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农产品市场准入的法律制度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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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WTO 农产品市场 准入 法律制度 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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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2-11-25WTO农产品市场准入的法律制度11111111111111111市场准入是指本国市场对外国商品或服务的开放程度。虽然绝对的贸易自由主义要求完全的国内市场开放,但为了保护本国的农业免遭大量外国进口农产品的冲击,世界各国几乎都采取了不同程度的保护措施,这些保护措施不外乎两大类:是关税措施。即根据需要提高进口关税以限制外国商品进入本国市场的数量,这是种有效的抵御外国农产品进入的手段,二是非关税措施。又可分为直接的和间接的两大类:直接的非关税措施也称直接的数量限制,是由进口国直接对进口商品的数量和金额加以限制,或迫使出口国直接限制商品的出口,这类措施有进口配额制、许可证制、自动出口
2、限制等。间接的非关税壁垒措施是对进口商品制定严格的条例或规定,间接地限制商品进口,如进口押金制、最低进口限价、苛刻复杂的技术标准等。“乌拉圭回合”谈判对关税壁垒和非关税壁垒采用了完全不同的态度,对于前者是进行约束和减让,而对于后者特别是数量限制则是一般性地禁止,概括而言,WTO农业协定的有关市场准入的主要规则有:(1)禁止除关税措施外的其他非关税措施而对于现存的非关税措施要求转化成相应的关税等值。(2)削减现存的构成自由贸易壁垒的高额保护性关税;(3)鉴于非关税措施关税化后的部分农产品的关税水平过高,对农产品进口造成事实上的禁止,各成员方在农产品市场准入减让时可通过实施关税配额管理进行最低市场
3、 准入和现行市场准人机会承诺。(4)鉴于非关税措施关税化后,原使用非关税措施进行管理的部分产品进口剧增对进口方的不利影响农业协定还规定了特殊保障条款,即当关税化的产品进口量增加幅度过大或进口产品价格过低时可征收附加关税以对国内市场进行保护,但保障措 施的确不得影响关税配额内产品的进口。(5)为了推动关税化在特别敏感的区域实施,农业协定允许采用一种作为例外的“特别处理规定”,即在遵守该规定设定的条件下,成员方可以保持进口施期末限制直到实施期末。以下对这五大规则进行详细阐述非关税措施关税化1关税减让2最低市场准入和关税配额管理3特殊保障措施4特别处理规定52022-11-25一、非关税措施关税化含
4、义例外步骤非关税措施的关税化,是指把各种非关税措施转化为等值的关税措施。虽然关税措施和非关税措施都旨在进行贸易保护,关税化并不能从根本上改变贸易保护的程度,但是与非关税措施相比,关税措施要透明和规范得多,从而为降低贸易壁垒、实现自由贸易提供了一个很好的基础。“乌拉圭回合”在农产品市场准认谈判方面最显著的成果之一,就是将所有的贸易保护措施关税化。WTO农业协定要求把关税作为限制农产品进口的唯一手段,规定各成员方不得在协议生效后保留、使用和重新使用非关税措施,原使用的非关税措施必须转换成关税等值,进行关税化,以对农产品贸易实行单一关税管理。各成员方只能用关税措施来控制农产品进出口,原有的非关税措施
5、被明确禁止,并要求转化为关税,再加上产品原有的正常关税税率构成混合关税,然后再逐步降低混合进口税率。2022-11-25一、非关税措施的关税化的含义但与此同时,为力求在各成员之间达成一致,协议对非关税措施关税化规定了几种 例外(1)当某个成员方的国际收支严重失衡时,可以暂时不采用;(2)根据总协定的一般保障措施和例外规定可以采取的非关税措施(3)根据世界贸易组织其他协定而采取的非关税措施,特别是与农业无关的非关措施,不必实行关税化;(4)某成员方可自愿选择继续暂时维持非关税措施,但与此同时要向其他成员提供一个最低市场准入机会。另外,关税化不完全适用于发展中国家。在实际谈判中,发展中国家通常在取
6、消非关税措施后,以自己提出的较高的上限约束税率代替关税化。二、非关税措施的关税化的例外(5)此外,根据“大米条款”协仪允许成员方在一定的条件下,对某项产品(大米)推迟一段时间进行关税化,协议同时规定,允许发达国家推迟关税化直至执行期满(2000年),届时该国若在别的方面作出减让,仍可就再度延迟问题进行谈判并商定。但作为延迟的交换条件,该产品(大米)市场准入量应从基期占国内消费的4增加到执行期满时的8;发展中国家可推迟10年关税化,但该产品(大米)市场准人量应从基期占国内消费的1增加到4。(1)将现行的非关税化措施转化为相应的关税等值。在此,协议区别农产品和农产品加工品的非关税措施,分别规定了其
7、关税等值的计算方法。某种农产品使用的非关税措施的关税等值等于该产品的国内市场平均价格减去该产品或相近产品的国际市场平均价格;某种农产品加工品的关税等值一般等于农产品原料的关税等值乘以农产品原料占产品加工品的比重,公式:农产品的关税等值国内市场平均价格-国际市场平均价格公式二:农产品加工品的关税等值=农产品原料的关税等值X农产品原料占农产品加工品的比重。三、非关税化措施的关税化的主要步骤国际市场平均价格一般应为进口国实际平均单位到岸价(CIF)。如进口国实际 均单位到岸价不存在或不适当,则国际市场平均价格可为:某一邻近国家适当的平均单位到岸价根据主要出口国适当的平均单位离岸价(FOB)加上保险费
8、、运费和进口国其他有关费用估算。国际市场平均价格一般应使用与价格数据同期的年平均市场汇率折算为本国货币。国内价格一般应是国内市场上通行的具有代表性的批发价格,或在缺乏充分数据时应为估算的价格。(2)利用关税等值确定产品的从量税或从价税,从而建立起相应的关税。必要时可采用适当的系数调整最初计算出的关税等值,以考虑质量和品种的差异。如果计算出的关税等值低于现行的约束关税或为负值,可以以现行的约束税率或成员方开出的税率作为该产品的关税。但是,如对根据上述准则计算的关税等值进行调整,则应向有关成员方提供充分的磋商机会,以谈判适当的解决方法。二、关税减让一、关税减让的含义二、关税减让的规则 关税减让是指
9、根据WTO农业协定和相关减让表的规定,各成员方承诺在实施期限内将各自的全部农产品关税(包括关税化过程中新产生的关税)消减到一定的水平。一、关税减让的含义 在关税减让方面,世界贸易组织的前身关贸总协定通过多边贸易谈判取得了很大的成就。据各谈判参加方市场准入报价的初步统计,削减关税的产品所涉及的贸易额高达12万亿美元,减税幅度近40,并在近20个产品部门实现了零关税。世界进口关税的平均水平从1948年的40,已经大幅度降低为发达国家3.6左右,发展中国家不到12%。但农产品的平均关税水平却远远超出了这个水平。这也是WTO农业协定中将削减关税作为一个重要目标的原因。32119861988年。从199
10、5年开始,发达成员为6年,发展中成员为10年。农业协定规定各成员方从1995年开始,分年度执行减让承诺:WTO农业协定)中的关税减让具体包括以下内容:二、关税减让的规则实施期限减让承诺减让基期减让承诺。农业协定规定各成员方从1995年开始,分年度执行减让承诺:平均税率削减。发达成员按简单算术平均计算的税率削减36,而发展中成员 则削减24%。单项税率削减。每项产品的关税税率至少削减15(其中,发达国家至少削减24,发展中国家削减10。约束所有关税(包括关税化的关税)。各缔约方的任何一项农产品进口执行关税均不得超出其所承诺的减让水平。若有关关税税率已经是约束税率,则将其视为现行约束税率。否则,将
11、1986年9月1日实施的关税税率视为约束税率。关税削减的起点,根据产品关税目前是否受约束而不同,目前已经约束的关税,关税削减的起点适用当前约束税率,或者有关的农产品应遵守非关税措施而不是普通关税的,应先适用关税化,以确定新的基础税率。目前未约束的关税,关税削减适用1986年9月1日适用的税率.。如果关税在以往谈判中未加约束,那么发展中成员也可以对这些产品确定个新的最高关税,即上限约束。发展中成员方可以在整个关税减让表中给出最高约束税率,以代替削减承诺。根据“乌拉圭回合”市场准入减让表典型样本,在“乌拉圭回合”前,只有13农产品关税税目是约束关税,“乌拉圭回合”后,几乎所有的农产品关税税目都受到
12、约束,再也不能随意提高。三、最低市场准入和关税配额管理一、最低市场准入二、关税配额管理适用最低市场准入的情况主要有以下两种:一是一些国家和地区在实施非关税措施关税化方面存在困难,协议规定一些进口国可以规定最低市场准入机会作为代替措施,以扩大农产品的进口量,促进农产品的贸易自由化。二是由于主要发达成员长期以来对某些农产品保持着程度极高的贸易保护,即便是在关税化后进行了关税减让,其关税税率也仍然很高。例如,有些国家关税化后的某些农产品关税仍高达300以上,这同样会阻碍自由贸易的发展。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协议规定这些国家有义务每年以相对较低的关税水平进口一定数量的农产品,以保证最低限度的市场准人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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