课件劳动法.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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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动法目 录/CONTENTS第一章 劳动法概述第二章 劳动者与劳动权第三章 劳动力与劳动力市场第四章 劳动法的基本原则第五章 劳动就业第六章 劳动合同第八章 劳动工资第七章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目 录/CONTENTS第九章 职业安全卫生第十章 职业培训第十一章 集体协商第十二章 社会保险第十三章 非典型用工第十四章 法律责任第十六章 劳动争议第十五章 劳动执法第一章 劳动法概述第一节 劳动法的概念和特征第二节 劳动法的调整对象第三节 劳动法的法律地位第四节 劳动法的体系第一章 劳动法概述第一节 劳动法的概念和特征一、劳动法的概念(一)国外关于劳动法概念的认识和见解(二)我国学界对劳动法概念的
2、认识u(1)劳动法诞生于资本主义的雇佣劳动时期并以雇佣劳动关系为其规制对象。u(2)劳动法起源于工厂法,脱胎于市民法(民法)并超越和发展了市民法。u(3)劳动法以保护劳动者为使命,以确保劳动者生存利益不受侵犯为理念。u(1)所谓劳动,是指人们有意识、有目的地针对特定对象的肉体或精神的活动。u(2)劳动法的定义中涵盖了劳动法的调整对象,但对于反映劳动法部门法精神(部门法品格)的法理念并未提及。u(3)“法律规范的总和”这种属概念具有较大的包容性,可以包含诸如民法、行政法,甚至是刑法之中的有关劳动问题的立法规范。第一章 劳动法概述第一节 劳动法的概念和特征考察劳动法的历史会发现,在劳动法的诞生和发
3、展历程中,有三条主线贯穿始终:对象线索、理念线索和动力线索。(三)劳动法具有阶级性与动力性特征现代劳动法在平等保护职业劳动关系双方主体利益的目标下,更突出对其中的弱者劳动者予以倾斜性保护。(一)劳动法具有保护性特征在劳动法上,既体现公益,也蕴含私益;既体现国家的力量,也内含着私人的力量和社会的力量;既有公法的强行法机制,也有私法的契约法机理。劳动法实质上就是通过体现国家力量的劳动基准(劳工基准)和体现社会力量的集体合同(团体协约)来限缩劳动合同(劳动契约)自由度的公私法属性兼而有之的法律机制。(四)劳动法具有现代性和融合性特征透过法律条文可以看出,劳动法的世界和视界中隐含着三重力量的动态组合与
4、相互博弈。所谓三重力量,是指国家的力量、资本的力量和劳动的力量。(二)劳动法具有力量组合博弈的特征二、劳动法的特征第一章 劳动法概述第二节劳动法的调整对象三、管理的特性(一)依据产权成分划分职业劳动关系u 依据具体内容,职业劳动关系可划分为:劳动合同订立、变更和解除关系,工时与休息休假关系,工资报酬关系,职业安全卫生关系,职业培训关系,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关系,民主管理关系等。(二)依据具体内容划分职业劳动关系u 依据内容和性质,职业劳动关系可划分为:典型(标准)劳动关系和非典型(非标准)劳动关系。(三)依据内容和性质划分职业劳动关系u 依据产权成分,职业劳动关系可划分为:全民所有制单位中
5、的职业劳动关系、集体所有制单位中的职业劳动关系、外商投资企业中的职业劳动关系、私营企业中的职业劳动关系、股份制企业中的职业劳动关系、合伙企业中的职业劳动关系、个体经济组织中的职业劳动关系。第一章 劳动法概述第二节劳动法的调整对象二、职业劳动关系的法律调整p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第2条明确规定了劳动法的调整对象,但该调整对象并非劳动法调整对象的全部,仅是职业劳动关系。p 就职业劳动关系而论,我国劳动法既展望未来,又着眼于现实,采用主体模式规定如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
6、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p 依据此条规定,劳动法所调整的职业劳动关系包括:企业和个体经济组织中的职业劳动关系(包括但不限于劳动合同关系);国家机关、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中的劳动合同关系。根据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的解释,劳动法第2条中的“企业”是指从事产品生产、流通或服务性活动等的实行独立核算的经济单位,包括工厂、农场、公司等。p 个体经济组织是指一般雇工在7人以下的个体工商户。第一章 劳动法概述第二节劳动法的调整对象三、职业劳动关系的特点(一)主体特定性u 职业劳动关系含有财产因素,又兼有人身因素,是财产和人身混合关系。这里的人身关系并非是指劳动者丧失独立人格的绝
7、对的人身隶属关系,而是指劳动者在保有独立人格和主体地位的前提下,其劳动力相对隶属于特定的单位,其本人也为此成为单位内部的个体成员,接受必要的规章制度之约束和指挥命令之指示。(二)内容双重性u 在现代劳动生活领域,职业劳动关系基本上都是契约关系,劳动契约是产生和维系职业劳动关系的载体形式和合法根据。(三)形式契约化u 职业劳动关系的主体一方为用人单位,是组织体;另一方为劳动者,是自然人。职业劳动关系发生在特定组织和特定自然人之间。组织相互之间或自然人相互之间一般不能产生职业劳动关系。第一章 劳动法概述第二节劳动法的调整对象四、附随劳动关系的内容与特点(1)附随劳动关系在主体方面不同于职业劳动关系
8、。附随劳动关系必有一方主体为国家机关或者社会组织(工会、社会保险机构、就业服务机构等),另一方可能是用人单位,也可能是劳动者个人。1(2)附随劳动关系是国家力量和社会力量介入劳动生活的一个表现,在某种意义上,附随劳动关系是对职业劳动关系的一种保障。2(3)附随劳动关系的产生具有法定性的特征。职业劳动关系是一种契约关系,产生与否具有自愿性;附随劳动关系一般则是根据法律的直接规定产生的,不具有任意性,具有强制性。3p 附随劳动关系发生于以下劳动生活领域:劳动力的组织、管理、培训和中介活动,执行社会保险(实现社会统筹的保险),工会活动和集体协商,劳动法的监督检查,劳动争议的处理等。p 附随劳动关系具
9、有以下特点:第一章 劳动法概述第三节劳动法的法律地位一、劳动法是独立的法律部门u 劳动法有自己独立的调整对象,即职业劳动关系和附随劳动关系u 在现代社会,职业劳动关系和附随劳动关系已紧密地融合在一起,成为相对独立的社会关系领域。u 行政法的调整对象主要是纵向的行政管理关系,劳动法的调整对象除劳动力的管理和劳动法的监督检查之外,都与行政管理无关,所以行政法也不能调整横向的职业劳动关系和大部分的附随劳动关系。u 劳动法调整对象的特殊性决定了其不能由其他法律部门附带调整,只能在原有法律部门之外寻求新的法律调整机制。这一法律调整机制在19世纪初诞生并日益发展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劳动法。u 劳动法的调整
10、方法也有其特殊性:在调整重心上平等保护与重点保护相结合,突出重点保护;在权利义务的设定上立法确立基准,由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对此加以具体化;在责任追究上综合采用民事、行政、刑事三种责任模式,强化对职业劳动关系的保护。这些调整方法有别于其他法律部门,也确证了劳动法的独立性。第一章 劳动法概述第三节劳动法的法律地位二、劳动法与宪法的关系u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其他立法的基础和指针。u 宪法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居于核心地位,在宪法之下是其他彼此独立的法律部门,诸如民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u 宪法所确立的基本权利和制度需要各个部门法加以贯彻落实,使之从宪法宣
11、言转化为部门法制度实现。u 具体到劳动法与宪法的关系,宪法所宣示的一些基本权利,诸如工作权、休息权、结社权和退休权等都需要通过劳动法予以实现;同时宪法也为确保劳动法立法制度设计的正当性、合法性提供合宪性审查的基础和依据。第一章 劳动法概述第三节劳动法的法律地位三、劳动法与民法的关系u 从历史上看,劳动法与民法有着较为密切的渊源关系。u 早期的民事立法大都将劳动合同纳入民事合同范畴进行统一调整。可以说,现代劳动法发端于民法,又超越了民法,因其规制特殊的对象而日益自成体系。u 从立法实践来看,为了适应职业劳动关系和附随劳动关系法律调整的需求,一些国家制定了劳动法典,即便是尚未制定劳动法典的国家,也
12、加强了劳动立法建设,单行立法数量不断增多,劳动法日益成为独立的法律门类。第一章 劳动法概述第三节劳动法的法律地位四、劳动法与经济法的关系u 经济法诞生于19世纪末的反垄断法,是一个产生较晚的法律部门。劳动法诞生于19世纪初的“工厂立法”。u 与民法、刑法等历史悠久的法律部门相比,劳动法诞生、成长的历史也比较晚,若与经济法相比,劳动法的诞生则早了将近一个世纪。劳动法的产生源于职业劳动关系的普遍化;经济法的出现则源于国家对经济生活进行干预的常态化。劳动法与经济法的关系,就联系(相同点)而言,都是具有现代性的独立的法律部门,在功能和机理上都具有弥补民商立法对新型社会关系调整功能不足的特点。u 就区别
13、而言,经济法调整的是政府与市场主体之间围绕生产和经营所产生的规制与调控关系,这是一种外部关系,其调整目标是实现宏观经济秩序化,实现经济生活在自由和秩序协调基础上的公平与效率的统一;作为劳动法主要调整对象的职业劳动关系,是一种单位内部关系,是组织体与其成员之间的劳动给付关系,调整的目标是实现劳动与资本的结合(联姻)、协调、共进和劳动者利益之维护。第一章 劳动法概述第三节劳动法的法律地位五、劳动法的法域归属u 法域理论是关于国家法律功能性界分的理论学说。依据传统法域理论,法律体系被划分为公法和私法。这种对法律体系的基本分类方法,其标准有“利益说”“主体说”“性质说”之分。u 按照较为共识性的认识,
14、宪法、行政法、刑法、诉讼法等是典型的公法;民法、商法等是典型的私法。对于劳动法、经济法、环境法等具有现代性的法律门类如何进行法域定位,是一个法学理论难题。第一章 劳动法概述第四节劳动法的体系一、劳动法的形式体系u 劳动法的形式体系亦称劳动法的渊源体系,是指劳动法规范得以存在的法律文件的体系,实质就是劳动法规范载体的体系。(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有关劳动问题的规定。(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5年1月1日起实施,共计13章107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08年1月1日起实施,共计8章98条。(4)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2008年1月1日起实施,于2015年4月24日修正,共计9
15、章69条。(5)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2008年5月1日起实施,共计4章54条。(6)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1992年4月3日起实施,共计7章57条。(7)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1年7月1日起实施,共计12章98条。(8)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中的相关规定。(9)劳动法规和地方立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等。第一章 劳动法概述第四节劳动法的体系二、劳动法的内容体系(一)劳动基准制度u 集体合同制度是对集体劳动关系法律调整制度的总称,其包括但不限于集体合同制度本身,除
16、此之外还包括结社、集体协商和集体行动(罢工等)等制度内容。这些内容都是集体合同的基础或保障,都以集体合同之订立和履行为目标。具体内容在中篇“制度各论”加以详述。(二)集体合同制度u 劳动合同制度是劳动法制度的基石和基础。劳动基准和集体合同的存在价值和作用对象都指向劳动合同,没有劳动合同这个对象和目标,劳工基准和集体合同就无的放矢。(三)劳动合同制度u 劳动基准制度包括工资(劳动报酬)基准、工时与休息休假基准、劳动安全卫生基准、社会保险基准、就业基准、劳动争议处理制度等。具体内容在中篇“制度各论”中加以详述。第二章 劳动者与劳动权第一节 劳动者概述第二节 劳动者的劳动资格第三节 劳动权的概念、性
17、质和类型第四节 我国劳动权的内容构造第五节 劳动权的宣言与实现第二章劳动者与劳动权第一节劳动者概述一、劳动者的概念和特征(二)劳动者的特征(一)劳动者的概念第二章劳动者与劳动权第一节劳动者概述劳动者按照是否就业可分为就业劳动者和非就业劳动者。(三)按照是否就业分类劳动者按照性别可分为男性劳动者和女性劳动者。(一)按照性别分类劳动者按照是否具有某种特殊性并需要给予特殊照顾和保护可分为一般劳动者和特殊劳动者。(四)按照是否具有某种特殊性并需要给予特殊照顾和保护分类劳动者按照拥有和使用的劳动力的类型可分为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二)按照拥有和使用的劳动力的类型分类二、劳动者的分类第二章劳动者与劳动
18、权第二节劳动者的劳动资格一、劳动年龄u 劳动年龄是劳动者可以从事职业劳动的年龄,包括就业年龄、退休年龄。一般说来,劳动年龄始于就业年龄,终于退休年龄。u 但有两种特殊情况应该除外:一种情形是没有达到就业年龄,需要从事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活动的人,法律赋予其准劳动资格,但用人单位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并保障具有准劳动资格的未成年人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u 另一种情形是达到退休年龄,但是身体尚好,具有劳动能力,被单位返聘或到其他单位继续工作,即退休再就业。第二章劳动者与劳动权第二节劳动者的劳动资格二、劳动能力u 劳动能力是劳动者所拥有的体力和脑力(智力)的总和。通常可以根据劳动者的身体健康状况和精神
19、健康状况来判断和确定劳动能力的有无及程度。u 一般说来,如果劳动者身体和精神都很健康,就具有完全的劳动能力;如果劳动者的身体有障碍或精神有欠缺,就可能具有部分劳动能力或完全没有劳动能力。u 劳动能力是劳动者获得劳动资格的根据。是否具有劳动能力是劳动者自身的客观事实,但是对劳动能力有无、大小状况的评价却具有一定的主观性。第二章劳动者与劳动权第二节劳动者的劳动资格三、人身自由u 自然人要获得劳动资格,除达到法定就业年龄、具有劳动能力之外,还必须具有人身自由。没有人身自由,就不能从事职业劳动。u 因为在现代社会,参加职业劳动都应该是劳动者的自由选择,履行岗位职责尽管是义务性要求,但也应该是自愿而非强
20、迫的。u 反强迫劳动是现代立法的基本态度。在我国宪法上,劳动既是权利也是义务,但不管是权利还是义务都应该是指自由的劳动。第二章劳动者与劳动权第三节劳动权的概念、性质和类型一、劳动权的概念u 劳动权的概念在使用上较为混乱,有时仅指工作权,有时又指工作权和劳动报酬权,有时又泛指所有劳动权利。科学认识劳动权的概念,可从广义和狭义两个角度来界定。狭义的劳动权是指获得和选择工作岗位的权利,其与工作权或就业权同义。u 具体来说,狭义的劳动权是宪法赋予公民的获得有偿职业劳动机会的基本权利,即劳动机会保障权,其内容包括就业权(职业获得权、平等就业权)和择业权。u 狭义的劳动权意味着公民有以劳动谋生,并要求国家
21、和社会为其提供就业机会的权利。第二章劳动者与劳动权第三节劳动权的概念、性质和类型二、劳动权的性质(一)劳动权是由宪法和劳动法所规定和保障的权利u 劳动权包括工作权、获得报酬权、职业安全权、社会保障权,这些权利都具有一个共同的功能,使劳动者的生命和生活得到保障。劳动者不仅能够健康地生存,也能有保障地生活,这是劳动权的生存理念。(二)劳动权是生存权也是发展权u 人权是指每个人都享有或都应该享有的权利。一般说来,人权概念是由人道和权利这两个概念构成的,是二者的融合。人权的内容层次与人权概念一样,都是一个争议很大的问题。人权内容可以从不同角度进行划分归类。一种划分方式是把人权划分为三个层次:人身方面的
22、权利、财产或经济方面的权利、政治和文化方面的权利。(三)劳动权涉及人权的各个层次,是一种综合权利u 由宪法所直接规定的劳动权为劳动基本权。由于各国宪法规定上的差异,劳动基本权的内容不尽相同,但都包含狭义的劳动权,即工作权。劳动法是规定和保障劳动权的主要法律依据,大量的劳动权是通过劳动法来规定的。第二章劳动者与劳动权第三节劳动权的概念、性质和类型三、劳动权的类型(一)按照形态分类u 按照可诉性,劳动权可分为可诉劳动权和不可诉劳动权。劳动权是一个包含多种具体权利的权利集合,这些权利在根据、性质和功能等诸多方面是一致的,所以能够统于劳动权范畴之内。(二)按照可诉性分类u 按照启动机制,劳动权可分为个
23、体劳动权与集体劳动权。个体劳动权是指劳动者个体享有、个体行使的权利;集体劳动权是指劳动者个体享有但需团体行使的权利,如结社权、集体协商权等。(三)按照启动机制分类u 按照形态,劳动权可分为应然劳动权、法定劳动权和实有劳动权。应然劳动权是人们脑海中的理想化的劳动权形态;法定劳动权是为法律规范所明确规定的劳动权形态;实有劳动权是已为劳动者所现实拥有的劳动权形态。劳动权的三种形态相互联系,依次转化。第二章劳动者与劳动权第四节我国劳动权的内容构造报酬权即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内容包括报酬请求权和报酬支配权。报酬请求权是指劳动者付出了职业劳动之后请求用人单位支付劳动报酬的权利。报酬请求权在性质上是一种债权
24、,不过与一般的债权不同,报酬请求权具有法定优先性。报酬支配权是指劳动者独立支配自己劳动报酬的权利。工作权即狭义的劳动权,内容包括职业获得权、平等就业权、自主择业权。职业获得权是指请求国家提供就业机会的权利。平等就业权是指平等地获得就业机会的权利。自主择业权是指劳动者可以自主选择职业的权利,包括是否从事职业劳动、从事何种职业劳动、何时从事职业劳动、进入哪一个用人单位工作等方面的选择权。一、工作权二、报酬权休息权即获得休息、休假时间的权利,包括休息权(狭义)和休假权。休息权是宪法规定的基本劳动权,是劳动者得以恢复劳动力,实现个人全面发展的权利。休息与工作有统一的一面,也有矛盾的一面。休息有助于更好
25、地工作,但工作时间的延长,必然影响劳动者的休息,所以限制加班加点就成为法律保障休息权的重要措施。三、休息权第二章劳动者与劳动权第四节我国劳动权的内容构造职业培训权是指劳动者获得职业训练和教育的权利。职业培训权的义务主体是国家、社会和用人单位。劳动者享有职业培训权,获得职业培训,提高职业技能,不仅为其个人选择职业和胜任工作创造了条件,同时也有助于提高社会整体的技术水平,促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职业安全权是指劳动者在职业劳动中人身安全和健康获得保障、免遭职业危害的权利。任何职业都有一定的职业危险,避免或减少这些危险、保障劳动者的职业安全是劳动法的一项神圣的使命。四、职业安全权五、职业培训权作为劳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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