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相关条款摘录课件.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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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型商业综合体消防安全管理规则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8)商业相关条款摘录5.3.1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不同耐火等级建筑的允许建筑高度或层数、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应符合表5.3.1的规定。注:1 表中规定的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当建筑内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可按本表的规定增加1.0倍【图示2】;局部设置时,防火分区的增加面积可按该局部面积的1.0倍计算【图示3】。2 裙房与高层建筑主体之间设置防火墙时,裙房的防火分区可按单、多层建筑的要求确定。【图示4】5.3.2 建筑内设置自动扶梯、敞开楼梯等上、下层相连通的开口时,其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应按上、下层相连通的建筑面积叠加计算;当叠加计算
2、后的建筑面积大于本规范第5.3.1条的规定时,应划分防火分区。【图示1】【图示2】建筑内设置中庭时,其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应按上、下层相连通的建筑面积叠加计算;当叠加计算后的建筑面积大于本规范第5.3.1条的规定时,应符合下列规定:【图示3】5.3.2 建筑内设置自动扶梯、敞开楼梯等上、下层相连通的开口时,其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应按上、下层相连通的建筑面积叠加计算;当叠加计算后的建筑面积大于本规范第5.3.1条的规定时,应划分防火分区。【图示1】【图示2】建筑内设置中庭时,其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应按上、下层相连通的建筑面积叠加计算;当叠加计算后的建筑面积大于本规范第5.3.1条的规定时,应符合下列规
3、定:【图示3】d1、d2可理解为走廊宽度5.3.2 建筑内设置自动扶梯、敞开楼梯等上、下层相连通的开口时,其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应按上、下层相连通的建筑面积叠加计算;当叠加计算后的建筑面积大于本规范第5.3.1条的规定时,应划分防火分区。【图示1】【图示2】建筑内设置中庭时,其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应按上、下层相连通的建筑面积叠加计算;当叠加计算后的建筑面积大于本规范第5.3.1条的规定时,应符合下列规定:【图示3】1 1 与周围连通空间应进行防火分隔:采用防火隔墙时,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与周围连通空间应进行防火分隔:采用防火隔墙时,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0h1.00h;采用防火玻璃墙时,其耐;采用
4、防火玻璃墙时,其耐火隔热性和耐火完整性不应低于火隔热性和耐火完整性不应低于1.00h1.00h,采用耐火完整性不低于,采用耐火完整性不低于1.00h1.00h的非隔热性防火玻璃墙时,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的非隔热性防火玻璃墙时,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进行保护;采用防火卷帘时,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火系统进行保护;采用防火卷帘时,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3.00h3.00h,并应符合本规范第,并应符合本规范第6.5.36.5.3条的规定;与中庭相连通条的规定;与中庭相连通的门、窗,应采用火灾时能自行关闭的甲级防火门、窗;的门、窗,应采用火灾时能自行关闭的甲级防火门、窗;2 2 高层建筑内的中庭回廊应设置自动喷水
5、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高层建筑内的中庭回廊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3 3 中庭应设置排烟设施;中庭应设置排烟设施;4 4 中庭内不应布置可燃物。中庭内不应布置可燃物。中庭分割的三种方法5.3.3 防火分区之间应采用防火墙分隔,确有困难时,可采用防火卷帘等防火分隔设施分隔。采用防火卷帘分隔时,应符合本规范第6.5.3条的规定。【图示】5.3.4 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内的营业厅、展览厅,当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并采用不燃或难燃装修材料时,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1 设置在高层建筑内时,不应大于4000m;【图示1】2 设置在单层建筑或仅设
6、置在多层建筑的首层内时,不应大于10000m;【图示2】3 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时,不应大于2000m。【图示3】5.5.2 建筑内的安全出口和疏散门应分散布置,且建筑内每个防火分区或一个防火分区的每个楼层、每个住宅单元每层相邻两个安全出口以及每个房间相邻两个疏散门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5m。【图示1】【图示2】【图示3】【图示4】5.5.8 公共建筑内每个防火分区或一个防火分区的每个楼层,其安全出口的数量应经计算确定,且不应少于2个【图示1】。设置1个安全出口或1部疏散 楼梯的公共建筑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 除托儿所、幼儿园外,建筑面积不大于200m2且人数不超过50人的单层公共建筑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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