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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办理经侦案件程序》课件2.ppt

  • 上传人(卖家):晟晟文业
  • 文档编号:4285748
  • 上传时间:2022-11-26
  • 格式:PPT
  • 页数: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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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办理经侦案件程序 办理 案件 程序 课件
    资源描述:

    1、办理经侦案件程序办理经侦案件程序 第一专题:接受案件;第二专题:立案审查;第三专题:律师在侦查阶段的介入;提 纲第一专题:接受案件主要内容:(一)接受案件的法律依据(二)接受案件的程序(二)无法确定案件性质的处理(一)接受案件的法律依据 程序规定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安机关对于公民扭送、报案、控告、举报或者犯罪嫌疑人自首的,都应当立即接受,问明情况,并制作笔录,经宣读无误后,由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签名或者盖章。必要时,公安机关可以录音。程序规定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安机关接受案件时,应当制作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作为公安机关受理刑事案件的原始材料,并妥善保管、存档备查。(二)接受案件的程序制作

    2、询问笔录;接受证据;制作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制作接受案件回执单;现场处置填报单位(公章)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 编号:报案人姓名性别年龄住址单位电话案件来源移送单位承办人电话报案内容(发案时间、地点、简要过程、涉案人基本情况、受害情况等):领导批示:处理结果:接警单位接警地点接警人员接警时间(三)无法确定案件性质时的处理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四十二条:公安机关对发现或者受理的案件暂时无法确定为刑事案件或者行政案件的,可以按照行政案件的程序办理。在办理过程中,认为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办理。第二专题:立案审查一、一般案件审查内容;二、行政机关移交案件审查内容三、

    3、立案审查的方法和要求;四、审查的期限;五、审查后的处理。一、一般案件立案审查内容 接受案件或者发现犯罪线索后,应当立即审查以下内容:(一)是否有犯罪事实;(二)是否达到刑事案件立案标准;(三)是否符合案件管辖规定,即是否属于本单位管辖。经济犯罪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犯罪地是指犯罪行为发生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经济犯罪,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嫌疑人实际取得财产的犯罪结果发生地。居住地包括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户籍所

    4、在地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几个公安机关都有权管辖的经济犯罪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管辖,必要时,可以由主要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对管辖有争议的,应当协商管辖;协商不成的,应当报请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省厅领导批示法律审核意见市局领导批示法律审核意见县(分)局领导批示法律审核意见 呈请指定管辖报告书、案件来源、简要案情、呈请指定管辖的理由和依据 以上报告妥否,请批示。二X年X月X日 (加盖印章)商丘市公安局指定管辖决定书 商公指字2010 号 经对 公安局和 公安局 争议的 涉嫌 案件管辖问题进行审查,决定由 公安局管辖。二一0年五月五日 商丘市公安局关于商请指定管辖的函商丘市公安

    5、局关于商请指定管辖的函商公指商2010号商丘市人民检察院:年月日,公安局向我局报来呈请指定管辖报告书,呈请我局指定由公安局管辖涉嫌罪案件。案件来源 简要案情 指定管辖的理由和依据 为了便于该案提请批准逮捕等诉讼环节的顺利进行,根据贵院关于规范审查逮捕案件指定管辖程序的通知(豫检文侦监200718号)的规定,现将我厅指定管辖的情况通报贵院,并商请贵院对该案做出审查逮捕等事项由市检察机关管辖的决定。必要时可请市检察机关提前介入,以利于对办案工作加强监督指导。特具此函,望贵院予以支持。联系单位:联系电话附:商丘市公安局指定管辖决定书(商公指号)(共壹页)。年月日派出所办理辖区内发生的因果关系明显、案

    6、情简单、无需专业侦查手段和跨县、市进行侦查的下列刑事案件:(1)犯罪嫌疑人被派出所民警当场抓获的;(2)犯罪嫌疑人到派出所投案自首的;(3)群众将犯罪嫌疑人扭送到派出所的;(4)派出所民警获取线索可直接破案的;(5)其他案情简单、派出所有能力侦办的刑事案件。派出所在办理上述五类案件过程中,发现需要开展专门侦查工作的线索,应当及时将案件移交刑侦部门或其他专业部门办理。关于印发公安部刑事案件管辖分工规定的通知(公通字199880号):各侦查部门之间对案件管辖发生争议的,要从有利于打击犯罪和维护国家利益、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出发,通过协商,妥善解决;达不成一致意见的,要报请本级公安机关主管领导协调或者

    7、确定管辖。各侦查部门和技术等部门,对办案单位提出的协助、配合请求,要主动、积极办理。要做到分工不分家,正确处理管辖分工与相互配合的关系。”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案件,除审查以上内容外,还应当审查是否随案移送了以下材料:(1)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2)涉嫌犯罪案件情况的调查报告;(3)涉案物品清单;(4)有关检验报告或者鉴定意见;(5)其他有关涉嫌犯罪的材料。二、移交案件立案审查内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六条:行政执法机关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应当附有下列材料:(一)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二)涉嫌犯罪案件情况的调查报告;(三)涉案物品清单;(四)有关检验报告或者鉴定结论;(五)

    8、其他有关涉嫌犯罪的材料。刑事诉讼法第52条第二款: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收集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三、立案审查的方法和要求公安机关执法细则:对案件事实或者线索不明,应当进行初查的,经办案部门负责人在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或者其他文书上批示同意,可以进行询问、查询、勘验、鉴定、调取证据材料等不限制被查对象人身、财产权利的措施。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七条:在立案审查过程中,可以请有关单位协助调查,或者依照规定的程序采取必要的调查措施,但不得采取刑事强制措施,不得查封、扣押、冻结财产。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公安机关

    9、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规定:第八条规定:立案审查一般不公开进行,不直接与被控告、举报对象联系。确实需要向被控告、举报对象了解情况的,不得影响被控告、举报对象的正常工作或者生产经营。需要向被控告、举报对象调取证据材料的,应当征得被控告、举报对象同意;被控告、举报对象为单位的,应当征得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同意。四、立案审查的期限 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六条规定:第六条规定:公安机关接受涉嫌经济犯罪线索的报案、控告、举报、自首后,应当进行审查,并在七日以内决定是否立案;重大、复杂线索,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审查期限可延长

    10、至三十日;特别重大、复杂线索,经地(市)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审查的期限可延长至六十日。公安机关接受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涉嫌经济犯罪案件后,应当在三日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或书面通知立案的,应当在指定期限内立案侦查。五、立案审查后的处理(一)立案(二)不予立案(三)移送管辖(四)撤销案件(一)立案 经审查,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予立案:(一)认为有犯罪事实;(二)涉嫌犯罪数额、结果或其他情节达到经济犯罪案件的追诉标准,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三)属于该公安机关管辖。公安机关发现经济犯罪嫌疑,与人民法院已受理或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民事案件系同一法律事实的,应当说明理由

    11、并附有关材料复印件,函告受理或作出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同时,通报相关的人民检察院。需要立案侦查的案件与人民法院受理或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民事案件,属于同一法律事实,如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一)人民法院决定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或者撤销该判决、裁定的;(二)人民检察院依法通知公安机关立案的。呈批。对符合立案条件的,办案部门应当制作呈请立案报告书,连同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等受案材料,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决定。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的,办案部门制作立案决定书。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直接在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或者其他文书上批示立案侦查的,不再制作呈请立案报告书,直接制

    12、作立案决定书。通知。对有报案、控告、举报、扭送人的,应当告知立案情况,但案件涉及国家秘密、共同犯罪、集团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等情况需要保密时,可视情不予告知。告知和不予告知情况,应当在立案决定书中注明。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案件,依法决定立案后,书面通知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二)不予立案 对于有控告人的案件,经审查决定不予立案的,应当在立案审查的期限内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并送达控告人。呈批。对不予立案的,办案部门应当制作呈请不予立案报告书,连同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等受案材料,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决定。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的,对于有控告人的案件,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县

    13、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直接在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或者其他文书上批示不予立案的,不再制作呈请不予立案报告书,对于有控告人的案件,直接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通知。将不予立案通知书在七日内送达控告人。对报案、举报、扭送人,及时告知不予立案的决定。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在接受案件之日起三日内,将不予立案通知书送达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退回相应案卷材料。控告人复议。控告人对不予立案决定不服,向原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的,原决定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十日内作出决定,制作复议决定书并送达控告人。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复议。三日内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决定,制作复议决定书并送达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机

    14、关。检察机关监督。对于人民检察院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予立案理由的案件,应当在七日内制作不立案理由说明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送达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认为不立案理由不成立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人民检察院要求立案的通知后十五日内决定立案,并将立案决定书送达人民检察院。(三)移交管辖(四)撤销案件 1、经立案侦查,对犯罪嫌疑人解除强制措施后十二个月,仍不能移送审查起诉或依法作其他处理的,公安机关应当撤销案件。2、撤销案件后,又发现新的事实或证据,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公安机关可以重新立案侦查。第三专题:律师在侦查阶段的介入一、聘请律师的主体;二、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程序;三、律师在侦查

    15、阶段的权利一、聘请律师的主体 刑诉法第33条: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侦查机关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期间要求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转达其要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人。辩护人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后,应当及时告知办理案件的机关。二、律师会见的程序 刑诉法第37条: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务所

    16、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辩护律师同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通信,适用第一款、

    17、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三、律师的权利 刑诉法第38条: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刑诉法第39条 辩护人认为在侦查、审查起诉期间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收集的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未提交的,有权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调取。(调取证据)刑诉法第41条 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也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辩护律师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许可,并且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收集证据)可编辑感感谢谢下下载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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