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环境下劳动关系的认定对劳动法律师业务的影响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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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 互联网 环境 劳动 关系 认定 劳动法 律师 业务 影响 课件
- 资源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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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互联网互联网”环境下劳动关系认定的现状环境下劳动关系认定的现状对律师劳动法业务的影响对律师劳动法业务的影响北京德恒(珠海)律师事务所北京德恒(珠海)律师事务所 崔炜崔炜 合伙人合伙人/律师律师“互联网+”模式的概述第一部分“互联网+”模式下的劳动关系认定第二部分“互联网+”对劳动法律师业务的影响 第三部分第四目录Contents第章1“互联网+”模式的概述关于积极推进“互联网+”行动的指导意见金融医疗服务商教育 智慧城市工业旅游 政务农业通信 交通 民生互联网+互联网+交通交通互联网+服务商常见“互联网+”平台企业运作模式打车软件公司打车软件公司 滴滴司机滴滴司机乘客乘客下下 单单运载乘客运
2、载乘客发布乘客信息发布乘客信息常见“互联网+”平台企业运作模式订餐平台餐厅顾客送餐员提供点餐信息提供打包好的菜品配送下单下达配送指令2“互联网+”模式下的劳动关系认定“互联网+”模式下劳动关系的认定第一种:不认定劳动关系 第二种:模糊处理第三种:间接认定劳动关系不认定劳动关系 深圳首例“互联网+”经营模式下劳动关系认定案 黄某等83人诉深圳市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 审理法院: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基本案情:1、黄某等人与公司的合作模式是:公司开发手机APP软件,为社区客户提供商品配送服务。黄某等人经网络注册,选定并同意合作协议,成为合伙人后通过抢单为社区配送商品。2、费用支付方式:公司按日
3、支付配送服务费。3、公司通知黄某等人终止合作协议。双方因此发生争议。法院认为:1、黄某等人在公司提出终止合作关系之前,对于约定的合作关系均知悉且未提出异议,也未提出基于劳动关系的各项主张;2、在提供配送过程中,公司没有对黄某等人进行有效的劳动管理;3、公司没有对黄某等人进行考勤管理;4、黄某等人按网络 信息配送货物,对配送时间及配送方式都有一定的自主权;5、黄某等人对配送货物损坏的责任自行承担。不认定劳动关系 孙有良与北京亿心宜行汽车技术开发服务有限公司(e代驾)劳动争议案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基本案情:甲方亿心宜行公司与乙方孙有良签订e代驾驾驶员合作协议约定:1、甲方向乙方提供
4、代驾服务的信息,乙方为客户提供“代驾服务”。2、甲方接受客户预约后通知乙方服务内容,乙方直接 与客户联系,依约执行“代驾”任务。3、乙方按照甲方对社会公布的各项收费标准收取服务收益,甲方从乙方的服务收益中扣除相应费用,作为其提供信息服务的费用。4、收费标准:按每次代驾实际收费的20收取信息费用,扣除税后其余部分为乙方所得。法院认为:1、孙有良可自行掌握工作时间;2、其工作报酬非按月从亿心宜行公司领取。模糊处理 郭灵迪诉北京河狸家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韩凯云侵权纠纷案 审理法院: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基本案情:1、原告通过其手机中安装的被告河狸家公司应用软件订购被告韩某提供的上门美睫服务。2、原告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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