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1172增值税专用发票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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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增值税 进项税额 转出 1172 增值税专用发票 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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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目目 录录 政策解析1 会计核算2 纳税申报35第一部分第一部分 政策解析政策解析一、概述(一)主要政策依据v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v 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 v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2012年第35号)v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的通知(财税201357号)v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的公告(2014年第7号)(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与(二)农产品
2、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与原购进扣税法主要区别原购进扣税法主要区别 v试点核心是改变凭农产品收购发票直接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做法,实行按纳税人每月销售货物所实际耗用的农产品数量来确定当期农产品可抵扣的进项税额。v将农产品核定扣除的扣除率改为销售货物的适用税率v本质上属于“实耗法”。在此种抵扣方式下,农产品进项税额一般不会出现留抵税额情形,也不会出现前期缴税,后期留抵情况,企业税收较为均衡。(三)需要重点掌握的内容(三)需要重点掌握的内容一、期初存货耗用的农产品进项税额转出的计算二、核定扣除法的种类和计算方法三、既有外购、又有以农产品为原料自产货物进项税额的计算四、以单一农产品原料生产多种货物的
3、进项税额的计算五、应税和免税产品进项税额的分摊六、进项税额的核算七、纳税申报二、适用范围及时间二、适用范围及时间第一阶段:自2012年7月1日起,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液体乳及乳制品、酒及酒精、植物油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及既生产上述三类产品,又生产其他货物或者购进农产品直接销售、或者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经营且不构成货物实体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试点纳税人”)。除此以外的纳税人,其购进农产品仍按现行增值税的有关规定抵扣农产品进项税额。第二阶段:自2014年4月1日起,我省凡从事以下农产品加工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按本公告确定的扣除标准核定农产品进项税额:1耗用稻谷生产的大米2耗用小麦
4、生产的面粉3耗用籽棉生产的皮棉4耗用统菇生产的干香菇5耗用木耳生产的黑木耳试点对象三种情形:1、单一生产上述产品的纳税人;2、既生产上述产品又直接销售购进农产品的;3、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经营且不构成货物实体可核定抵扣可核定抵扣一般纳税人一般纳税人不可核定抵不可核定抵一般纳税人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液体乳及乳制品、酒及酒售液体乳及乳制品、酒及酒精、植物油精、植物油;耗用稻谷生;耗用稻谷生产的大米;耗用小麦生产的产的大米;耗用小麦生产的面粉;耗用籽棉生产的皮棉;面粉;耗用籽棉生产的皮棉;耗用统菇生产的干香菇;耗耗用统菇生产的干香菇;耗用木耳生产的黑木耳用木耳生产的黑木耳
5、仍按以前的仍按以前的13%扣除率抵扣扣除率抵扣进项。进项。含试点纳税人以自产农产品进行连续生产的,不适用核定扣除办法。农产品是指列入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财税字199552号)的初级农业产品。”与低税率13%中的农产品范围一致。自产农产品自产农产品 免税免税非自产农产品非自产农产品 13%买方买方 核定扣除核定扣除卖方卖方生产销售,包括试点纳税人自身进行的生产经营活动,也包括试点纳税人的委托加工业务。实行核定扣除办法的农产品,仅限于试点纳税人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销售发票、自行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等抵扣凭证购进的农产品。试点纳税人购进上述农产品,无论是否用于试点行
6、业产品生产,无论与试点行业货物的农产品原料类别是否相同,均实行核定扣除办法。试点纳税人以自产农产品进行连续生产的,不适用核定扣除办法。v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不再凭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购进除农产品以外的货物、应税劳务和应税服务,增值税进项税额仍按现行有关规定抵扣。以往农产品加工企业凭借增值税专用发票、普通发票、农产品收购凭证、海关完税凭证进行抵扣,尤其是自行开具农产品抵扣制度,都将不再适用三、扣除标准核定办法三、扣除标准核定办法试点纳税人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货物的,按下列顺序申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方法:投入产出法、成本法、参照法。1投入产出法3参照法2成本法(一)扣除
7、标准核定程序(一)扣除标准核定程序1、试点纳税人以农产品为原料生产货物的扣除标准核定程序:申请。以农产品为原料生产货物的试点纳税人应于当年1月15日前(2012年为7月15日前)或者投产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扣除标准核定申请并提供有关资料。申请资料的范围和要求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审定。主管税务机关应对试点纳税人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并逐级上报给省级税务机关。公告。核定结果应由省级税务机关下达,主管税务机关通过网站、报刊等多种方式及时向社会公告核定结果。未经公告的扣除标准无效。省级税务机关尚未下达核定结果前,试点纳税人可按上年确定的核定扣除标准计算申报农产品进项税额。需要强调的是,县区
8、级税务机关不得擅自改变省局确定的扣除标准。2、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直接销售、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经营且不构成货物实体扣除标准的核定采取备案制,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试点纳税人应在申报缴纳税款时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备案资料的范围和要求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3、试点纳税人对税务机关根据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核定的扣除标准有疑义或者生产经营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自税务机关发布公告或者收到主管税务机关税务事项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重新核定扣除标准申请,并提供说明其生产、经营真实情况的证据,主管税务机关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书面答复。(二)投入产出法(二)投入产出法投入产出法是指当期允
9、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依据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包括行业公认标准和行业平均耗用值)确定销售单位数量货物耗用外购农产品的数量(以下称“农产品单耗数量”)、当期销售货物数量、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含税,下同)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率(以下简称“扣除率”)计算。1、农产品单耗数量:据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包括行业公认标准和行业平均耗用值)2、当期销售货物数量:货物是指有关文件所特指的货物,并不完全是纳税人生产销售的货物名称。如纳税人以小麦生产面粉后继续生产面条,计算销售的面条可抵扣小麦进项税额时,应先将面条折算成面粉后再按扣除标准计算耗用的小麦数量,而不是直接按销售的面条数量计算耗用的小麦数量。
10、v1、如企业仅以一种或多种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的货物当期销售货物数量=当期账簿记载产成品产品的销售数量2、如企业最终销售货物是以一种或多种农产品为原料生产的货物经过再加工的产成品,则扣除标准所称的货物为半成品当期销售货物数量=当期账簿记载产成品产品的销售数量折算率3、如企业既销售以一种或多种农产品为原料生产的文件所称货物(自产半成品),也销售经过再加工的货物(产成品)(1)当销售的货物税率不同时当期销售货物数量1=销售产成品数量*折算率当期销售货物数量2=直接销售的自产半成品数量然后根据不同的数量和抵扣率、期末平均单价计算分别可抵扣进项税额(2)当销售的货物税率相同时:当期销售货物数量=销售产
11、成品数量*折算率+直接销售的半成品数量4、如企业销售的产成品既有自产半成品(核定扣除标准所称的货物)生产的,又有外购半成品生产的产成品(1)将销售的产成品折算为半成品(2)计算上期留存的自产半成品和本期生产的半成品之和(3)比较(1)、(2),取较小数为当期计算可抵扣进项税额的销售货物的数量,剩余的留下期计算。3、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含税,下同):平均购买单价是指购买农产品期末平均买价,不包括买价之外单独支付的运费和入库前的整理费用。期末平均买价计算公式:期末平均买价(期初库存农产品数量期初平均买价当期购进农产品数量当期买价)/(期初库存农产品数量当期购进农产品数量)举例:某企业期初库存玉米2
12、00000公斤,平均单价为每公斤2.38元,本月购进300000公斤,平均单价为每公斤2.40元。则:期末平均买价=(200000 2.38+300000 2.4)(200000+300000)=2.392(元/公斤)特殊情况:遇有当期期初库存农产品数量、当期购进农产品数量均为零等特殊情形无法计算的,当期期末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按最近时期间的期末平均买价确定。v4、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率(以下简称“扣除率”):销售货物的适用税率(13%、17%)二、计算公式: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农产品耗用数量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扣除率/(1扣除率)当期农产品耗用数量=当期销售货物数量(不含采
13、购除农产品以外的半成品生产的货物数量)农产品单耗数量三、特殊规定:对农产品单耗数量不同的业务,试点纳税人应单独核算;未单独核算的,从低适用农产品单耗数量。如纳税人购进玉米,既生产酒精,又生产白酒。酒精和白酒的扣除标准是不一样的,如果纳税人在核算时未分别核算酒精和白酒的销售数量和金额,在计算进项税额从低适用农产品单耗数量 举例:某试点一般纳税人2012年7月销售酒精10000公斤,按照税务机关公布的单耗玉米比为1 2.2,则核定耗用玉米数量为22000公斤。如果每公斤玉米买价为2.4元。则: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农产品耗用数量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扣除率/(1+扣除率)=220002
14、.417%(1+17%)=7672(元)。v(四)对以单一农产品原料生产多种货物或者多种农产品原料生产多种货物的,在核算当期农产品耗用数量时,试点纳税人应根据生产经营特点,参考使用产值分配法等合理的方法进行归集和分配,即以每种产品的产值占各种产品的产值总和的比例为系数计算该产品的农产品单耗数量。也可采用其他科学、合理的方法,但须报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v我省规定:实施上述农产品进项税额核定扣除的纳税人生产销售的其他副产品,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就是说,纳税人以主产品扣除标准计算农产品原料的进项税额包含副产品的所耗用的农产品进项税额,在销售副产品时就不得再计算副产品耗用的农产品原料抵扣的进项税额
15、。也不需要将计算的农产品进项税额在主副产品之间进行分配,简化了纳税人的核算。试点纳税人以同一农产品同时生产不同税率试点产品的,应以试点产品销售数量和扣除标准,计算实际耗用的农产品总数量及金额。再按当期不同税率产品销售收入比例和相应扣除率分别确定本期应抵扣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三)、成本法(三)、成本法v成本法是指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依据试点纳税人年度会计核算资料计算确定耗用农产品的外购金额占生产成本的比例(以下称“农产品耗用率”)、当期主营业务成本以及扣除率计算。v(一)计算公式: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主营业务成本农产品耗用率扣除率/(1扣除率)农产品耗用率=
16、上年投入生产的农产品外购金额/上年生产成本v(二)当期主营业务成本,是指剔除农产品进项税额前,从库存商品科目结转到主营业务成本科目时,主营业务成本科目借方发生额。v(三)“当期主营业务成本”和“生产成本”,不包括其未耗用农产品的产品的成本。v(四)农产品外购金额(含税)不包括不构成货物实体的农产品(包括包装物、辅助材料、燃料、低值易耗品等)和在购进农产品之外单独支付的运费、入库前的整理费用。v(五)主管税务机关应在每年年度终了,对试点纳税人采用成本法的业务根据其年度实际情况对当年已抵扣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进行纳税调整,重新核定当年的农产品耗用率,作为下一年度的农产品耗用率。(四)、参照法(四
17、)、参照法v参照法是指新办的试点纳税人或者试点纳税人新增产品的,试点纳税人可参照所属行业或者生产结构相近的其他试点纳税人确定农产品单耗数量或者农产品耗用率。次年,试点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核定当期的农产品单耗数量或者农产品耗用率,并据此计算确定当年允许抵扣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同时对上一年增值税进项税额进行调整。核定的进项税额超过实际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其差额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核定的进项税额低于实际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其差额部分应按现行增值税的有关规定将进项税额做转出处理。(五)、购进农产品直接销售核定方法(五)、购进农产品直接销售核定方法v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直接销售的,农产
18、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按照以下方法核定扣除:v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销售农产品数量/(1损耗率)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13%/(113)v损耗率损耗数量/购进数量v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直接销售的,应当单独核算库存商品、主营业务成本、农产品销售收入;未单独核算的,不得核定扣除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六)、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经营且不构成(六)、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经营且不构成货物实体核定方法货物实体核定方法v 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经营且不构成货物实体的,包括包装物、辅助材料、燃料、低值易耗品等,增值税进项税额按照以下方法核定扣除:v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耗用农产品数量农产品平均购
19、买单价13%/(1+13%)v当期耗用农产品数量为当期领用农产品数量。四、期初库存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四、期初库存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v 试点纳税人执行核定扣除前,期初存货所含进项税必试点纳税人执行核定扣除前,期初存货所含进项税必须转出,否则会造成双重抵扣须转出,否则会造成双重抵扣v 例如,2012年6月,M公司购进农产品1000万元,抵扣进项税额130万元,2012年7月,该公司将全部购进农产品耗用,生产的产品全部销售,当月试点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根据成本法计算,确定抵扣的进项税额也应为130万元(为说明问题,不考虑其他经济业务)。v 从上例看,如果期初存货所含的进项税额130万元不
20、作转出,该公司就会重复抵扣进项税,因此在试点纳税人执行核定扣除前,应当将期初存货所含进项税转出,否则就会造成双重抵扣农产品期末存货进项税转出把握几个关键环节准确划分库存原材料所含进项税额结构准确划分库存原材料所含进项税额结构v1.农产品收购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购进农产农产品收购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购进农产品原材料进项税额转出公式品原材料进项税额转出公式v库存农产品转出进项税额库存农产品转出进项税额=库存农产品账面价库存农产品账面价值值(113%)13%v2.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专用缴款书购进农产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专用缴款书购进农产品原材料进项税额转出公式品原材料进项税额转出公式v库存农产品转
21、出进项税额库存农产品转出进项税额=库存农产品账面价值库存农产品账面价值13%v企业账面原材料不能区分是由哪种发票购进的,按2013年各种发票购进金额的占比比例对库存农产品的进项税额作转出处理。例例1,A企业企业2012年年1月月6月购入农产品月购入农产品1000万元,取得农产品收购发票;购入农产万元,取得农产品收购发票;购入农产品品150万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进万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进项税额项税额19.5万元。万元。6月底,企业账面库存农产月底,企业账面库存农产品品300万元。根据财税万元。根据财税201238号文件号文件规定,需要对账面库存农产品作进项税额转出。规定,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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