作用会计报表,也叫会计表册,是用货币形式综合反映商业主体在一定时

    49、期内(会计期间内)生产经营活动和财务状况的一种书面报告文件。其作用在于系统又有重点地、简明扼要地反映商主体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并向商主体的经营管理机关、投资者、债权人、政府有关部门等会计报表使用人,提供必要的财务资料和会计信息。第二节 商业账簿的种类三、会计报表三、会计报表(二)会计报表的内容(二)会计报表的内容(1)使会计报表清晰易懂所需要的资料;(2)商主体的名称、国籍、报表日期、业务性质、法律形式及使用的货币;(3)为说明有关报表项目的金额和分类方法所必需的补充资料,重要项目应在报表内单独列示;(4)会计报表应反映各个项目的前期相应数字;(5)规定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中必须列

    50、示和说明的具体项目。第二节 商业账簿的种类三、会计报表三、会计报表(三)会计报表的种类(三)会计报表的种类(1)根据会计报表所反映的经济内容,可分为:1)反映企业财务状况及其变动情况的会计报表;2)反映企业经营成果及其分配情况的会计报表;3)反映企业业务收支情况的会计报。(2)根据会计报表的编制时期,可将其分为定期报表和不定期报表。第二节 商业账簿的种类三、会计报表三、会计报表(四)编制会计报表的要求(四)编制会计报表的要求(1)数字真实;(2)计算准确;(3)内容完整;(4)处理恰当;(5)报送及时。(五)会计报表的对外报送(五)会计报表的对外报送会计报表编制以后,除内部使用以外,根据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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