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行政诉讼法解读从行政机关的视角法制科精选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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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行政诉讼法解读 -从行政机关的视角 法制科何斌目录目录一、行政诉讼制度发展过程一、行政诉讼制度发展过程二、有关内容的理解和适用二、有关内容的理解和适用一、行政诉讼制度发展过程一、行政诉讼制度发展过程 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都由国家权力机关产生,受国家权力机关制约。行政权和司法权彼此独立,各自有其独特的活动领域。只是由于行政诉讼法的特别授权,司法权才能在行政诉讼过程中行政权实施监督。司法与行政的关系是监督与被监督关系。而在诸如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过程中,司法权均不能干涉行政权。一、行政诉讼制度发展过程一、行政诉讼制度发展过程 行政诉讼法于1989年由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1990年1
2、0月1日起实施,至修改实施了24年。行政诉讼法在我国的发展建设史上具有里程碑的意义,其所确立的“民告官”制度。行政行为的立法是在行政诉讼法的催生下成立的,2019年1月1日实施的国家赔偿法、2019年10月1日实施的行政处罚法、2019年7月1日实施行政许可法、2019年7月1日实施的行政强制法。一、行政诉讼制度发展过程一、行政诉讼制度发展过程 2019年11月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行政诉讼法的决定新的行政诉讼法将从2019年5月1日起开始实施。本次修法从原来的75条扩展到103条,共进行了七十多款的修改,涉及行政诉讼的立法目的,受案范围,管辖,诉讼参加人、裁
3、判方式等多个方面。二、相关内容的理解和适用二、相关内容的理解和适用(一)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一)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二)完善管辖制度;(二)完善管辖制度;(三)完善诉讼参加人制度;(三)完善诉讼参加人制度;(四)完善证据制度;(四)完善证据制度;(五)完善民事争议和行政争议的交叉处理机制;(五)完善民事争议和行政争议的交叉处理机制;(六)暂时法律保护和先予执行;(六)暂时法律保护和先予执行;(七)完善判决形式;(七)完善判决形式;(八)有限调解。(八)有限调解。(一)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一)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1、诉讼主体的变化。、诉讼主体的变化。旧法诉讼主体是“具体行政行为”,
4、新法改为“行政行为”,区别:1。行政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行政机关消极不作为侵犯公民合法权益可以被提起行政诉讼。2。行政行为还包括事实行为。3。行政行为还包括行政合同,行政合同是双方行为,而具体行政行为都是单方行为。4。行政行为包括抽象行政行为,如对规范性文件的附带审查。(一)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一)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2、规章以外的规范性文件的附带审查。、规章以外的规范性文件的附带审查。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三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所依据的国务院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合法,在对行政行为提起诉讼时,可以一并请求对该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5、2019年9月25日发布的关于劳动合同制职工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复函劳社厅函2019323号);省人社厅2019年3月10日发布的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苏劳社医20196号);金坛市人民政府2019年2月13日发布的金坛市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坛政规20191号)等等(一)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一)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如何理解:1、主要解决法律范畴以外的其他具有约束力的非立法性文件;2、法律、法规、规章不能司法审查;3、不能就规范性文件单独提出司法审查,只能提出附带性审查;4、国务院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不能提出司法审查;5、非规范性文件不能司法审查。(一)保障当事
6、人的诉讼权利;(一)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3、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为作为受案范围。、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为作为受案范围。新法所称的行政机关包括行政机关和授权组织。两者区别:授权组织是指以法律、法规授权而行使特定行政职能的非国家机关组织。被授权组织在行使法律、法规所授职权时,享有与行政机关相同的行政主体地位,它们可以自己的名义行使所授职权,并对外承担法律责任。受委托组织是指接受行政机关委托行使一定行政职权的社会组织。由于国家行政权具有不可随意转让或者任意处置性,因此行政机关在进行委托时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并遵循一定的规则。(一)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一)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4、对于自由裁量权
7、的司法审查、对于自由裁量权的司法审查。新法第70条增加了明显不当行政行为的撤销,扩大了合理性审查的范围,它拓展了合法性审查的空间,让法院有手段解决争议,保护权利。这也标志着从合理性审查到合法性审查的突破,这个理论突破会深深的影响中国的行政审判。(一)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一)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5、受案范围仍将逐步扩大。、受案范围仍将逐步扩大。这次的受案范围在原来基础上,增加列举了一些受案范围,也为未来留下了一些空间。如在人身权、财产权后面增加了“等”,将来可以将一些法律有规定的,如劳动权、受教育权、环境权、知情权(信息公开)逐步纳入范围。由法律另行规定救济的方式,法律规定了受理法院就可以
8、受理。(一)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一)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举个具体的案例来说明法律规定中“等”的含义 法制日报2019年5月18日报道:2019年9月,苏州市工商局在执法时发现,当地的东丰公司在加工生产男女系列服装时,将“上海”产地标识佩挂在服装上,有涉嫌伪造产地的行为。该局认定该公司共生产伪造产地的服装5万件,获取加工费价税合计80万元,扣除税款为68万元。同月20日,该局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责令东丰公司改正错误行为,并没收其违法所得68万元。东丰公司认为,工商局在没收其68万多元财产时,没有告知其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属于程序违法,遂诉至法院。(一)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一)保障当事
9、人的诉讼权利;法院处理结果:判决工商局程序违法,撤销工商局行政处罚决定。理由: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 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没收违法所得与罚款都属于经济制裁,本质上差别不大。法律既然规定行政机关对作出“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应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和当事人提出要求时应组织听证,那么行政机关对作出同样性质的“较大数额没收”的行政处罚决定就当然也应该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和应当事人的要求组织听证。(一)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一)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6、
10、起诉期限延长。、起诉期限延长。(1)告知诉权的起诉期限。从3个月延长到6个月,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6个月的起算点是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祖上因不可抗力或者其它不属于自身的原因耽误其实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及时在起诉期限内。(2)未告知诉权的起诉期限。未告知诉权的起诉期限,新法中没有规定,仍按照司法解释的规定执行即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一)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一)保障当事
11、人的诉讼权利;(3)不作为案件的起诉期限。一是给予答复的起诉期限。对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提起诉讼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二是未给予答复的起诉期限。2个月+2年。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在接到申请之日起2个月内不履行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但从2个月期满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启示:启示:对于行政机关来讲,如果法律规定了履行职责期限的,必须在法定期限内履行。如果法律没有规定履行职责期限的,必须在2个月内做出行政行为。(一)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一)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三是法律、法规对行政机关履行
12、职责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24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 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4)最长起诉期限。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一)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一)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7、实行立案登记制。、实行立案登记制。法院在接到起诉状时对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不能当场判定的,应接收起诉状,出具书面
13、凭证,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真正的立案登记制就要到医院挂号一样,不进行任何审查。也有人说新行政诉讼法的立案登记制是名为立案登记制的审查制。新法第十三条受案范围的排除事项法院不受理。第十三条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一)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二)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三)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四)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行政行为。(一)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一)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新法没有规定不受理,目前法院不受理:如宗教权利、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游行示威的权利等政治权利。目前行政相对
14、人如果对公安机关是否许可不服,只能申请复议,不能提起行政诉讼。总结:行政诉讼立案只设了法律的门坎,法律之外的门坎都取消了。(二)完善管辖制度(二)完善管辖制度 1、明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明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由中院管辖。行为由中院管辖。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直接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不包括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维持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案件。(二)完善管辖制度(二)完善管辖制度 2、可跨区域集中管辖。、可跨区域集中管辖。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确定若干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件。行政案件跨行政区划集中管辖
15、,是构建普通案件在行政区划法院审理、特殊案件在跨行政区划法院审理的诉讼格局的基本支撑。(三)完善诉讼参加人制度(三)完善诉讼参加人制度 1、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第十八条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如金坛人社局作出的工伤案件,行政相对人向常州人社局提出行政复议。常州人社局复议维持,行政相对人可以向金坛法院或者新北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三)完善诉讼参加人制度(三)完善诉讼
16、参加人制度 2、行政首长应当出庭应诉。、行政首长应当出庭应诉。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也就是说新法不允许行政机关委托律师作为被告一方的代理人出庭应诉。(四)完善证据制度(四)完善证据制度 1、新增证据种类。在证据规则的证据种类新增加了电子证据,这是新科技的发展结果。电子证据一般把它定位成弱势证据,不单独作为定案依据。2、新增证据失权的除外情形。证据失权是指负有提交证据责任的一方诉讼当事人如果未能按照规定的时间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则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新法规定了被告证据失权的除外情形即被诉行政行为涉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第三人提供证据的除外。(四
17、)完善证据制度(四)完善证据制度 3、增加被告可以延期或者补充证据的规定。新法规定,在两种情况下,经法医准许,被告可以延期或者补充证据:一是被告在作出行政行为时已经收集了证据,但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不能提供的;二是原告或者第三人提出其在行政处理程序中没有提出的理由或者证据的。4、明确原告的举证责任。旧法只规定了被告的举证责任,没有规定原告的举证责任。在有些情况下,如果原告不举证,就难以查清事实。新法增加规定,在起诉被告未履行法定职责的案件中,原告承担向被告提出申请的举证责任。在行政赔偿和行政机关依法给予补偿的案件中,原告承担行政行为造成损害的举证责任,但因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举证的,由被告承
18、担举证责任。(四)完善证据制度(四)完善证据制度 1、工伤申报时职工的举证责任。国务院颁布的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工伤认定申请表;(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工伤认定申请书应当包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四)完善证据制度(四)完善证据制度 2、用人单位的举证责任。条例第十九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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