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馆治安管理制度及突发事件应急方案范文(通用10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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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旅馆治安管理制度及突发事件应急方案范文(通用10篇)第1篇: 旅馆治安管理制度及突发事件应急方案为了切实做好幼儿园安全工作,保证师生人身安全和幼儿园财产安全,结合幼儿园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预案。一、成立领导小组:组长:蔡x副组长:王x、徐x成员:白x总指挥:蔡x职责:负责协调、汇报、调动。副总指挥:王x职责:人员调动、支配、前线指挥通讯联络组:肖x职责:救灾人员的联络、与家长、社会沟通信息疏散组:白xx职责:负责师生疏散、转移。物资保障组:王x职责:救灾物资供给、后勤保障抢救组:幼儿园全体教师职责:组织幼儿园疏散等。二、具体操作(一)校园内发生行凶事件应急程序本应急程序的要点是:迅速集结优势力
2、量,阻止犯罪分子行凶。1、获得事件信息的任何人都应当在第一时间向单位领导报告,并同时打110报警。2、主管领导或任何工作人员立即组织现场人员,不惜一切代价建立警戒线,使犯罪分子无法靠近幼儿园,防止事态扩大。3、应急指挥部宣布幼儿园进入全面应急状态,各应急小组立即实施应急救援行动。4、应急指挥部集结优势力量,携带防卫器械,与犯罪分子周旋,劝阻与制止犯罪行为,为警方援助赢得时间。在有利条件下设法制服犯罪分子。5、疏散引导小组负责把所有幼儿园和无关人员撤离至安全区域。6、医疗救护小组负责救护受伤幼儿园和其它伤员。7、通讯联络组向公安、消防、救护、社区有关部门、单位求援,争取外援迅速赶到事件现场,并保
3、证幼儿园应急组织信息畅通。8、警戒保卫组织人员实施事件现场警戒,阻止无关人员进入幼儿园,维护现场秩序,防范别有用心的人肇事,引导外部救援人员进入事件现场。9、事件发生后,单位应当立即向教育局报告。(二)收到恐吓电话或信件事件应急程序。本应急程序的要点是:迅速调查清楚来电、来信人的身份和意图,维护单位和人员安全。一、收到恐吓电话或信件的任何人员都应当在第一时间向主管领导或单位领导报告。因个人纠葛收到恐吓电话和信件的人,若事件有可能影响个人人身安全或单位安全,则必须向单位领导报告。二、收到匿名恐吓电话时,要保持镇静,对来电人的无理要求,不要马上拒绝,通过商谈的形式延长通话时间,尽可能从对方获得最多
4、的信息。有来电显示的电话机应记下对方的电话号码,否则可用写字条、做手势的方法示意身边的人员,向电信局查询电话号码,有条件的可对恐吓电话作录音。三、单位领导(应急指挥部)应当立即对恐吓电话和信件进行分析研究:1、立即派专人在收到恐吓电话的话机旁值班,电话机应装有来电显示和录音装置。2、若来电来信人姓名、身份和意图明确,对方因个人纠葛失去理智而实施恐吓行为的,单位应当和有关部门妥善处理该事件。3、若来电来信人匿名,单位领导应通过来电人的口音、音色、口气、语调、语言特征和通话内容,来信人的笔迹、信件内容进行分析,并在单位中发动干部职工提供线索。通过初步推测作案人的动机,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四、对于匿
5、名的恐吓电话和信件事件,应当立即向公安局报告,应当争取警方尽快加入事件调查。对于破案的计划和策略要保密。五、对于与单位及职工无经济或其他纠纷,为勒索钱财或报复社会的人物的恐吓电话和信件,单位除全力配合警方破案外,应当提高戒备,制订预案,随时准备应对突发事件。对于有可能受到袭击的人员和部门,要采取有力措施,保证其安全。(三)单位内发现可疑人物应急程序。本应急程序的要点是:迅速采取措施,控制可疑人物。1、在单位内发现形迹可疑,四处游荡,可能作案的可疑人物,在场人员都应当立即向值班主管或单位领导报告。2、单位的门卫应当迅速对此人进行询问,同时把他的行动限制在局部区域内。3、若此人自述进入单位的目的明
6、显缺乏可信度,无人证、物证可以证明,甚至说话前后矛盾、蛮不讲理,门卫应当将其带入办公室进行进一步盘问或封锁大门。4、若有证据表明此人是危险人物或犯罪嫌疑人,应当立即打110报警,由警方带走作进一步调查。5、若可疑人物在盘问时夺路逃跑,单位人员应当将其相貌、身高、衣着及其它特征和逃走方向,向警方报告。同时,单位应当做好此人再一次闯入单位作案的思想准备和预案准备。6、在整个过程中,单位应当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防范可疑人物使用暴力,要确保周围人员的安全。7、单位应当把事件情况及时向派出所报告。(四)单位内发现可疑物品的应急程序。本应急程序的要点是:防范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伤害事故。1、收到可疑邮包
7、或发现可疑物品的任何人员都应当在第一时间向园长报告。可疑邮包是指:邮戳异常(寄包人地址与邮戳地址不符)、字体奇特、打印粗劣以及收件人姓名、形状、重量、气味、包装包扎、邮包内的声音都异常。可疑物品是指:物品外表、重量、气味可疑,不是本单位的物品,也从无看到过此种物品,不知此物品有何用途,为何会摆放在单位某处。2、发现可疑邮包和可疑物品的任何人员,都不应当试图打开或随意摆弄它。要禁止在周围吸烟或使用手机或发动机动车辆等。3、单位应当立即打110报警,请警方专业人员进行检测和处理。4、若可疑邮包和物品被警方确定为危险物品,单位应当立即在其周围设置警戒线,无关人员应当立即撤离,并采取严密的防范措施。5
8、、单位应当配合警方组织应急人员在单位内其它区域搜寻检查,确定在单位内是否还有其它可疑物品。6、单位配合警方开展各项处理工作,并及时向教育局报告。第2篇: 旅馆治安管理制度及突发事件应急方案第一条为加强本市旅馆业治安管理,保障旅馆业的正常经营和旅客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根据国务院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旅馆治安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旅馆包括各种宾馆、家庭旅馆及提供住宿服务的饭店、招待所、客货栈、洗浴场所和其他经营场所。第三条公安机关是本市旅馆业治安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旅游、卫生、工商、税务等部门应当依法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旅馆业治安管理
9、相关工作。第四条旅馆经营者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加强治安管理工作。第五条开办旅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对经营场所享有合法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二)旅馆与其所在建筑物中的非旅馆部分之间有隔离设施;(三)客房区为独立区域,与旅馆内的娱乐、商业等附属服务设施分隔;(四)符合公安机关要求的出入口、通道、电梯及其他公共区域有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五)有符合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要求的设备设施;(六)有旅客财物、行李保管室或者保险箱(柜)以及其他治安防范设施;(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六条本市对旅馆业实行特种行业许可制度。申请开办旅馆的,申请人应当向开办旅馆所在地的县(
10、区)公安机关申办特种行业许可证。申请人未取得特种行业许可证的,不得擅自从事旅馆经营;取得特种行业许可证的,应当在许可范围内从事旅馆经营。第七条申请人申请开办旅馆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者企业名称变更预先核准通知书;(三)经营场所的产权证明或者租赁使用证明;(四)旅馆客房数量、床位数量,旅馆方位图及其内部平面图;(五)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明;(六)旅馆治安管理制度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七)旅馆治安保卫负责人、治安保卫人员、登记验证人员的基本情况;(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提供
11、的其他材料。第八条申请人申办特种行业许可证应当向辖区公安机关派出机构提交申请材料。公安机关派出机构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形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将审查报告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所在县(区)公安机关;不符合条件的,说明理由并一次性告知需要补足的材料。县(区)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审查报告和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审查,并对旅馆的开办条件进行实地勘验。对符合条件的,应当予以核发特种行业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县(区)公安机关在20个工作日内不能做出许可决定的,经本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延长期限的理由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第九条旅
12、馆的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单位主要负责人等许可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并自决定变更许可事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到原作出许可决定的公安机关办理变更手续。因翻修、改造、扩建、合并等原因改变原有开办条件的,应当到原作出许可决定的公安机关办理变更手续,原作出许可决定的公安机关应当重新进行实地勘验。第十条旅馆迁移地址的,应当向新址所在地公安机关重新申请特种行业许可证。第十一条旅馆停业、歇业的,应当在停业、歇业的.3个工作日前向原作出许可决定的公安机关备案。第十二条申请人办理许可手续时,应当如实向公安机关提交有关材料。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特种行业许可证的,由原作出许
13、可决定的公安机关予以撤销,并在3年内不再受理其申请。禁止涂改、倒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特种行业许可证。第十三条旅馆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落实治安管理制度和治安防范措施,发现不安全隐患及时进行整改;(二)落实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演练;组织工作人员接受治安防范知识和技能培训;(三)建立旅客验证登记制度,按照规定设专人查验旅客身份证件,并录入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四)建立会客登记制度;(五)及时制止违反旅馆治安管理制度的行为;(六)保证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在旅馆营业期间正常运行,不得中断;图像信息资料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30日;(七)对旅客遗留的财物妥善保管;无法归还原
14、主的,送交公安机关;(八)接受公安机关的指导、监督和检查;配合公安机关执行公务;(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十四条具备涉外接待资格的旅馆,应当按照要求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入住的外籍人员及港、澳、台人员的信息情况。不具备涉外接待资格的旅馆,不得接待外籍人员及港、澳、台人员住宿。第十五条旅馆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强迫他人接受住宿服务;不得为违法犯罪行为提供条件;不得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包庇、纵容或者隐瞒违法犯罪活动。第十六条旅馆及其工作人员发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一)住宿旅客携带管制器具、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二)有违法犯
15、罪嫌疑人和被公安机关通缉的人员住宿的;(三)住宿旅客携带反动宣传物品、淫秽物品、毒品等违禁物品的;(四)旅客使用已过期的身份证件或者有伪造、涂改身份证件等情形的。第十七条旅客住宿时应当按照规定持合法有效证件办理住宿登记手续,遵守旅馆的治安管理规定。第十八条县(区)公安机关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指导、监督旅馆建立并落实治安管理制度和治安防范措施;(二)对旅馆进行治安检查;对检查中发现问题的,责令其限期改正;(三)建立旅馆治安管理档案;(四)建立旅馆业治安不良信息记录制度;(五)查处刑事、治安案件,对突发治安灾害事故和事件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六)宣传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七)依法履行其他职责。
16、第十九条公安执法人员到旅馆执行公务时,应当两人以上,并出示执法证件,严格依法办事,维护旅馆的正常经营和旅客的合法权益。公安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旅馆工作人员和旅客应当予以配合。第二十条未取得特种行业许可证擅自从事旅馆经营的,超出特种行业许可证许可范围从事旅馆经营的,旅馆工作人员发现犯罪嫌疑人员、被公安机关通缉的人员后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由县(区)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第二十一条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特种行业许可证的,涂改、倒卖、出租、出借特种行业许可证,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特种行业许可证的,未依照本办法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由县(区)公安机关处1000元
17、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并责令停业整顿。第二十二条旅馆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区)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视情节轻重对旅馆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责令停业整顿;对直接责任人员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一)不落实治安管理制度和治安防范措施,发现安全隐患不及时进行整改的;(二)不落实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不定期组织演练的;(三)不落实旅客验证登记制度,未按照规定设专人查验旅客身份证件,并录入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的;(四)不组织工作人员接受治安防范知识和技能培训的;(五)不建立值班巡视制度,客房区无人值班巡查,服务台、监控室不设专人全天值班的;(六)不能保证公共安全
18、图像信息系统在旅馆营业期间正常运行,或者图像信息资料的保存期限少于30日的;(七)未按照要求建立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的;(八)对违反旅馆治安管理制度的行为不及时制止的。第二十三条旅馆不按照规定落实会客登记制度的,旅馆工作人员明知住宿的旅客将危险物品带入旅馆不予制止的,由县(区)公安机关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的其他行为,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已有规定的,依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罚。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20-年8月1日起施行。第3篇: 旅馆治安管理制度及突发事件应急方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旅馆经营行为,促进旅馆业健康发展,保障旅馆经营者、从业人员和旅客合法权益,
19、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旅馆,是指本省行政区域内按日或者小时计价收费向社会公众提供住宿服务的合法经营场所,包括宾馆、饭店、旅馆、公寓式酒店、客栈、招待所、洗浴场所、农家乐、牧家乐、度假村、家庭式旅店等。第三条国家依法征收农家乐、牧家乐、度假村、家庭式旅店等所占农村集体土地时,按现行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补偿标准执行。第四条公安机关负责旅馆业的治安管理,旅游、工商等行政管理机关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配合公安机关做好旅馆业治安管理工作。第五条旅馆业治安管理实行属地管理,遵循保障安全、服务社会的原则。第六条旅馆经营者、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治安管理有关
20、法律法规,建立旅馆治安管理内部责任制度,协助公安机关预防和查处违法犯罪活动。旅馆行业协会应当制订行业自律规范,指导和规范旅馆经营者的经营活动。第二章经营许可第七条开办旅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与生产或储存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强腐蚀性等危险物品的厂(库)的间距符合国家规定;(二)利用地下空间开办的旅馆,通风、照明和安全设施齐全有效,并有两个以上宽敞、通畅的出入口。第八条开办旅馆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办理营业执照前,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申请办理特种行业许可证。申请材料包括:(一)法定代表人、经营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明;(三)已安装
21、符合要求的安全监控设备设施、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的相关材料;提供互联网上网服务的还要提供已安装由公安部颁发销售许可证的安全管理系统的相关材料;(四)经营场所(地)的权属证明或租赁使用证明;(五)旅馆方位图及标明内部房间号、服务台、安全监控设备设施、疏散通道、安全出入口等情况的平面图;(六)旅馆治安管理制度和突发事件应急方案;(七)旅馆治安保卫负责人、治安保卫人员、登记验证人员的基本情况。第九条建设乡村酒店、农家乐等旅馆,建筑总面积300平方米以上1000平方米以下、客房数在20间以上50间以下或床位数在30张以上100张以下的,其工程建设、装饰装修、消防设施器材配备等,应当参照执行国家和我省
22、有关消防技术标准,取得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出具的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明。前款规模以下的该类旅馆,应当具备基本的消防安全条件,取得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明。第十条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对材料进行审查并实地核查,在接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对符合条件的,应当做出许可决定,核发特种行业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做出不予许可决定并书面说明理由。第十一条旅馆经营场所迁移的,应当在15日内重新申请办理特种行业许可证。旅馆歇业的,应当在15日内向原核发特种行业许可证的公安机关备案。旅馆变更名称或者法定代表人、经营负责人,应当在15日内到原核发特种行业许可证的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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