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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课件婚姻家庭法(第七版).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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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课件 婚姻家庭 第七
    资源描述:

    1、婚婚 姻姻 家家 庭庭 法法(第第七七版版)目 录第一章 导论:婚姻家庭与社会制度第一节 婚姻家庭的概念和本质第二节 婚姻家庭制度及其历史类型第二章 婚姻家庭法的历史发展第一节 古代型的婚姻家庭法第二节 近现代型的婚姻家庭法第三节 我国婚姻家庭制度的改革和立法新编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目 录第三章 婚姻家庭法概述第一节 婚姻家庭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第二节 婚姻家庭法的渊源第三节 婚姻家庭法的地位第四节 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第四章 亲属关系原理第一节 亲属的概念和分类第二节 亲系和亲等第三节 亲属关系的法律事实新编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目 录第五章 婚姻的成立第一节 结婚制度概说第二节 婚约第三节 结

    2、婚的条件第四节 结婚的程序第五节 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第六章 婚姻的效力第一节 婚姻效力概说第二节 配偶身份权第三节 夫妻财产制新编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目 录第七章 婚姻的终止第一节 离婚制度概说第二节 协议离婚第三节 诉讼离婚第四节 判决离婚的法定标准第五节 离婚的法律后果第八章 亲权与亲子关系第一节 亲权与亲子关系概说第二节 父母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第三节 婚生子女第四节 非婚生子女第五节 继父母继子女新编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目 录第九章 收养第一节 收养制度概说第二节 我国的收养立法及其基本原则第三节 收养关系成立的法定条件第四节 收养关系成立的法定程序第五节 收养的法律效力第六节 收养关

    3、系的解除第十章 扶养第一节 扶养制度概说第二节 我国现行扶养制度第三节 扶养制度的完善新编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目 录第十一章 监护第一节 监护制度概说第二节 监护的设立第三节 监护人的权利、义务与责任第四节 监护的终止与撤销第十二章 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第一节 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概说第二节 妨害婚姻家庭的民事责任及相关民事裁判的执行第三节 妨害婚姻家庭的行政责任第四节 妨害婚姻家庭的刑事责任新编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目 录第十三章 民族、涉外、涉侨及中国区际婚姻家庭法律问题第一节 民族婚姻家庭法律问题第二节 涉外婚姻家庭法律问题第三节 涉侨、涉港澳台的婚姻家庭法律问题新编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第一章

    4、 导论:婚姻家庭与社会制度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新编本章导读婚姻家庭法学是研究有关婚姻家庭的法律制度、法律关系和与此相关的法律现象的科学。学习婚姻家庭法学,首先应当按照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和方法,对婚姻家庭的概念、本质、社会职能,婚姻家庭制度在社会制度中的地位,人类两性、血缘关系的社会形式产生、演变和发展的规律及各阶段的特点等基础知识,要有较为全面深刻的理解和掌握,借此为学习和研究婚姻家庭法学打下理论基础。新编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关键术语婚姻 家庭 自然属性 社会属性 家庭功能婚姻家庭制度 群婚制 对偶婚制 一夫一妻制新编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第一节 婚姻家庭的概念和本质 一、婚姻家庭的概念 婚姻家

    5、庭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是与一定社会的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相适应的两性和血缘关系的社会形式。婚姻家庭在本质上无非是某种社会关系,是存在于婚姻双方和家庭成员之间的社会关系,所以我们称其为社会关系的特定形式,以便将其与其他社会关系加以区别 新编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链接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一书的第四版序言 19世纪中叶以后,人类学、考古学、民族学、历史学等领域所取得的进展,为研究原始社会积累了愈来愈丰富的资料 在古代中国,人们对婚姻家庭问题的认识一直受着天命思想和宗法观念的支配。在古代欧洲,人们对婚姻家庭问题的认识则是以宗教神学为依据的。19世纪60年代以后,以巴霍芬、麦克伦南、

    6、摩尔根等为代表的相关研究,仍然具有很大的局限性。历史唯物主义的问世才使有关婚姻家庭的研究成为真正的科学 新编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一)婚姻家庭的一般概念 按照比较公认的见解,婚姻家庭的一般概念可以表述如下:婚姻,是为当时社会制度所确认的,男女两性互为配偶的结合。家庭,是以婚姻、血缘关系和共同经济为纽带而组成的亲属团体。新编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就婚姻而言:第一,婚姻是男女两性的结合,婚姻制度的确定,是出于维护两性关系社会秩序的客观需要。所谓“同性婚”,是不符合婚姻的本意和宗旨的。第二,婚姻是男女双方具有配偶身份的结合,这种结合是为当时社会所认可的,其他非配偶身份的结合,即使男女双方长期共同生活也

    7、不成其为婚姻。第三,婚姻是家庭产生的前提 新编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就家庭而言:第一,家庭是一个亲属团体,同一家庭的成员是被婚姻和血缘纽带联结在一起的。此外,收养也可以成为家庭关系的发生根据。第二,家庭须有共同经济,如以家庭为单位组织生产、组织消费等,具体情况因不同的社会经济结构而异。第三,由于家庭既是亲属团体又是经济单位,所以家庭成员一般均为近亲属,而亲属(包括某些近亲属)并非都是家庭成员,他们是分属于不同家庭的 新编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在学术研究的领域内,人们往往在不同的意义上使用婚姻家庭的概念。一种概念是广义的,婚姻家庭泛指自群婚制出现以来的各种两性和血缘关系的社会形式,其中包括群婚、对偶

    8、婚、一夫一妻制的个体婚和与之相适应的各种家庭形态。另一种概念是狭义的,婚姻家庭仅指一夫一妻制形成以来的个体婚和个体家庭。有的学者则对婚姻作广义的解释,对家庭作狭义的解释 新编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二)婚姻家庭的法律概念作为法律调整对象的婚姻家庭关系,婚姻家庭的概念当然是在狭义上使用的 婚姻家庭的法律概念,我们认为可以大致表述如下:婚姻,是男女双方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以夫妻的权利义务为内容的合法结合。家庭,是共同生活的,其成员间互享法定权利、互负法定义务的亲属团体。新编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为了正确地理解上述概念,一定要注意以下两个问题。第一,要强调婚姻的长期性、稳定性和合法性。不以永久共同生活

    9、为目的的结合,是不符合婚姻关系的宗旨的。第二,要强调婚姻双方与其他家庭成员间权利义务的一致性,这种权利义务是以个人为本位的。婚姻家庭领域的权利义务首先是身份关系方面的权利义务,财产方面的权利义务是基于特定的身份关系而发生的。新编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婚姻家庭的一般概念和法律概念并不矛盾,两者在实质上是一致的。前者是就婚姻家庭这种社会关系而言的。这种概念为哲学、人类学、社会学、伦理学等学科广泛使用。后者是就婚姻家庭这种法律关系而言的,强调指出婚姻双方及其他家庭成员之间的权利义务,适用于法学领域。新编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二、婚姻家庭的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一)婚姻家庭的自然属性婚姻家庭不同于其他社会关

    10、系,有其本身的自然属性,或者说,作为社会关系的婚姻家庭是在一定的自然条件下形成的。男女两性的差别和人类固有的性的本能,是婚姻的生理学上的基础。通过生育繁衍而形成的血缘关系,是家庭的生物学上的特征。我们对婚姻家庭的自然属性应当予以足够的重视。如果没有这种自然属性,便不成其为婚姻家庭,或者说,婚姻家庭便无从产生;既没有存在的必要,也不可能实现其独特的社会职能。新编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在生理学和生物学的领域内,某些自然规律对人类的婚姻家庭同样也是起作用的,这一点正是以婚姻家庭的自然属性为其客观依据的 即使在个体婚和个体家庭形成以后,婚姻家庭的自然属性也是不容忽视的,任何时代、任何国家的婚姻家庭法,都

    11、不能置其于不顾,违背某些自然规律的要求 新编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二)婚姻家庭的社会属性婚姻家庭不是自然的产物而是社会的产物。作为自然因素的两性结合和血缘联系,是普遍存在于一切高等的或者较高等的动物界的,婚姻家庭却是人类社会特有的社会关系。因此,不能将婚姻家庭的自然属性和作为社会关系的婚姻家庭本身混为一谈。婚姻家庭的本质只能取决于它的社会属性,而不能取决于它的自然属性 新编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马克思指出,人的本质并不是单个人所固有的抽象物,实际上,它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社会性是人类的根本属性,也是婚姻家庭的根本属性 人类的婚姻家庭根本不同于其他动物的生活群体,夸大婚姻家庭的自然属性、贬低其社

    12、会属性的观点是完全错误的,将这两种属性并列起来等量齐观也是错误的。作为社会关系的婚姻家庭,是一定的物质社会关系和一定的思想社会关系的结合。对婚姻家庭关系的内容稍加观察,有助于揭示婚姻家庭的社会属性,认识婚姻家庭的社会本质 新编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就物质的社会关系而言,婚姻双方和家庭成员的经济关系(财产关系)无非是社会生产关系在婚姻家庭领域的具体表现。由于生产资料所有制和生产组织形式的不同,婚姻家庭领域的经济关系的性质和特点也是各不相同的 就思想的社会关系而言,作为婚姻家庭关系主体的个人,是被感情、道德及法律等因素联结在一起的。婚姻家庭中的这些因素绝不是孤立存在的 新编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三、婚

    13、姻家庭的社会功能婚姻家庭这种社会关系,是适应人类社会发展客观需要而出现的;自其产生之时起,就担负着一定的、其他社会组织无法替代的社会职能 一般说来,婚姻家庭不仅起着调节两性关系、维护两性关系的社会秩序的作用,而且是社会中人口再生产的单位、重要的经济单位和教育单位。在不同的社会制度下,上述职能的具体内容不尽相同,反映了一定的社会发展阶段中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的要求 新编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一)实现人口再生产的功能人类社会中的人口再生产并不是一个与社会制度无关的纯自然的过程。历史上的每一种生产方式,都有其特定的人口规律。社会制度不同,婚姻家庭在实现人口再生产的职能时也呈现出相应的特点。这是由婚姻与

    14、家庭的社会属性决定的。人类自身的繁衍是在一定的社会关系、婚姻家庭关系中进行的。宏观上的社会人口再生产,在微观上是通过婚姻家庭主体的生育行为实现的 新编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二)组织经济生活的功能家庭的经济职能反映了一定社会中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性质和要求,以婚姻为基础的个体家庭自其产生之时便在社会经济生活中起着重要的作用 家庭作为组织消费的基本单位,仍然是社会分配和个人消费的中介。它在养老育幼(扶养家庭中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成员)方面所起的重要作用,是其他社会组织无法替代的新编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三)教育功能家庭是社会中的一个教育单位,家庭教育是社会教育的组成部分。家庭成员之间特有的血缘的、感情

    15、的、经济的和共同生活的联系,使这种教育具有不同于学校教育等其他社会教育的特点。在教育事业不发达的古代社会,家庭教育是主要的教育手段。近现代社会以来,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有了很大的发展,但家庭教育在全部社会教育中仍然具有特殊的地位和作用。新编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第二节 婚姻家庭制度及其历史类型基于婚姻家庭的社会属性,以及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的辩证关系,经济基础对婚姻家庭的要求必然会在上层建筑包括意识形态中有所表现。既表现为有关婚姻家庭的观点、观念,即婚姻家庭观,也表现为由有关婚姻家庭的各种社会规范构成的制度,即婚姻家庭制度。在原始社会中,有关两性和血缘关系社会形式的社会规范主要由道德和习惯构成,如当

    16、时的各种婚姻禁例等。在阶级社会中,婚姻家庭制度是国家以法律加以确定的,婚姻家庭制度具有一定的法律形式 新编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一、婚姻家庭制度与经济基础、上层建筑(一)经济基础对婚姻家庭制度的决定作用有什么样的经济基础,就有什么样的婚姻家庭制度包括婚姻家庭法律制度。经济基础的变革,必然引起婚姻家庭制度的变革,这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社会制度和婚姻家庭制度的历史演进过程一再表明,不同类型的社会都有与其经济基础相适应的婚姻家庭制度 新编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社会生产力是生产方式中最革命、最活跃的因素,它是社会发展变化,从而也是婚姻家庭制度发展变化的根本动力。但是,婚姻家庭制度和其他

    17、上层建筑一样,它和上层建筑的联系是以经济基础为中介的,只有当生产力的发展导致经济基础变革的时候,才能引起婚姻家庭制度的根本变革 另一方面,婚姻家庭制度也同其他上层建筑一样,对于经济基础并不是消极的、被动的,它能够通过自身特有的途径,能动地反作用于经济基础,通过经济基础而对生产力起着积极的或者消极的影响作用 新编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二)上层建筑包括意识形态对婚姻家庭制度的制约和影响经济基础对婚姻家庭的要求,是通过相关的上层建筑直接或间接地表现出来的。有关婚姻家庭的各种规范和具体制度,是寓于上层建筑相关部门之中的。从广义上来说,意识形态也属于上层建筑领域。作为意识形态而存在的婚姻家庭观,是一定社

    18、会中婚姻家庭制度的精神支柱,其影响切不可低估 在上层建筑领域里,政治最集中地反映了经济基础的性质和要求,它对婚姻家庭制度的制约和影响是很强烈的 新编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以国家的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行为规范,任何国家均以法律为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重要手段。婚姻家庭制度具有一定的法律形式以后,就更加系统化、固定化了 婚姻家庭是人类社会中重要的伦理实体,道德观念和道德规范中具有大量的有关婚姻家庭的内容 宗教对婚姻家庭制度的制约和影响也是不容忽视的 新编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对于婚姻家庭制度来说,作为意识形态的文学艺术是运用形象思维反映社会存在和社会实践,通过影响人们的婚姻家庭观,

    19、潜移默化地发挥其作用的 风俗习惯对婚姻家庭制度的影响也是十分明显的。风俗习惯一般都是在历史上长期形成的,同人们的生产和生活环境有密切的关系,往往带有民族的、地区性的和传统文化的特点。某些婚姻家庭方面的习惯,本身就是婚姻家庭制度的内容 新编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二、婚姻家庭制度的历史类型如果在婚姻家庭的概念上持广义说,群婚制的出现标志着婚姻家庭制度的产生,可将婚姻家庭制度分为群婚制、对偶婚制和一夫一妻制三种历史类型 如果在婚姻家庭的概念上持狭义说,婚姻家庭制度是随着原始社会两性和血缘关系社会形式为一夫一妻制所替代而出现的,可将婚姻家庭制度划分为奴隶制的婚姻家庭制度、封建制的婚姻家庭制度、资本主义的

    20、婚姻家庭制度和社会主义的婚姻家庭制度 新编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一)群婚制生产关系和两性血缘关系的社会形式是完全一致的。正因为如此,马克思和恩格斯不止一次地指出,血缘纽带在原始社会的生产和生活中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原始社会曾经有过一个漫长的前婚姻时代,人们结成规模不大的群体共同劳动、共同生活。原始群体是人类最初的生产和生活组织形式,同一群体的成员在两性关系方面是没有任何限制的,所以,群体之间的血缘关系是无法用后世的亲属关系来判明的 新编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原始群体中的两性关系,具有自然的、素朴的性质。在两性结合上虽然没有后世出现的种种禁例,但绝不是说两性关系在日常生活中是乱得毫无秩序的 按照摩

    21、尔根在古代社会提出的婚姻家庭的演进过程,群婚制的低级形式是血缘群婚制(“血缘家庭”),高级形式是普那路亚群婚制(“普那路亚家庭”),或称亚血缘群婚制(“亚血缘家庭”)新编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链接关于群婚制的存在,在我国古代的传说和典籍中也可发现相关的例证。对神话人物伏羲氏和女娲氏的关系,传说中的说法不一,或说是夫妻,或说是兄妹。其实,如果不当作两个具体的人,而当作婚姻形态的一个发展阶段来看,既是兄妹又是夫妻的情形是毫不足怪的。新编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恩格斯在写作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一书时就曾指出:血缘家庭已经绝迹了,甚至在历史记载的最蒙昧的民族中间也找不出它的一个不可争辩的例证。但是,从夏

    22、威夷的亲属制度和“家庭”发展的历史来看,这种原始的群婚制是确实存在的 通过现实的婚姻家庭关系和传统的亲属称谓之间的矛盾发现血缘群婚制的真相,是摩尔根的一大功绩。至于亚血缘群婚制,摩尔根先是在易洛魁人的亲属称谓中发现了这种制度,后来又在夏威夷群岛中找到了这种婚姻家庭的现实形态 新编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氏族制度产生于群婚制的一定发展阶段。恩格斯曾说:“看来,氏族制度,在绝大多数场合下,都是从普那路亚家庭中直接发生的。”氏族产生的途径并不是单一的。氏族都是实行外婚制的,但同一部落的氏族之间却相互通婚。如果将氏族和部落混为一谈,必然会得出错误的、不符合历史真相的结论 新编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链接关于母

    23、系氏族制,可以在我国古代姓氏文化和亲属称谓中找到若干历史的印记。汉语中的“姓”字从“女”、“生”。许多神话中的人物皆从母姓。古姓如姜、姬、姞、姚、妫、姒等,在字形上也是从“女”的。考古学、民族学领域的一些发现,如以女子为中心的葬俗,少数民族中残存的一些原始婚俗等,对我们认识母系氏族制下的婚姻家庭状况也是很有帮助的 新编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链接关于族外婚制,我国古籍尔雅释亲记载:男子称姊妹之子为“出”,因为他们须从本氏族“出嫁”至与其通婚的对方氏族。女子称兄弟之子为“侄”,因为兄弟与对方氏族的女子所生之子要“嫁回”本氏族来。“侄”者“至”也,两者的含义是相通的。“出”之子称“离孙”,“侄”之子称

    24、“归孙”,因为前者是出生于外氏族的,后者则是出生于本氏族的。只有实行族外婚制,两个氏族相互通婚,夫从妻居的情形下,上述种种才能得到合理的解释。新编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二)对偶婚制在人类两性和血缘关系的演进过程中,对偶婚是从群婚制到一夫一妻的过渡 对偶婚姻只具有相对稳定的性质,双方的结合并不牢固,极易为一方或双方破坏。在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对偶婚并不总是单一的,现有的各种研究成果表明,它有时是复合的、交叉的 新编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对偶婚制形成的重要后果之一,是从血缘构成上为父系氏族和个体家庭的出现准备了条件。过去在群婚制下只能判明谁是子女的生母,现在谁是子女的生父一般来说也是能够判明的了。从

    25、一定意义上来说,对偶婚是一夫一妻制个体婚姻的萌芽。特别需要指出的是,原始社会末期的生产力有了较大的提高,氏族内部的私有经济已经产生并且不断积累,这就为一夫一妻制个体家庭的形成提供了条件 新编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链接有的学者认为,对偶婚制大致出现于我国的仰韶文化时期。云南永宁地区的纳西族,在民主改革前仍然存在“望门居”的婚俗。“望门居”亦称“阿注”关系。在纳西语中,“阿注”可解读为亲密的朋友或伴侣。女“阿注”住在娘家,男“阿注”在晚间来过偶居生活,次日清晨即离开,回到自己家中。在壮族、傣族聚居的某些地区,解放前还通行着“不落夫家”的惯例,即男女双方虽已成婚,但女方在生育前仍居娘家,在此期间,男方

    26、采取走访的形式与女方会面和同居。这些情形虽然不是对偶婚制普遍存在的直接证明,但也在不同程度上反映了对偶同居、夫从妇居的遗风。新编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三)私有制社会中的一夫一妻制原始社会中的两性和血缘关系的社会形式,是同原始社会的公有制生产关系的一定发展阶段相适应的,对偶婚制已经成为它的极限 一夫一妻制从最初萌芽到最后形成经历了一个很长的过程。在母系氏族盛极而衰的时候,农业和畜牧业提供的剩余产品起初无疑是归属于氏族的。后来,按照当时的社会分工,男子逐渐成为新的财富即畜群的掌管者。随着阶级分化的出现,一部分男子又成为新的生产工具即奴隶的管理人。这就使那些富有的、有权势的男子有了越来越多的财产。氏

    27、族社会中私有经济因素的扩大,最后导致“母权制”废除,母系氏族为父系氏族所替代 新编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家庭在性质上根本不同于过去的两性和血缘关系的社会形式 私有制社会中的一夫一妻制一开始就是片面的、名不副实的,在某种意义上是专对女方而言的,称其为“一妻一夫制”可能更为确切。奴隶制的、封建制的和资本主义的婚姻家庭制度都是私有制社会中一夫一妻制的具体历史形态,它们都具有起源并植根于私有财产的共同本质。由于各种社会中私有制形式的不同,又具有各自不同的种种特征。新编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在古代型的婚姻家庭制度即奴隶制、封建制的婚姻家庭制度下,男女、夫妻、亲子、家长和家属之间的人身依附关系

    28、十分强烈 近现代型的资本主义婚姻家庭制度不同于古代型的婚姻家庭制度。一般说来,婚姻家庭关系中不再具有过去那种强烈的人身依附关系,许多具体制度不是以家族为本位而是以个人为本位的,这无疑是一个巨大的历史进步。但是,在私有制的基础上,财产关系对婚姻家庭关系的影响十分明显 新编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四)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及其发展方向 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的建立,是人类婚姻家庭制度史上的伟大变革 从历史上来看,从奴隶制、封建制的婚姻家庭制度到资本主义的婚姻家庭制度,虽然总的来说是沿着文明进步的方向发展的,但是,这并没有从根本上改变私有制社会中一夫一妻制婚姻家庭制度的根本性质。只有在社会主义制度下,新的

    29、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才为更高类型的婚姻家庭制度的出现开辟了广阔的道路 新编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是真正的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家庭制度,它具有婚姻自由,男女平等,一夫一妻,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合法权益等基本特征。凡此种种,都是由社会主义公有制决定的,同时也反映了社会主义的政治、法律、道德等对婚姻家庭的要求 在社会主义社会的一定发展阶段中,新的婚姻家庭制度还不够完善,婚姻家庭领域里旧制度、旧思想的残余影响也是不可能在短期内完全消除的 新编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问题与思考1.如何从法律意义上界定婚姻、家庭?2.如何理解婚姻家庭的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3.当代婚姻家庭有哪些社会职能?4.如何理

    30、解婚姻家庭与经济基础、上层建筑的关系?5.试述婚姻家庭制度产生、演变的历史进程 新编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第二章 婚姻家庭法的历史发展53新编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本章导读婚姻家庭法历史悠久,源远流长,具有极为古老的传统。从世界范围来看,随着原始氏族制的崩溃和国家的产生,过去长期形成的有关婚姻家庭制度的习惯、禁例被注入了新的阶级的内容,转化为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从婚姻家庭法全部历史发展来看,可以将其分为两大类型:一是古代型的婚姻家庭法,即奴隶制国家和封建制国家的婚姻家庭法;二是近现代型的婚姻家庭法,即资本主义和社会主义国家的婚姻家庭法。在不同历史阶段,不同国家或地区的婚姻家庭法既有共性,又有各

    31、自的特性 新编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关键术语婚礼 家礼 六礼 户婚律 罗马亲属法 寺院法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法 1950年婚姻法 1980年婚姻法 2001年修正后的婚姻法新编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第一节 古代型的婚姻家庭法 一、中国古代的婚姻家庭法(一)奴隶制社会中的婚礼和家礼在整个奴隶制时代,婚姻家庭关系主要是由维护宗法制度的礼和为统治阶级所认可的习惯来调整的。一般说来,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礼实际上起着法的作用。关于当时的统治阶级即奴隶主贵族的婚礼和家礼,在仪礼、礼记等古籍和相关著作中留下了比较系统的记载 新编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奴隶制时代的婚姻家庭制度完全依附于宗法制度,两者具有密切的内在联

    32、系。在一定意义上也可以说,婚姻家庭制度就是宗法制度的组成部分,以婚姻为基础的家庭就是宗法系统中的细胞组织。其实,宗法制度本身就是借助血缘纽带建立起来的 有关婚姻家庭的礼,都直接或间接地反映了维护宗法制度的需要。例如,将“上以事宗庙,下以继后世”作为婚礼的最高宗旨,将“孝”、“悌”作为家礼的最高原则,通过巩固家庭、家族中的宗法秩序以巩固全社会的宗法秩序 新编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古代宗法伦理观念对婚姻十分重视,将婚礼置于礼之本的地位。礼记昬义指出:“男女有别而后夫妇有义,夫妇有义而后父子有亲,父子有亲而后君臣有正。”“君子之道,造端于夫妇”,婚姻被认为是人伦之始。但是,就当时的婚礼的内容来看,它主

    33、要是为维护统治阶级的一夫一妻制和包办、买卖婚姻服务的。在统治阶级中,名义上的一夫一妻制和事实上的一夫多妻制并行而不悖 新编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至于内容繁多的家礼,则是以维护家长权、父权、夫权为其核心内容的,夫、父、家长往往一身而三任。当时的家庭,是以男性为中心的父系、父权、父治的家长制家庭 宗法制家庭是宗法制社会的一个缩影,子女、卑幼对父母、家长要绝对服从,恪守孝道,在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方面都受家礼的重重束缚。家礼对妇女的束缚更是较男子为甚。妇女的一生,从生到死,都处于依附于男子的地位。新编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二)封建社会中的户婚律在中国封建社会里,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礼律并重。一方面,在奴隶制

    34、的宗法制度为封建制的宗法制度替代以后,古已有之的婚礼、家礼在经过改造、补充后仍然发挥其重要作用,成为维护封建宗法统治的有效手段。另一方面,有关婚姻家庭的立法也有一定的发展,这方面的法律规范是诸法合体的古代封建法典的组成部分。新编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与婚姻家庭有关的成文法源自战国时代。法经杂律中有关奸淫的规定,秦律中有关家罪和户籍、赋税等规定,就其性质而言属于刑法、行政法的范围,还不是系统地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汉九章律中始有户律一章,用以规定婚姻家庭和与此有关的其他事项 宋代的婚姻家庭立法载于刑统。辽、金、元各代的法律,如条例、制书、新格中均有关于户、婚事项的规定,只是不以律名而已。明律中分

    35、列吏、户、礼、兵、刑、工六律,在立法体例上有了进一步的发展。明律户律之下又细分为婚姻等七门。清律中的婚姻家庭法规范,从体例上和内容上来看,都是基本上因袭明律的 新编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除律而外,封建时代的其他法律形式,如“户令”等,在调整婚姻家庭关系方面也起着重要的作用。在后期的法律体系中,与律并行的“例”也越来越多。有关的“例”是处理婚姻家庭案件的直接依据。中国封建社会中的户婚律是以维护婚姻家庭领域的封建伦理纲常为其根本宗旨的 中国古代的婚姻家庭法在表现形式上具有自身的特点。总的说来,有关婚姻家庭的规定详于礼而略于法。婚姻家庭领域的规范在奴隶制时代是一统于礼的 新编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历代封

    36、建王朝对婚姻家庭关系的调整是礼、律并用,以礼为主、以律为辅的。自汉以后,“父为子纲”、“夫为妻纲”和“君为臣纲”一样,被推崇为封建伦常的基本支柱,成为婚姻家庭立法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在许多立法中,都可以看到礼法交融甚至以礼入法的现象。在婚姻家庭领域中,律、令等法律规范就其内容而言是很不全面的,所规定的主要是那些与刑相关,即一旦违反即处以刑的问题,其他方面一概委诸礼 新编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链接我国封建时代的律与礼,在调整婚姻家庭关系方面是相辅相成的,律主要是用来补礼之不足,使其得到国家强制力的保障,明王祎在七出议中说:“礼与律非二物也,礼者防之于未然,律者禁之于已然,皆缘人情而为制;礼之所不

    37、许,即律之所不容,出于礼而入于律也。”将律与礼完全等同起来,似有不当之处,但他对两者关系的概括还是颇有见地的。新编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二、外国古代的婚姻家庭法在奴隶制时代初期,婚姻家庭关系主要是由习惯法加以调整的,后来才逐渐采取了成文法典的形式。外国古代法一般也是诸法合体的,不同时代、不同国家的婚姻家庭立法有其自身的特征。古巴比伦法、罗马法和欧洲中世纪各国的法律等,都为我们提供了大量的研究资料。在那些宗教势力特别强大、实行政教合一的国家里,宗教经典同时又是法典,其中也有许多婚姻家庭方面的规范 新编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一)古代罗马的亲属法古代罗马是高度发达的奴隶制国家,罗马法中已有公法、私法之

    38、分,著称于世的包括亲属法在内的罗马私法,比同时代的许多国家更为完备。罗马亲属法以婚姻家庭法规范为其重要内容,为奴隶制时代的家庭制度提供了系统的法律形式,对后世各国的婚姻家庭立法有很大的影响。公元前5世纪时制定的十二铜表法(Lex Duodecim tabularum)中,就有了关于家父权的规定 新编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古代罗马的亲属制度具有强烈的宗法性质,人身依附关系十分突出。早期的婚姻权从属于家父权,家庭则完全是父系、父权、父治的。罗马法中实行婚约制度。早期型的婚约具有相当强大的法律效力,婚约双方在一定时期内有结婚的义务 按照市民法规定而成立的称为正式婚,即有夫权的婚姻。结婚方式分为三种:一

    39、是共食婚(Confarreato),二是买卖婚(Coemptio),三是时效婚(Usus)新编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共食婚须履行隆重的宗教仪式。买卖婚须由男子在计量者之前以要式契约的方式买受女子。时效婚要求男女双方须在事实上同居一年后始得视为正式配偶,如女方外宿达3日以上,时效即告中断。按照万民法规定而成立的称为略式婚,即无夫权的婚姻。在符合法定要件时,依当事人的合意即可成婚。市民法上的结婚方式主要盛行于罗马奴隶制前期,到了后期逐渐为万民法上的合意婚所代替 新编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夫权在市民法中因正式婚姻而取得,有夫权的婚姻中妻子的家庭地位低下,在人身关系、财产关系方面均受夫权的支配 在罗马亲属

    40、法中,婚姻终止的原因有三,即配偶死亡、自由权或市民权的丧失、离婚。在特定的情况下,一方地位的重大变化亦可依法终止婚姻关系。离婚可分为协议离婚和片意离婚两种 新编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从十二铜表法到查士丁尼法典,在千余年的漫长过程中,罗马法中的婚姻家庭法是有很大变化的。一般说来,前期的法律十分严峻,夫妻、父母、子女、家长与子女之间的人身依附关系十分显著。到了后期,由于商品经济的发展等原因,婚姻家庭领域中的人身依附关系有所削弱。罗马亲属法中许多制度及一些具体规定,对许多国家的婚姻家庭法有很大的影响。新编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二)欧洲中世纪各国的婚姻家庭法西罗马帝国灭亡后,欧洲一些国家在日耳曼人氏族制

    41、解体和接受罗马文明影响的条件下逐步建立了封建主义的婚姻家庭制度。在整个欧洲中世纪,各国的婚姻家庭法具有发展缓慢、宗教影响强烈,以及多样性和地域性等特点;其渊源主要来自习惯法、寺院法、罗马法三个方面。各国的差别很大,甚至在一国之内,适用的法律也是不统一的。习惯法是欧洲中世纪各国婚姻家庭法的最重要的渊源之一。早期封建制国家的法典中,有关婚姻家庭的规定,主要是习惯法的汇集和编纂 新编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早期习惯法中还保存着某些母系氏族社会遗留下来的婚俗。综观日耳曼国家的结婚法,婚姻的成立多以交付聘礼为要件,通过双方家长订立契约而成立婚姻,已经取代较早时期实行的更为原始的婚姻方式。在家庭中,父权和夫权

    42、十分强大,子女、妻子等处于依附的地位 离婚具有浓厚的夫权主义色彩,但夫离弃其妻时须有为习惯法所认可的理由 级封建领主在婚姻家庭方面享有许多特权,这也是为当时许多国家的习惯法所认可的 新编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随着欧洲各国封建化的加深,习惯法在内容上也是有所变化的。罗马法和日耳曼法的交融,寺院法的兴盛和王室制定的法律的颁行等,不断地为婚姻家庭法注入新的内容。但是,即使到了中世纪后期,习惯法的作用在许多国家中仍是历久不衰的。寺院法亦称宗规法或天主教教会法,它对世俗事务特别是婚姻家庭生活的干预,是随着教义的传播、教权的伸张和教令的统一而逐渐强化的 新编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寺院法中有关婚姻家庭的内容主要

    43、以新约全书、使徒教律(Teachings of the Apostles)、使徒约章(Constitution of the Apostles)以及宗教大会的决议、教皇颁发的教令集等为依据。旧约全书中的一些伦理原则也是寺院法中婚姻家庭法规范的重要渊源。1234年,教皇格利高里九世在位时编撰的教会汇编中,即以婚姻法为其第四编。当时的教会以婚姻家庭为其世袭领地,力图使其宗教化和神圣化。结婚被视为一种宣誓圣礼(sacraments,或译“圣典”)。寺院法本诸教义要求婚姻的成立符合该法规定的种种要件 新编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宗教改革以后,婚姻家庭方面的立法权和司法权逐渐由教会转归国家机关,婚姻家庭从天

    44、国回到人间,这一过程曾被形象地称为婚姻还俗运动(secular movement)。自中世纪开始,罗马亲属法对欧洲各国的影响一直存在,从未间断。12世纪以来,欧洲各国先后出现了罗马法复兴运动。罗马亲属法的原理、原则和一些具体规定得到了广泛的研究和应用,从而促进了各国婚姻家庭立法的发展 对罗马亲属法的研究和应用,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从古代型的婚姻家庭法到近现代型婚姻家庭法的转变 新编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第二节 近现代型的婚姻家庭法 一、资产阶级国家婚姻家庭法 资产阶级的法律不再是诸法合体的,在法律体系中形成了若干各有其调整范围的法律部门。以婚姻家庭法为主体的亲属法,是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按照传统法

    45、学中的一般解释,亲属法和其他民事法律都具有私法的性质 在法律上设有家制的国家里,家长、家属关系也由亲属法加以调整。亲属法的含义虽较婚姻家庭法为广,但实际上是以婚姻家庭法为基本内容的 新编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在编制方法上,欧洲大陆的许多国家和属于大陆法系的国家,一般均将亲属法编入民法典,如法国、德国、瑞士、日本等。由于亲属法在民法典中所处的地位不同,又有法国式编制法(罗马式)和德国式编制法的区别。英美和其他属于英美法系的国家没有统一编制的民法典,这些国家的亲属法(婚姻家庭法)是由一系列的单行法构成的。新编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一)法国、德国民法典中的婚姻家庭法1804年法国民法典(拿破仑法典)中

    46、的亲属制度,在资本主义国家早期的婚姻家庭立法中是很有代表性的。这部民法典依照罗马法的体例,在第一编人法中将民事主体和亲属关系方面的问题规定在一起。有关婚姻、家庭的具体规定主要集中在该编的第五章至第十章,其内容包括结婚、离婚、父母子女、收养与非正式监护、亲权以及未成年人监护及亲权解除等。在第三编中,对夫妻财产契约及夫妻间的权利作了详尽的规定。其他编、章也有若干涉及亲属关系的规定 新编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法国民法典中的亲属法,以法律的形式宣告资本主义婚姻家庭制度的确立,在世界亲属立法史上具有划时代的重要意义,对其他国家的亲属立法也有很大的影响。应当指出,这部法典总的说来是以公民权利平等、契约自由等

    47、资产阶级的法律原则为其立法依据的。但是,在贯彻上述诸原则时,亲属法方面的规定远不如财产法方面的规定,昔日的人身依附关系的痕迹还是比较明显的 新编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关于婚姻的成立,该法对结婚合意、法定婚龄、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和禁止重婚等都作了具体规定 关于婚姻的效力,与古代型的婚姻家庭法相比较,夫妻间的人身依附关系已经大为削弱。但是,夫妻法律地位的不平等在该法中仍有明显的表现,如妻应顺从其夫,妻未得其夫同意不得为某些特定的法律行为包括诉讼行为等 新编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关于婚姻的终止,该法规定婚姻因夫妻一方死亡(包括宣告死亡)和离婚而解除。在有关规定中列举了各种法定的离婚理由,同时还规定了须受

    48、法律严格限制的协议离婚制度 在亲子关系方面,该法对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作了各种具体规定。关于亲权的规定仍然是以父母为本位的,亲权为父母双方享有,实际上主要由父行使 1804年法国民法典至今有效,经过多次修改后,有关亲属法的内容已经大为改观。法国亲属法的历次改革,在大陆法系的亲属立法史上留下了重要的轨迹。新编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1896年公布、1900年施行的德国民法典的亲属编,在大陆法系国家的婚姻家庭法中也是很有代表性的。德国民法典是从资本主义时代向帝国主义时代过渡的产物,亲属法部分既汲取了法国民法典的成果,又反映了新的时代特点。亲属法是该法的第四编,它对民事婚姻、亲属和监护制度等作了全面、详

    49、尽的规定 德国民法典亲属编在颁行后同样也作过多次修改 新编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法国民法典中的亲属法和德国民法典的亲属编,对资本主义国家婚姻家庭立法的影响是很广泛、深刻的,不少国家采用了它们的立法模式。1898年的日本民法典亲属编,1930年的国民党政府的民法亲属编,都是仿效大陆法系国家的亲属法制定的。新编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二)英、美等国的婚姻家庭法英国亲属法虽然也在相当程度上受罗马法的影响,但不如欧洲大陆国家那么明显,它具有基于自身的历史传统而形成的种种特点 英国和英美法系各国的亲属立法不采取法典主义而采取单行法主义。这方面的法律名目繁多,在不同国家中的称谓也不一致。结婚法、离婚法、家庭法

    50、、已婚妇女财产法、处理夫妻案件法、养子法、监护法等单行法,都是婚姻家庭法的组成部分。在亲属法近现代化的过程中,英国在立法上的改革是比较缓慢、保守的。这种情况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有了明显的改变 新编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在结婚问题上,1836年婚姻条例开始承认在政府机关登记的民事婚。1898年的婚姻条例规定不以举行宗教仪式为婚姻成立的必经程序。在离婚问题上,1857年以前,英国法仍采取禁止离婚主义,法院无权作出离婚的判决,因特别重大的理由需要离异的,须经议会通过法案才被准许。1857年颁行的处理夫妻案件法开始实行判决离婚制度 新编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在家庭关系方面,早期法律中留有许多封建的残余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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