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法总论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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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前面的话把握商法的地位与体系把握商法中重要制度与理论勤看、多想、反复吸收第一节 商、商事与商法第二节 商法的调整对象第三节 商法的特征第四节 商法的原则第五节 商法的历史第六节 商法的体系第一章 商法概述 第一节 商、商事与商法一、商与商事(一)商从词源上考察,古代汉语中,从词源上考察,古代汉语中,“商商”是一种计是一种计时单位,一刻成为一商,时单位,一刻成为一商,“商,刻也商,刻也”。商又。商又被用作被用作“估量估量”、“推测推测”,“商,从外知内也商,从外知内也”,后来商发展为与量合用。称为后来商发展为与量合用。称为“商量商量”,进而,进而引申为协商之意引申为协商之意第一章 商法概述 第一
2、节 商、商事与商法按照按照韦氏新国际辞典韦氏新国际辞典的解释,商事多指的解释,商事多指商品交换行为或买卖行为;商品交换行为或买卖行为;布赖克法辞典布赖克法辞典也认定商是指货物、生产也认定商是指货物、生产品或任何种类的财物之交换;品或任何种类的财物之交换;拉威尼当代商法拉威尼当代商法则认为商事一词是对各则认为商事一词是对各种物品的交易或交换之总和。种物品的交易或交换之总和。第一章 商法概述 第一节 商、商事与商法 现代的理解:现代的理解:在社会学意义上在社会学意义上,商多指介于农、工业之间,商多指介于农、工业之间以及农工业等生产者与消费者之间,与农以及农工业等生产者与消费者之间,与农业、工业等相
3、对应的一种社会分工,是社业、工业等相对应的一种社会分工,是社会职业的一种分类,是社会经济的一个部会职业的一种分类,是社会经济的一个部门。门。经济学上所谓商经济学上所谓商,乃指以盈利为目的,直接,乃指以盈利为目的,直接媒介财货交易之行为,换言之,商即介于媒介财货交易之行为,换言之,商即介于农业工业等生产者与消费者之间,直接媒农业工业等生产者与消费者之间,直接媒介财货交易,调节供需,从而从中获利之介财货交易,调节供需,从而从中获利之行为。行为。第一章 商法概述 第一节 商、商事与商法法学意义上的商法学意义上的商,因法的概念确定性原则的,因法的概念确定性原则的要求,作为商法学的调整对象应确定并区要求
4、,作为商法学的调整对象应确定并区别于日常用语和经济学的商。别于日常用语和经济学的商。现代商法意义上的商事是指营利现代商法意义上的商事是指营利性主体所从事或参与的一切营利性营业活性主体所从事或参与的一切营利性营业活动和事业的总称。动和事业的总称。第一章 商法概述 第一节 商、商事与商法同为交易,性质不同:人类从事物的交换活动自古至今就有人类从事物的交换活动自古至今就有两种类型,一类是为了直接满足不同方面或不同两种类型,一类是为了直接满足不同方面或不同层次的生活需要,另一类是为了从物的交换过程层次的生活需要,另一类是为了从物的交换过程谋取利益。这两类活动从实施者的外部行为是看谋取利益。这两类活动从
5、实施者的外部行为是看不出任何差异的,其交换目的也无不同。其所不不出任何差异的,其交换目的也无不同。其所不同者在于实施者的同者在于实施者的内心动机内心动机。第一类交换活动至今仍是人们获得生第一类交换活动至今仍是人们获得生活必需品的手段,根本不称之为活必需品的手段,根本不称之为“商商”;第二类交;第二类交换活动才称之为换活动才称之为“商商”,将持续或固定实施商的人,将持续或固定实施商的人称为称为“商人商人”。第一章 商法概述 第一节 商、商事与商法最为古老和传统的商是最为古老和传统的商是“买卖商买卖商”,随着社,随着社会经济发展技术进步商的方式和手段也在会经济发展技术进步商的方式和手段也在不断翻新
6、和变化,当商集合一定的资金、不断翻新和变化,当商集合一定的资金、劳力、技术等生产经营要素时,劳力、技术等生产经营要素时,商发展出商发展出企业企业,企业的经营活动又被称为企业的经营活动又被称为“营业营业”。关键在于:何为商事?关键在于:何为商事?商商事第一章 商法概述 第一节 商、商事与商法 商事是指营利性主体所从事的一商事是指营利性主体所从事的一切营利性营业活动和事业的总称。切营利性营业活动和事业的总称。按照大多数国家的商法规定,按照大多数国家的商法规定,商事范围的确定首先取决于商事范围的确定首先取决于特定行业的性特定行业的性质和国家的产业政策质和国家的产业政策。在现代商业实践中,多数大陆法在
7、现代商业实践中,多数大陆法国家更趋向于首先以法律列举的方式概括国家更趋向于首先以法律列举的方式概括商事活动或商业的基本范围,然后再以营商事活动或商业的基本范围,然后再以营利性营业标准或商业登记制度确定具体主利性营业标准或商业登记制度确定具体主体的商事营业性质。体的商事营业性质。第一章 商法概述 第一节 商、商事与商法对商事的几种归纳:1 1、第一种商(固有商)、第一种商(固有商)交易所交易、买卖商交交易所交易、买卖商交易、证券票据交易、海商活动等。易、证券票据交易、海商活动等。2 2、第二种商(辅助商)、第二种商(辅助商)货物运送、仓储、居间、货物运送、仓储、居间、代理、行纪、包装等。代理、行
8、纪、包装等。3 3、第三种商、第三种商银行、融资、信托、承揽、运送、银行、融资、信托、承揽、运送、制造、加工、出版、印刷、摄影营业。制造、加工、出版、印刷、摄影营业。4 4、第四种商、第四种商广告宣传、人身与财产保险、旅馆广告宣传、人身与财产保险、旅馆营业、饭店、舞厅、旅游服务、娱乐营业、信息营业、饭店、舞厅、旅游服务、娱乐营业、信息咨询等。咨询等。第一章 商法概述 第一节 商、商事与商法从法律上界定商或商事应特别注意如下问题:从法律上界定商或商事应特别注意如下问题:其一,商是以营利为动机的经济行为。其一,商是以营利为动机的经济行为。这类经济行为深受一国政治、经济体制的这类经济行为深受一国政治
9、、经济体制的左右和影响,即这类行为的存在与否有时左右和影响,即这类行为的存在与否有时完全取决于国家或立法者的意志。完全取决于国家或立法者的意志。其二,在国家容许或支持商存在的环境下,其二,在国家容许或支持商存在的环境下,商或商人极具创造力。商或商人极具创造力。最早的商和买卖等同,其发展必由零售到最早的商和买卖等同,其发展必由零售到批发,由个人经营到合伙经营,由即时交批发,由个人经营到合伙经营,由即时交易到信用交易,并衍生出居间、代理、仓易到信用交易,并衍生出居间、代理、仓储、运输等辅助商。储、运输等辅助商。第一章 商法概述 第一节 商、商事与商法其三,法律对商事的发展产生决定性影响。其三,法律
10、对商事的发展产生决定性影响。如近现代公司制度产生以前,多数人的共如近现代公司制度产生以前,多数人的共同经营所普遍采取的合伙模式,其内外部同经营所普遍采取的合伙模式,其内外部法律关系既复杂又极不稳定,制约着经营法律关系既复杂又极不稳定,制约着经营的扩大。的扩大。第一章 商法概述 第一节 商、商事与商法二、商法(一)界定 我国大陆多数认为:商事法是我国大陆多数认为:商事法是调整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台湾学者调整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台湾学者多认为:商法为规定关于商事之法律。多认为:商法为规定关于商事之法律。而这虽然角度略有不同,但内容而这虽然角度略有不同,但内容大抵相同。大抵相同。第一章
11、商法概述 第一节 商、商事与商法(二)分类形式意义上的商法、实质意义上的商法形式意义上的商法,是指民商分立国家在民形式意义上的商法,是指民商分立国家在民法典之外制定的以法典之外制定的以“商法商法”命名的法典,其内命名的法典,其内容通常包括商法一般规则、公司、保险、破容通常包括商法一般规则、公司、保险、破产、票据、海商等基本制度。在大陆法国家产、票据、海商等基本制度。在大陆法国家中,德国、法国、日本、比利时、意大利、中,德国、法国、日本、比利时、意大利、西班牙、葡萄牙等国均制定有专门的商法典。西班牙、葡萄牙等国均制定有专门的商法典。第一章 商法概述 第一节 商、商事与商法实质意义上的商法,则是指
12、一切调整商事关实质意义上的商法,则是指一切调整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其形式包括各种有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其形式包括各种有关商事的专门法规,散见于民法、行政法关商事的专门法规,散见于民法、行政法和其他法律中有关商事的规定,以及有关和其他法律中有关商事的规定,以及有关的判例规则等的判例规则等实质意义上的商法又有狭义商法和广义商法实质意义上的商法又有狭义商法和广义商法之别:之别:第一章 商法概述 第一节 商、商事与商法狭义商法仅指商法典及其附属法规,如商法狭义商法仅指商法典及其附属法规,如商法典及其施行法等。典及其施行法等。广义商法包括全部商事法律部门,它不仅包广义商法包括全部商事法律部门,它不
13、仅包括商法典即商人身份法和商行为法等内容,括商法典即商人身份法和商行为法等内容,而且包括与商事经济活动密切相关的法律。而且包括与商事经济活动密切相关的法律。我国目前尚不存在形式意义的商法。我国目前尚不存在形式意义的商法。第一章 商法概述 第二节 商法的调整对象一一 、调整对象商事法律关系、调整对象商事法律关系1 1、特点特点 :商事关系是发生在平等商事主体之间的社会经济关系;商事关系是发生在平等商事主体之间的社会经济关系;是商事主体基于营利动机而建立的。是商事主体基于营利动机而建立的。2 2、内涵、内涵 :调整营利主体;调整营利主体;只调整营利主体的营利行为;只调整营利主体的营利行为;营利主体
14、是各种企业组织;营利主体是各种企业组织;是在经营活动中形成的关系;是在经营活动中形成的关系;是在法律上处于平等地位的主体之间的关系;是在法律上处于平等地位的主体之间的关系;营利主体的活动必须发生在持续的营利之中营利主体的活动必须发生在持续的营利之中第一章 商法概述 第二节 商法的调整对象3.3.、商事关系与民事关系的性质差别、商事关系与民事关系的性质差别(1)(1)民事关系是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民事关系是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 之间之间基于各种民事活动而形成的一定范围的社会关基于各种民事活动而形成的一定范围的社会关系之总称,其中不仅包括财产关系,而且包括系之总称,其中不仅包括财产关系,而
15、且包括人身关系人身关系(如婚姻关系,家庭关系等如婚姻关系,家庭关系等);不仅包;不仅包括等价有偿的经济关系,而且包括不具有有偿括等价有偿的经济关系,而且包括不具有有偿性质的社会关系性质的社会关系,其范围和内容较为广泛。其范围和内容较为广泛。而商事关系则是经营性主体基于营业活动而引起而商事关系则是经营性主体基于营业活动而引起的经营性社会关系,其主体为抽象的经营性单的经营性社会关系,其主体为抽象的经营性单位,不含有民法上自然人的身份特征、其内容位,不含有民法上自然人的身份特征、其内容为生产经营性关系,体现着社会经济活动的等为生产经营性关系,体现着社会经济活动的等价有偿的基本要求。价有偿的基本要求。
16、(2 2)民事关系中的财产关系本质上是对商品)民事关系中的财产关系本质上是对商品交换的一般条件的概括,其内容具有一般交换的一般条件的概括,其内容具有一般社会性和抽象性,而不反映不同社会条件社会性和抽象性,而不反映不同社会条件下具体生产关系的特有内容,也不反映具下具体生产关系的特有内容,也不反映具体的生产经营关系对于社会生产目的规律体的生产经营关系对于社会生产目的规律的要求,因而不同国家民法对此部分社会的要求,因而不同国家民法对此部分社会关系的法律反映大体类同。关系的法律反映大体类同。而商事关系本质上是对特定社会中具体的生而商事关系本质上是对特定社会中具体的生产经营关系的概括,它体现着特定社会中
17、产经营关系的概括,它体现着特定社会中经济关系的具体性质和深层次特征,体现经济关系的具体性质和深层次特征,体现着特定社会生产关系中所含有的基本生产着特定社会生产关系中所含有的基本生产目的,因而具有营利性本质、经济效益本目的,因而具有营利性本质、经济效益本质或其他生产目的本质。由此意义言之,质或其他生产目的本质。由此意义言之,商关系的营利性、迅捷性、国际性乃至公商关系的营利性、迅捷性、国际性乃至公法性实际上仅仅是对高度发达的市场经济法性实际上仅仅是对高度发达的市场经济关系的描述,它只具有历史性的意义。关系的描述,它只具有历史性的意义。(3 3)民事关系是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民事关系是公民之间
18、、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因民事活动而形成的社会关系,与法人之间因民事活动而形成的社会关系,它主要体现了私的关系性质,此部分社会它主要体现了私的关系性质,此部分社会关系较少引起国家的宏观经济管理,因而关系较少引起国家的宏观经济管理,因而各国法更多地对其采取私法调整手段。各国法更多地对其采取私法调整手段。而严格意义上的商事关系则基于其生产经营而严格意义上的商事关系则基于其生产经营本质以及基于其对整个社会生活的决定性本质以及基于其对整个社会生活的决定性作用,不可避免地与税收管理关系、结算作用,不可避免地与税收管理关系、结算管理关系、工商管理关系、金融管理关系、管理关系、工商管理关系、金融管理关系、
19、财政管理关系以及其他体现国家社会经济财政管理关系以及其他体现国家社会经济职能的管理性关系牵连在一起,不可避免职能的管理性关系牵连在一起,不可避免地要引起国家不同形式和不同程度的干预地要引起国家不同形式和不同程度的干预和控制,因而现代各国普遍对其采取某些和控制,因而现代各国普遍对其采取某些公法性调整手段。可以说,商法之公法性公法性调整手段。可以说,商法之公法性根源于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自身的属性。根源于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自身的属性。第一章 商法概述 第二节 商法的调整对象4 4、商事关系分类、商事关系分类(1)按照商事关系的基本性质可将其分为按照商事关系的基本性质可将其分为 :基本商事关系基本商事
20、关系 ,是指直接体现营利性营业内,是指直接体现营利性营业内容而普遍具有生产经营性质的社会关系容而普遍具有生产经营性质的社会关系 。附助性商事关系附助性商事关系 ,是指不直接体现营利性营,是指不直接体现营利性营业内容,而在特定社会条件下或特定场合业内容,而在特定社会条件下或特定场合中方具有生产经营性质的社会关系。中方具有生产经营性质的社会关系。第一章 商法概述 第二节 商法的调整对象(2 2)按照商事关系的主体性质还可将其分)按照商事关系的主体性质还可将其分为为 :双方商事关系双方商事关系 ,是指当事人双方均为商主体,是指当事人双方均为商主体的商事关系,它反映了社会生产过程中不的商事关系,它反映
21、了社会生产过程中不同阶段和环节间的经济联系。同阶段和环节间的经济联系。单方商事关系单方商事关系 ,是指商主体与社会消费者之,是指商主体与社会消费者之间的商事关系,它反映了社会生产与社会间的商事关系,它反映了社会生产与社会消费环节之间的经济联系,是社会经济关消费环节之间的经济联系,是社会经济关系中至关重要的一部分系中至关重要的一部分 。第一章 商法概述 第三节 商法的特征商行为具有营利性。商行为具有营利性。商法规范具有较强的技术性。商法规范具有较强的技术性。商法兼具公法性商法兼具公法性商法具有国际性商法具有国际性(首先,商法统一实体规则的迅速扩张。主要成果(首先,商法统一实体规则的迅速扩张。主要
22、成果包括包括:(1):(1)国际商事公约国际商事公约 ;(2)(2)示范法与国际标准示范法与国际标准合同合同 ;(3)(3)国际惯例国际惯例 其次,商法统一程序规则的扩张。如其次,商法统一程序规则的扩张。如商事仲裁领域。最后,趋同方式的互动性及有效性加强。)最后,趋同方式的互动性及有效性加强。)第一章 商法概述 第四节 商法的原则一、商主体严格法定原则一、商主体严格法定原则 法律规定了商主体的类型,不同商主体设立所需法律规定了商主体的类型,不同商主体设立所需条件以及商事登记的具体程序。条件以及商事登记的具体程序。从事商业交易的当事人,如果要借助组织形式,从事商业交易的当事人,如果要借助组织形式
23、,就必须选择法定的商主体形式进行,一旦选择了就必须选择法定的商主体形式进行,一旦选择了某个组织形式,就必须履行法律对该类组织在设某个组织形式,就必须履行法律对该类组织在设立、运行等方面的要求。商事登记是国家利用公立、运行等方面的要求。商事登记是国家利用公权对私权进行干预最突出的表现,这也是作为私权对私权进行干预最突出的表现,这也是作为私法的商法中公法性最明显最直观的表现。法的商法中公法性最明显最直观的表现。对于商主体的消灭的事由、程序法律也有规定,对于商主体的消灭的事由、程序法律也有规定,如商合伙的解散、企业法人的破产。如商合伙的解散、企业法人的破产。第一章 商法概述 第四节 商法的原则二、维
24、护公平交易原则二、维护公平交易原则(体现为:交易平等、等价有偿和诚实信用)(体现为:交易平等、等价有偿和诚实信用)在维护交易公平方面,传统合同法将缔约主体的在维护交易公平方面,传统合同法将缔约主体的人格过分地予以抽象,现代合同法则在保留有关人格过分地予以抽象,现代合同法则在保留有关缔约主体人格的一般性抽象条款的同时对主体具缔约主体人格的一般性抽象条款的同时对主体具体人格的保护,体人格的保护,“凡是规则涉及到一方是消费者、凡是规则涉及到一方是消费者、劳动者,就要考虑优先保护消费者、劳动者的利劳动者,就要考虑优先保护消费者、劳动者的利益益”。三、保障交易迅捷原则(体现为:交易简便性原则、三、保障交
25、易迅捷原则(体现为:交易简便性原则、短期时效主义、定型化交易规则)短期时效主义、定型化交易规则)第一章 商法概述 第四节 商法的原则四、保障交易确定性原则(体现为:令商事交易人四、保障交易确定性原则(体现为:令商事交易人负有事实揭示义务或通知义务;禁止欺诈和不正负有事实揭示义务或通知义务;禁止欺诈和不正当交易)当交易)维护交易秩序维护交易秩序:合同无效制度完善:合同无效制度完善 ;合同履行中的;合同履行中的若干新制度若干新制度 (这些新制度包括了不安抗辩权和同(这些新制度包括了不安抗辩权和同时履行抗辩权(第时履行抗辩权(第6666、6767、6868条),债的保全制条),债的保全制度(第度(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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