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接查验的组织与实施(64张)课件.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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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承接 查验 组织 实施 64 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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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承接查验的组织与实施2018年7月13第一部分:承 接 查 验 概 述第二部分:承 接 查 验 方 案第三部分:签 订 承 接 查 验 协 议第 四 部 分:资 料 移 交第五部分:承 接 查 验 程 序第六部分:承 接 查 验 参 考 资 料第七部分:整体验收移交目 录一、物业承接查验办法物业承接查验办法建房2010165号 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承接查验行为,加强前期物业管理活动的指导和监督,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物业承接查验,是指承接新建物业前,物业服务企业和建设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前期
2、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共同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检查和验收的活动。第三条物业承接查验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客观公正、权责分明以及保护业主共有财产的原则。第四条鼓励物业服务企业通过参与建设工程的设计、施工、分户验收和竣工验收等活动,向建设单位提供有关物业管理的建议,为实施物业承接查验创造有利条件。一、物业承接查验办法第五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物业承接查验活动的指导和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承接查验活动的指导和监督工作。第六条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物业买卖合同,应当约定其所交付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配置和建设标准。第七条建
3、设单位制定的临时管理规约,应当对全体业主同意授权物业服务企业代为查验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事项作出约定。第八条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包含物业承接查验的内容。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就物业承接查验的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物业买卖合同的约定,移交权属明确、资料完整、质量合格、功能完备、配套齐全的物业。第十条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交付使用15日前,与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完成物业共用部位
4、、共用设施设备的承接查验工作。一、物业承接查验办法第十一条实施承接查验的物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取得规划、消防、环保等主管部门出具的认可或者准许使用文件,并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二)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公共照明、有线电视等市政公用设施设备按规划设计要求建成,供水、供电、供气、供热已安装独立计量表具;(三)教育、邮政、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环卫、社区服务等公共服务设施已按规划设计要求建成;(四)道路、绿地和物业服务用房等公共配套设施按规划设计要求建成,并满足使用功能要求;(五)电梯、二次供水、高压供电、消防设施、压力容器、电子监控系统等共用设施设备取
5、得使用合格证书;(六)物业使用、维护和管理的相关技术资料完整齐全;(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一、物业承接查验办法第十二条实施物业承接查验,主要依据下列文件:(一)物业买卖合同;(二)临时管理规约;(三)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四)物业规划设计方案;(五)建设单位移交的图纸资料;(六)建设工程质量法规、政策、标准和规范。一、物业承接查验办法第十三条物业承接查验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确定物业承接查验方案;(二)移交有关图纸资料;(三)查验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四)解决查验发现的问题;(五)确认现场查验结果;(六)签订物业承接查验协议;(七)办理物业交接手续。一、物业承接查验办法第十四条现场
6、查验20日前,建设单位应当向物业服务企业移交下列资料:(一)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二)共用设施设备清单及其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三)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准许使用文件;(四)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五)承接查验所必需的其他资料。未能全部移交前款所列资料的,建设单位应当列出未移交资料的详细清单并书面承诺补交的具体时限。一、物业承接查验办法第十五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建设单位移交的资料进行清点和核查,重点核查共用设施设备出厂、安装、试验和运行的合格证明文件。第十六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下列物业
7、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现场检查和验收:(一)共用部位:一般包括建筑物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外墙、门厅、楼梯间、走廊、楼道、扶手、护栏、电梯井道、架空层及设备间等;(二)共用设备:一般包括电梯、水泵、水箱、避雷设施、消防设备、楼道灯、电视天线、发电机、变配电设备、给排水管线、电线、供暖及空调设备等;(三)共用设施:一般包括道路、绿地、人造景观、围墙、大门、信报箱、宣传栏、路灯、排水沟、渠、池、污水井、化粪池、垃圾容器、污水处理设施、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设施、休闲娱乐设施、消防设施、安防监控设施、人防设施、垃圾转运设施以及物业服务用房等。一、物业承接查验办法第十七条建设单位
8、应当依法移交有关单位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和有线电视等共用设施设备,不作为物业服务企业现场检查和验收的内容。第十八条现场查验应当综合运用核对、观察、使用、检测和试验等方法,重点查验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配置标准、外观质量和使用功能。第十九条现场查验应当形成书面记录。查验记录应当包括查验时间、项目名称、查验范围、查验方法、存在问题、修复情况以及查验结论等内容,查验记录应当由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参加查验的人员签字确认。第二十条现场查验中,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数量和质量不符合约定或者规定的情形,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建设单位应当及时解决并组织物业服务企业复验。一
9、、物业承接查验办法第二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委派专业人员参与现场查验,与物业服务企业共同确认现场查验的结果,签订物业承接查验协议。第二十二条物业承接查验协议应当对物业承接查验基本情况、存在问题、解决方法及其时限、双方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事项作出明确约定。第二十三条物业承接查验协议作为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补充协议,与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二十四条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承接查验协议签订后10日内办理物业交接手续,向物业服务企业移交物业服务用房以及其他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第二十五条物业承接查验协议生效后,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协议约定的交接义务,导致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无法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10、。一、物业承接查验办法第二十六条交接工作应当形成书面记录。交接记录应当包括移交资料明细、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明细、交接时间、交接方式等内容。交接记录应当由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共同签章确认。第二十七条分期开发建设的物业项目,可以根据开发进度,对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物业分期承接查验。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承接最后一期物业时,办理物业项目整体交接手续。第二十八条物业承接查验费用的承担,由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建设单位承担。一、物业承接查验办法第二十九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自物业交接后30日内,持下列文件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市)房地产行政
11、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一)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二)临时管理规约;(三)物业承接查验协议;(四)建设单位移交资料清单;(五)查验记录;(六)交接记录;(七)其它承接查验有关的文件。第三十条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物业承接查验备案情况书面告知业主。一、物业承接查验办法第三十一条物业承接查验可以邀请业主代表以及物业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可以聘请相关专业机构协助进行,物业承接查验的过程和结果可以公证。第三十二条物业交接后,建设单位未能按照物业承接查验协议的约定,及时解决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存在的问题,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物业交接后
12、,发现隐蔽工程质量问题,影响房屋结构安全和正常使用的,建设单位应当负责修复;给业主造成经济损失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三十四条自物业交接之日起,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全面履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法律法规规定的以及行业规范确定的维修、养护和管理义务,承担因管理服务不当致使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毁损或者灭失的责任。一、物业承接查验办法第三十五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承接查验有关的文件、资料和记录建立档案并妥善保管。物业承接查验档案属于全体业主所有。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业主大会选聘新的物业服务企业的,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之日起10日内,向业主委员会移交物业承接查验档案
13、。第三十六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承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保修责任。建设单位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保修服务,服务内容和费用由双方约定。一、物业承接查验办法第三十七条建设单位不得凭借关联关系滥用股东权利,在物业承接查验中免除自身责任,加重物业服务企业的责任,损害物业买受人的权益。第三十八条建设单位不得以物业交付期限届满为由,要求物业服务企业承接不符合交用条件或者未经查验的物业。第三十九条物业服务企业擅自承接未经查验的物业,因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缺陷给业主造成损害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第四十条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
14、业恶意串通、弄虚作假,在物业承接查验活动中共同侵害业主利益的,双方应当共同承担赔偿责任。第四十一条物业承接查验活动,业主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物业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处理业主对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承接查验行为的投诉。一、物业承接查验办法第四十二条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未按本办法履行承接查验义务的,由物业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作为不良经营行为记入企业信用档案,并予以通报。第四十三条建设单位不移交有关承接查验资料的,由物业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移交的,对建设单位予以通报,并按照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处罚。第四十四条物业承接查
15、验中发生的争议,可以申请物业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调解,也可以委托有关行业协会调解。第四十五条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后,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的承接查验活动,可以参照执行本办法。一、物业承接查验办法第四十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本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解释。第四十八条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一、物业承接查验办法(一)物业服务企业在承接物业项目时对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以及档案资料认真清点验收,各方共同确认交接内容和结果,有利于明确各方的责、权、利,对维护建设单位、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
16、的正当权益,避免矛盾纠纷,都具有重要的保障作用。(二)实现物业承接查验制度,可以督促建设单位根据规划设计标准和售房约定,重视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建设,对提高建设质量,保障业主财权利益具有重要意义。(三)实行物业承接查验制度,可以弥补前期物业管理期间业主大会缺位的弊端,加强物业建设与物业管理的衔接,保障开展物业管理的必要条件。而在新老物业服务企业交接时进行承接查验,有利于界定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管理责任。二、物业承接查验的意义 物业承接查验是物业服务企业在承接物业时,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配置标准、外观质量和使用功能的再检验。而竣工验收是指建设工程项目竣工后,开发建设单位
17、会同设计、施工、设备供应单位及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对该项目是否符合规划设计要求以及建筑施工和设备安装质量进行全面检验,取得竣工合格资料、数据和凭证。具体而言,物业承接查验与竣工验收有以下三个不同。(一)目的不同 工程竣工验收的目的是确认物业项目工程质量是否合格,能否交付使用,取得进入物业产品市场的资格。物业承接查验目的主要在于分清各方责任,维护各方利益,减少矛盾和纠纷,以利于业主使用和物业管理顺利进行。(二)参与主体不同 工程竣工验收是建设单位将建设的物业项目交由政府行政主管部门或行业管理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并备案。物业承接查验是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双方当事人可在业主参与并接受行业主管部门监督下进行的。
18、(三)对象不同 工程竣工验收是对项目是否符合规划设计要求以及建筑施工和设备安装质量进行全面检验。物业承接查验是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接管查验。三、物业承接查验与竣工验收的区别(一)建设工程需全部竣工完毕,且验收合格,取得规划、消防、环保等主管部门出具认可或准许使用的文件,并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二)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公共照明、有线电视等市政公用设施设备,按规划设计要求建成完工,其中供水、供电、供气、供热已安装独立计量仪表。(三)供电、供暖、供冷、给排水、卫生、绿化、道路、车场等各系统设备、设施均能正常使用。(四)房屋的栋、户编号已经有关部门确认。(五)物业服务用房
19、、垃圾中转站等公共配套设施,按规划设计要求建成完工,并满足使用功能要求。(六)电梯、二次供水、高压供电、消防设施、压力容器、电子监控等公共设施设备已竣工验收并取得安全使用合格证书。(六)房屋经政府主管部门验收合格,且达到购房合同约定交楼标准。四、承接查验应具备的条件、要求(一)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实施的物业规划、设计、建设方案;(二)相关建设工程质量验收法规、标准和规范;(三)建设单位移交的图纸资料;(四)物业买卖合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五)临时管理规约等。五、承接查验的依据第二部分:承接查验方案(一)项目计划交楼节点50天前,由客关组织房产项目部和物业成立承接查验小组,确定物业承接查验方案(
20、含9个方面的内容):二、承接查验方案1.承接查验范围2.物业承接查验总体要求3.物业承接查验工作原则4.承接查验应具备的条件、要求5.物业承接查验的主要内容6.成立接管验收小组7.编制承接查验计划8.承接查验工作流程9.承接查验标准(二)根据关于组建区域承接查验工作组的通知关于组建区域承接查验工作组的通知(物业字201897号)要求,区域组建承接查验组建承接查验工作组工作组二、承接查验方案开通账号开通账号系统录入系统录入复检关单复检关单 各区域、项目务必在承接查验工作开展前一个月主动对接属地房产客户关系中心,开通新项目承接查验的相关账号,建立拟承接项目的公区虚拟楼栋/房间号 承接查验所发现的全
21、部工程问题,必须如实录入系统,录入后立即完成数据上传与派单 已录入系统的工程问题必须由查验人员进行现场复验,确认整改合格后,方可在系统上进行关单操作对拒不使用、弄虚作假,选择性录入系统的项目,将对相关责任人予以严肃处理处罚措施处罚措施 2018年5月17日,为进一步规范承接查验工作,充分发挥移动客服系统(以下简称“系统”)的在线监控作用,物业公司下发了关于全面使用移动客服系统进行承接查验的通知(物业字2018268号),要求各项目必须使用移动客服系统进行公共区域承接查验。三、关于全面使用移动客服系统进行承接查验的通知第三部分:签订承接查验协议一、签订承接查验协议的依据(一)根据物业承接查验办法
22、(建房2010165号)第十条: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交付使用15日前,与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完成共用部位、公用设施设备的承接查验工作;第十三条:物业承接查验按照下列程序进行-(六)签订承接查验协议。(二)根据碧桂园物业承接查验实施作业指引(集团字2013038号)第五项-4点:区域客户关系管理部组织项目部、物业公司应在开始查验前20日向物业分公司移交物业承接查验办法规定的资料后,按承接查验方案对物业进行现场查验并做好详细记录,共同确认查验结果、整改要求、复验时间,并签订承接查验协议。(三)根据关于加强项目交付“承接查验”管理工作的通知(集团字2014241号)的要求执行。二、承接查验协议的模板物业
23、承接查验协议于2017年12月18日由行政管理中心、品质与管家服务中心共同发布,共8个章节:第一章 物业基本情况第二章 承接查验依据第三章 承接查验及移交内容第四章 甲方的权利与义务第五章 乙方的权利与义务第六章 遗留问题解决时限第七章 违约责任第八章 其它第四部分:资料移交1.根据物业承接查验办法(建房2010165号)第十四条:现场查验20日前,建设单位应当向物业服务企业移交竣工资料。2.根据碧桂园物业承接查验实施作业指引(集团字2013038号)第五项-3点:区域客户关系管理部在项目部确认物业符合承接查验条件后,书面通知物业分公司,并应在物业交付使用50日前协调项目部向物业分公司移交物业
24、承接查验办法所规定的资料。3.移交的所有图纸资料,填写物业接管资料移交记录表,双方负责人签字确认;对于项目部应移交而未移交的资料,需列出清单,项目部约定移交时间,双方负责人签字确认。4.根据关于规范物业前期介入工作的通知(大运营字201822号)附件2:移交物业资料分14类一、移交资料依据二、移交资料清单1.产权资料2.施工资料3.供配电系统4.发电机5.电梯系统6.中央空调系统7.给排水系统8.消防系统9.智能化弱电系统10.土建结构11.人防12.园林13.防雷14.燃气1.国有土地使用证2.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3.用地红线图4.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批意见书5.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批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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