课件中国法律思想史(第六版).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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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课件 中国 法律 思想史 第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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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编第一编夏商西周时期的法律思想夏商西周时期的法律思想第一章 夏商西周时期的神权法思想第一节 概述第二节 夏商西周时期的神权法思想常考知识点中国法律思想的源头夏商西周时期的神权法思想的特点第一节 概述夏商时期,在意识形态领域中,神权思想占统治地位。与此相适应,在法律思想方面是“恭行天罚”、“代天行罚”之类的神权法思想占统治地位。到了西周时期,随着宗法制度的发展和完备,以宗法思想为核心的“礼治”思想和“明德慎罚”思想逐步形成,成为奴隶主贵族手中与神权法思想并行的另一种思想武器。夏、商与西周的法律思想曾经历了一个漫长而复杂的发展过程,其具体表现形式不尽相同。但总的说来,神权法和宗法思想占统治地位
2、,始终是这一时期法律思想的基本特点。研究夏、商、西周时期的法律思想,可加深我们对中国古代社会特点的认识,有助于我们探索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源头。第二节 夏商西周时期的神权法思想 神权思想是由原始的宗教迷信发展而来的。夏商奴隶主贵族把原始的宗教迷信加工改造为“君权神授”和“代天行罚”说,使之成为为少数剥削者服务的工具。到了商代,随着奴隶制的发展和王权的加强,神权思想也有所发展。商朝统治者也极力宣扬天命迷信和神权思想。众所周知,商朝的刑罚极为残酷。统治者为了替这种酷刑辩解,极力宣扬“代天行罚”说。第二节 夏商西周时期的神权法思想 从这些记载中可以看出,夏商统治者的法律思想有两个显著特点:一是崇尚暴力
3、,专讲刑杀,而不任德教;二是笃信上帝,专事鬼神,而不注重人事。他们赤裸裸地宣扬天罚论,为奴隶主阶级的残暴统治披上一层神圣外衣。夏商统治者宣扬的这种天罚论,虽然仍然是一种粗陋的神权思想,但它和原始的宗教迷信已经有了质的区别。对天神的崇拜,已经被利用来作为奴隶主阶级进行阶级统治的工具。问题与思考1、中国法律思想的起源有何特点?2、中国夏商周时期的神权法思想与西方的神权法思想有何区别?第二章 周公对夏商神权法思想的继承与发展第一节“明德慎罚”思想第二节 “礼治”思想 常考知识点周公的“明德慎罚”思想的产生和发展周公的“明德慎罚”思想的主要内容“礼治”的基本原则“礼治”思想的本质第一节“明德慎罚”思想
4、一、一、“明德慎罚明德慎罚”思想的由来思想的由来周灭商以后,西周统治者继承了夏商时期的神权思想,仍然把天命迷信作为统治人民的一种思想武器。周公作为一个奴隶主阶级的政治家和思想家,一再宣扬天命迷信,以神权思想作为自己的精神支柱。这是他的阶级和历史局限性的反映。但是,在西周初期,周公已经不能照搬夏商旧说,由周公提出了“以德配天”的思想。周公的“以德配天”思想,侧重的是“德”,而不是“天”。从这种见解出发,进而提出了“明德慎罚”的主张。意思是:崇尚德政,慎用刑罚。周公提倡这种思想是要告诫西周的统治阶级,要把自己的着眼点从天上移到人间,要勤于修德,注意民情,慎用刑罚。“明德慎刑”思想的出现并非偶然,它
5、是周公吸取商朝灭亡的教训,适应西周统治者的政治需要而提出来的。第一节“明德慎罚”思想二、二、“明德慎罚明德慎罚”思想的内容和实质思想的内容和实质(1)德政作为“明德慎罚”思想的第一层意思,它包含了勤政、惠民、裕民和任贤等思想和含义。(2)慎用刑罚第一、提倡刑当其罪第二、区分故意和过失、一贯和偶然犯罪第三、提倡慎重断案第四、对狱讼之事不可乱加干涉第五,重视教化周公提倡“明德慎罚”,并不是要削弱刑罚,更不时要放弃刑罚,而是为了更有效地使用刑罚,以维护西周王朝的统治。第二节 “礼治”思想 一、周礼的来源与内容一、周礼的来源与内容所谓周公“制礼作乐”,是指周公主持,对夏、商以来传统的礼仪习俗进行整理、
6、修订和补充,使之成为一整套以宗法等级制度为核心的典章制度和礼仪规范。周礼的内容十分广泛,它包括政治、军事、司法、行政、道德教化、丧葬嫁娶、宗教祭祀各个方面。它是体现奴隶主阶级意志的各种行为规范的总和。周礼中有许多规范是靠国家强制力来保证执行的,具有法律性质,甚至具有根本大法的性质,是奴隶主贵族“经国家、定社稷”的最高准则,是维护奴隶主阶级专政的重要工具。第二节 “礼治”思想 二、二、“礼治礼治”的基本原则的基本原则1、“尊尊”原则。是“礼治”基本原则之一,是要求小宗服从大宗,下级贵族忠于上级贵族而不许犯上作乱,奴隶平民必须服从奴隶主贵族的统治而不得反抗。2、“亲亲”原则。是“礼治”的又一基本原
7、则,是要求父慈、子孝、兄友、弟恭。第二节 “礼治”思想 3、“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该原则是从“亲亲”和“尊尊”原则派生出来的另一项原则。所谓“礼不下庶人”,是指“礼”主要是用来调整奴隶主阶级内部关系的,“礼”所赋予各级贵族的特权,奴隶与平民不得享受。所谓“刑不上大夫”,是指刑罚主要是用来对付奴隶和平民的。但并不是说在任何情况下对犯罪的大夫都不用刑罚,对贵族中严重破坏宗法等级秩序的人,也要处以刑罚。该原则也不是绝对的。礼对奴隶和平民也有约束力,同时严重破坏宗法等级秩序的贵族也要受到刑法的制裁。第二节 “礼治”思想 三、周公的三、周公的“明德慎罚明德慎罚”与与“礼治礼治”思想的影响思想的影响由
8、其阶级本质所决定,西周统治者不可能长期坚持“明德慎罚”的主张。成康以后,西周王朝走上下坡路。统治者把“治民祗惧,不敢荒宁”的告诫逐渐丢到脑后,对奴隶与平民的压榨越来越重。吕刑的法律思想是周公的“明德慎罚”思想的继续与发展。不过,周公思想的影响,并不止于西周。纵观先秦诸子,他们几乎是异口同声地称道周公,都或多或少地吸取了周公的思想。尤其以孔子为首的儒家代表人物,对周公更是推崇备至。儒家的思想归根结底是春秋战国时期的经济与政治关系的产物。但它的形成与发展深受周公思想的影响,也不可否认。可以说,儒家的礼治、德治、人治思想,德主刑辅、先教后诛、宽猛相济、刑罪相称等思想大多发端于周公。从思想继承关系来说
9、,周公的法律思想,是儒家法律思想的源头。问题与思考1、周公的“明德慎罚”思想的内容是什么?2、为什么说周公的法律思想是儒家法律思想的源头?3、“礼治”思想对中国传统法文化的形成有何意义?第二编第二编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律思想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律思想第三章 儒家学派的法律思想第一节 儒家学派概述第二节 孔子第三节 孟子第四节荀子常考知识点孔子的法律思想的理论基础孔子的“礼治”思想及其损益孔子的正名理论孔子的中庸思想在法律思想中的体现孔子的德主刑辅思想孔子的诚实信用法律原则孔子的父子相隐思想孔子的无讼思想儒家的为政在人思想孔子的法律思想的总体特点常考知识点孟子的“仁政之法”的理论基础孟子的“仁政之法”的
10、来源和主要内容孟子的关于法、礼、孝三者关系的论述孟子的民贵君轻说孟子的“执中权时”法学方法论荀子的法律思想的理论基础荀子的“礼治”思想荀子的关于法律原理、法律条文、判例关系的论述荀子的隆礼重法的原因荀子的刑事、经济、环境法律思想第一节 儒家学派概述儒家是春秋战国时期以孔丘为创始人的一个学派,也是当时“百家争鸣”中最早形成的一个最大学派。先秦时期并没有明确的所谓的学派的划分,儒家的最早称谓大概来自于汉代司马谈所著论六家之要旨一书。古代所谓的“儒”,主要指掌握一定文化知识,懂得周礼,以“相礼”为业的人。孔子早年曾经从事这一职业,因而,他所创立的学派被称为儒家。然而,孔子使“儒”起了划时代的变化。孔
11、子通过办私学、整理典籍,把仅仅以“相礼”为业混饭吃的“儒”发展成了声势浩大的儒家学派。儒家学派产生以后,在中国思想历史的发展上经历了三个大的发展阶段,这就是先秦儒家、封建正统儒家和所谓的现今的儒家第三期发展。本章只研究先秦儒家。第一节 儒家学派概述但先秦儒家在孔子以后最有影响的实际上是两派:一是以战国中期的孟轲为代表;二是以战国末期的荀况为代表。他们对孔子的思想做了重大发展,孟子的特点是仍然沿袭孔子的体系,秦汉以后,人们往往把孟子看做孔子的正宗继承者,孟子被视为“亚圣”,有所谓的“孔孟之道”;荀子对孔子思想发展更大,且有部分质变,荀子实际上是儒法合流、礼法统一的先行者,可以这么说,先秦儒家以孔
12、子为创立者,孟子为发展者,荀子为集大成者。第二节 孔子一、孔子与一、孔子与论语论语孔子(前551前479)名丘,字仲尼,儒家学派创始人。现今研究孔子法律思想的主要资料是论语一书。论语是孔子的弟子或者再传弟子对孔子言行的记录。但到底是哪些人参与了记录,历史上争论不休,有人说是子夏,有人说是子张,有人说是子思,有人说是曾子和有子,有人说是子夏,仲弓合作,有人说是子游、子夏、子张等64人合著。历代学者对论语评价甚高。汉代赵岐说:“论语者,五经之錧辖,六艺之喉衿也”;汉代董仲舒认为论语是司法断案的主要依据;宋代赵普说:“半部论语治天下”;近代辜鸿铭说:“半章论语可以振兴中国”。第二节 孔子二、二、“仁
13、仁”是孔子的法律思想的理论基础是孔子的法律思想的理论基础孔子关于“仁”的理论,是在教学过程中对弟子们阐发的。孔子教学的最大特点是“有教无类”(论语卫灵公)和“因材施教”,因此,孔子对“仁”的解释是根据弟子的不同特点而有所区别的。综合来看,孔子的“仁”可以分为四类:第一类,孔子将一切美好的品德看做“仁”,如孝、悌、忠、信、恭、敏、宽、惠、刚毅、木讷、温、良、俭、让、忠恕、中庸等;第二类,孔子将管仲、子产、颜回、比干、伯夷、叔齐、箕子等“志士仁人”的行为看做“仁”;第三类,孔子将“仁”解释成“爱人”和“泛爱众”;第四类,孔子将实现“仁”的方法看做“仁”,如“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己欲立而立人,己
14、欲达而达人”。孔子对“仁”的解释在政治社会和法律领域,其核心理念正如“仁”本身所表明的那样,是关于二人以上社会关系的问题。法律是调整特定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的行为规范,所以,“仁”不仅是孔子整个思想体系的核心内容,而且是孔子法律理论的基础。第二节 孔子三、法的稳定性与继承性:三、法的稳定性与继承性:“礼治礼治”及其及其“损益损益”和和“正名正名”理论理论(一)维护“礼法”稳定性孔子一直强调的是维护既有法度和既有法律秩序,他反对的只是范宣子所著刑书的形式和程序不合礼、法,并不能由此推导出孔子反对公布成文法,这实际上是孔子在极力维护法律的稳定性。(二)法律的变革与继承孔子强调维护法律的稳定性,但他并
15、不认为周礼和既有法律十全十美,一点也改动不得。他既维护礼、法之稳定性,又主张对周礼及旧法有所改动。第二节 孔子(三)法律变革的途径和方法孔子的法律变革思想是通过正名的方法来实现的。孔子的正名理论在中国法律思想发展史上具有超越具体事件的恒久理论意义。“名正言顺”中的“言”,在孔子那里就包括礼乐刑罚,在后来中国两千多年的法律文化发展史上,“名正言顺”不仅成为重要的立法原则,而且,孔子“礼乐征伐自天子出”的君主主义立法思想要求法律变革必须首先正名,所以,名实相符的正名理论成为了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变革的必要途径和逻辑第二节 孔子四、中庸的法学方法论四、中庸的法学方法论在中国法律思想发展史上,中庸思想是孔
16、子第一个发现,并且是孔子最早将其论证为一种法学世界观和法学思维方法论的。(一)论语、中庸等关于中庸的论述(二)中庸法学方法论的应用1、宽猛相济2、“五德四恶”体现中庸3、“敛从其薄”与反对贫富悬殊4、“中罚”第二节 孔子五、德刑关系理论五、德刑关系理论(一)力主德治孔子在治国的手段和方法上,力主德治。孔子特别重视“德”的作用,主张“为政以德”。孔子德治的核心是提倡“仁政”,反对暴政。而仁政的核心是重视道德教化。(二)德主刑辅礼德与刑罚相比,孔子强调的是礼德而不是刑罚。(三)刑杀存在的必要性孔子主张宽猛相济、德主刑辅,但这并不意味着孔子反对刑杀,他只是认为最好以德治国,次之先教后杀,实在不得已的
17、话,孔子也并不反对“深于用法,果于杀人”,这一点从孔子为司寇七日而诛杀少正卯可见一斑。第二节 孔子六、法律与正直的关系及父子相隐的诉讼原则六、法律与正直的关系及父子相隐的诉讼原则(一)正直的含义1、正直是人的必备品质2、正直不是迂腐(二)司法“直道”观与父子相隐的诉讼原则1、孔子赞扬史鱼、柳下惠、叔向直道执法2、父子相隐的诉讼原则孔子“父子相隐”的诉讼原则为中国后代法律所继承,受孔子这一思想的影响,后世许多朝代立法中都有“父子相隐”的规定,甚至到后来发展成为“同居者相为隐”,这同现代证据学理论是相违背的第二节 孔子七、无讼理论七、无讼理论(一)无讼释义(二)无讼的理论基础与渊源孔子无讼说的理论
18、基础与渊源可以从三个角度来看:1、孔子的无讼说是其德主刑辅理论在司法领域的继续和发展,孔子强调教化,主张尽量少用刑杀,自然要教导人们少打官司。2、孔子的无讼思想同其中庸哲学及其法学方法论是相互联系的。3、孔子的无讼思想与儒家传统及其经典是相通的,儒家经典除了正面赞赏无讼的美好之外,还从反面阐发诉讼的坏处。第二节 孔子(三)无讼的历史影响1、对立法的影响。2、对司法的影响。3、律师业不发达。4、对人们思维方式与法律文化的影响。八、诚实信用法律原则与法律面前男女不平等原则八、诚实信用法律原则与法律面前男女不平等原则(一)诚实信用法律原则孔子论诚信法律原则,主要关注的是作为立法者、执法者的人应当遵循
19、的原则。(二)法律面前男女不平等原则第二节 孔子九、人与法的关系九、人与法的关系孔子的人治思想主要包括这样三方面的内容:一是“贤人之治”;二是强调为政者要严于律己;三是极力夸大当权者个人的作用。(一)贤人之治(二)强调为政者要严于律己(三)极力夸大当权者个人的作用最后,需要指出的是,孔子所说“为政在人”中的“人”,并不是指一般人。十、小结:孔子法律思想体系及其历史影响十、小结:孔子法律思想体系及其历史影响第三节 孟子一、孟子与一、孟子与孟子孟子孟子名轲,战国时期邹国(今山东邹县)人。孟子一书是儒家“四书”之一,它在儒家典籍中占有极为重要的地位。孟子一书对于儒家的重要意义,在于它继承并发展了孔子
20、的思想。二、二、“仁政之法仁政之法”的理论基础的理论基础孟子良法理论即“仁政之法”的理论基础是性善论。孟子认为,人的本性是善的,孟子的“仁政之法”就是以其性善论为理论基础的。第三节 孟子三、三、“仁政之法仁政之法”的来源和内容的来源和内容(一)“仁政之法”的来源是“先王之法”孟子认为,良法即“仁政之法”主要来源于“先王”,所以,孟子的良法又被称为“先王之法”。孟子所说良法意义上的“先王之法”主要是指尧、舜、禹、汤、文王、武王、周公之法(二)“仁政之法”的主要内容孟子的良法理论自然是承继孔子的仁学,不过孟子在新的时代背景下进一步将其丰富成了仁政学说,仁政思想是孟子整个法律思想体系的核心。孟子“仁
21、政之法”的主要内容是:1、“省刑罚”的刑事立法2、“罪人不孥”的刑事法律原则3、“制民之产”的物权法制定原则4、“薄税敛”的财税立法第三节 孟子四、法、理、孝的关系四、法、理、孝的关系孟子关于法、理、孝关系的思考的指向是:法、理固然重要,但是,当法、理与孝等家族伦理观念相互冲突的时候,应该以孝率法,以伦理屈法。法的理念既然要屈于伦理之下,那么法律制度的贯彻和落实当然也要向伦理低头了。五、民贵君轻说与立法目的论五、民贵君轻说与立法目的论他明确提出:“民为贵,社稷次之,君为轻。”(孟子尽心下)这是典型的中国古代意义上的民本主义法律理念。孟子的立法目的论实际上是分为表面目的和实质目的的,其表面目的的
22、确是“重民”和“民本”,但孟子的真实目的是“重君”,孟子表面上说立法的目的和标准是“民为贵,社稷次之,君为轻”,实际上,他是想以此真正达到维护君主统治地位的“君为重”的实质目的。第三节 孟子六、法律适用过程中慎选司法官吏与慎重对待死刑六、法律适用过程中慎选司法官吏与慎重对待死刑在法律适用层面,孟子强调两点:一是慎选司法官吏;二是慎重对待死刑。七、七、“治人治人”与与“治法治法”的关系:的关系:“尊贤使能尊贤使能”与与“徒法不能以自行徒法不能以自行”在人、法关系问题上,孟子的名言是:“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能以自行。”(孟子离娄上)总体上,孟子重视良法或者“治法”的作用,但他认为,只有“良法”是
23、远远不够的,这就引出了孟子“尊贤使能”的“治人”论。第三节 孟子八、守法思想八、守法思想孟子在守法问题上,表现出非常矛盾的思维取向:一方面,他从君主应作臣民表率角度论证守法标准统一、与民同乐的必要性;另一方面,一旦最高统治者不守法,孟子极力为之辩护。(一)与民同乐与守法标准统一(二)最高当局守法:顾左右而言他中国传统法理念是法律只是针对百姓的,最高统治当局不应该在法律的管辖范围之内。第三节 孟子九、九、“执中权时执中权时”的法学方法论的法学方法论孟子的法学方法论思想非常丰富。其中,孟子最为推崇的是缘自孔子“中庸理论”的“执中权时”法学方法论。孟子“执中权时”法学方法论的应用体现在如下方面:其一
24、,对杀人罪定罪处刑时换位思考的法学方法其二,对待人们的一般行为坚持原则与尊重个性相互结合的法学方法。其三,“执中权时”法学方法论在婚姻法中的体现其四,“执中权时”法学方法论在“礼”与生命权相互冲突时的价值选择。孟子“执中权时”的法学方法论,对立法和法律执行有重要意义,但它也为破坏“治法”留下了隐患。第四节 荀子一、荀子与一、荀子与荀子荀子荀子名况,字卿,战国时赵国人。荀子一生著述颇丰,据说荀子一书在先秦有三百多篇,西汉刘向整理校订,编著为32篇,定名为荀卿新书,唐代杨倞订正注解,把32篇分为20卷,改名为荀卿子,简称荀子,今本荀子,仍为20卷32篇。荀子一书有两大特点:一是在批评诸子百家的同时
25、吸收百家之长;二是在继承孔子思想的同时着重发展孔子的外王思想。荀子作为战国末期杰出的思想家,是当时儒家学派最有影响的人物。第四节 荀子二、性恶论是荀子的法律思想的理论基础二、性恶论是荀子的法律思想的理论基础荀子在法与人性的关系问题上,在我国儒家法理学史上开创了以性恶论阐述法律理论的先河。换言之,荀子法律思想的理论基础是性恶论,或者更进一步说,是“化性起伪”的性恶论。荀子的性恶论直接针对孟子的性善论。基于此,荀子认为,人性虽然性恶,但是可以通过人为的教化和法度,使之“化性起伪”。正是荀子的“化性起伪”的人性恶,奠定了荀子法律思想的理论基础。第四节 荀子三、三、“良法良法”与与“恶法恶法”理论: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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