课件婚姻家庭法(第七版).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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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课件 婚姻家庭 第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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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婚婚 姻姻 家家 庭庭 法法(第第七七版版)目 录第一章 导论:婚姻家庭与社会制度第一节 婚姻家庭的概念和本质第二节 婚姻家庭制度及其历史类型第二章 婚姻家庭法的历史发展第一节 古代型的婚姻家庭法第二节 近现代型的婚姻家庭法第三节 我国婚姻家庭制度的改革和立法新编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目 录第三章 婚姻家庭法概述第一节 婚姻家庭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第二节 婚姻家庭法的渊源第三节 婚姻家庭法的地位第四节 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第四章 亲属关系原理第一节 亲属的概念和分类第二节 亲系和亲等第三节 亲属关系的法律事实新编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目 录第五章 婚姻的成立第一节 结婚制度概说第二节 婚约第三节 结
2、婚的条件第四节 结婚的程序第五节 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第六章 婚姻的效力第一节 婚姻效力概说第二节 配偶身份权第三节 夫妻财产制新编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目 录第七章 婚姻的终止第一节 离婚制度概说第二节 协议离婚第三节 诉讼离婚第四节 判决离婚的法定标准第五节 离婚的法律后果第八章 亲权与亲子关系第一节 亲权与亲子关系概说第二节 父母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第三节 婚生子女第四节 非婚生子女第五节 继父母继子女新编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目 录第九章 收养第一节 收养制度概说第二节 我国的收养立法及其基本原则第三节 收养关系成立的法定条件第四节 收养关系成立的法定程序第五节 收养的法律效力第六节 收养关
3、系的解除第十章 扶养第一节 扶养制度概说第二节 我国现行扶养制度第三节 扶养制度的完善新编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目 录第十一章 监护第一节 监护制度概说第二节 监护的设立第三节 监护人的权利、义务与责任第四节 监护的终止与撤销第十二章 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第一节 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概说第二节 妨害婚姻家庭的民事责任及相关民事裁判的执行第三节 妨害婚姻家庭的行政责任第四节 妨害婚姻家庭的刑事责任新编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目 录第十三章 民族、涉外、涉侨及中国区际婚姻家庭法律问题第一节 民族婚姻家庭法律问题第二节 涉外婚姻家庭法律问题第三节 涉侨、涉港澳台的婚姻家庭法律问题新编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第一章
4、 导论:婚姻家庭与社会制度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新编本章导读婚姻家庭法学是研究有关婚姻家庭的法律制度、法律关系和与此相关的法律现象的科学。学习婚姻家庭法学,首先应当按照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和方法,对婚姻家庭的概念、本质、社会职能,婚姻家庭制度在社会制度中的地位,人类两性、血缘关系的社会形式产生、演变和发展的规律及各阶段的特点等基础知识,要有较为全面深刻的理解和掌握,借此为学习和研究婚姻家庭法学打下理论基础。新编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关键术语婚姻 家庭 自然属性 社会属性 家庭功能婚姻家庭制度 群婚制 对偶婚制 一夫一妻制新编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第一节 婚姻家庭的概念和本质 一、婚姻家庭的概念 婚姻家
5、庭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是与一定社会的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相适应的两性和血缘关系的社会形式。婚姻家庭在本质上无非是某种社会关系,是存在于婚姻双方和家庭成员之间的社会关系,所以我们称其为社会关系的特定形式,以便将其与其他社会关系加以区别 新编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链接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一书的第四版序言 19世纪中叶以后,人类学、考古学、民族学、历史学等领域所取得的进展,为研究原始社会积累了愈来愈丰富的资料 在古代中国,人们对婚姻家庭问题的认识一直受着天命思想和宗法观念的支配。在古代欧洲,人们对婚姻家庭问题的认识则是以宗教神学为依据的。19世纪60年代以后,以巴霍芬、麦克伦南、
6、摩尔根等为代表的相关研究,仍然具有很大的局限性。历史唯物主义的问世才使有关婚姻家庭的研究成为真正的科学 新编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一)婚姻家庭的一般概念 按照比较公认的见解,婚姻家庭的一般概念可以表述如下:婚姻,是为当时社会制度所确认的,男女两性互为配偶的结合。家庭,是以婚姻、血缘关系和共同经济为纽带而组成的亲属团体。新编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就婚姻而言:第一,婚姻是男女两性的结合,婚姻制度的确定,是出于维护两性关系社会秩序的客观需要。所谓“同性婚”,是不符合婚姻的本意和宗旨的。第二,婚姻是男女双方具有配偶身份的结合,这种结合是为当时社会所认可的,其他非配偶身份的结合,即使男女双方长期共同生活也
7、不成其为婚姻。第三,婚姻是家庭产生的前提 新编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就家庭而言:第一,家庭是一个亲属团体,同一家庭的成员是被婚姻和血缘纽带联结在一起的。此外,收养也可以成为家庭关系的发生根据。第二,家庭须有共同经济,如以家庭为单位组织生产、组织消费等,具体情况因不同的社会经济结构而异。第三,由于家庭既是亲属团体又是经济单位,所以家庭成员一般均为近亲属,而亲属(包括某些近亲属)并非都是家庭成员,他们是分属于不同家庭的 新编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在学术研究的领域内,人们往往在不同的意义上使用婚姻家庭的概念。一种概念是广义的,婚姻家庭泛指自群婚制出现以来的各种两性和血缘关系的社会形式,其中包括群婚、对偶
8、婚、一夫一妻制的个体婚和与之相适应的各种家庭形态。另一种概念是狭义的,婚姻家庭仅指一夫一妻制形成以来的个体婚和个体家庭。有的学者则对婚姻作广义的解释,对家庭作狭义的解释 新编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二)婚姻家庭的法律概念作为法律调整对象的婚姻家庭关系,婚姻家庭的概念当然是在狭义上使用的 婚姻家庭的法律概念,我们认为可以大致表述如下:婚姻,是男女双方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以夫妻的权利义务为内容的合法结合。家庭,是共同生活的,其成员间互享法定权利、互负法定义务的亲属团体。新编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为了正确地理解上述概念,一定要注意以下两个问题。第一,要强调婚姻的长期性、稳定性和合法性。不以永久共同生活
9、为目的的结合,是不符合婚姻关系的宗旨的。第二,要强调婚姻双方与其他家庭成员间权利义务的一致性,这种权利义务是以个人为本位的。婚姻家庭领域的权利义务首先是身份关系方面的权利义务,财产方面的权利义务是基于特定的身份关系而发生的。新编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婚姻家庭的一般概念和法律概念并不矛盾,两者在实质上是一致的。前者是就婚姻家庭这种社会关系而言的。这种概念为哲学、人类学、社会学、伦理学等学科广泛使用。后者是就婚姻家庭这种法律关系而言的,强调指出婚姻双方及其他家庭成员之间的权利义务,适用于法学领域。新编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二、婚姻家庭的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一)婚姻家庭的自然属性婚姻家庭不同于其他社会关
10、系,有其本身的自然属性,或者说,作为社会关系的婚姻家庭是在一定的自然条件下形成的。男女两性的差别和人类固有的性的本能,是婚姻的生理学上的基础。通过生育繁衍而形成的血缘关系,是家庭的生物学上的特征。我们对婚姻家庭的自然属性应当予以足够的重视。如果没有这种自然属性,便不成其为婚姻家庭,或者说,婚姻家庭便无从产生;既没有存在的必要,也不可能实现其独特的社会职能。新编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在生理学和生物学的领域内,某些自然规律对人类的婚姻家庭同样也是起作用的,这一点正是以婚姻家庭的自然属性为其客观依据的 即使在个体婚和个体家庭形成以后,婚姻家庭的自然属性也是不容忽视的,任何时代、任何国家的婚姻家庭法,都
11、不能置其于不顾,违背某些自然规律的要求 新编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二)婚姻家庭的社会属性婚姻家庭不是自然的产物而是社会的产物。作为自然因素的两性结合和血缘联系,是普遍存在于一切高等的或者较高等的动物界的,婚姻家庭却是人类社会特有的社会关系。因此,不能将婚姻家庭的自然属性和作为社会关系的婚姻家庭本身混为一谈。婚姻家庭的本质只能取决于它的社会属性,而不能取决于它的自然属性 新编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马克思指出,人的本质并不是单个人所固有的抽象物,实际上,它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社会性是人类的根本属性,也是婚姻家庭的根本属性 人类的婚姻家庭根本不同于其他动物的生活群体,夸大婚姻家庭的自然属性、贬低其社
12、会属性的观点是完全错误的,将这两种属性并列起来等量齐观也是错误的。作为社会关系的婚姻家庭,是一定的物质社会关系和一定的思想社会关系的结合。对婚姻家庭关系的内容稍加观察,有助于揭示婚姻家庭的社会属性,认识婚姻家庭的社会本质 新编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就物质的社会关系而言,婚姻双方和家庭成员的经济关系(财产关系)无非是社会生产关系在婚姻家庭领域的具体表现。由于生产资料所有制和生产组织形式的不同,婚姻家庭领域的经济关系的性质和特点也是各不相同的 就思想的社会关系而言,作为婚姻家庭关系主体的个人,是被感情、道德及法律等因素联结在一起的。婚姻家庭中的这些因素绝不是孤立存在的 新编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三、婚
13、姻家庭的社会功能婚姻家庭这种社会关系,是适应人类社会发展客观需要而出现的;自其产生之时起,就担负着一定的、其他社会组织无法替代的社会职能 一般说来,婚姻家庭不仅起着调节两性关系、维护两性关系的社会秩序的作用,而且是社会中人口再生产的单位、重要的经济单位和教育单位。在不同的社会制度下,上述职能的具体内容不尽相同,反映了一定的社会发展阶段中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的要求 新编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一)实现人口再生产的功能人类社会中的人口再生产并不是一个与社会制度无关的纯自然的过程。历史上的每一种生产方式,都有其特定的人口规律。社会制度不同,婚姻家庭在实现人口再生产的职能时也呈现出相应的特点。这是由婚姻与
14、家庭的社会属性决定的。人类自身的繁衍是在一定的社会关系、婚姻家庭关系中进行的。宏观上的社会人口再生产,在微观上是通过婚姻家庭主体的生育行为实现的 新编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二)组织经济生活的功能家庭的经济职能反映了一定社会中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性质和要求,以婚姻为基础的个体家庭自其产生之时便在社会经济生活中起着重要的作用 家庭作为组织消费的基本单位,仍然是社会分配和个人消费的中介。它在养老育幼(扶养家庭中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成员)方面所起的重要作用,是其他社会组织无法替代的新编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三)教育功能家庭是社会中的一个教育单位,家庭教育是社会教育的组成部分。家庭成员之间特有的血缘的、感情
15、的、经济的和共同生活的联系,使这种教育具有不同于学校教育等其他社会教育的特点。在教育事业不发达的古代社会,家庭教育是主要的教育手段。近现代社会以来,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有了很大的发展,但家庭教育在全部社会教育中仍然具有特殊的地位和作用。新编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第二节 婚姻家庭制度及其历史类型基于婚姻家庭的社会属性,以及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的辩证关系,经济基础对婚姻家庭的要求必然会在上层建筑包括意识形态中有所表现。既表现为有关婚姻家庭的观点、观念,即婚姻家庭观,也表现为由有关婚姻家庭的各种社会规范构成的制度,即婚姻家庭制度。在原始社会中,有关两性和血缘关系社会形式的社会规范主要由道德和习惯构成,如当
16、时的各种婚姻禁例等。在阶级社会中,婚姻家庭制度是国家以法律加以确定的,婚姻家庭制度具有一定的法律形式 新编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一、婚姻家庭制度与经济基础、上层建筑(一)经济基础对婚姻家庭制度的决定作用有什么样的经济基础,就有什么样的婚姻家庭制度包括婚姻家庭法律制度。经济基础的变革,必然引起婚姻家庭制度的变革,这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社会制度和婚姻家庭制度的历史演进过程一再表明,不同类型的社会都有与其经济基础相适应的婚姻家庭制度 新编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社会生产力是生产方式中最革命、最活跃的因素,它是社会发展变化,从而也是婚姻家庭制度发展变化的根本动力。但是,婚姻家庭制度和其他
17、上层建筑一样,它和上层建筑的联系是以经济基础为中介的,只有当生产力的发展导致经济基础变革的时候,才能引起婚姻家庭制度的根本变革 另一方面,婚姻家庭制度也同其他上层建筑一样,对于经济基础并不是消极的、被动的,它能够通过自身特有的途径,能动地反作用于经济基础,通过经济基础而对生产力起着积极的或者消极的影响作用 新编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二)上层建筑包括意识形态对婚姻家庭制度的制约和影响经济基础对婚姻家庭的要求,是通过相关的上层建筑直接或间接地表现出来的。有关婚姻家庭的各种规范和具体制度,是寓于上层建筑相关部门之中的。从广义上来说,意识形态也属于上层建筑领域。作为意识形态而存在的婚姻家庭观,是一定社
18、会中婚姻家庭制度的精神支柱,其影响切不可低估 在上层建筑领域里,政治最集中地反映了经济基础的性质和要求,它对婚姻家庭制度的制约和影响是很强烈的 新编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以国家的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行为规范,任何国家均以法律为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重要手段。婚姻家庭制度具有一定的法律形式以后,就更加系统化、固定化了 婚姻家庭是人类社会中重要的伦理实体,道德观念和道德规范中具有大量的有关婚姻家庭的内容 宗教对婚姻家庭制度的制约和影响也是不容忽视的 新编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对于婚姻家庭制度来说,作为意识形态的文学艺术是运用形象思维反映社会存在和社会实践,通过影响人们的婚姻家庭观,
19、潜移默化地发挥其作用的 风俗习惯对婚姻家庭制度的影响也是十分明显的。风俗习惯一般都是在历史上长期形成的,同人们的生产和生活环境有密切的关系,往往带有民族的、地区性的和传统文化的特点。某些婚姻家庭方面的习惯,本身就是婚姻家庭制度的内容 新编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二、婚姻家庭制度的历史类型如果在婚姻家庭的概念上持广义说,群婚制的出现标志着婚姻家庭制度的产生,可将婚姻家庭制度分为群婚制、对偶婚制和一夫一妻制三种历史类型 如果在婚姻家庭的概念上持狭义说,婚姻家庭制度是随着原始社会两性和血缘关系社会形式为一夫一妻制所替代而出现的,可将婚姻家庭制度划分为奴隶制的婚姻家庭制度、封建制的婚姻家庭制度、资本主义的
20、婚姻家庭制度和社会主义的婚姻家庭制度 新编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一)群婚制生产关系和两性血缘关系的社会形式是完全一致的。正因为如此,马克思和恩格斯不止一次地指出,血缘纽带在原始社会的生产和生活中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原始社会曾经有过一个漫长的前婚姻时代,人们结成规模不大的群体共同劳动、共同生活。原始群体是人类最初的生产和生活组织形式,同一群体的成员在两性关系方面是没有任何限制的,所以,群体之间的血缘关系是无法用后世的亲属关系来判明的 新编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原始群体中的两性关系,具有自然的、素朴的性质。在两性结合上虽然没有后世出现的种种禁例,但绝不是说两性关系在日常生活中是乱得毫无秩序的 按照摩
21、尔根在古代社会提出的婚姻家庭的演进过程,群婚制的低级形式是血缘群婚制(“血缘家庭”),高级形式是普那路亚群婚制(“普那路亚家庭”),或称亚血缘群婚制(“亚血缘家庭”)新编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链接关于群婚制的存在,在我国古代的传说和典籍中也可发现相关的例证。对神话人物伏羲氏和女娲氏的关系,传说中的说法不一,或说是夫妻,或说是兄妹。其实,如果不当作两个具体的人,而当作婚姻形态的一个发展阶段来看,既是兄妹又是夫妻的情形是毫不足怪的。新编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恩格斯在写作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一书时就曾指出:血缘家庭已经绝迹了,甚至在历史记载的最蒙昧的民族中间也找不出它的一个不可争辩的例证。但是,从夏
22、威夷的亲属制度和“家庭”发展的历史来看,这种原始的群婚制是确实存在的 通过现实的婚姻家庭关系和传统的亲属称谓之间的矛盾发现血缘群婚制的真相,是摩尔根的一大功绩。至于亚血缘群婚制,摩尔根先是在易洛魁人的亲属称谓中发现了这种制度,后来又在夏威夷群岛中找到了这种婚姻家庭的现实形态 新编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氏族制度产生于群婚制的一定发展阶段。恩格斯曾说:“看来,氏族制度,在绝大多数场合下,都是从普那路亚家庭中直接发生的。”氏族产生的途径并不是单一的。氏族都是实行外婚制的,但同一部落的氏族之间却相互通婚。如果将氏族和部落混为一谈,必然会得出错误的、不符合历史真相的结论 新编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链接关于母
23、系氏族制,可以在我国古代姓氏文化和亲属称谓中找到若干历史的印记。汉语中的“姓”字从“女”、“生”。许多神话中的人物皆从母姓。古姓如姜、姬、姞、姚、妫、姒等,在字形上也是从“女”的。考古学、民族学领域的一些发现,如以女子为中心的葬俗,少数民族中残存的一些原始婚俗等,对我们认识母系氏族制下的婚姻家庭状况也是很有帮助的 新编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链接关于族外婚制,我国古籍尔雅释亲记载:男子称姊妹之子为“出”,因为他们须从本氏族“出嫁”至与其通婚的对方氏族。女子称兄弟之子为“侄”,因为兄弟与对方氏族的女子所生之子要“嫁回”本氏族来。“侄”者“至”也,两者的含义是相通的。“出”之子称“离孙”,“侄”之子称
24、“归孙”,因为前者是出生于外氏族的,后者则是出生于本氏族的。只有实行族外婚制,两个氏族相互通婚,夫从妻居的情形下,上述种种才能得到合理的解释。新编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二)对偶婚制在人类两性和血缘关系的演进过程中,对偶婚是从群婚制到一夫一妻的过渡 对偶婚姻只具有相对稳定的性质,双方的结合并不牢固,极易为一方或双方破坏。在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对偶婚并不总是单一的,现有的各种研究成果表明,它有时是复合的、交叉的 新编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对偶婚制形成的重要后果之一,是从血缘构成上为父系氏族和个体家庭的出现准备了条件。过去在群婚制下只能判明谁是子女的生母,现在谁是子女的生父一般来说也是能够判明的了。从
25、一定意义上来说,对偶婚是一夫一妻制个体婚姻的萌芽。特别需要指出的是,原始社会末期的生产力有了较大的提高,氏族内部的私有经济已经产生并且不断积累,这就为一夫一妻制个体家庭的形成提供了条件 新编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链接有的学者认为,对偶婚制大致出现于我国的仰韶文化时期。云南永宁地区的纳西族,在民主改革前仍然存在“望门居”的婚俗。“望门居”亦称“阿注”关系。在纳西语中,“阿注”可解读为亲密的朋友或伴侣。女“阿注”住在娘家,男“阿注”在晚间来过偶居生活,次日清晨即离开,回到自己家中。在壮族、傣族聚居的某些地区,解放前还通行着“不落夫家”的惯例,即男女双方虽已成婚,但女方在生育前仍居娘家,在此期间,男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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