课件知识产权法教程(第七版).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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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课件 知识产权 教程 第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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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章总论第一节 知识与财产从字面来看“知识产权”是指“对知识的产权”,而“产权”是指法律意义上的财产权,因此,“知识产权”表面上可被理解为“对知识的财产权”,换言之,知识是一种法律意义上受保护的财产。波斯纳等学者认为:法律上的财产必须符合三个方面的条件:一是因稀缺而具有价值。二是能够归属于某一特定主体,该主体能够排除他人的共享和干涉。三是可以以一定价格让渡给他人。发明创造、文艺作品等由信息构成的成果是否能够被承认为财产以及财产权的范围如何,都取决于法律的界定;它的变化与扩张也需要得到法律的确认。并非所有的“知识”都能够成为法律意义上的财产,产生“知识产权”。第二节 知识产权的概念与范围一、知
2、识产权的概念一、知识产权的概念知识产权是人们依法对自己的特定智力成果、商誉和其他特定相关客体等享有的权利。二、知识产权的范围二、知识产权的范围传统知识产权可大致分为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其中著作权自成一体,而专利权和商标权被合称为工业产权。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不断有新的非物质客体被纳入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新型知识产权应运而生,包括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植物新品种权、地理标志权和商业秘密权等。第三节 知识产权的特征和性质一、知识产权的特征一、知识产权的特征(一)客体具有非物质性典型案例:饭店拆毁壁画案(二)特定的专有性(排他性)(三)地域性(四)时间性二、知识产权的性质二、知识产权的
3、性质知识产权是一种民事权利,也即是一种私权。第四节 知识产权侵权的概念及构成一、直接侵权的概念、构成和合法来源抗辩一、直接侵权的概念、构成和合法来源抗辩(一)直接侵权的概念和构成(一)直接侵权的概念和构成一项特定行为是否构成直接侵权的行为,关键在于这项行为是否受到专有权利的规制,以及是否存在特定的法定抗辩事由。只要未经知识产权人许可,也没有法律规定的抗辩理由,擅自实施受专有权利规制的行为即构成直接侵权。典型案例:侵占装有软件的电脑并不侵害软件的著作权典型案例:权属存在争议的专利的管理人未缴费导致专利失效,并不侵害专利权第四节 知识产权侵权的概念及构成一、直接侵权的概念、构成和合法来源抗辩一、直
4、接侵权的概念、构成和合法来源抗辩(二)直接侵权与合法来源抗辩(二)直接侵权与合法来源抗辩“合法来源抗辩”的前提是行为人未经许可实施了受专有权利规制的特定行为。被诉侵权人要进行“合法来源抗辩”,以其无过错,也就是不知道,也不应当知道相关复制品是侵害著作权的复制品或相关产品是侵害专利权或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商品)为条件。合法来源抗辩仅仅是免除赔偿责任的抗辩,而非不侵权抗辩。合法来源抗辩成立,并不改变相关受专有权利规制的行为的侵权性质。第四节 知识产权侵权的概念及构成二、间接侵权的概念和构成二、间接侵权的概念和构成间接侵权是相对于直接侵权而言的,它是指即使行为人并未直接实施受专有权利规制的行为,其
5、行为如果与他人的直接侵权行为之间存在特定关系,也可基于公共政策原因而被法律规定为侵权行为。间接侵权的构成必须以行为人具有主观过错为要件。第五节 知识产权侵权的法律责任一、民事责任一、民事责任针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法院对侵权者施加民事责任应当达到三个基本目标:一是停止侵害行为,防止损害后果的进一步扩大;二是使知识产权人所蒙受的损失获得充分的补偿;三是防止侵权者今后继续从事侵权行为。(一)停止侵权(二)消除影响、赔礼道歉(三)赔偿损失:补偿性赔偿、惩罚性赔偿和法定赔偿典型案例:使用盗版软件被判赔偿1500余万元典型案例:使用“欧普特”商标恶意侵害“欧普”商标案典型案例:“大润发”商标侵权案第五节
6、知识产权侵权的法律责任二、行政责任二、行政责任当侵权人的特定侵权行为同时损害公共利益时,侵权人除了要根据权利人的诉讼请求和法院的判决向权利人承担民事责任,还可能要承担行政责任,即由相应的行政管理部门对侵权人予以行政处罚。三、刑事责任三、刑事责任某些严重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不仅会给权利人带来惨重的经济损失,还会扰乱市场经营秩序和竞争秩序,助长藐视知识产权的不良心理和社会风气,导致对社会公共利益的严重损害。对此,许多国家对特定知识产权侵权行为规定了刑事责任。第六节 知识产权侵权救济的程序保障一、临时措施一、临时措施(一)临时措施概述(一)临时措施概述 临时措施是指法院在对案件的是非曲直作出最终判决
7、之前,先行采取的保护当事人利益的措施。这种措施在许多情况下对于制止正在或即将实施的侵权行为、保存重要证据、防止损害后果进一步扩大和导致无法弥补的损失是至关重要的。(二)行为保全(二)行为保全诉前责令被申请人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的临时措施,被称为诉前行为保全。在诉讼中责令被申请人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的临时措施,被称为诉中行为保全。第六节 知识产权侵权救济的程序保障一、临时措施一、临时措施(三)证据保全(三)证据保全为制止侵权行为,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权利人及其利害关系人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四)财产保全(四)财产保全 财产保全是为了
8、防止被申请人转移、隐匿财产或因其他原因丧失清偿能力,如果被申请人提供了与被保全财产相当的担保,财产保全措施的目的就已经达到,无须继续对被申请人的财产进行保全了。第六节 知识产权侵权救济的程序保障二、举证妨碍二、举证妨碍在权利人已经尽了必要举证责任,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等主要由侵权人掌握时,人民法院为确定赔偿数额,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等。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等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确定赔偿数额。典型案例:制造和销售侵权空调被判赔偿4000万元第六节 知识产权侵权救济的程序保障三、管辖与时效三、管辖与时效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
9、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在级别管辖方面,最高人民法院在相关司法解释中规定:(1)专利权民事纠纷一审案件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2)著作权和商标权民事纠纷案件均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诉讼时效为3年,自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如果权利人超过3年起诉的,只要著作权、专利权和商标权仍在保护期内,法院应当判决责令停止侵权行为,但侵权损害赔偿数额只从权利人向法院起诉之日向前推算3年计算。第二章著作权法律制度概述第一节 著作权的概念著作权是
10、民事主体依法对作品及相关客体所享有的专有权利。“著作权”这一概念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著作权仅指民事主体对作品所享有的一系列专有权利。广义的著作权还包括邻接权,即民事主体对作品之外的客体所享有的一系列专有权利。与“著作权”这一术语经常替换使用的是“版权”。我国著作权法第62条明确规定“本法所称的著作权即版权”,这使“著作权”和“版权”在我国立法中成为同义词。第二节 著作权制度的产生与发展一、特许出版权时期一、特许出版权时期特许出版权并不是真正的著作权,它是一种封建政府或君主授予的出版特权,是一种公权力的体现;而且能够获得特许权的只能是出版商,而不是作者。二、现代著作权保护时期二、现代著作权保
11、护时期启蒙思想家们并不将作品视为普通财产,而首先将其看作是作者人格的延伸和精神的反映,与此相适应,欧洲大陆各国著作权制度更为注重保护作者的人身权利。在此之后,科学技术的进步一直推动着著作权制度的发展。第三章著作权的客体第一节 作品的概念著作权法第3条对“作品”所下的定义是:“本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首先,“作品”必须是人类的智力成果。典型案例:猕猴的自拍照不是作品其次,“作品”必须是能够被他人客观感知的外在表达。再次,作品必须是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的智力成果。典型案例:第九套广播体操和瑜伽案最后,只有具有“独创性”的外在表达才是“作品”
12、。第二节 独创性一、一、“独创性独创性”中的中的“独独”(一)(一)“独创性独创性”中中“独独”的含义的含义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独创性”中的“独”是指劳动成果源于劳动者本人,即劳动成果是由劳动者独立完成的,而非抄袭的结果。(二)具有(二)具有“独独”的两个情况的两个情况1.从无到有进行独立创作2.以已有作品为基础进行再创作第二节 独创性一、一、“独创性独创性”中的中的“独独”(三)(三)“独独”是对表达的要求是对表达的要求“独”是对表达的要求,也即能够成为作品的表达必须是独立形成的,而非源自他人。如果前人的表达已经客观存在,另一人通过独立的艰苦努力再现或还原了相同的表达,并不符合“独”的要求。换
13、言之,仅仅是“自己动手”,还不一定能形成作品。典型案例:儿童插画库临摹案第二节 独创性二、二、“独创性独创性”中的中的“创创”(一)对(一)对“独创性独创性”是否包含是否包含“智力创造智力创造”要求的不同理解要求的不同理解在现代版权法的发源地英国,以及早期以英国版权法为立法参考的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和新西兰等英美法系国家,即使劳动成果中没有体现出任何智力创造成分,只要该劳动成果包含了作者“独立的艰苦劳动”并具有实际价值,就可以满足版权法对“独创性”的要求。典型案例:演讲速记稿案英美法系中的美国、澳大利亚与加拿大已明确放弃了这一标准。而在大陆法系国家,著作权法意义上的 originality
14、不仅是指“独立创作”,还要求有一定高度的智力创造水准。第二节 独创性二、二、“独创性独创性”中的中的“创创”(二)(二)“独创性独创性”中中“创创”的含义的含义“独创性”中“创”是指作品必须是智力创作成果。典型案例:电话号码簿案1.“创”与智力创作空间:一种劳动要产生作品,该劳动过程必须给劳动者留下智力创作空间,否则,由此获得的结果不可能符合独创性的要求。典型案例:使用图表处理软件生成的曲线图不是作品第二节 独创性二、二、“独创性独创性”中的中的“创创”(二)(二)“独创性独创性”中中“创创”的含义的含义2.“创”与专利法中的“创造性”:而“独创性”中的“创”并非要求劳动成果比他人现有成果先进
15、或高明,或创作出了他人不能轻易完成的成果,只是要求劳动成果是智力创造的结果。3.“创”与成果的质量和价值:“创”的要求与质量和价值毫无关系。典型案例:“山姆大叔”雕像案4.“创”与作品的长度:对于文字作品而言,“创”意味着文字组合应当具备起码的长度。典型案例:舌尖上的中国案第二节 独创性二、二、“独创性独创性”中的中的“创创”(三)(三)“创创”的高度的高度英美法系国家,如美国、加拿大等,对“独创性”中“创”的要求远低于大陆法系国家。我国著作权法虽然规定只有具备“独创性”的劳动成果才能成为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但对“独创性”中“创”的高度没有作出任何规定。第二节 独创性三、独创性与侵权作品的认
16、定三、独创性与侵权作品的认定对侵权作品的认定应遵循长久以来国际上公认的公式:“接触+实质性相似”。成果具有独创性是其构成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前提,任何人只能就自己独创的内容主张著作权保护。典型案例:“黑棍小人”案一种成果具有“独创性”不能在侵权诉讼中成为被告的抗辩理由,其完全可能既构成作品,又侵犯他人的著作权。被控侵权成果与原告作品相比是否具有独创性,只影响对侵犯何种具体权利的判断,而不影响对侵权的认定。典型案例:振鼎鸡剪纸案第三节 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一、思想一、思想(一)著作权法不保护(一)著作权法不保护“思想思想”著作权法并不保护抽象的思想、思路、观念、理论、构思、创意、概念、工艺、
17、系统、操作方法、技术方案,而只是保护以文字、音乐、美术等各种有形的方式对思想的具体表达。典型案例:红楼春秋案典型案例:“泡泡堂”与“QQ堂”典型案例:面罩节目模式案第三节 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一、思想一、思想(二)思想与表达的分界(二)思想与表达的分界对于故事情节究竟是“思想”还是“表达”的问题,不能一概而论。目前国际上得到较多认同的结论是:如果故事的情节,包括事件的顺序、角色人物的交互作用和发展足够具体,则属于“表达”的范畴,将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典型案例:迪士尼米老鼠案典型案例:爱尔兰之花案典型案例:超人案典型案例:琼瑶诉于正案第三节 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一、思想一、思想(三)(三)“
18、混同原则混同原则”与与“场景原则场景原则”如果一种“思想”实际上只有一种或非常有限的表达,那么这些表达也被视为“思想”而不受保护。这就是著作权法中的“混同原则”。“场景原则”是指在文学作品之中,如果根据历史事实或者人们的经验、观众的期待,在表达某一主题的时候,必须描述某些场景、使用某些场景的安排和设计,那么这些场景即使是由在先作品描述的,在后作品以自己的表达描写相同场景也不构成侵权。第三节 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二、操作方法、技术方案和实用功能二、操作方法、技术方案和实用功能著作权法只保护具有独创性的表达,任何实用性的因素,包括操作方法、技术方案和实用功能等,都不在著作权法的保护范围之内。典型
19、案例:记账方法不受保护典型案例:计算机程序菜单不受版权保护第三节 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三、事实及对事实无独创性的汇编三、事实及对事实无独创性的汇编(一)事实本身不受著作权法保护事实是客观存在和发生的事情,它一旦产生,就不可能再受人类思想或创作活动的影响,不可能由作者“创作”出来,因此不可能是具有“独创性”的作品。典型案例:文物调查成果属于事实典型案例:谁毁灭了兴登堡号案第三节 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三、事实及对事实无独创性的汇编三、事实及对事实无独创性的汇编(二)事实与新闻著作权法不适用于单纯事实消息。如果新闻报道不是“单纯事实消息”,而是加入了以文艺手法创作的新闻评论,则其中具有独创性的表
20、达成分仍然是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典型案例:新闻报道转载案(三)对事实无独创性的汇编对事实所进行的选择或编排如果没有体现出任何独创性,汇编的结果并不是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第三节 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四、官方正式文件四、官方正式文件法律、法规,政府决议、决定、命令,法院判决等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官方正式文件不受著作权法的保护。五、违禁作品的著作权保护问题五、违禁作品的著作权保护问题“违禁作品”是指内容根本违法,不可能合法出版、传播的作品,如淫秽照片等,而不是指内容本身不违法,但出版、传播方式不符合有关出版行政管理规定的作品。第四节 作品的类型某一智力成果可能依观察角度不同,同时归属于两种作
21、品类型。在著作权法上,按照作品的表现形式,可将作品划分为以下几类。一、文字作品一、文字作品文字作品是指小说、诗词、散文、论文等以文字形式表现的作品,即以书面语言作为表达工具的作品。二、口述作品二、口述作品口述作品亦称口头作品,是指即兴的演说、授课、法庭辩论等以口头语言形式表现的作品。典型案例:新东方罗永浩讲课录音案第四节 作品的类型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一)音乐作品(一)音乐作品音乐作品是指歌曲、交响乐等能够演唱或者演奏的带词或者不带词的作品。音乐作品的核心是旋律、音调等音乐要素及其和谐。(二)戏剧作品(二)戏剧作品戏剧作品,是指话剧
22、、歌剧、地方戏等供舞台演出的作品。第四节 作品的类型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三)曲艺作品(三)曲艺作品曲艺作品是指以相声、快书、大鼓、评书等以说唱为主要形式表演的作品。(四)舞蹈作品(四)舞蹈作品舞蹈作品是指通过连续的动作、姿势、表情等表现思想、情感的作品。(五)杂技艺术作品(五)杂技艺术作品杂技艺术作品是指杂技、魔术、马戏等通过形体动作和技巧表现的作品。典型案例:“狼蛛魔术”案第四节 作品的类型四、美术、建筑作品四、美术、建筑作品(一)美术作品(一)美术作品美术作品是指绘画、书法、雕塑等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
23、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美术作品必须具备“审美意义”,也就是应具备艺术性,但并不需要具备高度的艺术创作水准或高超的艺术创作质量。典型案例:化妆设计不构成美术作品典型案例:音乐喷泉是“美术作品”吗典型案例:沙漏流沙画不是美术作品第四节 作品的类型四、美术、建筑作品四、美术、建筑作品(二)建筑作品(二)建筑作品建筑作品是指以建筑物或构筑物形式表现的有审美意义的作品。建筑物或构筑物能够作为作品受到保护是因为它们具有独立于其实用功能的艺术美感,反映了建筑设计师独特的建筑美学观点与创造力。(三)实用艺术品受保护的条件(三)实用艺术品受保护的条件某些实用品除了有实用功能之外,还具有一定美感,被称为实用艺术品
24、。实用艺术品应当符合三个条件才能作为“美术作品”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第四节 作品的类型四、美术、建筑作品四、美术、建筑作品(三)实用艺术品受保护的条件(三)实用艺术品受保护的条件第一个条件是:“实用艺术品”中的实用功能和艺术美感必须能够相互独立。典型案例:魔方是作品么第二个条件是:其能够独立存在的艺术设计是独立创作的。第三个条件是:实用艺术品应当能够被公众视为艺术领域的成果,也就是具有一定程度的艺术性。典型案例:宜家儿童椅凳案第四节 作品的类型五、摄影作品五、摄影作品摄影作品是指借助器械在感光材料或者其他介质上记录客观物体形象的艺术作品。照片要成为拍摄作品,当然要符合独创性的要求。拍摄可以是复
25、制的手段,如为真实再现文件或其他照片而进行的纯粹翻拍,由此形成的照片没有独创性。如果被拍摄的场景或人物造型是摄影师进行独创性安排的结果,则摄影作品的独创性可以体现为这种安排结合对拍摄角度、距离、光线和明暗等拍摄因素的选择所形成的独特影像效果。此时若他人以摄影或绘画、雕塑等方式实质性地再现该影像效果,则可能构成侵权行为。典型案例:青春的优雅案典型案例:翻拍平面艺术作品不能形成拍摄作品第四节 作品的类型六、视听作品六、视听作品视听作品是指由一系列有伴音或无伴音的画面组成,并借助适当装置放映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的作品。视听作品分为两类:第一类为电影作品和电视剧作品,第二类为其他视听作品。与摄影作品相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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