课件民法总则(第三版).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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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课件 民法 总则 第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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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章民法概述第一节 民法的概念一、民法的语源一、民法的语源据许多学者考证,私法意义上的“民法”一词出现于明治时代的日本,中文“民法”一词是由日文转译而来,而日文中“民法”一词究竟是译自法语还是荷兰语,目前仍有争议。近代一些大陆法系国家所使用的“民法”一词皆由古罗马市民法转译而来。同时,因格劳秀斯编著国际法时,以万民法称之,故西方学者大都认为,罗马法的万民法为国际法的语源,而市民法则为民法的语源。第一节 民法的概念二二、我国民法的概念、我国民法的概念民法典第2条:“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1.确立了我国民法统一调整社会主义市场交易
2、关系的基本法地位。2.突出了对人的尊重,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理念。3.界定了民法典的体系。4.确立了我国的民商合一的立法模式。第一节 民法的概念三、形式意义上的民法和实质意义上的民法三、形式意义上的民法和实质意义上的民法(一)形式意义上的民法我国民法典的特点:1.民法典是私法的基本法。2.民法典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3.民法典是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4.民法典是行政执法和司法要遵循的基本规范。第一节 民法的概念(二)实质意义上的民法实质意义上的民法的特点在于:一方面,它是调整平等民事主体关系的法律规范,而并不注重外在的形式。尽管形式意义上的民法是最高形式的成文法,但毕竟无法涵盖全部的民事法律关系,还必
3、须存在大量的置于其他法律、法规中的民法规范。另一方面,实质意义上的民法不限于法律、法规,还包括了大量的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司法解释。所以,实质意义上的民法在法源上意义更为宽泛。正是由于该原因,实质意义上的民法也被称为广义的民法。第一节 民法的概念实质意义上的民法与形式意义上的民法并不是对立的,而是相辅相成的,一方面,由于民法典是私法的基本法,因此,形式意义上的民法(即民法典)可以连接整个实质意义上的民法,这就是说,在民法典统率下,我国的民事立法将构成一个完整的、具有逻辑性的、协调一致的体系。另一方面,仅仅靠形式意义上的民法调整纷繁复杂的民事关系是不够的,还需要借助大量的实质意义上的民法规范调整各种
4、民事关系,但这些规范应当以民法典的规范为基础,不得与民法典的基本规则和制度相冲突。当然,在这一前提下,如果其他法律对民事关系的调整有特别规定,则原则上应当适用该特别规定。第一节 民法的概念四四、民法与民法学、民法与民法学民法和民法学的关系,本质上是一个立法与法学之间的关系,两者相辅相成,不可分离。一方面,民法是民法学产生的基础和前提,民法学的发展不可能脱离民法而独立存在。另一方面,民法学的发展也可以反作用于民法。民法学通过研究民事法律规范的解释与适用,也可以促进民法规范的完善。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社会经济实践的发展和法治建设进程的推进,中国民法学研究获得了长足的发展。一方面,注重使用抽象的技术性
5、概念,追求制度的逻辑性和体系性,初步形成了具有自身特色的总则、物权、合同等理论体系;另一方面,也针对中国现实问题,建构了反映中国国情和服务中国实践的民法学。与此同时,对比较法的研究以及对审判实践经验的总结都取得了很大进步。第二节 民法的调整对象二、我国立法关于法律职业的界定二、我国立法关于法律职业的界定民法的调整对象就是民法规范所调整的各种社会关系。依据我国民法典第2条的规定,我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由此可见,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的最本质特点在于其平等性,这是民法区别于其他法律部门的根本特点。平等性的表现:当事人地位平等;适用规则平等;权利保护平等。民法主要调整平等主体间的
6、社会关系,但有些民事关系不一定是纯粹的平等关系。主要体现在身份法领域、对弱势群体的保护、征收制度中。第二节 民法的调整对象(一)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1.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的类型(1)基于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人格产生的人身关系;(2)基于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一定身份产生的人身关系。2.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的特点(1)具有非财产性;(2)专属性;(3)一些人格关系具有固有性。第二节 民法的调整对象3.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的意义(1)彰显了民法的本质特征;(2)体现了21世纪的时代精神;(3)反映了现代法治的基本要求;(4)有利于实现对人的全面保护。第二节 民法的调整对
7、象(二)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1.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的内容财产关系,是指人们在产品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形成的具有经济内容的关系。财产关系是以社会生产关系为基础的,涉及生产和再生产的各个环节,包括各类性质不同的关系。(1)主体平等;(2)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包括财产归属关系和财产流转关系;(3)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的重心是交易关系。第二节 民法的调整对象2.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的特征(1)财产关系是一种以经济利益的计算为核心的关系;(2)财产关系充分体现了主体的自由意志;(3)财产关系具有很强的变动性;(4)救济方式不同。第三节 民法的性质一一、民法是私法、民法是
8、私法公法和私法的区分最初由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提出。主要存在三种不同的划分标准:1.利益说;2.隶属说;3.主体说。第三节 民法的性质区分公法、私法的意义:1.由于民法是私法,因此,要贯彻私法自治原则,赋予民事主体广泛的行为自由,并使当事人之间的合法约定能够具有优先于任意法适用的效力。2.在公法领域中,公共权力必须法定,“法无授权不可为”,没有国家法律的明确授权,公权力机关就不得任意行为。3.有助于正确认定法律责任的性质。4.有助于明确民法规范的基本属性。第三节 民法的性质二、民法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二、民法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从民法的内容来看,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实际上主要就是财产归属关系和财产流通
9、关系。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财产归属关系是财产交易的前提,而交易的最终目的也是财产归属的转换。由于民法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我国实行民商合一的立法体例,因此,市场主体从事各种活动,应当遵循民法的基本规则,我国民法典所确认的意思自治、合同自由、诚实守信等价值理念将成为市场经济的基本准则。民法典所确认的平等保护财产权、人身权等原则、规则,也激活了市场主体的活力,维护了交易安全和秩序,保障了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转。第三节 民法的性质三三、民法是市民社会的基本法、民法是市民社会的基本法现代社会中的每个社会成员,既是市民社会的成员,也是国家的公民,其以市民社会成员的身份与他人达成各种民事关系以实现自己的权利,必然
10、要求获得民法上的保护。民法作为市民社会的基本法,其所调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涉及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和社会的生产生活秩序。民法典作为市民生活的百科全书,将人民生活所形成的法律关系作为调整对象,完整覆盖了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第三节 民法的性质四、民法是权利法四、民法是权利法我国民法典以民事权利的确认与保护为核心,民事权利的保护既是民法典的出发点,也是其落脚点。我国民法典在民事权利保障方面具有如下特点:一方面,在体系安排上,民法典各分编先列举物权、债权、人格权,婚姻家庭中的权利以及继承权,最后以侵权责任编结束和兜底,其体系构建整体上坚持了从权利到救济的思路。另一方面,我
11、国民法典所保护的民事权益范围具有开放性,其不仅构建了完整的民事权利体系,而且还保护各种新型的利益,扩张了民事权益的保护范围,适应了社会生活发展的需要。第三节 民法的性质五五、民法是人法、民法是人法我国民法典充分反映这样的时代精神,全面彰显人文关怀精神,成为充分关心人、爱护人、保障人的尊严的法律。我国民法之所以是人法,主要表现在:一是强化了对个人人格尊严的保护,人格权法之所以独立成编,主要目的就是要落实宪法关于维护个人人格尊严的原则。二是民法典在维护形式正义的前提下,也注重对弱势群体的关怀,强化了对妇女、儿童、消费者等弱势群体的保护,以维护实质正义。三是强化对未成年人的保护。第三节 民法的性质六
12、、民法主要是实体法六、民法主要是实体法按照法律规定的内容不同,可将法律分为实体法与程序法。实体法一般是指规定主要权利和义务(或职权和职责)的法律,程序法一般是指规定保证权利和义务得以实施的程序的法律。民法典为司法裁判提供了一套基本的体系、框架、规范和术语,力求通过法律的制定使整个司法过程都处于法律的严格控制之下。此外,民法典也对法官行使的自由裁量权作出了必要的限制。在民法中,裁判规范也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具体的裁判规则,另一类就是授予法官自由裁量权的基本规则和一般条款。第四节 民法的历史发展一、民法起源于罗马法一、民法起源于罗马法罗马法,顾名思义,就是指罗马奴隶制国家施行的法律。它通常是指自罗
13、马起源起至查士丁尼止的罗马法律。罗马法以高度抽象的方法表现了简单商品经济社会的一般形态或纯粹形态,反映了简单商品经济社会的正常要求,其内容主要包括:关于自然人和法人等权利主体的法律、物权法、债权法、婚姻家庭法、继承法等,已经涵盖了现代民法的主要内容。罗马法中的诸多制度,如人格制度、住所制度、时效制度、无因管理制度、不当得利制度、遗嘱继承制度、特留份制度等,仍是各国民法典中的基本民事制度,所以至今,民法学者仍“言必称罗马”。第四节 民法的历史发展二二、从近代民法到现代民法、从近代民法到现代民法(一)近代民法及其特点1.抽象的人格平等2.无限制私有权原则3.契约自由4.过错责任原则5.近代民法注重
14、维护形式正义第四节 民法的历史发展(二)现代民法及其特点1.对所有权的限制2.对契约自由的限制3.从单一的过错责任向归责原则多元化转化4.更注重对实质正义的维护5.人格权产生和发展6.侵权法的独立与扩张7.民法的商法化趋势8.交易规则的一体化趋势第四节 民法的历史发展三、我国民法的发展三、我国民法的发展中国古代实行“诸法合一、民刑不分”,以刑为本,并没有形成近代意义上的民法,甚至不存在民法的概念。清末变法时,西学东渐,民法开始传入中国,清政府于1911年制定了第一次民律草案。辛亥革命以后,国民政府的修订法律馆在北京开始了民律草案的起草工作。1925年,草案完成,史称第二次民律草案。以后,南京国
15、民政府于1929年5月30日颁布民法总则;1929年11月22日颁布民法债编;1929年11月30日,颁布了物权编;1930年12月26日颁布亲属编和继承编,形成中华民国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废除了“六法全书”,中华民国民法不再在大陆适用。2014年10月,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加强市场法律制度建设,并作出了“编纂民法典”的重大决定。第五节 民法典的体系一、大陆法系国家经典的民法典体系一、大陆法系国家经典的民法典体系民法典体系包括形式体系和价值体系两方面。形式体系是指民法典的各编以及各编的制度、规则体系。价值体系是指贯穿于民法典的基本价值,包括民法的价值、原则等内容。大陆法系国家的民法
16、典历来以私法自治为价值体系展开。就形式体系(外在体系)而言,从世界范围来看,大陆法国家具有两种具有代表性的民法典体系:罗马式和德国式。作为世界上最新的民法典,我国民法典固然借鉴了其他民法典的成功经验和做法,但更注重回应社会现实需求和体现时代发展特色,产生了不少亮点。第五节 民法典的体系二二、我国民法典的形式体系、我国民法典的形式体系(一)民法典的制度体系我国民法典采取了七编制体例,即由总则、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等七编构成。(二)民法典的总分结构及其适用民法典的总分结构是潘德克顿理论的主张,最早由德国民法典开始运用。我国民法典借鉴这一立法经验,也是按照总分结构构建民法典的
17、体系。民法典的总则编设置了一般规定,而民法典的第二编至第七编则是民法典的分则。在总分结构的基础上,形成了完整的民法典的逻辑体系。第五节 民法典的体系三、民法典的价值体系三、民法典的价值体系(一)私法自治私法自治,又称意思自治,是指私法主体依法享有在法定范围内的广泛的行为自由,其可以根据自己的意志产生、变更、消灭民事法律关系。从民法总则的内容来看,私法自治贯穿于民法总则制度的始终,具体而言:一是以私法自治的理念为基础构建民事主体制度;二是法律行为是实现私法自治的工具;三是代理制度是私法自治的扩张和延伸;四是民事权利需要通过私法自治来行使和实现;五是时效制度是对私法自治的限制。第五节 民法典的体系
18、(二)人文关怀人文关怀,是指对人的自由和尊严的充分保障以及对社会弱势群体的特殊关爱。人文关怀强调对人的保护,应将其视为民法的价值基础。其基本内容体现为对人格尊严的维护、对人身自由的保障和对弱势群体的关爱。之所以要强调民法典的人文关怀价值,主要是基于如下原因。1.只有坚持人文关怀价值,才能准确把握和理解民法典的精髓。2.人文关怀是解释民法典的价值基础。3.人文关怀在与私法自治发生冲突时,其应当优先于私法自治。第六节 民法与商法一、商法的概念及历史发展一、商法的概念及历史发展商法又称商事法,其可分为形式意义上的商法和实质意义上的商法。形式上的商法专指在民法典之外的商法典以及公司、保险、破产、票据、
19、海商、证券、信托等单行法;实质上的商法是指一切有关商事的法则。按照民商合一体制,这些法律属于商事特别法,但仍然是我国民事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民法和这些商事法规之间是普通法与特别法的关系,因为有民法的指导,商事法规才有所依归。确切地说,所谓商事法规也是民事法规,只有坚持民商合一,才能使我国民事立法体系系统化,保证我国法律体系的和谐统一。第六节 民法与商法二二、民商合一与民商分立、民商合一与民商分立关于民法与商法的关系,历来存在民商合一和民商分立的观点。所谓民商合一,是指不区分民法和商法,而将民事法律规范统一适用于各种民商事关系。在形式上,民商合一通常是指不制定独立的商法典,而将民事规范广泛适
20、用于调整所有平等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而民商分立则意味着严格区分民法与商法,在民法典之外还要制定一部单独的商法典。第七节 民法与其他法律部门的关系一一、民法和宪法、民法和宪法宪法是国家根本大法,是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基础,宪法与民法虽然是两个不同的法律部门,但两者之间也存在密切的联系,作为国家根本法的宪法,是民法的制定依据,尤其是宪法关于公民基本权利的规定是民事权利的上位法依据。民法和宪法的区别:1.性质不同;2.调整对象和调整方法不同;3.义务的性质不同;4.涉及的范围不同。第七节 民法与其他法律部门的关系二、民法和行政法二、民法和行政法行政法就是国家通过各级行政机关管理国家政治、文化、教育、劳
21、动人事、卫生等事务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是规范国家机关行为并发挥其组织、指挥、监督和管理职能的法律形式。性质不同;1.调整对象不同;2.行政法是控制和规范行政权的法;3.规范的性质不同;4.调整方法不同。第七节 民法与其他法律部门的关系三三、民法和经济法、民法和经济法迄今为止,我国法学界对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和调整范围问题存在不同的见解,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1.纵横统一的经济法观点;2.综合经济法观点;3.计划经济法观点;4.学科经济法观点。第七节 民法与其他法律部门的关系经济法和民法在调整对象上的主要区别在于:1.经济法调整的经济管理关系是国家在管理经济活动中所产生的关系,其内容包括计划、组织、调节
22、、监督等多方面;2.经济法调整的经济管理关系是按指令和服从原则建立起来的行政隶属关系,所以经济法规范大多是强行性规范,违反该规范所产生的责任大多是行政责任;3.经济法调整的经济管理关系是以全社会需要为宗旨的关系,它主要协调的是市场主体的利益和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冲突,其目的在于维持良好的市场秩序,实现特定的公共政策。第七节 民法与其他法律部门的关系四、民法和社会法四、民法和社会法社会法是调整由个人基本生活权利保障而衍生的相关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社会法是近几十年来发展起来的、跨越公法和私法的法律部门,其内容主要包括劳动法、社会保障法、社会救助法等法律。社会法和民法的区别:1.从法律性质上说
23、,民法是私法,以维护民事主体的私人利益为主要目标。2.民法以私法自治为原则,表现出较强的任意法的特性;而社会法主要是强行法,它不允许当事人之间自由设立权利义务。3.民法注重维护形式正义,而社会法则更注重维护实质正义。第七节 民法与其他法律部门的关系4.民法的许多规则,如债与合同、物权制度、知识产权制度等,都具有创造财富的功能,而社会法主要具有满足社会成员的基本生活需要的财富分配功能。5.社会法以保护公民的生存权为目标,即实现社会保障的根本目的就是使公民获得基本的生存条件。而民法不仅要保护民事主体的生存权,而且要保护民事主体参与市民生活所应当享有的各种权利。第七节 民法与其他法律部门的关系五五、
24、民法和民事诉讼法、民法和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是用来调整当事人、法院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之间实施诉讼活动以及由此形成的诉讼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民法和民事诉讼法也存在如下区别:1.性质不同;2.调整对象不同;3.从立法目的来说,民法主要考量实体正义,民法中的正义除了具体的法律规范内容外,还需要综合考虑社会、历史、经济等多种因素,通过价值衡量对当事人直接的权利义务进行分配才能实现。第八节 民法的渊源一一、民法渊源的表现形式、民法渊源的表现形式民法的渊源是指民事法律规范借以表现的形式,它主要表现在各国家机关根据其权限所制定的各种规范性文件之中。(一)宪法(二)民事法律(三)行政法规(四)行政规章(五)司
25、法解释第八节 民法的渊源(六)地方性法规或者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七)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八)习惯1.习惯可以成为民法渊源;2.习惯作为民法渊源的条件;3.习惯的证明;4.习惯的适用。第八节 民法的渊源二、民事法律规范的分类二、民事法律规范的分类(一)完全法条和不完全法条1.参照适用条款;2.引致规范;3.说明性规范;4.拟制规范;5.推定规范。第八节 民法的渊源(二)任意性规范与强制性规范法律规范可以分为任意性规范和强制性规范。所谓任意性规范,是指当事人可以自由选择是否适用的规范,基于私法自治之理念,即使与规范所规定的效果不同也不会产生相应的法律效果。所谓强制性规范,是指违反法律强行规定或者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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