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法教学全套课件1.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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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章 税收原理, 第一节 税法定义 第二节 税收职能 第三节 税收要件与分类 第四节 税收原则 第五节 税收价值判断, 第六节 税收水平 第七节 税收结构 第八节 税负转嫁 第九节 税式支出,第一节 税法定义,一、公共产品与公共部门 二、公共需要与公共事务 三、税收的特征,一、公共产品与公共部门,根据物质资料的性质不同,可将社会产品划分为私人产品和公共产品。 私人产品(Private Goods)是指由个别社会主体占有,其消费利益内在化的商品和劳务。具有取得的排他性和消费的竞争性。用公式来表示就是: 公共产品(Public Goods)是指由全社会主体共同占有,其使用价值外在化的商品和劳务。
2、具有取得的非排他性和消费的非竞争性。用公式来表示就是: X=Xi,二、公共需要与公共事务,税收的存在是国家执行公共事务的客观必然,而公共事务则是为了满足社会公共需要而产生的活动。 公共需要即社会整体的需要,是实现私人需要的共同外部条件和生产,包括社会和平,社会秩序,公共工程和公共事业的生产。 为了满足不同的经济需要,整个社会活动也随之而分为私人事务与公共事务。私人事务主要由厂商生产生活资料和家庭提供生产要件构成,公共事务则是由政府实现其服务职能与管理职能构成。,三、税收的特征,(一)强制性 税收的强制性是指税收凭借的是国家政权的力量,以法律的形式进行课征,凡负有纳税义务的人必须依法纳税,否则要
3、受到国家相关法律的制裁。 (二)规范性 税收的规范性是指税收是一种普遍的,经常性的收入,按照税法规定的统一标准连续征收和缴纳。 (三)整体有偿性 税收的整体有偿性是指税收收入的用途是为人民生活和生产提供一般性外部条件,是有偿的。但这种有偿性不是个别有偿,国家不与纳税人进行直接的报酬行为,而是对全社会范围履行公共职能。,第二节 税收职能,一、税收职能的演变 二、当代税收职能 三、税收的确立程序,一、税收职能的演变,(一)财政收入职能时期 从税收产生到19世纪末,税收的职能基本上仅表现为取得财政收入。这一时期,社会经济自由发展,国家并不干涉经济运行。因此这一时期的税收只是为了满足国家的收入需要。
4、(二)社会政策职能时期 从19世纪到20 世纪30年代,税收的职能不仅具有财政收入的内容,还具有调节财富分配的方面。社会政策职能是由德国的瓦格纳(Wagner)提出的,他认为应由国家运用立法或司法手段来矫正财富分配方面存在的不公平。 (三)经济调控职能时期 20世纪30年代至今,税收的职能演变到经济调控时期,这使税收同时具有财政收入,社会政策和经济调控三大职能。,二、当代税收职能,(一)筹集财政资金 税收一直以取得财政收入作为其最基本的职能。税收一直以其保证财政资金筹措及时,稳定,可靠方面的优越性,成为财政收入的支柱。 (二)调节财富分配 一方面税收对于不同收入水平的人实行区别对待,使高收入者
5、与低收入者感到社会公平,另一方面税收可以用于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的支出,这能解决低收入者或无收入者的收入危机。 (三)稳定经济发展 税收在稳定经济发展方面有着其他经济政策无法替代的功能,政府可以利用税制安排自动稳定经济。,三、税收的确立程序,(一)提议阶段 (二)审查阶段 (三)通过阶段 (四)发布阶段,第三节 税收要件与分类,一、课税权主体 二、课税主体 三、课税客体 四、税率 五、税收的其他分类,一、课税权主体,课税权主体(Subject of Taxation Power)是指通过行政权力取得税收收入的各级政府及税收机构。按照课税主体的不同,税收可以做以下两种划分: 1.中央税和地方税 2
6、.本国税与外国税,二、课税主体,课税主体(Subject of Taxation) 是指履行纳税义务的个人或单位。法律上的课税主体是税法规定直接负有纳税义务的个人或单位,也称为纳税人(Tax Payer)。经济上的课税主体是税收的的实际负担人,也称之为负税人(Tax Bearer)。 1.个人税与法人税 2。国家税与国际税,三、课税客体,课税客体是课税行为所指向的标的。根据课税客体不同,可将税收大体分为如下三类: 1.商品劳务税。商品劳务税是以流通中的商品或劳务为课税客体的税收。根据商品劳务税的计税依据不同,可以将其分为流转税与增值税。 2.所得税。所得税是以收益所得为课税客体的税收。根据所得
7、税的计税依据不同,可以将其分为综合所得税与分类所得税两种。 3.财产税。财产税是以财产为课税客体,按财产的数量或价值课征的税收。根据财产的形态不同,可以将其分为持有财产税和转让财产税。,四、税率,税率,即税收负担率,是由税额跟课税客体的数额的比例,税率有名义税率与实际税率之分。名义税率即税法规定的税率,实际税率是纳税人实际承担的税率。在出现税收优惠的情况下,两者之间会存在一定的差异。另外,税率还有平均税率和边际税率之分。平均税率是全部税额跟全部课税客体数额的比例,边际税率是由税额增量跟课税客体数额增量的比例。如对课税客体按固定的比例课税,两者相等;如不采用固定比例,平均税率与边际税率会存在差异
8、。根据边际税率的变动情况,税率可以做以下划分:,1.定额税率 定额税率是对课税客体以数量按照某一固定税额课征的税率。定额税率同课税客体的价格没有直接联系,只跟数量有关。 2.比例税率 比例税率是对课税客体依价格按照统一比例课征的税率。比例税率不受课税客体数量多少的影响,即边际税率为常数。 3、累进税率 累进税率是按照课税客体的一定标准规定不同的等级,分别适用逐级递增的税率。对累进税率而言,其边际税率随课税客体的增加而递增,一般适用于对所得额和财产额的课税。,累进税率与比例税率的比较见上图a和图b。累进税率又可分为全额累进税率和超额累进税率。全额累进税率是课税客体的全部数额都依照与之相对应的等级
9、的税率征税。课税客体的数额越大,适用税率越高。超额累进税率是按数额大小划分为若干等级部分,对每个等级部分分别规定相应的税率,分别计算税额然后加总。两者的比较见下图:,4.累退税率 累退税率是指边际税率随课征客体数额增加而递减的税率。如有些国家开征的社会保险税,对最高应税所得额有规定,超过限额部分税率为零。这种税实际上具有累退性质,但并不多见,一般仅作为理论上对税率分类的作用。,五、税收的其他分类,按照纳税人与负税人之间的关系,税收可分为直接税与间接税。 1.直接税。直接税是直接向负税人征收的税,其特点是该税的纳税人就是负税人,不发生税负转嫁。 2.间接税。是间接向负税人征收的税,其特点是由纳税
10、人缴纳税款,但纳税人要将税收负担转嫁给负税人,由负税人承担税款。,第四节 税收原则,一、税收公平 二、税收效率 三、税收经济稳定,一、税收公平,税收公平可以从两个角度来理解,一是横向公平,指纳税能力相同的人应缴纳相同数额的税收;二是纵向公平,指纳税能力不同的人应缴纳不同数额的税收。衡量税收公平的标准一般有两种: (一)收益原则 收益原则(Benefit-Received Principle)要求每个纳税人跟其从公共产品中获得的利益水平相应纳税。 (二)能力原则 能力原则又叫能力支付原则(Ability-to-Pay Principle)要求每个纳税人按照各自的支付能力大小相应纳税,即纳税能力强
11、的多纳税,纳税能力弱的少纳税,无纳税能力的不纳税。对于如何衡量纳税能力的大小,有客观说和主观说之分。,二、税收效率,税收效率是指税收应能使社会经济资源的配置达到最优,使这些资源创造的社会福利达到最大化。除了对经济运行起到促进作用外,税收效率还表现为税收活动本身应该是高效的。这一目标使税收具有如下特点: (一)充分且有弹性 (二)节约与便利 (三)中性 (四)校正性,三、税收经济稳定,税收的经济稳定原则是指政府运用税收杠杆直接调节社会消费总量和投资总量,使社会总需求与总供给达到均衡状态的宏观经济原则,又称为税收的需求管理论。税收经济稳定的政策工具主要有: (一)自动稳定器 “自动稳定器”又被称为
12、“内在稳定器”,指税收制度本身具有的稳定经济的机制。税收的自动稳定作用,主要表现在实行累进所得课税制度上。 (二)相机抉择 相机抉择又称“人为稳定器”,是指政府根据经济运行的不同状况,相应采取逆对经济风向的税收措施,以消除经济波动,谋求既无失业又无通货膨胀的经济稳定增长。,(三)税收乘数效应 税收乘数又称税收倍数,是指政府增加或减少税收所引起的国民收入变动的程度。由于税收增减与国民收入增减成反比,因此税收乘数是负值。 (四)税收时滞 税收时滞是指税收政策从应该实施到最终对经济运行发生实际调节作用之间的时间上的差滞。税收时滞一般包括: 1.认识时滞 2.执行时滞 3.反应时滞,第五节 税收价值判
13、断,一、民主 二、自由 三、平等 四、正当 五、父道主义,一、民主,民主精神在税收上的体现主要在于明确课税权主体与课税主体间的法律关系。一方面所有税收事项均应为立法事项,任何税收均应由国民全体选出代表按照立法程序将其固定为法律;另一方面国民仅就法律明定范围负担纳税义务,其财产权不受税法规定以外的任何干涉,并受宪法保障。,二、自由,自由在税收上的体现主要在于尊重与保障国民自行达成经济协定,自行制定各项交易条件。一方面税收的设置应有利于国民之间正常经济往来,保持其中性原则,而不因该税种的开征改变人们经济协定的预期;另一方面税率的高低,税收的开停征应对应于契约标的大小和契约性质好坏。,三、平等,由于
14、平等的定义并不明确界定,税收政策以平等作为价值判断标准很难,但又确实是很重要的一个标准。,四、正当,正当作为税收政策的价值判断标准主要是从税收活动的程序方面进行强调,即政府有关课税程序必须有其正当性。,五、父道主义,政府制定的政策会忽视人们一己的需要而从整体上进行考察,这样的政府政策即是父道主义的政策。但是,父道主义极易异化而为父权主义,对人们的经济行为横加干涉。因此,在判断税收政策的价值标准体系中,父道主义只是在人们无法正确评估自身行为时适用,其价位最低,在大部分情况下应服从于自由价值标准。,第六节 税收水平,一、税收与社会经济 二、影响税收水平的因素 三、税收水平的最高限度 四、税收水平的
15、一般趋势,一、税收与社会经济,从历史上看,社会经济关系的变化,大致经过了三个阶段的变化。 1.公地经济 2.特权独占经济 3.税收经济,二、影响税收水平的因素,(一)税源的规模与素质 (二)国家体制或社会背景 (三)经济政策 (四)税收政策取向,三、税收水平的最高限度,(一)税收不可侵蚀资本 (二)税收不可侵蚀必要生活费用 (三)税收不可侵蚀民间必要投资,四、税收水平的一般趋势,(一)工业化国家的税收水平一般高于发展中国家 (二)税收水平与国家的经济发展程度相当 (三)经济管理体制集中型国家的税收水平普遍高于分性国家 (四)无论是工业化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税收水平均呈上升趋势,第七节 税收原则
16、,一、税收分布领域 二、税制结构分类 三、税种结构的完善,一、税收分布领域,二、税制结构分类,(一)单一税制 (二)复合税制 (三)实行复合税制的必然性,二、税种结构的完善,(一)扩大税基 (二)税率结构合理化,第八节 税负转嫁,一、税负转嫁的存在条件 二、税负转嫁的基本方式 三、税负转嫁的制约因素,一、税负转嫁的存在条件,(一)商品经济的存在 在商品经济条件下,一切商品的价值都通过货币形式表现为价格,为商品课税的转嫁提供了可能,非商品课税也迂回地或间接地通过价格的变动实现转嫁。 (二)自由定价体制的存在 自由定价制度是指生产经营者或其他市场主体,可以根据市场供求关系的变化自行定价的价格制度。
17、,二、税负转嫁的基本方式,(一)前转。前转又称顺转,即纳税人将其所纳税款顺着商品流转方向,通过提高商品价格的方法,转移给商品的购买者或最终消费者。 (二)后传。后转又称逆转,即纳税人将其所纳税款、逆商品流转的方向,以压低商品价格的方式,向后转移给商品提供者。 (三)混转。混转是指既有前转又有后转发生的情况。 (四)消转。消转是指纳税人既不前转,也不后转,而是通过改善生产技术、降低生产费用将税负消化。 (五)税收资本化。即生产要件购买者以压低生产要件购买价格的方式将所购生产要件未来应纳税款,从所购商品的资本价值中预先扣除,向后转嫁给生产要件的提供者。,三、税负转嫁的制约因素,(一)供求弹性 (二
18、)市场结构 (三)课税范围 (四)课税对象 (五)商品的属性 (六)课税方法 (七)课税商品的资本(或劳动)含量,第九节 税式支出,一、税式支出的方式 二、税式支出管理,一、税式支出的方式,税式支出是政府为实现特定的社会经济政策向对某些负有纳税义务的组织和个人给予的少纳税或不纳税的优惠待遇。 (一)按支出目的划分 1.社会政策性税式支出 2.经济政策性税式支出 (二)按支出手段 1.税基式 2.税率式 3.税额式 4.延期纳税方式,二、税式支出管理,(一)确定适度的税式支出规模 1.收入放弃法 2.收入收益法 3.支出等量法 (二)明确税式支出的政策目标 (三)选择恰当的税式支出方式 (四)建
19、立税式支出预算制度,第二章 税法原理 第一节 税法的含义 第二节 税法的特征与作用 第三节 税法的基本体系 第四节 税法的目标与原则 第五节 税法的课税要件 第六节 税权分配 第七节 征纳权利与义务 第八节 我国的税法体系与立法程序,第一节 税法的含义 税法是调整税收活动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即税收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税法构建了课税权主体依法课税、课税主体依法纳税的行为准则体系,目的是保障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维护正常的税收秩序,保证一国财政收入。 长期以来,对税收法律关系性质的描述一直存在“权力关系说”与“债务关系说”。“权力关系说”以德国行政法学家O.Mayer为代表,认为税收法律关系是国民
20、对国家的一种权力服从关系,国家是权力意志的主体,纳税人的纳税义务要经过行政机关的“查定处分”这一行政行为才能创设。整个税收法律关系是以“课税处分”为中心的权力服从关系。而以德国经济法学家A.Hensel为代表的“债务关系说”则认为,税收法律关系是国家“请求”纳税人履行的一种税收债务关系,纳税义务只需满足税法规定的课税要件即可成立。德国的税法通则体现的是“债务关系说”的观点。,第二节 税法的特征与作用,一、税法的特征 一般而言,税法的特征可分为本质特征和延伸特征两类。 本质上看,税法具有义务性、强制性和综合性的特点。其中,税法的义务性和强制性是与税收的无偿性和强制性相对应的,综合性是由税法调整的
21、法律关系的复杂性决定的。税法的义务性是指从法律性质上看,税法以规定纳税人义务为主,属于义务性法规,而纳税人的权利是建立在其履行纳税义务基础上的。税法的强制性是指由于税收具有单方面强制性,税法是公法、强行法,对于一切满足课税要件的纳税人,均应根据税法缴纳税款,同时任何机关和个人均不得无法律根据地擅自减免税,也不得任意排除税法的适用。税法的综合性是指税法是由一系列单行税收法律及行政规章制度组成的体系,涉及课税原则、征纳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税收管理规则、法律责任、解决争议的法律规范等各个方面。从延伸特征来看,税法具有成文性和技术性的特点。成文性是指税法必须采取书面成文的形式,对各项课税要件做出明确规定
22、。技术性是指税法的制定、实施和修订,既要确保国家实现税收收入,又要与私法秩序做好协调,尽量减少对经济的不利影响,还要体现出经济调控的一定灵活性,并能保证税法有效实施。这些多重性的考虑,使得税法具有技术性的特征。,二、税法的作用,税收发挥的作用体现为实现公平税负、促进市场公平竞争;调节社会经济总量,保持经济稳定发展;体现国家产业政策,促进结构调整;合理调节分配,促进共同富裕;维护国家权益,促进对外开放等各个方面。作为调节税收关系的税法,主要发挥的是规范作用和经济作用。在规范作用方面,税法的制定为征纳税行为提供标准,起到了引导的作用;根据税法的规定,评价征纳税行为的合法性,起到了评价的作用;税法为
23、征课税主体违反税法的行为制定了相应处罚措施,起到了强制和教育的作用。从经济作用方面看,税法是国家财政收入的法律保障,是调整经济分配关系的法律,是国家财政政策实施、宏观调控的重要法律手段,为维护经济秩序提供重要保障,也是维护国家权益的可靠保证。,第三节 税法的基本体系,税法体系是指在一定时期内一国立法机构制定的具有不同法律效力的法律、法规、规章等的总和。税法体系根据不同的分类标准,可分为不同的类型: 1.按照税法的基本内容和法律效力的不同,税法体系包括税法通则、各税税法、实施细则和具体规定四个层次类型。 2.按照税法发挥职能的不同,税法体系包括税收实体法和税收程序法。 3.按照规定的税种的不同,
24、税法体系可分为五类,即商品和劳务税税法、所得税税法、财产和行为税税法、资源税税法、特定目的税税法。 4.还可根据税法的属人或属地原则,将税法体系分为国内税法、外国税法和国际税法等。,第四节 税法的目标与原则,一、税法的目标 (一)为国家财政收入提供法律保障 (二)为国家有效实施宏观调控提供有效的经济法律手段 (三)维护市场经济秩序 (四)规范税务机关的征税行为,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 (五)维护国家利益,促进国际交往 二、税法的原则 税法的原则可分为基本原则和适用性原则两大类。 (一)税法的基本原则 1.税收法定原则 税收法定原则是指税法规定的权利义务、调整的税收关系、税法的各要件等均需由法律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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