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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课件经济法(第二版).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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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课件 经济法 第二
    资源描述:

    1、经济法 (第二版)第一章合同法第一节 合同的订立一、合同的定义与特征一、合同的定义与特征(一)合同的定义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第一节 合同的订立一、合同的定义与特征一、合同的定义与特征(二)合同的特征 1、主体平等性 2、意思表示的自由性 3、权利义务的相对性第一节 合同的订立二、合同的订立二、合同的订立(一)合同订立的条款合同的订立是指合同当事人通过接触与洽商而达成合意的过程。一般说来,订立合同应当包括合同当事人、标的、数量、质量、价款、履行期限、履行地点、违约责任等条款。根据合同的订立和履行的实际状况,不同类型的合同所需的条款并不相同。第一节 合同的订立

    2、二、合同的订立二、合同的订立(二)合同订立的方式 1、口头方式 2、书面方式 3、推定方式第一节 合同的订立二、合同的订立二、合同的订立(三)合同的类型 1、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 2、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 3、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 4、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 5、本约与预约第一节 合同的订立二、合同的订立二、合同的订立(四)合同的订立过程1、要约2、要约邀请3、承诺第二节 合同的效力一、合同的生效要件一、合同的生效要件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意思表示真实。3、不违法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第二节 合同的效力二、附条件的合同与附期限的合同二、附条件的合同与附期限的合同(一

    3、)附条件的合同条件,是当事人以将来客观上不确定事实的成就或不成就,决定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发生或消灭的附款。条件应当是当事人约定的将来是否发生不确定的合法事实。民法典第158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第159条规定:“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经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第二节 合同的效力二、附条件的合同与附期限的合同二、附条件的合同与附期限的合同(二)附期限的合同期限是指未来确定到来的事实。附期限

    4、合同是指以期限作为合同生效或解除条件的合同。民法典第160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期限,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期限的除外。附生效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期限届满时失效。”第二节 合同的效力三、效力待定的合同三、效力待定的合同效力待定合同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是因为欠缺合同的生效要件,须经有权人确认才能生效的合同。效力待定合同一般是因当事人缺乏订约能力或处分权能造成的。效力待定合同包括以下几个类型。(一)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二)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第二节 合同的效力四、可撤销合同四、可撤销合同可撤销合同是指因为意思表示不真实而经撤销权人请求

    5、,由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的合同。从效力的角度分析,可撤销合同是已经生效的合同。依照 民法典的规定,可撤销合同主要产生于以下几种情况: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2、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第二节 合同的效力五、无效合同五、无效合同无效合同是指由于存在无效事由,虽然已经成立但始终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依照 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合同无效有以下三种情形。(一)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三)违背公序良俗第二节 合同的效力六、合同被确认为无效或被撤销的法律后果六、合同被确认为无效或被撤销的法律后果(一

    6、)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效力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二)返还财产与赔偿损失第三节 合同的履行一、合同履行的补充适用规则一、合同履行的补充适用规则对于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据 民法典第510条的规定,可以采用协议补充的方法予以补救;达不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如果依据 民法典第510条的规定合同的内容依然不能确定的,则应当适用 民法典第511条的规定。1.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按照推荐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推荐性国家标准的,按

    7、照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第三节 合同的履行一、合同履行的补充适用规则一、合同履行的补充适用规则2.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3.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4.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5.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6.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因

    8、债权人原因增加的履行费用,由债权人负担。第三节 合同的履行二、涉及第三人的合同履行二、涉及第三人的合同履行(一)向第三人履行债务(二)由第三人履行债务第三节 合同的履行三、双务合同中的抗辩权三、双务合同中的抗辩权(一)同时履行抗辩权(二)后履行抗辩权(三)不安抗辩权第四节 合同的担保一、合同的一般担保一、合同的一般担保(一)代位权根据 民法典第535条的规定,代位权是指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对债权人造成了损害,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简单地说,就是指债权人在特定情形下代

    9、位债务人向债务人的债务人行使债权。第四节 合同的担保一、合同的一般担保一、合同的一般担保(二)撤销权撤销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所从事的危害债权实现的行为可以通过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第四节 合同的担保二、合同的特别担保二、合同的特别担保(一)保证保证是指第三人与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第三人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的担保方式。(二)抵押抵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与债权人约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在抵押合同中,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物

    10、。第四节 合同的担保二、合同的特别担保二、合同的特别担保(三)质押(四)留置(五)定金定金是指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以担保合同的履行。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第五节 合同的变更、转让与终止一、合同的变更一、合同的变更合同的变更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合同变更是指合同主体的变更,即新的债权人或债务人代替了原债权人或原债务人,但是合同主体以外的合同内容不发生变化。狭义的合同变更是指合同的当事人不发生变化,而合同的内容发生变化。第五节 合同的变更、转让与终止二、合同的转让二、合同的转让合同的转让是指合同的当事人将其在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合同的转让

    11、只是引起合同当事人的变化,而不导致合同内容的变化。合同的转让包括合同权利的转让和合同债务的转移。第五节 合同的变更、转让与终止二、合同的转让二、合同的转让(一)合同权利的转让合同权利的转让是指合同的债权人将其在合同中的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1、合同权利转让应当通知债权人2、合同权利转让的限制3、合同权利转让的效力第五节 合同的变更、转让与终止二、合同的转让二、合同的转让(二)合同债务的转移合同债务的转移是指合同债务人将其合同的义务全部或部分地转移给第三人。合同的债务 在全部转移的情形下,原债务人退出合同关系;合同债务在部分转移的情形下,合同债务转让人与受让人共同作为合同的债务人。两

    12、种情形中都引起了合同当事人的变化。1、合同债务的转移应当获得债权人同意2、债务转移的效力3、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转移第五节 合同的变更、转让与终止三、合同的终止三、合同的终止合同的终止是指因一定事由的产生或出现从而使合同的权利义务归于消灭的情形。第五节 合同的变更、转让与终止三、合同的终止三、合同的终止(一)合同的解除合同的解除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后由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或双方当事人以意思表示消灭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的行为。1、合同解除的种类(1)约定解除(2)法定解除2、合同解除权的行使3、合同解除的效力第五节 合同的变更、转让与终止三、合同的终止三、合同的终止(二)抵销抵销是指互相负有债务的双方当事人,

    13、各自以其债权冲抵其债务,从而使双方的债务在对等的数额内归于消灭。抵销可以节省给付的交换,降低交易成本,同时可以确保债权的效力。1、抵销的种类2、抵销的要件3、抵销的效力第五节 合同的变更、转让与终止三、合同的终止三、合同的终止(三)提存提存是指债务人因为债权人的原因无法履行债务时,可以将标的物提交到提存机关而消灭合同关系的制度。1、提存的原因2、提存的成立3、提存的通知4、提存物的风险、孳息和费用5、提存物的领取第五节 合同的变更、转让与终止三、合同的终止三、合同的终止(四)免除免除是指债权人全部或部分免除债务人的债务,合同的权利义务全部或部分终止的情形。债权人可以书面方式、口头方式或以其他方

    14、式免除债务,债权人全部免除的,债务全部消灭;债权人部分免除的,债务部分消灭,但是债务人在合理期限内拒绝的除外。免除主债务的,没有特别说明的,从债务随之消灭;免除从债务的,主债务并不随之免除。第五节 合同的变更、转让与终止三、合同的终止三、合同的终止(五)混同混同是指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导致合同权利义务关系消灭的事实,但是损害第三人利益的除外。第六节 违约责任一、违约行为的形态一、违约行为的形态(一)从违约主体的角度:单方违约与双方违约(二)依据违约行为发生的时间:预期违约和履行期限届至后的违约(三)依据违约对合同目的实现的影响:根本违约和非根本违约第六节 违约责任二二、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承担

    15、违约责任的方式(一)继续履行(二)赔偿损失(三)违约金(四)定金第七节 买卖合同、赠与合同和借款合同一、买卖合同一、买卖合同(一)定义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第七节 买卖合同、赠与合同和借款合同一、买卖合同一、买卖合同(二)特征1、买卖合同是有名合同2、买卖合同是有偿合同3、买卖合同是双务合同4、买卖合同是诺成合同5、买卖合同是不要式合同第七节 买卖合同、赠与合同和借款合同一、买卖合同一、买卖合同(三)当事人买卖合同的当事人,出卖财产的一方为出卖人或卖方,接受财产并支付价款的一方为买受人或买方。在一般情况下,所有权人是最经常的出卖人,但也有例外。行纪人

    16、、担保物权人、人民法院等有时也是出卖人。合同法对买卖合同的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并未作特殊要求。因而,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均可作为买卖合同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当然,对某些以特殊物为标的物的买卖,法律亦对其主体进行一定限制,比如一般民众不得买卖军用枪支弹药。另外,法人或其他组织还要受其经营范围的限制。第七节 买卖合同、赠与合同和借款合同一、买卖合同一、买卖合同(四)标的物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因此,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主要是实物,如果出卖具有知识产权的标的物的,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该标的物的知识产权不属于买受人。第七节 买卖合同、赠与合同和借款合同一、买卖合

    17、同一、买卖合同(五)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1、卖方的义务第一,一般而言,出卖的标的物,应当属于出卖人所有或者出卖人有权处分,但出卖人也可以就未取得处分权的标的物订立买卖合同。第二,卖方应当按照约定交付标的物并移转标的物所有权。第七节 买卖合同、赠与合同和借款合同一、买卖合同一、买卖合同(五)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2、买受人的义务第一,及时检验标的物的义务。第二,支付价款。第七节 买卖合同、赠与合同和借款合同一、买卖合同一、买卖合同(六)标的物所有权的移转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

    18、权属于出卖人。出卖具有知识产权的标的物的,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该标的物的知识产权不属于买受人。第七节 买卖合同、赠与合同和借款合同一、买卖合同一、买卖合同(七)标的物损毁、灭失风险的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 民法典第603条第2款第

    19、1项的规定,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第七节 买卖合同、赠与合同和借款合同一、买卖合同一、买卖合同(八)买卖合同的解除因标的物的主物不符合约定解除合同的,效力及于从物。因从物不符合约定被解除的,效力不及于主物。标的物为数物,其中一物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可以就该物解除,但该物与他物分离使标的物的价值显受损害的,当事人可以就数物解除合同。第七节 买卖合同、赠与合同和借款合同一、买卖合同一、买卖合同(八)买卖合同的解除出卖人分批交付标的物的,出卖人对其中一批标的物不交付或者交付不符合约定,致使该批标的物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就该批

    20、标的物解除。出卖人不交付其中一批标的物或者交付不符合约定,致使今后其他各批标的物的交付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就该批以及今后其他各批标的物解除。买受人如果就其中一批标的物解除,该批标的物与其他各批标的物相互依存的,可以就已经交付和未交付的各批标的物解除。第七节 买卖合同、赠与合同和借款合同一、买卖合同一、买卖合同(九)其它类型的买卖合同1、分期付款的买卖合同2、凭样品买卖的合同3、试用买卖合同4、招标投标买卖合同和拍卖合同第七节 买卖合同、赠与合同和借款合同二、赠与合同二、赠与合同(一)概念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或财产权利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的合同。赠与人可以将财产也可以

    21、将财产权利赠与他人,他人表示接受,合同就成立了。第七节 买卖合同、赠与合同和借款合同二、赠与合同二、赠与合同(二)特征1、赠与合同为实践合同2、赠与合同为无偿合同3、赠与合同为单务合同第七节 买卖合同、赠与合同和借款合同二、赠与合同二、赠与合同(三)赠与财产的瑕疵和附义务的赠与因为赠与合同是无偿合同,一般情况下,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不承担责任。但若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证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则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赠与也可以附义务,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所附义务。附义务的赠与,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第七节 买卖合同、赠与合同和借款合同

    22、二、赠与合同二、赠与合同(四)赠与人的撤销权1、任意撤销权2、法定撤销权(1)赠与人的法定撤销权(2)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法定撤销权第七节 买卖合同、赠与合同和借款合同三、借款合同三、借款合同(一)概念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提供借款的一方为贷款人,又称出借人,受领货币的一方为借款人。借款合同一般为诺成合同,但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是实践性合同。民法典第679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第七节 买卖合同、赠与合同和借款合同三、借款合同三、借款合同(二)借款合同的形式与条款借款合同采用书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

    23、除外。借款合同的内容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第七节 买卖合同、赠与合同和借款合同三、借款合同三、借款合同(三)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与义务1、贷款人的权利()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的权利。()要求借款人提供与借款有关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按照约定检查、监督借款的使用情况的权利。()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的权利。第七节 买卖合同、赠与合同和借款合同三、借款合同三、借款合同(三)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与义务贷款人的义务()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

    24、还借款并计算利息。()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提供借款的义务。未按约定提供借款,造成借款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第七节 买卖合同、赠与合同和借款合同三、借款合同三、借款合同(三)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借款人的义务()按约定的日期、数额收取借款的义务。()按照约定的数额、日期支付利息的义务。()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义务。逾期未还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第七节 买卖合同、赠与合同和借款合同三、借款合同三、借款合同(四)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

    25、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第二章企业法第一节 公司法一、公司与公司法概述一、公司与公司法概述(一)几个概念用语公司 公司是依法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组织形式。公司具有营利性、社团性、规范性、法人性等特征。第一节 公司法一、公司与公司法概述一、公司与公司法概述(一)几个概念与用语法人与法人财产权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公司法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股东的原始出资和公司存续期间以公司的名义取得的收入都是公司的财产,即法人财产。公司对其

    26、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即公司的法人财产权。第一节 公司法一、公司与公司法概述一、公司与公司法概述(一)几个概念与用语法定代表人 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第一节 公司法一、公司与公司法概述一、公司与公司法概述(一)几个概念与用语高级管理人员 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还包括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控股股东 控股股东

    27、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50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第一节 公司法一、公司与公司法概述一、公司与公司法概述(一)几个概念与用语实际控制人 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关联关系 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因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

    28、系。第一节 公司法一、公司与公司法概述一、公司与公司法概述(二)公司的分类根据股东承担的责任形式划分()有限责任公司,是指依法设立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股份有限公司,是指依法设立的,其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 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无限公司,是指两个以上股东所组成的、股东对公司的债务负无限连带责任的公司。()两合公司,是指由负无限责任的股东和负有限责任的股东组成的公司。第一节 公司法一、公司与公司法概述一、公司与公司法概述(二)公司的分类根据公司的信用标准

    29、划分()人合公司,是指以股东的个人信用为基础而设立和运营的公司。无限公司是典型的人合公司。()资合公司,是指以股东的资本信用为基础而设立和运营的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是典型的资合公司。()人合兼资合公司,是指兼具股东个人信用和公司资本信用作为设立和运营基础的公司。两合公司是典型的人合兼资合公司。第一节 公司法一、公司与公司法概述一、公司与公司法概述(二)公司的分类根据控制关系划分()母公司,是指通过对它公司的投资或持有它公司的股份并能直接或间接支配该公司的公司,又称为控股公司。()子公司,是指由它公司投资或参股并受它公司控制的公司。第一节 公司法一、公司与公司法概述一、公司与公司法概述(二)公司的

    30、分类根据管辖关系划分()总公司,是指具有法人资格,并对其组织系统内部各分支机构行使管辖权的公司。()分公司,是指(总)公司在其住所以外的地方设立的从事经营活动并受总公司管辖的分支机构。第一节 公司法一、公司与公司法概述一、公司与公司法概述(三)公司的独立性和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独立性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股东的有限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第一节 公司法一、公司与公司法概述一、公司与公司法概述(四)股东的权利股东权利的内容 公司法第条规定:“

    31、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理论上习惯把这三大项权利分为财产权和管理权,也可分为自益权和共益权。具体而言,股东权利包括:表决权、股利分配请求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股权股份转让权、建议和质询权、查阅权、优先购买权、申请法院解散公司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以及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等。第一节 公司法一、公司与公司法概述一、公司与公司法概述(四)股东的权利股东权利滥用的禁止 我国 公司法第20条则对此予以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

    32、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第一节 公司法一、公司与公司法概述一、公司与公司法概述(五)股东诉讼股东直接诉讼 股东直接诉讼即股东权益受损的诉讼。第一节 公司法一、公司与公司法概述一、公司与公司法概述(五)股东诉讼股东代表诉讼 股东代表诉讼即公司权益受损的股东救济。(1)书面请求监事会提起诉讼。(2)书面请求董事会提起诉讼。(3)股东直接提起诉讼。(4)他人侵犯公司权益时的诉讼。第一节 公司法一、公司与公司法概述一、公司与公司法概述

    33、(六)股东的出资股东的出资方式 公司法第27条第1款中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第一节 公司法一、公司与公司法概述一、公司与公司法概述(六)股东的出资2股东的出资义务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第一节 公司法一、公司与公司法概述一、公司与公司法

    34、概述(六)股东的出资3股东违反出资义务的责任 股东不按照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5以上15以下的罚款。第一节 公司法一、公司与公司法概述一、公司与公司法概述(七)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董事、监事、高管人员的资格禁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

    35、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2)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年;(3)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年;(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 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年;(5)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第一节 公司法一、公司与公司法概述一、公司与公司法概述(七)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

    36、格和义务董事、监事、高管人员的义务()忠实、勤勉义务。()对股东会监事会的义务。第一节 公司法一、公司与公司法概述一、公司与公司法概述(七)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董事、监事、高管人员的禁止行为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1)挪用公司资金;(2)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3)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4)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5)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

    37、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6)将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7)擅自披露公司秘密;(8)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第一节 公司法一、公司与公司法概述一、公司与公司法概述(七)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董事、监事、高管人员的损害赔偿责任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上述禁止行为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一节 公司法二、有限责任公司二、有限责任公司(一)设立条件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2、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3、股东共同

    38、制定公司章程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5、有公司住所第一节 公司法二、有限责任公司二、有限责任公司(二)组织机构1股东会()机构性质和地位。股东会是有限责任公司的权力机构。()人员组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第一节 公司法二、有限责任公司二、有限责任公司(二)组织机构1股东会()职权。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对公司增

    39、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10)修改公司章程;11)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第一节 公司法二、有限责任公司二、有限责任公司(二)组织机构1股东会(4)会议规则1)会议形式2)会议的召集和主持3)议事方式和表决第一节 公司法二、有限责任公司二、有限责任公司(二)组织机构董事会()人员组成和任期。有限责任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人至13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两个以上的其他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

    40、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第一节 公司法二、有限责任公司二、有限责任公司(二)组织机构董事会()人员组成和任期。董事会设董事长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年。董事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第一节 公司法二、有限责任公司二、有限责任公司(二)组织机构2董事会()职权。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执行股东会的决议;)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41、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11)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第一节 公司法二、有限责任公司二、有限责任公司(二)组织机构2董事会(3)会议规则1)召集和主持。2)议事方式和表决。第一节 公司法二、有限责任公司二、有限责任公司(二)组织机构3经理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

    42、案;()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公司章程对经理职权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第一节 公司法二、有限责任公司二、有限责任公司(二)组织机构4监事会()人员组成和任期。有限责任公司设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人。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至名监事,不设监事会。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1/3,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中的

    43、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第一节 公司法二、有限责任公司二、有限责任公司(二)组织机构4监事会()人员组成和任期。监事会设主席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监事的任期每届为年。监事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第一节 公司法二、有限责任公司二、有限责任公司(二)组织机构4监事会()职权。公司法规定,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行使下列职权:)检查公司财务;)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

    44、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法律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第一节 公司法二、有限责任公司二、有限责任公司(二)组织机构4监事会()会议规则。监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监事会应当将所

    45、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第一节 公司法二、有限责任公司二、有限责任公司(三)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规定一人公司的概念 我国 公司法所称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第一节 公司法二、有限责任公司二、有限责任公司(三)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规定一人公司的特别规定(1)限制数量。(2)名称披露要求。(3)股东决策要求。(4)法定强制审计。(5)法人格滥用推定制度。第一节 公司法二、有限责任公司二、有限责任公司(三)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规定一人公司与个人独资企业的区别()法律地位不同。一人公司是法人,个人独资企业不是法

    46、人。()税收义务不同。一人公司及其股东要分别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而个人独资企业不缴纳企业所得税,只需投资者缴纳个人所得税。()适用法律不同。一人公司适用 公司法,而个人独资企业适用 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一节 公司法二、有限责任公司二、有限责任公司(四)国有独资公司的特别规定国有独资公司的概念 我国 公司法所称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特别规定()公司章程。国有独资公司章程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制定,或者由董事会制订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第一节 公司法二、有限责任公司二、有限责任公司(四)

    47、国有独资公司的特别规定特别规定(2)组织机构)股东会。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董事会。国有独资公司设董事会,依法行使职权。)经理。国有独资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依法行使职权。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董事会成员可以兼任经理。)监事会。)兼职禁止规定。第一节 公司法二、有限责任公司二、有限责任公司(五)股权转让对外转让的限制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以书面或者其他能够确认收悉的合理方式通知其他股东并征求其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

    48、日起满30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不同意的股东不购买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视为同意转让”。第一节 公司法二、有限责任公司二、有限责任公司(五)股权转让对外转让的限制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一节 公司法二、有限责任公司二、有限责任公司(五)股权转让强制执行的股权转让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

    49、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20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股权转让后事宜 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第一节 公司法二、有限责任公司二、有限责任公司(五)股权转让异议股东股权收购请求权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公司连续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法律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

    50、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60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9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一节 公司法二、有限责任公司二、有限责任公司(五)股权转让股东资格的继承 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一节 公司法三、股份有限公司三、股份有限公司(一)设立条件1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2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或者募集的实收股本总额3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4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须经创立大会通过5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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