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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课件民法总则(第三版).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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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课件 民法 总则 第三
    资源描述:

    1、第一章民法概述第一节 民法的概念一、民法的语源一、民法的语源据许多学者考证,私法意义上的“民法”一词出现于明治时代的日本,中文“民法”一词是由日文转译而来,而日文中“民法”一词究竟是译自法语还是荷兰语,目前仍有争议。近代一些大陆法系国家所使用的“民法”一词皆由古罗马市民法转译而来。同时,因格劳秀斯编著国际法时,以万民法称之,故西方学者大都认为,罗马法的万民法为国际法的语源,而市民法则为民法的语源。第一节 民法的概念二二、我国民法的概念、我国民法的概念民法典第2条:“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1.确立了我国民法统一调整社会主义市场交易

    2、关系的基本法地位。2.突出了对人的尊重,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理念。3.界定了民法典的体系。4.确立了我国的民商合一的立法模式。第一节 民法的概念三、形式意义上的民法和实质意义上的民法三、形式意义上的民法和实质意义上的民法(一)形式意义上的民法我国民法典的特点:1.民法典是私法的基本法。2.民法典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3.民法典是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4.民法典是行政执法和司法要遵循的基本规范。第一节 民法的概念(二)实质意义上的民法实质意义上的民法的特点在于:一方面,它是调整平等民事主体关系的法律规范,而并不注重外在的形式。尽管形式意义上的民法是最高形式的成文法,但毕竟无法涵盖全部的民事法律关系,还必

    3、须存在大量的置于其他法律、法规中的民法规范。另一方面,实质意义上的民法不限于法律、法规,还包括了大量的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司法解释。所以,实质意义上的民法在法源上意义更为宽泛。正是由于该原因,实质意义上的民法也被称为广义的民法。第一节 民法的概念实质意义上的民法与形式意义上的民法并不是对立的,而是相辅相成的,一方面,由于民法典是私法的基本法,因此,形式意义上的民法(即民法典)可以连接整个实质意义上的民法,这就是说,在民法典统率下,我国的民事立法将构成一个完整的、具有逻辑性的、协调一致的体系。另一方面,仅仅靠形式意义上的民法调整纷繁复杂的民事关系是不够的,还需要借助大量的实质意义上的民法规范调整各种

    4、民事关系,但这些规范应当以民法典的规范为基础,不得与民法典的基本规则和制度相冲突。当然,在这一前提下,如果其他法律对民事关系的调整有特别规定,则原则上应当适用该特别规定。第一节 民法的概念四四、民法与民法学、民法与民法学民法和民法学的关系,本质上是一个立法与法学之间的关系,两者相辅相成,不可分离。一方面,民法是民法学产生的基础和前提,民法学的发展不可能脱离民法而独立存在。另一方面,民法学的发展也可以反作用于民法。民法学通过研究民事法律规范的解释与适用,也可以促进民法规范的完善。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社会经济实践的发展和法治建设进程的推进,中国民法学研究获得了长足的发展。一方面,注重使用抽象的技术性

    5、概念,追求制度的逻辑性和体系性,初步形成了具有自身特色的总则、物权、合同等理论体系;另一方面,也针对中国现实问题,建构了反映中国国情和服务中国实践的民法学。与此同时,对比较法的研究以及对审判实践经验的总结都取得了很大进步。第二节 民法的调整对象二、我国立法关于法律职业的界定二、我国立法关于法律职业的界定民法的调整对象就是民法规范所调整的各种社会关系。依据我国民法典第2条的规定,我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由此可见,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的最本质特点在于其平等性,这是民法区别于其他法律部门的根本特点。平等性的表现:当事人地位平等;适用规则平等;权利保护平等。民法主要调整平等主体间的

    6、社会关系,但有些民事关系不一定是纯粹的平等关系。主要体现在身份法领域、对弱势群体的保护、征收制度中。第二节 民法的调整对象(一)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1.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的类型(1)基于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人格产生的人身关系;(2)基于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一定身份产生的人身关系。2.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的特点(1)具有非财产性;(2)专属性;(3)一些人格关系具有固有性。第二节 民法的调整对象3.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的意义(1)彰显了民法的本质特征;(2)体现了21世纪的时代精神;(3)反映了现代法治的基本要求;(4)有利于实现对人的全面保护。第二节 民法的调整对

    7、象(二)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1.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的内容财产关系,是指人们在产品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形成的具有经济内容的关系。财产关系是以社会生产关系为基础的,涉及生产和再生产的各个环节,包括各类性质不同的关系。(1)主体平等;(2)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包括财产归属关系和财产流转关系;(3)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的重心是交易关系。第二节 民法的调整对象2.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的特征(1)财产关系是一种以经济利益的计算为核心的关系;(2)财产关系充分体现了主体的自由意志;(3)财产关系具有很强的变动性;(4)救济方式不同。第三节 民法的性质一一、民法是私法、民法是

    8、私法公法和私法的区分最初由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提出。主要存在三种不同的划分标准:1.利益说;2.隶属说;3.主体说。第三节 民法的性质区分公法、私法的意义:1.由于民法是私法,因此,要贯彻私法自治原则,赋予民事主体广泛的行为自由,并使当事人之间的合法约定能够具有优先于任意法适用的效力。2.在公法领域中,公共权力必须法定,“法无授权不可为”,没有国家法律的明确授权,公权力机关就不得任意行为。3.有助于正确认定法律责任的性质。4.有助于明确民法规范的基本属性。第三节 民法的性质二、民法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二、民法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从民法的内容来看,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实际上主要就是财产归属关系和财产流通

    9、关系。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财产归属关系是财产交易的前提,而交易的最终目的也是财产归属的转换。由于民法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我国实行民商合一的立法体例,因此,市场主体从事各种活动,应当遵循民法的基本规则,我国民法典所确认的意思自治、合同自由、诚实守信等价值理念将成为市场经济的基本准则。民法典所确认的平等保护财产权、人身权等原则、规则,也激活了市场主体的活力,维护了交易安全和秩序,保障了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转。第三节 民法的性质三三、民法是市民社会的基本法、民法是市民社会的基本法现代社会中的每个社会成员,既是市民社会的成员,也是国家的公民,其以市民社会成员的身份与他人达成各种民事关系以实现自己的权利,必然

    10、要求获得民法上的保护。民法作为市民社会的基本法,其所调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涉及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和社会的生产生活秩序。民法典作为市民生活的百科全书,将人民生活所形成的法律关系作为调整对象,完整覆盖了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第三节 民法的性质四、民法是权利法四、民法是权利法我国民法典以民事权利的确认与保护为核心,民事权利的保护既是民法典的出发点,也是其落脚点。我国民法典在民事权利保障方面具有如下特点:一方面,在体系安排上,民法典各分编先列举物权、债权、人格权,婚姻家庭中的权利以及继承权,最后以侵权责任编结束和兜底,其体系构建整体上坚持了从权利到救济的思路。另一方面,我

    11、国民法典所保护的民事权益范围具有开放性,其不仅构建了完整的民事权利体系,而且还保护各种新型的利益,扩张了民事权益的保护范围,适应了社会生活发展的需要。第三节 民法的性质五五、民法是人法、民法是人法我国民法典充分反映这样的时代精神,全面彰显人文关怀精神,成为充分关心人、爱护人、保障人的尊严的法律。我国民法之所以是人法,主要表现在:一是强化了对个人人格尊严的保护,人格权法之所以独立成编,主要目的就是要落实宪法关于维护个人人格尊严的原则。二是民法典在维护形式正义的前提下,也注重对弱势群体的关怀,强化了对妇女、儿童、消费者等弱势群体的保护,以维护实质正义。三是强化对未成年人的保护。第三节 民法的性质六

    12、、民法主要是实体法六、民法主要是实体法按照法律规定的内容不同,可将法律分为实体法与程序法。实体法一般是指规定主要权利和义务(或职权和职责)的法律,程序法一般是指规定保证权利和义务得以实施的程序的法律。民法典为司法裁判提供了一套基本的体系、框架、规范和术语,力求通过法律的制定使整个司法过程都处于法律的严格控制之下。此外,民法典也对法官行使的自由裁量权作出了必要的限制。在民法中,裁判规范也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具体的裁判规则,另一类就是授予法官自由裁量权的基本规则和一般条款。第四节 民法的历史发展一、民法起源于罗马法一、民法起源于罗马法罗马法,顾名思义,就是指罗马奴隶制国家施行的法律。它通常是指自罗

    13、马起源起至查士丁尼止的罗马法律。罗马法以高度抽象的方法表现了简单商品经济社会的一般形态或纯粹形态,反映了简单商品经济社会的正常要求,其内容主要包括:关于自然人和法人等权利主体的法律、物权法、债权法、婚姻家庭法、继承法等,已经涵盖了现代民法的主要内容。罗马法中的诸多制度,如人格制度、住所制度、时效制度、无因管理制度、不当得利制度、遗嘱继承制度、特留份制度等,仍是各国民法典中的基本民事制度,所以至今,民法学者仍“言必称罗马”。第四节 民法的历史发展二二、从近代民法到现代民法、从近代民法到现代民法(一)近代民法及其特点1.抽象的人格平等2.无限制私有权原则3.契约自由4.过错责任原则5.近代民法注重

    14、维护形式正义第四节 民法的历史发展(二)现代民法及其特点1.对所有权的限制2.对契约自由的限制3.从单一的过错责任向归责原则多元化转化4.更注重对实质正义的维护5.人格权产生和发展6.侵权法的独立与扩张7.民法的商法化趋势8.交易规则的一体化趋势第四节 民法的历史发展三、我国民法的发展三、我国民法的发展中国古代实行“诸法合一、民刑不分”,以刑为本,并没有形成近代意义上的民法,甚至不存在民法的概念。清末变法时,西学东渐,民法开始传入中国,清政府于1911年制定了第一次民律草案。辛亥革命以后,国民政府的修订法律馆在北京开始了民律草案的起草工作。1925年,草案完成,史称第二次民律草案。以后,南京国

    15、民政府于1929年5月30日颁布民法总则;1929年11月22日颁布民法债编;1929年11月30日,颁布了物权编;1930年12月26日颁布亲属编和继承编,形成中华民国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废除了“六法全书”,中华民国民法不再在大陆适用。2014年10月,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加强市场法律制度建设,并作出了“编纂民法典”的重大决定。第五节 民法典的体系一、大陆法系国家经典的民法典体系一、大陆法系国家经典的民法典体系民法典体系包括形式体系和价值体系两方面。形式体系是指民法典的各编以及各编的制度、规则体系。价值体系是指贯穿于民法典的基本价值,包括民法的价值、原则等内容。大陆法系国家的民法

    16、典历来以私法自治为价值体系展开。就形式体系(外在体系)而言,从世界范围来看,大陆法国家具有两种具有代表性的民法典体系:罗马式和德国式。作为世界上最新的民法典,我国民法典固然借鉴了其他民法典的成功经验和做法,但更注重回应社会现实需求和体现时代发展特色,产生了不少亮点。第五节 民法典的体系二二、我国民法典的形式体系、我国民法典的形式体系(一)民法典的制度体系我国民法典采取了七编制体例,即由总则、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等七编构成。(二)民法典的总分结构及其适用民法典的总分结构是潘德克顿理论的主张,最早由德国民法典开始运用。我国民法典借鉴这一立法经验,也是按照总分结构构建民法典的

    17、体系。民法典的总则编设置了一般规定,而民法典的第二编至第七编则是民法典的分则。在总分结构的基础上,形成了完整的民法典的逻辑体系。第五节 民法典的体系三、民法典的价值体系三、民法典的价值体系(一)私法自治私法自治,又称意思自治,是指私法主体依法享有在法定范围内的广泛的行为自由,其可以根据自己的意志产生、变更、消灭民事法律关系。从民法总则的内容来看,私法自治贯穿于民法总则制度的始终,具体而言:一是以私法自治的理念为基础构建民事主体制度;二是法律行为是实现私法自治的工具;三是代理制度是私法自治的扩张和延伸;四是民事权利需要通过私法自治来行使和实现;五是时效制度是对私法自治的限制。第五节 民法典的体系

    18、(二)人文关怀人文关怀,是指对人的自由和尊严的充分保障以及对社会弱势群体的特殊关爱。人文关怀强调对人的保护,应将其视为民法的价值基础。其基本内容体现为对人格尊严的维护、对人身自由的保障和对弱势群体的关爱。之所以要强调民法典的人文关怀价值,主要是基于如下原因。1.只有坚持人文关怀价值,才能准确把握和理解民法典的精髓。2.人文关怀是解释民法典的价值基础。3.人文关怀在与私法自治发生冲突时,其应当优先于私法自治。第六节 民法与商法一、商法的概念及历史发展一、商法的概念及历史发展商法又称商事法,其可分为形式意义上的商法和实质意义上的商法。形式上的商法专指在民法典之外的商法典以及公司、保险、破产、票据、

    19、海商、证券、信托等单行法;实质上的商法是指一切有关商事的法则。按照民商合一体制,这些法律属于商事特别法,但仍然是我国民事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民法和这些商事法规之间是普通法与特别法的关系,因为有民法的指导,商事法规才有所依归。确切地说,所谓商事法规也是民事法规,只有坚持民商合一,才能使我国民事立法体系系统化,保证我国法律体系的和谐统一。第六节 民法与商法二二、民商合一与民商分立、民商合一与民商分立关于民法与商法的关系,历来存在民商合一和民商分立的观点。所谓民商合一,是指不区分民法和商法,而将民事法律规范统一适用于各种民商事关系。在形式上,民商合一通常是指不制定独立的商法典,而将民事规范广泛适

    20、用于调整所有平等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而民商分立则意味着严格区分民法与商法,在民法典之外还要制定一部单独的商法典。第七节 民法与其他法律部门的关系一一、民法和宪法、民法和宪法宪法是国家根本大法,是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基础,宪法与民法虽然是两个不同的法律部门,但两者之间也存在密切的联系,作为国家根本法的宪法,是民法的制定依据,尤其是宪法关于公民基本权利的规定是民事权利的上位法依据。民法和宪法的区别:1.性质不同;2.调整对象和调整方法不同;3.义务的性质不同;4.涉及的范围不同。第七节 民法与其他法律部门的关系二、民法和行政法二、民法和行政法行政法就是国家通过各级行政机关管理国家政治、文化、教育、劳

    21、动人事、卫生等事务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是规范国家机关行为并发挥其组织、指挥、监督和管理职能的法律形式。性质不同;1.调整对象不同;2.行政法是控制和规范行政权的法;3.规范的性质不同;4.调整方法不同。第七节 民法与其他法律部门的关系三三、民法和经济法、民法和经济法迄今为止,我国法学界对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和调整范围问题存在不同的见解,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1.纵横统一的经济法观点;2.综合经济法观点;3.计划经济法观点;4.学科经济法观点。第七节 民法与其他法律部门的关系经济法和民法在调整对象上的主要区别在于:1.经济法调整的经济管理关系是国家在管理经济活动中所产生的关系,其内容包括计划、组织、调节

    22、、监督等多方面;2.经济法调整的经济管理关系是按指令和服从原则建立起来的行政隶属关系,所以经济法规范大多是强行性规范,违反该规范所产生的责任大多是行政责任;3.经济法调整的经济管理关系是以全社会需要为宗旨的关系,它主要协调的是市场主体的利益和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冲突,其目的在于维持良好的市场秩序,实现特定的公共政策。第七节 民法与其他法律部门的关系四、民法和社会法四、民法和社会法社会法是调整由个人基本生活权利保障而衍生的相关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社会法是近几十年来发展起来的、跨越公法和私法的法律部门,其内容主要包括劳动法、社会保障法、社会救助法等法律。社会法和民法的区别:1.从法律性质上说

    23、,民法是私法,以维护民事主体的私人利益为主要目标。2.民法以私法自治为原则,表现出较强的任意法的特性;而社会法主要是强行法,它不允许当事人之间自由设立权利义务。3.民法注重维护形式正义,而社会法则更注重维护实质正义。第七节 民法与其他法律部门的关系4.民法的许多规则,如债与合同、物权制度、知识产权制度等,都具有创造财富的功能,而社会法主要具有满足社会成员的基本生活需要的财富分配功能。5.社会法以保护公民的生存权为目标,即实现社会保障的根本目的就是使公民获得基本的生存条件。而民法不仅要保护民事主体的生存权,而且要保护民事主体参与市民生活所应当享有的各种权利。第七节 民法与其他法律部门的关系五五、

    24、民法和民事诉讼法、民法和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是用来调整当事人、法院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之间实施诉讼活动以及由此形成的诉讼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民法和民事诉讼法也存在如下区别:1.性质不同;2.调整对象不同;3.从立法目的来说,民法主要考量实体正义,民法中的正义除了具体的法律规范内容外,还需要综合考虑社会、历史、经济等多种因素,通过价值衡量对当事人直接的权利义务进行分配才能实现。第八节 民法的渊源一一、民法渊源的表现形式、民法渊源的表现形式民法的渊源是指民事法律规范借以表现的形式,它主要表现在各国家机关根据其权限所制定的各种规范性文件之中。(一)宪法(二)民事法律(三)行政法规(四)行政规章(五)司

    25、法解释第八节 民法的渊源(六)地方性法规或者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七)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八)习惯1.习惯可以成为民法渊源;2.习惯作为民法渊源的条件;3.习惯的证明;4.习惯的适用。第八节 民法的渊源二、民事法律规范的分类二、民事法律规范的分类(一)完全法条和不完全法条1.参照适用条款;2.引致规范;3.说明性规范;4.拟制规范;5.推定规范。第八节 民法的渊源(二)任意性规范与强制性规范法律规范可以分为任意性规范和强制性规范。所谓任意性规范,是指当事人可以自由选择是否适用的规范,基于私法自治之理念,即使与规范所规定的效果不同也不会产生相应的法律效果。所谓强制性规范,是指违反法律强行规定或者禁

    26、止规定而产生相应法律效果的规范。强制性规范在民法典中主要包括以下几种:形式要件的规范、限制合同自由的规范、对权利能力的规定、涉及监护的制度、为当事人直接设置义务的规范、权利归属的规范等。第八节 民法的渊源(三)行为规范和裁判规范所谓行为规范,是指调整对象指向受规范之人的行为,要求受规范之人趋向于这些规范所规定的内容而行为。民法上的行为规范主要调整如下两方面的内容:一是为交易当事人从事各种交易行为提供明确的行为规则。此类行为规范主要发挥交易规则的功能,使交易当事人对其行为后果产生合理预期,这就能从制度上保障市场经济的良性运转,从而有利于市场经济秩序的建立。二是作为社会生活的规则,它是人们长期以来

    27、生活习惯的总结,确立了人与人交往正常关系的规范,是社会公共道德和善良风俗的反映。此类行为规范有助于建立人与人之间正常和睦的生活关系,维护社会生活的和谐与稳定。第八节 民法的渊源所谓裁判规范,是指调整对象指向法律上裁判纠纷之人或者裁判机关,要求他们依这些规范所规定的内容为标准进行裁判。在民法中,裁判规范也可以分为两类:一是具体的裁判规则;二是授予法官自由裁量权的基本规则和一般条款。在现代社会,法官不得以法无明文规定而拒绝接受对民事案件的裁判,也不得以法律规定不明确而拒绝援引法律条文。民法典的颁布为法官依法裁判民商事纠纷提供了基本的裁判依据。第八节 民法的渊源(四)主要规范、辅助规范和防御规范依据

    28、请求权基础的“请求与抗辩”结构,民事规范可以区分为主要规范、辅助规范和防御规范。一是主要规范,它是指构成独立的请求权基础的规范。二是辅助规范,它是指对主要规范进行说明或者构成辅助规范要件的规范。三是防御规范,它是指旨在限制或排除其他法律规范发生效果的规范,其又可以被分为主要规范的防御性规范、辅助规范的防御规范和防御规范的防御规范。第九节 民法的适用一、民法的适用范围一、民法的适用范围民法的适用范围,是指民事法律法规在何时、何地、对何人发生法律效力。民法的适用范围,实际上就是民法的效力范围。正确了解民事法律规范的适用范围,是准确适用民事法律规范的重要条件。从内容上看,民法的适用范围包括时间上的适

    29、用范围、空间上的适用范围和对人的适用范围。(一)民法在时间上的适用范围1.有利溯及适用的标准;2.新增规定溯及适用规则;3.“既判力”优于溯及力规则。第九节 民法的适用(二)民法在空间上的适用范围民法在空间上的适用范围,是指民事法律规范在地域上所具有的效力。任何国家都是根据主权、领土完整和法制统一的原则,来确定各种法律、法规的空间效力范围的。关于空间效力,一般可以分为域内效力和域外效力。所谓域内效力,是指一国的法律效力可以及于该国管辖的全部领域。所谓域外效力,是指法律在其制定国管辖领域以外的效力。(三)民法对人的适用范围1.属人主义;2.属地主义。第九节 民法的适用二二、民法适用的基本原则、民

    30、法适用的基本原则法的适用,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法的适用是指运用法律规范调整社会关系。(一)上位法优先于下位法(二)基础性法律优先于一般性法律(三)新法优先于旧法(四)特别法优先于普通法(五)强行法优先于任意法(六)法律文本优先于法律解释第二章民法的基本原则第一节 民法基本原则概述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民法的主旨和基本准则,是制定、解释、适用和研究民法的出发点,它贯穿于整个民法制度和规范之中,是民法的本质和特征的集中体现,也是高度抽象的、最一般的民事行为规范和价值判断标准。民法的基本原则不直接涉及当事人的具体权利、义务。从规范的性质来看,民法上关于基本原则的规范是强行性规范,不允许当事人排除适用。

    31、通过适用基本原则解释法律和填补漏洞,有助于克服审判的机械性,并进行创造性司法活动。当然,民法有具体规定时首先应当适用具体规定,只有在没有具体规定时,才可以适用民法关于基本原则的规定作出裁判。第一节 民法基本原则概述1.民法典及其他法律对民事关系没有具体规定的,应当遵循民法典关于基本原则的规定。2.基本原则可以与具体的规则结合起来适用。3.在法律规定不明确时,基本原则可以用于提供解释指引。4.当存在法律漏洞时,基本原则可以用于填补法律漏洞。第二节 民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原则一一、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原则的内涵、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原则的内涵民法典第3条规定:“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

    32、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该条确立了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的原则。从我国民法典的规定来看,民事权利受法律保护原则包括如下内涵。1.民法是权利法;2.民法不仅保护权利,而且保护利益;3.对新型民事权益进行保护;4.在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时,民法主要通过民事责任对权利人进行救济。第二节 民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原则二、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原则的功能二、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原则的功能1.体系构建功能;2.价值导向功能;在处理任何民事纠纷中,法官首先要考虑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这也是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原则的重要功能。3.法律解释功能。法无解释不得适用,民事法律都需要解释,但在解释时,要以民法典的规范和价值

    33、为依据,民法的许多规则都是基于充分保障私权的原则而产生的,如禁止权利滥用、基本权利对第三人的效力等,所以,法官在解释法律规则时,经常要以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原则为基本依循。第二节 民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原则三三、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原则在民法中的体现、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原则在民法中的体现1.构建了完善的民事权利体系;2.构建了体系化的民事权利保护机制;3.规范了民事权利的行使;4.全面维护个人的行为自由。第三节 平等原则一一、平等原则的概念和意义、平等原则的概念和意义所谓平等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法律地位上是平等的,其合法权益应当受到法律平等保护。我国民法典第4条规定:“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

    34、律平等。”民事主体地位平等原则是我国民法将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作为其调整对象的必然体现。民法的平等原则集中反映了民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本质特征,也是全部民事法律制度的基础。第三节 平等原则民法典采纳平等原则的意义:1.集中体现了民法的调整对象和调整方法的特点,表现了民法的基本价值理念。2.充分反映了市场经济的本质要求,并构建市场经济秩序的基础。3.体现了现代法治的基本精神,有助于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4.有利于强化对财产的平等保护,促进社会财富的增长。第三节 平等原则二、平等原则的内容二、平等原则的内容1.人格的平等。2.在具体的法律关系中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3.对各类民事主体的

    35、平等对待,包括强势意义上的平等对待和弱势意义上的平等对待。4.在补救方法上,也充分贯彻平等性。民事主体在法律地位上的平等,不等于在实际的民事法律关系中,每个当事人所享有的具体的民事权利和承担的民事义务都是一样的。在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中,各个当事人根据法律和自身的意志,享有不同的权利和义务。第四节 自愿原则一、自愿原则的概念一、自愿原则的概念自愿原则也称为意思自治或私法自治原则,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在法定范围内广泛的行为自由,并可以根据自己的意志产生、变更、消灭民事法律关系。自愿原则具体体现为合同自由、婚姻自由、家庭自治、遗嘱自由等民法的具体规则。从比较法上看,各国都十分重视保障个人的意思自治。

    36、该原则在民法中的重要作用和地位表现在:1.该原则奠定了民法作为市民社会基本法的地位;2.该原则最直接地反映了市场经济的本质需要;3.该原则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方式。第四节 自愿原则二、自愿原则的内容二、自愿原则的内容1.赋予民事主体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广泛的行为自由(1)赋予民事主体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广泛的行为自由;(2)民事主体有权选择其行为的内容和相对人;(3)民事主体有权选择其行为的方式;(4)民事主体有权选择补救方式。2.允许民事主体通过法律行为调整他们之间的关系3.允许民事主体依法处分和利用其民事权益第四节 自愿原则三、对自愿原则的限制三、对自愿原则的限制任何意思自治都

    37、不是绝对的自由,而是相对的、有限制的自由。民事主体所享有的意思自治不得违背法律和公序良俗,如果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和人格尊严价值发生冲突,则应当优先维护人格尊严的价值。例如民法典第993条。该条对可许可使用的人格利益的范围进行了一定的限制,限制了民事主体在人格利益许可使用方面的意思自治,目的也在于维护人格尊严等价值。第五节 公平原则一、公平原则的概念和功能一、公平原则的概念和功能所谓公平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应本着公平、正义的观念实施民事行为,司法机关应根据公平的观念处理民事纠纷,民事立法也应该充分体现公平的理念。公平原则的表现:1.确立行为准则功能;2.结果评价功能;3.价值导向功能;4.法律解释功

    38、能。第五节 公平原则二二、公平原则在我国民法典中的具体体现、公平原则在我国民法典中的具体体现公平原则要求将公平的理念贯彻在整个民事法律制度的设计当中,并以此为标准配置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我国民法典不仅确认了公平原则是民法的基本原则,而且多个条款都反映了公平原则的基本要求。(一)民法典总则编的相关规定;(二)物权编的相关规定;(三)合同编的相关规定;(四)在侵权责任编中的运用。第六节 诚实信用原则一一、诚信原则的历史发展、诚信原则的历史发展在民法中,诚信原则是一项重要的原则,该原则常常被称为民法特别是债法中的最高指导原则或称为“帝王规则”。民法典第7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

    39、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这就在法律上确认了诚信原则。诚实信用原则起源于罗马法。在历史上,诚实信用原则主要适用于债之关系,至20世纪,西方国家日益借助于诚信原则解释法律和契约,诚信原则的适用范围不断拓宽,突破了债之关系而扩展到民法各个法域,包括物权法、亲属法、继承法,任何人在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时都应当依诚实信用原则为之,因而被称为民法中的“帝王规则”。第六节 诚实信用原则从比较法上来看,诚信原则不仅是普遍适用于民法的重要原则,同时,它也是法官解释民法的重要依据。在我国,诚信原则是民法中重要的基本原则,应适用于民法的整个领域,民事主体行使任何民事权利、履行任何民事义务,都应当遵守这一原则。诚

    40、信原则不仅是适用于债和合同法的重要准则,而且广泛适用于物权法等领域。第六节 诚实信用原则二、秉持诚实、恪守承诺二、秉持诚实、恪守承诺秉持诚实,是指当事人要真实、真诚,在合同订立中,要如实披露相关订约信息,告知相关真实情况,不坑蒙拐骗,不欺诈他人。在物权的行使中,也要秉持诚信,不得滥用物权。秉持诚实、恪守承诺是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的前提和基础。市场经济本质上是诚信经济,民法始终以诚信原则为帝王原则,这一原则不仅适用于交易领域,而且适用于所有民事领域。第六节 诚实信用原则三三、诚信原则的功能、诚信原则的功能(一)确立行为规则的功能;(二)填补法律和合同漏洞的功能;(三)衡平的功能;(四)解释的功能。

    41、诚然,诚信原则是对伦理观念的法律确认,但这并不是说诚信原则只是一项道德原则。诚信原则将道德规范确认为法律原则以后,已成为法律上一项重要的原则。在法律上,诚信原则属于强行性规范,当事人不得以其协议加以排除和规避。第七节 符合法律和公序良俗原则一一、合法原则、合法原则合法原则,是各国法律普遍确认的基本原则。从狭义上讲,合法是指所有民事法律行为都不得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广义上说,合法还包括民事法律行为不得违反公序良俗。民法典第8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因为该条就公序良俗作出了特别的规定,所以,此处所说的合法原则是从狭义上理解的。第七节 符合法律和公序良俗

    42、原则二、公序良俗原则二、公序良俗原则公序良俗,是由“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两个概念构成的,两者联系密切,相辅相成。所谓公序就是指公共秩序,它主要包括社会公共秩序和生活秩序。公共秩序是指现存社会的秩序。或者说,是“社会之存在及其发展所必要之一般秩序”。善良风俗是指由社会全体成员所普遍认许、遵循的道德准则。善良风俗的含义又包含两个方面,一是指社会所普遍承认的伦理道德,例如救死扶伤、助人为乐、见义勇为等。二是指某个区域社会所普遍存在的风俗习惯,例如婚礼不得撞丧。第七节 符合法律和公序良俗原则三三、公序良俗原则与相关原则、公序良俗原则与相关原则(一)公序良俗原则与自愿原则在我国,尽管为了促进市场经济

    43、的发展,需要借助自愿原则,不断扩大民事主体意思自治的范围,允许其在民事活动领域依法享有广泛的行为自由,但也需要借助公序良俗原则对民事主体的行为进行必要的限制。(二)公序良俗原则与诚信原则公序良俗原则与诚实信用原则一样,都要反映一个社会主流的价值观和道德观,并通过这一原则的引入以发挥填补法律漏洞、弥补法律不足的功能。二者区别在于适用范围和功能不同、调整民事行为的方式不同、目的不同、与公共利益的关联性不同。第八节 绿色原则一、绿色原则的概念和意义一、绿色原则的概念和意义绿色原则,是指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原则。民法典第9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

    44、环境。”这就从基本原则的层面,提出了生态环境保护的要求。绿色原则的提出,是我国民法典时代性的体现,反映出因为资源环境日益恶化而强化对生态环境保护的现实需要。民法典直面这一问题,在全世界范围内首次把绿色原则规定为民法基本原则,从而维护生态环境、为人民群众创造良好生产生活环境提供了制度保障。第八节 绿色原则二、绿色原则的内涵二、绿色原则的内涵(一)保护环境和生态保护环境生态不仅是环境保护法等法律的重要任务,也是民法典的重要立法目的,我国民法典将其作为一项基本原则进行规定,而且贯穿于民法典的始终。(二)节约资源现代社会,资源的有限性与人类不断增长的需求和市场的发展形成尖锐的冲突和矛盾。绿色原则要求人

    45、们的生产、生活等活动要与资源、环境相协调,要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节约资源。第八节 绿色原则(三)物尽其用物尽其用就是指有效率地利用资源、节约资源。物尽其用并不是说竭泽而渔、滥用地力、无度开发,将物的价值不合理地全部用尽。恰恰相反,物尽其用的含义是将各种可用之物予以充分利用。一是要有效率地利用物的使用价值,例如通过在财产上设立各种用益物权,来获得更多的使用价值。二是通过鼓励担保,充分利用物的交换价值。通过充分发挥物的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体现充分利用资源、节约资源的理念。第八节 绿色原则三、绿色原则的适用三、绿色原则的适用(一)确立价值导向的功能绿色原则为法律规则的制定和适用确立了一种价值导向

    46、,也就是说,不论是立法还是司法都应当注重生态环境的保护问题,考虑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传统民法以个人权利保护为中心,强调对个人权利的确认与保护,而没有对个人权利的行使设置过多的限制。(二)对财产权利行使作出必要限制的功能绿色原则也对财产权利的行使设置了一定的限制,即权利人在行使财产权利时,应当考虑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平衡。第八节 绿色原则(三)为民事主体设定法定义务的功能我国民法典应当贯彻绿色原则,特别是在物权编、侵权责任编中,相关的规则设计切实贯彻绿色原则,为民事主体设定了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义务。(四)解释合同的功能绿色原则也可以指导合同的解释活动。例如,在当事人就标的物包装条款发生争议的

    47、情形下,应当按照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原则对其进行解释。第三章民事法律关系概述第一节 民事法律关系的一般原理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征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征1.民事法律关系是民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在法律上的表现;2.民事法律关系是人与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3.民事法律关系具有平等性;4.民事法律关系具有一定程度的任意性。第一节 民事法律关系的一般原理二、民事法律关系在民法体系构建中的意义二、民事法律关系在民法体系构建中的意义1.民事法律关系是整个民法逻辑体系展开与构建的基础;2.民事法律关系理论对整个民法学的建立和发展具有重要意义;3.从方法论上看,民事法律关系是指导理论研究人员

    48、与司法实务工作者解决实践问题的基本思维模式与思考方法。第二节 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一、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概述一、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概述三要素说:主体、客体、内容;四要素说:主体、客体、内容、责任;五要素说:主体、客体、内容、民事权利和义务的变动、变动的原因。第二节 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二、民事法律关系的具体要素二、民事法律关系的具体要素(一)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简称民事主体,是指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民事权利并承担民事义务的人。在我国,民事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国家在一些场合也是民事法律关系的特殊主体。任何个人和组织要成为民事主体,必须由法律赋予其主体资格。第二节 民

    49、事法律关系的要素(二)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民事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任何个人和组织作为民事主体,参与民事法律关系,必然要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民事权利,是指由国家强制力予以保障的类型化的民事主体所享有的利益,这种法律之力和特定利益的结合则构成权利。民事义务,是指义务人为满足权利人的要求而为一定的行为或不为一定的行为的法律负担。第二节 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三)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如果没有客体,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就无法确定,更不能在当事人之间分配权利、义务。关于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理论界有不同的看法。有人认为客

    50、体是物,也有人认为客体是物和行为。第二节 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三、民事义务及其分类三、民事义务及其分类(一)民事义务的概念民事义务的特点:1.强制性;2.以满足权利人的需要为目的;3.受到国家强制力约束。第二节 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二)民事义务的分类1.法定义务与约定义务;2.基本义务与附随义务;3.继续性义务与非继续性义务;4.真正义务与不真正的义务。第三节 民事法律事实一、民事法律事实的概念和意义一、民事法律事实的概念和意义法律事实出现时,产生的法律后果:1.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2.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变更;3.引起民事法律关系消灭,使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不再存在。第三节 民事法律事实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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