课件刑法总论(第四版).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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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课件 刑法 总论 第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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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第一编导论第一章刑法学基本范畴第一节 犯罪一、犯罪的概念一、犯罪的概念 犯罪是违反行为规范,进而侵害法益的行为。(一)犯罪的形式概念(一)犯罪的形式概念犯罪的形式概念把犯罪视为违反刑事法律的行为,仅从犯罪的法律特征上给犯罪下定义。(二)犯罪的实质概念(二)犯罪的实质概念犯罪的实质概念是从犯罪的本质特征上给犯罪下定义。今天的通说,把犯罪的实质认定为对法益具有侵害性或者威胁性的行为。第一节 犯罪一、犯罪的概念一、犯罪的概念(三)中国刑法中的犯罪概念(三)中国刑法中的犯罪概念刑法第13条规定,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
2、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第一节 犯罪二、犯罪的本质二、犯罪的本质关于犯罪的本质,有多种学说。(一)权利侵害说(二)法益侵害说(三)规范违反说第一节 犯罪三、犯罪的分类三、犯罪的分类(一)自然犯、法定犯(二)亲告罪、非亲告罪(三)国事罪、普通刑事罪(四)基本犯、结果加重犯(五)即成犯、状态犯和继续犯第二节 刑罚一、刑罚的概念一、刑罚的概念刑罚,是刑法规定的,由国家审判机关依法对犯罪分子所适用的限制或剥夺其某种权益的最严厉的强制性法律制裁方法。刑罚具有下列
3、特征:本质上的严厉性适用对象的特定性根据的法定性适用主体的单一性第二节 刑罚二、刑罚权二、刑罚权刑罚是惩罚犯罪的一种强制方法,由国家设定和运用这一方法的权力就是刑罚权。按照权力内容构成和运行方式的不同,可分为制刑权、求刑权、量刑权和行刑权。制刑权,是指国家为适应惩治犯罪的需要,在刑事立法中创立、设置刑罚的权力。求刑权,是指对刑事被告人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处以刑罚的权力。量刑权,即刑罚裁量权,它由法院依法统一行使,其他任何机关都不享有这一权力。行刑权,是指刑罚执行机关对犯罪人强行执行刑罚的权力。第二节 刑罚三、刑罚功能三、刑罚功能刑罚功能,是指刑罚在社会生活中可能发挥的积极作用。刑罚功能包括:()
4、惩罚功能。()威慑功能。()矫正功能。()安抚功能。第二节 刑罚四、刑罚和保安处分的关系四、刑罚和保安处分的关系保安处分与刑罚的区别在于:刑罚是根据刑法的规定,而对实施犯罪行为的犯罪人所确定的处罚措施。对于保安处分和刑罚的关系,一元论认为,刑罚和保安处分具有同一性。二元论则主张:刑罚与保安处分性质不同,不可同日而语。我国刑法持刑罚与保安处分二元论的观点。第三节 刑法一、刑法的概念一、刑法的概念我们可以将刑法界定为:以国家名义预告何种行为是犯罪和应给犯罪人以何种刑罚处罚,以有效对付犯罪和积极预防犯罪的法律。刑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刑法,是指以国家名义颁布的,规定犯罪与刑罚的一切法律规范的总称
5、,包括刑法典、单行刑法以及附属刑法。狭义的刑法,是指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将规定犯罪与刑罚的一般原则和各种具体犯罪与刑罚的法律规范加以条理化和系统化的刑法典。第三节 刑法二、刑法的演变二、刑法的演变(一)概说(一)概说在人类社会早期,正式的刑罚规范并不存在。在国家出现以后,出于维持政权的需要,刑法出现并被广泛运用。18世纪以前的刑法,只有具体犯罪及其刑罚的规定,刑法缺乏体系性,表现为大量的散在性的个别法。此后,逐步总结出总则性规定。第三节 刑法二、刑法的演变二、刑法的演变(二二)我国的刑法立法进程我国的刑法立法进程我国在1979年制定了刑法典。1979年刑法的特点是罪名较少、刑罚较为轻缓。我国在
6、1997年对1979年刑法进行了修订。1997年全面修订刑法以来,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惩罚犯罪、保护人民和维护正常社会秩序的需要,先后已通过一个决定和11个修正案。我国晚近刑法立法的突出特点表现在:拓宽新领域;转变法益观;增加新手段;赋予新机能;面临新难题。第三节 刑法二、刑法的演变二、刑法的演变(三三)我国未来的刑法立法我国未来的刑法立法未来的刑法立法,从总体上看,应当建立能动、理性的总体立法方略。能动立法 能动立法,意味着要根据社会情势的变化,及时增设相当规模的新罪。理性立法 增设新罪总是有限度的,立法者必须遵守比例原则,在法益保护与尊重个人自由之间取得某种微妙的、多数人都能够接受的平衡。第
7、三节 刑法三、刑法的性质三、刑法的性质刑法作为重要的部门法,具有以下法律性质:(一)特定性(二)广泛性(三)严厉性(四)谦抑性第三节 刑法四、刑法的任务四、刑法的任务根据我国刑法第2条的规定,我国刑法的任务是打击犯罪与保护人民的统一。五、刑法的社会功能五、刑法的社会功能刑法的社会功能是对行为规范关系或者底线秩序的维护。第四节 刑法学一、刑法学思维的独特性一、刑法学思维的独特性刑法学是研究定罪原理、刑罚裁量和执行规则、具体犯罪认定方法的部门法学。刑法学思维自身的特点在于:()客观判断与主观判断统一,但客观判断绝对优先。()抽象判断和具体判断统一,但抽象判断优先。()一般判断和例外判断统一,但一般
8、判断绝对优先。()事实判断和价值判断统一,但价值判断更为重要。第四节 刑法学二、刑法学和其他部门法学之间的关系二、刑法学和其他部门法学之间的关系对某些疑难案件的处理,需要兼顾考虑刑法学以外的其他部门法学的取向,否则,刑法学上的结论可能缺乏合理性。刑法学的立场和民法学、商法学在某些问题上的认识并不完全一致,有时还存在很大差异。刑法学和民法学之间所存在的上述差异都属于正常现象,这是由刑法学立场的独立性所决定的。强行要求刑法学立场和其他部门法学立场的一致性,有时会带来犯罪认定上的困难,不利于发挥刑法的法益保护机能。第四节 刑法学三、刑法学研究方法三、刑法学研究方法(一)体系思考与问题思考并重(二)抽
9、象思考方法(三)比较方法(四)回应方法第二章刑法学派之争第一节 刑法客观主义一、刑法客观主义的代表人物一、刑法客观主义的代表人物刑法客观主义的代表人物首先是被称为近代刑法学的开创者的贝卡里亚其在1764年出版了著名的论犯罪与刑罚。费尔巴哈也是刑法客观主义学者中功勋卓著的人物,被近代西方尊称为“刑法学之父”。其理论贡献主要有:一方面,提出心理强制说。另一方面,强调权利侵害说。在此之后,著名哲学家康德、黑格尔也为推进刑法客观主义思想的发展作出了自己的独特贡献。第一节 刑法客观主义二、刑法客观主义的基本理念二、刑法客观主义的基本理念(一)对自由意志的肯定此犯罪者和彼犯罪者、犯罪者和社会一般人的理性觉
10、悟、主观上的意思,人人相同。(二)犯罪行为刑法客观主义强调,犯罪成立的首要条件是行为符合刑法各条所规定的构成要件。(三)刑罚观念刑法客观主义认为:一方面,量刑时“人”的因素可以忽略;另一方面,刑罚的基础就应当在外部行为及其客观实害上着手,刑罚的本质就在于基于正义的要求对过去所犯罪行予以报应。第二节 刑法主观主义一、刑法主观主义的代表人物一、刑法主观主义的代表人物对犯罪要进行实证分析,在这方面,开风气之先的是意大利学者龙勃罗梭。他在解剖了许多尸体以后,提出天生犯罪人理论。龙勃罗梭的学生菲利在此基础上提出,犯罪与意志自由无关,在有的情况下与个人的生理原因有关联,但也受自然原因、社会原因的影响。德国
11、刑法学家李斯特是坚定的新派学者,他提出的著名观点有:()行为人观念。()犯罪征表说。()目的刑论。第二节 刑法主观主义二、刑法主观主义的基本观念二、刑法主观主义的基本观念(一)犯罪征表说犯罪是犯罪人危险性格的表露,应当予以惩罚的是犯罪人而非犯罪行为本身。(二)社会防卫论对罪犯适用刑罚,一方面,使社会赢得自我检讨、反思和社会政策调整、改良的机会;另一方面,可以有针对性地消除导致个人犯罪的病因、惯习,减少犯罪偶发的可能,并防止其再犯,使社会得以自我保全。第三节 刑法理论对立的意义一、误解的澄清一、误解的澄清同一案件,分别依旧派、新派的理论处理,可能会得出不同的结论。在20世纪30年代以后,新、旧学
12、派的融合渐成趋势。学派论争的最终结果从总体上看是刑法主观主义衰退、客观主义取得主流地位。二、刑法理论论争的关键点二、刑法理论论争的关键点()罪犯形象。()犯罪行为。()惩罚思路。第三节 刑法理论对立的意义三、刑法理论论争的意义三、刑法理论论争的意义刑法学上的“学派之争”与理论发展如影随形。大陆法系刑法学自18世纪以来就在刑事古典学派与刑事实证学派的旗帜下展开“学派之争”,使得犯罪论、刑罚论的许多问题被反复地、深入地讨论,对抗的激烈程度远远超过我们今天的想象。这样,犯罪的辨别机制、处理机制可能就会更趋于合理,刑法理论也可能更对社会负责。第四节 行为无价值二元论的提倡一、行为无价值二元论的基本立场
13、一、行为无价值二元论的基本立场行为无价值论需要尽可能告别道德主义的影响,并同时考虑新规范违反说和行为的法益侵害导向性说,而且将行为的法益侵害导向性说置于优先考虑的地位。这是有别于传统观点的二元的行为无价值论。承认新规范违反说,一方面,是认可刑法规范是行为规范(其本质是命令规范)。另一方面,是肯定违法性判断对于社会一般人将来确立行为基准有帮助,使其在未来可能处于行为人的地位时,不会实施类似行为。承认行为的法益侵害导向性说,是充分肯定法益侵害对于违法性判断的关键作用。第四节 行为无价值二元论的提倡二、行为无价值二元论在德日的不同命运二、行为无价值二元论在德日的不同命运德国坚持行为无价值二元论,而日
14、本通说采用结果无价值论。大致的原因主要有:国家治理的理念映射到刑法领域受目的行为论影响的程度工业化及社会进程日本学习德国又想摆脱德国刑法学约束的心态第四节 行为无价值二元论的提倡三、行为无价值二元论在当代中国的意义三、行为无价值二元论在当代中国的意义()刑法判断中主观要素和客观要素之间存在时分时合、极其复杂的纠缠关系,现有的犯罪构成“四要件理论”不能充分展示刑法思考的逻辑进程,不能满足分层次评价主观要素和客观要素的需要,由此带来对现有的平面、封闭式犯罪成立理论需要进行“阶层化”改造的问题。()对刑法的存在价值可能会形成新的思考。()承认刑法作为行为规范的特征,公众就能够通过刑法的指引遵守规范,
15、假以时日,在中国能够形成一种刑事秩序。()行为无价值二元论和结果无价值论的争论展示了不同理论在问题意识、理论出发点、方法论上的独特价值。第三章刑法基本原则第一节 罪刑法定原则一、发展历程一、发展历程罪刑法定起源于英国,展开于美国,最终形成于法国,是公认的刑法领域的法治原则。罪刑法定原则的雏形在1215年英国的自由大宪章中就已经显现出来。此后,罪刑法定的思想传播到了美国,1774年费城的权利宣言就对此予以明确。后来的美国宪法对禁止适用事后法、正当程序等的规定,就是对罪刑法定原则的继续坚持。当然,在罪刑法定原则风靡欧洲大陆的同时,削弱、批判甚至取消罪刑法定的主张也一直都没有消除。在社会本位思想占据
16、统治地位的历史条件下,罪刑法定原则被动摇,类推制度得到施行。第一节 罪刑法定原则一、发展历程一、发展历程在第二次世界大战爆发后,纳粹德国政权践踏法律,主张刑法不是为了保护个人免受政府侵害,而是保护政府不受个人分割。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由于纳粹德国实行的罪刑擅断的做法使人们心有余悸,加之民主主义与人权保障的思想加强,罪刑法定原则的意义重新得到审视。新中国成立后,罪刑法定理论与实践的发展历程可以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是1949年至1979年。在这段时期,法律虚无思潮泛滥,罪刑法定原则无从谈起。第二阶段是1979年至1997年。虽然刑法中并未明确规定罪刑法定原则,但是“部分”体现了罪刑法定的精神。第三
17、阶段是1997年至今,在 刑法中明确规定罪刑法定原则并在司法实务中逐步推行。第一节 罪刑法定原则二、思想渊源二、思想渊源罪刑法定原则沿革意义上的思想渊源,是“三权分立”和心理强制说。在今天,人们一般认为,罪刑法定原则的思想基础是民主主义(由国民自己选举的代表组成的立法机关才有权制定法律)和自由主义(法律应当具有预测可能性,以保障个人的行动自由)。第一节 罪刑法定原则三、基本内容三、基本内容从形式上看,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要求是:()法定化,即犯罪和刑罚必须事先由法律作出明文规定,不允许法官自由擅断。()实定化,即对于什么是犯罪和犯罪所产生的具体法律后果,都必须作出实体性的规定。()明确化,即刑法
18、条文必须文字清晰、意思确切,不得含糊其词或模棱两可。第一节 罪刑法定原则三、基本内容三、基本内容从实质意义上看,罪刑法定主义的基本内容是:(一)溯及既往的禁止(事前的罪刑法定)(二)排斥习惯法(成文的罪刑法定)(三)禁止类推适用(严格的罪刑法定)(四)刑罚法规的适当(确定的罪刑法定)第一节 罪刑法定原则四、罪刑法定原则对立法者的约束四、罪刑法定原则对立法者的约束在我国,罪刑法定原则在如下方面约束立法权:()对于没有法益实害、危险的行为,不能在立法上被规定为犯罪。()在刑法分则的具体规定中,必须对个罪确定法定刑,不在刑法上设置没有刑罚处罚标准的具体犯罪,否则,就和罪刑法定原则的精神有冲突。()刑
19、罚规定必须明确,禁止在立法上确定过于残酷的刑罚,使罪刑关系失衡。()立法者对刑法规定进行解释时,必须受刑法典的制约,不能脱离刑法文本进行解释。()不能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过多的刑法修正案。第一节 罪刑法定原则五、罪刑法定原则的实现五、罪刑法定原则的实现适用罪刑法定原则,最为重要的问题是合理解释刑法。(一)刑法的法官解释而非法院解释(二)刑法解释方法的合理运用(三)刑法解释位阶性的否定解释刑法时应遵循文义解释体系解释历史解释目的解释合宪性解释的先后顺序。解释通常有顺序并不意味着刑法解释方法就 一定具有位阶性。第二节 罪刑均衡原则一、观念基础一、观念基础罪刑均衡原则来源于古老的报复观念。此后,刑事
20、古典学派进一步强调,刑罚必须和犯罪的客观危害相当,以此来维持罪刑均衡关系。但是,在垄断资本主义时期,随着刑法客观主义遭受广泛的批评,以行为人为出发点的刑法思想大行其道。由于刑法学上的学派之争在20世纪垄断资本主义高速发展的新背景下渐趋缓和,在量刑原则上两派也开始取长补短:既强调刑罚与犯罪行为相适应,又主张刑罚与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相适应。第二节 罪刑均衡原则二、立法体现二、立法体现()刑法总则确立了合理的刑罚方法。()刑法总则规定了区别对待的刑罚裁量原则和执行方法:根据各种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和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大小,规定了轻重有别的处罚原则。()刑法分则根据各种犯罪侵害法益的不同,以及行为客观
21、危害的大小规定了四百多个犯罪,使各种程度不同的危害行为都能够有对应的罪名加以规范。()刑法分则根据个罪的具体情况设立了轻重不同的法定刑幅度。第二节 罪刑均衡原则三、司法适用三、司法适用在刑事司法中,法官对犯罪人裁量刑罚,不仅要看犯罪行为及其所造成的危害结果,而且也要看整个犯罪事实包括罪行和罪犯各方面因素综合体现的社会危害性程度。为此,必须做到以下四点:(一)妥善处理刑罚个别化原则(二)将量刑与定罪置于同等重要的地位(三)防止重刑主义(四)追求司法的均衡和统一第三节 刑法适用平等原则一、含义一、含义刑法适用平等原则的基本含义就是:就犯罪人而言,任何人犯罪,都应当受到法律的追究;任何人不得享有超越
22、法律规定的特权;对于一切犯罪行为,不论犯罪人的社会地位、家庭出身、职业状况、政治面貌、才能业绩如何,都一律平等地适用刑法,在定罪量刑时不应有所区别,一视同仁,依法惩处。就被害人而言,任何人受到犯罪侵害,都应当依法追究犯罪、保护被害人的权益;被害人同样的权益,应当受到刑法同样的保护,不得因为被害人身份地位、财产状况等情况的不同而对犯罪和犯罪人予以不同的刑法适用。第三节 刑法适用平等原则二、适用二、适用刑法适用平等原则意味着法律规定必须被平等地适用于所有就法律规定而言“情况类似”的人,其具体体现在定罪、量刑和行刑三个方面。(一)定罪平等(二)量刑平等(三)行刑平等第四章刑法适用范围第一节 刑法的空
23、间效力一、刑法空间效力的原则一、刑法空间效力的原则属地原则:根据领土主权,对于在本国领域内发生的犯罪,不问犯罪人的国籍,一律适用本国刑法,即以犯罪地为准。属人原则:对于本国国民,无论在何地犯罪,一律适用本国刑法,即以犯罪人的国籍为准。保护主义:对于侵害本国国家以及国民利益的犯罪,不论犯罪人是谁,也不论犯罪发生在何地,一律适用本国刑法。普遍原则:对于某些严重侵害人类共同生活利益、生存状态的犯罪,无论犯罪人是谁,也无论犯罪发生在何处,更不考虑是否侵犯本国国家或国民的利益,一律适用本国刑法。第一节 刑法的空间效力二、我国刑法关于空间效力的规定二、我国刑法关于空间效力的规定在空间效力问题上,我国刑法以
24、属地原则为基准,兼采属人原则、保护原则和普遍原则。(一)属地管辖(一)属地管辖 刑法第6条第1款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二)属人管辖(二)属人管辖 刑法第7条第1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第一节 刑法的空间效力二、我国刑法关于空间效力的规定二、我国刑法关于空间效力的规定(三)保护管辖(三)保护管辖 刑法第8条规定,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
25、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四)普遍管辖(四)普遍管辖 刑法第9条规定,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的,适用本法。第一节 刑法的空间效力三、关于刑法空间效力的特殊问题三、关于刑法空间效力的特殊问题(一)预备犯、未遂犯与刑事管辖权(二)共同犯罪与刑事管辖权(三)中国刑法没有管辖权的情况(四)刑事管辖权的竞合第二节 刑法的时间效力一、刑法的生效时间一、刑法的生效时间刑法的生效时间与其他法律的生效时间相似,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从公布之日起生效,二是公布之后经过一段时间再施行。二、刑法的失效时间二、刑法的失效时间法律的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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