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解读(-63张)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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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研发 费用 加计 扣除 政策 解读 63 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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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解读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解读 门枫叶门枫叶中国注册会计师中国注册会计师 中国注册税务师中国注册税务师目 录第一部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简介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简介一、适用的政策法规二、政策适用主体 国税发【2008】116号文件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财务核算健全并能准确归集研究开发费用的居民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二、政策适用主体1、财务核算健全通常来说查账征收企业都能满足这一要求,核定征收的企业往往财务核算不健全;企业聘请专业机构代理记账的可以视为财务核算健全。2、能够准确归集研发费用3、居民企业三、什么是研发活动研发活动的定义: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
2、)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工艺、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研究开发活动三、什么是研发活动包括:企业通过研究开发活动在技术、工艺、产品(服务)方面的创新取得了有价值的成果,对本地区(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计划单列市)相关行业的技术、工艺领先具有推动作用。三、什么是研发活动不包括: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或对公开的科研成果直接应用等活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四、研发活动的领域范围五、研发活动的方式分类分类政策适用主体政策适用主体 自主研究开发自主研究开发自主申报享受政策优惠。自主申报享受政策优惠。合作研究开发合作研究开发合
3、作各方合作各方就自身承担的研发费用就自身承担的研发费用分别按照规定计算加分别按照规定计算加计扣除。计扣除。委托研究开发委托研究开发 由由委托方享受委托方享受政策优惠、政策优惠、受托方配合申报受托方配合申报材料。材料。集团集中研究开发集团集中研究开发 企业集团作为申报主体立项,制定合理的费用分摊方企业集团作为申报主体立项,制定合理的费用分摊方式,集团内式,集团内企业按照分配额享受企业按照分配额享受优惠政策。优惠政策。六、费用扣除方式费用处理方式分类费用处理方式分类加计扣除方式加计扣除方式研发费用研发费用费用化费用化(最终计入损益类科目,通常是(最终计入损益类科目,通常是直接接入直接接入“管理费用
4、管理费用”科目)科目)按其当年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的按其当年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的50%50%,直接抵扣当年的应纳税所,直接抵扣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得额研发费用研发费用资本化资本化(先形成(先形成“无形资产无形资产”,通过摊,通过摊销计入销计入“管理费用管理费用”)按照该无形资产成本的按照该无形资产成本的150%150%在税在税前摊销。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摊前摊销。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摊销年限不得低于销年限不得低于1010年。年。七、研发费用归集范围1、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以及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2、从事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七、研发费用归集范围3、
5、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缴纳的“五险一金”4、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或租赁费;运行维护费、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 七、研发费用归集范围5、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6、专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七、研发费用归集范围7、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8、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鉴定费用。八、不能加计扣除项目1、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6、2、房屋的折旧和租赁费八、不能加计扣除项目3、管理费用。包括会议费、差旅费、办公费、外事费、研发人员培训费、培养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用等。八、不能加计扣除项目4、从有关部门取得的用于该项目研发的财政性资金,并将拨款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对应的成本费用不得税前列支,更不得加计扣除。八、不能加计扣除项目5、带有辅助性质的研发费用。在税务处理上,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更多的是强调与研发项目相关的直接支出,注重专属性。九、需要满足的条件1、基础性要求:不允许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费用和支出项目,均不允许计入研究开发费用。九、需要满足的条件2、核算要求:专账管理,准确归集。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分开
7、进行核算,对划分不清的,不得实行加计扣除。按照不同开发项目分别归集。九、需要满足的条件3、程序性要求应提供省及省以上经贸、科技相关部门文件、计划或建议书;或者经过省级以上科技及经信部门的鉴证按时(地税机关通常为年度终了2个月以内,国税机关要求在汇算清缴期之前)报送税务机关要求的资料,进行事前备案。九、需要满足的条件4、对研发项目的要求国家文件的要求: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申报的研究开发项目有异议的,可要求企业提供地市级(含)以上政府科技部门出具的研究开发项目鉴定意见书(财税【2013】70号文件)九、需要满足的条件 当税务机关对项目有异议时我们有两种方式处理(1)工信部、科技部、省经信委、省科技厅
8、下达的技术创新类和科技发展类项目。以正式下达的文件和任务书作为鉴定意见(鲁经信技字2012号 355 号)(2)上述项目以外的项目,需要经过省级以上经信、科技部门鉴证。(鲁经信技字2012号 355 号)十、常见问题1项目有财政资金 有些企业的研发项目会取得相关政府部门拨付的财政性资金,如果企业将收到的财政拨款作为不征税收入进行核算,那么其发生的费用不得作为费用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更不得作为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 的税收优惠。依据:财税【2011】70号文件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 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十、常见问题1项目有财政资金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
9、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 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十、常见问题1项目有财政资金(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十、常见问题1项目有财政资金 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十、常见问题1项目有财政资金企业将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条件的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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