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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环境法律法规的分类讲解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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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环境 法律法规 分类 讲解 课件
    资源描述:

    1、4.环境法律法规的分类讲解环境法律法规的分类讲解共生代管理顾问2002年5月4.0 主要内容主要内容n 4.1 水污染防治有关法规水污染防治有关法规n 4.2 大气污染防治有关法规大气污染防治有关法规n 4.3 噪声污染防治有关规定噪声污染防治有关规定n 4.4 固体废物的有关规定固体废物的有关规定n 4.5 化学品管理的有关规定化学品管理的有关规定n 4.6 其他法规其他法规4.1 4.1 水污染防治水污染防治水污染防治的有關法規水污染防治的有關法規n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n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實施細則-2000年3月修定n地面水環境質量標准-1999年修定n污水綜合排放標准n水污

    2、染物排放許可証管理暫行辦法n污水处理设施环境保护设施监督管理办法n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n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1996年年5月月15日修定日修定n第一章 总则n第二章 水质与排放标准的制定n第三章 监督管理n第四章 防止地表水污染n第五章 防止地下水污染n第六章 法律责任n第七章 附则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n第三章 监督管理包含了环境影响评价、三同时、排污收费、申报登记、及限期治理等内容城市生活污水管理饮用水源地管理技术引进等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n第29条“禁止向水体排放油

    3、类、酸液、碱液或剧毒废液”n第30条“禁止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和容器”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n第31条“禁止将含汞、镉、砷、铬、铅、氰化物、黄磷待的可溶性剧毒废渣向水体排放、倾倒或直接埋入地下。存放可溶性剧毒废渣的场所,必须采取防水、防渗漏、防流失的措施。n第32条“禁止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市垃圾和其他废物”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n第35条“向水体排放含热废水,应当采取措施、保证水体的水温符合水环境质量标准、防止热污染危害。”n第36条“排放含病原体的污水,必须经过消毒处理;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后,方准排放。”

    4、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n第37条“向水体排放含热废水,应当采取措施、保证水体的水温符合水环境质量标准、防止热污染危害。”n第36条“排放含病原体的污水,必须经过消毒处理;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后,方准排放。”水污染控制标准n地面水质量标准n污水排放标准n污水排入城市管网标准n特殊工业的排放标准如合成氨等 水体质量与排放标准的关系水体质量与排放标准的关系n各类水体根据地面水水域的使用目的和保护目标,可分为五类(、);不同类别的水体执行不同的质量标准不同类别的水体所能接纳的排水水质不同;执行的排放标准也不同各地方环保局根据水体功能要求,将水体划分为不同的功能区,了解企业所处

    5、功能区,即可掌握企业应执行的排放标准级别。水体质量标准水体质量标准n水体分类原则 -GB3838-2002GB3838-2002类:类:适用于源头水、国家自然保护区类:类: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珍贵鱼类保护区、鱼虾产卵场等类:类: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源地二级保护区、一般鱼类保护区及游泳区类:类:适用于一般工业用水区及人体非直接接触的娱乐用水区类:类:适用于农业用水区及一般景观要求水域(海域参见GB3097-82 海水水质标准)污水质量与排放标准污水质量与排放标准n排放标准 -GB8978-1996新、旧企业,不同标准不同区域,标准分级不同行业,区别对待不同污染物,执行分类 第一类污染物

    6、第二类污染物 污水质量与排放标准污水质量与排放标准n排放标准 -GB8978-1996新、旧企业,不同标准:1997年12月31日之前建设的企业(包括改、扩建),水污染同时执行表1、表2、表3的规定1998年1月1日起建设的单位,水污染排放同时执行表1、表4及表5的规定 污水质量与排放标准污水质量与排放标准n排放标准 -GB8978-1996不同区域,标准分级:、类水体,排放标准执行1级标准、类水体执行二级排放标准排入城市二级污染水处理厂执行三级标准、类水体及中的保护区,不再新建排污口,并实施总量控制。污水质量与排放标准污水质量与排放标准n排放标准 -GB8978-1996不同污染物,执行分类

    7、-第一类污染物执行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共13种,包括:Hg(汞)Cd(镉)Cr(铬)As(砷)Pb(铅)Ni(镍)Ag(银)Pi(铍)放射性(/)BaP(苯并a芘)不分行业和污水排放方式,也不分受纳水体的功能类别,一律在车间或车间处理设施排放口采样;污水质量与排放标准污水质量与排放标准n排放标准 -GB8978-1996不同污染物,执行分类-第二类污染物包括:pH值色度悬浮物BOD5COD石油类 动植物油挥发酚总氰化合物硫化物氨氮氟化物磷酸盐甲醛苯胺类总锰阴离子表面活性剂(LAS)总铜总锌.污水质量与排放标准污水质量与排放标准n排放标准 -GB8978-1996监测要求:采样点应有排放标志、污水

    8、水量计量装置、污水比例采样装置采样频率按生产周期确定:生产周期生产周期 采样频率采样频率8 hr4 hr 一次其他24 hr 不少于2次广东省水污染控制n最新颁布了DB44/26-2001 广东省污水排放标准n排放标志:4.2 4.2 大气污染防治大气污染防治 大气污染防治的有關法律大气污染防治的有關法律n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气污染防治法-2000年4月修定n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气污染防治法實施細則n大气環境質量標准n大气污染物綜合排放標准n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01)n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n工業爐窯大气污染物排放標准n在用汽油车污染物排放标准-

    9、2000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2000-2000年年4 4月月2929日发布日发布n第一章:总则n第二章: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n第三章:防治燃煤产生的大气污染n第四章:防治机动车船排放污染n第五章:防治废气、尘和恶臭污染n第五章:法律责任n第六章: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n第二章包括:建设项目的管理规定 环境影响评价 三同时排污申报、排污费及限期治理制度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n第19条:国家对严重污染大气环境的落后生产工艺和设备实行淘汰制度国务院经济综合主管部门公布限期禁止采用

    10、的严重污染大气环境的工艺名录和限期禁止生产、销售、进口、使用的设备名录被淘汰的设备不得转让给他人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n第二章第20条:因发生事故或其他突然性事件,排放或泄漏有毒有害气体和放射性物质,造成或可能造成大气污染事故、危害人体健康的单位,必须立即打取防治大气污染危害的应急措施,通报可能受到大气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报告当地环境保护部门,接受调查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n第27条:在锅炉的产品质量标准中规定相应的排放要求,达不到要求的锅炉不得制造、销售或进口n第31条:在人口集中的地区存放煤碳、煤渣、煤灰等

    11、,必须采取防燃、防尘措施,防止大气污染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n第33条:不符合合在用车排放标准的,不得上路行驶机动车维修单位,应按防治大气污染的要求和国家有关技术规范进行维修,使在用机动车达到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n第五章第36条:严格限制向大气排放含有毒物质的废气和粉尘;确需排放的应当经过净化处理,不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n第36条:向大气排放粉尘的排污单位,必须采取除尘措施n第40条:向大气排放恶臭气体的排污单位,必须采取措施防止周围居民区受到污染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n

    12、第41条:禁止在人口集中地区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特殊情况下确需焚烧的,须报当地环境保护主管理部门批准。n第42条:运输、装卸、贮存能够散发有毒有害气体或粉尘的物质,必须采取密闭措施或其他防护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n第44条:城市饮食服务业的经营者,必须遵守国务院有关饮食服务业的环境保护管理措施的规定,采取措施,防治油烟对附近居民居住环境的污染空气质量与排放标准空气质量与排放标准n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n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n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

    13、71-2001)n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n汽车、摩托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761-1999n工业炉窑、火电厂、水泥行业、烧焦炉执行各自标准n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环境空气质量标准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GB3095-1996GB3095-1996n功能区分类 一类区:自然保护区、林区、风景名胜和其他需要特殊保护的地区-执行一级标准 二类区:城镇规划中确定的居住区、商业交通居民混合区、文化区、一般工业区及农-执行二级标准 三类区:特定工业区-执行三级标准环境空气质量标准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GB3095-1996GB3095-1996n主要控制

    14、指标:二氧化硫(SO2)总悬浮颗粒物(TSP)可吸入颗粒物(PM10)氮氧化物(NOX)二氧化氮(NO2)一氧化碳(CO)臭氧(O3)铅尘(Pb)氟化物(F)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16297-1996GB16297-1996n几个重要的概念 浓度 速率 排气筒高度 污染源 无组织排放 现有污染源 新污染源(1997年1月1 日)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16297-1996GB16297-1996n指标体系:1.污染物的最高允许浓度 2.按排气筒高度规定的最高允许排放速率(必须同时满足两项指标)3.无组织排放的污染物(规定监控点及浓度限制

    15、)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16297-1996GB16297-1996n标准分级:现有污染源分一、二、三级;新污染源分二、三级。n一类区的污染源 一级标准n二类区的污染源 二级标准n三类区的污染源 三级标准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16297-1996GB16297-1996n控制的污染物共33种,常见的污染物包括: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X)颗粒物(TSP)氯化氢(HCl)铬酸雾 铅及化合物(Pb)苯、甲苯、二甲苯 酚类甲醛、乙醛氯乙烯石棉尘 非甲烷总烃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16297-1996GB1

    16、6297-1996n其他控制要求还包括:排气筒高度应高出周围200米半径范围的建筑5米以上,否则排放速率严格50%执行 新污染源一般情况下不应有无组织排放存在 监测要求:采样点数量、位置,采样工况,采样方法、样品分析方法等广东省大气污染控制n廣東省地方標準大氣污染排放標準(DB44/27-2001)包括了锅炉、工业废气排放、燃料的使用等n广州市大气污染防治规定n餐饮业:要求燃料应为清洁燃料-液化石油气(LPG)噪聲污染防治的有關法律噪聲污染防治的有關法律n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n城市區域環境噪聲標准 GB3096-96n工業企業厂界噪聲標准 GB12348-90n建筑施工場界噪聲標准

    17、 GB12523-90n内河、海洋船舶噪声规定 GB5979/GB5980n铁路、机场的噪声音规定 GB12525/GB9660n城市噪声、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测量方法标准GB/T14623/GB12349噪聲污染防治法噪聲污染防治法n第一章:总则n第二章:监督管理n第三章:工业噪声污染防治n第四章:建筑噪声污染防治n第五章:交通运输噪声污染防治n第六章: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n第七章:法律责任n第八章:附则噪聲污染防治法噪聲污染防治法n第23条:在城市范围内向周围生活环境排放工业噪声的,应当符合国空规定的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n第25条:产生噪声污染的工业企业,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减轻对周围生

    18、活环境的影响 噪聲污染防治法噪聲污染防治法n第30条: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作业施工;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必须有*证明夜间作业,必须公告附近居民噪聲污染防治法噪聲污染防治法n第43条:新建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的边界噪声必须符合国家排放标准n第44条:禁止在商业活动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采用其他高噪声方法招揽顾客空调、冷却塔等设备,边界噪声符合标准噪聲污染防治法噪聲污染防治法n第43条:新建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的边界噪声必须符合国家排放标准n第44条:禁止在商业活动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采用其他高噪声方法招揽顾客空调、冷却塔等设备,边界噪声符合标准 噪声质量

    19、标准分级噪声质量标准分级n城市噪声标准分为五类城市噪声标准分为五类 0类:疗养区、高级别墅区等类:疗养区、高级别墅区等 1类:居住、文教、机关类:居住、文教、机关 2类:居住、商业、工业混杂区类:居住、商业、工业混杂区 3类:工业区类:工业区 4类:道路干线两侧等类:道路干线两侧等 噪声质量与排放标准噪声质量与排放标准n城市噪声标准分为五类城市噪声标准分为五类类别类别 昼间昼间 夜间夜间 05040 15545 26050 36555 47055 噪声质量与排放标准噪声质量与排放标准n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 昼间昼间 夜间夜间类:城市标准中的类:城市标准中的0+1类类 55

    20、45类:城市标准中的类:城市标准中的2类类60 50类:城市标准中的类:城市标准中的3类类65 55类:城市标准中的类:城市标准中的4类类70 60 噪声质量与排放标准噪声质量与排放标准n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夜间频繁突发噪声,不可超过标准值10dB(A)夜间偶然突发噪声,不可超过标准值15dB(A)广东省噪声控制n廣東省實施辦法n广州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规定4.4 固体廢物的有關法律固体廢物的有關法律n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n国家危险废物名录n危险废物鉴定标准-腐蚀性、急性毒性、浸出毒性n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技术政策n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n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

    21、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n国际公约-巴赛尔公约、防止倾倒的海洋公约等固体废物防治法固体废物防治法n第一章:总则n第二章: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监督管理n第三章: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一般规定、工业固体废物、城市生活垃圾n第四章: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特别规定n第五章:法律责任n第六章:附则(刑法中有关要求)固体废物防治法固体废物防治法n第16条: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其他防止环境污染的措施不得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固体废物。固体废物防治法固体废物防治法n第17条:产品应当采用易回收利用、易处置或在环境中易消纳的包装物。产品生产者、销售者

    22、、使用者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对可回收利用的产品包装物和容器等回收利用。固体废物防治法固体废物防治法工业固体废物工业固体废物n第31条:国家实行工业固体废物申登记制度。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必须按国家要求,向地方主管部门提供工业废物的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固体废物防治法固体废物防治法工业固体废物工业固体废物n第33条:露天贮存的治炼渣、化工渣、燃烧灰渣、废矿石、尾矿和其他工业固体废物的,应当设置专用的贮存设施、场所。固体废物防治法固体废物防治法城市生活垃圾城市生活垃圾n第37条:城市生活垃圾应当逐步做到分类收集、贮存、运输和处置。n第41条:施工单位应当及时清运、处置建筑施工过程中

    23、产生的垃圾,防止污染环境。固体废物防治法固体废物防治法危险废物危险废物n第44条: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必须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n第49条: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向地方主管部门申领经营许可证。禁止无证经营或不按许可要求从事危险废物的经营活动。固体废物防治法固体废物防治法危险废物危险废物n第50条:收集、贮 危险废物,必须按危险废物特性进行分类。禁止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性质不相容而未经安全性处置的危险废物。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固体废物防治法固体废物防治法危险废物危险废物n第53条:收集、贮存、运输

    24、、处置危险废物的场所、设施、设备、容器和包装物及其他物品转作他用时,必须经过消除污染的处理,方可使用。n第54条:直接从事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人员,应当接受专业培训,经考试合格。方可从事该项工作。固体废物防治法固体废物防治法危险废物危险废物n第55、56条:应制定在发生意外事故时采取的应急措施和防范措施;在发生意外事故或突发事件时,必须立即采取措施消除或减轻对环境的污染危害,通报可能受影响的单位和居民,并向主管部门报告。国家危险废物名录 1998年7月1日实施n共包括47类物质,列出其类别、来源、组分或废物名称。n最常见的包括:废药品、废有机溶剂、废酸碱、废含重金属化合物、废

    25、石棉、废涂料染料、废矿物油、废感光材料、爆炸性废物、废有机树脂类等等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国家危险废物名录HW 03 HW 03 废药物、药品废药物、药品来源:过期、报废的无标签的及多种混杂药物、药品使用单位(科研、监测、学校、医疗单位化验室等)积压或报废的 经营部门过期的报废药品药物。常见废物:如废化学试剂、废药物、药品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国家危险废物名录HW 08 HW 08 废矿物油废矿物油来源:不适合原用途的废矿物油矿物油仓贮过程程产生的沉积物 机构动力设备更换油及清洗油泥 含油废水处理中产生的废油及油泥常见废物:废机油、液压油、热处理油、润滑油(脂)、冷却油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国家危险废物名录HW

    26、 09 HW 09 废乳化液废乳化液来源:从机加工、设备清洗等过程中生产的废乳化液、废油水混合物机械加工、金属切削和冷拨过程产生的废乳化剂 清洗油罐、油件中产生的油(烃)水混合物常见废物:废皂液、切削剂、润滑剂、冷却剂、拨丝剂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国家危险废物名录HW 17 HW 17 表面处理的废乳化液表面处理的废乳化液来源:从金属和塑料表面处理过程电镀槽渣、槽液及水处理污染金属和塑料表面酸(碱)洗、除油、除锈、洗涤工艺产生的腐蚀液、洗涤液和污泥 表面磷化、出光、化抛过程产生的残渣(液)及法污泥常见废物:废皂液、切削剂、润滑剂、冷却剂、拨丝剂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国家危险废物名录HW 31 HW 31

    27、含铅废物含铅废物来源:含铅及其化合物废物 铅冶炼及电解过程的残渣及铅尘 铅酸蓄电池生产中的废铅渣及铅酸(污泥)报废的铅蓄电池 铅化合物制造和使用过程中产生的废物常见废物:含铅、乙酸铅、氧化铅、铬酸铅、四烷基铅等的废物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国家危险废物名录HW 34HW 34、35 35 废酸、碱废酸、碱来源:从工业生产、配制、使用过程产生的废酸碱液、固态酸碱、渣及pH2的液态酸或pH12.5的液态碱工业化学品制造化学分析及测试 金属腐蚀、除锈及清洗 废水处理、造纸废液等常见废物:硫酸、硝酸、盐酸、硼酸等氢氧化钠(钾)、碳酸钠(钾),(次)氯酸钙、磷酸钠等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国家危险废物名录HW 41HW

    28、 41、42 42 废卤化及其他有机溶剂废卤化及其他有机溶剂来源:从卤化及其他有机溶剂生产、配制、使用过程产生的废溶剂生产、配制过程中的高浓度残液、吸附过滤物、反应残渣及废载体 报废产品 化学分析、塑料橡胶制品制造、零件清洗商业干洗、家庭装饰使用的废溶剂常见废物:氯仿、四氯化碳、四氯乙烯、溴仿甲醇、丙酮、苯、异丙醇、乙酸乙酯等废物广东省的固体废物管理n广东省城市垃圾管理条例n广州市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规定4.5 危险化学品管理n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n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编写规定n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n作业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公约n中国禁止或严格限制的有毒化学品名录危险化学品

    29、安全管理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n第三条第三条 n本条例所称危险化学品,包括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蚀品等。n危险化学品列入以国家标准公布的危险货物品名表(GB 12268);剧毒化学品目录和未列入危险货物品名表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由国务院经济贸易综合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环境保护、卫生、质检、交通部门确定并公布。化学危险品生产与使用化学危险品生产与使用n第4条: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以下统称危险化学品单位),其主要负责人必须保证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30、、规章的规定和国家标准的要求,并对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的安全负责。危险化学品单位从事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活动的人员,必须接受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知识、专业技术、职业卫生防护和应急救援知识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方可上岗作业。危险化学品监督管理n第五条: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和对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实施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包括:经济贸易综合管理部门、公安、质检、环保、卫生、交通(公路,铁路,船运,民航)、工商、邮政等部门 涉及的许可证包括:经营、生产、改扩建项目、运输单位、车辆、人员、包装容器、包装材料、包装说明等危险品企业条件 n未经审

    31、批,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n企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生产工艺、设备或者储存方式、设施;工厂、仓库的周边防护距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有符合生产或者储存需要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要求的其他条件。危险化学品的集中位置要求n除运输工具加油站、加气站外,危险化学品的生产装置和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储存设施,与下列场所、区域的距离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包括:居民区、商业中心、公园、码头、水源、军事区等等n本条例所称重大危险源,是指生产、运输、使用、储存危险化学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且危险化学品

    32、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安全技术说明书n生产危险化学品的,应当在危险化学品的包装内附有与危险化学品完全一致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并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加贴或者拴挂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完全一致的化学品安全标签。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害特性时,应当立即公告,并及时修订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危险品作业场所条件n第十六条 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应当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种类、特性,在车间、库房等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渗漏、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

    33、、设备,并按照国家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维护、保养,保证符合安全运行要求。危险品防护要求n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应当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种类、特性,在车间、库房等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渗漏、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并按照国家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维护、保养,保证符合安全运行要求。危险品的装置n生产、储存、使用剧毒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生产、储存装置每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生产、储存、使用其他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生产、储存装置每两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n安全评价报告应当报所在

    34、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备案 危险品贮存条件n第十八条 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单位,应当在生产、储存和使用场所设置通讯、报警装置,并保证在任何情况下处于正常适用状态。n第十九条 剧毒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单位,应当对剧毒化学品的产量、流向、储存量和用途如实记录,并采取必要的保安措施,防止剧毒化学品被盗、丢失或者误售、误用;发现剧毒化学品被盗、丢失或者误售、误用时,必须立即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危险品包装要求n第二十条:危险化学品包装的材质、型式、规格、方法和单件质量(重量),应当与所包装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和用途相适应,便于装卸、运输和储存。n第二十一条

    35、 危险化学品的包装物、容器,必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审查合格的专业生产企业定点生产,并经国务院质检部门认可的专业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方可使用。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在使用前,应当进行检查,并作出记录;检查记录应当至少保存年 危险化学品存放仓库n第二十二条 危险化学品必须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以下统称专用仓库)内,并由专人管 危险化学品出入库,必须进行核查登记。库存危险化学品应当定期检查。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必须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储存单位应当将储存剧毒化学品以及构成重大危

    36、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数量、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当地公安部门和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备案。第二十三条 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对安全、消防的要求,设置明显标志。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的储存设备和安全设施应当定期检测。危险化学品设施的关闭n第二十五条 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处置危险化学品的生产或者储存设备、库存产品及生产原料,不得留有事故隐患。处置方案应当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和同级环境保护部门、公安部门备案。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应当对处置情况进

    37、行监督检查。危险化学品的经营n第三十条 经营危险化学品,不得有下列行(一)从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或者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采购危险化学品;(二)经营国家明令禁止的危险化学品和用剧毒化学品生产的灭鼠药以及其他可能进入人民日常生活的化学产品和日用化学品;(三)销售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n第三十一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不得向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危险化学品。危险化学品的销售n第三十三条 剧毒化学品经营企业销售剧毒化学品,应当记录购买单位的名称、地址和购买人员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及所购剧毒化学品的品名、数量、用途。记录应当至少保存年。剧毒化

    38、学品经营企业应当每天核对剧毒化学品的销售情况;发现被盗、丢失、误售等情况时,必须立即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危险化学品的运输n第三十五条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的运输实行资质认定制度;未经资质认定,不得运输危险化学品。n第三十六条 用于危险化学品运输工具的槽罐以及其他容器,必须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由专业生产企业定点生产,并经检测、检验合格,方可使用。运输人员要求n第三十七条 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应当对其驾驶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进行有关安全知识培训;驾驶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必须掌握危险化学品运输的安全知识,并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部门考核合格(船员经海事管理机构考核

    39、合格),取得上岗资格证,方可上岗作业。危险化学品的装卸作业必须在装卸管理人员的现场指挥下进行。运输危险化学品的驾驶员、船员、装卸人员和押运人员必须了解所运载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危害特性、包装容器的使用特性和发生意外时的应急措施。运输危险化学品,必须配备必要的应急处理器材和防护用品。4.6 其他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其他環境保護法律法規n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的决定n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n蒙特利尔议定书蒙特利尔议定书(修订修订)n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n1

    40、996年7月,国务院第四次全国环境保护会议后发布n要求1:所有工业污染源排放物在2000年前达到国家或地方标准n要求2:解决“15小”的问题-取缔、关闭或停产等,包括染料厂(500)、造纸厂(5000)、制革厂(30000)、炼油、砷、锌、汞、农药等节约能源法节约能源法n1998年1月1日起实施n第3条:能源包括:煤碳、原油、天然气、电力、焦碳、煤气、热力、成品油、液化石油气、生能物质和其他产或通过加工、转换而取得有用的各种能源。n第4条:节能:加强用能管理,采取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以及环境和社会可承受的措施,减少从能源生产到消费各个环节中的损失和浪费,更加有效、合理地利用能源。节约能源法节

    41、约能源法n第12条:达不到合理用能标准和节能设计规范要求的项目,依法审批的机关不得批准建设;建成后达不到要求的,不予验收;n第13条:禁止新建技术落后、耗能过高、严重浪费的工业项目。节约能源法节约能源法n第15-17条:对用能产品生产与销售的规定生产耗能较高的产品的单位,应当遵守依法制定的单位产品能耗限额超过单位能耗限额,用能情节严重的,限期治理生产用能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产品说明书和产品标志如产注明能耗指标保护臭层保护臭层n国际公约:1985年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 1987年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 1990年蒙特利尔议定书的调整与和修正 1992年 蒙特利尔议定书的修正保护臭

    42、层保护臭层n国内相应中的规定:1997年环保局、轻工总会等:气雾剂行业禁止使用氯氟化碳类物质的通知 1996年公安部及环保局:停止在非必要场所配置哈龙灭火器的通知 1997年环保局、计委:禁止新建生产、使用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生产设施的通知 1998年公安部与环保局:哈龙灭火器生产配额管理保护臭层保护臭层n主要破坏臭氧层物质:蒙特利尔议定书(87)附件A规定了两大类8种控制物质 90年:附件B规定了三大类12种物质,附件C规定了一大类35种氟氯烃类物质 92年:增补了34种氟溴烃物质保护臭层保护臭层n1991年蒙特利尔议定书的修正n1993年中国消耗臭氧层物质逐步淘汰 方案 2010年实现氯氟化碳

    43、、哈龙等主要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完全淘汰 包括氟氯化碳:CFC-11/12/113/114/115、哈龙-1211/1301等5.法律法规在法律法规在E M S中的应用中的应用与法规要求直接相关的体系要素n4.2 环境方针n4.3.2 法律与其他要求n4.3.3 目标与指标n4.4.5 文件控制n4.5.1 监测与测量 5.法律法规在环境管理体系中的应用nISO14001之4.3.2 法律与其他要求:“组织应建立并保持程序,用来确定适用于其活动、产品或服务中环境因素的法律,以及其他应遵守的要求,并建立获得这些法律和要求的渠道。”5.法律法规在环境管理体系中的应用n4.3.3 目标与指标:建立与评审目标时考虑法律与其他要求n4.5.1 监测与测量组织应建立并保持一个以文件支持的程序,以定期评价对有关法律、法规的遵循情况。5.法律法规在环境管理体系中的应用n法律法规作为:n(1)评价环境因素的重要性的依据之一n(2)制定作业指导书的参考n(3)进行法律符合性评审的标准n(4)持续改进的基准n(5)培训员工的教材 5.法律法规在环境管理体系中的应用n企业应提供的证据:适用的法律法规要求及清单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的审批与验收环境例行监测结果自身法规符合性评价现场作业指导书中体现法规要求现场作业情况符合法规要求现场人员对作业中法规要求的掌握对相关方的管理(采购、施工及加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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