课件竞争法教程(第三版).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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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竞争法教程 (第三版)第一章竞争法的一般原理第一节 竞争法的基本概念一、竞争法的定义 从世界范围看,竞争法虽然已有一百多年的历史,但它仍是一种年轻的法律制度。竞争法中的许多基本问题至今还处在探讨之中,未能达成共识。关于竞争法的定义,国外尚无统一定论,在我国理论界也存在不同的观点:有学者认为“竞争法是调整竞争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也有学者认为“竞争法是指调整在反对垄断或限制竞争和反对不正当竞争过程中发生的市场监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另有学者认为“竞争法是调整市场竞 争关系和竞争管理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还有学者认为“竞争法是调整竞争关系以及与其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本书认为,前述第四种观点更为可取,它能够更好地反映竞争法的内涵和外延,即竞争法是调整竞争关系及与竞争有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对此定义可作以下理解:其一,竞争法的调整范围以竞争关系和与竞争有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为限。其二,竞争法并不调整所有的竞争关系,而只调整其中的市场竞争关系或经济竞争关系。其三,竞争法主要调整竞争关系,对其他相关社会关系的调整是基于对竞争关系调整的需要或者是为了更好地体现对竞争关系的调整而进行的。第一节 竞争法的基本概念一、竞争法的定义 竞争法有形式意义上的竞争法与实质意义上的竞争法之分。形式意义上的竞争法是指以“竞争法”命名的、成文的竞争法典;实质意义上
3、的竞争法是指与竞争有关的法律、法规的总称,它不仅指系统的、成文的竞争法律,而且包括散见于其他法律、法规之中的与竞争有关的各种规范。本书所称的竞争法是指实质意义上的竞争法。与其他部门法相比较,竞争法的称谓表现出复杂多样的特点。就一般概念而言,竞争法的称谓常见的有:“反垄断法”“反限制竞争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反托拉斯法”“卡特尔法”“禁止垄断和限制竞争法”“公平交易法”等。第一节 竞争法的基本概念 二、竞争法的调整对象(一)竞争关系 竞争关系在竞争法中特指市场竞争关系,是指市场主体在竞争过程中形成的社会关系。竞争关系属于横向经济关系,即平等主体之间的经济关系,但较之其他横向经济关系,如所有制关
4、系、经济流转关系、经济联合关系等,其具有许多特殊性。主要表现在:(1)竞争关系的当事人具有多元性和开放性。(2)竞争关系的发生具有自动性和非意思表示性。(3)竞争关系的内容具有同一性和互相对立性。竞争关系在市场关系中占有重要的地位。竞争不仅涉及生产、销售、消费等各个市场环节,而且也涉及市场的每个领域,诸如产品、劳务、资金、技术等方面,都毫不例外地存在竞争关系。竞争关系构成了竞争法调整对象的主要内容和基础。竞争法主要通过对竞争关系的调整,来实现促进和保护竞争之功能,从而最大限度地发挥竞争对社会进步的推动作用。第一节 竞争法的基本概念二、竞争法的调整对象(二)与竞争有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 基于调
5、整竞争关系的需要,竞争法还对与竞争有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进行调整。作为竞争法调整对象的“与竞争有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是指竞争主体与竞争相关人之间、不同竞争相关人之间在竞争过程中发生的、作为竞争的社会条件而存续的社会关系。对“与竞争有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的理解,应把握以下几点:(1)该类社会关系的 当事人一方为竞争主体,另一方为竞争相关人,或者双方均为竞争相关人。(2)该类社会关系发生在竞争过程中。(3)它是竞争的社会条件。具体讲,竞争法所调整的与竞争有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主要有:1.特定主体涉与竞争活动所引发的社会关系。2.非竞争者之间基于不正当手段危害竞争机制所引发的社会关系。
6、3.竞争管理关系。4.消费者权益保护关系 第一节 竞争法的基本概念三、竞争法的特征(一)竞争法具有经济法的普遍特征 竞争法作为经济法的重要组成部分,自然具有经济法的普遍特征。经济法调整过程中所表现出来的与传统民法、商法、行政法等部门法的重大区别,在竞争法中都得到了很好的体现。(二)竞争法体现国家对竞争活动的干预 竞争法体现了垄断条件下国家对竞争的干预,属于竞争政策法范畴,这一特征使竞争法与其他经济法部门区别开来。(三)竞争法不仅规制行为,而且规制结构或状态 在社会化大生产条件下,仅仅用人、物、行为“三要素”来解释市场经 济运行问题是远远不够的,这“三要素”已不能全面地揭示市场经济运行的法律调整
7、问题。竞争法不再是仅仅调整行为,还要调整状态、结构。这是竞争法的又一重要特征。第二节 竞争法的政策目标一、竞争法政策目标的含义与意义 竞争法的政策目标是指竞争法通过规范交易行为和维护市场竞争所应当保护的利益和 实现的功能。即指竞争法通过规范竞争行为所要实现的、由国家政策所确定的、一定时期的社会经济目标。保护竞争究竟具体是为了保护何种利益,达到何种目的,这就是竞争法的政策目标所要回答的基本问题。竞争法各种可能的政策目标之间存在这类潜在的冲突和矛盾,才使一国特定时期竞争法 政策目标的选择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具体讲这种意义主要表现在:(1)明确的政策目标可以转化为具体的立法目的,从而可以减少或避免立
8、法文件中的歧义、含混、疏漏或失误,增强其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并可为在立法环节上进一步完善竞争法提供具体依据。(2)明确的政策目标可以成为法官们统一解释和适用竞争法规范的一般指导原则,尤其是可以成 为处理复杂案件的基本依据。(3)明确的政策目标有助于经营者们把握法律条文的内在精 神,更好地事先明确其经营行为的法律后果,从而便利经营决策和预防违法。(4)从学术研究的角度来看,探讨竞争法的政策目标,有助于我们把握这个年轻的法律部门的发展变 化规律,更好地实现竞争法的价值与功能。第二节 竞争法的政策目标二、竞争法政策目标的确定依据 我国法学界以往对竞争法政策目标及其确立依据缺乏应有的关注。目前我国的竞争
9、法尚未完善,有关法律、法规对竞争法政策目标的规定过于宽泛,难以为国家有关部门的立法、司法活动和经营者的经营活动提供明确的指引。竞争法的政策目标选择因具体国情不同而不同,它受到许多因素的制约。在我国,除了文化传统、经济社会环境对竞争法的一般影响之外,有学者从经济学的角度把制约竞争 法政策目标确立的因素分为两类:一类是一般制约因素,这是由竞争的一般性质和资源配置的一般规律提出的要求;另一类是特殊制约因素,它是我国特定制度条件下的特定经济 发展阶段的特殊要求。其中,一般制约因素包括规模经济效益要求、组合经济效益要求以 及与二者相关的技术进步与创新要求。特殊制约因素主要包括: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性质的制约
10、、所处的经济发展阶 段的制约和国际竞争环境的制约。它们具体表现在确立公有制市场竞争主体在竞争格局中 的地位、竞争例外及其领域与范围的选择、促进适度集中与垄断、组建强大实力的企业集 团参与国际竞争等方面。此外,在确定竞争法的政策目标时,我们有必要借鉴西方竞争法将“国家干预”作用的基点定为企业自由这一做法,这意味着“干预”只是为了消除商事活动中的障碍及向消费者提供便利。第二节 竞争法的政策目标三、竞争法政策目标的主要内容(一)价值取向方面的目标 各国的社会经济政策都面临着对公平和效率两种价值取向的选择,或者效率优先兼顾公平,或者公平优先兼顾效率,或者公平与效率并重。在现代市场经济国家中,一般都以效
11、率优先兼顾公平作为其社会经济发展的长期性价值取向。与之相适应,现代竞争法在价值取向方面也基本确立了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政策目标。(二)市场形态方面的目标 市场形态即市场竞争模式。长期以来,人们对理想的市场竞争模式予以高度关注,并进行了深入的探讨、研究,提出了种种观点。其中,有效竞争被普遍认为更具有可行性和合理性,更能反映各国市场形态演化过程中的客观情况。因而,现代市场经济国家的竞争法较多地把有效竞争作为市场形态的首选目标。第二节 竞争法的政策目标三、竞争法政策目标的主要内容(三)利益保护方面的目标 竞争所直接涉及的利益,大致可以划分为竞争者利益、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三个方面。各国的社会经济政
12、策无不以协调这三方面利益为己任,进而确定兼顾这三方面利益相互关系的利益格局。竞争法作为实现和维护社会经济政策的工具,将保护这种利益格 局中的各方面利益作为其规范竞争行为的目标。在不同国家和不同时期,由于社会经济政策所确定的利益格局往往各有差异,竞争法对竞争者利益、消费者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就不可能有统一和固定不变的模式。但就整体来说,我们可以从不同角度对竞争法的利益保护目标作简要分析:相对而论,在竞争者利益、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之间,竞争法偏重保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并且表现出更强调保护消费者利益的趋势;在经济规模不同的竞争者之间,反不正当竞争法偏重保护大型竞争者的利益,反垄断
13、法偏重保护中、小型竞争者的利益。第三节 竞争法的基本原则一、自由竞争原则 自由竞争,是指竞争主体有权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许可的范围内,以各种合法手段和方法,自由地从事各种竞争活动,不受他人非法干预和限制。自由竞争是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市场经济以竞争作为资源配置的基础性手段,它要求竞争主体必须具有独立性,拥有自由竞争权,这种自由竞争权意味着竞争主体有为竞争意思表示的自由,有自主决定参加竞争、不参加竞争或退出竞争的自由,有以各种法律所不禁止的手段和方法从事竞争 活动的自由,有全面地享有或承担竞争结果的自由等。简言之,在自由竞争条件下,竞争主体在何时何地以何方式参加何种竞争活动,完全由竞争者自己来
14、决定,无须听从他人的安排和指示。自由竞争原则要求国家必须为竞争主体的自由竞争权提供有效的保障。但是,自由不是绝对的,自由竞争同样也不是绝对的。参与竞争的任何竞争主体,都 必须遵守竞争的共同规则,都必须依靠自身拥有的经济实力,如技术能力、生产效率、产品质量、优质服务等,与竞争对手进行公平、公正的竞争,不得以自己的竞争自由损害他人的合法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得以竞争自由为借口违反法律和商业道德。第三节 竞争法的基本原则二、平等竞争原则 平等竞争,是指任何参与市场竞争的经营者,无论规模大小、实力强弱、组织形态如何,在竞争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它一般包括两层含义:一是立法平等;二是适用法律平等。平等竞
15、争原则主要包括四个方面的内容:(1)主体资格平等,即各竞争主体都是法律资格平等的市场主体,相互之间不存在主次或从属关系;(2)意思表示平等,即各竞争主体在竞争中有权平等地进行意思表示,任何人 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强加于别人,不同竞争主体依法作出的意思表示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3)权利义务平等,即各竞争主体在具体竞争活动中都平等地享有权利、平等地承担义务,强调权利与义务相一致;(4)法律保护平等,即任何竞争主体的合法权益都平等地受法律 保护,无论在保护方法或保护手段上,还是在保护内容与保护力度上,法律对每个竞争者都一视同仁,任何竞争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均可通过各种方式寻求法律救济。第三节 竞争法
16、的基本原则三、公平竞争原则 公平竞争又称公正竞争,是指竞争主体在公平的市场条件下,以符合法律或道德的手段或方法进行自由竞争,以实现其经济利益,各竞争主体在竞争活动过程中都应受到公正、合理的待遇。公平竞争是市场经济实现良性运行和追求社会目标的必然要求。公平竞争原则的内容主要包括:(1)竞争机会公平,即各竞争主体都有均等的机会参与各种竞争活动,除了基于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而由法律特别规定的情形外,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手段限制或剥夺竞争主体参与竞争的机会。(2)竞争规则公平,即经营者的所有活动都适用同一竞争规则或同一法律规定,而该竞争 规则或法律规定的内容也具有公平性。(3)竞争环境公平,即应
17、为竞争者提供一个公平的竞争环境,建立和维护公平竞争秩序,排除和制裁各种破坏公平竞争秩序和公平竞争环境的行为。(4)竞争结果公平,是指竞争者通过竞争所得之收益是其竞争投入的合理回报,所受 之亏损是竞争能力不足的客观反映。第三节 竞争法的基本原则四、诚信竞争原则 诚信竞争是指竞争主体遵循诚实信用的道德准则开展竞争活动。这里的诚实是指竞争 者在竞争中不作虚伪、欺诈的意思表示,不掩盖、隐瞒、歪曲有如实告知义务的事项;信用是指竞争者在竞争中就自己所作出意思表示的真实可靠性向对方当事人和第三人负责,并履行由自己意思表示所设定的各种义务。诚实信用作为市场交易的基本原则之一,在价值取向上与竞争法具有很大的一致
18、性。诚信竞争原则对竞争者的竞争行为提出了基本要求,任何经营者在竞争过程中均应通过树立诚实信用的商业形象来取得社会的信任和支持,通过诚实信用的交易行为来争夺市 场,不得采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手段从事竞争活动,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利益、消费者的利益以及社会公共利益,否则,将受到法律的制裁。同时,诚信竞争原则还为认定竞争行为的合法性提供基本依据。竞争法中明确列举的各种反竞争行为均是违反诚信竞争原则的行为,而竞争法中没有列举但实质上违反诚信原则的行为,仍然可以确定其为违反竞争法的行为。市场主体的竞争行为只有符合诚信原则的要求,才能受到竞争法的保护;任何违反诚信原则的竞争行为,都将受到竞争法的否定性评价,成
19、为竞争法规制的对象。第三节 竞争法的基本原则五、适度干预竞争原则 适度干预竞争原则是指国家对竞争的干预应控制在必要、合理、适当的限度内,避免 过度干预或不当干预。国家对竞争的干预一般表现在宏观与微观两个层面上。就宏观角度而言,主要是国家运用经济手段和相应的法律手段为竞争创造一个适宜的宏观经济环境,调节竞争主体的经济利益,引导竞争的方向;就微观角度而言,主要是国家运用行政手段和相应的法律手段,促进和保护竞争,限制和禁止各种反竞争行为,维护竞争自由、竞争公平和竞争秩序。国家干预竞争的效果如何,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干预是否适度。适度干预竞争原则要求政府及其执法人员对竞争必须依法干预,这一方面要求政 府
20、及其执法人员必须在职责和权限范围内干预,避免越权行为、权利滥用行为和不作为行为;另一方面要求政府及其执法人员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具体条件和程序进行干预。只有 符合法律规定的干预,才能被认为是适度的、有益的,各种违法干预行为同样为法律所 不容。第四节 竞争法的体系一、竞争法体系的概念 竞争法体系是指按照一定的原则和标准对所有竞争法律规范进行分类组合而形成的具有一定结构和内在联系的有机整体。竞争法体系与竞争法调整的范围密切相关,具体体现在竞争法体系中不同法律规范之 间的联系或构成方式上。一般来说,建立竞争法体系,就是将为数众多、内容不同、形式各异的各种竞争法律规范,依据其规制的对象和方法的不同进行科
21、学的分类,揭示和区别不同种类竞争法律规范相互之间的内在联系和自身的逻辑性,抽象出其中的规律性,并依层次和次序组成科学的法律体系。对竞争法体系的了解和研究,有助于我们更好地从整体上把握竞争法的内容和实质。第四节 竞争法的体系二、竞争法体系的基本内容 基于理解竞争法体系的需要,我们应当对竞争法的基本内容有一个简单的了解。竞争法主要规制哪些行为?竞争法究竟包括哪些主要内容?有关这一问题,目前从国内到国外、从法学理论到立法实践都尚无确切定论,但一般认为竞争法的内容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规制垄断 (二)规制限制竞争行为 (三)规制不正当竞争行为第四节 竞争法的体系三、竞争法体系的结构(一)竞争规制实
22、体法 1.反垄断实体法。反垄断实体法是指通过规范垄断和限制竞争行为来调整企业和企业联合组织相互间竞争关系的实体法律规范的总和。从本质和特征上讲,反垄断实体法是以公法的方法调整原属私法的调整对象,是国家干预经济、实现经济自由与经济民主的法律,是国家抑制垄断、促进竞争的竞争政策法。从内容上讲,反垄断实体法具体就反垄断的实体权利义务作出规定。2.反不正当竞争实体法。反不正当竞争实体法是指通过控制不正当竞争行为来调整竞争关系的各种实体法律规范的总称,又称不正当竞争防止法或者不正当竞争制止法。对反不正当竞争实体法可以分别从实质意义和形式意义两方面来理解。在形式意义上,反不正当竞争实体法仅指某一部关于反不
23、正当竞争的专门法律中的实体法规范。反不正当竞争实体法是对市场主体的竞争行为进行具体规范的法律。它通过确立市场主体在竞争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引导竞争走向公平、合理和有序,制止各种违背诚实 信用原则和公认商业道德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以避免对其他竞争者、消费者及公共利益 造成损害。第四节 竞争法的体系三、竞争法体系的结构(二)竞争规制程序法 竞争规制程序法是指为保障竞争规制实体法所规定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实现而制定的各种程序性规范的总和。它包括反垄断程序法、反不正当竞争程序法两个方面的内容。规制竞争行为的程序性规范,从广义上讲应该包括所有能够检查、处理、裁决竞争争议或竞争违法行为的程序规范,既有行政执法程序
24、规范,又有诉讼程序规范和仲裁程序规范。但由于诉讼程序规范和仲裁程序规范本身已自成独立体系,而且往往不是专门为处理竞争关系而设立,竞争法一般也不对此内容作具体规定,因而,竞争法中的程序规范主要是指监督、管理竞争活动、处理竞争争议或查处竞争违法行为的行政执法程序规范。第五节 竞争法的立法模式一、世界各国主要竞争立法模式(一)分立式立法模式 分立式立法模式是将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分别单独立法,这种立法模式以德国和日本为代表。竞争法分立模式具有明显的优点,主要表现在:首先,立法目的单一、针对性强。其次,立法内容界限清楚。再次,法律适用上操作相对容易。最后,分立式立法模式从两个不同的侧面对市场竞争分别加
25、以规制,显示出立法技术的细腻、精到。竞争法的分立模式也有其不足之处,主要表现在该模式将统一的竞争法分成各自独立 的两块分别确立体系,并由不同的机构执行,不利于二者的协调与统一。第五节 竞争法的立法模式一、世界各国主要竞争立法模式(二)统一式立法模式 统一式立法模式是将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合并统一立法。选择这种竞争立法模式的有匈牙利、澳大利亚、前南斯拉夫以及我国台湾地区等。这种立法模式的特点是,将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的法律规范统一纳入一部法律之中,并设立统一的执行机构。统一式立法模式同样具有自身优势,主要表现在:第一,突出了反垄断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共性,照顾到了两法之间的内在联系。第二,有利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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