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水利工程部分)1资料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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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00年1月30日国务院令第279号发布实施)发布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目的和意义 u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00年1月10日国务院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1月30日国务院第279号令发布实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颁布实施后制定的第一部配套的行政法规,也是我国第一部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适用范围 u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必须遵守本条例。u 水利工程是指由国家投资、中央和地方合资、地方投资以及其他投资方式兴建的防洪、除涝灌溉、水力发电、供水、围垦等(包括配套与
2、附属工程)各类水利工程。从这个定义上说必须遵守本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u条例9章82条;u条例共有7处提到强制性标准u 建设工程发包单位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u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降低建设工程质量。1u 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按照进行勘察、设计,并对其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u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应当在设计文件上签字,对设计文件负责。2u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3u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
3、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45u u(一)勘察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的;76u 建设工程发包单位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u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降低建设工程质量。建设工程参与各方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u负责建设项目的决策、筹资、建设、还贷和运行管理等全过程。建设单位是工程建设项目建设过程的总负责方。监理、施工、设计单位按照合同及有关规定对各自承担的工作负责。质量监督机构履行政府部门监督职能,不代替项目法人(建设单位)、监理、设计、施工单位的质量管理工作。工程建设各方均有责
4、任和权利向有关部门和质量监督机构反映工程质量问题。建设工程参与各方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建设工程参与各方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u 建设工程参与各方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建设工程参与各方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建设工程参与各方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建设工程参与各方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建设工程参与各方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u水利工程质量实行项目法人(建设单位)负责、监理单位控制、施工单位保证和政府监督相结合的质量管理体制。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建筑工程质量保修(4条)建设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u建设工程单位在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时,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质量保修书中应当明确建设工程的
5、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建筑工程质量保修u80?建筑工程质量保修u 建筑工程质量保修uu 监督管理(11条)u 国家实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u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对全国的有关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u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监督管理(11条)u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可以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u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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