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法课件)劳动派遣.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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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 劳务法课件 劳务 课件 劳动 派遣
- 资源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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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劳务派遣劳务派遣一、劳务派遣概念n其通常是指,劳动力派遣机构与派遣劳工签订派遣协议,在得到派遣劳工同意后,使其在要派企业指挥监督下提供劳务的一种特殊的用工形式。n也即用人单位根据工作实际需要,向劳务派遣公司提出所用人员的标准条件和工资福利待遇等,劳务派遣公司通过查询劳务库资料及各招聘储备人才中心等手段搜索合格人员,经严格筛选,把人员名单送交用人单位,用人单位进行选择并确定,然后用人单位和派遣公司签订劳务租赁(派遣)协议,派遣公司和被聘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派遣被聘用人员到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的用工形式。n劳务派遣的最大特点是劳动力雇佣与劳动力使用相分离,被派遣劳动者与派遣机构存在劳动关系,但不在派
2、遣机构劳动,在用工单位劳动,但不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不存在劳动关系,从而形成“有关系没劳动,有劳动没关系”和“管人不用人,用人不管人”的特殊形态。二、劳务派遣企业的设立n劳动合同法针对实践中存在的问题,第57条对劳务派遣单位的设立作了规定,即“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立,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五十万元。”因此,劳务派遣单位必须是具备法人资格的公司,并且注册资本不得少于50万元。此外,劳动合同法第67条还规定了“用人单位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三、劳务派遣的岗位范围n劳动合同法第66条规定“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可见,
3、劳务派遣原则上适用于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所谓辅助性岗位,即非主营业务岗位;所谓替代性岗位,指正式员工临时离开无法工作时,才可由劳务派遣公司派遣一人临时替代的岗位;所谓临时性,即劳务派遣期不得超过6个月,凡企业用工超过6个月的岗位须用本企业正式员工。四、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的关系n在劳务派遣中,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的关系是劳动关系,他们的关系受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调整。劳务派遣单位对被派遣劳动者除负有劳动法规定的一般义务外,还应负有以下义务:n1、签订二年以上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义务n2、告知义务n3、支付被派遣劳动者劳动报酬的义务n4、不得收取被派遣劳动者费用的义务五
4、、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的关系n在劳务派遣中,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的关系属于民事关系,即双方通过签订派遣协议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派遣单位根据用工单位的要求派遣合适的劳动者,用工单位根据协议向派遣单位支付劳动报酬或者管理费。六、用工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的关系n按照二重劳动关系说,用人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之间也是劳动关系,但这种劳动关系与普通劳动关系有所不同,它是一种特殊劳动关系。n1、告知的义务n2、提供劳动条件、遵循劳动标准的义务n3、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的义务n4、提供同工同酬的义务n5、按照派遣协议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义务 非全日制用工非全日制用工一、非全日制用工的概念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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