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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国际经济法学(第十一章)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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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国际 经济 法学 第十一 课件
    资源描述:

    1、国际经济法学国际经济法学(第十一章第十一章)2022-11-26国际经济法学(第十一章)一、国际经济争端的种类与特点国际经济争端是指国际经济法主体之间在国际经济交往中产生的法律争端。1不同国家的私人之间的国际经济争端。2国家与本国或外国私人之间的国际经济争端。3国家之间的国际经济争端。国际经济法学(第十一章)一、解决国际经济争端的司法方法(一)司法解决方式(一)司法解决方式1国际司法解决方式国际司法解决方式,是指将国际经济争端提交国际法院解决的方式。国际法院的管辖权是什么?首先,国际法院诉讼当事人限于国家。其次,国际法院的管辖需以争端当事国的自愿、协定或声明为前提。国际经济法学(第十一章)2国

    2、内司法解决方式国内司法解决方式国内司法解决方式是指将国际经济争端提交法院判决的方式。各国法院主要受理不同国籍私人之间的经济争端。国家与他国私人之间的经济争端发生之后,他国私人也可以向其所属国法院或第三国法院寻求救济,但可能随之产生国家及其财产豁免的问题。国际经济法学(第十一章)(二)(二)ADR方法方法(替代性解决争议方法)1ADR的含义替代性解决争议方法的英文全称为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简称为ADR,传统上的ADR通常是指除诉讼以外的各种解决争议方法,包括协商、谈判、斡旋、调解、仲裁等。后来,由于仲裁裁决获得了与法院判决相同的效力,兼具终局性和可执行性

    3、的特点,因而逐步成为一种独立的解决争议的准司法的方法,开始独立于ADR之外。因此,ADR现行准确的定义是:ADR所替代的是除了司法诉讼和仲裁以外的解决争议的各种方法的总称。国际经济法学(第十一章)与诉讼及仲裁相比,ADR具有简便易行和节省费用的优势,其适用范围要广于司法和仲裁的方法,既可适用于国家之间、国际经济组织之间、国家与国际经组织之间,也可以适用于国家(或国际经济组织)与他国国民之间;既可以适用于国际商事争端,也可以适用于其他国际经济争端。国际经济法学(第十一章)【习题】下述有关ADR的说法,正确的是()A通过ADR达成的争议解决,对案件双方都有法律上的约束力 BADR体现了当事人的自愿

    4、性 CADR与诉讼程序是相互矛盾、相互排斥的 DADR与仲裁程序是相互矛盾、相互排斥的B国际经济法学(第十一章)2ADR的主要形式 鉴于ADR是当事人之间自愿做出的解决他们之间争端的安排,所以,当事人可就他们之间的争端做出任何形式的安排。这种安排可以有第三者参与,也可以没有第三者的参与而由争端双方自行解决。在解决国际经贸争端的实践中,ADR的表现方式是多种多样的。【考研真题】ADR。(中国人民大学2009年国际法学真题-名词解释)国际经济法学(第十一章)(1)双方当事人协商谈判(consultation)其特点为没有第三者的介入,而由当事双方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自行解决争争议。(2)由双方当事

    5、人共同选择的第三方调解(mediation or conciliation)调解(mediation or conciliation)的特点是有与争议双方无利害关系的第三者参与争议的解决。但无论是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还是调解员提出解决争议的方案,对争议双方均无法律上的拘束力。国际经济法学(第十一章)【习题】我国G公司与荷兰H公司正就签订一项商务合同进行谈判。针对该合同可能产生的争议,H公司提出,如发生争议应尽量协商调解解决,不成再提请仲裁或进行诉讼。在决定如何回应此方案之前,G公司向其律师请教。该律师关于涉外民商事纠纷调解的下列哪一种表述是错误的?()A调解是具有第三人介入的争议解决方法

    6、B当事人双方在调解人的斡旋下达成的和解协议不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 C在涉外仲裁程序中进行的调解,仲裁庭无须先行确定双方当事人对调解的一致同意即可直接主持调解 D在涉外诉讼中,法官也可以对有关纠纷进行调解C国际经济法学(第十一章)(3)模拟法庭(mini-trial)布莱克法律辞典对这一术语的解释,指当事人之间安排的一种自愿的、私下进行的、非正规的解决争议方式。具体做法是:模拟法庭(微型法庭)由争议双方有权做出决定的公司主管和一位双方当事人共同认可的第三者(多为退休法官、资深律师)组成。开庭审理时,双方律师就争议作简要陈述,征求第三者发表咨询意见,后由双方主管就其争议解决做出决断。国际经济法学(第

    7、十一章)3ADR的法律特征(1)它是当事人之间达成的自愿的解决争议的方法与仲裁不同的是,ADR过程中,当事人可随时终止此项程序。(2)通过ADR达成的解决争议的方案没有法律上的强制执行效力(3)ADR既可以单独适用,也可适用于诉讼和仲裁程序之中国际经济法学(第十一章)当然,ADR在单独适用的情况下,本身并没有法律上的拘束力。然而,ADR如果在诉讼程序或仲裁程序中适用,在法官或仲裁员的主持下达成的和解协议,由法官或仲裁员据此做成法院判决或仲裁裁决的形式后,即与法院判决与仲裁裁决相同的效力。国际经济法学(第十一章)4ADR在解决我国国际商事争端中的应用1987年,我国在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CC

    8、PIT)内设立了北京调解中心北京调解中心,该中心根据当事人之间订立的调解协议,受理调解案件。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在审理仲裁案件的过程中,同样也坚持仲裁与调解相结合的做法。调解成功,仲裁庭则根据当事人达成的调解协议做出仲裁裁决;如果调解失败,则继续进行仲裁程序。国际经济法学(第十一章)【注册一级建造师考试题】某国际工程项目建设中,承发包双方发生了合同纠纷,当事人都不愿意将纠纷提交诉讼,而倾向于通过合同规定的ADR解决纠纷。当事人可能应用的ADR方式包括()。A调解 B仲裁 CFIDIC合同条件下的工程师准仲裁 DDRB方式 ENEC裁决程序 ACDE替代工程师解决

    9、争端的方式替代工程师解决争端的方式NEC为新工程合同条件为新工程合同条件FIDIC为为国际咨询工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程师联合会 国际经济法学(第十一章)20世纪70年代末,中国涉外仲裁机构与一些外国仲裁机构共同创立了一种新的调解方式,即联合调解(joint conciliation)。具体做法是:中外双方当事人向各自所在国家的仲裁机构提出请求,由被请求的仲裁机构派出数目相等的人员作为调解员,对争端进行调解。调解成功则争端结束,调解失败后再按照合同中的仲裁条款进行仲裁,或将争端提交法院解决。国际经济法学(第十一章)三、国际商事仲裁(一)国际商事仲裁概念及特征(一)国际商事仲裁概念及特征何谓国际商

    10、事仲裁,法国民事诉讼法典第1492条作了原则性的界定:“如果包含国际商事利益,仲裁就是国际性的。”此处“国际商事利益”的含义,显然是极为广泛的。对一国而言,凡是仲裁协议的一方或双方为外国人、无国籍人或其他外国企业或实体,或者仲裁协议订立时双方当事人的住所或营业地位于不同的国家,均可视为国际商事仲裁。国际经济法学(第十一章)国际商事仲裁具有如下特征:第一,它是一种自愿解决争端的方法。第二,仲裁解决争端具有较大的灵活性。第三,仲裁裁决具有与法院判决相同的法律效力。国际经济法学(第十一章)(二)国际商事仲裁的种类(二)国际商事仲裁的种类1根据协议主体法律地位的不同,分为:(1)不同国家的国民之间的商

    11、事仲裁(2)国家与他国国民之间的商事仲裁(3)国家之间的商事争议仲裁国际经济法学(第十一章)2根据仲裁机构是否具有固定的名称、章程和办公地点,分为:(1)临时仲裁机构(2)常设仲裁机构国际经济法学(第十一章)(三)国际商事仲裁机构(三)国际商事仲裁机构 1国际商会国际仲裁院1923年设立。2瑞典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1917年设立。3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中国国际商会仲裁院(CIETAC)成立于1956年。仲裁委员会的总会设在北京,并在上海、深圳、重庆和天津分别设有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华南分会、西南分会和天津仲裁中心。国际经济法学(第十一章)【考研真题】(1)在解决国际经济争端的诸方式中,

    12、仲裁为什么能成为一种最主要的方式?(北京大学1997年国际法学真题-简答题)(2)简述常设仲裁机构的职能。(南京财经大学2009年国际法学真题-简答题)国际经济法学(第十一章)一、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制的起源第第22条条 磋商磋商1每一缔约方应对另一缔约方就影响本协定运用的任何事项可能提出的交涉给予积极考虑,并应提供充分的磋商机会。2在一缔约方请求下,缔约方全体可就经根据第1款进行的磋商未能满意解决的任何事项与任何缔约方进行磋商。国际经济法学(第十一章)第第2323条条 利益的丧失或减损利益的丧失或减损1如一缔约方认为,由于下列原因,它在本协定项下直接或间接获得的利益正在丧失或减损,或本协定

    13、任何目标的实现正在受到阻碍,(a)另一缔约方未能履行其在本协定项下的义务,或(b)另一缔约方实施任何措施,无论该措施是否与本协定的规定产生抵触,或(c)存在任何其他情况,则该缔约方为使该事项得到满意的调整,可向其认为有关的另一缔约方提出书面交涉或建议。任何被接洽的缔约方应积极考虑对其提出的交涉或建议。六种诉由国际经济法学(第十一章)关于这条,被著名的国际法学家赵维田教授称之为“外交与司法,两条腿走路”。这里规定的“协商”,指的就是用外交手段解决分歧。这是国际法传统适用的解决问题的方式。而第23条表述的则是,协商无法解决时,由缔约方全体“调查”,“提出建议”,并于“适宜时做出裁决”,这显然属于国

    14、际组织常具有的“准司法权”。国际经济法学(第十一章)国际经济法导论 2004-2005学年第一学期26瑞士日内瓦世界贸易组织总部国际经济法学(第十一章)国际经济法导论 2004-2005学年第一学期27世界贸易组织的法律框架世界贸易组织的法律框架建立世界贸易组织的马拉喀什协定建立世界贸易组织的马拉喀什协定(范围)(范围)附件一附件一GATT1994GATT1994附件二附件二关于争端解决规则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与程序的谅解附件三附件三贸易政策贸易政策审议机制审议机制附件四附件四诸边贸易协定诸边贸易协定信息技术协议信息技术协议一一A A货物贸易货物贸易多边协定多边协定一一B B服务贸易服

    15、务贸易总协定总协定一一C C与贸易有关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知识产权协定国际经济法学(第十一章)国际经济法导论 2004-2005学年第一学期28部长级会议部长级会议(范围组织机构)(范围组织机构)总理事会总理事会 总理事会会议总理事会会议(争端解决机构)(争端解决机构)总理事会会议总理事会会议(贸易政策审议)(贸易政策审议)各专门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 纺织品监督构纺织品监督构 与贸易有与贸易有关的关的 知识产权理知识产权理事会事会 服务贸易理事会服务贸易理事会 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 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 货物贸易理事会货物贸易理事会 工作组工作组 :信息技术协议委员会信息技术协议委员会 工

    16、作组工作组 国营贸易企业工作组国营贸易企业工作组 装运前检验工作组装运前检验工作组 工作组工作组 工作小组工作小组 诸边贸诸边贸易协定易协定 委委员会员会 国际经济法学(第十一章)国际经济法导论 2004-2005学年第一学期29附件三附件三贸易政策贸易政策审议机制审议机制一一A A货物贸易货物贸易多边协定多边协定一B B服务贸易服务贸易总协定总协定一一C C与贸易有关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知识产权协定 货物贸易委员会货物贸易委员会 与贸易有关与贸易有关的的知识产权委知识产权委员会员会 服务贸易委员服务贸易委员会会 总理事会会议总理事会会议(争端解决机构(争端解决机构)总理事会会议总理事会

    17、会议 (贸易政策审议机)(贸易政策审议机)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 附件一附件一附件二附件二关于争端解决规则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与程序的谅解 总理事会总理事会部长级会议部长级会议国际经济法学(第十一章)二、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制(一)争端解决机构(一)争端解决机构(Dispute Settlement Body,DSB)世界贸易组织为了更好地解决贸易争端,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Understanding on Rules and Procedures Governing the Settlement of Dispute)规定设立争端解决机构,隶属于部长会议之

    18、下。1995年1月15日世界贸易组织总理事会的第一次会议上,争端解决机构正式成立,选澳大利亚人唐纳德凯尼恩(Donald Kenyon)大使作为该机构的第一任主席。国际经济法学(第十一章)争端解决机构的主要职责是:第一,受理成员方的投诉;第二,设立专家组;第三,召集有关会议;第四,组建有关上诉机构;第五,通过专家组报告和上诉机构的报告;第六,监督裁决和建议的执行;第七,根据规定授权中止减让和其他义务;第八,向相关机构或附属机构通报有关争端解决的进展情况;第九,根据WTO决策规则作出必要的决定。国际经济法学(第十一章)DSB的决策方式是以协商一致的方式作出决定,即如果出席会议的成员方没有正式反对

    19、所提出的决定,则视为已对提请审议的事项作出决定。DSB在通过专家组和上诉机构报告及授权中止减让时采取了反向协商一致或消极协商一致的办法。国际经济法学(第十一章)(二)(二)WTO争端解决的审理程序争端解决的审理程序 磋商 专家组程序 上诉程序国际经济法学(第十一章)国际经济法学(第十一章)国际经济法学(第十一章)1协商或协商或磋商程序(磋商程序(consulation procedures)某一成员方提出磋商请求后,接到请求的成员方某一成员方提出磋商请求后,接到请求的成员方应自收到请求的应自收到请求的10日内对该请求作出答复,并在收到请日内对该请求作出答复,并在收到请求后求后30日内或双方商定

    20、的期限内开始进行磋商。自收到日内或双方商定的期限内开始进行磋商。自收到磋商请求之后的磋商请求之后的60日内,争端各当事方未能达成解决争日内,争端各当事方未能达成解决争端的一致意见,则起诉方可在端的一致意见,则起诉方可在60日期限届满时要求设立日期限届满时要求设立一个专家组。一个专家组。正式磋商与非正式磋商正式磋商与非正式磋商磋商中所获取的信息磋商中所获取的信息磋商的时限磋商的时限国际经济法学(第十一章)2斡旋、调停与调解程序与协商程序不同的是,斡旋、调解与调停是经争端各当事方同意而自愿选择的程序。自愿性;灵活性;兼容性;保证性。国际经济法学(第十一章)斡旋(good offices),是指第三

    21、方促成争端当事方开始谈判或重开谈判的行为。在整个过程中,进行斡旋的一方可以提出建议或转达争端一方的建议,但不直接参加当事方的谈判。调解(conciliation),是指争端当事方将争端提交一个由若干人组成的委员会,该委员会通过查明事实,提出解决争端的建议,促成当事方达成和解。调停(mediation),是指第三方以调停者的身份支持或参加谈判,提出谈判的基础方案,调和、折中争端当事方的分歧,促使争端当事方达成协议。国际经济法学(第十一章)3专家组程序专家组程序(1)设立专家组的申请设立专家组的申请如申诉方提出请求,则专家组应最迟在此项请求首如申诉方提出请求,则专家组应最迟在此项请求首次作为一项议

    22、题列入次作为一项议题列入DSB议程的会议之后的议程的会议之后的DSB会议上会议上设立,除非在此次会上设立,除非在此次会上DSB经协商一致决定不设立专家经协商一致决定不设立专家组组。设立专家组的请求应以书面形式提出。请求应指出设立专家组的请求应以书面形式提出。请求应指出是否已进行磋商、确认争议中的措施并提供一份足以明是否已进行磋商、确认争议中的措施并提供一份足以明确陈述问题的申请的法律根据概要。确陈述问题的申请的法律根据概要。书面请求的完备性书面请求的完备性 国际经济法学(第十一章)(2)专家组的组成)专家组的组成秘书处应向争端各方建议专家组成员的提名。争端各方不得反对提名,除非具有强有力的理由

    23、(从实践来看,一般并不说明理由)。如在专家组设立之日起20天内,未就专家组成员达成协议,则总干事应在任何一方请求下,经与DSB主席和有关委员会或理事会主席磋商,在与争端各方磋商后,决定专家组的组成。一般3人,1人任主席。特殊情况下可由5人组成。专家组的非常设性专家组的非常设性 国际经济法学(第十一章)(3)专家组的职权专家组的职权“按照(争端各方引用的所涉相关协定名称)的有按照(争端各方引用的所涉相关协定名称)的有关规定,审查(争端方名称)在关规定,审查(争端方名称)在文件中提交文件中提交DSB的的事项,并作出决定协助事项,并作出决定协助DSB提出建议或作出该协定规定提出建议或作出该协定规定的

    24、裁决。的裁决。”国际经济法学(第十一章)(4)具体程序具体程序第一次书面陈述第一次书面陈述第一次实质性会议第一次实质性会议第二次书面陈述第二次书面陈述第二次实质性会议第二次实质性会议中期审议中期审议国际经济法学(第十一章)(5)审限及通过专家组进行审查的期限,即自专家组组成和职责范围议定之日起至最终报告提交争端各方之日止,一般不应超过6个月。自专家组设立至报告分发各成员的期限无论如何不应超过9个月。在专家组报告分发各成员之日起2060天内,该报告应在DSB会议上通过,除非一争端方正式通知 DSB其上诉决定,或DSB经协商一致决定不通过该报告。国际经济法学(第十一章)4上诉机构程序上诉机构程序D

    25、SB依旧DSU第17条,于1995年2月10日组建了常设的上诉机构(Appellate Body,简称AB)。与专家组相比,AB是个由固定人员组成的常设机构,其人员有7名,资格要求极高。上诉方应向秘书处提交上诉通知。上诉机构一般应在30天内召开听证会。上诉程序自一争端方正式通知其上诉决定之日起至上诉机构分发其报告之日止通常不得超过60天,无论如何不能超过90天。国际经济法学(第十一章)上诉应限于专家组报告涉及的法律问题和专家组所作的法律解释。上诉机构可维持、修改或撤销专家组的法律认定结果和结论。上诉机构报告应由DSB通过,争端各方应无条件接受,除非在报告分发各成员后30天内,DSB经协商一致决

    26、定不通过该报告。国际经济法学(第十一章)国际经济法学(第十一章)(三)(三)WTOWTO争端解决的执行程序争端解决的执行程序 执行标的执行标的 执行期限执行期限 执行措施执行措施 不履行裁决的救济不履行裁决的救济 国际经济法学(第十一章)1执行期限执行期限迅速履行:在专家小组报告或上诉机构报告通过之后30天内举行的争端解决机构会议上,裁决所涉及的有关当事方应将其准备如何执行裁决的意向通知争端解决机构。在合理期限内履行:如果立即履行裁决内容实际上难以做到,则有关当事方应确定一个履行裁决的合理期限:国际经济法学(第十一章)(1)有关成员方提出履行的期限,并得到争端解决机构的认可;(2)虽未得到争端

    27、解决机构的认可,但在通过裁决之后的45天内,由争端各当事方协商一致同意的期限;(3)在争端各方未能就履行期限达成一致的情况下,在裁决通过后90天内经有约束力的仲裁确定一个履行期限。国际经济法学(第十一章)2执行措施执行措施如在是否存在为遵守建议和裁决所采取的措施或此类措施是否与相关的所涉相关协定相一致的问题上存在分歧,则此争端也应通过援用这些争端解决程序加以决定,包括只要可能即诉诸于原审专家组。专家组应在此事项提交其后90天内散发其报告。如专家组认为在此时限内不能提交其报告,则应书面通知DSB迟延的原因和提交报告的估计期限。国际经济法学(第十一章)4不履行裁决的救济不履行裁决的救济救济方式:补

    28、偿和中止减让救济方式:补偿和中止减让减让或其他义务的中止应是临时性的,且只应维持至被减让或其他义务的中止应是临时性的,且只应维持至被认定与所涉相关协定不一致的措施已取消,或必须执行建议认定与所涉相关协定不一致的措施已取消,或必须执行建议或裁决的成员对利益丧失或减损己提供解决办法,或已达成或裁决的成员对利益丧失或减损己提供解决办法,或已达成双方满意的解决办法。双方满意的解决办法。如一成员领土内的地区或地方政府或主管机关采取了影如一成员领土内的地区或地方政府或主管机关采取了影响遵守所涉相关协定的措施,则可援引该协定中的争端解决响遵守所涉相关协定的措施,则可援引该协定中的争端解决规定。如规定。如DS

    29、B已裁决一所涉相关协定中的规定未得到遵守,已裁决一所涉相关协定中的规定未得到遵守,则负有责任的成员应采取其可采取的合理措施,保证遵守该则负有责任的成员应采取其可采取的合理措施,保证遵守该协定。在确保遵守协定已是不可能的案件中,所涉相关协定协定。在确保遵守协定已是不可能的案件中,所涉相关协定及本谅解有关补偿和中止减让或其他义务的规定适用。及本谅解有关补偿和中止减让或其他义务的规定适用。国际经济法学(第十一章)如果有关成员方在确定的合理履行期限内未能取消或如果有关成员方在确定的合理履行期限内未能取消或修改其采取的与有关协议不一致的措施,则经他方请求,修改其采取的与有关协议不一致的措施,则经他方请求

    30、,该成员方应与其他成员方进行谈判,以确定双方都能接受该成员方应与其他成员方进行谈判,以确定双方都能接受的补偿。的补偿。自愿性自愿性 符合符合WTO协定(最惠国待遇)协定(最惠国待遇)不追溯:不追溯:利益丧失或减损的起算点(合理期限届满之利益丧失或减损的起算点(合理期限届满之日)日)国际经济法学(第十一章)败诉方未能在合理期限内履行裁决,且在该期限到期之后的20天内,也未能达成各方满意的补偿协议,则任何当事方可请求争端解决机构授权其中止对有关成员方继续履行其承诺的减让义务或其他义务。DSB应在合理期限结束后30天内,给予中止减让或其他义务的授权,除非DSB经协商一致决定拒绝该请求。如有关成员反对

    31、提议的中止程度,或声称在一申诉方提出请求实施同一协定项下跨部门的报复或跨协定的交叉报复时,未遵守有关原则和程序,则DSB应搁置此项请求,并将该事项提交仲裁。国际经济法学(第十一章)仲裁应在合理期限结束之日起60天内完成。减让或其他义务不得在仲裁过程中予以中止。仲裁不得审查拟予中止的减让或其他义务的性质,而应确定此类中止的程度是否等于利益丧失或减损的程度。国际经济法学(第十一章)在考虑中止哪些减让或其他义务时,申诉方应适用下列在考虑中止哪些减让或其他义务时,申诉方应适用下列原则和程序:原则和程序:(a)总的原则是,起诉方应首先寻求对与专家总的原则是,起诉方应首先寻求对与专家组或上诉机构认定有违反

    32、义务或其他造成利益丧失或减损情组或上诉机构认定有违反义务或其他造成利益丧失或减损情形的部门相同的部门中止减让或其他义务;形的部门相同的部门中止减让或其他义务;(b)如该方认如该方认为对相同部门中止减让或其他义务不可行或无效,则可寻求为对相同部门中止减让或其他义务不可行或无效,则可寻求中止对同一协定项下其他部门的减让或其他义务;中止对同一协定项下其他部门的减让或其他义务;(c)如如该方认为对同一协定项下的其他部门中止减让或其他义务不该方认为对同一协定项下的其他部门中止减让或其他义务不可行或无效,且情况足够严重,则可寻求中止另一所涉相关可行或无效,且情况足够严重,则可寻求中止另一所涉相关协定项下的

    33、减让或其他义务;协定项下的减让或其他义务;“部门部门”一词:一词:(i)对于货物,指所有货物;对于货物,指所有货物;(ii)对于服务,指用于确认对于服务,指用于确认此类部门的现行此类部门的现行“服务部门分类清单服务部门分类清单”中所确认的主要部门;中所确认的主要部门;(iii)对于与贸易有关对于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指的知识产权,指TRIPS协定第二部分第协定第二部分第1节、第节、第2节、第节、第3节、第节、第4节、第节、第5节、节、第第6节或第节或第7节所涵盖的知识产权的每一类别,或第三部分或第四部分下的义务。节所涵盖的知识产权的每一类别,或第三部分或第四部分下的义务。国际经济法学(第十一章

    34、)不具有惩罚性不具有惩罚性:DSB授权的中止减让或其他义务授权的中止减让或其他义务的程度应等于利益丧失或减损的程度。的程度应等于利益丧失或减损的程度。不追溯不追溯:利益丧失或减损的起算点(合理期限届:利益丧失或减损的起算点(合理期限届满之日)满之日)自力救济自力救济 国际经济法学(第十一章)Sequencing 如在败诉方是否执行了裁决或执行措施是否与裁决一致的问题上产生争议,则也应通过援用争端解决程序加以决定,专家组应在此事项提交其后90天内散发其报告。(DSU第21.5条)如果败诉方未能在合理期限内履行裁决,也未能达成各方满意的补偿协议,则应胜诉方的请求,DSB应在合理期限结束后30天内,

    35、以反向协商一致方式给予中止减让或其他义务的授权。如对中止程度或报复形式有争议,则应在合理期限结束之日起60天内通过仲裁解决。(DSU第22.6条)国际经济法学(第十一章)WTO的争议解决程序可以简单的概括如下:(1)协商、斡旋、凋解和调停)协商、斡旋、凋解和调停在一方认为其依据WTO所享有权利受到损害,可要求与有关成员协商、斡旋、调解和调停。(2)专家小组审理)专家小组审理自请求协商之日起60天内仍不能解决争议,一方可向WTO争端解决机构要求成立专家组进行裁决。专家组经审理作出报告。(3)上诉机构审议)上诉机构审议对专家组报告不服的一方可向上诉机构上诉。(4)补偿和交叉报复)补偿和交叉报复如一

    36、方不执行裁决,另一方可要求WTO批准实施报复措施或要求给予补偿。国际经济法学(第十一章)【考研真题】(1)试评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制。(中国政法大学2000年国际法学真题-论述题)(2)WTO争端解决机制与GATT争端解决机制,在表决规则上有什么不同,其意义何在?(北京大学2001年国际法学真题-论述题)(3)WTO争端解决机制与GATT争端解决机制,在表决规则上有什么不同,其意义何在?(复旦大学2004年国际法学真题-论述题)国际经济法学(第十一章)【2010年司考真题】甲乙二国均为世贸组织成员国,乙国称甲国实施的保障措施违反非歧视原则,并将争端提交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构。对此,下列哪一选项

    37、是正确的?()A对于乙国没有提出的主张,专家组仍可因其相关性而作出裁定 B甲乙二国在解决争端时必须经过磋商、仲裁和调解程序 C争端解决机构在通过争端解决报告上采用的是“反向一致”原则 D如甲国拒绝履行上诉机构的裁决,乙国可向争端解决机构上诉C国际经济法学(第十一章)【2009年司考真题】甲乙两国均是世界贸易组织成员,甲国对乙国出口商向甲国出口轮胎征收高额反倾销税,使乙国轮胎出口企业损失严重。乙国政府为此向世界贸易组织提出申诉,经专家组和上诉机构审理胜诉。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如甲国不履行世贸组织的裁决,乙国可申请强制执行 B如甲国不履行世贸组织的裁决,乙国可在轮胎的范围内实施报复 C如甲

    38、国不履行世贸组织的裁决,乙国可向争端解决机构申请授权报复 D上诉机构只有在该案的法律和事实问题进行全面审查后才能作出裁决C国际经济法学(第十一章)【2008年延期区司考真题】关于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构中的上诉机构,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上诉机构为常设机构 B上诉机构审查被提起上诉的专家组报告中的法律问题 C上诉机构可以推翻专家组对有关事实的认定 D上诉机构做出的报告争端各方应无条件接受AB国际经济法学(第十一章)【2005年司考真题】下列关于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制的表述哪一项是正确的?()A磋商是必经程序 B任何争端方对上诉机构的裁决有异议的,均可上诉到争端解决机构 C世贸组织的上诉

    39、机构应对专家组报告涉及的事实及法律问题进行审理 D对被认为有错误的专家组的裁决,上诉机构可以发回重审A国际经济法学(第十一章)【2004年司考真题】根据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规则和程序的谅解协议的规定,当世贸组织成员方之间发生贸易纠纷时,可采取的解决方式中不包括下列哪一项?()A双边磋商 B成立专家组 C上诉机构的审查 D上诉机构的调解D国际经济法学(第十一章)【2004年司考真题】按照WTO争端解决制度的规定和实践,有关非违反性申诉与违反性申诉的下列表述何者为正确?()A非违反性申诉中,申诉方无须证明被申诉方违反了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的有关条款 B违反性申诉中,申诉方需要证明被申诉方采取的措施造成

    40、申诉方利益的丧失或受损 C如申诉方的非违反性申诉成功,被诉方没有取消有关措施的义务,但需要对申诉方作出补偿 D如申诉方的非违反性申诉成功,被诉方应撤销或废除对被申诉的措施AC国际经济法学(第十一章)【解析】答案:AC。违反性申诉是争端的主要类型。在这种争端中,申诉方要证明被诉方违反了有关协议的条款。在确立了存在违反有关协议条款行为后,推定申诉方的利益受损或丧生。在此类争端中,被诉方往往需要废除或修改有关措施。故B项错误。对非违反性申诉,一般不追究被诉方是否违反了有关协议条款,只要申诉方证明其根据有关协议享有合理的预期利益,该利益又因为被诉方的措施受损或丧失,申诉方即可获胜,此时被诉方没有取消有关措施的义务,只需对申诉方作出补偿即可。故AC两项正确,D项错误。国际经济法学(第十一章)【考研真题】【考研真题】(1 1)试评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制。)试评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制。(中国政法大学2000年考研真题-论述题)(2 2)WTOWTO争端解决机制与争端解决机制与GATTGATT争端解争端解决机制,在表决规则上有什么不同,其意义何决机制,在表决规则上有什么不同,其意义何在?在?(北京大学2001年考研真题-论述题)国际经济法学(第十一章)国际经济法学(第十一章)2022-11-26国际经济法学(第十一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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