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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课件劳动法.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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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课件 劳动法
    资源描述:

    1、劳动法目 录/CONTENTS第一章 劳动法概述第二章 劳动者与劳动权第三章 劳动力与劳动力市场第四章 劳动法的基本原则第五章 劳动就业第六章 劳动合同第八章 劳动工资第七章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目 录/CONTENTS第九章 职业安全卫生第十章 职业培训第十一章 集体协商第十二章 社会保险第十三章 非典型用工第十四章 法律责任第十六章 劳动争议第十五章 劳动执法第一章 劳动法概述第一节 劳动法的概念和特征第二节 劳动法的调整对象第三节 劳动法的法律地位第四节 劳动法的体系第一章 劳动法概述第一节 劳动法的概念和特征一、劳动法的概念(一)国外关于劳动法概念的认识和见解(二)我国学界对劳动法概念的

    2、认识u(1)劳动法诞生于资本主义的雇佣劳动时期并以雇佣劳动关系为其规制对象。u(2)劳动法起源于工厂法,脱胎于市民法(民法)并超越和发展了市民法。u(3)劳动法以保护劳动者为使命,以确保劳动者生存利益不受侵犯为理念。u(1)所谓劳动,是指人们有意识、有目的地针对特定对象的肉体或精神的活动。u(2)劳动法的定义中涵盖了劳动法的调整对象,但对于反映劳动法部门法精神(部门法品格)的法理念并未提及。u(3)“法律规范的总和”这种属概念具有较大的包容性,可以包含诸如民法、行政法,甚至是刑法之中的有关劳动问题的立法规范。第一章 劳动法概述第一节 劳动法的概念和特征考察劳动法的历史会发现,在劳动法的诞生和发

    3、展历程中,有三条主线贯穿始终:对象线索、理念线索和动力线索。(三)劳动法具有阶级性与动力性特征现代劳动法在平等保护职业劳动关系双方主体利益的目标下,更突出对其中的弱者劳动者予以倾斜性保护。(一)劳动法具有保护性特征在劳动法上,既体现公益,也蕴含私益;既体现国家的力量,也内含着私人的力量和社会的力量;既有公法的强行法机制,也有私法的契约法机理。劳动法实质上就是通过体现国家力量的劳动基准(劳工基准)和体现社会力量的集体合同(团体协约)来限缩劳动合同(劳动契约)自由度的公私法属性兼而有之的法律机制。(四)劳动法具有现代性和融合性特征透过法律条文可以看出,劳动法的世界和视界中隐含着三重力量的动态组合与

    4、相互博弈。所谓三重力量,是指国家的力量、资本的力量和劳动的力量。(二)劳动法具有力量组合博弈的特征二、劳动法的特征第一章 劳动法概述第二节劳动法的调整对象三、管理的特性(一)依据产权成分划分职业劳动关系u 依据具体内容,职业劳动关系可划分为:劳动合同订立、变更和解除关系,工时与休息休假关系,工资报酬关系,职业安全卫生关系,职业培训关系,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关系,民主管理关系等。(二)依据具体内容划分职业劳动关系u 依据内容和性质,职业劳动关系可划分为:典型(标准)劳动关系和非典型(非标准)劳动关系。(三)依据内容和性质划分职业劳动关系u 依据产权成分,职业劳动关系可划分为:全民所有制单位中

    5、的职业劳动关系、集体所有制单位中的职业劳动关系、外商投资企业中的职业劳动关系、私营企业中的职业劳动关系、股份制企业中的职业劳动关系、合伙企业中的职业劳动关系、个体经济组织中的职业劳动关系。第一章 劳动法概述第二节劳动法的调整对象二、职业劳动关系的法律调整p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第2条明确规定了劳动法的调整对象,但该调整对象并非劳动法调整对象的全部,仅是职业劳动关系。p 就职业劳动关系而论,我国劳动法既展望未来,又着眼于现实,采用主体模式规定如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

    6、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p 依据此条规定,劳动法所调整的职业劳动关系包括:企业和个体经济组织中的职业劳动关系(包括但不限于劳动合同关系);国家机关、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中的劳动合同关系。根据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的解释,劳动法第2条中的“企业”是指从事产品生产、流通或服务性活动等的实行独立核算的经济单位,包括工厂、农场、公司等。p 个体经济组织是指一般雇工在7人以下的个体工商户。第一章 劳动法概述第二节劳动法的调整对象三、职业劳动关系的特点(一)主体特定性u 职业劳动关系含有财产因素,又兼有人身因素,是财产和人身混合关系。这里的人身关系并非是指劳动者丧失独立人格的绝

    7、对的人身隶属关系,而是指劳动者在保有独立人格和主体地位的前提下,其劳动力相对隶属于特定的单位,其本人也为此成为单位内部的个体成员,接受必要的规章制度之约束和指挥命令之指示。(二)内容双重性u 在现代劳动生活领域,职业劳动关系基本上都是契约关系,劳动契约是产生和维系职业劳动关系的载体形式和合法根据。(三)形式契约化u 职业劳动关系的主体一方为用人单位,是组织体;另一方为劳动者,是自然人。职业劳动关系发生在特定组织和特定自然人之间。组织相互之间或自然人相互之间一般不能产生职业劳动关系。第一章 劳动法概述第二节劳动法的调整对象四、附随劳动关系的内容与特点(1)附随劳动关系在主体方面不同于职业劳动关系

    8、。附随劳动关系必有一方主体为国家机关或者社会组织(工会、社会保险机构、就业服务机构等),另一方可能是用人单位,也可能是劳动者个人。1(2)附随劳动关系是国家力量和社会力量介入劳动生活的一个表现,在某种意义上,附随劳动关系是对职业劳动关系的一种保障。2(3)附随劳动关系的产生具有法定性的特征。职业劳动关系是一种契约关系,产生与否具有自愿性;附随劳动关系一般则是根据法律的直接规定产生的,不具有任意性,具有强制性。3p 附随劳动关系发生于以下劳动生活领域:劳动力的组织、管理、培训和中介活动,执行社会保险(实现社会统筹的保险),工会活动和集体协商,劳动法的监督检查,劳动争议的处理等。p 附随劳动关系具

    9、有以下特点:第一章 劳动法概述第三节劳动法的法律地位一、劳动法是独立的法律部门u 劳动法有自己独立的调整对象,即职业劳动关系和附随劳动关系u 在现代社会,职业劳动关系和附随劳动关系已紧密地融合在一起,成为相对独立的社会关系领域。u 行政法的调整对象主要是纵向的行政管理关系,劳动法的调整对象除劳动力的管理和劳动法的监督检查之外,都与行政管理无关,所以行政法也不能调整横向的职业劳动关系和大部分的附随劳动关系。u 劳动法调整对象的特殊性决定了其不能由其他法律部门附带调整,只能在原有法律部门之外寻求新的法律调整机制。这一法律调整机制在19世纪初诞生并日益发展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劳动法。u 劳动法的调整

    10、方法也有其特殊性:在调整重心上平等保护与重点保护相结合,突出重点保护;在权利义务的设定上立法确立基准,由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对此加以具体化;在责任追究上综合采用民事、行政、刑事三种责任模式,强化对职业劳动关系的保护。这些调整方法有别于其他法律部门,也确证了劳动法的独立性。第一章 劳动法概述第三节劳动法的法律地位二、劳动法与宪法的关系u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其他立法的基础和指针。u 宪法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居于核心地位,在宪法之下是其他彼此独立的法律部门,诸如民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u 宪法所确立的基本权利和制度需要各个部门法加以贯彻落实,使之从宪法宣

    11、言转化为部门法制度实现。u 具体到劳动法与宪法的关系,宪法所宣示的一些基本权利,诸如工作权、休息权、结社权和退休权等都需要通过劳动法予以实现;同时宪法也为确保劳动法立法制度设计的正当性、合法性提供合宪性审查的基础和依据。第一章 劳动法概述第三节劳动法的法律地位三、劳动法与民法的关系u 从历史上看,劳动法与民法有着较为密切的渊源关系。u 早期的民事立法大都将劳动合同纳入民事合同范畴进行统一调整。可以说,现代劳动法发端于民法,又超越了民法,因其规制特殊的对象而日益自成体系。u 从立法实践来看,为了适应职业劳动关系和附随劳动关系法律调整的需求,一些国家制定了劳动法典,即便是尚未制定劳动法典的国家,也

    12、加强了劳动立法建设,单行立法数量不断增多,劳动法日益成为独立的法律门类。第一章 劳动法概述第三节劳动法的法律地位四、劳动法与经济法的关系u 经济法诞生于19世纪末的反垄断法,是一个产生较晚的法律部门。劳动法诞生于19世纪初的“工厂立法”。u 与民法、刑法等历史悠久的法律部门相比,劳动法诞生、成长的历史也比较晚,若与经济法相比,劳动法的诞生则早了将近一个世纪。劳动法的产生源于职业劳动关系的普遍化;经济法的出现则源于国家对经济生活进行干预的常态化。劳动法与经济法的关系,就联系(相同点)而言,都是具有现代性的独立的法律部门,在功能和机理上都具有弥补民商立法对新型社会关系调整功能不足的特点。u 就区别

    13、而言,经济法调整的是政府与市场主体之间围绕生产和经营所产生的规制与调控关系,这是一种外部关系,其调整目标是实现宏观经济秩序化,实现经济生活在自由和秩序协调基础上的公平与效率的统一;作为劳动法主要调整对象的职业劳动关系,是一种单位内部关系,是组织体与其成员之间的劳动给付关系,调整的目标是实现劳动与资本的结合(联姻)、协调、共进和劳动者利益之维护。第一章 劳动法概述第三节劳动法的法律地位五、劳动法的法域归属u 法域理论是关于国家法律功能性界分的理论学说。依据传统法域理论,法律体系被划分为公法和私法。这种对法律体系的基本分类方法,其标准有“利益说”“主体说”“性质说”之分。u 按照较为共识性的认识,

    14、宪法、行政法、刑法、诉讼法等是典型的公法;民法、商法等是典型的私法。对于劳动法、经济法、环境法等具有现代性的法律门类如何进行法域定位,是一个法学理论难题。第一章 劳动法概述第四节劳动法的体系一、劳动法的形式体系u 劳动法的形式体系亦称劳动法的渊源体系,是指劳动法规范得以存在的法律文件的体系,实质就是劳动法规范载体的体系。(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有关劳动问题的规定。(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5年1月1日起实施,共计13章107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08年1月1日起实施,共计8章98条。(4)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2008年1月1日起实施,于2015年4月24日修正,共计9

    15、章69条。(5)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2008年5月1日起实施,共计4章54条。(6)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1992年4月3日起实施,共计7章57条。(7)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1年7月1日起实施,共计12章98条。(8)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中的相关规定。(9)劳动法规和地方立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等。第一章 劳动法概述第四节劳动法的体系二、劳动法的内容体系(一)劳动基准制度u 集体合同制度是对集体劳动关系法律调整制度的总称,其包括但不限于集体合同制度本身,除

    16、此之外还包括结社、集体协商和集体行动(罢工等)等制度内容。这些内容都是集体合同的基础或保障,都以集体合同之订立和履行为目标。具体内容在中篇“制度各论”加以详述。(二)集体合同制度u 劳动合同制度是劳动法制度的基石和基础。劳动基准和集体合同的存在价值和作用对象都指向劳动合同,没有劳动合同这个对象和目标,劳工基准和集体合同就无的放矢。(三)劳动合同制度u 劳动基准制度包括工资(劳动报酬)基准、工时与休息休假基准、劳动安全卫生基准、社会保险基准、就业基准、劳动争议处理制度等。具体内容在中篇“制度各论”中加以详述。第二章 劳动者与劳动权第一节 劳动者概述第二节 劳动者的劳动资格第三节 劳动权的概念、性

    17、质和类型第四节 我国劳动权的内容构造第五节 劳动权的宣言与实现第二章劳动者与劳动权第一节劳动者概述一、劳动者的概念和特征(二)劳动者的特征(一)劳动者的概念第二章劳动者与劳动权第一节劳动者概述劳动者按照是否就业可分为就业劳动者和非就业劳动者。(三)按照是否就业分类劳动者按照性别可分为男性劳动者和女性劳动者。(一)按照性别分类劳动者按照是否具有某种特殊性并需要给予特殊照顾和保护可分为一般劳动者和特殊劳动者。(四)按照是否具有某种特殊性并需要给予特殊照顾和保护分类劳动者按照拥有和使用的劳动力的类型可分为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二)按照拥有和使用的劳动力的类型分类二、劳动者的分类第二章劳动者与劳动

    18、权第二节劳动者的劳动资格一、劳动年龄u 劳动年龄是劳动者可以从事职业劳动的年龄,包括就业年龄、退休年龄。一般说来,劳动年龄始于就业年龄,终于退休年龄。u 但有两种特殊情况应该除外:一种情形是没有达到就业年龄,需要从事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活动的人,法律赋予其准劳动资格,但用人单位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并保障具有准劳动资格的未成年人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u 另一种情形是达到退休年龄,但是身体尚好,具有劳动能力,被单位返聘或到其他单位继续工作,即退休再就业。第二章劳动者与劳动权第二节劳动者的劳动资格二、劳动能力u 劳动能力是劳动者所拥有的体力和脑力(智力)的总和。通常可以根据劳动者的身体健康状况和精神

    19、健康状况来判断和确定劳动能力的有无及程度。u 一般说来,如果劳动者身体和精神都很健康,就具有完全的劳动能力;如果劳动者的身体有障碍或精神有欠缺,就可能具有部分劳动能力或完全没有劳动能力。u 劳动能力是劳动者获得劳动资格的根据。是否具有劳动能力是劳动者自身的客观事实,但是对劳动能力有无、大小状况的评价却具有一定的主观性。第二章劳动者与劳动权第二节劳动者的劳动资格三、人身自由u 自然人要获得劳动资格,除达到法定就业年龄、具有劳动能力之外,还必须具有人身自由。没有人身自由,就不能从事职业劳动。u 因为在现代社会,参加职业劳动都应该是劳动者的自由选择,履行岗位职责尽管是义务性要求,但也应该是自愿而非强

    20、迫的。u 反强迫劳动是现代立法的基本态度。在我国宪法上,劳动既是权利也是义务,但不管是权利还是义务都应该是指自由的劳动。第二章劳动者与劳动权第三节劳动权的概念、性质和类型一、劳动权的概念u 劳动权的概念在使用上较为混乱,有时仅指工作权,有时又指工作权和劳动报酬权,有时又泛指所有劳动权利。科学认识劳动权的概念,可从广义和狭义两个角度来界定。狭义的劳动权是指获得和选择工作岗位的权利,其与工作权或就业权同义。u 具体来说,狭义的劳动权是宪法赋予公民的获得有偿职业劳动机会的基本权利,即劳动机会保障权,其内容包括就业权(职业获得权、平等就业权)和择业权。u 狭义的劳动权意味着公民有以劳动谋生,并要求国家

    21、和社会为其提供就业机会的权利。第二章劳动者与劳动权第三节劳动权的概念、性质和类型二、劳动权的性质(一)劳动权是由宪法和劳动法所规定和保障的权利u 劳动权包括工作权、获得报酬权、职业安全权、社会保障权,这些权利都具有一个共同的功能,使劳动者的生命和生活得到保障。劳动者不仅能够健康地生存,也能有保障地生活,这是劳动权的生存理念。(二)劳动权是生存权也是发展权u 人权是指每个人都享有或都应该享有的权利。一般说来,人权概念是由人道和权利这两个概念构成的,是二者的融合。人权的内容层次与人权概念一样,都是一个争议很大的问题。人权内容可以从不同角度进行划分归类。一种划分方式是把人权划分为三个层次:人身方面的

    22、权利、财产或经济方面的权利、政治和文化方面的权利。(三)劳动权涉及人权的各个层次,是一种综合权利u 由宪法所直接规定的劳动权为劳动基本权。由于各国宪法规定上的差异,劳动基本权的内容不尽相同,但都包含狭义的劳动权,即工作权。劳动法是规定和保障劳动权的主要法律依据,大量的劳动权是通过劳动法来规定的。第二章劳动者与劳动权第三节劳动权的概念、性质和类型三、劳动权的类型(一)按照形态分类u 按照可诉性,劳动权可分为可诉劳动权和不可诉劳动权。劳动权是一个包含多种具体权利的权利集合,这些权利在根据、性质和功能等诸多方面是一致的,所以能够统于劳动权范畴之内。(二)按照可诉性分类u 按照启动机制,劳动权可分为个

    23、体劳动权与集体劳动权。个体劳动权是指劳动者个体享有、个体行使的权利;集体劳动权是指劳动者个体享有但需团体行使的权利,如结社权、集体协商权等。(三)按照启动机制分类u 按照形态,劳动权可分为应然劳动权、法定劳动权和实有劳动权。应然劳动权是人们脑海中的理想化的劳动权形态;法定劳动权是为法律规范所明确规定的劳动权形态;实有劳动权是已为劳动者所现实拥有的劳动权形态。劳动权的三种形态相互联系,依次转化。第二章劳动者与劳动权第四节我国劳动权的内容构造报酬权即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内容包括报酬请求权和报酬支配权。报酬请求权是指劳动者付出了职业劳动之后请求用人单位支付劳动报酬的权利。报酬请求权在性质上是一种债权

    24、,不过与一般的债权不同,报酬请求权具有法定优先性。报酬支配权是指劳动者独立支配自己劳动报酬的权利。工作权即狭义的劳动权,内容包括职业获得权、平等就业权、自主择业权。职业获得权是指请求国家提供就业机会的权利。平等就业权是指平等地获得就业机会的权利。自主择业权是指劳动者可以自主选择职业的权利,包括是否从事职业劳动、从事何种职业劳动、何时从事职业劳动、进入哪一个用人单位工作等方面的选择权。一、工作权二、报酬权休息权即获得休息、休假时间的权利,包括休息权(狭义)和休假权。休息权是宪法规定的基本劳动权,是劳动者得以恢复劳动力,实现个人全面发展的权利。休息与工作有统一的一面,也有矛盾的一面。休息有助于更好

    25、地工作,但工作时间的延长,必然影响劳动者的休息,所以限制加班加点就成为法律保障休息权的重要措施。三、休息权第二章劳动者与劳动权第四节我国劳动权的内容构造职业培训权是指劳动者获得职业训练和教育的权利。职业培训权的义务主体是国家、社会和用人单位。劳动者享有职业培训权,获得职业培训,提高职业技能,不仅为其个人选择职业和胜任工作创造了条件,同时也有助于提高社会整体的技术水平,促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职业安全权是指劳动者在职业劳动中人身安全和健康获得保障、免遭职业危害的权利。任何职业都有一定的职业危险,避免或减少这些危险、保障劳动者的职业安全是劳动法的一项神圣的使命。四、职业安全权五、职业培训权作为劳动权

    26、的社会保障权仅指劳动者获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社会保障权保障劳动者在生、老、病、死、伤残、失业等劳动风险发生时,从国家和社会获得一定的物质补偿和帮助以维持生活。福利是生活上的利益,特指对职工在食宿、医疗等方面的照顾。劳动者的福利包括社会福利和单位福利。六、社会保障权第二章劳动者与劳动权第四节我国劳动权的内容构造集体协商权是指劳动者可以通过集体与用人单位就劳动标准和劳动条件进行商谈,签订集体合同的权利。劳动者集体协商的权利通常由其工会组织或推举的代表代为行使。通过集体协商,劳动者可以争取优于劳动基准法的劳动标准和条件,为劳动合同的订立提供依据和标准。结社权是指劳动者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结社权

    27、是法律赋予劳动者的通过团结以改变个体弱者地位的自救手段。通过参加和组织工会,劳动者由分散走向团结,由弱小走向强大。结社权在一定意义上是劳动者充分实现其他劳动权利的一个保障。七、结社权八、集体协商权民主管理权是指劳动者可以对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提出建议的权利。在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有坚实的物质基础。劳动者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的形式,行使民主管理的权利。在非公有制企业中,劳动者是否享有民主管理权利,其基础何在?九、民主管理权第二章劳动者与劳动权第四节我国劳动权的内容构造特殊劳动权是指劳动者依法享有的实现某些特殊目的的角色权能,其与一般劳动权的某些权利类型相关联

    28、,但又难以直接归类于某一项劳动权类型之中,故宜于将其作为一种特殊类型加以认知和把握。特殊劳动权主要有知情权、拒绝权、优先权、解除权、退休权等。劳动争议权是指劳动者能够采取一定手段进行劳动争议和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劳动争议权主要包括采取团体行动的权利和提请调解、仲裁、诉讼的权利。采取团体行动的权利包括罢工、集体抵制和纠察,其中罢工是最基本的团体行动形式。我国法律没有确立罢工权,罢工权尚未成为一项法定权利。十、劳动争议权十一、特殊劳动权第二章劳动者与劳动权第五节劳动权的宣言与实现一、劳动权的宣言u 劳动权的宣言即宪法或劳动法宣示劳动者享有某项权利,实际就是法律向社会公开宣布劳动者所享有的法定权

    29、利类型及水平。劳动权宣言使劳动权从应然形态转化为法定形态。宣言劳动权是劳动立法的使命,劳动法就是要宣言劳动权进而保障劳动权的实现。因此,劳动法制度结构,也都是按照劳动权的内容及其保障需要而安排设计的。u 劳动权宣言包括劳动权类型宣言和劳动权标准宣言。u 在推动劳动权宣言的力量中,除了工人运动及其诉求,国际劳动立法的指导和规范作用也不容忽视。国际劳工标准为成员国确立了劳动权的最低保障标准,有助于推动各国不断提高劳动权的保障水平。第二章劳动者与劳动权第五节劳动权的宣言与实现二、劳动权的实现(一)主体条件u 劳动权同其他权利一样,其实现需要有坚实的物质基础作保障。没有经济的发展、社会财富的增长、物质

    30、条件的充盈,劳动权就难以充分实现甚至容易落空。同时,经济的发展也会激发和提升劳动者的权利诉求,强化权利实现的主观需求和动力。(二)经济发展u 劳动权相对于国家权力而言,是劳动者所享有的权利。劳动权的实现不仅需要国家权力积极予以保障,更需要国家提供消极保障机制,以确保劳动权遭到侵犯或其实现受阻时,公共权力提供及时、有力、低成本的救济。公共权力是劳动权实现的必要而坚强的后盾。(三)权力保障u 劳动权是劳动者的劳动权,劳动权的实现程度,受限于劳动者的素质及主观努力程度。劳动者的权利观念和法律意识,直接决定着劳动权的实现状况。劳动者只有认知自己的劳动权,珍视自己的劳动权,并勇于为权利而斗争,才能充分实

    31、现劳动权。第三章 劳动力与劳动力市场第一节 劳动力的概念与特点第二节 劳动力的商品化问题第三节 劳动力与劳动法的关系第四节 劳动力市场的法律规制第三章 劳动力与劳动力市场第一节劳动力的概念与特点一、劳动力的概念u 劳动力是蕴含于劳动者体内的创造力,是人的一种能力。劳动力是一种重要的经济资源,也称为劳动力资源、人力资源等。u 劳动力不是劳动者,不能混淆二者的本末关系,抹杀劳动法律关系主客体的界限。劳动者是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而劳动力则是劳动法律关系的客体。u 诚然,劳动力不能完全脱离劳动者而存在,因为离开劳动者这个生物载体,劳动力无从依存也无从展现。u 同时,劳动者因为拥有劳动力这种创造性能力,

    32、才能够实现个人的社会价值。劳动力资源的使用、流动和配置,外观上也表现为劳动者的使用、流动和配置。第三章 劳动力与劳动力市场第一节劳动力的概念与特点二、劳动力的特点u劳动力存在于人体之中,是一种“活的”资源,并与人的生命周期和自然生理特征相联系。离开人体这个储存载体和生命依托,劳动力就无从产生,无法存续。u劳动力是人的一种能力。人具有主体能动性,能够利用自己的理性和能力(劳动力)从事有目的的活动,创造出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u人力资源的形成、开发、利用都具有时效性。从个体角度看,作为生物有机体的人有其生命周期,在人的不同生命时期,劳动力的质与量都是不同的。u资源有可再生资源和不可再生资源之分。劳动

    33、力资源属于可再生资源。但劳动力资源与其他可再生的物质性资源也有所不同。u劳动力资源的使用须以一定的物质条件为基础,只有实现劳动力与生产资料的结合,才能完成劳动的创造过程。劳动力是人的一种能力,只有作用于特定的对象上,实现主客观的统一,完成人的实践过程,劳动力的价值才能得以实现。第三章 劳动力与劳动力市场第二节劳动力的商品化问题一、劳动力是特殊的商品承认劳动力是商品的理论意义理论意义有二:一是分离劳动者和劳动力两个概念,为劳动力成为劳动法律关系的客体奠定基础;二是为劳动力市场概念的确立和实践发展奠定理论基础。史探径先生在劳动法一书中对劳动力是否是商品做了较为详尽的论述。史先生持劳动力商品否定说,

    34、其理由理由有三:一是劳动法要促进劳动人格的实现,使劳动力完全人格化,劳动力与劳动者合一,由客体转变为主体,其目的是促使对劳动者的完全保护;二是“国际劳动宪章”否认劳动力是商品,明确宣布无论在法律上还是事实上,劳动力都不应被视为商品;三是劳动力在法律上被否认为商品,有助于保护劳动者的利益,是社会的一大进步。承认劳动力是商品的实践意义实践意义有三:一是切实把劳动力作为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的商品纳入市场交易体系,充分实现劳动力的价值,充分发挥劳动力的使用价值;二是把劳动力作为一种经济资源、一种生产要素来优化配置,避免或减少劳动力资源的浪费;三是推动劳动力的生产与再生产,刺激劳动力成本的投入,有助于提高

    35、劳动力的质量,促进我国从劳动力资源大国转向劳动力资源强国,调整劳动力的数量和结构,适应经济发展的需求。第三章 劳动力与劳动力市场第二节劳动力的商品化问题二、劳动力商品的特殊性u 劳动力商品与一般商品相比,至少有两个特殊性:u 一是具有生物载体性,即不能脱离劳动者而存在和转移;u 二是间接使用性,即其只能由劳动者来直接使用,用人单位对劳动力的使用是通过支配劳动者来实现的。u 劳动力商品的这些特殊性决定了对劳动力商品的使用不能为所欲为,没有限制,否则必然侵害劳动者的身心健康。所以,对劳动力商品的使用必须符合人道主义的要求,必须符合劳动立法的要求。第三章 劳动力与劳动力市场第三节劳动力与劳动法的关系

    36、一、劳动力是特殊的商品u 劳动力与劳动法的关系非常密切,可以说,劳动法的每一项制度都与劳动力问题相关。促进劳动力的开发、配置、利用,是劳动法的调整任务,而对劳动力的拥有者即劳动者的保护与救济,又是现代劳动法的神圣使命。u 劳动就业制度是促进劳动力的配置与生产资料相结合(联姻)的制度;劳动合同(契约)制度是实现劳动力与生产资料相结合的法律形式和工具;u 工资是劳动力价格的货币体现,工资制度就是保障劳动力价格实现(水平和支付)的法律制度;u 劳动安全卫生制度是在使用劳动力的过程中对其拥有者的人身安全和健康的保护;职业培训的目的是提高劳动者的素质,实质就是提高劳动力的质量;u 社会保险是在劳动者的劳

    37、动力丧失、减弱或无法发挥作用(失业)时,对劳动者的经济补救。u 总之,劳动力是劳动法上的一个核心问题,围绕劳动力的开发、利用和保护形成了劳动法制度的各个板块。对劳动力及其主体劳动者权益保护的力度和质量,是衡量劳动法治水平的一个尺度。第三章 劳动力与劳动力市场第四节劳动力市场的法律规制一、劳动力市场的概念与特征(1)劳动力市场是一种典型的要素市场,它与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2)通常情况下,劳动力市场处于供大于求的“买方市场”状态,但是由于人口出生率的下降和结构性需求的变化,供不应求的“卖方市场”情形也常会出现。(3)劳动力市场的进入受到严格的控制。(4)劳动力市场中突显“三反”任务。劳动

    38、力市场是劳动力资源得以流动和配置的生产要素市场。劳动力市场是市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与生产资料市场、资本市场一起为企业生产经营提供人、财、物生产要素。在劳动力市场上,劳动者可以根据市场信号(供求信息、工资),按照自己的意志,自主选择职业和用人单位,自主决定自身劳动力的配置方向和与生产资料的组合方式(一)劳动力市场的概念(二)劳动力市场的特征第三章 劳动力与劳动力市场第四节劳动力市场的法律规制二、劳动力市场的发育与规制国有企业,特别是作为大型国有企业的央企的独立用工主体地位还没有充分确立起来,尤其是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还不能完全在人才市场上通过聘用的方式获得,政府任命依然是大型国企法定代表人产生

    39、的主要方式;劳动力就业市场的地方封锁、地方保护现象依然存在,全国统一开放的劳动力大市场的建设仍在路上。依法规制劳动力市场,首先应建立健全规则体系。政府要依据既定法律规则,裁判劳动力市场的主体活动,确保劳动力市场有序运行和健康发展。第一,促使劳动力资源从低效率的农业部门转移到高效率的非农业部门,为我国经济增长提供了人力支撑和推动力量。第二,提供了一种人力资本投资的激励机制,有效地激励个人对于自己及子女在人力资本上加大投资,提升素质和价值层次,提高自身的人才品级和不可替代性。这又直接或间接地实现了三个效果:提高了社会生产率;提高了个体及其家庭福利水平;充分发挥了我国的资源禀赋。(一)劳动力市场的发

    40、育和完善(二)劳动力市场的问题及规制方向第四章 劳动法的基本原则第一节 劳动法基本原则概述第二节 劳动自由原则第三节 劳动协调原则第四节 劳动保障原则第四章 劳动法的基本原则第一节劳动法基本原则概述一、劳动法基本原则的概念u 劳动法基本原则是指能够指导劳动法治全过程的、为劳动立法所确认和体现的总的指导思想和根本准则。劳动法基本原则体现着劳动法的基本理念和部门法追求,是把握劳动法理论和制度精髓的切入点。u 劳动法基本原则指导整个劳动法治过程,即指导劳动立法、执法、司法和守法四个法治环节和过程,其作用领域是非常广泛的。它不同于仅能指导某个环节的劳动立法原则或劳动司法原则。u 劳动法基本原则是总的指

    41、导思想,贯穿于各种劳动法律制度之中,使不同法律制度之间保持内在的逻辑性和价值统一性。因此,它不同于具体劳动法律制度的原则。u 劳动法基本原则有两种存在方式:立法确认和制度蕴含。劳动法基本原则不以立法确认为唯一存在方式,立法应该确认而尚未确认或者通过各个具体制度加以蕴含和体现的,并不影响劳动法基本原则的存在。第四章 劳动法的基本原则第一节劳动法基本原则概述二、劳动法基本原则的性质(一)劳动法基本原则具有抽象性和权威性u 劳动法基本原则应来源于宪法,来源于劳动关系法律调整的基本需求,更准确地说,应来源于社会的政治、经济制度和文化传统。因此,基本原则并非人为所能确定的,表述的不同并不意味着基本原则具

    42、有多样性或不确定性。(二)劳动法基本原则的内容具有客观性和稳定性,表述方式具有主观性u 劳动法基本原则在表述形式上应遵循一定的规格要求,应力求简洁明了、精准达意。应当以较少的文字表达一个内涵较少但外延较大的概念或者命题。一个概念或者命题的内涵越少,其外延就越大,抽象性就越强,其所涵盖的领域也就越广泛。(三)劳动法基本原则的表述应遵循一定的规格要求u 由宪法所直接规定的劳动权为劳动基本权。由于各国宪法规定上的差异,劳动基本权的内容不尽相同,但都包含狭义的劳动权,即工作权。劳动法是规定和保障劳动权的主要法律依据,大量的劳动权是通过劳动法来规定的。第四章 劳动法的基本原则第一节劳动法基本原则概述劳动

    43、法各制度之间难免存在一定的冲突和矛盾,这些冲突和矛盾会影响劳动法系统调整功能的发挥,需要加以协调。(三)劳动法基本原则能够整合具体劳动法制度,消减冲突和矛盾劳动立法是整个劳动法治活动的初始环节。劳动立法的质量如何,直接决定或影响着劳动法治的质量。(一)劳动法基本原则为劳动立法明确方向劳动法规范由于种种原因(如法律用语的概括性、立法技术的缺陷等),在具体适用时常常会产生歧义,必须加以正确解释。(四)劳动法基本原则是探求劳动法规范真意的基本依据劳动立法步伐再快,也无法跟上现实生活发展变化的速度。在劳动立法与现实生活之间总会存有一定的立法空当。暴露于法律空当下的社会关系需要法律调整而具体法律规范供给

    44、不足,如此就不可避免地产生法律调整不能的现象。(二)劳动法基本原则可以弥补劳动立法具体规定之不足三、劳动法基本原则的作用第四章 劳动法的基本原则第二节劳动自由原则一、劳动自由原则的含义u 劳动自由,是现代劳动法治存在和发展的基础。劳动自由包括两方面:劳动者的劳动自由和用人单位的用工自由。前者属于真正意义上的劳动自由;后者虽与前者密切相关,但实质上属于企业经营权的范畴,归根结底是使用劳动者的自由。u 作为一个整体来分析,劳动自由最本质的要求就是,维护劳动关系作为一定社会关系领域的独立存在,将劳动关系塑造成体现主体意志的社会关系。u 从历史发展来看,劳动关系的自由越来越受到公共力量的干预,本来属于

    45、私法调整的劳动关系日益打上了较为明显的公共意志的烙印。但是,劳动关系无论何时都不能被国家意志代替,必须在承认劳动关系相对自由的前提下,寻求公共权力的合理介入空间和边界,以维护劳动者的利益,促进劳动关系的健康协调发展。第四章 劳动法的基本原则第二节劳动自由原则一、劳动力是特殊的商品(一)劳动自由原则在劳动者方面的具体要求u 就用人单位而言,用工自由是其经营权的重要内涵,包括相对于国家的用工自由和相对于其他用人单位的用工自由。用人单位逐渐获得用工自由,是我国劳动用工摆脱政府行政安排,实现契约化的劳动合同制改革的重要成果。今日观之,除一些国企和央企用工自由还受到一定的限制外,一般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用

    46、人单位,都具有了完整的或较大的用工自由。(二)劳动者自由原则在用人单位方面的具体要求u 劳动自由是一项重要的劳动法原则,是需要予以彰扬的价值理念,但并非没有边界和限度。相比较而言,现代劳动法上的劳动自由受到了来自外在和内在两方面的限缩。(三)劳动自由的限缩u(1)必须肯定和维护劳动者的人格独立。u(2)必须确认劳动者独立的法律地位。u(3)劳动自由最核心的表现是劳动者的就业自由,即择业自由。u(4)劳动自由还表现为劳动者支配自己劳动报酬的自由和维护自己劳动权益的自由。第四章 劳动法的基本原则第三节劳动协调原则一、劳动协调原则的含义u 协调意味着和谐、稳定、有秩序、不失衡、不冲突。从美学上看,协

    47、调是一种平衡的美;从伦理学上看,协调是公平的体现;从经济学上看,协调蕴含着效率。u 总之,协调是人类追求的一种理想的社会状态。劳动协调既是劳动法的原则,又是劳动法追求的目标,也是劳动法调整的手段。劳动协调原则既是目的性原则,也是手段性原则。u 作为目的性原则,追求劳动权利义务的统一、劳动关系的契约化、劳动法主体利益的平衡、各种力量的有机组合等。作为手段性原则,注重运用和平谈判、协商、调解、仲裁等调整手段。劳动法上的“三方性”也是贯彻劳动协调原则的制度设计。第四章 劳动法的基本原则第三节劳动协调原则一、劳动力是特殊的商品(三)劳动法主体利益的平衡是劳动协调原则在主体利益分配和取舍上的要求(一)劳

    48、动权利义务统一,是劳动协调原则在劳动立法结构上的要求(四)实现劳动法上各种力量的有机组合(二)劳动关系契约化是劳动协调原则在劳动法律关系上的具体要求 二、劳动协调原则的具体要求第四章 劳动法的基本原则第四节劳动保障原则劳动保障原则的具体内容是,保障主体的独立人格、法律地位和物质利益。主体的独立人格是获得法律地位的前提,而独立的法律地位又是实现物质利益的前提。所谓的劳动保障,首先要确立和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独立人格和法律地位。劳动者要独立于国家、独立于资本、独立于其他任何人,成为能够自由支配自己劳动力、享有自主择业权的人;用人单位要独立于国家、独立于其他单位,成为能够自主经营、拥有用工自主权的

    49、市场主体。劳动保障或称劳动保护,是劳动法的宗旨和使命,是整个劳动法律制度努力的方向。劳动保障就是要维护劳动关系,促进劳动过程的实现,并尊重和保护各方主体的利益。劳动保障的对象,广义上包括劳动者、用人单位、国家和其他社会组织;狭义上指职业劳动关系的主体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二者有根本利益的一致性,也有具体利益的矛盾性,它们处于相互依存又相互矛盾的对立统一关系中。一、劳动保障原则的含义二、劳动保障原则的具体内容第五章 劳动就业第一节 就业与失业第二节 就业的意义第三节 就业的原则第五节 促进就业的制度措施第六节 新时期促进就业的基本思路第五章 劳动就业第一节就业与失业与就业相对应的概念是失业。失业的本

    50、质就是有劳动能力的人未能就业,呈现为与提供经济收入的社会职业相分离的状态。失业是市场经济条件下不可回避的现象,是市场经济的伴生物。失业是劳动力资源的闲置和浪费,是人力资源与其他生产要素的失调。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虽不能完全消灭失业,但可以控制和降低失业率。失业与通货膨胀是困扰所有市场经济国家的两大难题,控制失业率和通货膨胀率也就成为各国政府首要的施政目标。(1)就业主体是有劳动能力和劳动意愿的自然人。就业是个人从事社会职业的行为,这里的个人有特定的要求。首先,应该达到法定的最低就业年龄并具有劳动能力。其次,具有主观上的从事社会劳动的愿望。只有主观上具有就业动机和愿望,就业之人才具有主体性。否定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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