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法案例课件.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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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标法 案例 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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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案例1】甲厂的主要产品为土豆片、锅巴等小食品。3年前,该厂在上述产品的包装上使用“香脆”二字作为商标,由于其注重产品质量,“香脆”牌土豆片、锅巴受到消费者的认可和喜爱,产品销售地区不断扩大。现甲厂决定提出“香脆”注册申请,使用商品仍为土豆片、锅巴。第1页/共29页根据上述案情,请回答下列问题:(1)该商标注册申请能否被核准,为什么?不能,因为该商标不具有显著性。(2)如果商标局驳回该商标注册申请,甲厂应在何时向谁提出复审请求?应在收到驳回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商标评 审委员会提出复审请求。第2页/共29页 【案例2】铁皮商标是浙江天皇野生植物实业公司在(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第5类)
2、中药成药、各种丸、医用营养饮料、医用营养物品及(30类)非医用营养液等商品上注册的商标;铁皮枫斗商标是浙江天皇野生植物实业公司在(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第32类)啤酒、不含酒精饮料等商品上注册的商标。1998年2月4日,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来函请示有关铁皮、铁皮枫斗商标的问题。来函认为深圳安旺保健食品发展有限公司侵犯浙江天皇野生物有限公司的商标专用权。理由如下:第3页/共29页 1.铁皮枫斗晶是浙江天皇野生植物有限公司开发生产的在国内 有很大知名度的保健品,深受广大消费者的喜爱。深圳安旺保健品发展有限公司是浙江省义乌金利贸易发展有限公司俞巧仙等人在深圳注册成立的
3、公司,其生产的安旺牌铁皮枫斗晶将浙江天皇野生植物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作为商品名使用,侵犯其商标专用权。2.深圳安旺公司在第30类非医用营养品上使用铁皮枫斗字,与铁皮商标构成近似。3.经浙江省公安厅委托法定检验机构浙江省药品检验所检验,深圳安旺公司的产品并不含有铁皮枫斗成份,其包装上所称的本产品由迪生发明协会、香港科学院监制及该产品以优质铁皮枫斗和纯正美国西洋参为原料等也并非事实。4.深圳安旺公司生产保健食品并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卫生部批准,而只是有广东省的越权批准文件。【案例2 续】第4页/共29页 1997年12月2日,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来函请示铁皮枫斗中药名称是否
4、构成商标侵权。该函认为深圳安旺保健食品发展有限公司使用铁皮枫斗的行为不构成商标侵权行为。理由如下:1.根据中药大辞典上的说明,浙江天皇野生植物实业公司的铁皮枫斗商标使用的“铁皮枫斗”文字是一种中药名称,而且,浙江天皇野生植物有限公司在其立赞牌铁皮枫斗说明书中也介绍本品采用中国名贵中药铁皮枫斗,配以是一种全天然滋阴保健珍品,因此铁皮枫斗晶是商品名称,对其使用不构成商标侵权行为。【案例2 续】第5页/共29页 2.深圳安旺保健食品发展有限公司产销的铁皮枫斗晶与浙江天皇野生植物实业有限公司商标注册证指定的使用商品不属于同类商品。铁皮枫斗晶是一种具有药理保健作用的非医用营养品,应属于第30类05组商品
5、,该商品与浙江天皇野生植物有限公司持有的商标注册证所指定的3201、3202、3203组商品属于不同类商品。3.深圳安旺保健食品发展有限公司生产的铁皮枫斗晶与浙江天皇野生植物有限公司商标注册证指定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铁皮枫斗晶是非医用营养品,与第32类中不含酒精饮料;糖浆及其他饮料用的制剂在用途、功能、消费对象等方面具有显著差异,应不被认为类似商品。【案例2 续】第6页/共29页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于1998年6月10日对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的请示进行了批复,认为使用在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第32类不含酒精饮料等商品上的铁皮与铁皮枫斗商标,以及第30类非医用营养品上的铁皮商标,是
6、浙江天皇野生植物实业公司的注册商标,其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深圳安旺保健食品发展有限公司生产的安旺牌铁皮枫斗晶与浙江天皇野生植物实业公司生产的立赞牌铁皮枫斗晶,同属于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第30类的商品,与第32类不含酒精饮料等商品不类似。深圳安旺保健食品发展有限公司使用的铁皮枫斗文字,与第966133号铁皮注册商标不近似。【案例2 续】第7页/共29页 本案是一起涉及商品类似、商标近似等问题的复杂案例。对于本案的处理,主要是判定第30类非医用养营品与第32类不含酒精的饮料等商品是否类似及铁皮与铁皮枫斗是否近似两个问题。认定商标侵权的关键之一是认定被查处的商标是否与商标注册人的商标相同或
7、近似,因为依商标法规定,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构成商标侵权。也就是说,相同或近似的两个商标才可能构成侵权。如果两商标不构成近似,则无侵权之说。本案中铁皮与铁皮枫斗两文字组合无论从外观上看,还是在呼叫及含义上均有明显区别,因此二者并不构成近似。其次,认定商标侵权还应从商品为同一种或类似为前提,如两个商品不为同一种,又不是类似商品,则不构成商标侵权。本案中两公司生产的铁皮枫斗晶同属于第30类商品,与铁皮枫斗注册的第32类商品不类似。案例分析(案例分析(1)第8页/共29页 此外,本案中还涉及到药品问题,根据中药大词典,铁皮枫斗是一
8、种中草药名称,因此其不能作为商标使用在相关商品上,因为它直接表明商品的主要原料,如铁皮枫斗晶为第30类非医用营养液商品,那么使用铁皮枫斗晶这一商品名,尽管包含了浙江天皇公司的在第30类上的注册商标铁皮二字,但是由于上述原因,铁皮枫斗不宜作为商标使用在第30类非医用营养液商品上,且铁皮与铁皮枫斗不近似,所以这种使用行为是合理的。案例分析(案例分析(2)第9页/共29页 至于安旺公司的铁皮枫斗晶中是否含有铁皮枫斗成份。并不影响商标案件的处理,因为商品名称与商品质量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商标或商品名称的使用如不违反法律规定也未对他人权利造成侵害,就应是合法的。但是商标使用或商品名称使用的合法并不能保证商
9、品的质量。尽管现行商标法第6条中仍规定:商标使用人应当对其使用商标的商品质量负责。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通过商标管理,监督商品质量,制止欺骗消费者的行为。但是,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通过商标监督商品质量的作用也会逐渐缩小。总而言之,商标侵权案件的认定应以商标法的规定为准绳,严格区分相同类似商品及相同近似商标,准确了解商标的含义与显著性,并结合实际使用中的情况综合考虑。案例分析(案例分析(3)第10页/共29页 案情 原告:杭州张小泉剪刀厂,住所地杭州市和睦路45号。被告:南京张小泉刀具厂,住所地江苏省江宁县陆郎乡。【案例3】杭州张小泉剪刀厂诉南京张小泉刀具厂使用相同字号侵犯企业名称权和使用
10、非商标文字侵犯商标权纠纷案 第11页/共29页 原告于1963年在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了“杭州张小泉剪刀厂”企业名称。被告于1992年8月24日在江宁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了“南京张小泉刀具厂”企业名称。原告杭州张小泉剪刀厂生产的菜刀商标为“张小泉”牌,1989年1月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注册登记,取得“张小泉”商标专用权。被告南京张小泉刀具厂开办后,未申请使用注册商标,在其菜刀产品上使用非注册商标“银光”牌,同时,被告在该产品及其包装盒上刻印有“南京张小泉”和“张小泉”字样。为此,原告曾与被告交涉处理此事。被告于1992年9月30日致函原告,称其从1992年10月1日起终止在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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