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纠纷常见法律问题解析课件.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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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物业管理 纠纷 常见 法律问题 解析 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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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物业管理纠纷常见法律问题解 析 随着这几年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以及城镇化进程的加快,物业服务成为与人们生活息息相关的事务,物业服务质量的好坏直接影响到生活品质,物业服务法律关系的稳定与否直接影响社会的和谐稳定。物业服务法律关系同时也是一种相对比较复杂的法律关系,具有“公私兼具”的双重属性,既包括业委会与物业企业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也包括了物业企业与业主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还包括行政部门与物业企业之间的监督管理关系。由于我们国家的物业服务行业起步较晚,市场化程度还不够高,业主素质也有待提高,导致物业服务纠纷多发,每年的物业纠纷的案件呈逐年上升的趋势。-NEIL ARMSTRONG未经书面催交,物业
2、公司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业主交纳物业费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经书面催交,业主无正当理由拒绝交纳或者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交纳物业费,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支付物业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业主违反约定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合理期限届满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人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2022-11-22物业公司如何履行书面催交的举证责任?1 1、上门送达书面催费通知。、上门送达书面催费通知。2 2、邮寄送达书面催费通知。、邮寄
3、送达书面催费通知。3 3、在物业合同中约定书面催费通知的送达地址、送达方式。、在物业合同中约定书面催费通知的送达地址、送达方式。4 4、公告书面催费通知。、公告书面催费通知。物业企业可以在符合特定的条件下进行公告催费也可以产生书面催收的法律效果。该特定条件为:1、直接送达、邮寄送达均无法送达书面催费通知。2、欠费业主下落不明。下落不明是适用公告书面催费的前提条件,“下落不明”相关证据的获取除了可以依靠派出所、居民委员会等途径获取外,还可以依据催费通知的信函被退回载明的原因取得,如退回的理由写明“已搬新址”、“查无此人”等,结合相关证据予以证明。3、公告需有主张权利的意思表示。4、在国家级或者下
4、落不明的当事人一方住所地的省级有影响的媒体上刊登公告。2022-11-22物业公司起诉主张物业费的诉讼时效如何计算?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第一百八十九条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民法总则施行前
5、,民法通则规定的二年或者一年诉讼时效期间已经届满,当事人主张适用民法总则关于三年诉讼时效期间规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2022-11-22 S小区业主委员会与A公司签订了四份委托物业管理合同,每份合同项下的物业服务费均有独立的起算时间。因约定按季度分期付款,每份合同的诉讼时效均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算。2008年5月1日签订的第一份合同的诉讼时效从2010年4月30日起算,诉讼时效届满之日为2012年4月30日。【民法总则(2017年10月1日施行)施行前,民法通则规定的二年或者一年诉讼时效期间已经届满,适用两年。】2011年7月1日签订的第二份合同的诉讼时效从2013年6月30日起算,
6、诉讼时效届满之日为2015年6月30日。2013年7月1日签订的第三份合同的诉讼时效从2015年12月31日起算,计算两年为2017年12月31日,此时民法总则已实施,故诉讼时效届满之日为2018年12月31日。宁某是宜宾市翠屏区南岸西区S小区房屋业主。2008年5月1日、2011年7月14日、2013年6月30日、2015年6月23日,S小区业主委员会分别与A公司签订四份委托物业管理合同,将S小区的物业管理委托A公司管理,委托管理期限分别为2008年5月1日至2010年4月30日、2011年7月1日至2013年6月30日、2013年7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止、2015年7月1日至20
7、18年12月31日止,上述协议均约定物业费按季度交纳。2022-11-22物业公司有权张贴胜诉判决书吗?2022-11-22对于最终通过诉讼途径解决物业费纠纷的情况,一般都是极少数。那么物业公司在该业主诉讼后交纳了物业费,是否可以张贴胜诉判决书,以此来督促其他业主交纳物业费呢?民法典民法典第一百一十条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第一百一十条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第一百二十条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第一百二十条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被
8、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物业服务协议到期未签订新合同如何处理?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八条物业服务期限届满后,业主没有依法作出续聘或者另聘物业服务人的决定,物业服务人继续提供物业服务的,原物业服务合同继续有效,但是服务期限为不定期。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不定期物业服务合同,但是应当提前六十日书面通知对方。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九条物业服务合同终止的,原物业服务人应当在约定期限或者合理期限内退出物业服务区域,将物业服务用房、相关设施、物业服务所必需的相关资料等交还给业主委员会、决定自行管理的业主或者其指定的人,配合新物业服务人做好交接工作,并如实告知物业的使用和管理状况。原物业服务人违反前款规定的,不得
9、请求业主支付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后的物业费;造成业主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2022-11-22物业公司利用物业管理区域共用部分获得收益,归谁所有?法定共有法定共有部分部分 物权法第物权法第7373条: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条: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属于业主共有。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属于业主共有。民法典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四条建筑区划内的道
10、路,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第二百七十四条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物权法第物权法第7474条第条第3 3款,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所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款,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所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民法典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五条
11、第第二百七十五条第2 2款,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款,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物权法第物权法第7979条,电梯、水箱属于业主共有。条,电梯、水箱属于业主共有。2022-11-22天然共有天然共有部分部分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司法解释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司法解释第三条第三条 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共有部分外、建筑区划内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共有部分外、建筑区划内的以下部分,也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六章所称的共有部分:的以下部分,也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六章所称的共有部分:(一)建筑物的基础、承重结构、外墙、屋顶等基本结构部分,通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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