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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课件刑法总论(第四版).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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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课件 刑法 总论 第四
    资源描述:

    1、 第一编导论第一章刑法学基本范畴第一节 犯罪一、犯罪的概念一、犯罪的概念 犯罪是违反行为规范,进而侵害法益的行为。(一)犯罪的形式概念(一)犯罪的形式概念犯罪的形式概念把犯罪视为违反刑事法律的行为,仅从犯罪的法律特征上给犯罪下定义。(二)犯罪的实质概念(二)犯罪的实质概念犯罪的实质概念是从犯罪的本质特征上给犯罪下定义。今天的通说,把犯罪的实质认定为对法益具有侵害性或者威胁性的行为。第一节 犯罪一、犯罪的概念一、犯罪的概念(三)中国刑法中的犯罪概念(三)中国刑法中的犯罪概念刑法第13条规定,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

    2、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第一节 犯罪二、犯罪的本质二、犯罪的本质关于犯罪的本质,有多种学说。(一)权利侵害说(二)法益侵害说(三)规范违反说第一节 犯罪三、犯罪的分类三、犯罪的分类(一)自然犯、法定犯(二)亲告罪、非亲告罪(三)国事罪、普通刑事罪(四)基本犯、结果加重犯(五)即成犯、状态犯和继续犯第二节 刑罚一、刑罚的概念一、刑罚的概念刑罚,是刑法规定的,由国家审判机关依法对犯罪分子所适用的限制或剥夺其某种权益的最严厉的强制性法律制裁方法。刑罚具有下列

    3、特征:本质上的严厉性适用对象的特定性根据的法定性适用主体的单一性第二节 刑罚二、刑罚权二、刑罚权刑罚是惩罚犯罪的一种强制方法,由国家设定和运用这一方法的权力就是刑罚权。按照权力内容构成和运行方式的不同,可分为制刑权、求刑权、量刑权和行刑权。制刑权,是指国家为适应惩治犯罪的需要,在刑事立法中创立、设置刑罚的权力。求刑权,是指对刑事被告人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处以刑罚的权力。量刑权,即刑罚裁量权,它由法院依法统一行使,其他任何机关都不享有这一权力。行刑权,是指刑罚执行机关对犯罪人强行执行刑罚的权力。第二节 刑罚三、刑罚功能三、刑罚功能刑罚功能,是指刑罚在社会生活中可能发挥的积极作用。刑罚功能包括:()

    4、惩罚功能。()威慑功能。()矫正功能。()安抚功能。第二节 刑罚四、刑罚和保安处分的关系四、刑罚和保安处分的关系保安处分与刑罚的区别在于:刑罚是根据刑法的规定,而对实施犯罪行为的犯罪人所确定的处罚措施。对于保安处分和刑罚的关系,一元论认为,刑罚和保安处分具有同一性。二元论则主张:刑罚与保安处分性质不同,不可同日而语。我国刑法持刑罚与保安处分二元论的观点。第三节 刑法一、刑法的概念一、刑法的概念我们可以将刑法界定为:以国家名义预告何种行为是犯罪和应给犯罪人以何种刑罚处罚,以有效对付犯罪和积极预防犯罪的法律。刑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刑法,是指以国家名义颁布的,规定犯罪与刑罚的一切法律规范的总称

    5、,包括刑法典、单行刑法以及附属刑法。狭义的刑法,是指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将规定犯罪与刑罚的一般原则和各种具体犯罪与刑罚的法律规范加以条理化和系统化的刑法典。第三节 刑法二、刑法的演变二、刑法的演变(一)概说(一)概说在人类社会早期,正式的刑罚规范并不存在。在国家出现以后,出于维持政权的需要,刑法出现并被广泛运用。18世纪以前的刑法,只有具体犯罪及其刑罚的规定,刑法缺乏体系性,表现为大量的散在性的个别法。此后,逐步总结出总则性规定。第三节 刑法二、刑法的演变二、刑法的演变(二二)我国的刑法立法进程我国的刑法立法进程我国在1979年制定了刑法典。1979年刑法的特点是罪名较少、刑罚较为轻缓。我国在

    6、1997年对1979年刑法进行了修订。1997年全面修订刑法以来,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惩罚犯罪、保护人民和维护正常社会秩序的需要,先后已通过一个决定和11个修正案。我国晚近刑法立法的突出特点表现在:拓宽新领域;转变法益观;增加新手段;赋予新机能;面临新难题。第三节 刑法二、刑法的演变二、刑法的演变(三三)我国未来的刑法立法我国未来的刑法立法未来的刑法立法,从总体上看,应当建立能动、理性的总体立法方略。能动立法 能动立法,意味着要根据社会情势的变化,及时增设相当规模的新罪。理性立法 增设新罪总是有限度的,立法者必须遵守比例原则,在法益保护与尊重个人自由之间取得某种微妙的、多数人都能够接受的平衡。第

    7、三节 刑法三、刑法的性质三、刑法的性质刑法作为重要的部门法,具有以下法律性质:(一)特定性(二)广泛性(三)严厉性(四)谦抑性第三节 刑法四、刑法的任务四、刑法的任务根据我国刑法第2条的规定,我国刑法的任务是打击犯罪与保护人民的统一。五、刑法的社会功能五、刑法的社会功能刑法的社会功能是对行为规范关系或者底线秩序的维护。第四节 刑法学一、刑法学思维的独特性一、刑法学思维的独特性刑法学是研究定罪原理、刑罚裁量和执行规则、具体犯罪认定方法的部门法学。刑法学思维自身的特点在于:()客观判断与主观判断统一,但客观判断绝对优先。()抽象判断和具体判断统一,但抽象判断优先。()一般判断和例外判断统一,但一般

    8、判断绝对优先。()事实判断和价值判断统一,但价值判断更为重要。第四节 刑法学二、刑法学和其他部门法学之间的关系二、刑法学和其他部门法学之间的关系对某些疑难案件的处理,需要兼顾考虑刑法学以外的其他部门法学的取向,否则,刑法学上的结论可能缺乏合理性。刑法学的立场和民法学、商法学在某些问题上的认识并不完全一致,有时还存在很大差异。刑法学和民法学之间所存在的上述差异都属于正常现象,这是由刑法学立场的独立性所决定的。强行要求刑法学立场和其他部门法学立场的一致性,有时会带来犯罪认定上的困难,不利于发挥刑法的法益保护机能。第四节 刑法学三、刑法学研究方法三、刑法学研究方法(一)体系思考与问题思考并重(二)抽

    9、象思考方法(三)比较方法(四)回应方法第二章刑法学派之争第一节 刑法客观主义一、刑法客观主义的代表人物一、刑法客观主义的代表人物刑法客观主义的代表人物首先是被称为近代刑法学的开创者的贝卡里亚其在1764年出版了著名的论犯罪与刑罚。费尔巴哈也是刑法客观主义学者中功勋卓著的人物,被近代西方尊称为“刑法学之父”。其理论贡献主要有:一方面,提出心理强制说。另一方面,强调权利侵害说。在此之后,著名哲学家康德、黑格尔也为推进刑法客观主义思想的发展作出了自己的独特贡献。第一节 刑法客观主义二、刑法客观主义的基本理念二、刑法客观主义的基本理念(一)对自由意志的肯定此犯罪者和彼犯罪者、犯罪者和社会一般人的理性觉

    10、悟、主观上的意思,人人相同。(二)犯罪行为刑法客观主义强调,犯罪成立的首要条件是行为符合刑法各条所规定的构成要件。(三)刑罚观念刑法客观主义认为:一方面,量刑时“人”的因素可以忽略;另一方面,刑罚的基础就应当在外部行为及其客观实害上着手,刑罚的本质就在于基于正义的要求对过去所犯罪行予以报应。第二节 刑法主观主义一、刑法主观主义的代表人物一、刑法主观主义的代表人物对犯罪要进行实证分析,在这方面,开风气之先的是意大利学者龙勃罗梭。他在解剖了许多尸体以后,提出天生犯罪人理论。龙勃罗梭的学生菲利在此基础上提出,犯罪与意志自由无关,在有的情况下与个人的生理原因有关联,但也受自然原因、社会原因的影响。德国

    11、刑法学家李斯特是坚定的新派学者,他提出的著名观点有:()行为人观念。()犯罪征表说。()目的刑论。第二节 刑法主观主义二、刑法主观主义的基本观念二、刑法主观主义的基本观念(一)犯罪征表说犯罪是犯罪人危险性格的表露,应当予以惩罚的是犯罪人而非犯罪行为本身。(二)社会防卫论对罪犯适用刑罚,一方面,使社会赢得自我检讨、反思和社会政策调整、改良的机会;另一方面,可以有针对性地消除导致个人犯罪的病因、惯习,减少犯罪偶发的可能,并防止其再犯,使社会得以自我保全。第三节 刑法理论对立的意义一、误解的澄清一、误解的澄清同一案件,分别依旧派、新派的理论处理,可能会得出不同的结论。在20世纪30年代以后,新、旧学

    12、派的融合渐成趋势。学派论争的最终结果从总体上看是刑法主观主义衰退、客观主义取得主流地位。二、刑法理论论争的关键点二、刑法理论论争的关键点()罪犯形象。()犯罪行为。()惩罚思路。第三节 刑法理论对立的意义三、刑法理论论争的意义三、刑法理论论争的意义刑法学上的“学派之争”与理论发展如影随形。大陆法系刑法学自18世纪以来就在刑事古典学派与刑事实证学派的旗帜下展开“学派之争”,使得犯罪论、刑罚论的许多问题被反复地、深入地讨论,对抗的激烈程度远远超过我们今天的想象。这样,犯罪的辨别机制、处理机制可能就会更趋于合理,刑法理论也可能更对社会负责。第四节 行为无价值二元论的提倡一、行为无价值二元论的基本立场

    13、一、行为无价值二元论的基本立场行为无价值论需要尽可能告别道德主义的影响,并同时考虑新规范违反说和行为的法益侵害导向性说,而且将行为的法益侵害导向性说置于优先考虑的地位。这是有别于传统观点的二元的行为无价值论。承认新规范违反说,一方面,是认可刑法规范是行为规范(其本质是命令规范)。另一方面,是肯定违法性判断对于社会一般人将来确立行为基准有帮助,使其在未来可能处于行为人的地位时,不会实施类似行为。承认行为的法益侵害导向性说,是充分肯定法益侵害对于违法性判断的关键作用。第四节 行为无价值二元论的提倡二、行为无价值二元论在德日的不同命运二、行为无价值二元论在德日的不同命运德国坚持行为无价值二元论,而日

    14、本通说采用结果无价值论。大致的原因主要有:国家治理的理念映射到刑法领域受目的行为论影响的程度工业化及社会进程日本学习德国又想摆脱德国刑法学约束的心态第四节 行为无价值二元论的提倡三、行为无价值二元论在当代中国的意义三、行为无价值二元论在当代中国的意义()刑法判断中主观要素和客观要素之间存在时分时合、极其复杂的纠缠关系,现有的犯罪构成“四要件理论”不能充分展示刑法思考的逻辑进程,不能满足分层次评价主观要素和客观要素的需要,由此带来对现有的平面、封闭式犯罪成立理论需要进行“阶层化”改造的问题。()对刑法的存在价值可能会形成新的思考。()承认刑法作为行为规范的特征,公众就能够通过刑法的指引遵守规范,

    15、假以时日,在中国能够形成一种刑事秩序。()行为无价值二元论和结果无价值论的争论展示了不同理论在问题意识、理论出发点、方法论上的独特价值。第三章刑法基本原则第一节 罪刑法定原则一、发展历程一、发展历程罪刑法定起源于英国,展开于美国,最终形成于法国,是公认的刑法领域的法治原则。罪刑法定原则的雏形在1215年英国的自由大宪章中就已经显现出来。此后,罪刑法定的思想传播到了美国,1774年费城的权利宣言就对此予以明确。后来的美国宪法对禁止适用事后法、正当程序等的规定,就是对罪刑法定原则的继续坚持。当然,在罪刑法定原则风靡欧洲大陆的同时,削弱、批判甚至取消罪刑法定的主张也一直都没有消除。在社会本位思想占据

    16、统治地位的历史条件下,罪刑法定原则被动摇,类推制度得到施行。第一节 罪刑法定原则一、发展历程一、发展历程在第二次世界大战爆发后,纳粹德国政权践踏法律,主张刑法不是为了保护个人免受政府侵害,而是保护政府不受个人分割。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由于纳粹德国实行的罪刑擅断的做法使人们心有余悸,加之民主主义与人权保障的思想加强,罪刑法定原则的意义重新得到审视。新中国成立后,罪刑法定理论与实践的发展历程可以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是1949年至1979年。在这段时期,法律虚无思潮泛滥,罪刑法定原则无从谈起。第二阶段是1979年至1997年。虽然刑法中并未明确规定罪刑法定原则,但是“部分”体现了罪刑法定的精神。第三

    17、阶段是1997年至今,在 刑法中明确规定罪刑法定原则并在司法实务中逐步推行。第一节 罪刑法定原则二、思想渊源二、思想渊源罪刑法定原则沿革意义上的思想渊源,是“三权分立”和心理强制说。在今天,人们一般认为,罪刑法定原则的思想基础是民主主义(由国民自己选举的代表组成的立法机关才有权制定法律)和自由主义(法律应当具有预测可能性,以保障个人的行动自由)。第一节 罪刑法定原则三、基本内容三、基本内容从形式上看,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要求是:()法定化,即犯罪和刑罚必须事先由法律作出明文规定,不允许法官自由擅断。()实定化,即对于什么是犯罪和犯罪所产生的具体法律后果,都必须作出实体性的规定。()明确化,即刑法

    18、条文必须文字清晰、意思确切,不得含糊其词或模棱两可。第一节 罪刑法定原则三、基本内容三、基本内容从实质意义上看,罪刑法定主义的基本内容是:(一)溯及既往的禁止(事前的罪刑法定)(二)排斥习惯法(成文的罪刑法定)(三)禁止类推适用(严格的罪刑法定)(四)刑罚法规的适当(确定的罪刑法定)第一节 罪刑法定原则四、罪刑法定原则对立法者的约束四、罪刑法定原则对立法者的约束在我国,罪刑法定原则在如下方面约束立法权:()对于没有法益实害、危险的行为,不能在立法上被规定为犯罪。()在刑法分则的具体规定中,必须对个罪确定法定刑,不在刑法上设置没有刑罚处罚标准的具体犯罪,否则,就和罪刑法定原则的精神有冲突。()刑

    19、罚规定必须明确,禁止在立法上确定过于残酷的刑罚,使罪刑关系失衡。()立法者对刑法规定进行解释时,必须受刑法典的制约,不能脱离刑法文本进行解释。()不能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过多的刑法修正案。第一节 罪刑法定原则五、罪刑法定原则的实现五、罪刑法定原则的实现适用罪刑法定原则,最为重要的问题是合理解释刑法。(一)刑法的法官解释而非法院解释(二)刑法解释方法的合理运用(三)刑法解释位阶性的否定解释刑法时应遵循文义解释体系解释历史解释目的解释合宪性解释的先后顺序。解释通常有顺序并不意味着刑法解释方法就 一定具有位阶性。第二节 罪刑均衡原则一、观念基础一、观念基础罪刑均衡原则来源于古老的报复观念。此后,刑事

    20、古典学派进一步强调,刑罚必须和犯罪的客观危害相当,以此来维持罪刑均衡关系。但是,在垄断资本主义时期,随着刑法客观主义遭受广泛的批评,以行为人为出发点的刑法思想大行其道。由于刑法学上的学派之争在20世纪垄断资本主义高速发展的新背景下渐趋缓和,在量刑原则上两派也开始取长补短:既强调刑罚与犯罪行为相适应,又主张刑罚与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相适应。第二节 罪刑均衡原则二、立法体现二、立法体现()刑法总则确立了合理的刑罚方法。()刑法总则规定了区别对待的刑罚裁量原则和执行方法:根据各种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和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大小,规定了轻重有别的处罚原则。()刑法分则根据各种犯罪侵害法益的不同,以及行为客观

    21、危害的大小规定了四百多个犯罪,使各种程度不同的危害行为都能够有对应的罪名加以规范。()刑法分则根据个罪的具体情况设立了轻重不同的法定刑幅度。第二节 罪刑均衡原则三、司法适用三、司法适用在刑事司法中,法官对犯罪人裁量刑罚,不仅要看犯罪行为及其所造成的危害结果,而且也要看整个犯罪事实包括罪行和罪犯各方面因素综合体现的社会危害性程度。为此,必须做到以下四点:(一)妥善处理刑罚个别化原则(二)将量刑与定罪置于同等重要的地位(三)防止重刑主义(四)追求司法的均衡和统一第三节 刑法适用平等原则一、含义一、含义刑法适用平等原则的基本含义就是:就犯罪人而言,任何人犯罪,都应当受到法律的追究;任何人不得享有超越

    22、法律规定的特权;对于一切犯罪行为,不论犯罪人的社会地位、家庭出身、职业状况、政治面貌、才能业绩如何,都一律平等地适用刑法,在定罪量刑时不应有所区别,一视同仁,依法惩处。就被害人而言,任何人受到犯罪侵害,都应当依法追究犯罪、保护被害人的权益;被害人同样的权益,应当受到刑法同样的保护,不得因为被害人身份地位、财产状况等情况的不同而对犯罪和犯罪人予以不同的刑法适用。第三节 刑法适用平等原则二、适用二、适用刑法适用平等原则意味着法律规定必须被平等地适用于所有就法律规定而言“情况类似”的人,其具体体现在定罪、量刑和行刑三个方面。(一)定罪平等(二)量刑平等(三)行刑平等第四章刑法适用范围第一节 刑法的空

    23、间效力一、刑法空间效力的原则一、刑法空间效力的原则属地原则:根据领土主权,对于在本国领域内发生的犯罪,不问犯罪人的国籍,一律适用本国刑法,即以犯罪地为准。属人原则:对于本国国民,无论在何地犯罪,一律适用本国刑法,即以犯罪人的国籍为准。保护主义:对于侵害本国国家以及国民利益的犯罪,不论犯罪人是谁,也不论犯罪发生在何地,一律适用本国刑法。普遍原则:对于某些严重侵害人类共同生活利益、生存状态的犯罪,无论犯罪人是谁,也无论犯罪发生在何处,更不考虑是否侵犯本国国家或国民的利益,一律适用本国刑法。第一节 刑法的空间效力二、我国刑法关于空间效力的规定二、我国刑法关于空间效力的规定在空间效力问题上,我国刑法以

    24、属地原则为基准,兼采属人原则、保护原则和普遍原则。(一)属地管辖(一)属地管辖 刑法第6条第1款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二)属人管辖(二)属人管辖 刑法第7条第1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第一节 刑法的空间效力二、我国刑法关于空间效力的规定二、我国刑法关于空间效力的规定(三)保护管辖(三)保护管辖 刑法第8条规定,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

    25、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四)普遍管辖(四)普遍管辖 刑法第9条规定,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的,适用本法。第一节 刑法的空间效力三、关于刑法空间效力的特殊问题三、关于刑法空间效力的特殊问题(一)预备犯、未遂犯与刑事管辖权(二)共同犯罪与刑事管辖权(三)中国刑法没有管辖权的情况(四)刑事管辖权的竞合第二节 刑法的时间效力一、刑法的生效时间一、刑法的生效时间刑法的生效时间与其他法律的生效时间相似,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从公布之日起生效,二是公布之后经过一段时间再施行。二、刑法的失效时间二、刑法的失效时间法律的失

    26、效时间,即法律终止效力的时间,通常要由立法机关作出决定。我国刑法的失效基本上包括两种方式:一是由立法机关明确宣布某些法律失效。二是自然失效,即新法施行后代替了同类内容的旧法,或者由于原来特殊的立法条件已经消失,旧法自行废止。第二节 刑法的时间效力三、刑法的溯及力三、刑法的溯及力(一)处理溯及力问题的立场(一)处理溯及力问题的立场 刑法的溯及力,即刑法生效以后,对于其生效以前未经审判或者效力尚未确定的行为是否适用的问题。在刑法溯及力问题上,世界各国的立场大致有:()从旧原则。()从新原则。()从新兼从轻原则。()从旧兼从轻原则。第二节 刑法的时间效力三、刑法的溯及力三、刑法的溯及力(二)我国刑法

    27、溯及力的规定(二)我国刑法溯及力的规定对于1949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至1997年10月1日新刑法施行前这段时间内发生的行为,应当根据从旧兼从轻原则的精神,按以下不同情况分别处理:第一,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而修订后的刑法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第二,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但修订后的刑法不认为是犯罪的,只要这种行为未经审判或者判决尚未确定,就应当适用修订后的刑法。第三,当时的法律和修订后的刑法都认为是犯罪,并且按照修订后的刑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原则上按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第二节 刑法的时间效力三、刑法的溯及力三、刑法的溯及力(三)关于溯及力的理解(三)关于

    28、溯及力的理解()我国刑法第12条第1款的“处刑较轻”,是指刑法对某种犯罪规定的刑罚即法定刑比修订前的刑法轻。()司法解释是对立法的解释,而不是创制新的刑法规定,因此,原则上不受溯及力的限制,行为时没有司法解释规定,审判时存在司法解释的,该司法解释可以适用。()在犯罪后,遇到处罚变重等不利于被告人的法律变更的,不应当对被告人适用变更后的刑罚规范。()依据当时的法律已经作出的生效判决,继续有效。第二编犯罪论第五章犯罪论体系第一节 犯罪论体系的比较一、大陆法系的阶层式犯罪论体系一、大陆法系的阶层式犯罪论体系(一)(一)“阶层的阶层的”犯罪论体系概说犯罪论体系概说德、日为代表的犯罪论体系,由构成要件该

    29、当性、违法性和有责性构成。由于这三个要件之间具有层次性,因而我们称其为阶层的犯罪论体系。在阶层犯罪论体系内部,除“构成要件符合性违法性有责性”的理论构造之外,还有不少人赞成“不法罪责”的两阶层体系,一度成为有力的学说。两阶层论认为,构成要件该当应该与违法性合二为一,成为一个“不法”的阶层,不必再单独存在。第一节 犯罪论体系的比较一、大陆法系的阶层式犯罪论体系一、大陆法系的阶层式犯罪论体系(二)阶层理论发展史(二)阶层理论发展史古典犯罪论体系新古典犯罪论体系目的论犯罪论体系功能性犯罪论体系第一节 犯罪论体系的比较二、英美法系的双层次犯罪论体系二、英美法系的双层次犯罪论体系(一)犯罪本体要件(一)

    30、犯罪本体要件犯罪行为和心态是犯罪论体系中第一层次的内容。犯罪行为是英美法系犯罪构成的客观要件;犯罪意图又称为犯罪心态,是英美法系犯罪构成的主观要件。(二)抗辩事由(二)抗辩事由抗辩事由是英美犯罪论体系中第二层次的内容,其可以分为“正当化”、“免责”两大类。正当理由包括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警察圈套等,相当于大陆法系的违法阻却事由;可得宽恕包括未成年、错误、精神病、被迫行为等,相当于大陆法系的责任阻却事由。第一节 犯罪论体系的比较三、苏联、中国的平面式构成要件论三、苏联、中国的平面式构成要件论我国刑法学通说认为,犯罪构成是指依照我国刑法的规定,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

    31、罪所必需的一切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的有机统一。犯罪构成有四个共同要件,即犯罪客体、犯罪客观要件、犯罪主体与犯罪主观要件。犯罪客体,是指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所侵害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犯罪客观方面,是指犯罪活动的客观外在表现,包括危害行为、危害结果以及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等。犯罪主体,是指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实施危害行为的自然人与单位。犯罪主观方面,是指行为人对于危害社会的结果所持的主观心理状态。第一节 犯罪论体系的比较四、导致犯罪论差异的内在原因四、导致犯罪论差异的内在原因(一)相同点(一)相同点以下要件是任何法系的犯罪成立理论中都不可缺少的:()行为要件。()罪过要

    32、件。(二二)差异差异点点大陆法系犯罪论体系的出发点是概念,归宿点是追求理论体系的完善,其中的哲学思辨色彩浓厚。英美犯罪成立理论的出发点是司法经验,含有真理性的一面;其归宿点是简便、实用。英美犯罪构成理论的最大优点是充分反映了定罪过程。我国犯罪构成理论体现了一种综合评价的特征,犯罪认定就如同一个“堆积木”的过程,把四大要件拼凑在一起即大功告成;犯罪构成法定化,不允许进行超法规的评价。第一节 犯罪论体系的比较四、导致犯罪论差异的内在原因四、导致犯罪论差异的内在原因(三三)内在原因分析内在原因分析在犯罪论体系上的上述差别,从实质上看体现了大陆法和普通法在思维和方法论上的差异。大陆的法律思维所追求的是

    33、,在应受法律调整的范围内,最大限度地布满事先确定的、在任何情况下都能适用的规范。普通法的思想方法是轻视那种大原则或过分抽象的一般概括,尽可能避免在社会领域布满法律规范,因此不追求行为规范的定式化,而只求在社会秩序出现混乱时能够提供有效的救济。第二节 阶层犯罪论的合理性一、体系思考的含义与意义一、体系思考的含义与意义(一)犯罪论中体系思考的含义(一)犯罪论中体系思考的含义所谓体系,就是按照一定原理所组织起来的有关知识的统一体,在刑法学上,以刑法的目的、机能为基准,将对于实现该机能来说互相协调的知识进行统一化、组织化,这就是体系构成的任务。刑法学上的体系化思考,最主要的就是犯罪论体系的建立。第二节

    34、 阶层犯罪论的合理性一、体系思考的含义与意义一、体系思考的含义与意义(二二)犯罪论中体系思考的)犯罪论中体系思考的意义意义()体系性的犯罪判断,让我们的思考经济、让法院的判决可以被预测。()因为存在阶层的判断,且不同阶层所适用的理论范畴本身具有很大的包容性,阶层性犯罪论体系使犯罪论的发展始终留有余地。从满足司法实务需求的角度看,必须采用阶层论的理由主要有两方面:只有阶层论才能实现体系思考;只有阶层论才能有效防止错案。第二节 阶层犯罪论的合理性二、只有阶层论才能实现司法上的体系性思考二、只有阶层论才能实现司法上的体系性思考(一)只有阶层论才能顾及共犯论(二)只有阶层犯罪论才能与刑罚论相呼应三、阶

    35、层论能够为防止错案提供实体法上的支撑三、阶层论能够为防止错案提供实体法上的支撑只有阶层理论在分析任何刑事案件时,才能确保先判断这件事情做得怎么样,再去考虑能不能谴责行为人。这才是分层次判断的思路,也是刑法客观主义的具体运用。建立体系的思考,坚持从客观到主观的判断,最大的意义在于有助于安全性价值的实现,容易发现事物的本质,也符合人类认识世界的客观规律。第三节 阶层论的司法运用一、阶层论的应有逻辑一、阶层论的应有逻辑合理的犯罪论体系的重要性并不体现在形式和技术意义上,也根本不需要苛求在刑事判决书中出现构成要件该当性、按照先客观后主观、先一般后特殊、先形式后实质、先定罪事由后辩护事由的顺序分析案件,

    36、就会得出和三阶层论相同的结论。只要这一点得到理解和认同,阶层式犯罪论体系的司法品性就得以确立。二、实务中如何运用阶层论二、实务中如何运用阶层论(一)进路之一:构成要件该当性违法性有责性(二)进路之二:犯罪客观要件犯罪主观要件犯罪排除要件(违法阻却事由、责任阻却事由)第六章犯罪客观构成要件第一节 犯罪客观要件概述一、犯罪客观要件的概念一、犯罪客观要件的概念犯罪客观要件,是指对法益实施侵害的行为事实的基本要素的总和。所谓客观的构成要件符合性,就是指行为人的行为必须与法定的分则个罪的客观罪状规定相一致。第一节 犯罪客观要件概述二、国外的构成要件概念二、国外的构成要件概念(一)客观的构成要件要素(一)

    37、客观的构成要件要素 古典犯罪论体系中的构成要件是纯粹客观的被评价的对象,排斥价值判断。(二)主观的构成要件要素(二)主观的构成要件要素新古典犯罪论认为,主观的构成要件要素,是指反映行为人主观内容的构成要件要素,主要是指作为构成要件要素的故意、过失和不法意图。(三)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三)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麦耶认为规范构成要件是真正的违法性因素,同时由于其是故意的对象,因而也是构成要件要素。第一节 犯罪客观要件概述三、犯罪客观要件的机能三、犯罪客观要件的机能(一)自由保障机能(二)个别化机能(三)违法推定机能第一节 犯罪客观要件概述四、犯罪客观要件的要素四、犯罪客观要件的要素犯罪客观要件的要素包

    38、括:()主体;()实行行为(作为、不作为);()行为客体;()结果;()因果关系;()行为的附随状况。第二节 主体一、身份一、身份身份,是指行为人所特有的资格、地位或者状态。对于某些犯罪的成立,在构成要件的设置上,要求以某种特殊身份为要件时,犯罪主体即为身份犯的构成要件。身份犯是义务犯的一种,其分为真正身份犯和不真正身份犯两种。真正身份犯,是指立法者根据身份确定罪名,身份的有无影响定罪的情形(构成身份),如果行为人不具备某种身份,就不符合构成要件的规定。不真正身份犯,是指身份不影响定罪,但是某种特定的身份可能成为刑罚加重或者减轻的根据的情形(加减身份)。第二节 主体二、单位二、单位(一)(一)

    39、理论依据理论依据依据法人实在说,法人与个人一样,属于现实的社会实体,法人机构及其代表人以法人名义实施的行为应视同法人的直接行为。这样,法人不仅具有权利能力,而且具有行为能力,由此直接导出法人可以成为犯罪主体的结论。(二二)分类分类纯正的单位犯罪不纯正的单位犯罪第二节 主体二、单位二、单位(三三)主体范围主体范围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第二节 主体二、单位二、单位(四四)单位犯罪行为单位犯罪行为单位犯罪具有双重机制:表层是单位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员的犯罪行为,当这一犯罪行为是由单位作出决策或者获得单位认可时,就上升为里层的单位犯罪行为。在实务中,自然人的行为及其所造成的后果,如果代表了单位的意思,

    40、或者是单位所不反对的,就可以视为单位的行为。第二节 主体二、单位二、单位(五五)单位犯罪的责任单位犯罪的责任单位犯罪故意单位犯罪过失 单位过失犯罪中的过失行为一般来说具有个人性,个人行为往往是职务行为。在一般情况下,我国刑法规定的过失的单位犯罪都只处罚单位中的直接责任人员,而未处罚单位。第二节 主体二、单位二、单位(六六)单位犯罪的处罚单位犯罪的处罚双罚制 双罚制指既处罚单位,又处罚单位中的自然人。单罚制 单罚制,是指在单位犯罪中,只处罚单位内部的自然人或者只处罚单位本身,并不同时对二者进行处罚。第三节 构成要件行为一、行为概念的机能一、行为概念的机能()作为基本要素的机能。()作为沟通要素的

    41、机能。()作为界限要素的机能。第三节 构成要件行为二、关于行为的一般理论二、关于行为的一般理论(一)因果行为论(二)目的行为论(三)社会行为论(四)人格行为论三、构成要件行为(实行行为)的概念三、构成要件行为(实行行为)的概念实行行为是刑法分则具体罪名中定型化的行为。实行行为就应当是有引起构成要件结果发生的危险的行为。第三节 构成要件行为四、构成要件行为的类型四、构成要件行为的类型(一)直接实行行为、间接实行行为(二)共同实行行为、同时实行行为五、构成要件行为的方式五、构成要件行为的方式(一)作为(二)不作为第四节 不作为一、(不纯正)不作为犯概说一、(不纯正)不作为犯概说(一)作为犯和不作为

    42、犯(一)作为犯和不作为犯作为,是指以积极的方式实施某种行为。不作为是相对于作为而言的,指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积极行为的特定义务,并且能够履行,但拒不履行的行为。(二)纯正不作为犯和不纯正作为犯(二)纯正不作为犯和不纯正作为犯纯正不作为犯,是指构成要件规定只能以不作为方式实施的犯罪。不纯正不作为犯,是指刑法分则原本以作为形式规定的犯罪,行为人以不作为的方式实施的情形。第四节 不作为一、(不纯正)不作为犯概说一、(不纯正)不作为犯概说(三)作为犯和(不纯正)不作为犯的判断(三)作为犯和(不纯正)不作为犯的判断区分作为和不作为问题的关键在于某一身体行动从规范评价的角度具有何种意义。区分作为犯和不作为犯

    43、的步骤是:()判断某一积极的举止行为直接导致结果发生的危险是否存在,即行为是否直接支配因果流程。()对某一身体动作是否能够直接支配因果流程的判断难以得出肯定结论时,需要特别考虑对义务的规范评价。第四节 不作为一、(不纯正)不作为犯概说一、(不纯正)不作为犯概说(四)不纯正不作为犯与罪刑法定原则(四)不纯正不作为犯与罪刑法定原则()从刑法分则关于作为犯的规定来看,其表面上是禁止规范,但为全面保护法益,在该禁止规范中实质地内含了命令规范,所以作为犯的规范具有“复合性格”,或者说禁止规范的反面 就是命令规范。()在有的场合,对于法益的保护,必须依赖于他人对特定义务的履行。()行为人明知自己负有特定义

    44、务,不履行义务反映出行为人所具有的对规范的蔑视态度,惩罚不作为对于稳定规范是极为重要的。第四节 不作为二、不作为犯的成立条件二、不作为犯的成立条件不作为成为刑法意义上的行为并符合犯罪构成要件,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作为义务(二)作为可能性(三)未履行特定作为义务,(可能)造成危害结果第四节 不作为三、作为义务的来源三、作为义务的来源(一)形式四分说(一)形式四分说 我国刑法学通说认为,作为义务的根据是法律规定、职务或业务的要求、法律行为的要求、先行行为共四种。这是作为义务形式四分说的立场。(二)实质说(二)实质说作为义务来源被分为两类:()对特定法益的保护义务。()对危险源的监督义务。第四节

    45、 不作为三、作为义务的来源三、作为义务的来源(三)先行行为说(危险前行为说)(三)先行行为说(危险前行为说)先行行为是作为义务的唯一来源犯罪行为可以成为先行行为先行行为应当具有义务违反性第五节 结果一、结果的概念一、结果的概念结果,是指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行为客体所造成的危险或者实际损害。二、结果的地位二、结果的地位()决定犯罪成立与否。()决定犯罪形态。()影响量刑。()影响行为人的责任。第五节 结果三、结果的种类三、结果的种类(一)实害与危险(二)物质性结果和非物质性结果(三)直接结果和间接结果第六节 因果关系说与客观归责论一、因果关系说一、因果关系说(一)条件说(一)条件说 条件说的含义条

    46、件说认为在行为与结果之间,如果存在着“无即无”的关系,则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条件关系的判断()假定的因果关系。()择一的竞合。()重叠的因果关系。()流行病学的因果关系理论。第六节 因果关系说与客观归责论一、因果关系说一、因果关系说(一)条件说(一)条件说 条件说的缺陷()可能形成无止境的关联。()运作机理上的先天不足。()条件说的修正理论也存在缺陷。()利用责任要素弥补条件说的缺陷存在方法论上的偏差。第六节 因果关系说与客观归责论一、因果关系说一、因果关系说(二二)相当因果关系相当因果关系说说 相当因果关系说主张根据社会一般人生活上的经验,在通常情况下某种行为产生某种结果被认为是相当的场合

    47、,就认为该行为与该结果具有因果关系。被害人的特殊体质与因果关系的确定在我国刑法中,遇到被害人体质特殊的案例,原则上会根据条件说或者客观的相当因果关系说,得出因果关系存在的结论。第六节 因果关系说与客观归责论一、因果关系说一、因果关系说(二二)相当因果关系相当因果关系说说 介入因素与因果进程的相当性判断应当依次考虑具有客观性质的以下三方面情形:()最早出现的实行行为导致最后结果的发生可能性高低。()介入因素异常性的大小。()介入因素对结果发生的影响力大小。第六节 因果关系说与客观归责论一、因果关系说一、因果关系说(二二)相当因果关系相当因果关系说说 相当因果关系说的不足()规范判断程度不高。()

    48、缺乏判断构成要件行为的具体规则。()忽略犯罪成立条件判断上的位阶性。()对部分案件的处理没有考虑刑事政策的要求。第六节 因果关系说与客观归责论一、因果关系说一、因果关系说(三三)不作为犯的因果关系不作为犯的因果关系 如果行为人履行特定义务,结果“十之八九”不会发生;正是因为行为人没有履行其应当履行的义务,所以发生了危害后果。(四四)结果加重犯的因果关系结果加重犯的因果关系 实施一定的行为,经验上存在导致加重结果的可能性的,结果加重犯的因果关系存在。第六节 因果关系说与客观归责论二、客观归责论二、客观归责论(一)客观归责的一般理论(一)客观归责的一般理论 只有当行为危害了被保护的行为客体,且符合

    49、构成要件的结果中的危险被实现,由人的行为所造成的结果才可能有客观归责问题。(二二)客观归责理论)客观归责理论的运用的运用 第一层次:制造风险考察行为是否制造不被容许的危险第二层次:实现风险判断危险行为实现不被允许的危险第三层次:构成要件的效力范围判断事件是否在构成要件的效力范围之内第六节 因果关系说与客观归责论二、客观归责论二、客观归责论(三三)客观归责理论)客观归责理论的方法论意义的方法论意义 用多重规则确保检验时没有遗漏建立正面判断和反向检验交互进行的检验标准展示积极一般预防的刑罚效果凸显刑法评价的层次性、充分性不会损及刑法判断的客观化第七章犯罪主观构成要件第一节 犯罪主观构成要件概述一、

    50、关于主观构成要件要素(违法要素)的理论对立一、关于主观构成要件要素(违法要素)的理论对立(一一)行为无价值论的立场行为无价值论的立场 按照我所主张的行为无价值二元论,在刑法学上强调违法和责任的区分,并不意味着要否定主观的违法要素。(二二)结果无价值论的观点结果无价值论的观点 在多数结果无价值论看来,行为无价值论关于主观违法要素的论证其实是对行为人责任的阐释,混淆了违法与责任的概念,总体上应当予以否定。第一节 犯罪主观构成要件概述二、承认主观构成要件要素(违法要素)的理由二、承认主观构成要件要素(违法要素)的理由(一)理论分析(一)理论分析 刑法只能禁止在规范上“不受欢迎”的行为方式肯定行为受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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